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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职责

作者:胜诩杨 | 发布时间:2021-10-03 06:07:3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知识

基本知识.....................................................................................................................2 附

录.......................................................................................................................7

附件一: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8 附件二: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13 附件三: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16

基本知识

一、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范围

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包括转正定级及初次确定技术等级的考核、技术等级正常晋升考核和本等级考核。

新招收的学徒工、技工学校毕业生和职业高中学校毕业生学徒期满、见习期满转正定级以及尚未评定技术等级从企业调入或分配的工人、志愿兵、义务兵等,进行初次确定技术等级的考核。按照省人事厅《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和技术等级设置试行办法》(冀人发字[1997]346号)文件规定的技术等级线,初级工晋升中级工、中级工晋升高级工,进行正常晋升技术等级的考核。本等级考核只在高级工中进行;初级工、中级工只进行升级考核,不进行本等级考核。

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内容和标准,要严格按照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考办)编印的《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标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行业职业道德考核标准》规定的“应知”(技术业务理论和职业道德)、“应会”(实际操作技能)的内容和标准执行。

三、转正定级及初次确定技术等级的考核

(一)新招收的学徒工学徒期满后经单位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技工学校(含职业高中)毕业生见习期满经单位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可以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二)高级技工学校(班)毕业见习期满经单位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可以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三)从军队复员退伍的义务兵、志愿兵或从企业调入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9年及其以下的可以申报初级工的考核;10年至19年的可以申报中级工的考核;20年及其以上的可以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四)从军队复员退伍的义务兵、志愿兵或从企业调入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虽然9年以下,但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5年及其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1.在县级行业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县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3.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五)从军队复员退伍的义务兵、志愿兵或从企业调入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虽然19年以下但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10年及其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1.在市级及其以上行业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市级及其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3.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的工人;

4.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及其以上,技工学校(含职业高中、高中)毕业或经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技工学校毕业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的工人。

四、正常晋升技术等级的考核

(一)已经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并从事相应工作的技术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中级工或高级工的升级考核。

1.工作年限20年及其以上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申报高级工的升级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及其以上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申报中级工的升级考核。

(二)现技术等级为中级工,虽然工作年限19年以下,但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及其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工的升级考核。

1.在市级及其以上行业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市级及其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3.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4.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10年及其以上,高级技工学校(班)毕业或经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高级技工学校(班)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的工人。

5.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及其以上,技工学校(含职业高中、高中)毕业或经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技工学校毕业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的工人。

(三)现技术等级为初级工,虽然工作年限9年以下,但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及其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中级工的升级考核。

1.在县级行业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县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3.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4.技工学校(含职业高中、高中)毕业或经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技工学校毕业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的工人。

(四)虽然符合正常晋升技术等级的考核申报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

1.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五年内有一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长期病休尚未正常上班工作者。

五、高级工的本等级考核

凡取得高级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的工人均应参加高级工的本等级考核。五年内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及其以上的高级工,经单位同意,填写《高级工本等级考核申报表》。高级工的本等级考核全省统一命题,进行“应知”、“应会”的考核。考核合格者保留原高级工待遇不变;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无故不参加本等级考核或补考仍不合格者,其技术等级降为中级工或者调换工作岗位,工资按中级工或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就近就低重新确定。

六、技师考评的申报条件

(一)取得政府人事部门核法的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5年以上,从事现工种工作20年及其以上的技术工人,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报技师的考评。

1、准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政治表现良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技工学校(含高中和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政府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技工学校毕业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的。

具有较高技艺,年龄男满50岁以上,女满45岁以上的高级工,文化程度条件放宽到相当初中毕业的文化程度。

3、刻苦钻研技术,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关键性的操作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

(二)取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5年以上,从事现公众工作15年及其以上的技术工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以申报技师的考评。

1、有独到技术专长或作出特殊贡献,以及在省、部级以上工人技术竞赛中取得规定名次,或在市级技术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工人。

2、高级技工学校(班)以上毕业,或经政府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高级技工学校毕业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表现较好,技术较高,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者。

3、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得市及其以上证书,政治思想、工作表现较好者。

4、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者。

七、技师的聘任和聘任后的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技师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聘任技师,要严格按照省人事厅核准设置技师的单位、岗位指数限额和允许聘任技师的技术工种范围内聘任。各单位与聘任为技师的工人签定聘约。技师聘约中应体现聘任期限、职责范围、权利与义务、待遇标准、违约处理和解聘等项内容。聘期一般为4年。聘任后从聘任的下月起执行技师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原工资低于技师职务工资的纳入最低职务工资标准;原工资在技师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套入技师职务工资标准。聘任的技师仅在本单位、本工种范围内有效。

聘任为技师的工人调动工作或变更技术工种岗位,原聘任的技师职务即自行解聘;在新工作岗位上需要聘任为技师的工人,工种没有改变单位又有技师聘任指标的,由单位办理技师聘任手续;改变了工种的工人应按新工种岗位聘任职务的条件要求重新考评或确认;新工种岗位与原工种岗位工作任务相近似的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确任后换发新工种岗位的技师证书;新工种岗位与原工种岗位工作任务不相近似的要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重新考评。不再聘任为技师职务的工人,保留原工种技师资格,重新确定相应的岗位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

八、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的认定范围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的认定只限于:工作调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整体转制单位工人,且只在相同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中进行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取得的社会或企业职业资格证书不予认定。

九、调(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的认定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人,并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对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于因工作突出或参加竞赛破格晋升的职业资格,符合《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22号)和《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91号)破格晋升条件的,可破格认定对应的职业技能等级。

十、认定程序

符合认定条件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经本人所在单位和主管人事部门同意后,连同学历证书、身份证、工作调动函、退伍表、本人档案或单位转制批准文件,破格晋级者需提供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认定。调(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需提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审批表(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认定权限

中、省直单位工人的职业资格认定及各设区市、扩权县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部门组织认定;中级工由各设区市、扩权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组织认定;初级工由县(市、区)、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认定。

附件

一、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 附件二: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

附件三: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附件一: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

根据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和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冀政[1994]29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人薪发[1994]50号)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

一、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范围

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包括转正定级及初次确定技术等级的考核、技术等级正常晋升考核和本等级考核。

新招收的学徒工、技工学校毕业生和职业高中学校毕业生学徒期满、见习期满转正定级以及尚未评定技术等级从企业调入或分配的工人、志愿兵、义务兵等,进行初次确定技术等级的考核。按照省人事厅《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和技术等级设置试行办法》(冀人发字[1997]346号)文件规定的技术等级线,初级工晋升中级工、中级工晋升高级工,进行正常晋升技术等级的考核。本等级考核只在高级工中进行;初级工、中级工只进行升级考核,不进行本等级考核。

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内容和标准,要严格按照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考办)编印的《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标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行业职业道德考核标准》规定的“应知”(技术业务理论和职业道德,下同)、“应会”(实际操作技能,下同)的内容和标准执行。

三、转正定级及初次确定技术等级的考核

(一)新招收的学徒工学徒期满后经单位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技工学校(含职业高中)毕业生见习期满经单位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可以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二)高级技工学校(班)毕业见习期满经单位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可以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三)从军队复员退伍的义务兵、志愿兵或从企业调入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9年及其以下的可以申报初级工的考核;10年至19年的可以申报中级工的考核;20年及其以上的可以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四)从军队复员退伍的义务兵、志愿兵或从企业调入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虽然9年以下,但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5年及其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1.在县级行业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县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3.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五)从军队复员退伍的义务兵、志愿兵或从企业调入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虽然19年以下但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10年及其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1.在市级及其以上行业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市级及其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3.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的工人;

4.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及其以上,技工学校(含职业高中、高中)毕业或经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技工学校毕业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的工人。

四、正常晋升技术等级的考核

(一)已经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并从事相应工作的技术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中级工或高级工的升级考核。

1.工作年限20年及其以上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申报高级工的升级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及其以上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申报中级工的升级考核。

(二)现技术等级为中级工,虽然工作年限19年以下,但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及其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工的升级考核。

1.在市级及其以上行业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市级及其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3.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4.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10年及其以上,高级技工学校(班)毕业或经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高级技工学校(班)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的工人。

5.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及其以上,技工学校(含职业高中、高中)毕业或经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技工学校毕业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的工人。

(三)现技术等级为初级工,虽然工作年限9年以下,但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及其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中级工的升级考核。

1.在县级行业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县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3.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4.技工学校(含职业高中、高中)毕业或经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技工学校毕业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的工人。

(四)虽然符合正常晋升技术等级的考核申报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

1.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五年内有一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长期病休尚未正常上班工作者。

五、高级工的本等级考核

凡取得高级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的工人均应参加高级工的本等级考核。五年内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及其以上的高级工,经单位同意,填写《高级工本等级考核申报表》。高级工的本等级考核全省统一命题,进行“应知”、“应会”的考核。考核合格者保留原高级工待遇不变;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无故不参加本等级考核或补考仍不合格者,其技术等级降为中级工或者调换工作岗位,工资按中级工或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就近就低重新确定。

六、技术等级考核程序

(一)参加考核的工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申报表》,经单位对申报人的政治思想表现、生产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合格后报当地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技术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初级工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0学时,中、高级工不少于120学时。培训结束后高级工由省命题、初、中级工由市命题进行“应知”的考核(不参加培训者不能参加考核)。“应会”的考核根据省工考办制定的“应会”统一标准,尽可能结合生产或作业项目进行。技术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的考核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核不及格和缺考者给予一资补考机会。并经“技术业务考评组”考评通过后,政治思想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均合格者,按冀机工委[1994]1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相应工考办审批,并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

(二)技术等级正常晋升工作从1998年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高级工的本等级考核每五年进行一次;各市的初、中级工的具体实施时间由各市人事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高级工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初、中级工由省人事厅工考办统一安排。

七、工人技术等级晋升后的工资待遇

工人技术等级晋升后要按照省人事厅《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和技术等级设置试行办法》文件规定进行聘用并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

新招收(分配)的工人学徒期、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按期转正定级,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延长学徒期、见习期半年;延长的学徒期、见习期满后,再经考核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从延长学徒期、见习期满后转正定级,仍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取消转达正定级资格,予以辞退。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河北省人事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二: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国家对技师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和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冀政[1994]29号)文件规定和人事部有关技师评聘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

一、技师评聘范围和控制指标

技师评聘范围,仅限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和技术等级设置的试行办法》(冀人发字[1997]346号)规定,经省人事厅核准设置技师的技术工人岗位上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的工人。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评聘指标按技术工人总数的3%控制,具体指标按省人事厅在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和技术等级设置核定时下达的指标控制,要严格掌握,不得突破。

二、技师考评的申报条件

(一)取得政府人事部门核法的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5年以上,从事现工种工作20年及其以上的技术工人,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报技师的考评。

1、准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政治表现良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技工学校(含高中和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政府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技工学校毕业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的。

具有较高技艺,年龄男满50岁以上,女满45岁以上的高级工,文化程度条件放宽到相当初中毕业的文化程度。

3、刻苦钻研技术,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关键性的操作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

(二)取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5年以上,从事现公众工作15年及其以上的技术工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以申报技师的考评。

1、有独到技术专长或作出特殊贡献,以及在省、部级以上工人技术竞赛中取得规定名次,或在市级技术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工人。

2、高级技工学校(班)以上毕业,或经政府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高级技工学校毕业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表现较好,技术较高,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者。

3、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得市及其以上证书,政治思想、工作表现较好者。

4、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者。

三、技师的考评程序

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工人,应由本人向本单位提出申报技师考评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如学历证明,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工作业绩和技术水平总结、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成果证书、技术比赛名次证书、劳动模范证书等),经单位和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市人事部门资格审查(省直经主管部门)合格者,可参加技师考评钱的培训,培训不少于400个课时,并进行“应知”(含职业道德)、“应会”考核。培训、考核内容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编印或指定的教材为标准;考核60分为几个;有一门不及格者失去当次技师评审资格。根据技师评聘控制指标和考试成绩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的评审建档线,符合条件的建立评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应知”、“应会”考核成绩以及有关材料),提交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评委员会进行评审,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评委员会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组建并进行工作知道,经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评委员会评审通过、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审定发给《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的工人,即取得了工人技师任职资格。

四、技师的聘任和聘任后的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技师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聘任技师,要严格按照省人事厅核准设置技师的单位、岗位指数限额和允许聘任技师的技术工种范围内聘任。各单位与聘任为技师的工人签定聘约。技师聘约中应体现聘任期限、职责范围、权利与义务、待遇标准、违约处理和解聘等项内容。聘期一般为4年。聘任后从聘任的下月起执行技师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原工资低于技师职务工资的纳入最低职务工资标准;原工资在技师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套入技师职务工资标准。聘任的技师仅在本单位、本工种范围内有效。

聘任为技师的工人调动工作或变更技术工种岗位,原聘任的技师职务即自行解聘;在新工作岗位上需要聘任为技师的工人,工种没有改变单位又有技师聘任指标的,由单位办理技师聘任手续;改变了工种的工人应按新工种岗位聘任职务的条件要求重新考评或确认;新工种岗位与原工种岗位工作任务相近似的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确任后换发新工种岗位的技师证书;新工种岗位与原工种岗位工作任务不相近似的要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重新考评。不再聘任为技师职务的工人,保留原工种技师资格,重新确定相应的岗位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

本《试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三: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为推动技能人才流动,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原人事厅《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22号)和《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91号),参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的认定只限于:工作调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整体转制单位工人,且只在相同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中进行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取得的社会或企业职业资格证书不予认定。

二、认定原则

按照本人自愿申报,单位审查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规定条件认定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

(一)调(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人,并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对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于因工作突出或参加竞赛破格晋升的职业资格,符合《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22号)和《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91号)破格晋升条件的,可破格认定对应的职业技能等级。

(二)调(转)入企业单位的工人

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证书”的,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可按相应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认定。

三、认定程序

符合认定条件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经本人所在单位和主管人事部门同意后,连同学历证书、身份证、工作调动函、退伍表、本人档案或单位转制批准文件,破格晋级者需提供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认定。

(一)调(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

需提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审批表(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调(转)入企业单位的工人

需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及晋升审批表,或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及任职资格审批表。

经认定后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其取得时间从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申报条件时计算。认定表装入本人档案,在原证书上加盖“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等级考核专用章”或“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四、认定权限

中、省直单位工人的职业资格认定及各设区市、扩权县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部门组织认定;中级工由各设区市、扩权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组织认定;初级工由县(市、区)、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认定。

第2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材料]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晋人工字[2002]31号)

一、总则

(一)为了有效开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人才资源,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适应工资管理工作的需要,处理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与其他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技术工人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

(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按照技术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需要,设置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分别表述为:初级××工(员)、中级××工(员)、高级××工(员)、××技师、高级××技师。本办法适用于三个技术等级的岗位考核。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评聘办法另行规定。

(四)各技术等级岗位,按行业不同划分若干工种,各工种名称见《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种目录》。

(五)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政府主管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职能部门。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纳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作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按照省、市(地)、县(市、区)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人事厅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并具体组织实施全省高级工及省直单位(含中央驻晋机关事业单位)中级工、初级工的培训考核。各市(地)人事局负责本市(地)中级工以及市(地)直单位初级工的培训考核并对各县(市、区)初级工的培训考核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事局负责本县(市、区)初级工的培训考核。个别特殊工种的中、初级工,也可全省统一培训考核。

(六)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和自愿的原则。

(七)工人技术等级岗位晋升考核,按岗位等级序列从低级到高级依次逐级进行。

(八)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

二、考核范围

列入考核范围的人员须是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工作的技术工人。

新参加工作并执行学徒期、见习期工资的工人、长期临时工和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本人自愿,也可申报相应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水平等四个方面。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工作态度等。

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的成果及安全生产等。

职业道德规范知识主要包括:从事本岗位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养和行为准则方面的知识。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及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标准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未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执行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中尚未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执行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

四、考核方法

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由工人所在单位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试卷、统一考核标准,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理论采用笔试(闭卷)方式进行;实际操作技能采用适合工种特点的操作方式进行。考核合格标准按管理权限由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考核费按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五、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工人,可申报相应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1、在技术工人岗位工作的,均可申报初级工。

2、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并在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5年及以上的初级工,可申报晋升中级工。

3、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并在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5年及以上的中级工,可申报晋升高级工。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初级工,可不受工作年限和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的限制申报晋升中级工的考核:

1、在市(地)、厅(局)级及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的;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市(地)、厅(局)级及以上成果证书的;

3、获得市(地)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三)在中级工岗位取得以下成果或荣誉的,可不受工作年限和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的限制申报晋升高级工的考核:

1、在省、部级及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的;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及以上成果证书的;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四)符合下列年限(计算到2000年)条件、未确定过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直接申报相应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1、工作年限25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及以上或工作年限24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及以上的,可申报高级工。

2、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1年及以上或工作年限16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6年及以上的,可申报中级工。

(五)本人所申报技术等级上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不达10年的可申报初级工考核;工作年限10到19年的,可先申报初级工考核,成绩合格且在本工种岗位工作5年及以上的,可继续申报中级工考核;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的,可先申报中级工考核,成绩合格且在本工种岗位工作5年及以上的,可继续申报高级工考核。

六、培训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培训与考核分别实施。所在单位应为培训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培训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培训教材由省人事厅审定、印制、发行。

培训采用面授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面授时间高级工不少于120学时,中级工不少于100学时,初级工不少于80学时。

培训费由培训单位按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七、工资兑现办法

1、执行学徒期、见习期工资的工人,经考核达到初级工标准 的,在学徒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时兑现初级工工资;学徒期、见习期满,经考核不达初级工标准的,延长学徒期、见习期,直至考核合格,再转正定级、兑现相应工资。

2、其他技术工人,从确定技术等级的次年1月起兑现相应工资。具体办法是:

(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项申报条件,执行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的,晋升技术等级后,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其中原岗位工资未达到晋升后岗位工资最低档的,进入最低档;原岗位工资高于新岗位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岗位工资标准。

执行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的,可比照机关同岗位工资档次人员晋升技术等级后新确定的岗位工资档次,执行事业单位相同档次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如:事业单位某工人现技术等级工资为中级工5档,晋升高级工后,应比照机关中级工5档人员晋升高级工后新确定的机关高级工岗位工资档次,执行事业单位同档次的高级工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本办法下达前晋升技术等级的人员,现工资如低于按本规定确定的工资,从2003年1月起按本规定执行。

(2)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项申报条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资标准的,晋升技术等级后,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其中机关工人可将现岗位工资档次直接套入新技术等级相同的岗位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人可将现技术等级工资档次直接套入新技术等级相同的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3、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已确定过技术等级并继续在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可从调入之月起比照调入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末确定过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直接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复员军人或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可先按不高于本单位同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发给临时工资,待确定技术等级后,再从次年一月起按本单位同条件工人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

八、有关问题的处理

l、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经考核合格确定技术等级后,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1994年10月11日以前或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前已取得政府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且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经政府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复核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也可以发给相应技术等级《证书》。

2、申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工作年限、本工种工作年限、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按虚年计算。

3、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种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以本人从事的主要工种岗位申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相近工种的本工种工作年限和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

4、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从取得本技术等级《证书》当年起开始计算。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项申报条件,考核合格取得《证书》的,其在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按5年以上对待。计算至2000年,工作年限7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及以上的技术工人,其在初级工等级岗位工作的年限也按5年以上对待。

2001年取得《证书》的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五)项申报条件者,本技术等级工作年限从2000年起计算。

复员军人直接分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申报中级工、高级工考核的,其低一级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按5年以上对待。

4、申报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工人,需要改变工种的,按管理权限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可在相近工种间改报。

5、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下年度可不培训,直接参加不合格科目的考核。

6、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在聘任期间参加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合格的,只发《证书》,不兑现工资。待其解聘后继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时,再兑现工资。今后申报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时,本技术等级工作年限,从取得《证书》当年起计算。

7、长期临时工取得《证书》后如何兑现工资,由用人单位决定。

九、申报程序

市(地)、县(市、区)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报高级工考核的,首先由所在单位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考核,合格的,填写《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审批表》一份,送主管部门签注意见,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按工种分类填写《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申报登记表》一式五份,经市(地)人事局审查,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汇总,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进行资格审查。

省直单位申报考核的人员,参照以上程序,由省级主管部门集中报送。

市(地)、县(市、区)以下单位人员申报中级工、初级工考核的程序由市(地)人事局确定。

十、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3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

申报条件

1、那些人员应参加转正定级或初次确定技术等级的考核?条件如何掌握?

⑴新招收的学徒工学徒期满后经单位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技工学校(含职业高中)毕业生见习期满经单位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可以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⑵高级技工学校(班)毕业见习期满经单位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可以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⑶从军队复员退伍的义务兵、志愿兵或从企业调入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9年及其以下的可以申报初级工的考核;10年至19年的可以申报中级工的考核;20年及其以上的可以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⑷从军队复员退伍的义务兵、志愿兵或从企业调入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虽然9年以下,但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5年及其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①在县级行业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

②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县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③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⑸从军队复员退伍的义务兵、志愿兵或从企业调入的技 1

术工人工作年限虽然19年以下但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10年及其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①在市级及其以上行业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 ②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市级及其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③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④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及其以上,技工学校(含职业

高中、高中)毕业或经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技工学校毕业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的工人。

《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冀人发[1998]122号

2、技术工人如何正常晋升技术等级的考核?条件是什么?

⑴已经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并从事相应工作的技术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中级工或高级工的升级考核。

①工作年限20年及其以上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申报高级工的升级考核;

②工作年限10年及其以上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申报中级工的升级考核;

⑵现技术等级为中级工,虽然工作年限19年以下,但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及其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

破格申报高级工的升级考核。

① 在市级及其以上行业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 ② 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市级及其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③ 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④ 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及其以上,高级技工学校(班)毕业或经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高级技工学校(班)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的工人。

⑤ 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及其以上,技工学校(含职业高中、高中)毕业或经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技工学校毕业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的工人。

⑶现技术等级为初级工,虽然工作年限9年以下,但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及其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中级工的升级考核。

①在县级行业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

②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县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③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④技工学校(含职业高中、高中)毕业或经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技工学校毕业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的工人。

⑷虽然符合正常晋升技术等级的考核的申报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

①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五年内有一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者;②长期病休尚未正常上班工作者。

《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冀人发[1998]122号

3、技师考评的申报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1)取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5年以上,从事现工种工作20年以上的技术工人,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报技师的考评。

①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政治表现较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②技工学校(含高中和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政府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技工学校毕业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的。

具有较高技艺,年龄男满50岁以上、女年满45岁以上的高级工,文化程度放宽到相当初中毕业的文化程度。

③刻苦钻研技术,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关键性的操作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

(2)取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5年以上,从事现工种工作15年及其以上的技术工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以申报技师的考评。

①有独到技术专长或做出特殊贡献,以及在省、部级以上工人技术竞赛中取得规定名次,或在市级技术比赛中获得

前三名的工人。

②高级技工学校(班)以上毕业,或经政府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高级技工学校毕业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表现较好,技术较高,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者。

③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得市及其以上证书,政治思想、工作表现较好者。

《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冀人发[1998]191号

4、高级技工班结业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有哪些优惠政策?

参加高级技工班的工人,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高级技工班结业证书》后,可按以下条件破格晋升技术等级(职务):

1、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晋升考核;

2、取得中级工满2年的,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可申报高级工晋升考核;

3、在高级工等级上工作满3年,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申报晋升技师的考评。其中,所学专业与所从事工作专业对口的,本人自愿,可不参加培训,直接参加考试考核。

《河北省人事厅关于举办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工班的通知》冀人字[2005]48号

第4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

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工

作的通知

鄂人社事函〔2011〕75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有关单位: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与对象

凡是与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的工勤岗位人员(含人事、劳务派遣制员工)均可以参加考核工作。

二、考核等级、工种及考试科目

考核等级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考核工种如下:

(一)通用工种:62个(考试科目及代码见附件1)。

(二)行业工种:(通用工种之外的其他工种)根据行业特点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设置。

三、报考条件

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申报条件见附件2。

四、考核内容及方法

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岗位业绩考核加分和高级技师考评。

(一)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技术业务理论,以笔试方式进行。全省统一命题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

(二)操作技能考核按照《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试行)》和《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技能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1

知》(鄂人薪函〔2005〕18号)要求,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指导下,由省人事考试院及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考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生综合成绩满分100分。由第(一)、(二)项构成,分值权重各占50%。

(三)高级技师考评原则上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考评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薪函〔2005〕24号)文件要求执行。

(四)岗位业绩考核加分。为更好体现人才评价工作的能力和业绩导向,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中现实表现突出、服务质量高、业绩贡献大,受到一定层次表彰奖励的同志,予以适当加分。根据用工单位人事部门意见,由各市州人事考试(或工考)部门进行业绩考核,实行岗位业绩加分,统一纳入到技术等级考核考试的总分中,作为划定合格线的量化指标。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五)综合考核结果。技师及以下等级综合成绩达到当年划定合格线以上为综合考核合格;高级技师综合成绩合格并通过评审的为综合考核合格,高级技师综合成绩三年内有效。

行业工种考核原则上按通用工种考核办法进行,但不实行全省统一考核,可根据行业工种特点,调整考核时间、方法及分值权重。调整方案须报省工考办批准后实行。

五、考试组织工作

(一)报名时间。2011年10月8日至10月28日。

(二)报名程序。

考生于2011年10月8日~10月28日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jpeg格式,大小不超过20K),打印报名信息表,由所在单位及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

(三)操作技能考核。2011年11月至12月,各考区考点联系设置考点考场,组织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各市州技师、高级技师的操作技能考核由市州一级工考管理部门组织考核,不在县一级设立考点

(四)专业理论考试。专业理论考试形式为开卷,各考点等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专业理论考试时间统一安排,考场分设。

各市州技师、高级技师的专业理论考试考场一般应设在市、州中心城区。偏远山区县(市)的考场设置,应本着适当集中、方便考生、加强管理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专业理论考试时间:2011年12月17日上午9:00—11:30。

(五)高级技师考评材料的报送。综合成绩公布后,将合格者考评材料报送省人事考试院;200

9、2010年度高级技师考试合格但未通过评审者,2011年度可继续报送材料参加评审。

(六)证书办理。综合考核结果公布后,省直单位等级工和技师合格者填写《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核表》(附件3),单位填写考核意见盖章后,到省人事考试院(省工考办)审核盖章并办理证书;市州技师合格者将表交市州工考管理部门后,由市州统一到省人事考试院办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5篇:事业单位财务岗位职责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员的主要岗位职责

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职责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岗位主要职责:

(一)做好本单位的报账工作

(二)搞好经费预算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发展规划,编制好本单位基本运转的年度用款计划。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员的主要岗位职责

核算单位的“报账员”是单位与会计中心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完善报账员制度,提高报账员素质是提高会计中心核算质量的关键。核算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牵制制度,进行必要的岗位分离,改变目前“报账员”集会计、出纳及“票管员”于一身的现状。建议在财政部门统一协调下,在系统内对报账员有计划地进行定期轮岗,并把好会计资料的交接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岗位主要职责:(一)做好本单位的报账工作

(二)搞好经费预算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发展规划,编制好本单位基本运转的年度用款计划。

(三)固定资产管理。

(四)财务收支活动的分析和总结,根据会计核算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等财务管理工作。 例如本年度有新增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做好如下工作: ①、根据单位发展规划,编制好单位基本建设的年度计划。

②、负责办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手续。根据审定的设计方案,对基建项目进行预算。③、做好工程经费的申请、招投标工作、签定施工合同。负责对基建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进行监督,确保文明施工

④、及时整理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组织竣工项目验收,做好资金结算,配合做好工程经费的审计工作,及时将工程有关资料整理归档或交单位有关科室。建立单位固定资产台帐,负责房屋等固定资产的修缮。

⑤、负责变更工程的项目审定,经本单位批准后督促实施。

⑥、加强对未有监理工程项目的监督,负责对工程材料的质量、数量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建筑工程技术工人岗位职责

门窗车间技术工人岗位职责

技术工人 行政司机岗位职责

技术工人工作总结

技术工人工作总结

本文标题: 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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