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比工作岗位职责
第1篇:综合治理“性别比”工作兼职单位职责
综合治理“性别比”工作兼职单位职责
一、宣传部门:大力宣传有关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形成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社会氛围。
二、纪检部门:积极支持配合打击“两非”专项整治活动,对此项检查中发现有关案件进行查处,协调处理。
三、卫生部门:整顿医疗市场,取缔非法行医,对公立或非公立医疗保健机构B超机数量、型号及操作人员进行登记、清理、监管。积极与人口计生部门信息沟通、协调。负责本系统“两非”案件的查处。
四、派出所:依法做好出生人口的户口登记工作,向有关部门提供准确的人口统计数据,配合计生、卫生部门开展打击“两非”活动。
五、学校: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纳入各村小学的教育内容和教学活动中。
六、妇联:广泛宣传人口形势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育。
第2篇: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1
“2012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重点年”活动,领导高度重视,部门积极配合,宣传倡导深入,制度落实规范,利益导向有力,“两非”加大惩治,治理成效明显。严格落实省、市将打击“两非”行为细化到部门责任,落实率100%。全市共查办“两非”案件193起,罚款51.8万元,没收B超3台,产床1张,妇科器械9把,没收终止妊娠药品519盒。根据卫生出生实名登记数据显示,出生人口性别比呈下降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2012年4月16日至17日,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副主席甑砚率国家六部委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联合督查组莅临焦作督查评估,给予了“领导高度重视,标本兼治得力,宣传治理并重,部门协作联动”的高度评价。2012年7月18日至20日,全省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培训会在焦作召开,《焦作市人口计生系统“两非”案卷规范指南》在全省得到学习和推广。
第3篇:出生性别比工作总结
碧峰乡二00九年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治理
工作总结
为了有效遏制我乡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构建平安、和谐社会,我乡在各部门的努力工作下,出生性别比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制度建立
年初建立健全了“出生婴儿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B超使用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技术人员管理培训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等,为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工作措施
1、成立了以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计生、公安、医院、技术服务站、妇联、司法和综治办负责人任成员的治理工作组,实行定期与不定期对全乡所有个体诊所和药店进行逐一检查登记。
2、切实做到关爱行动,组织干部和育龄群众以知识竞赛的形式来关注女孩。帮助农村中独女户和两女绝育户解决好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严查非法捡(抱)养和遗弃女婴的违法行为。开展“关爱女孩”活动,结合县、乡机关“三结合”帮扶,对全乡210户一般计生户、独女户和两女户进行慰问,发放慰问金12000元。
3、进一步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大力宣传“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新婚育观,把《正安县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实施办法》宣传工作重点放在现有的独生子女户、无孩户、二女户家庭中,解决好农村“养儿防老”的后顾之忧。
4、充分利用宣传车巡回宣传《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公路沿线、街道、村所在地、各个体诊所和药店张贴《省人民政府85号令》和关爱女孩的标语,印发宣传品5000余份,书写宣传标语15幅,录制宣传磁带7合,专刊28期,普遍召开一次群众会宣传整治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工作效果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和清理活动,打击遗弃女婴和溺婴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了乱抱乱捡的现象,规范了B超使用的管理,对各个体诊所和药店的清理使其知道了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
碧峰乡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00九年十月五日
第4篇:性别比治理工作制度
凭证引产制度
1、妊娠14周以上,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凭证引产。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要求人工终止妊娠者:实施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实施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等相关证明、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3、不符合规定妊娠,要求终止妊娠者;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其中属于未婚妊娠的,只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审批管理制度
1、政策内持证怀孕对象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由省批准需要胎儿性别鉴的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会诊、审核后出据诊断证明并签字。
2、实施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的机构,应当查验政策内持证怀孕对象身份证、生育证、医学诊断证明,详细登记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并保存上述有关证明。
3、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技术服务人员应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和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相关工作。
4、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报高,应当有两名以上经资格认定的执业医师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孕妇持上述医学诊断证明到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大规定进行鉴定。
5、获准开展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要依法执业,规范服务行为,认真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质量。
6、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本行行政辖区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通报检查结果。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施术单位应经卫生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职业许可证。
2、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3、技术服务人员应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和《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合格证》,施行持证上岗。技术服务人员不得在未取得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机构从事相关工作。
4、政策内怀孕要求终止妊娠的对象,在施行引产手术前,医务人员要认真查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生育证、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据的医学诊断证明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出据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属离婚或丧偶对象,要查验相关证明《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5、政策外怀孕终止妊娠的对象,要查验并登记其身份证和乡(镇)街道办计划生育部门出据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其中对未婚妊娠对象,只需查验并登记其身份证后即可手术。同时应将上述有关证明材料或核对后的复印件与手术医案一并存档备查,并及时填写《——年——月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
6、对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不得施行手术,并于24小时内及时向当地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对确需紧急终止妊娠的(如意外伤害、患严重疾病等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对象,承担施行终止
妊娠的机构应由3名以上医师的共同诊断签字后方可实施手术,实施后缺乏相应证明材料的,应在三天内向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完善相关材料存入档案。
8、将受术者身份证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人工终止妊娠批准证明同手术医疗文书一并存档,并填写《——年——月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
9、技术服务机构在施行终止妊娠过程中,要严格技术操作规范,保障受术者的健康安全,保护妇女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10、查验登记的人工终止妊娠资料和医案资料均要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超声波诊断仪、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管理制
度
1从事超声波诊断仪、染色体检测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执行资格证书,从事超声波诊断技术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注明计划生育超声波诊断项目。
2、严禁使用超声波诊断仪、颜色体检测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在超生波诊断室、染色体检测室等相关场所应当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温馨醒目标志。
3、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产前诊断技术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操作人员,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4、个体医疗机构和个人不得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技术。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超声波诊断仪、染色体检测设备后,应于1周内将购置设备的品牌、型号、功能、产地、购机时间、出厂日期、出厂编号、使用单位、操作员姓名、操作员基本情况、操作员照片、公章,主要工作用途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同级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办公室备案。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的超声波诊断仪的型号和性能应与
被许可的业务范围相一致。超声波诊断仪指定具有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专人保管使用。对孕妇使用超声波诊断仪施行检查的,技术人员应填写《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表》。
5、技术操作人员应当执行技术操作常规,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技术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相关工作。实施胎儿性别鉴定的,技术操作人员要查验孕妇《身份证》和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三人以上专家组集体审核签字的医学诊断证明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委所开具的证明。产前诊断报告由两名以上经资格认定的执业医师共同签发,并将孕妇(身份证)复印件、上述一些诊断证明、人口计生委所开具的证明和鉴定检查报告一同存档备案。
6、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对本行政辖区内使用超声波诊断仪、染色体检测技术的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查处。
药品经营、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登记制度
1、严格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管理。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及时服务机构使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取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资格且具有县级以上卫生、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证明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药品批发企业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要与终止妊娠机构购进、使用药品的情况达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每月要及时填写《——年----月企业终止妊娠药品销售情况汇总表》,并上报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3、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4、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保管终止妊娠药品,并长期保存处方。每月核对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
5、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格遵医嘱发药。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要将:使用时间、使用对象姓名、年龄、单位或住址、持生育证情况、现有孩次、孕情、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定期上报。
6、获准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机构应详细登记本单位使用终
止妊娠药品情况。及时填写《——年——月使用终止妊娠药品情况登记表》,同时每月要填写《——年——月终止妊娠药品情况汇总表》,上报当地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7、终止妊娠药品主要种类:
(1)米非司酮片(商品名:含珠停、息隐);
(2)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喜客馈);
(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夫诺尔);
(4)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缩宫素)
(5)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统计
报告制度
1、依法开展终止妊娠业务的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引产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确保有关数据真实、可靠、准确、有效。
2、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要认真填写《——年——月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年——月引产、死产情况汇总表》,分别于次日的5日前上报县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3、县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年——季度引产、死产情况汇总表》报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4、县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辖区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组织不定期抽查,对不能如实上报情况、弄虚作假、工作失职的,要对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给予严肃的处理,并责令该单位业务科室进行整改。
5、对于在医疗机构外自然流产的政策内怀孕对象要在三天内报告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派2人以上工作人员前往调查核实情况,调查核实后,写出调查报告,书面上报县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新生儿出生实名登记、死亡报告制度
1、落实出生统计报告制度。从事主产技术的机构应查验住院分娩的孕妇的身份证、生育证等相关证明,对新生婴儿施行实名制登记制度。新生儿出生后,详细填写《分娩手术登记表》,严格按照等级情况,发现无生育证需要求生育的孕妇,应于发现当日向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各乡(镇)卫生院和乡(镇)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要共同做好本辖区非住院分娩婴儿的出生统计工作。
2、新生儿出生后,其父母应在当月内持《出生婴儿医学证明》将新生儿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分娩地点报村计划生育管理员。村计划生育管理员应在一月内对新生儿访视一次,准确填写《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单》,逐月逐级汇总上报县级人口计生委。
3、新生儿在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死亡的,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由两名以上医生签发的死亡证明。新生儿父(母)应持婴儿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乡镇、街道办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4、新生儿在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外(家庭、个体诊所)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三天内向乡(镇)街道办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报告。乡(镇)、街道办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应对新生儿死亡予以核查,并出具由2名以上人口 计划生育工
作人员签字的死亡证明文字材料。
5、凡政策内出生婴儿死亡的,所持生育证作废,根据有关证明和调查材料,重新申报生育证,凡弄虚作假,生育证作废,并限期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6、医务人员为产妇出具假《婴儿死亡证明》的,每发现一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规定处有关责任人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国家职工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7、如实上报新生儿出生、死亡情况,严谨谎报、瞒报。
人工终止妊娠、新生儿死亡换发生育
证审批制度
1、符合法定是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未经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溺婴、弃婴、无原因孕情消失的情况,经查实,对当事人按《“两禁”条例》进行处罚;对符合法定生育二孩条件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已领取二孩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2、政策内妊娠妇女,人工终止妊娠或新生儿死亡的,由本人写出申请,填写《人工终止妊娠、新生儿死亡换发生育证申请审批表》,经乡、村初审盖章后,报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抽调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写出专题调查报告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存档备案。
4、调查取证工作要真实、认真、负责;取证材料要真实、可靠,并存档备案;调查结果要写出调查报告、审查结论和处理并有分管领导签字。
5、由专人妥善保管审查资料。
全程跟踪管理服务随访制度
1、乡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村(居)委会应严格落实健康检查制度。对政策内妊娠妇女,乡级包村干部及乡级人口吭声生服务中心医生和村级管理员实行“三包一”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书。
2、发现政策内妊娠的,应及时登记造册,乡(镇)街道办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及时填写《政策内——胎生育全程跟踪管理服务表》,详细登记孕妇姓名、年龄、单位、住址现孕情况、预产期等基本情况,并报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3、村人口计策管理员对孕妇每月访视一次,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工作人员每2个月访视一次,跟踪服务,记录孕情,并逐级上报。
4、孕妇外出1个月以上,应办理流动人口计策管理手续,纳入流入地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寄回流入地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在外地生育的,应当在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寄回流入地出生医学证明。外出孕妇孕情消失的,应出据县级以上人口计策部门的证明,情况不明的应立即逐级上报,村计划生育管理员上报乡级人口计生部门,乡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县级人口计生委。
5、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对乡、村两级的孕情跟踪随访工作进行2次以上的检查,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6、落实产后访视制度,相关责任人负责认真填写《政策内生育全程跟踪管理服务表》。婴儿出生一周内、两周、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各访1次,至婴儿1周岁止。
政策内孕情消失信息通报制度
1、村(居)计生管理员要定期对政策内妊娠对象入户随访,发现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和原因不明妊娠消失的,及时上报乡(镇)街道办人口计生部门。
2、乡(镇)街道办计划生育所术服务人员要做好对政策内妊娠对象跟踪随访,定期做好生殖保健、孕情监测服务,建立孕情跟踪服务档案,发现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和原因不明妊娠消失的,及时上报乡(镇)街道办人口计生部门。
3、乡(镇)街道办包村干部要定期对政策内妊娠对象进行入户随访,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发现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和原因不明妊娠消失,及时上报乡(镇)街道办人口计生部门。
4、乡(镇)街道办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要坚持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制度,完善政策内妊娠跟踪制度,建立政策内妊娠跟踪服务档案。落实政策内妊娠对象“三包一”目标管理责任制,发现政策内妊娠对象妊娠突然消失,及时查明原因,填写《政策内妊娠消息通报单》,迅速上报县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5、县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接到乡(镇)街道办上报的《政策内妊娠消失信息通报单》,及时组织人员,立案查处。
计生、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联席会议制
度
1、联席会议由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级每半年召开一次,县级每季度召开一次,人口计生、公安、卫生、药监等部门分管副职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通报相关单位落实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研究部署联合执法检查,做好会议记录。
2、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人口计生、公安、卫生、药监等部门由分管副职负责,指定本部门专人负责经常性的信息沟通工作,每季席末以书面形式互相通报,每年工作信息不少于8篇。
3、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由各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制订联合执法检查方案,并经联席会议通过实施。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落实综合治理办公室制订联合执法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落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相关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纪案件,由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依法立案查处,查处结果上报上级出生人口性别综合治理比办公室。门协作制度
专项整治报告制度
1、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手术、胎儿性别鉴定和助产技术服务的行为,打击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
2、卫生、药监、计生所查案件情况要及时互通信息。
3、市、县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填写《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妊娠案件等情况统计表》,并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区域协作制度
1、强化与外地区接壤县(市、区)、乡(镇)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综合治理措施,加大打击违法行为的工作力度,防止影响周边地区。
2、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计生委、教育部等11部委《关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国计生发[2002]111号),加强与周边地区协作,保持联系,互通信息,相互交流,配合打击违法行为,共同努力创造周边地区良好的人口环境和生育秩序。
3、定期召开周边地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联系会议,共同商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有效方法和措施,互相学习,借鉴专项治理工作经验,促进专项治理工作共同健康开展。
住院接生登记制度
1、凡依法开展接生服务的医疗、妇幼保健单位和医疗技术人员,经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和身份证,确定生育证、身份证与本人相符后,方可接生,并详细填写《分娩手术登记表》
2、发现无生育证的,及时通报当地计生部门。
3、在各乡(镇)生产的,医疗机构必须在12小时内且在产妇未出院情况下,报乡(镇)计生办。
4、在县城生产的,医疗机构必须在12小时内向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出生情况,并详细填写《政策外分娩手术登记表》,属急救手术又无法确认系有证生育的,可先采取医学抢救措施,待转安后,应立即向县计生委报告。
5、不对孕妇查验生育证或明知孕妇无生育证,也不向计生部门通报,故意为无证人员接生的,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7条规定,每发现一例,处有关责任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依法从事助产技术的机构,填写《分娩手术登记表》和《政策外分娩手术登记表》时,要认真细致、规范,不准缺项、漏项,更不准无故不登记。
四项手术证明管理制度
1、原则上县计生宣技站不接生,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不做四项手术。
2、县计生委要按要求,加强对四项手术证明的管理。
(1)由专人负责,凡外地四项手术证明不得在本县范围内使用。在领取四项手术证明时,必须将上次所领证明的存根上缴发证单位审验,审验无误后,方可领取新的四项手术证明。如果发现丢失或空白存根,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加强对开出四项手术证明的管理。存根由施术单位保存,第二联由乡(镇)计生办建立卷宗,第三联交受术者本人保管,三联相照,分年度存放,不得丢失。
(3)规范填写。施术医生要按照证明所需项目填写,字迹要清晰,印章要齐全,并填写受术对象的身份证编号,做到身份证与证人相符。
(4)实行责任追究制。施术医生在接待绝育、引、流产对象时,必须查验受术对象的正式身份证后,才能开具绝育或引、流产证明,如出现骗取证明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
1、有关部门要按照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中的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尽职尽责,责任到位。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有关单位,要把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的责任目标,列入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2、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中,因工作不负责或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严惩。
(1)有以下情形的,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处罚,并进行责任追究。发现一次,查证核实对单位通报批评,当事人调离其原工作岗位;发现二次及二次以上,查证核实后,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①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作配合不积极,制度不落实,信息不通报,报表不及时,工作无记录,省检查考核工作落后的。
②使及B超、染色体监测技术的医疗单位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③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持有生育证对象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没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手续的。
④医药、医疗保健、计生部门未经批准私自出售并开展药物终止妊娠的。
(2)有以下情形的,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严惩:
①个体医疗机构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及做假节育手术的。
②医疗保健单位、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按程序操作,造成终止妊娠手术对象死亡或手术并发症的,交司法部门依法严惩。
监督举报制度
1、积极争取、联系各级人大及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法检查,对违法者严肃处理,保证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
2、加强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的监督,对违法者公开曝光,警示众人。
3、相关部门组织专门的执法监督检查小
4、人口计生、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并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1、加大宣传教育经费投入,搞好宣传品进村入户和环境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转和舆论环境。
2、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传播新型生育文化,逐步改变群众传统落后的婚育观念,使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传媒,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人口计生政策、法律法规和计生知识,做到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效果突出。
4、充分发挥生育文化大院的作用,调动群众中的文艺积极分子,自编、自导、自演计划生育节目,寓宣传教育于娱乐,寓宣传教育于生活。
5、积极开展“关爱女孩”讲座,注重新知识、新内容、新理念的传播,增强广大干部和育龄群众对关爱女孩行动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商量的认识。
6、宣传教育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结合。
7、计生、卫生、药监均应定期(考核)、不定期对其医务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以及法律法规、政策等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8、各医疗保健、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医药门店要在B超室、妇产科、药房、药店、个体诊所设置警示牌。
第5篇:性别比工作当前困难
1、区域协作配合不力。一方面,关爱女孩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尚未形成全国“一盘棋”,部分地区严打态势尚未形成。由于各地打击力度不平衡,一些群众就到其他地方去做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单靠一个市县区从事这类活动的医生和医疗机构的打击显然“鞭长莫及”。另一方面,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存在不平衡现象。以现住地管理体制未能真正得到落实,产生现住地管不好,户籍地无法管,又到承担管理不到位的责任的现象,造成育龄群众暗婚暗育、出生女婴漏报,特别是持证孕妇隐瞒孕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更加隐蔽,难以发现查处。
2、依法打击力度不够。首先,案件查处主体不明确。“两非”行为的查处主体是计生、卫生和药监部门,而且是分别查处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两非”案件。实际工作中,存在衔接协调的实际困难,很难做到部门主动查处。很多地方采取党政领导挂帅的方式,成立专门组织,但由于是临时机构,往往出现“时紧时松”局面,难以经常化、规范化。
3、相关社会经济刺激政策的影响。由于经济欠发达,特别是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现有的奖励、优惠、扶助政策标准低、发放面窄,导向作用不明显。
第6篇:性别比治理工作总结[优秀]
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遏止新安路街道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确保新安路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新安路街道办事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依法治理。贯彻“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清查、重点打击,坚决取缔和扫除违法违规的“黑B超”、“黑诊所”、“黑药店”,通过集中治理努力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为全面建设和谐新安路街道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现将本次清理清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新安路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召开性别比综合治理会议,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统一成员思想,对照活动方案,专题研究部署,制订工作计划,并明确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切实做到了组织领导到位。同时根据各自的职责,根据文件精神,说明各自应该承担的职能,并对各社区(村)今后如何开展这项工作作出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要求各社区(村)主任作为这项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做到了责任明确到位。
二、强化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
在各社区(村)办公楼前开展“以人为本、关爱女孩、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为主体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有利于女孩成长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形成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社会风尚,做到氛
围营造到位。
三、专项督查,集中整治
根据我辖区实际情况,办事处组成一支督查小组,对辖区内药店、诊所、宾馆、保健品店进行排查走访;经过实际走访,我辖区药店、诊所等无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2012年7月31日
第7篇:性别比宣传工作计划 2
2012年度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宣传教育
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等11部门联合下发《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和《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全面做好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
娠工作,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乡实际,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为指针,围绕宣传教育这个中心环节,引导广大群众 1
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建设社会主义的新型生育文化。
二、工作措施
通过工作,力争三至五年内我乡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正常。
1、深入持久地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型文化,发展人口文化事业,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举措。围绕推进“新农村新农家新农民”建设、深化关爱女孩行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落实奖励扶助政策等重点内容,2012年全乡各村(居)要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教育,使群众自觉实行优生优育、晚婚晚育、生殖健康、人口早教和独生子女培养等科学知识和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新型生育观念,做好新时期计生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
2、在去年已建有的永久性标语,固定宣传栏的基础上,今年要达到每个村(居)民小组要有一条永久性宣传标语,每个社区和居委会要有一块1至2平方永久性宣传碑牌或宣传栏。在2011年的马坝村苗族“四月八”活动时集中开展一次“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文艺汇演,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等文明观念。利用“5〃29”协会活动日、“7〃11”世界人口日等重大节日搞好进村入户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平时定期或不定期的下村宣传和开展一些“婚育新风进万家”小表演活
动。
3、做好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利用节假日组织社会宣传,发放宣传品,与群众面对面进行宣传,讲解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识,认真开展“三下乡”活动,把宣传品送到农村、送给农户,保证90%以上的宣传品进村入户。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人口理论和生殖生理、晚婚晚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有关科学知识教育,用比较通俗和系统的科学知识武装群众的头脑。组织文艺活动,向群众宣传《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避孕节育知识等,以确保群众知晓率在95%以上。使他们了解婚育科学的道理,摆脱愚昧无知、听天由命的状态,逐步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观念,把婚育行为引向科学指导的轨道。
2012年4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