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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清障工作汇报

作者:laipixiong | 发布时间:2020-08-24 07:00:0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河道清障工作方案

河道清障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我市视察时就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出的“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市防指要求我县决定于主汛期前,在全县范围内依法开展河道清障工作,以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清除危及河道行洪安全的阻水障碍,恢复河道行洪能力,确保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市河道清障工作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河道清障的重要性

我县分布着8条主要河道及第一、第二泄洪道和64条主要排干。这些河道承载着行洪、灌溉、水生态保护等多重功能。由于我县大部分河道尚未进行系统治理,河道防洪标准普遍偏低,加之河道管理薄弱,违法侵占河道的现象比较普遍,致使河道行洪能力不足问题十分突出。虽然2012年下大力度推进河道清障工作,使河道行洪能力有所改善,但河道内乱采滥挖、违规建房、侵河建厂、围垦种植养殖、肆意植树、拦河筑坝、倾倒垃圾、堆弃矿渣等违法设障行为仍然存在,导致河道行洪断面缩窄,河道行洪空间减小,改变了洪水流势,降低了河道行洪能力,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实施河道清障、为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任务。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河道清障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全面实行“河长制”为契机,把河道清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原则。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自然规律,合理划定清障范围,区分轻重缓急,有序有力推进。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要严格落实清障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履行属地社会管理和执法主体责任。

——坚持“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要加强宣传教育,使当事人认清违法设障危害性,依法责令设障者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清除。对拒不清除,由所辖区政府强行清除。

——坚持“清、建、管”相结合原则。要通过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建立规范科学河道管理新秩序,加强执法监管,坚决杜绝边清除、边设障现象。

(二)目标任务

清障范围:河道两岸堤防(含堤防)之间主槽、滩地;无堤防河道为已划定河道管理范围或设计洪水位之内水域、滩地。

清障内容:清除河道范围内主要违法阻水障碍物。主要包括:阻水道路、横堤、房屋等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加工厂、作业场、养殖场;弃渣弃料、垃圾;违章种植的林木、庄稼等高秆作物。

完成时限:2018年6月30日前。

村庄避险:按照2013年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分工方案》要求,对低洼易涝村庄要在汛前

逐村制定预警和紧急避险转移措施。

三、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专题部署,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调度,抓紧制定河道清障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划定时限,将清障工作,列出时间表和进度图,明确责任人,建立一河一策、分类指导、逐河考核、全程监督、专项验收工作机制,确保完成清障任务。

(二)广泛宣传动员,创新管理方式。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形式,大力宣传清障工作重要意义,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清障工作社会氛围。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层河道管理力量,创新管理模式,建立维护、监管、执法有机结合工作机制,坚决杜绝“边清障、边设障”现象,确保河道行洪畅通。

(三)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奖惩机制。各地要强化对清障工作进度、质量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明确专人及时上报清障工作进展情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将不定期对重点镇开展督查并进行通报。主汛期前对清障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按时完成任务予以表彰,对逾期未完成清障任务要通报批评,对应清未清在防灾减灾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把河道清障工作作为“河长制”和水利改革发展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2篇:河道清障工作实施方案

河道清障工作实施方案

篇1:临朐县河道清障工作实施方案

临朐县河道清障工作实施方案

县水利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三日)

为清除河道障碍,提高全县河道的整体防洪能力,确保沿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今年安全度汛,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决定开展全县河道清障整治活动。

一、全县河道的基本情况

我县境内有大小河流230条,河道总长度571公里,其中主要河道19条、418公里,流域面积3536平方公里。

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河道统计表

河道是重要的泄洪通道,河道障碍将导致水位抬高、洪水漫溢,冲淤的树木、大体积障碍物等还会阻塞桥涵、溢洪道、放水洞等,进而酿成更大的灾害。由于早期河道治理标准低等历史原因和受利益驱动、人为活动破坏等因素影响,近年来树木下滩、养殖进河、缩河造地、违章建筑、超限超量采砂等现象大量存在,部分河流形成了脏、乱、差的状况,亟待进行清理整治。

二、清障及整治范围和内容

清障整治河段包括影响防汛安全的各大中小型河道。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清障整治内容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章树木、高杆作

物、养殖大棚、违章建筑、砂(石)堆、垃圾堆、无证采砂、越界采砂以及未经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等。

三、步骤及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阶段(6月15日—6月20日)

各镇街和有关村分别对辖区内的河道障碍物情况、涉河建设项目等进行调查摸底;县防汛办检查组就检查出的河道障碍物情况反馈至有关镇街。县砂管办对各砂场开采弃料堆积情况、洗砂淤积河道情况以及无证采砂、越界开采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2、宣传发动及自清自纠阶段(6月20日—6月30日)发布《通告》,宣传《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所有违章主体限期清除;属于超限超量采砂、非法洗砂,造成河道淤积、堤防损坏的,由采砂、洗砂户自行纠正到位。

3、强行清除阶段(7月1日—7月15日)

对河道内没有自行清除的违章树木和障碍物,由所在镇街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对于影响全县防洪安全的主要河道内的违章建筑、障碍物和阻水林木,在期限内未清除的,县政府将成立由水利、林业、国土、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强力推进河道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对无证采砂、超范围采砂、堆积弃料、淤积河道及破坏堤防,在期限内未自行纠正到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原审批机关、砂管办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停止其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对阻挠执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理。

4、验收及巩固阶段(7月16日—7月20日)

县政府对全县河道清障整治工作组织进行总结验收,查找不足,及时纠正完善。对工作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被动、整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严格沿河生产单位、河道采砂、河道内建筑物的审查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做好群众工作,建立日常管理的常效机制,巩固好已经取得的治理清障成果。

四、组织保障措施

河道清障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镇街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政府成立河道清障整治工作组,从县政府办公室、县水利局、林业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砂管办等单位及有关镇街抽调人员组成。

第一、第二阶段违章设施清除由所在镇街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砂(石)弃料堆的清理复平、违章采砂、洗砂的整治清理由县砂管办负责;第三阶段强行清除工作由县河道清障整治工作组负责。

篇2:乡镇河道清障方案

xx镇2016年河道清障整治

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为清除河道障碍,提高全镇河道整体防洪能力,确保河

道行洪正常、安全度汛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上级要求,决定在全镇开展河道清障整治专项活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保障

各村要成立防汛指挥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属

地管理”的原则,由各村组织人员对本村内河道进行检查清理,将河道清障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做实做细,落到实处。

二、全镇基本情况

xx镇境内主要河流有、xx沟

和,沟发源于xx镇 村,由、三个村支流汇流而成,xx沟发源于,由、三个村支流

汇流而成。和 自东南向西北贯穿全镇,在与 交界处共同汇入 水库,是 县城用水的主要来源。近年来,特别是侵占河道的养殖网场、违种作物、违章建筑、违法采砂、堤防堆沙等现象存在,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构成极大的不安全隐患,亟待进行清理整治。

三、清障范围和重点

清障整治范围包括影响防汛安全的各中小型河道,清障的重点:

一是对河道内的违章建筑,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镇联合国土所组成河道清障整治工作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于6月1日前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上报县河道清障整治工作组等相关部门,于6月10日前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二是6月1日前对河道内所有采沙场下发禁采通知,对于偷采和不听劝阻的,上报县水务局及河道管理处强行拆除采砂工具,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现象的发生。

三是对在行洪河道内增设养殖网架、堆积秸秆杂物等影响行洪的行为,由各村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并下发整改通知,6月10日前拒不整改的,由村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保证汛期水上安全。

四是对在河道内开荒种田,特别是种植高杆作物影响行洪的,要按照《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管理范围,由各村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检查,于6月10日前彻底清除阻水作物,确保行洪安全。

四、步骤及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阶段(5月20日—5月23日)

各村、镇直有关单位要分别对辖区内的河道障碍物、养殖网架、堆砌秸秆、农作物等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准确及时。2、宣传发动及自清自纠阶段(5月24日—5月31日)大力宣传《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所有设障主体在5月31日前自行清除违章障碍物。

3、强行清除阶段(6月1日—6月10日)

对于在行洪道内设置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阻水网架、秸秆、废弃建筑物、农作物等,由所在村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期限内未清除的,镇政府将组织联合执法组强行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对阻挠执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4、验收及巩固阶段(6月11日—6月16日)

镇政府对全镇河道清障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查找不足,及时纠正完善。对工作主动、成效显著的村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被动、整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村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篇3:河道管理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第三条 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和转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八)负责处理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繁昌县、三山区设立的长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县设立的内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一)在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河道主管机关 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审查意见和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应当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可启用。第十四条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维修、管理和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已铺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抢险车辆外,河道管理机构应根据路面铺设标准对其他车辆限制通行。

第十七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十八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长江干堤及其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的管理范围。第十九条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埋设界桩,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使用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

(一)长江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5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30米;

(二)市区的钢筋砼防洪墙,临水侧所有的坡地、滩地,背水侧从原土堤脚起不得少于10米,从防洪墙起不得少于15米;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三)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四)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少于10米。

第二十条 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 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沉船、排筏;

(二)擅自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动;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通道内栽植高杆作物;

(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防洪墙顶平台及通道行驶各类车辆,损坏防洪墙设施、翻越栏杆、穿越和跨越防洪墙进行黄砂运输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

(三)填高河滩地面、向河道内抛石、沉梢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在内河河道内采砂,必须领取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方可开采;在长江河道内采砂依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长江堤防、城市圈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等重要堤防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一般堤段管理范围外100米内,砂基堤段管理范围外200米内)。在安全保护区内一般不得钻探、爆破、挖矿、打井、挖塘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涵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排污单位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排污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和水工程。

河道滩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当地河道管理单位同意,严格控制占用时间,并按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补偿费。第五章 河道清障

第二十七条 下列阻水障碍,必须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泵房、船台、渡口等;

(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屋、高杆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五)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七)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 长江干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护堤地内已有的各类危及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必须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安全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河道堤防的运行管理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机关依据规定向受益区的工商企业、农场、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设施或损坏河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等,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缴纳河道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堤防、护坡、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在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砂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妨碍河道监理、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和闸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市河道管理办法》已于**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3篇:河道清障工作实施方案

河道清障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第三条 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八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八)负责处理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繁昌县、三山区设立的长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县设立的内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一)在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河道主管机关

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审查意见和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应当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可启用。第十四条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维修、管理和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已铺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抢险车辆外,河道管理机构应根据路面铺设标准对其他车辆限制通行。

第十七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十八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长江干堤及其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的管理范围。第十九条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埋设界桩,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使用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

(一)长江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5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30米;

(二)市区的钢筋砼防洪墙,临水侧所有的坡地、滩地,背水侧从原土堤脚起不得少于10米,从防洪墙起不得少于15米;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三)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四)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少于10米。

第二十条 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

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沉船、排筏;(二)擅自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动;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通道内栽植高杆作物;

(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防洪墙顶平台及通道行驶各类车辆,损坏防洪墙设施、翻越栏杆、穿越和跨越防洪墙进行黄砂运输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

(三)填高河滩地面、向河道内抛石、沉梢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在内河河道内采砂,必须领取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方可开采;在长江河道内采砂依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长江堤防、城市圈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等重要堤防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一般堤段管理范围外100米内,砂基堤段管理范围外200米内)。在安全保护区内一般不得钻探、爆破、挖矿、打井、挖塘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涵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排污单位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排污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和水工程。

河道滩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当地河道管理单位同意,严格控制占用时间,并按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补偿费。

第五章 河道清障

第二十七条 下列阻水障碍,必须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泵房、船台、渡口等;

(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屋、高杆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五)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

(七)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 长江干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护堤地内已有的各类危及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必须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安全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河道堤防的运行管理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机关依据规定向受益区的工商企业、农场、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设施或损坏河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等,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缴纳河道管理费。第三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堤防、护坡、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在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砂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妨碍河道监理、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和闸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市河道管理办法》已于**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做好河道清障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村、乡直各单位:

汛期已到,防洪工作事关大局,认真做好河道清障是当前防汛工作的首要任务。近年来,河道滩地违法种植的片林、滩地砂堆、滩地违章建筑等,已构成河道行洪的主要障碍,这些都严重影响河道洪水下泄,威胁堤防安全。为保障我乡河道防洪安全,加大河道管理范围内清障力度。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大清理滩地堆砂和打击非法采砂工作力度。沙河XXX段滩地内的堆砂,违反了《防洪法》的规定,影响了防洪安全,去年汛前虽然清除了大部分滩地堆砂,但仍有部分河段砂堆阻碍河道行洪,有关行政村和乡直部门要从防洪保安全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河道堆砂清理工作,要采取得力措施,组织人员,依法对河道堆砂于月日前彻底清除,并把清除结果于 月 日前上报乡政府。同时,进一步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乡水利站、派出所、土地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要充分利用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悬挂过街横幅等形式,营造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的宣传氛围。对不顾河道安全,影响较大的非法采砂行为,要采取各部门联合执法行动的方式,加大打击非法采砂的力度,有效制止乱采河砂现象发生,共同维护河道正常的管理秩序。

二、清除滩地植树。按照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有堤防的河道,除护堤内种植树木和生物防护工程外,其他林木均为清除对象;无堤防的河道,按照《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管理范围,其内种植的林木为清除对象。各行政村对河道滩地植树全面进行普查登记造册,凡属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全部予以查处。特别是要坚决制止新的在滩地内植树的事情发生。对河道滩地植树要求各行政村 月日前上报乡政府。

三、清除河道内的违章建筑。对于河道内滩地乱建房屋,能拆除的药立即拆除,一时拆除不了的,要登记造册,严格控制现有规模,制定外迁计划和现有滩地群众的安全避洪措施,于 月 日前报乡政府。

乡政府将对各行政村河道管理范围内清障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玩忽职守、行动迟缓、制止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要按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及有关领导的责任。XXX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月日 XX县XX镇段治理工程(XX段)

施工组织设计 XX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 年 月

目 录

第一章 编制说明及编制依据....1 1.1编制说明........1 1.2编制依据........1 第二章 工程概况.2 2.1工程概况及规模.........2 2.2参建单位........2 第三章 施工总体平面布置........3 3.1施工总体平面布置原则 3 3.2施工交通布置 3 3.3水、电及通讯布置.....3 3.4生产及生活临时设施.3 3.5弃土、弃渣场 4 第四章 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5 4.1现场项目管理机构.....5 4.2主要岗位设置 5 4.3组织管理........6 第五章 主体工程施工方法........7 5.1施工放样........7 5.2土方开挖........7 5.3混凝土工程....8 5.4砌体工程......10 5.5堤身回填......13 5.5绿化工程......14 第六章 施工总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16 6.1施工总进度计划.......16 6.2工期保证措施.16 第七章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保证措施..18 7.1质量目标......18 7.2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框架........18 7.3工程质量保证措施...18 第八章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保证措施..21 8.1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21 8.2安全生产思想保证...21 8.3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22 第九章 环保、文明施工保证措施.......26 9.1文明施工目标.26 9.2文明施工措施.26 第十章 附件....28 10.1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28 10.3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施工设备表..30 10.4工程施工进度图.....31 第一章 编制说明及编制依据 1.1编制说明

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依据目前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根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工程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工程实际,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编制。

为了更好地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使今后的工程施工实施更符合实际,更具针对性,公司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前往现场,对现场进行踏勘和了解,获得了施工现场的有关数据和第一手资料,对场地、周边环境和各种条件有了很深刻的了解。

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经公司专题会议研究后,进行了认真而详细的编制,未提之处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有关文件等要求的具体规定进行施工。1.2编制依据

《防洪堤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5144-xx)《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xx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xx)

其它相关规范、规程、图纸及说明 1 第二章 工程概况 2.1工程概况及规模

本工程位于分水镇XX村,工程主要以河道清障及新建堤防为主。其中河道清障长855.72m,右岸新建堤防长826.17m,踏步4座,穿堤涵管6处,共计79.35m。H0.99999x;工程设计洪水标准为10年一遇,工程级别为Ⅴ等,主要建筑物为5级。堤防采用三级复合式断面:一级挡墙及亲水平台+二级挡墙及绿化平台+三级草皮护坡的形式。一级挡墙为M10浆砌块石仰斜式挡墙,迎水面坡比为1:0.75,背水面坡比为1:0.5,基础采用C20埋石砼厚50cm,埋深0.3m,基础间距1.5m设两排锚固钢筋,挡墙顶设2m宽C20砼砌卵石步道。二级挡墙为M10浆砌块石重力式挡墙,迎水面直立,背水面坡比1::0.4。绿化平台宽度根据实际地形调整,平台回填40cm厚种植土。三级草皮护坡坡比为1:1.75、综合坡比1:4.5的圆弧形坡度,草皮下回填40cm厚种植土。堤顶设4m宽道路,路面用碎石铺筑,迎水面设C20预制砼侧石,背水侧用干砌石挡墙护坡。2.2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XX富春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浙江中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XX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2

内容仅供参考

第4篇:乡镇河道清障方案

xx镇2016年河道清障整治

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为清除河道障碍,提高全镇河道整体防洪能力,确保河道行洪正常、安全度汛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上级要求,决定在全镇开展河道清障整治专项活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保障

各村要成立防汛指挥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村组织人员对本村内河道进行检查清理,将河道清障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做实做细,落到实处。

二、全镇基本情况

xx镇境内主要河流有、xx沟和,沟发源于xx镇 村,由、三个村支流汇流而成,xx沟发源于,由、三个村支流汇流而成。和 自东南向西北贯穿全镇,在与 交界处共同汇入 水库,是 县城用水的主要来源。近年来,特别是侵占河道的养殖网场、违种作物、违章建筑、违法采砂、堤防堆沙等现象存在,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构成极大的不安全隐患,亟待进行清理整治。

三、清障范围和重点 清障整治范围包括影响防汛安全的各中小型河道,清障的重点:

一是对河道内的违章建筑,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镇联合国土所组成河道清障整治工作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于6月1日前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上报县河道清障整治工作组等相关部门,于6月10日前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二是6月1日前对河道内所有采沙场下发禁采通知,对于偷采和不听劝阻的,上报县水务局及河道管理处强行拆除采砂工具,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现象的发生。

三是对在行洪河道内增设养殖网架、堆积秸秆杂物等影响行洪的行为,由各村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并下发整改通知,6月10日前拒不整改的,由村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保证汛期水上安全。

四是对在河道内开荒种田,特别是种植高杆作物影响行洪的,要按照《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管理范围,由各村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检查,于6月10日前彻底清除阻水作物,确保行洪安全。

四、步骤及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阶段(5月20日—5月23日)

各村、镇直有关单位要分别对辖区内的河道障碍物、养殖网架、堆砌秸秆、农作物等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准确及时。

2、宣传发动及自清自纠阶段(5月24日—5月31日)大力宣传《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所有设障主体在5月31日前自行清除违章障碍物。

3、强行清除阶段(6月1日—6月10日)对于在行洪道内设置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阻水网架、秸秆、废弃建筑物、农作物等,由所在村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期限内未清除的,镇政府将组织联合执法组强行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对阻挠执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4、验收及巩固阶段(6月11日—6月16日)镇政府对全镇河道清障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查找不足,及时纠正完善。对工作主动、成效显著的村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被动、整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村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5篇:河道清违清障通讯稿

河道清违清障通讯稿10篇

【篇1】

自全市河湖清违清障专项行动开展以来,xx镇精密组织,迅速行动,突出问题导向,集中攻坚克难,河道清违清障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该镇成立河道清违清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先后召开河道清违清障专题会议、调度会议和推进会议,采取“河长挂帅、水利牵头、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各级主体责任以及整治对象、工作内容、任务目标、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针对河道内乱占、乱堆、乱建、乱排等情况建立任务清单,分类归档整理,统一纳入台账,确保河道清违清障工作排查全覆盖、问题无遗漏、销号有实据。

该镇集中抽调60余名镇村干部组成专项工作组,上门入户发放《限期清理通知书》,向群众耐心做好政策宣传,广泛争取理解支持。组织专业清理整治队伍,调集机械疏浚河道、清运垃圾,人工打捞水面漂浮物、清理河道内阻水树木及高杆作物,对河道内违法障碍物、建筑垃圾等进行清理整治。

1 工作开展期间,镇党政主要领导多次现场调度,一线解决问题,全面保障河道清违清障工作顺利进行。截至目前,该镇通过专业化清理,共疏浚河道26公里,打捞水面漂浮物约1700平方米,清理清运各类垃圾490立方,拆除违章建筑9处,清除阻水树木1.5万棵,镇域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篇2】

为推进河湖清违清障,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河湖清违清障工作的部署要求,xx镇以“清违清障”集中攻坚行动为抓手,对河道内存在的问题开展了拉网式排查,镇村联动抓清理,集中力量、合力攻坚,加大河湖清违清障工作力度,确保按期完成河湖“清零”任务。

依据整改台账,明确村级河长整改任务,实行限时销号,实施河道工程促清理,对长期未进行治理的河道统一清淤,对群众反映多、意见大的沿河洗沙厂、洗煤厂等整治重难点,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累计动用大型机械35台(套),清理整治河流断面1.2万平方米,清理淤泥25万方,清除河道违章树木1万余棵、垃圾260余方,拆除违法设施9处。

【篇3】

2 连日来,根据上级部门统一安排部署,xx镇多次召开河长制工作会议,对辖区内河湖清违清障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安排,重点围绕“乱占”、“乱堆”、“乱建”、“乱排”情况,要求充分发挥好河长制机制,压实各级河长责任,各行政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涉及的违法乱建清理工作。

会议结束后,镇干部与各行政村干部立即投入到工作中,对区河长办下发的“疑似问题”对照坐标逐一现场核对,对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xx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镇级河长刘保安在对各违法乱建清理点督导时强调,各管区、各行政村要把握时间节点,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排查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保持一处”,全力推进河道清违清障整治工作,全面完成清违清障各项任务;镇、村两级河长要对各自所包河道进行定时巡察,及时发现并处置存在的问题,确保河道通畅,环境整洁,实现全镇河流水更清、河更畅、岸更绿、景更美。

【篇4】

连日来,xx市xx镇按照省、市工作要求,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全镇上下密切配合,积极开展了河湖清违清障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3 xx镇河湖清违清障涉及多个总支和村,镇成立了由党政主要领导牵头的清违清障工作领导小组,各帮总支领导干部、总支书记和村支部书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层层压实工作主体责任,一案一策,分类施治,对河道树木进行彻底砍伐,对各种垃圾进行彻底清理,对违章建筑运用数台大型工程机械进行依法拆除,切实保障河湖清违清障工作取得实效。

河湖清违清障及整治工作的开展,使全镇基础设施等防洪标准有较大提高,防洪安全保障问题得到初步解决,为美丽乡村建设、群众安居乐业扎、实现共建人水和谐的社会环境奠定良好的基础。下一步,该镇将继续落实“河长制”各项工作措施,充分发挥镇、村河长作用,履职尽责、定期巡河,做好河湖日常管护工作,加大清违清障工作力度,不给违障违建死灰复燃的机会,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保护河湖行动中去,形成全社会爱水护河的浓厚氛围。

【篇5】

日前,按照xx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发文要求,xx街道上下“强作风、勇担当、促落实、展作为”,心往一处使,劲

4 往一处用,提前完成河湖清违清障工作。

据了解,莱西市xx街道所辖河道共有省查清理点57个,青岛市查清理点4个,莱西市查清理点129个,点多面广线长,是莱西市清理工作量最大的街道,也是清理难度最大的重点河段。莱西市xx街道高度重视,成立“清河领导小组”,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办事处主任任副组长,班子成员任河长,各包联领导、各相关社区党委书记和村支部书记任成员,明确分工,落实到人,层层压实主体责任,由易到难,由小到大,统一筹划工程机械,逐步推动清违清障工作。

某合作社储备基地位于孙受二村村西北大xx河道左岸,违规占用水域岸线长达100米,建有违障建筑物面积500平方米。由于该违建点处于河道内,汛期来临必将严重影响大xx行洪安全,同时也会对合作社的工作人员造成生命威胁,为此,xx街道依法依规按照拆违程序,动用数台大型工程机械对该违章建筑物进行了依法拆除,消除了安全隐患,保障了汛期大xx行洪的安全。

今年是全省“工作落实年”,在“深化清违清障,构建无违河湖”整治工作中,xx街道全体班子成员靠在清违清障第一线,分头承包、整体协作,共清理违障违建和垃圾点共

5 190个,顺利完成了省、青岛、莱西三级查定的任务,展现了一个作风强、敢担当、落实有力、负责任的街道领导集体新风貌。下一步,xx街道还将继续巩固此次清违清障成果,定期进行河道巡查,不给违障违建死灰复燃的机会,让河清岸美的大xx源源流长,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绿水清山的优美环境。

【篇6】

“清理了河道,可是利亮了。”“这项行动我们很支持!”近日,xx镇开展了河道清违清障整治活动,围观群众纷纷点赞。

xx镇地处全县沂河下游,流域面积宽广,河道清违清障问题全县最多,整治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自“深化清违整治、构建无违河湖”专项行动工作开展以来,xx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筹措,层层对接,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以辖区内沂河为重点,集中清理河道旁垃圾乱扔乱倒以及涉河违建。

目前,各村实地核查工作已全面完成,现已全面铺开清理拆除工作。我镇及时成立综合执法大队,认真做好河道日常巡查工作,对河道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认定并提出具体任务

6 清单,整治整改工作实行销号管理,整改完成一个,验收销号一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整治整改。截至目前,共出动机械500余台次,专业锯木工人50余人次,清理违章建筑4处、15间,清理树木1万余棵,捡拾垃圾50余处,查扣私挖乱采1起、2台次。

下一步,我们将以本次河道清违清障整治活动为契机,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河道清违清障整治活动,全面彻底清除河道内脏乱差现象。河道清违清障整治活动完成后,我们将进一步严格规范巡河工作,对河道进行集中清淤,逐步开展河道治理,修堤建坝,集中蓄水,从根本上杜绝河道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篇7】

夜色见证着拼搏,晨露映衬着努力。在4月2日,北大沙河叶庄段清障工作进行到夜半,最艰巨的任务完成大半的基础上,4月3日早5:30,天色未明之时,文昌干部再次扎身于清障工作之中。咬定目标不放松,经过“白+黑”的连续奋战,北大沙河清违清障工作顺利完成。

河道清障清表是全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确保把好事办好,文昌街道提高政治站

7 位,把河道清障作为第一任务,铁令如山、上下联动,清表工作有条不紊、迅速推进。上午8:40,贾庄沙xx岸清障工作完成;上午11:00,牛山段清障工作全面完成;上午11;30贾庄段一万多棵树株清理完毕;下午2:30,叶庄段清障工作全面完成……

凝心聚力抓进度。区领导刘广东、刘永亭现场督导,为一线干部鼓劲。街道领导始终盯靠,用身影指导工作,村居干部鼎力配合,工作人员统筹推进,心往一处使、劲往一处用,清障工作以强劲的节奏强力推进,河道越发开阔,整治效果明显。

从日暮到清晨,从黎明到日落,文昌街道参与河道清障的干部们不畏困难、不辞劳苦,尤其是夜间工作时,仍感春寒料峭,大家裹紧衣服,咬定目标选择冲锋。

据了解,此次河道清障主要内容包括四大方面:一是影响河道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搭建的设施;二是未经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三是树木、高杆农作物;四是临时围堰、道路、弃土弃渣、垃圾等。

【篇8】

自全市“深化清违整治,构建无违河湖”专项行动开展

8 以来,xx街道高度重视,精密组织,挂图作战,坚持问题导向,集中攻坚克难,全力推进涉河涉湖问题整改落实。

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街道成立河道清违清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先后召开河道清违清障专题会议,采取“河长挂帅、农业牵头、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要求提高思想认识、担当作为、强化责任,履行好河流治理的“管、治、保”任务。街道组织农业部门严格对照河湖问题任务清单,对辖区内所有占压河湖的违法建筑物进行划线定界,并会同第三方机构予以评估,将其统一纳入台账,确保河清违清障工作排查全覆盖、问题无遗漏、销号有实据。

坚持劝导为先营造强大声势

街道把做群众思想工作作为拆违的重要环节,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上门宣传相关政策,讲明利害关系,广泛争取违建户的理解支持。在群众理解支持的基础上,组织专业清理整治队伍,调集机械疏浚河道、清运垃圾,对河道内违法障碍物、建筑垃圾等进行清理整治。

加强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多次亲临现场调度督导,一线破解难

9 题,全面保障河道清违清障工作顺利进行。与此同时,街道加大调度力度,采取一天一通报制度,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倒排工期,确保按时高效完成清违任务。

强化日常管护打造优美环境

河道长效管护是河长制工作的重点内容,街道不断强化对重点区域、敏感水域执法监管,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河湖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常态化、精细化的管护,保护水环境,改善水生态。

通过包村驻点科级干部靠前指挥,相关工作区、村居干部积极引导,职能部门配合,群众支持拥护,干群合力,同心协力,清违攻坚战取得阶段性成效。截至目前,已拆除燕子河和南涑河的河道违章建筑9处,面积约5500余平方米,街域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下一步,街道将对照问题清单,采用加强思想引导与依法强拆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各类涉河湖违法行为,实现问题清单销号清零,持续改善河湖生态环境。

【篇9】

连日来,我区开展了河湖“清违清障”集中攻坚行动。据了解,我区河湖清违清障工作整治任务共143项,其中,10 1条省级河流、6条市级河流河道管理范围128项“八乱”问题是整治重点,韩庄运河城区段酒店等餐饮娱乐设施、厂房、湿地设施和万年闸大桥区域的民房等,伊家河刘庄船闸区域饭店、民房等,新沟河燕井大桥区域的酒店、民房、养殖房及预制厂等均为河道清违清障工作重点。截止目前,xx区河湖“清违清障”已完成问题整治85项,完成率60%。相关单位表示,将加大集中攻坚力度,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

【篇10】

围绕“河长制”齐动员,主要领导深入一线部署工作,各部门通力协作迅速行动,广大党员干部尽心尽责,河道清障行动成效初显。

为传达贯彻河长制,全镇坚持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全面建立镇、社区、村三级河长组织体系,统筹各部门制定详细的河道清理工作方案,各部门协调配合,上下联动,全面展开河道清障行动。

全面做好群众工作,依法依规展开清理工作。

在详细摸清河道附近违法建设情况后,各社区、村立即行动,动用大型设备和人员,全力推进河道清障工作效率。

11 社区工作人员和河段河长靠在现场,确保清理工作顺利推进。截至目前,白浪河河道清障3公里,清除树木2.8万棵,出动机械30多台次,拆除违章建筑6处,拆除面积达3000余平方。

下一步,xx镇将继续加大镇域内白浪河流域河道清理力度,全面推进河道拆违清障工作,以“全面排查、系统整治、巩固提高”三步走战略,让“河长制”落地有声。

第6篇:河道清障专项整治方案

梅城镇河道清障专项整治方案

为清除河道障碍,提高全镇河道整体防洪能力,确保河道行洪正常、安全度汛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上级要求,决定在全镇开展河道清障整治专项活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保障

各村要成立防汛指挥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村组织人员对本村内河道进行检查清理,将河道清障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做实做细,落到实处。

二、基本情况

近年来,特别是侵占河道的弃置物体、违种作物、违规倾倒、堤防堆沙等现象存在,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构成极大的不安全隐患,亟待进行清理整治。

三、清障范围和重点

清障整治范围包括影响防汛安全的各中小型河道,清障的重点:

一是对河道内的违章建筑,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镇联合国土所组成河长办责令相关责任单位于6月1日前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上报县河长办等相关部门,于6月10日前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二是6月1日前对河道内所有采沙场下发禁采通知,对于偷采和不听劝阻的,上报县水务局及河道管理处强行拆除采砂工具,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现象的发生。

三是对在行洪河道内增设养殖网架、堆积秸秆杂物等影响行洪的行为,由各村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并下发整改通知,6月10日前拒不整改的,由村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保证汛期水上安全。

四是对在河道内开荒种田,特别是种植高杆作物影响行洪的,要按照《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管理范围,由各村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检查,于6月10日前彻底清除阻水作物,确保行洪安全。

四、步骤及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阶段(5月20日—5月23日)各村、镇直有关单位要分别对辖区内的河道障碍物、养殖网架、堆砌秸秆、农作物等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准确及时。

2、宣传发动及自清自纠阶段(5月24日—5月31日)大力宣传《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所有设障主体在5月31日前自行清除违章障碍物。

3、强行清除阶段(6月1日—6月10日)

对于在行洪道内设置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阻水网架、秸秆、废弃建筑物、农作物等,由所在村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期限内未清除的,镇政府将组织联合执法组强行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对阻挠执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4、验收及巩固阶段(6月11日—6月16日)镇政府对全镇河道清障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查找不足,及时纠正完善。对工作主动、成效显著的村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被动、整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村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河道划界工作汇报

河道治理工作汇报

河道管理工作汇报

河道执法检查工作汇报

清障先进事迹

本文标题: 河道清障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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