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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案件管理工作汇报

作者:真@自然 | 发布时间:2020-08-22 07:05:2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浙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路径选择

2、案管部门自身功能发挥

(1)繁琐事务性服务工作影响监督职能履行

根据高检院的指示精神,案件管理部门最主要的服务对象应当为“案件质量”。然而,从全国各地实践情况来看,有些检察院或者因为对案管部门职能认识不足,抑或对畏于改革阻力,错误的将案件集中管理操作为集中从事院内内勤事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统计。如,有的院把案卷卷宗装订也纳入了案管部门的工作范畴;有的院把业务部门的事务性工作纳入到案管部门,比如告知、换押。课题组认为,在目前案管部门人少活多的现状下,上述将案管部门的职能偏差的运用于为业务部门后勤服务的做法实有不妥。

诚然,案件管理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能时,不可避免的要承担一些事务性服务工作,但应限于从事对有效实施监督管理有帮助的事务性工作。案管部门从事事务性是有效实施监督管理的载体。为案件质量服务是案件管理部门最根本的服务内容和非常重要的职能,这也是高检院主张成立案管部门的初衷。将精力过多分散于为业务部门从事内勤事务,势必影响案管部门为检察长和检委会提供客观公正的数据、评查考核结果,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精力,影响案管部门的核心服务职能的履行,检察业务统筹管理监督作用将大打折扣。

(2)案件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一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必定离不开一个良好的工作机制。案件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必不可少的需要完善的案件管理体制。因此,各地区必须结合地区实际建章立制,优化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为案件管理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的制度保障。浙江省在案件管理机制做了不少工作,为了抓好案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先后出台《关于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案件管理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规范性意见,对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提升案管工作规范化水平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案件管理仍处于初期,覆盖案件管理工作全面内容的案件管理工作办法仍未出台。浙江省不少检察机关也为制定配套的案件管理工作细则。

四、浙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路径选择

纵观浙江检察机关案件施行集中管理现状以及存在的管理、监督、服务等方面的问题,课题组从现代管理学的视角,深入探索,认为集约化管理将是浙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必由之路。

(一)定义

1、集约化管理

所谓集约化管理,是指通过不断的优化各种所必须的生产要素以及内设部门,整合各工艺流程,以期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从而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的系统化流程。

2、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

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是指在各级检察长以及检委会的领导下,通过遵循刑事诉讼规律以及法律监督工作相关规律,设立案件管理相关机构等方法措施,优化各级检察机关内部的各类资源,通过合理安排、分工协作、风险控制以及流程改造等新型的系统化发展模式,从而达到提升执法公信力这一目标。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是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合理、快速发展的重大举措之一。

3、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管理与集约化管理区别

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管理与集约化管理有所不同。顾名思义,集中是相对于分散而言,而集约则相对于粗放。集中管理只是粗放式管理和集约式管理的中间阶段,或者说是过渡阶段。

集中管理具有汇合以及聚集的意思,但是,集中管理相对于集约化管理而言,仍然缺乏现代管理的思想和理念,缺乏一个完整的要素体系。

目前,浙江检察机关绝大多数都已成立案件管理部门,实现了案件集中统一管理,随着不断规范化管理,必将从案件管理逐步提升为案件集约化管理。

(二)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产生背景

1、为进一步满足社会文明进步产生的推动型发展需求

社会文明不断发展进步的同时,全社会对于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需求不断增加。而检察机关作为执法办案的主体之一,其办案理念、方式方法、办案质量以及办案效率效果等都与社会的期待值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检察机关自身优化内部管理以及进一步强化自身监督显得尤为迫切。

2、为进一步满足案件总量剧增产生的集中型管理需求

量变引起质变。当某一事物的总量发生巨大变化,其管理的方式紧接着也必然要求不断自我调整来满足这种变化。这种数量级的变化从而成为了改变管理方式方法的重要推动力量。

全国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人数[12]

年份 1985 1990 1995 2000 2005 2010

人数 255000 599000 596624 708836 950804 1148409

上表是全国检察机关从1985年到2010年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数据,其递增趋势明显。这些数据是全国范围,而某些地方比如杭州萧山区则增长的更为明显。检察机关人少案多的矛盾不断显现。如果继续采用集中管理的案件管理模式,则在不久的将来,则很难保障正确、高效的行使检察权。

3、为进一步满足由执法办案不规范问题产生的遏制型需求

全国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不同时期会出现不同的典型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这些典型时期的典型问题,出台了相关措施,加强了对检察权运行过程中的控制。

近年来,更是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例如,出台人民监督员制度,从而加强外部监督,提升办理职务犯罪的执法公信力;出台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措施,进一步防范刑讯逼供,加强规范执法;新刑事诉讼法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

无疑,这些举措对于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公信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措施的出台不代表实施,目前,系统化、合理化的案件监督管理体系存在某方面甚至是某些方面的空白,仍需要不断的填补。

4、为进一步满足现行案件管理模式缺陷产生的调整型需求

浙江检察机关现行的案件管理模式为集中管理,集中管理改变了传统的“纵强横弱”局面,即纵向管理强势,横向管理相对薄弱。但是,集中管理也有缺陷,它过分强调了横向,忽视了纵向。

集中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一直以来的“各自为政”现象,“部门主义”色彩有所淡化,不仅强调部门的重要地位,也对检察工作整体进行了考量。

即便集中管理解决了传统案件管理模式的一些缺陷,又产生了新的问题。课题组成员通过调研,有不愿透露单位的案管同行提到,“设立案管跟之前没什么区别,就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也就是说,浙江检察机关顺应趋势设立案管中心或案管部门,有的并没有发挥设想的功能,有的甚至丢掉了传统案件管理模式下一些优秀的做法,有的只是流于形式,当然,也有的确实是发挥了其应有的功能。究其原因,是设立的案件管理部门缺乏系统性、统筹性以及全面性的方式方法。

5、为进一步满足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特殊性产生的统筹型需求

与公安机关和法院不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基本上走的是流程关系,有清晰的流程线路;而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内设机构则是以业务部门为主,流程只是单纯的辅助。

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为例,走的程序主要是:职务犯罪受理举报--立案、侦查--审查批准逮捕--审查提起公诉--出席法庭--抗诉--受理申诉、赔偿等。

公安机关以及法院的内部制约明显较少,其案件管理过程控制的需求明显大于检察机关;相反,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在集约型统筹方面的需求要明显高于法院以及公安机关。

(三)案件集约化管理的作用

案件集约化管理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是一项重大改革项目,甚至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案件集约化管理在检察机关日常管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就直接关系到检查管理现代化水平。

1、案件集约化管理在检察管理功能中的作用

在检察管理体系中,案件集约化管理机制占据着重要位置。案件集约化管理的理念是,通过科学合理的构建案管平台,全面深化内部监督,从而提供优质高效的检察决策服务。浙江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实现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执法办公管理软件;但是,后两个要求有待进一步完善。

全面深化内部监督指的是,搭建全面、动态以及全生命周期的监督体系;优质高效的检察决策服务指的是案管部门为检察机关各内设部门的检察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参考资料。

这三者的关系是一个基础、两个重点。即构建平台是搭建基础,而提供服务以及内部监督则是重点。没有基础,重点将难以实现;有了基础,没有重点,也不成目的。

2、案件集约化管理在检察机关工作方式方法中的作用

案件集约化管理在检察工作发展方式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内涵式发展上。发展方式可以分为内涵式发展方式和外延式发展方式两种。

外延式发展表现为外部扩张,它强调外部的力量,即外因。通过财力、人力的投入,从而实现数量增长,进一步扩大规模,最后是空间的扩张。

内涵式发展则强调事物内部的某些因素,即内因。它通过理念的不断更新,从而进一步整合内部资源,达到激发生产活力,实现最大化效能的目的。

在检察工作中,增加工作人员以及提高经费是外因,只依靠外因远远不够,还需要内因助力。案件集约化管理是检察机关工作开展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主要体现,是日常检查机关工作合理、科学开展的重难点。

3、案件集约化管理在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模式中的作用

目前案件管理的基本模式可分为横向管理和纵向管理,而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则是横向管理和纵向管理的结合,即具有交叉关系。

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中,纵向管理比较强势,横向管理相对弱化;集中管理则是弱化纵向管理,加强横向管理;集约化管理的趋势是横纵并重,进一步达到以横向管理为基础的案件管理模式。

浙江检察机关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管理模式,因此,仍需要进一步弱化纵向管理,加强横向管理,从而达到横纵并重,再进一步延伸到以横向管理为基础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模式。

4、案件集约化管理在检察机关日常决策中的作用

案件集约化管理作为检察机关日常科学决策是最基本的要素之一,它的作用是通过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进行科学的管理以及监督、服务,通过与检察机关办公室、研究室、控申部门等的合作沟通交流,通过数据挖掘,逐步成为以检察长为中心的党组、检察委员会以及其他业务部门的“思想库”“智囊团”,甚至是“参谋部”。

5、案件集约化管理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运行中的作用

案件集约化管理的理念中,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在执法办案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是作为检察机关日常执法办案工作的控制阀、思想信息库以及运行总枢纽;其二是通过保持原有执法办案中的优秀做法,进一步构建科学合理高效的案件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程管理以及动态监督整个执法办案过程,达到为整个检察机关的党组、检察委员会、执法办案业务部门以及人民群众提供各类有价值的服务。

6、案件集约化管理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中的作用

本文所说的案件管理机构在现实工作中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部门所进行的内部监督属性不同。执法办案部门(以自侦、批捕、公诉为例)之间的内部监督主要表现的是各个连贯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本文提到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同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则是管理机制方面的监督,这种内部监督的优势在于动态、全程,贯穿在案件管理的整个生命周期,这种优势是普通自侦、批捕、公诉之间很难实现的。

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要实现一种新型的内部监督内部制约体系。即,保留原有业务部门的优秀工作机制,通过案件信息管理平台,将自侦、批捕、公诉等业务部门之间的内部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管理部门的内部监督巧妙的结合起来。这种新型的内部监督控制体系能有效过滤或者防止问题性信息,及时给党组、检察委员会提供准确、全面、有价值的信息。

7、案件集约化管理在检察机关检察队伍建设中的作用

检察机关存在的前提是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检察权,而衡量一个检察机关日常工作效果的依据则是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设定检察权的具体情况,其中法律包括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作为法律监督的最基本手段,是整个检察机关的中心任务,也就是说,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都是围绕着这个中心铺陈开来,为执法办案服务。其他各项工作都要以办案效果为标准来检验自身检察工作。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主要承担着对本院检察业务部门以及检察人员、下级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所进行的考察、考核,这种考核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衡量一个检查机关的检察队伍基本素质。

8、案件管理机构在检察机关部门属性上的作用

案件集约化管理将案件管理部门的机构属性定位为综合性,也就是检察机关内部常提到的“综合线”,以最基础的管理、监督、服务三大职能为依托,根据客观需要,不断衍生其他具体功能。

这些衍生功能一般较为细化,例如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不断制定和完善执法办案流程、案件统一受理、统一送达、案卷统一管理、涉案赃款赃物统一监管、办案质量评查、数据统计、考核考评、典型案例监督以及宏观政策把握等等。

课题组在调查中发现,浙江检察机关在设置案件管理机构时,忽略了一个细节。根据案件管理部门的功能需求及定位,案件管理部门具有监管的职能,那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则理应大于被监管机构,也就是说,案件管理部门的部门属性要高于其他业务部门。诚然,要实现这一目标还有待进一步努力。

(四)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几组关系

1、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内部资源管理与检察规律之间的关系

检察机关要想实现案件集约化管理,首先要整合内部相关资源,而整合内部相关资源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检察机关进行案件集约化管理,必须明确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使得公平和效率、运行和监督、成本与效率等关系达到平衡。要达到这些关系的平衡,首先需要遵循检察规律,这样才能放手去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

课题组认为,检察机关内部资源可供整合的主要分为四大类,其一是通过合并、分裂、设立等方式调整组织机构;其二是通过完善和优化各类工作机制,例如决策、运行、过程控制、考核考评等等;其三是对检察机关内部的人力和物力进行合理的配置;其四是对检察机关内部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

检察规律反应的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与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公安机关行使警察权等权力之间的必然联系;同时,它还反应不同类目检察权之间以及各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必然联系。由此可以看出,检察规律依据的是法律赋予的诉讼规则以及监督规则,是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的重要或者说是基本依据。

2、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全程管理与动态监督之间的关系

前文提到,集约化管理是现代管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全过程管理(即贯穿整个生命周期)以及动态监督则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全过程管理,就是将管理贯穿于事物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虽然各地的检察院会因为地方特色侧重有所不同,对于全过程管理的要求也不同,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全过程管理的发展势头不可抵挡,管理倘若不能做到全程性,那么何以能称为有效的管理。

同理,内部监督需要动态性才能保证其监督的效能发挥到极致,否则就会打折扣。

案件集约化管理需要将全过程管理以及动态监督充分、合理的结合起来,这样才能达到全面提高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水平。这也预示着检查机关案件管理应该朝着全过程管理以及动态监督方向不断的拓展、延伸。

3、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之间的关系 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质量进行考察时,主要考察的是实体和程序这两个方面。目前,检察机关内部并没有对案件管理部门充分重视,甚至有的认为譬如控申的举报受理,随后的立案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外加申诉控告等之间早已有了相关的制约机制,并且办案人员也会有意识的进行自我监督和防范,根本不需要案件管理部门来进行实体监督。

课题组通过调研、分析,认为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同时注重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首先,案件集约化管理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对于整个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监督是全方位的而不仅仅是某一部分,也就是完整的而不是残缺的;其次,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实体和程序是相互交织与糅合的,好比一面镜子的两面。例如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时导致的无罪判决就涉及到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其中无罪判决对应实体,非法取证对应程序;其三,从浙江各检察机关的监管实践来看,某些案件实体质量问题则是通过案件管理部门发现的,虽然数目不多,但从侧面反应出案件管理部门能够查缺补漏,对原有的监督制约方式进行修正;其四,需要指出的是,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并不意味着替代办案部门在监督中所起的作用,而是对其进行的补充,当然案件管理部门重点针对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实体监督,例如自侦案件、不批准逮捕、不提起公诉、无罪判决、典型案例、重大疑难复杂案例、上级交办案件等等。

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纵向管理与横向管理之间的关系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可分为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长期以来浙江检察机关在管理中横向管理处于弱势,纵向管理过于强势,经过很长时间的不断认识和发展,如今浙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采用的是集中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纵向管理一家独大的局面,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纵向管理的格局在浙江检察机关管理中并没有完全改变,因此,横向管理是案件管理集约化的重中之重,只有打破横弱纵强的局面,重新建立横纵平衡的案件管理模式,才能称得上是完整意义上的案件集约化管理。

4、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个案监管与宏观研判之间的关系

案件集约化管理中个案监管是日常工作。个案监管主要的重难点在于如何判断案件实体质量以及程序质量,同时要考虑案件办理完毕后的综合效果。

个案监管的过程中,会发现类案,那么对类案进行分析、研判,通过对这些类案的分析结果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整体工作质量,从而提高检察质量和效果。

个案监管和宏观研判结合起来,可以快速把握执法办案的发展方向,进而把握社会治安的发展趋势,对社会上的苗头性问题、倾向性问题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和提出改进意见,从而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力度,创新社会治安管理模式,为本单位以及相关机关服务。

5、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案件管理与完善办案流程之间的关系

案件管理并不单单对案件进行管理,还包括对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进行解决,同时包括对执法办案过程中所遵循的各类流程及制度存在漏洞的修补和完善。

案件集约化管理中,要求案件管理机构必须具备制定并不断完善执法办案这项工作的职能。课题组在查阅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的职能中发现,其中一项就是“制定并修改执法办案工作基本规范”。

案件集约化管理的思想在于将管理案件和完善执法办案规程完美的结合起来,这样方能体现案件管理机构的价值和作用。

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之间的关系

6、现代管理学思想中,监督是对具体工作内容进行监视以及督促,从而实现既定目标的一种管理活动。

监督包括内部和外部,一个有效的监督,需要内外部结合,也就是内外兼修。内部监督是自身监督,或者是本系统进行监督;外部监督则是各级人大、政治协商会议、各类媒体、社会各界人士等的监督。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做好内部监督才是关键,案件集约化管理中的案管机构,具备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的功能,通过与本系统内部其他的监督机构相互协调、配合,不断优化创新,才能真正实现内部监督的价值。

7、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案件管理与信息化建设之间的关系

在案件集中管理阶段,浙江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已作出了成绩;在案件集约化管理阶段,信息化仍旧相当重要,将最新的信息技术糅合到案件管理过程中,通过信息挖掘、垂直搜索等新技术、新方法,转变传统的只是对电子案件进行简单保管的局面,整合内外部可用资源,对案件信息进行捕获、处理、专题挖掘、提供利用,为决策者以及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提高办案质量。

8、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创新发展与统一规范之间的关系

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是对检察案件工作的重大创新。一直以来,浙江检察机关一直都致力于在案件管理上推陈出新,力求做到更好。但是,囿于管理理念以及检察机关层级、规模、所处地区的不同,浙江各地检察机关对案件管理的认识以及所起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设置案件管理机构时,其设立的机构职能也有所差异,并且案管机构的模式也有所不同。比如,有的检察机关将案件管理机构单列出来;有的则是将检委办糅合在案管办里,不一而足。

课题组认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集约化要建立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相关规范,同时又适当留有空间,依据不同的规模和工作量、地方特色,积极开展业务工作。

9、案件集约化管理应处理好现代管理学理论与案件管理工作实际之间的关系

现代管理学思想是建立在社会各行各业宝贵经验和方法的基础之上,体现了社会各类管理活动的一般规则。现代管理学思想发展迅猛,甚至呈现爆炸式发展,但是,在检察案件管理这块,却显得有些无力。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需要将现代管理学思想有机结合起来,使得现代管理学思想为案件管理服务。

(五)案件集约化管理具体做法

1、建立健全案件集约化管理机制

当前,建立健全案件集约化管理机制是为了满足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保障执法办案公正廉明的迫切需求。浙江检察机关在案件管理方面,积极探索符合浙江省的案件管理模式,不断实践,从传统粗放的案件管理模式逐步转变为集中管理模式,从手工管理转变为信息化管理,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是,浙江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模式离案件集约化管理的要求还有些差距,那么如何联系实际工作,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机制,是浙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案件集约化管理要求浙江检察机关变静态为动态,变事后为同步,变结果控制为全程控制,从而把集约化思想渗透到具体的案件甚至是环节中去,全局把握案件办理流程,规范执法,保障办案质量。

(1)建立健全案件集约化管理机制,需要不断完善内部机构设置

检察机关自恢复以来,随着职能的扩大,其内部机构便不断的得到拓展,有些地方存在着机构冗余、监管混乱、职能交叉、效率低下、人员不多的局面。这些问题很快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捕捉并出台了相关政策来科学规划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对业务机构进一步加强,对非业务部门进行适当调整和精简,达到业务归口。这种调整业务部门职权范围,精简内设机构的做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并没有完全解决冗余问题。

2009年,最高检再次提出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内部机构,强调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整合有生力量,逐步形成相互合作、制约且权责分明、运行高效的人民检察机关。

但是,到目前为止,检察机关内部仍然存在着机构繁冗、职能混乱、部门相互掣肘、运行效率低下的状况。

案件集约化管理需要做的是通过整合内部机构设置,达到优化职能、监督制约的目的。目前,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仍处于摸索阶段,具有现实意义的有湖北省2009年11月所做的尝试,主要做法是将湖北省规模较小(编制在40人以下)的基层院进行试点改革,施行批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案件管理、综合管理等五部制;2012年6月,江苏省也做了相应的改革实践,主要做法同湖北省具有相似性,对于规模较小的基层检察院,同样采用五部制,创新点在于通过整合内部机构,达到两个目的,一是通过精简机构来强化工作效率,二是将综合线上的部分职能整合到案管部门来构建案件集约化管理基础。

(2)建立健全案件集约化管理机制,需要不断整合内部机构职能

检察机关设置案管部门的初衷是解决机构冗余、职能交叉以及部门掣肘现象,它的本质是对现有检察机关业务线、综合线的职能重组。案件管理集约化思想较早出现并付诸实践的是广东、江苏等地。

广东、江苏等地的主要做法是将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综合部门的一些跟案件管理有关的职能进行重组,形成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并根据地方特色增加一些新的职能。最高检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后,其职能也随之增加,同样吸收了业务线、综合线的部分职能。

浙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集约化过程中进行内部机构职能重组,既需要借鉴其他省市的优秀经验,也要推陈出新,结合浙江特色。

课题组经过调研、论证,认为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尝试。

第一,将检察机关办公室的案件统计职能以及法律文书用印管理职能、人民监督员等职能归入到案件管理机构。这样等同于剥夺了办公室的很大一部分职能,因此可能会存在人事上的变动和调整。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广东深圳、江苏的镇江、南通等地;甚至有些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掌管法律文书印章。

第二,将研究室的部分职能(如制定或修改办案流程、执法办案检查以及法律文书等)归入到案管。

第三,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归入案管。这种做法在浙江检察机关也出现,比如永康市院、杭州桐庐县院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案管。

第四,将监察部分中的执法监督职能归入案管。此种做法明确了案件管理部门有权对案件的程序质量以及涉案款物进行有效监管,满足了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课题组查阅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规范》规定,基层检察院监察室的执法监督同样是案管部门的职能。

第五,将基层检察院的行政装备部门的部分职能归入案管部门。这部分职能主要是保管涉案物品。课题组查阅最高检有关规定,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5.9),其第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内部专责财务、行动装置的机构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该机构负责对扣押的款物进行统一管理”;第50条规定“设立案件管理部门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装备部门在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处理、监督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

由案管部门保管涉案物品始于江苏、广东。广东、江苏检察机关特地拨款,对涉案物品采用条形码技术进行专门管理。如果由行政装备部门保管涉案物品,那么成立案管部门后,就形成了比较尴尬的局面,案管部门在案件受理时接收的涉案物品,需要移送行政装备部门,这样直接增加了流转环节,因此课题组认为由案管部门负责管理涉案物品较为合适。

第六,将政治部(处)的考勤考核考评、检察人员执法档案、执法规范等功能归入案管。课题组访问最高检网站发现,2010年,《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由政治部牵头编写,2012年后,随着刑诉法修改,该规范的修改由高检案管部门组织牵头进行修改。第七,将刑检线、自侦线上案件受理以及裁判文书送达、涉及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法律文件的开具,归入案管。这些职能以前由刑检线、自侦线的内勤负责,现在统一由案管部门负责。

(3)建立健全案件集约化管理机制,需要不断完善案件管理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需要完备的案管工作机制相配合,那么各种制度建设必不可少。其中包括,案件管理集约化管理机制、案件管理集约化运行机制、案件管理集约化服务机制、案件管理集约化监督机制等等。

(4)建立健全案件集约化管理机制,需要不断调整案件管理方法

2013年末,浙江省院全面推广运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要求对案件管理从事后转变成为全程跟踪、从静态转变成为动态管理,系统全面上线运行后,检察机关受理和办理的各类案件,包括控申部门、自侦部门受理的案件线索,除绝密级的以外,从起始阶段就要进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的受理、办理、流转、审批、监督、用印等各个环节都要在网上操作,所有的文书都必须在系统内产生,所有的审批都必须在系统内实现,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减范围、放宽标准。从2014年开始,浙江全省检察业务考核,都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审核认定的数据为依据,凡是没有从初始阶段纳入系统运行的案件,一律不列入考核。

诚然,这些想法符合案件管理集约化思想,但是是否真正付出实践有待考察。检察机关在建立健全案件集约化管理机制时,需要根据遇到的问题和情况不断调整案件管理方法和思路。

2、建立案件集约化管理监督机制

浙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主要实施的是集中管理模式,集中管理模式主要是为了解决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或者环节;而集约化管理模式则强调全程控制和动态管理,在事前、事中、事后均有应对措施,强化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的管理、控制、监督。

(1)建立案件集约化管理监督机制,需要配套的全程跟踪监督机制

全程跟踪监督机制是一个动态监督的过程,也是案件集约化管理的必然要求。课题组在调研现有案件管理模式优缺点的基础上,结合上海、深圳、江苏等地的做法,认为浙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全程跟踪监督机制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考虑。

首先,从案件管理机构来着手。案件管理机构成立后,会相应配备工作人员,指定专人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例如,刑检线上的案件一般走批捕到公诉环节,那么各个环节均需填写《xx检察院案件质量监督表》,由专人进行初步审查并得出结论,实时查看案件具体进展情况;若最终审结时的处理结果与初步审查结果有出入,那么通过分析缘由,意见不一致时还可以向承办人发出问询表;案件整个诉讼程序终结后,送达档案室归档前,案件管理机构需要对案卷的装订情况、文书是否齐全完整等方面进行检查,检查无差错后,将《xx检察院案件质量监督表》附在整个案卷后面,然后移交档案室。

其次,从案件评查方面来着手。在案件集约化管理之前,惯常的案件评查分为上级评查和自身评查。案件承办人员将案件办理完毕后,一般由本单位分管领导进行评查,对有问题的方面予以纠正;还有一种是上级对下级,上级检察机关每年都会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案件予以抽查。案件管理机构成立后,增加了对案件进行管理和评查职能。这种做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诉讼环节的滞后以及案件经过侦查监督科作出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不及时移送公诉科审查起诉等问题。

(2)建立案件集约化管理监督机制,需要配套的预警和纠错机制

预警方式有多种划分方式,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笔者将其划分为时限、流程以及违规三种预警方式。从字面意思也可以看出,时限预警针对的是办案期限到期前,系统发出的时限警报,例如侦查监督科以及公诉科有办案时限的限制,发现超期及时通知相关承办人;流程预警针对的是整个办案流程中,系统会将不符合程序的事件发出流程警报;违规预警针对的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案件管理机构在其中起了监督的作用,发现有超期、违规、流程错误等行为,及时向有关业务部门发出催办通知或警报,如有必要,通过质量问询、纠错建议书等书面方式向相关业务科室及承办人预警,并向检委会定期报告。当然,案件承办人员具有独立审查权,可以参考案件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3)建立案件集约化管理监督机制,需要配套的案件督查机制

案件管理机构成立后,有必要对拟不(予)批准逮捕等八大类案件以及其他被列为大案、要案进行系统的审查以及追踪,案件管理机构有义务督促业务部门将上述案件移交案管备案。

案件管理机构根据刑诉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进行审查,重点对业务部门容易出错或者模棱两可的问题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案件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并独立提交督查报告,与业务部门有不同意见的,需要与业务部门的意见一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作出最终决定。在这个过程中,案件管理机构有义务对发现的问题或者瑕疵及时作出纠正并在本单位通报,必要的时候追究办案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3、建立案件集约化管理服务机制

设立案件管理机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服务,服务的方式多种多样,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建立案件集约化管理服务机制,需要整合对外窗口

集约化管理思想的理念主要在“集约”二字。检察机关自恢复重建后,由于各时期的需要,先后设立了检务公开宣传栏(或称“阳光检务”)、申诉控告接待大厅(室)、案件管理中心、行贿档案查询中心等等。集约化管理就是要将这些窗口整合起来,成立检察机关对外服务总窗口,既要展现检察机关文化氛围,又要突出重点,注重功能和实效。

课题组讨论认为,检察机关在整合对外窗口,构建多功能型窗口需要努力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理念、统一名称、统一布局、统一管理、统一文化。统一建设案件集约化管理窗口的理念;统一名称,名称要涵盖窗口所具有的功能和内涵,例如“阳光检务中心”;统一窗口布局,做到事前规划;统一管理,将之前的多头管理化整为一,统一设置一名主任管理;统一文化,设置对外总窗口是展示检察机关文化的一个新型平台,那么这个平台所展现的文化需要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功能,又要与时俱进,利用LED显示屏或者滚动字幕屏,彰显检察文化。

(2)建立案件集约化管理服务机制,需要创新交流方式

整合对外窗口后,总窗口可以利用微信、微博、qq等网络媒体方式,积极与律师、案件当事人、相关人等沟通交流,也可以根据自身特色,研制适合本单位的交流平台。例如浙江临海市院开通律师接待QQ号,律师阅卷会见预约专线,并在检察门户网站设立了律师预约通道。律师只要通过简单的两步就可以实现快速案件咨询、预约服务,方便了律师与检察机关交流及双方工作的开展。

再比如,富阳市院针对案管中心成立后每年要接待1200余人次的突出问题,自行研制开发网上案件查询系统。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律师等相关人员可通过搜索www.xiexiebang.com,进入富阳市人民检察院页面,找到右下角“案件查询”栏,输入要查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份证号码,点击“确定查询”,即可查阅到案件在检察机关办理的各个诉讼阶段,极大地提升了查询的速度和效率。

(3)建立案件集约化管理服务机制,需要整合信息管理

整合信息管理源于目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信息散落在各办案部门以及信息共享渠道不畅通。

课题组调研检察机关办公室信息、宣传、统计工作人员时发现,信息不共享问题相当严重,特别是业务部门有新亮点案子,但是承办人觉得没必要或者没有敏锐的捕捉到,而办公室做宣传、信息的人员不知情,很容易就错过了;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对于信息的利用程度较低,统计人员接触到大量的数据,但是并没有及时得到利用,或者敏感性不够,都影响了检察工作的开展。

[12]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85年、1990年、1995年、2000年、2005年、2010年

第2篇:深圳市检察机关构建新型案件管理机制

深圳市检察机关构建新型案件管理机制

保障检察权依法高效规范运行

近年来,深圳市检察机关利用信息化手段,以集约化、扁平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的现代管理理念,探索建立新型案件管理机制。该机制在辅助领导决策、服务办案活动、监控办案程序、进行实体评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保障了检察权的规范高效运行。其主要做法是:

一是设立专门机构。2006年1月,经市编委批复同意,深圳市院正式设立案件管理处(加挂检委会办公室牌子),各区院也相继设立案件管理科,专门负责案件管理工作。2007年,市院又建立案件管理中心,开辟了收送案管理区、统计管理区、综合信息查询区、流程监控区、赃证物管理区等七个功能区,搭建了集约化管理平台。案件管理部门承担统一收送案、统一录用案件信息、统一轮案、统一管理赃证物、统一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等职能。

二是开发案管系统。该市检察机关深入调研论证,联合研发机构,研发完善案件管理系统软件。目前,研发的案管系统2.0版已上线运行。同时,为案管部门配备了计算机、扫描仪、触摸屏、条码机等电子技术设备,为系统的运行提供了必要的装备保障。三是建立规章制度。该院从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规范办案行为的角度出发,全面制定和修改了相关工作规范。如修改完善《检委会议事规则》,实现了检委办职责与案件管理职责的衔接;制定《案件管理工作办法》和《流程监控管理工作规范》,明确了案件管理各环节的操作规程;制定《案件管理系统权限管理规定》,科学设定了管理主体和办案主体的系统使用权限;制定《案件查询与律师阅卷办法》,深化了“阳光检务”工作;制定《收送案管理工作规范》、《赃证款物管理工作规范》、《统计管理工作规范》,强化了重点环节的管理;制定《案件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将案件督察纳入检务督察范围,等等,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

深圳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运作模式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一是统一案件出入口。案管部门统一负责案件的“收、录、转、发”等工作。案件受理阶段,案管部门对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登记录入。案件移送阶段,案管部门统一向其他机关送案,并完成换押手续。案件分流阶段,系统根据办案人员工作量等情况,自动实现轮案,同时,部门负责人可以按照系统设置的情形,根据需要适当更改办案人,保证自动轮案的合理性。

二是全程监控案件办理过程。监控的重点是案件办理期限是否届满、案件流程是否完整、法律文书是否网上备案等内容。程序以节点控制的方式,限制流程缺失的案件流转到下一环节,并对超期办案自动发出预警。同时,领导可以根据系统授权对案件进行简便查询和综合查询,了解有关案件的流程、数据等情况,方便履行管理职责。

三是统一赃证物管理。案管系统开发赃证物管理模块,对赃证物实施条形码管理,统一录入管理信息库,记录赃证物流转的环节,开辟管理室统一保管。结案后,赃证物随案移送相关部门。案管中心成立以来,清理了历史积存的赃款赃物4475件(笔),共办理赃证物统一登记入库723件,办理出库671件,彻底解决了赃证物管理混乱的问题。

四是分析评估案件质量。案管系统通过设置指标项,自动生成法律文书,自动提取结案率、积案率、判决率等质量指标。案管部门可以通过流程监控情况、系统提取的质量指标和统计报表数据,进行报表分析和质量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同时,通过系统监控,对发现的“两不一撤”、上级交办、当事人投诉等特殊案件,有选择地进行实体审查,并启动个案督察。质量评估和督办情况纳入对部门的考核。

五是建立督察机制。在该院检务督察制度中,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督察。案管部门通过案管系统一旦发现违反办案程序,立即启动督察程序并进行整改。

六是建立案件查询机制。该院设立检务大厅,将适合公开的信息从管理系统中实时采集,通过窗口接待、触摸屏查询等方式,方便诉讼参与人了解案件办理情况。案管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查询5198人次。2008年底,该院又开发应用了案件办理情况网上查询系统,与律协的律师管理数据库对接,通过互联网实时验证律师身份,提供案件查询、预约阅卷、预约会见等服务。

深圳市检察机关新型案件管理机制使案件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过程监控,取得初步成效。

一是规范了执法,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案管系统设定严格程序节点,使程序缺失案件无法在网上正常流转,预警机制杜绝了超期羁押,从程序上保证案件依法进行;系统自动提取数据,保证了统计数据的准确;系统自动生成法律文书,规范了法律文书的制作。据统计,案管中心成立以来,共纠正办案流程、法律文书等方面不规范行为358次,系统自动发出退查提示、审限提示等446次。二是辅助了领导决策,提高了决策水平。案管部门通过统计分析、问题调研、特殊案件督办和审查意见等方式,辅助领导决策。同时,领导根据案管系统授权,通过信息查询平台,及时、全面、准确、动态地了解任何一个具体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各业务部门的整体业务情况,克服了办案信息不畅的弊端,方便了决策。三是服务了办案活动,提高了办案效率。案管部门通过发挥各功能区的作用,以一站式、专业化的工作方式开展工作,合理调配办案资源,同时,将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从繁重的事务性管理工作中解放出来,确保集中精力专注办理案件,促进了办案效率的整体提高。据统计,案管中心成立以来,每个案件平均办案用时比原来减少了约26%。四是强化了执法监督,防止了违纪违法行为。案管系统自动轮案,防止了关系案、人情案;集中管理赃证物,杜绝了不廉洁隐患;案件全部网上流转,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加强了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实施案件督察,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建立案件系统查询机制,确保了检察权的阳光规范运作,有利于防止办案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

毛推阔 陆洋:案件管理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按照高检和省院关于规范化建设的部署和要求,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为了加强内部监督,提高办案质量,推进规范化建设,推动检察事业按照司法规律健康发展,于2005年底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建立了具有黄石特色的案件管理机制,其目的就是通过引进现代管理理念,对案件进行程序控制、质量管理,并做到持续改进,提高办案水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

一、案件管理机制的构建之路

黄石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的构建从无到有,从有到兴,历经了孕育、初生、长成的过程,是黄石检察机关进行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的一个缩影。

2005年7月,黄石市检察院成立案件管理中心,与研究室、检委会办公室合署办公,中心设主任一名,专职人员两名, 制定了《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法》,明确了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责及任务,了解了案件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启动了案件管理工作。

市院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后,即着手开展一系列的管理工作,尝试使用自行设计的案件管理软件对办案流程进行管理,并设计开通了案件管理中心局域网页,将管理信息和相关动态及时在网页上发布,与业务部门之间实现案管信息的资源共享。在最初建立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重点案件评查制度、案件专题检查制度、案件质量考评制度的基础上,通过不断摸索实践,逐渐补充、完善,又建立了案件管理建议制度、案件管理催办制度和案件管理督办制度,形成了以这七项制度为主体的制度模型,并按照这一模型扎实开展了各项案件管理工作,取得了实效。同时,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积极完成施行组织与主体的建设。在市院案件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各基层院相继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或案件管理专职人员,如黄石港、阳新县等院成立了单独的案件管理中心,西塞山、大冶市等院也结合本院实际在检务督察室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内确立了专职人员,在全市检察机关已经形成了纵向、统一的案件管理机构体系,使案件管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实现了组织建设上的创新。

二、案件管理机制的构建基础

案件管理机制是一项新生事物,我们必须对它得以建构的理论依据和基础予以求证,否则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必会受到影响,终将不利于此项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1、权力的监督制约。这是案件管理机制构建的政治学基础。我国的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它是国家政治权力的基本要素之一,这种权力本身面临着如何被监督的问题。建立案件管理机制,就是要防止检察权被滥用,纠正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保证法律监督职能的顺利实现。

2、自体化的法律监督。这是案件管理机制构建的法理学基础。在法理学中关于法的运行理论,对“法律监督”一词的涵义做过解释,即在狭义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制运作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而根据监督主体与对象是否共处同一组织系统,又可以将法律监督分为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亦称自体监督)。毋庸置疑,案件管理机制正是一种自体化的法律监督,它的主要性质和功能就是制控法律在检察机关内部的运行过程,防止、控制和纠正偏差或失误。

3、案件质量的监控评价。这是案件管理机制构建的管理学基础。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围绕着办案开展,实施案件管理机制就要建立起办案质量的监控评价系统,通过对案件的全流程监控和办案质量绩效考评机制,确保案件管理一体化、信息化和规范化目标的实现。

4、一体化的创新要求。这是案件管理机制构建的政策性基础。高检院在2003年制定并实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这是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直接政策依据。案件管理工作也体现了检察工作一体化“上下统

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创新要求。在检察工作一体化体系结构中,通过案件管理中心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制约,从检察工作一体化的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正确决策提供支持,促进办案质量和水平的整体提升

三、案件管理机制的构建体系

市院检委会通过了《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法(试行)》、《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评审标准(试行)》等案件管理规定,为顺利开展案件管理工作打下了制度基础。之后,在不断的实践中,市院案件管理中心又陆续建立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加以完善,使各项管理工作形成一套制度化、体系化的运作模式,其制度体系的模型为:

1、案件流程管理制度。通过对本院各业务部门所办理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监督管理,对办案期限及时预警,对违反办案时限的情形及时处理,同时进行法律文书的备案审查,加强对案件流程管理,促进程序公正,规范执法。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共有800余件案件纳入了案件流程管理软件进行管理,其中仅市院案件管理中心就对市院机关办理的123件案件进行了办案流程监控,发出办案期限预警通知书16份,发现3次迟报、漏报案件流程登记信息的情形,并下达了评审处理单。

2、重点案件评查制度。案件管理中心对自侦部门不立案及撤销案件,刑检部门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及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案件进行评查,发现案件实体、程序和法律文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如发现干警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向检察长报告后,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2006年,全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共对42件重点案件进行了评查,市院案管中心对评查后的案件均制作了评查报告反馈给业务部门。

3、案件管理专题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工作、案件质量进行专题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通报,督促各部门限期整改,在纠错中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2006年,市院案件管理中心就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了五次专题检查,既有关于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检查,也有关于办案中具有倾向性问题的专题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了在法律文书制作、初查程序、扣押款物以及规范化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就此发出检查通报,提出了指导性建议和整改建议,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也据此制定了整改措施,有条件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无法即时整改的,也强调了今后应注意的事项。

4、案件质量考评制度。根据《湖北省检察机关业务工作质量评审办法》(试行),对案件进行质量考评,督促办案中下一环节对上一环节的质量考评工作,考评结果作为全面业务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在省政法委组织进行的2006年度执法质量检查工作中,市院成立以案件管理中心为主体的执法质量检查专班,对各院的案件质量进行考评,政法委检查组也对市检察院、西塞山区院、黄石港区院的案件质量给予了较高评价。同时,市院案件管理中心根据发现出的问题,依照省院业务部门工作质量评审标准进行了量化扣分,将这一案件质量考评扣分结果向政工部门通报,作为各院、各业务部门年终目标考核时的重要依据。

5、案件管理催办制度。案件管理中心对在管理工作中的各类事项向有关业务或其他部门进行催办,并要求限期予以反馈。由于案件管理机制是新生事物,干警们对其还存在一个认识、认同和接受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出现一些未按时整改、延误案件管理日常工作事项等问题也是难以避免,案件管理中心则适时进行催办,仅市院就对涉及影响正常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事项,下达了6份案件管理催办书。

6、案件管理建议制度。对案件管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不规范执法、办案等向有关业务或其他部门提出管理建议,进一步规范案件管理工作。在扎实开展专题检查的同时,对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也须引起重视。市院案件管理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了检察业务数据统计、法律文书制作错误等三个方面问题,并及时下达了案件管理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处理,均已收到整改和处理反馈。

7、案件管理督办制度。对检察长交办的案件管理工作进行专门督办。对列入督办范围的案件做好备案,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向主办单位了解情况。目前已有四件案件纳入了案件管理中心重点关注和督办的范围,将对这些案件的办理进度和处理结果向检察长进行专报。

四、案件管理机制的工作创新

案件管理工作离不开信息化的支持,为了更好的开展此项工作,我们积极探索在信息化管理工作上的创新,使案件流程管理实现信息化,案件管理工作实时化、电子信息化。

1、设计并使用案件流程管理软件。针对各业务部门案件办理的流程,我们设计并在全市检察机关推行使用了专门的案件流程管理软件,要求各业务部门将所办理的案件在软件上进行登记,及时掌握案件办理的流程进度,对办案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进行预警提示,防止超期办案,从程序上规范整个办案过程。

2、开通专门的案件管理中心局域网页。为了及时将案件管理工作中的各项信息进行公开,我们制作了专门的案件管理中心局域网页。网页中既有关于案件管理中心机构、制度方面的介绍,案件管理工作动态等专门栏目,还开设了基层案管、检委会办公室、法律文化以及本院新闻的栏目,及时反映基层案管工作,检委会工作,传播法律文化、思想,关注前沿和热点问题。同时,网页在保留了案件流程管理功能外,还增设了网上举报和在线交流功能,可供领导和广大干警参与内部执法监督,既可向案管中心反映办案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也可向案管中心提出建议,交流意见等。案件管理中心网页的开通,为案件管理工作以及规范化建设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五、案件管理机制的完善路径

案件管理的基础工作需要进一步夯实。首先需要各部门进一步高度重视,全力配合案件管理中心开展各项工作;其次是尽快引入科学完善的案件管理专门软件,对业务部门的案件进行高效高质的管理。最后是案件管理人员进一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案件管理的监督作用需要进一步强化。建立检务督察制度后,案件管理机制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将会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加大发现问题以及追责力度,使案件管理工作的点更多、面更广,监督效用不断增强,真正实现了案件质量监管与检风检纪监督“走向共和”,形成一套完善的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机制。

案件管理的一体化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在实践中,由于案件管理机制还处在一个逐步完善发展的阶段,所以在制度上还需要与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要求进一步的结合,融入到一体化的整体工作中,如加大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和案管业务指导,体现“上下统一”;增进院际之间在案管工作上的交流,取长补短,共同发展,体现“横向协作”;加强一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在案管资源上的有效整合,坚实案件管理机制的基础性工作,形成合力,不断提高案件质量,体现“内部整合”;在案件管理工作中注重发现某一时期、某一地区具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认真分析,合理建议,督促整改,促进整体执法水平的提升,体现“总体统筹”。

(作者单位: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

构建科学的案件管理机制

时间:04-30 09:13 作者: 石京学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第3661期近几年,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并取得了初步成效。据笔者调查,实践中案件管理机制有以下几类模式:

一是设立案件管理中心,对全院各业务部门所办理的案件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此种模式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为代表。此类案件管理机制一改由各检察业务部门条条管理的模式,规定各业务部门受理的所有案件经案件管理中心登记后,由案件管理中心按案件性质直接转交给主办检察官办理,包括自侦案件在流转过程中也必须通过案件管理中心登记转办。主办检察官作出的决定也由案件管理中心登记后转交侦查机关或审判机关。案件管理中心实行诉讼程序预警系统,在办案期限到来前若干天发出警报。通过这种方式,案件管理中心能够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检察机关全部业务情况,便于检察长对办案进行统一指挥、协调、督办,使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和效能得到充分发挥,符合现代管理的理念。

二是实行专门的程序性审查工作,使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分离。此模式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为代表。即设立专司公诉案件程序审查的法制科,所有审查起诉案件均由其集中管理、统一分流。在实行程序性审查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以避免从前由公诉部门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造成的职能交叉和重复劳动等问题。这一管理模式充分发挥了业务协调管理作用,解决了侦诉矛盾,减少了退诉率,缩短了办案期限,避免了超期羁押。

三是统一受理案件,监控案件流程,评查案件质量。此模式以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为代表。对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实行受案审查,由控告申诉部门依法对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进行程序性审查,及时了解各类案件在不同诉讼环节的办理情况,准确掌握各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为检察委员会讨论决策提供依据。对案件质量的监督,主要通过评估案件,分清办案质量的优劣,以促进和提高办案质量。

以上案件管理模式虽然表面上看只是一种工作方式的改革,但却蕴含着一些深刻的法学原理,值得我们剖析。

(一)案件管理机制的改革是诉讼程序监督的需要

案件管理模式不决定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也不干涉办案的具体过程,但它对案件的流程、管辖和办案期限却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

程序的重要性已越来越被重视,司法机关均采取了各项严厉措施纠正程序违法,加大执行程序的力度。但一项制度能否得到严格遵守,只靠执法者自我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可行的办法是要有一种外在力量的约束。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之所以能做到各部门皆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自己负责的案件审查工作,关键是案件管理中心对案件进行统一的指挥、协调、督办,对违反程序的行为进行预警纠正并予通报,充分加强了程序监督。实行监督与办案相分离,是案件管理机制的精华所在,也是案件管理机制的理论支点。

(二)案件管理机制的改革是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分离的需要

公诉制度的产生是控审分立的需要,是否定纠问式诉讼控审不分而建立的。审判与检察的分立,一定程度上体现的正是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的分离。从更深层面讲,“是要加强对审判权的制约,防止审判权的恣意行使。”那么,单单对于检察权或审判权而言,是否有必要实行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的分离呢?法院改革给了我们一个肯定的回答。近年来,审判机关实行立审分离,单独设立立案庭,对提请裁判的案件先进行程序审查,决定应否交由法庭裁判。法院改革对我们是一个很好的启示,重视程序监督,特别是重视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的程序监督,是检察改革的必由之路。如果说公安机关侦查权、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应该予以监督和制约,那么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同样需要监督和制约。

尽管“检察权的行使仅仅具有程序性的意义,而不具有终局性的意义”,但是,检察权的行使体现的是具体的职能和手段。如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都是实实在在的公权力,它涉及对其指向对象的某些公民宪法权利的某种程度的限制或剥夺。对这类权力的行使加以必要监督和制约,是政治文明的要求和体现。这种监督形式不是通过干预侦查和公诉来实现的,而是通过监督程序来体现的。通过程序审查、程序监督和程序公正,实现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和检察权的实体公正。

建立案件管理机制,实行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的分离,正是加强程序监督的重要途径,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一项有效的措施。

(三)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执法监督的需要

近年来,在检察机关内部,为了解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多年来采取了不少措施强化侦查工作的内部制约,实行举报与侦查、侦查与审查决定逮捕、侦查与起诉、侦查与申诉分开,还实行了大案、要案备案审查制度,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等等。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大胆引进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而对于公诉职能的监督和制约相对薄弱。近几年来,构建现代公诉制度、扩大主诉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呼声甚高。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将原本已一分为二的批捕起诉又合二为一,并由同一主诉检察官行使。这样,公诉人的权力加大了,职能增多了,但相应的监督措施并不到位。可以说,案件管理模式的改革即是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执法监督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执法监督的需要。

改进案件管理机制,强化案件管理工作,提升案件管理水平

为切实抓好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落实,我们富锦市纪委通过总结以往案件管理工作中只设一名兼职案件管理员,工作上主要负责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查处情况的统计报表,职能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很难适应现在案件管理工作需要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分析,充分认识到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全民法制意识的增强,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对查办案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案件管理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管理管理工作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对此,首先我们成立了案件领导小组,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协管案件常委、检查室主任、信访室主任、审理室主任为成员。负责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领导工作。明确了对案件线索、案件的调查、案件的审结进行全方位领导。实行严格的报批程序,对案件初核的动态情况由书记、副书记集体听汇报并研究指导工作,初核结案案件由调查组提交书记办公会(协管常委、审理室主任列席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制定了案件领导小组工作职能、议事规则、列会制度,以规范和加强对案件工作的领导。其次,我们成立了案件管理小组。由协管案件工作的常委任组长,信访室副主任、审理室副主任、案件管理员为成员。管理小组根据案件管理工作职能负责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进行管理,以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查办案件服务、全面履行统计汇总、综合分析、组织协调、跟踪督办和监督检查。重点做好五项工作:一是做好案件统计资料的统计、审核、汇总,做到全面、准确、及时地向本级纪委领导和上级纪委报送统计资料;二是做好案件检查工作的综合调研。采取深入基层,对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发案原因和发案趋势及案件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分析和研究,提供有价值的案件综合情况,供领导决策参考;三是做好对查办案件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与查办案件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注意掌握重要或复杂案件的定性、处理、移送情况,及时向领导提出需要协调的事项,畅通组织协调渠道,处理好与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形成办案合力。四是做好对重要案件的跟踪督办。对重要案件线索、上级纪委及市委领导交办的本级自办案件进行集体管理,全程跟踪督办,通过案件备案登记、分析、报表、案件列会等方式,掌握案件的来源、去向、进展和查处情况,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并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建议;五是做好对办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的重点是违纪案件线索登记备案、案件初核、立案、结案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及卷宗的形成等各个环节的办理是否规范、审批手续及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办案时限、办案工作安全保密和违纪暂扣款物、收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办案人员执行办案制度,遵守办案纪律方面是否严格。

为保证案件管理机制运行通畅,我们根据案件管理小组成员所担任的工作职责与案件管理工作职能进行有机的结合,明确管理责任。案件管理小组组长负总责,其它成员各负其责。从案件线索的登记备案拟办、初核、立案、审理、结案、统计、分析、报送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制定了相关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以确保案件管理工作职能的全面履行,提高办案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3篇:检察工作观摩汇报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贯彻五市检察工作观摩会和赴兄弟观摩学习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结合工作实际谈点自己的感受和对今后工作的打算。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观摩后的一些感受和认识

老实说,以前我们的观摩和学习是比较肤浅的,同时也有片面性。这次到兄弟院观摩学习后,通过实地看和亲身感受,我个人对当前全区检察工作和先进院的了解和感受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正如李检所讲的,有“沉甸甸的收获、沉甸甸的压力”。

首先,我感觉到很振奋。他们是我们所熟知的人,但他们干事创业的劲头和充满激情的精神风貌让我看到和感受到了他们无论是领导还是普通干警,那种鞠躬尽瘁的敬业精神、敢为人先的创造精神、充满激情的良好风貌,很令人鼓舞。一个单位的工作怎么样,关键要看班子和干警的精神风貌、工作劲头。他们敢想、敢试、敢闯的气魄,是我敬仰和要学习的。比如xx院在人少案多、检察官断档、干警年龄老化严峻的情况下,依然能保持较高的办案数量,尤其是许多干警在长期患病的情况下还坚守在工作一线,的确令人敬佩,也值得我们思考。

其次,我感觉到有差距。一是思路上的差距。思路决定出路,受经济、环境、院情、站位等综合因素的影响,虽然我们在竭尽全力地做,但是在面上和深度上依然与人家有距离、有差距。如xx院提出的“全区叫得响,全国有影响”的奋斗目标的气魄和xx院提出的“固强项、补弱项、大发展”的思路、“以创新推进发展、以发展保持荣誉、以质量强化办案、以办案服务大局、以管理提高素质、以素质提高形象”的理念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二是措施上的差距。在贯彻落实自治区院提出的“五个检察”上,xx院开展了“亲民爱民大走访”、“六个百”活动等,亮点多,措施新、实、细,可操作性强,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信息化建设上,我们走在前列的,但起步较晚的xx院通过扎实工作已迎头赶了上来,有些地方甚至比我们做的更好,这就要求我们在对当前现有的技术设施的应用上必须有进一步的作为,尤其是在工作措施上必须有新意、有深度。三是精神状态上的差距。良好的精神状态创造优异的业绩。在观摩中,全程能感觉到先进兄弟院从上至下表现出的蓬勃的生机、清醒的意识、缜密的思考和顽强的斗志,领导干部亲自作表率,全院干警人心思进、精神振奋,在千帆竞发的时代洪流中埋头苦干,挥洒豪情。而我们缺少的正是这种饱满的热情、奋斗的激情和蓬勃的生机。四是落实上的差距。在落实“五个检察”上,我们仅停留在某一局部或者是面上,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还是存在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创新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五是执法规范化上的差距。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强化执法意识,创新机制体制,健全和完善的执法行为规范体系。比如xx院以“活力检察”为载体,以考核干警的工作绩效为核心,先后建立了干警执法档案、考勤档案、人事档案、学习档案、健康档案、考核档案等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借鉴。

再次,感觉到压力大。今年以来,我院围绕“五个检察”和市院提出的“三项突破”、“五项提升”的总体工作目标,虽然竭尽全力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深化“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推行捕后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变更备案审核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法律援助、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实行定期检察等,但与先进兄弟院相比较,还有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当前的形势逼人,我们的工作不能、也不敢稍有懈怠,尤其是要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变压力为动力,使之科学发展、创新发展、持续发展。一要明确工作思路,找准工作重心,以“不须扬鞭自奋蹄”的姿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要求,从中理出既符合检察工作发展规律又适合本院工作实际并富有创新精神的工作思路,切实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二要创出工作特色和品牌,使强项更优、弱项变强,以点带面,以难带易,推动业务亮点的树立,带动各项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三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在推进工作的力度上、落实工作的时效上、加快发展的速度上狠下功夫,在全院建立一种相互信任、比学赶超、争先创优的氛围。四要努力创造条件,坚持从严治检与从优待检并重,健全机制,在政治上关心干警的成长和发展,生活上照顾干警的需要,工作中激发干警的热情,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五要切实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能和管理水平,增强干部队伍管理的活力,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才资源的整体效能。

二、贯彻落实观摩会精神情况

区、市院组织的检察工作观摩会结束后,我院及时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了会议精神,对贯彻会议精神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4月28日,又召开了全院干警大会,认真学习传达了五市检察工作观摩会议和赴兄弟院观摩学习精神,并组织干警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交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贯彻落实五市检察工作观摩会议精神,动员干警为全院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创新发展至少提出一至二条建议或意见,以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各项检察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五市检察工作观摩会为动力,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评议阶段任务,切实按照“工作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举措、队伍要有新气象、管理要有新手段”的目标,学先进、找差距、补不足,强动力、鼓干劲、求发展,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克服各种制约因素,着力实现检察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一要通过观摩理性思考、寻找差距,对目前现状有新认识。把这次观摩会上两市、三县检察院的汇报交流材料上传至检察内网,全员学习、集体讨论、逐项对照,比工作作风找差距,查存在问题找对策,学工作方法定措施,改精神面貌谋发展。认清当前检察工作的新形势,清醒地认识与全区基层示范院在业务建设、管理机制建设、队伍建设、形象建设、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等各方面的差距,明确检察工作的新要求,以新的姿态、新的思路、新的措施、新的目标,凝心聚力、知难而进、迎头赶上。

二要通过学习取长补短、高点定位,对今后工作有新思维。这次观摩学习,我们看到了先进院在硬件建设、管理机制等方面的许多新的理念、超前的思路和有力的措施,我们的经济固然落后,但是我们的精神状态不能落后,观念不能落后、对推进检察工作发展的着眼点和奋斗目标不能落后,相反要思变、快变。

三要通过研究鼓劲加压、强化措施,对今后工作有新“动作”。有了压力,找到了问题的 “症结”,就要把压力化为动力。形势逼人、时不我待,现在不仅要完成“规定动作”,而且要做好“自选动作”,四平八稳不行,庸庸碌碌更不行,因此要结合第一季度的工作进展情况重新审视我们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解决各项业务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解决创新力度不大、效果不显、推进工作不快的问题,进一步确定新的目标,精心组织,全力拼赶。

四要通过总结提高能力、全面发展,对今后工作有新突破。要发扬“六盘山精神”,全力打造“特别能创新、特别能办案、特别能监督”的xx检察品牌,紧扣市院确定的“三项突破”、“五项提升”工作目标,狠抓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深化和完善,狠抓巡回检察等制度的落实,力求取得实效。要结合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对我院今年确定的“对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实行备案审核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实行定期检察制度”等创新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做强、做成亮点,统筹兼顾“五个检察”齐头并进同步发展,真正使基层院建设在各个方面有大的提升、大的进步、大的突破。

第4篇:检察工作汇报例文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08年,我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通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小康目标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我院被评为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被江苏省检察院和南通市检察院评为“先进检察院”,被江苏省检察院推荐参加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评比。

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我市全面小康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我院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竭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被江苏省检察院评为“严格规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先进集体。

(一)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始终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切实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密切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配合,依法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共受理提请和移送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266件419人(截至2008年12月25日,下同),经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255件39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544件812人,经审查,提起公诉469件716人,移送南通市检察院审查起诉9件11人。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共批准逮捕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犯罪嫌疑人38人,除1件正在办理外,其余37件均已向法院提起公诉。注重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遵循办案流程,严守办案时限,坚持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批捕案件无错漏现象,公诉案件均作了有罪判决。

(二)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切实履行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职责,在注重“务必搞准”、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加大办案力度。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22件24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18件19人,渎职犯罪4件5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40余万元。突出查办大案。所办贪污贿赂案均为5万元以上的大案,其中涉农职务犯罪大案15件,占立案总数的83%。立案查办了市邮政局原局长徐某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等贪污贿赂大案。在依法严厉查办赵某等24人销售假药案过程中,深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查办了如皋市药监局王某等人放纵制售伪劣商品案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等渎职犯罪4件5人。努力提升侦查水平。按照上级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以“依靠群众,惩防并举”为主题的举报宣传周活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继续采取“行贿受贿滚动查”等侦查策略,强力敦促职务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查办窝案串案4起21人,占立案总人数的87.5%。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对职务犯罪原因、特点和规律的分析,针对公共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8件。广泛开展预防宣传和咨询,在通州党政信息网建立了职务犯罪预防专栏,编写《通州市领导干部预防职务犯罪警示读本》,到市直部门上预防职务犯罪课23场次。探索实践的检察提醒谈话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推广。

(三)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监督制约与沟通协调并重,不断提升法律监督实效,全面维护司法公正。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对不当立案及侦查活动中出现的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到采纳。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对23名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提出了纠正意见,办理起诉罪犯再犯罪案件6件8人,申诉案86件,继续保持无超期羁押记录。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密切与民事行政检察联络员的联系,印发“便民申诉联系卡”,畅通申诉案源渠道。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8件,立案15件,提请、建议提请抗诉8件,被南通市检察院采纳5件,被通州市法院采纳检察建议1件。对23件不服正确裁判的申诉,耐心细致地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判工作,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二、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战略任务常抓不懈,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专业化为方向,努力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

(一)以主题教育为重点,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开展“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等7个主题教育,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邀请专家学者作“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等8个专题讲座,围绕“深入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等8个专题进行深入研讨,组织和引导干警重点排查在“法律监督、服务大局、队伍建设、争先创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通过主题教育,进一步提升了干警的思想理论水平,增强了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定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坚持运用五个抓手,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等11篇主题教育经验被上级院转发。

(二)以提升能力为目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月一次的集中学习制度,不断增强民主决策、为民执法、公正执法意识。改善领导班子成员的业务知识结构,班子成员10人次参加了法律研究生班和业务培训班的学习。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开展第五轮中层干部竞争上岗,11名干警晋升为中层正职或中层副职,中层干部队伍的结构得到优化。组织开展了为期三天的中层干部封闭式集中培训,提高了中层干部的管理、协调和业务能力。开展特色亮点工作评比活动,《开设领导干部讲坛,提升检察执法能力》等12项创新工作成果得到上级认可。坚持以党建促队伍、促业务、促创新、促形象,党建工作形式进一步拓宽,“党员政治生日温馨通道”等创新做法被上级党委推广,我院被确定为“通州市党建示范点”。

(三)以教育培训为抓手,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研究生学历、司法考试、检察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教育培训活动,6名干警分别获得法律硕士、法学学士及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35名干警参加了职务犯罪侦查、检察业务高级研修班和上级检察机关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公开招录法律专业人才4名,目前,全院本科以上学历占比为87%,硕士研究生占比为12%,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21人。在南通大学法政学院建立干部培训和检察研究基地,举办“适应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为主题的青年检察官论坛。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和检察技能竞赛,形成“每周一讨论、每月一讲座、每季一论坛、每半年一考核”的“四个一”岗位练兵模式。在南通市检察机关技能大赛中,我院获法律知识竞赛等五个项目第一名,干警23人次获奖。

(四)以亲民务实为核心,加强作风纪律建设。组织开展“亲民务实”作风建设主题活动、队伍作风建设集中整治月活动等,以科室为单位开展查执法理念、执法作风、执法行为的“三查”活动。建立和完善提醒谈话、述职述廉、干部考核等制度,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和完善《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及绩效考核办法》和《规范化建设制度汇编》,建立干警执法档案和绩效档案,把干警的执法质量、工作绩效及廉洁从检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制度化管理。推出“阳光服务品牌”十大举措,进一步增加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检察日报》头版头条以《江苏通州:“阳光服务”提升执法公信力》为题报道了我院的做法。

(五)以争先创优为动力,加强检察文化建设。举行升国旗暨检察官宣誓仪式,开展纪

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系列活动,建好院史陈列室,组织编写院史,加强图书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建设,添置图书400余册,举办“科学发展·共建小康”为主题的首届金秋读书节,组织干警读廉政书、看警示教育片,评选优秀廉政警言警句,进行廉政文化知识竞答比赛等,我院被确定为“南通市廉政文化示范点”。广泛宣传身边的先进典型,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激发干警争先创优活力。干警受到上级表彰87人次。抓好检察信息宣传调研工作,共录用信息宣传调研文章984篇,其中国家级451篇,连续第17年被评为“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

三、完善检察工作机制,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创优发展

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化检察改革的实施意见》,完善执法办案、监督制约和检务保障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规范化示范院建设水平,继续保持“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示范院”荣誉称号。

(一)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严打”、轻微刑事案件轻缓处理、检调对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敦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的标准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按照该严则严,严而有度;当宽则宽,宽而有节;宽严适度,促进和谐的原则,全年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20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对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同时具备“过错较小、赔偿积极、认罪态度好、有自首立功表现、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等五种情形的,未成年人、老年人轻微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198件276人适用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案机制。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并通过了我院《关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情况的报告》。

(二)完善办案工作机制。出台了《检察长、局长办理和督查案件若干规定》,院领导参与指挥、侦查、审讯、出庭公诉案件92件。探索捕诉衔接机制。对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侦监、公诉共同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共同参与讨论,共同出庭公诉。共提前介入陈某故意杀人、张某抢劫杀人案等侦查活动12次,共同参与讨论任某等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等案件16件。完善简易案件流程提速机制,推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共适用简易程序291件,简化审案件144件。推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全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22件职务犯罪案件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三)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创新案件质量考评机制,南通市检察院在我院召开了案件管理工作现场推进会。建立检务督察委员会和督察队,实行队伍督察、业务督察、制度督察和效能督察“四位一体”的督察办法,提高了检察效能。完善外部监督机制,新聘人民监督员11名、检风监督员35名,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7件,邀请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进行监督6次。创办《通州检察要情快递》,按要求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不起诉等七类案件56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发放作风建设等征求意见表千余份,征求意见和建议11条。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分别到我院进行队伍建设和检察工作调研,给予高度评价。

(四)完善检务保障机制。认真落实省院《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应用的意见》,推进网上办公办案的普及应用,逐日公布网上办公办案使用情况,全年共进行网上办公办案1895件(次),提升了信息化应用水平。档案工作实现数字化管理,通过省特一级评审验收。引进车辆识别系统,规范车辆管理,保持安全行车无事故。加强检察装备建设和检察公用经费的管理使用,为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真诚服务大局,努力提高社会认可度和人民满意度

坚持以人民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唯一标准,把检察工作与服务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我院被南通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评为“法治建设工作先进集体”,被通州市委市政府授予“创业奉献最佳单位”和“和谐新

通州创建工作标兵单位”。

(一)加强涉检信访工作。完善涉检信访制度,依法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完善检察长首访负责、检察长下访巡回接待等接访机制,畅通电话、传真、网上举报、QQ群聊平台等信访渠道,共受理群众首次来信来访225件(次),检察长下访巡回接待17次。深化检调对接工作,在19个镇和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设立检调对接工作室,运用线索联评、程序联接、矛盾联调等方法,成功办理检调对接案件36件,涉案金额330万元,有效化解了一批疑难矛盾纠纷。我院连续三年被上级院评为“涉检信访问题赴省进京„零上访‟先进单位”,再次被高检院确认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

(二)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扎实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安排15名干警担任市管中学法制副校长,上法制课50余场次,对14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帮教,开展送法进社区、庭审进校园活动等,再次被确认为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努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件,支持起诉案件4件,督促起诉案件15件,较好地解决了弱势老人的赡养费,妥善处理了有关承包田占用补偿纠纷,帮助有关镇村及时追回了外借款。

(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选派3名中层干部到镇挂职任分管法治工作的镇长助理,结对帮扶的4个镇综治工作有了新起色。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出台《服务市三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院领导带领干警到镇村开展“第三轮全面达小康驻村入户调研”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辅导讲座、召开座谈讨论、入户征求意见、广播喇叭宣讲、人人兴办实事”等形式,在宣传小康目标、了解村情民意中推进全民创业,真心诚意为民办实事8件,帮助216户困难群众排忧解难,向汶川等灾区捐款10万余元。

各位代表,检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是市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监督、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表示诚挚的感谢!

一年来,我院的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队伍专业化程度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二是法律监督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三是信息化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我们要高度重视研究解决这些问题。

各位代表,2009年是建国六十周年大庆之年,是推进“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的关键之年,也是我市巩固提升全面小康建设成果、开启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的起步之年。我院将以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全市“项目建设、民生建设、效能建设”三项重点,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为保证,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面开启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建设幸福美好新通州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一要注重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坚持科学发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为实践载体,通过学习实践活动,达到检察人员受教育、法律监督上水平、执法为民显成效的目的。二要全力以赴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加强涉检信访工作,着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三要加大反腐倡廉建设力度。坚持惩防并举,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重点查办涉及民生、新农村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领域的职务犯罪,着力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四要真情倾听民意关注民生。进一步增强民生意识,紧紧抓住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监督,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诉求,切实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着力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五要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加大教育

培训力度,努力培养更多具有精深法律功底、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六要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始终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放在党委政府的工作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牢固树立在服务中发展自己的观念,进一步增强为发展服务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各位代表,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的责任重大而光荣。我们一定要继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胸怀全局,扎实工作,团结拼搏,争创一流,努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以优异的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

第5篇:市案件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市案件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关于案件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省纪委:

现将我市案件管理工作方面的有关情况作简要汇报。一、案件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

委局领导一贯对案件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新一届纪委领导班子到任后还专门召开常委会研究案管工作,并提出了“基础建设上档次,机构设置讲实效,工作程序抓规范,工作内容求科学”的新要求。市纪委在人手紧张、办案任务重的情况下,把案件管理工作放在案件检查一室,并确定了一名年轻干部作为案管员,切实承担起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责目前,市本级和各县区纪委都配备了专门办公室、专用电脑和激光打印机-,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等办公设备,共有专、兼职案管员6人。不断优化的软硬件环境,利于工作水平、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有效地促进了案件查处工作。

二、案件管理工作在案件查办中的作用、抓组织协调,形成办案合力。

一是组织协调好市纪委内设各办案职能室的关系。为了充分发挥案管工作的组织协调作用,市纪委成立了以主管案件的副书记为组长、分管常委为副组长,有关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案管领导小组。这样内部协调运作起来既方便及时,又得心应手,效果较好。二是组织协调好市纪委与县区纪委在案件查处中的关系。我市下辖四县一区,县区纪委在查办案件上是一支重要力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针对县区纪委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案管领导小组和案管人员从协调关系入手,加强了对县区纪委办案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县区纪委办案水平的提高。如在调查一重大案件时,在服-,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从服务于省纪委检查一室的指挥下,我们对市、各县区纪委的办案力量统一调整,实行个案负责制和“两规”看护月轮班制。三是加强市纪委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首先,成立了大要案组织协调机构----大要案协调领导小组,小组由市纪委和市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案管人员承担联系、综合、落实和反馈工作;其次,建立了大要案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我们先后制定了《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小组工作制度》和《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协调配合办案暂行规定》,明确了相互移送案件和案件线索制度,并通过每季度一次的大要案协调领导小组会议通报、交流案件情况,协调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研究办案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法律及党政纪方面的问题等,发挥各自优势合力攻坚,扩大战果。这次1-5月全省禁赌专项斗争,公安部门移送党员干部5人。四是加强了查办案件的队伍建设。我们建立了办-,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案人才备案库,加强了对办案人员的统一调度管理。成立联合办案小组,小组由市纪委主管案件的常委和临时抽调的基层办案人员组成,案管人员灵活调度,负责协调或直接参与基层办案以及案件的督办、查办工作。一方面解决了办案力量不足,当地办案人员容易受人情因素干扰问题;另一方面基层办案人员通过参与联查小组办案,能够在实践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办案水平,有效地促进了基层办案。

2、抓跟踪督办,加快办案进度。一是建章立制。我们于05年制定了《关于纪检监察案件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了督办案件的范围、时限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二是强化对县区案件的督办。案管人员根据市纪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对县区查办的需要上报结果和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定期跟踪督办,并及时要求反馈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首先,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基层纪委自办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抽查,防止重查轻处的现象-,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发生。其次,每双月20日召开一次例会,由各县区纪委汇报案件查办案件的情况,帮助解决基层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办案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三是领导直接参与案件督办。对一些疑难或久立未结的案件,纪委书记、副书记以及分管常委亲自带领案管人员和办案人员到案发单位现场办公,找出症结,帮助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

3、抓监督检查,落实办案成效。市纪委制定了《考核奖惩办法》、《县区案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建立案件管理工作几项制度的通知》,明确办案目标。每季度对委局有关室和各县区纪委查案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年终进行考评,对查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有案不查、查而不处的,视情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此外,我们还确定了备案登记制。即:检查室对所调查的案件,一经查否,立即交案管人员备案登记,主要将案件当事人姓名、反映的问题、-,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案件主办人、主管案件领导、查否的原因等内容填写在登记表上。如出现一起案件因主观原因而导致调查结果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等情况发生而导致举报人重复上访的,案管工作领导小组就可以年终考核时取消评先资格;案件的查办结果不能让上访人满意的,案管工作领导小组就责成调查组限期进行重新调查,案管员随时进行跟踪督办,有效地避免了举报人的重复上访,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做好案件管理工作的建议

近年来,在省纪委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市的案件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人员不到12全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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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市案件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市案件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关于案件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省纪委:

现将我市案件管理工作方面的有关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案件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

委局领导一贯对案件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新一届纪委领导班子到任后还专门召开常委会研究案管工作,并提出了“基础建设上档次,机构设置讲实效,工作程序抓规范,工作内容求科学”的新要求。市纪委在人手紧张、办案任务重的情况下,把案件管理工作放在案件检查一室,并确定了一名年轻干部作为案管员,切实承担起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责目前,市本级和各县区纪委都配备了专门办公室、专用电脑和激光打印机

等办公设备,共有专、兼职案管员6人。不断优化的软硬件环境,利于工作水平、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有效地促进了案件查处工作。

二、案件管理工作在案件查办中的作用、抓组织协调,形成办案合力。

一是组织协调好市纪委内设各办案职能室的关系。为了充分发挥案管工作的组织协调作用,市纪委成立了以主管案件的副书记为组长、分管常委为副组长,有关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案管领导小组。这样内部协调运作起来既方便及时,又得心应手,效果较好。二是组织协调好市纪委与县区纪委在案件查处中的关系。我市下辖四县一区,县区纪委在查办案件上是一支重要力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针对县区纪委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案管领导小组和案管人员从协调关系入手,加强了对县区纪委办案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县区纪委办案水平的提高。如在调查一重大案件时,在服

从服务于省纪委检查一室的指挥下,我们对市、各县区纪委的办案力量统一调整,实行个案负责制和“两规”看护月轮班制。三是加强市纪委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首先,成立了大要案组织协调机构----大要案协调领导小组,小组由市纪委和市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案管人员承担联系、综合、落实和反馈工作;其次,建立了大要案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我们先后制定了《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小组工作制度》和《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协调配合办案暂行规定》,明确了相互移送案件和案件线索制度,并通过每季度一次的大要案协调领导小组会议通报、交流案件情况,协调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研究办案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法律及党政纪方面的问题等,发挥各自优势合力攻坚,扩大战果。这次1-5月全省禁赌专项斗争,公安部门移送党员干部5人。四是加强了查办案件的队伍建设。我们建立了办

案人才备案库,加强了对办案人员的统一调度管理。成立联合办案小组,小组由市纪委主管案件的常委和临时抽调的基层办案人员组成,案管人员灵活调度,负责协调或直接参与基层办案以及案件的督办、查办工作。一方面解决了办案力量不足,当地办案人员容易受人情因素干扰问题;另一方面基层办案人员通过参与联查小组办案,能够在实践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办案水平,有效地促进了基层办案。

2、抓跟踪督办,加快办案进度。一是建章立制。我们于05年制定了《关于纪检监察案件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了督办案件的范围、时限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二是强化对县区案件的督办。案管人员根据市纪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对县区查办的需要上报结果和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定期跟踪督办,并及时要求反馈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首先,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基层纪委自办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抽查,防止重查轻处的现象发生。其次,每双月20日召开一次例会,由各县区纪委汇报案件查办案件的情况,帮助解决基层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办案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三是领导直接参与案件督办。对一些疑难或久立未结的案件,纪委书记、副书记以及分管常委亲自带领案管人员和办案人员到案发单位现场办公,找出症结,帮助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

3、抓监督检查,落实办案成效。市纪委制定了《考核奖惩办法》、《县区案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建立案件管理工作几项制度的通知》,明确办案目标。每季度对委局有关室和各县区纪委查案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年终进行考评,对查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有案不查、查而不处的,视情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此外,我们还确定了备案登记制。即:检查室对所调查的案件,一经查否,立即交案管人员备案登记,主要将案件当事人姓名、反映的问题、案件主办人、主管案件领导、查否的原因等内容填写在登记表上。如出现一起案件因主观原因而导致调查结果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等情况发生而导致举报人重复上访的,案管工作领导小组就可以年终考核时取消评先资格;案件的查办结果不能让上访人满意的,案管工作领导小组就责成调查组限期进行重新调查,案管员随时进行跟踪督办,有效地避免了举报人的重复上访,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做好案件管理工作的建议近年来,在省纪委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市的案件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人员不到12全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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