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顾问工作, 加强公司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下属子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为履行法律相关职责的内设机构, 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法务工作。
内部法律机构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直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由风险控制部代表公司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内部法律机构应当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公司法律顾问由公司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为公司各部室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
(三)根据顾问合同约定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四)根据顾问合同约定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根据需要参加工程、经济、贸易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
(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设立、产业投资、融资、企业改制、并购重组、股权转让、资产出售、破产清算等专项事项;
(七)根据需要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八)协助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九)根据需要对公司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公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十)接受公司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六条 公司各部室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 (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七条 法律顾问履行前述第五条(二)、(三)、(四)、(五)、(六)、(七)、(八)项工作职责,各部室须向风险控制部备案。
第八条 重大案件的诉讼方案应由法律顾问拟定,风险控制部提出建议,报公司支部会审定。
第九条 凡须经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文本或其他文书,均应根据情况适当提前送达法律顾问处审查,为法律顾问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时间。若有紧急情况,应当及时与法律顾问沟通协商解决。
第十条 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釆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二)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三)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四)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应当对履行职责期间所知道的公司商业秘密负保密义务。不得以公司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所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应确保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 对于诉讼、仲裁案件,如因受诉法院或案情等因素,需要另行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的,法律顾问可以提出建议人选供参考。
第十五条 内部法律机构应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适时梳理分析 并根据需要提供分析意见。
第十六条 风险控制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购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等法律书籍、资料,订阅相关法律报刊杂志。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办理公司法律事务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代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根据事务的归属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险控制部制定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