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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卫生机构岗位职责(共4篇)

作者:yinsha | 发布时间:2020-06-16 06:50:1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指导意见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具体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七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医改目标,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要求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格人员准入,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以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核心,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基本程序为:科学设置岗位、选聘机构负责人、清退在编不在岗人员、组织竞聘上岗、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二、科学设置岗位

根据《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进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岗位设置。管理岗位的设置,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院长(主任)1名,副院长(副主任)1-3名;一般卫生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1-2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占总岗位的比例乡镇卫生院不得低于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低于95%。鼓励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公开选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

县级卫生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依据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市、区)范围内,通过竞争上岗的形式,择优选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聘期为3-5年,其中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重新选聘。首次公开选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时,各地对于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现任院长(主任),或由当地公开选聘任期不满1年的,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方式继续担任负责人。

四、推行人员定岗竞聘

在切实做好在编不在岗人员清退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并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为2011年5月31日以前进入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已毕业的定向培养计划内的医学毕业生、未满服务年限招聘的执业医师和“三支一扶”人员可参

加定岗竞聘。在编制有空缺的情况下,已聘用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也可参加定岗竞聘,聘用人员上岗后实行人事代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竞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对竞聘对象实行资格准入制度,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对具有执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

五、实行全员聘用制度

竞聘上岗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聘期为3-5年,在聘用期间,对发生医疗事故、收受药品回扣及“红包”、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人员,经查实,坚决予以处理或解聘;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必须按照《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赣人发[2006]7号)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六、妥善安置分流未聘人员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岗竞聘中未聘人员,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采取以下分流安置办法。

(一)正式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正式职工是指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有正式的人事和工资关系的人员。

1、系统内调剂。未聘人员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视情在辖区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

2、允许非专业技术人员提前离岗。截止2010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期满3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提前离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3、三年过渡安置。3年过渡期间,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分流人员待遇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的80%发给;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第三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三年后仍未竞聘上岗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事档案挂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4、鼓励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具体操作办法与事业单位改革统筹考虑。

5、支持学习深造。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由单位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补助比例不低于70%。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如原单位有相应空缺岗位,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聘用。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的工作年限,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非正式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1、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由单位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所有工作收入)。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落实相关保险。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视情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到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的村卫生室聘用。

七、工作要求

实行人事制度改革是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关系到医改深入进行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以政府为主导,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核定的编制(预留定向生和“三支一扶”等人员编制)及时按规定补充人员,原则上两年内分步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管理与指导,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卫生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与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绩效综合考核和激励机制等医改任务同步推进;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建立督导机制,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统筹推进改革任务的落实;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相关资金,做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编办部门要统筹核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发展和改革、财政、编办等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岗位设置、在编不在岗人员的清理、负责人选聘和人员竞聘、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办法等。实施细则经相关部门审核、核准后,按规定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发展和改革、财政、编办等部门备案。各地要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不降低,稳定住广大基层医务人员队伍;同时,要把落聘人员安置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关心落聘人员生活,引导他们转变观念,重新就业,对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平稳有序,取得实效。

第2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主管的职责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主管的职责

会计主管是指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是各单位会计工作的具体领导者和组织者。会计主管的主要职责是:

(1)遵守国家法规,制定财务制度。具体领导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各项财务会计工作要定期研究、布置、检查、总结。要积极宣传、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要把专业核算与业务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改进财务会计工作。

(2)组织筹集资金,节约使用资金。组织编制本单位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3)认真研究税法,督促足额上缴。对于应该上缴的税金、费用等款项,要按照国家税法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督促办理解缴手续,做到按期足额上缴,不挤占、不挪用、不拖欠、不截留。积极组织完成各项上缴任务。

(4)组织财务分析活动,参与单位决策。按月、按季、按年分析计划的完成情况,找出财务管理中的漏洞,提出改善财务管理的建议和措施,进一步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充分运用会计资料,分析经济效果。提供可靠信息,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5)参与审查合同,维护单位利益。审查或参与拟定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文件。对于违反国家法律和制度,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没有资金来源的经济合同和协议,应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对重要的经济合同和协议,要积极参与拟定,加强事前监督。

(6)提出财务报告,汇报财务工作。负责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院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报告财务状况,以便管理人员进行决策。要按照会计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并及时按规定报送给有关部门。

(7)组织会计人员学习,考核调配人员。要建立学习制度,组织会计人员学习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3篇:基层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全面统筹,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创新工作思路,扎实推进三项综合改革。

一、是在改革人事制度方面,按照《柘城县乡镇卫生院改革机构编制标准办法(试行)》全县乡镇卫生院事业编制原则上按照农业户籍人中的0.35‰实行总量控制。乡镇卫生院实行定编定岗,确保以改革更符合客观实行需要。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的70%。

二、是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建立激励性分配机制实行绩效工资制,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

三、是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建立竞争性用人机制。

(一)

实行院长聘任制,各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开选拔,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

(二)

实行全员聘用制,各乡镇卫生院按照人社局核准的设岗方案,在卫生局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聘用工作人员,对所有人员实行竞聘上岗,按岗管理,合同管理。

(三)

切实做好人员分流工作,保持队伍稳定认真落实落聘人员的待遇,并视情况推荐聘用,稳定职工思想,保持大局稳定。存在的问题

要进一步加大,医疗技术人才队伍及培养和建设,以培养实用人才为重点,通过公开选拔大专院校毕业生下基层、三支一扶、“11111”工程,为基层医疗机构培养技术骨干,通过学历提高、对口扶持、进修学习等有效手段提高现有基层卫技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服务能力。通过为基层招聘执业医师,鼓励大学生下基层等优惠政策为基层医疗机构充实技术人员。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畅通基层医疗机构进人渠道。

总之,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要求,将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使各项综合改革更切合实际,更能推动工作落实,更能提高健康保障水平。

第4篇: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

山西省卫生厅

第一条为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09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依据有关医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国家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严格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根

据其核定的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合理确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品种数量。

第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公示基本药物的名称、生产厂家、剂型、规格、价格等相关信息。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因防治需要,可以配备使用经省政府批准增补的非目录药品,但非目录药品销售额不应超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额的30%。非目录药品执行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购进、贮存、使用以及不良反应监测、应急处置等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第九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等基本药物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按规定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要纳入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对

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基本药物的医务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的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的义务。患者或其家属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的权利。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及零差率销售等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督导检查,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对未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完善基本药物使用监测信息系统,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发布监测评估相关信息,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全民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

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费用负担的重大民生工程。制定本办法,就是要规范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行为,引导和促进合理用药,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办法》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都做了哪些规定

首先,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以公平获得的药品。目前,国家公布了基层版的基本药物目录,共307个品种,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205个,中成药102个,为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需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省增补了209个品种,作为基本药物的补充。

第二,《办法》中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所谓全部配备使用。是指除基本药物(补充目录药品)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品种。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品种和数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范围、服务功能和实际需求确定。

第三,《办法》中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这有三层含义:一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配备使用由省药招办采购确定的基本药物,不能配备使用没有中标的品种。二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从各市确定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基本药物,不能从其他渠道购进基本药物。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基本药物时,不能加价,多少钱进,多少钱卖。

第四,《办法》中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公示基本药物品种、价格等相关信息,并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广大人民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购药时,发现药品不是基本药物、药品价格高于公示的价格等情况时,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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