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法律顾问先进事迹
第1篇:村居法律顾问实施意见
东河司发„2011‟37号
关于实施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 “黄蓝”两大国家战略顺利实施,更好地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促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根据东营市司法局《关于实施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的意见》(东司发„2011‟40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区实施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建立覆盖城乡的基层法律顾问服务体系。现就实施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实施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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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服务和保障“黄蓝”两大国家战略顺利实施,全面整合司法行政资源,积极构建以法律服务队伍为实施主体、覆盖城乡的社会法治化建设工作新体系,促进城乡基本法律服务均等化、一体化,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目标任务:到2011年底,实现村(居)聘请法律顾问100%的目标,促进法律顾问与农村合同监管工作、调解工作、法律援助工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相结合。到2012年底形成比较完备、运转协调的法律顾问服务机制,基本满足村(居)集体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
二、实施主体、服务对象和服务形式
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实施主体是: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法律援助律师以及部分司法所干警。
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村(居)集体组织、村(居)群众以及在辖区工作、生活的外来人员。
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服务形式是:法律顾问实行委派制。为村(居)集体组织和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解疑;定期开设法制讲座,开展普法教育;帮助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参与“民主法治村”建设和依法治村(居)工作;开展法律援助行动,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参与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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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重大疑难纠纷的调处;协助处理村(居)集体组织和居民的涉法事务;配合村(居)开展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并反馈广大人民群众需求及对司法行政系统的意见建议。
法律顾问承担涉诉业务及需要投入较多精力的非诉讼业务时,可以收取费用,但收费应适当予以减免,其他服务应一律免费提供。
三、主要内容
村(居)法律顾问主要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开展活动,真心实意为民办好事、办实事。具体做到“五个结合”:
(一)村(居)法律顾问与农村合同监管工作结合。围绕农村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对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发包、小型工程招投标等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起草、审核重大合同,参与项目谈判,规范村级经济行为。
(二)村(居)法律顾问与调解工作相结合。各司法所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实行法律顾问担任顾问单位调解组织成员或人民调解员制度。法律顾问要积极参与顾问单位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安全事故以及群体性纠纷、个人重大纠纷的调解,发挥专业优势,引导当事人更多地通过调解和其他非诉讼手段消除纷争,化解矛盾。顾问单位发生较大矛盾纠纷,必须通知法律顾问参与调处,并在其指导下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达不成-3-
协议的,由法律顾问引导当事人走诉讼渠道解决。
(三)村(居)法律顾问与法律援助工作相结合。村(居)法律顾问要积极宣传法律援助政策法规,对经济困难、符合下列事项的村(居)民提供法律援助: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而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原则上顾问单位发生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顾问负责办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四)村(居)法律顾问与普法依法治理相结合。法律顾问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提高村民法律意识,提高村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农村社会事务的能力;帮助完善村(居)“四民主、两公开”制度,协助起草、审核和修改村规民约、规章制度、法律文书,帮助开展民主法治村(居)创建活动,推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
(五)村(居)法律顾问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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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开展义务法律咨询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与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联系密切的基本法律知识,增强服刑人员的法制观念及法律意识,使其转变观念,重新做人,顺利回归社会;与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开展“一帮一”或“多帮一”的帮教、帮困扶助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村(居)法律顾问常规工作制度。一是定期服务制度。法律顾问每季度末月25日到村(居)工作室工作半天,为村(居)组织和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每半年在村(居)举办一次法制讲座,对村(居)组织和居民进行法律培训。法律服务顾问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开展大型送法下乡或集中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氛围。二是限时服务制度。法律顾问在接到村(居)具体法律服务需求后,两个工作日内必须提供法律服务;对于村(居)组织、居民的电话法律咨询,一般应随问随答,疑难问题不超过两个工作日答复。三是工作日志制度。法律顾问应将所联系村(居)的基本情况,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方法和结果详细记载,做到一村(居)一卷、一事一记、一次一记。办理具体法律事务的,要一事一档。四是工作报告制度。法律顾问要利用受理案件、解答咨询、调解纠纷的职业优势,注重收集整理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大规模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信息,及时上报给所在地司法所,确保不稳定因素发现及时、情报准确、分析到位、研判得当,为掌控社会矛盾动态提供有益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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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五是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机关股室联系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制度。督查指导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开展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帮助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年终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的完成情况与包片联系的局领导班子和股室同奖同罚。
(二)加强检查考核。区司法局制定考核奖惩细则,把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列为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机构和司法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年底对司法所及法律顾问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年终通报。对工作突出的法律顾问上报市司法局进行表彰,对年内顾问单位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重大治安案件、越级上访事件,法律顾问参与调解、诉讼不及时的,或迟报、漏报、瞒报顾问单位重大信息的,或因服务质量差,引起顾问单位及群众严重不满的,区司法局将据实上报市司法局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
(三)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要以促进公正廉洁执业为目标,全面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和队伍的执业监督,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队伍诚信建设,端正执业理念,提升执业公信力,确保公正廉洁、服务到位。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确保法律服务人员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提高服务科学发展的意识和能力。以提高服务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力度,-6-
特别是加强诉讼、仲裁、调解、普法、涉法信访等专项法律服务业务技能的培训,发挥司法行政系统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为“黄蓝”国家战略顺利实施、维护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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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村居法律顾问协议书(版)
顾问单位(甲方): 村(居)民委员会 法律顾问(乙方): 律师事务所
为加强依法治村(居),提高社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与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全面加快建设法治幸福萝岗,根据区政府《关于萝岗区建立基层组织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按照政府主导、择优选聘等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法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其常年公益法律顾问,乙方同意接受此聘任,特订立本合同,共同承诺遵守如下协议:
1.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1甲方指派专人负责与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系工作,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1.2甲方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支持。 1.3甲方组织安排法律顾问办理本基层组织的法律事务时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客观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合理方便。
1.4综合、研究和处理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1.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2.乙方的服务范围
2.1受甲方委托参与甲方日常管理工作,为其提供政策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解读,为其内部管理和对外交往的重大决策行为
—1—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2参与甲方辖内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为甲方的社区群众开展法律咨询或法律培训服务。
2.3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受萝岗区司法局及区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承办甲方辖内涉法涉诉的维稳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
2.4协助甲方的人民调解组织处理涉法涉诉纠纷,为其提供法律专业指导意见。
2.5配合甲方做好辖内的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为突发群体性、敏感性事件开展法律疏导。
2.6依法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所涉重大法律事项开展调查、论证,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参与重大项目或合同谈判、签约活动。
2.7为甲方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征地拆迁、股份分红等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8依法接受甲方及其社区群众的委托,代理其进行诉讼、仲裁、调解、调查等法律事项。
2.9经双方友好协商,受甲方委托处理其他法律事务。 2.10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公益法律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及其辖内群众涉及经济、民事、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非日常管理与社会服务的投资、融资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3.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3.1乙方应当保证至少一名符合条件的执业律师作为甲方日常法律顾问工作的负责人,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换法律顾问团队的组成成员,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3.2乙方指定的负责人负责办理甲方日常法律事务,受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交接文件和资料等。
—2—3.3乙方保证在履行其义务时依法依规为甲方提供优良、高效的服务,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及其群众的合法权益。
3.4乙方及其律师应依法依规防止律师冲突,如遇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不接受委托、更换承办律师、终止委托关系等措施。但因甲方未如实说明利益冲突情况,导致乙方违反有关规定的,其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5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3.6本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
3.7 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为有利于总体工作的完成聘用其他专业顾问。
4.双方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4.1甲方及其辖区群众委托乙方处理2.10项中的专项法律事务时,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4.2甲方应当为律师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办公场所外悬挂法律服务站标识牌,在辖内做好宣传工作,尽量为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安全保障。
4.3乙方指派的律师应掌握并熟悉农村征地拆迁、土地承发包等涉及农村重大法律事务的政策法律法规,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应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并有权拒绝甲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有权拒绝他人的非法干预。
—3—4.4乙方指派的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享有知情权,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向甲、乙双方汇报,并对其接触、了解到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4.5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改进,并向萝岗区司法局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5.法律顾问费用
5.1法律顾问费用暂时按照区政府《关于萝岗区建立基层组织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待广州市委、市政府正式通过《广州市关于深入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后,按照区政府下发的新文件执行,须由萝岗区司法局统一支付的部分由区司法局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其他顾问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5.2非常年公益法律顾问服务事项的收费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乙方应参照法律服务市场价格给予甲方优惠。
6.工作费用
6.1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1)相关司法、行政、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必要的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3)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4)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7.其他事项
7.1本协议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限届满后,双方可另行协商续约。
7.2本协议书所作安排,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全面履行,不得违反。一方严重违反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提请萝岗区司法局进行协调解决。
—4—7.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处理,并报萝岗区司法局。
7.4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交一份给广州市萝岗区司法局备案。
7.5本合同是在萝岗区司法局主持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公益法律服务合同,相关的律师工作受萝岗区司法局监督、管理和指导,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主动、及时向萝岗区司法局报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推进村(居)基层组织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完善发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二○一 年 月 日 二○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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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2018年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村(居)
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尊敬的领导、社区工作人员、律师同行,下午好!
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在2018年担任珠海市高新区鸡山、银星、唐家、唐乐4个社区的公益法律顾问,在珠海市司法局及高新区司法所的指导和支持下,我所按期完成各项法律顾问服务和法律活动,通过法律顾问服务平台,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尽心尽责在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公益法律宣传、纠纷调解等法律服务,深受服务社区及居民的信赖。我所村(居)法律顾问为实现依法治村(居)发挥重要的作用。现将2018年我所的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总结如下:
一、我所村居法律顾问定期提供日常法律咨询,预防矛盾发生,促进社会和谐。
法律顾问定期到社区走访,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累计约2百余人,帮助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导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风气。居民对法律方面存有空白但生活中必须用法,法律顾问便在法律与居民间起到了二者的桥梁作用,具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法律顾问进一步满足群众日渐增强的法律服务需求,村居法律顾问的主动走访和法律意见能预防矛盾、减少纠纷,深受居民的信赖。
二、我所村居法律顾问积极普法宣传,增强居民法律意识、养成良好守法习惯。
社区法律顾问为各社区进行法律讲座共20次。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与社区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居民生活处处彰显法律,《民法总则》修订的亮点更是社区法律讲座和宣传的重点。社区法律顾问根据《民法总则》修订的亮点,在民事权利能力胎儿权益的保护、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定和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权确认等法律问题上,结合司法实践、通过案例分析,通俗易懂地向社区居民讲解《民法总则》的法律适用。另外,《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暑期安全》等亦是对居民进行法律讲座的重点。同时,村居法律顾问走进校园,有针对性地为学生进行普法讲座,将校园暴力应对方法及暑期安全知识传授给学生们。村居法律顾问进行的各类主题讲座,让社区居民和学生们获益良多,增强了对法律的认识和信仰。
另一方面,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共13次。针对《宪法修正案》、《非法集资活动》、《民法法治》、《扫黑除恶》、《禁毒宣传》等举办相关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随着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高新区司法所紧随司法发展的步伐,携手社区法律顾问,及时有效地向社区居民普及法律知识。高新司法所及各社区与社区法律顾问携手共同创造一个懂法、守法,良好有序的法治社区环境。
三、我所村居法律顾问助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实现矛盾就地化解。
村居法律顾问多次参与邻里关系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等基层纠纷调解,实现矛盾就地化解。村居法律顾问作为“第三方”独立于当事人,且因其专业水平容易获得居民的认可与信赖,因此调解的成功率大大增加。其中,村居法律顾问曾为鸡山社区一起因火警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调解,开始双方对赔偿数额互不让步,对立情绪不断加强。村居法律顾问了解情况后主动出面帮助调解,与双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及娴熟的职业技巧协助计算赔偿方案,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初步的调解意见,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认可。该案中,充分体现了一名优秀法律工作者的专业技能和服务基层促进和谐的责任担当。
一举多得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可以说是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引导群众消除对司法程序认知的盲目性,使群众能够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升全社会化解矛盾纠纷的效率,推进社会法治建设向更深层次发展。四、我所村居法律顾问为社区审查、修改、起草民事经济合同等法律文书
村居法律顾问为社区决策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居委会民事经济合同进行审查把关,并出具法律意见。比如:唐家社区在项目采购过程中,由于合同标的额高达25万,征询村居法律顾问意见,律师详细了解情况后,就《项目采购合同》提出法律意见,并根据双方的合意对合同进行修改;同时为唐乐社区修改《技术服务合同》从而确保社区的利益。
五、我所村居法律顾问参与村居社会事务管理
村居法律顾问除了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外,还应各居委会的邀请,为居委会日常管理提供法律意见,提高居委会依法管理和服务公共事务的水平,协助居委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比如:村居法律顾问担任顾问期间曾为鸡山股份合作公司处理有关鸡山村旧村改造项目的法律事务。
六、目前,村居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存着基层组织工作深入度不足、政策性文件掌握不够,工作进展不平衡等问题。针对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我所将一方面鼓励村居法律顾问主动学习,把工作做实做细。另一方面进一步对村居法律顾问进行专项培训,提升村居法律顾问对村居基层组织法律知识和政策的掌握。
综上,法律顾问进村居服务,不仅是响应了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政策的重要体现,也是深入群众中为民服务的重要途径。我所将进一步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驻点律师的作用,积极做好法律服务及法治宣传工作,依法依规解决问题,做好人民群众的“私人律师”,履行好村居法律顾问的职责,实事求是,大胆实践,有效突出工作新颖效果与宣传亮点,为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继续贡献力量。
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
2018年11月8日
第4篇:斗门区法律顾问进村居协议书
斗门区2016年度法律顾问进村居协议书
甲方(村/社区): 乙方(律师事务所): 丙方(司法所):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法律顾问进村居工作,根据广东省司法厅《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样本)》、珠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珠司〔2016〕18号)及有关规定,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村居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服务方式和要求
(一)服务范围
1.制订法律服务工作方案,主要包括: (1)摸查了解甲方的法律需求情况;(2)为甲方制订具体的法律服务工作方案。2.协助甲方做好村(社区)自治管理,主要包括:(1)为甲方起草、审核、修订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及其他规章制度;
(2)为甲方换届选举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
(3)为甲方社会管理和经济、民生等方面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每年2次以上;
(4)应甲方要求,帮助甲方起草、审查民事经济合同、接受委托参与项目谈判等非诉讼及诉讼活动(其中,参与诉讼活动需要另行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乙方应酌情予以减免收费);
(5)协助甲方处理辖区群众上访特别是涉法涉诉上访,对上访群众进行法律说明和讲解,引导上访群众依法依规合法合理解决诉求,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6)协助甲方及时妥善处理辖区内发生的或者涉及甲方的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事件);定期走访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收集了解重大矛盾纠纷信息,与居委会实现信息双向提供。对重大纠纷隐患分析研判,提出初步的解决方案和法律意见向居委会反馈,并提交律师事务所、辖区司法所;
(7)参与甲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3.为甲方辖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主要包括: (1)解答民事、刑事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2)帮助审查民事经济合同、接受委托参与非诉讼及诉讼活动(诉讼需另行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乙方应酌情予以减免收费);
(3)协助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受甲方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甲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4)为甲方辖区内的刑满释放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4.每季度举办一次法制讲座,开展法治宣传。主要包括:(1)向基层干部和群众普及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上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涉及的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
(2)主动为甲方辖区内的中小学校和企业提供普法讲座;(3)协助甲方制作普法宣传品,推动甲方的法治文化建设。5.协助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包括:
(1)兼任社区调委会副主任,在司法所和调委会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每年参与人民调解案件2宗以上,协助化解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2)协助甲方做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甲方的人民调解员提供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6.协助做好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
7.协助做好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的工作,引导困难群众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服务方式和要求
1.通过当面、书面、电话、网络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为甲方提供热情、文明、规范的法律顾问服务;
2.每个月至少到甲方现场提供不少于3个半天的法律服务(其中安排半天走访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群众),现场服务的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至少提前3天予以公示;
3.法制讲座要有讲义提纲,并在每季度末提交给司法所备案;
4.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涉及甲方和甲方辖区内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应及时到场或通过电话提出法律意见,并向丙方报告;
5.开展各类法律服务,应按照要求登录“广东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系统”填写工作日志,一事一记。每半年向所服务司法所提交一份工作报告。
6.按时参加市、区、镇(街)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二.各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积极支持乙方开展法律服务,为乙方指派的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场所和便利;
2.协助做好本辖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信息公示,通过宣传栏、海报、短信平台、微博微信平台、电子屏幕、联系卡等途径向辖区村(居)民广泛宣传村居法律顾问制度,主动及时更新法律顾问律师值班信息;
3.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村居法律顾问律师收集群众的法律问题和法律服务需求信息;
4.组织乙方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工作;
5.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法律顾问进村居”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
6.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做好与乙方、丙方的沟通联系。
(二)乙方职责
1.监督、指导、安排本所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及村(社区)主任法制助理,积极配合所服务村(社区)开展上述有关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2.应当为本所指派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提供工作支持和保障;
3.向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传达、落实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工作要求,督促律师履行法律服务协议;
4.如本所指派的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经甲方或丙方提出后,乙方应及时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
5.本所及所指派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对甲方及群众所提供的资料、文件、情况以及有关图纸、谈话记录、录音等应给予严格保密,非由法律规定或者未经甲方及群众同意,不得泄露,否则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做好与甲方、丙方的沟通联系,每月向司法所上报工作信息、工作报表;
7.提供需要另行收费的法律服务,须报区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丙方职责
1.协助乙方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尽快熟悉村(社区)法律服务情况;
2.协调甲乙双方开展法治宣传,对乙方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指导帮助。组织实施由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的宣传活动。
3.每月检查各辖区“法律顾问进村居”工作,指导检查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在村(社区)服务中的值班、登记记录等工作;
4.每月5日前将辖区开展“法律顾问进村居”的工作报表、6
案例及工作信息汇总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5.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做好与甲方、乙方的沟通联系; 6.加强对村居法律顾问的分级培训及指导,提高法律服务能力。
三.披露与提前通知
为使乙方能更加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或者乙方指派的村居法律顾问律师详细、真实地介绍村(社区)矛盾纠纷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等。需要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参加有关会议、研究合同或参加谈判时,甲方除提交必要材料外,应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统筹安排适格的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参与。
四.终止服务形式
乙方指派的村居法律顾问律师不能履行服务承诺,被甲方有效投诉2次,乙方应当更换律师;乙方更换律师后。仍存在问题的,丙方可不经甲乙双方同意直接解除本协议且不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因乙方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或甲方出现不配合乙方开展工作的情况时,甲乙双方均应当向丙方报告,经丙方核实后可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法律途径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期限、费用及效力
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限一年,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丙方对斗门区法律顾问进村居服务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在乙方被评估合格后,丙方按期支付。服务期届满后,如符合续约条件,三方可再行协商续签协议,但续签不能超过2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丙方、各留存一份,一份送斗门区司法局存档。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5篇: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总
结
篇1: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总结范文
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总结范文
引导语:好的成果是需要分享的,这样才能起到鼓励的作用。同时这也有利于激励其他人共同奋斗,写好工作总结是延续成功的有效方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总结范文,仅供参考。20xx年即将过去,在区司法局和义桥司法所的关注和支持下,本村法律顾问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上按期完成各项法律服务和法律活动,通过法律顾问这一平台,以运用法律知识为导向,尽心尽责为村民提供服务,实现依法治村,为本村新农村建设发展贡献力量。现将2012年度本村的法律顾问工作做总结如下:
一、建立机制、有序推进
今年是实施“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第二年,本村将依法治村作为村委工作的重要准则,将法律顾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首先成立了法律顾问领导小组,由村书记任组长,村主任为副组长,其它三委班子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其次制定了新农
村法律顾问实施方案和责任目标,建成村、组、户三级网络管理,实行村包组、组包户服务模式,形成了全村上下共创共建的良好局面。第三抓好综治办、调解委、帮教小组等组织建设,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确保新农村法律顾问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创新模式,活动多样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不仅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同时也是一项实现多赢的创新工作方式。本村将法律顾问工作与中心工作、信访工
作、普法教育、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多项工作职能结合起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活动,主要有:
(一)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村民法律素质,增强村民法制意识。本村利用广播、画展、宣传栏、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灵活多样地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普及《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婚姻法》等与村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让村民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今年2月15日本村邀请了镇司法所和镇安监办的工作人员为全村个私企业的老总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培训会主要讲解了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通过培训使企业老总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一步系统地了解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增强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法
制意识,为促进企业安全、和谐、可持续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一年来,本村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 56 份,开办法律讲座 7 次。通过宣传使广大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得到提高,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日益浓厚。
(二)依法管理,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法律顾问积极帮助本村依法规范各项管理工作,见证了 等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其次及时化解因婚姻家庭、劳务关系、交通事故、宅基地等引发的纠纷矛盾,引导村民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象杭州皇鼎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职工在正常工作中、突然离
职岗位,甚至没上班、到该月月底还向公司领导要回全月工资。可该公司对该职工在进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就订签了劳动合同手续、按合同协议该职工无条件能拿到全月工资。最后、双方通过劳动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该公司对其职工双方调解后、该职工也认识到自己的做法和行为是不符合劳动法有关法律的、也心服口服该拿自已的工资微笑地离开杭州皇鼎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例二:在今年4月份本村连片拆旧工作中、我们按照土地有关法律法规一户一宅为原则的文件精神下、本村三委干部和涉及97户拆房的紧密配合下、仅仅用了一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把本村97户120间大小危旧
老房顺利地全部拆除。圆满结束了年初制订的连片拆旧工作任务和目标。但是、事情的变化常常会出现。有几位年过80多岁的几个老年人流着眼泪一起来到我们村办公楼、说要分配住宅。在此情况下、本村法律顾问领导小组成员给这些老年人用真心、讲真情、磨破嘴巴耐心地给她们讲了我国的土地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村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本村村民过上生活富裕、环境优美幸福生活。通过我们法律顾问领导小组成员用真心、耐心的调解下、终于也说服了这些老年人,也使这些老年人感动了本村法律顾问全体成员的心血和苦干。最后这些老年人满脸兴奋回家。一年来,共接受群众法律咨9次,参与调解纠6件,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通过新农村法律顾问创建活动以来,我们在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的同时也清醒的认识到工作的不足。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不断探索新农村建设中法律顾问工作的一些新思路、新作法,实现法律顾问
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把好事做好、实事做实,积极发挥法律顾问这一平台,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多方协调,建立起一套适合本村新农村法律顾问运作的长效工作机制,为把本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
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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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介绍稿
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村(居)法律顾问工作 经验介绍
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自2011年起承担村(居)公益法律顾问工作以来,在萝岗区司法局的指导和支持下,在为村(居)提供法律援助、公益法律宣传、纠纷调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深得所服务村(居)委及村民的信赖。2012年,广东厚载律师所被区政府评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突出贡献金奖”单位,被萝岗区司法局评为2012年度、2013年度公益法律服务先进律师所,本所的村(居)法律顾问主办律师刘曲梅、李夏琳律师分别被区司法局评选为“村(居)法律顾问先进个人”、李绛兵律师被评选为“广州市2012年度爱心法律援助律师”。主要做法:
一、创新工作方式,形成1+N+1的工作架构
建立一支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是提高村(居)法律服务品质的关键。该所承担萝岗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后,结合农村实际需求,构建了1+N+1的工作团队,为每个村
(居)指定一个固定的主办律师,配备N个顾问,并由一个合伙人统筹负责。比如:该所担任三个村(居)的公益顾问,先为每个村指派一个合适的、固定的主办律师,选派的主办律师均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农村习惯,会说粤语。这三个主办律师同时成为村(居)顾问团成员,并服从一个村(居)
工作负责人的工作调配。本所其他律师对村(居)工作感兴趣的,均可申请加入村(居)顾问团。主办律师每周至少1天以上到村(居)值班,为村民提供面对面的免费法律服务,为村民答疑解惑,并详细填写值班日志,作为律师提供服务的凭证。顾问团成员除必须参加每个月举办一次的业务学习外,当主办律师因工作安排无法下村(居)定期值班时,村(居)顾问团其他成员有义务服从负责人的调配,代替主办律师下村(居)。
律师所全力组织、统筹、支持主办律师以及顾问团的工作,政府补贴每年每个村(居)2万元,由区司法局拨付该所,均用于村(居)法律服务,律所绝不克扣一分钱,为主办律师提供经费保障。这种架构的好处在于:既防止了工作上的互相推诿,又避免了单一律师的认知偏颇,还创造了律师学习的机会,也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以实际行动争取村(居)委及村民支持,拓宽服务渠道,实现法律服务“零距离”
要提供更及时,便利的法律服务,拓宽服务渠道,离不开村(居)委及村民的积极支持。该所律师通过展示业务能力,以实际行动羸得了村(居)委及村民的信任。该所指派的李夏琳律师,刚开始担任大坦村的法律顾问工作时,村委干部并不接受。每次李律师到村委,工作人员总说没必要来,别耽误时间等等,虽语言客气,但明显不接受、不认同律师的工作,还拒绝为律师提供办公桌椅等工作条件。但是,李夏琳律师以女性特有的温婉气质,通过耐心、细心的服务逐渐赢得了村委的尊重和认同。例如,一位黄姓村干部,本来对指派的律师十分抗拒,有一次,就其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纠纷试着向李律师咨询,李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后,向黄某指出,应该当时提出反诉请求,这样即可一次性解决问题,现在虽仍可另行起诉,但起诉成本过高,且执行有难度。黄某懊恼表示,如果当初早些咨询律师,便可挽回近七千元损失。现在,李律师每次到村委,黄某总是笑脸相迎,并逢人就加以宣传。通过几年的努力,目前,大坦的村干部均意识到了法律顾问的重要性,不仅专门为李律师设立了工作室,还在村民中广泛派发李律师的名片,公布李律师联系电话,宣传和号召村民遇事可及时找李律师咨询。通过村委的宣传,村民逐渐有了“遇事找公益律师”的普遍认知。
经过村委的宣传,顾问律师在该村已产生一定影响,除在律师值班处咨询外,很多村民会通过电话方式进行咨询。
一位吴姓村民电话咨询关于其服刑的亲属如何登记结婚的问题,是否可以办理登记?可否在律师事务所办理结婚?可否委托律师替其办理结婚登记等等?通过李律师的专业解答,终于解开了该村民多年的困惑。还有一位吴姓村民,儿子因交通事故死亡,通过村委联系到律师。经了解,其家庭
是大坦村的困难户,遂指引其申请法律援助,目前,李律师已作为法律援助律师代理了该案,村民十分满意。
有了村委的支持,律师服务的渠道大大拓宽了,村民也切实感受到了“零距离”的法律服务,切实感觉到公益律师是“就在身边的律师”。
三、积极参与人民调解,提升基层调解员理论水平,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013年2月间,该所邓华明、陈灿芳两律师与荔红社区的人民调解组织一起,成功调解了两起本来极有可能演变为上访或诉讼的民事纠纷事件,一起是租赁合同纠纷,一起是劳资工伤与人身损害责任竞合的赔偿纠纷,并代为起草调解文书,敦促各方履行调解协议。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起劳资纠纷涉及工伤与人身损害责任竞合,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涉及三方当事人,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经营者占道经营违背安全保障义务致清洁工人人身损害,而该清洁工人是正在工作中受伤,因而也构成工伤。而对此,人民调解员也不是很清晰,邓律师耐心细致地
向调解员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深入浅出地剖析问题,终于使得调解员理解了其中的法律关系,并在调解过程中加以运用,使得两责任主体分别承担其责任范围,使得受伤的清洁工人所得到的赔偿高于其原来预期的索赔要求,最终顺利
地达成三方调解协议并监督各方履行,得到了包括两个赔偿责任主体在内的四方人士的一致好评。
通过此次调解,邓律师已然成为了该调解组织的法律顾问,调解员的理论水平也大大提高,进一步增进了调解的合法性,有效提高化解矛盾的效率。
四、由律师所组织顾问团成员,全力支持各村(居)委举办的各项活动,积极宣传村(居)法律顾问服务
自介入村(居)工作以来,该律师所组织顾问团成员,积极支持村(居)的各种活动。很好地宣传了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也提升了律师所的品牌形象。
如:2013年11月18日,荔红社区举办“便民法律咨询活动”,该所派出邓华明、李夏琳、邹和利三名顾问团律师参与,在当地取得较大的社会影响,萝岗区委主办的《创业导报》还对此进行了专门报道。
2013年12月30日,荔红社区举办了“创建文明社区”多项综合活动,该所派出了邓华明、李夏琳两名顾问团律师到活动现场承担普法宣传与便民法律咨询的工作,成为该社区“创文”活动重要的组成部分。
村(居)法律服务无小事,大到村委和经济社的土地产权纠纷、农村集体“三资”合同审查、经济社土地补偿款合理使用,小到村民的交通事故赔偿、服刑人员婚姻登记、劳
篇3:2014年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2014年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2014年即将过去,在区司法局和良渚司法所的关注和支持下,本村法律顾问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上按期完成各项法律服务和法律活动,通过法律顾问这一平台,以运用法律知识为导向,尽心尽责为村民提供服务,实现依法治村,为本村新农村建设发展贡献力量。现将2014年度本村的法律顾问工作做总结如下:
一、认真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义务,积极参加村委组织的各项活动,以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尽心尽责地为本村的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贡献了一份重要力量。
二、在本村内建立法律服务咨询接待站,开展“一事一法”法律服务活动。针对不同案例,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村民法律素质,增强村民法制意识。针对村民的实际法律需求,普及宣传与村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免费为本村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包含当面咨询、电话咨询等),对村民提出的各类法律咨询认真解答;对家庭、邻里间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耐心调解,使广大村民提高了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增强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不受
伤害的常识。2014年本村共举办法制讲座(2场),解答各类法律咨询(10次),参与调解各类矛盾纠纷(5起),代书各类法律文书(5件),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做出了努力。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也认识到工作的不足。在下步工作中,我将不断探索新农村建设中法律顾问工作的一些新思路、新作法,实现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把好事做好、实事做实,积极发挥法律顾问这一平台,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多方协调,建立起一套适合本村新农村法律顾问运作的长效工作机制,为把本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应有的贡献。
工作内容:
参与村委民主法冶建设工作会议,讨论如何实施普法宣传。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引导他们尊重法治的理念和价值取向,营造出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
一、要加强村委干部的法制培训工作。可集中时间对农村干部分期分批进行轮训,也可以以会代训,或结合工作实际举办相关的法制讲座。要调动农村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对农村干部的学法培训状况进行考试考核,把学法成绩作为基层农村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促使农村干部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并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推
动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二、要将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作为当前面向农民普法的突破口。使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害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结合农村普遍存在的一些与村民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劳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进行讲座,提供咨询服务,把民事纠纷往依法解决的轨道上引导,使广大群众懂得如何依法维权。
三、从法律对农民的思维、道德、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入手,通过法律文化的传播提高农民的法律文化素质。
工作内容:
参与村委民主法冶建设工作会议,认为基层民主法制宣传要紧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主题,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方式,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具体提出法制宣传的几点建议和方式:
一是充分利用村级党员活动中心这块阵地,对基层农村党员干部进行先专项培训,再村级干部带领下面的组员进行培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村民法制学校,有计划地对村民进行法律知识讲座。
二是开展法制宣传进农家。要编印法制宣传资料,向农民免费赠送;创新法制宣传橱窗,结合本村实际,设立法制宣传园地,使广大村民抬头见法,随时学法。
三是开展法制文艺进农家。把抽象的法律法规编演为通俗易懂的法制文艺节目;
四是开展法律服务进农家。通过法律咨询和调解,解决农村日常生活中的涉法纠纷,引导农民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第6篇:村(居、社区)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职责
村(居、社区)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村(居、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督促落实本辖区村(居、社区)法律顾问的协议签订工作。
(二)做好对村(居、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时了解掌握村(居、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进度与成效。
(三)督促村(居、社区)法律顾问完成规定的坐班、走访及法治宣传任务。
(四)组织村(居、社区)法律顾问以乡镇(街道)、社区为单位开展组团式法律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制定法律服务清单;督促村(居、社区)法律顾问提供咨询、审查合同、修改村规民约、参与纠纷调解等工作。
(五)按规定对辖区内法律服务清单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初步考核意见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六)确认审核村(居、社区)法律顾问业务平台上的资料录入工作。
第7篇:某镇法律顾问进村居考核细则
XX镇法律顾问进村居考核细则(试行)
根据XX镇法律顾问进村居工作需求,结合《XX镇聘请村(居)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原则
村居法律顾问的考核应每年度根据法律服务工作量、实际效果、群众满意度等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法律服务费用挂钩。
二、考核主体
村居法律顾问的考核由镇政府牵头,司法所具体协助实施。
三、考核时间
镇政府每年12月初开始村居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并于12月31日前完成考核。
四、考核内容及所占比例
考核内容包括:村居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出席率、应村居邀请参与法律保障的出席率、村居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成效、村居民对法律服务的满意率四个方面,所占比例分别为20%、10%、40%、30%。具体内容如下:
(一)村居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出席率(20%)
村居法律顾问是否每月定期1次前往服务村居现场办公,开展法律咨询、法律讲座、法律宣传。
(二)应村居邀请参与法律保障的出席率(10%)
应村居邀请,村居法律顾问需积极参与村居群体性或疑难矛盾纠纷、经济项目(动拆迁项目、土地流转涉及10户村民或面积在10 1 亩以上或年租金3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标的5万元以上的签订等)、资产处置(5万元以上资产处置)、制定村规民约等活动的法律论证、法律文书审查,提供有关法律保障。
(三)村居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成效(40%)
1、法律顾问参与的经济项目、资产处置等无重大损失(占20%);
2、因动拆迁等产生的社会矛盾化解有力,每年递减20%以上(10%)。
3、村居矛盾纠纷化解率达到80%以上或者或者协助制作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10份以上(10%)。
(四)村居民对法律服务的满意率(30%)
为村居民对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委托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工作的满意度(由村居委组织进行)。
五、考核结果的应用
考核结果共分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90分—80分)、合格(80分—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并根据考核等级支付合同规定的考核服务费用。其中,优秀档次全额支付考核服务费;良好档次按80%支付;合格档次按60%支付;不合格档次不支付考核服务费用,并调换考核为不合格的法律顾问。
六、考核细则的解释
该考核细则由XX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七、考核细则的实施
该考核细则自法律顾问进村居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实施。
第8篇:典型案例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作用 依法维护村居集体利益
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作用 依法维护村集体利益
一、基本案情
1992年1月22日,为发展集体经济盘活集体土地,某经联社以下属公司名义与香港某公司签订《合作建设协议书》,约定:由某经联社下属公司提供位于特区天山路与黄河路交叉东南侧的村集体建设自留用地20.178亩与香港某公司合作建设。规划合作建设总建筑面积为57879㎡厂房,由香港公司出资建设,某经联社下属公司分得34%厂房面积即19679㎡,余归香港某公司所有。由于香港公司建设资金始终未能到位,致使工程无法按时开工建设。1992年9月18日,双方又签订《关于合作建设项目补充协议书》,明确香港公司与某经联社下属公司合作建设协议所应履行和承担的一切事宜和责任,由其汕头经济特区公司承担。1992年10月13日汕头市国土局作出汕国土地让补(1992)058号,将上述土地征用,土地所有权遂被改为国有。1992年10月21日,汕头市国土局与某经联社下属公司、汕头经济特区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让补(92)058号,将上述土地出让给上述二家公司。为尽快启动该项目建设,1994年6月18日汕头经济特区公司与某建筑总公司签订了《厂房工程承包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某建筑总公司承建,并约定工程在1995年9月15日竣工交付使用。由于汕头经济特区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一拖再拖,至1995年7月16日应建还某经联社下属公司的通用厂房A幢仅完成4层楼板浇灌、B幢8层完成基础工程。由于汕头经济特区公司拖欠某建筑总公司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某
1 建筑总公司遂于2000年8月31日向汕头中院提起诉讼,2001年8月14日汕头中院以(2000)汕中法房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令汕头经济特区公司按期付还工程款和违约金。在汕头中院的协调下,2002年10月11日某经联社下属公司与某建筑总公司就工程款问题签订了《建筑物补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某建筑总公司已建成厂房面积A幢4127.60㎡、B幢3682.75㎡,工程款及违约金约465万元,在下属公司付还50%款项后,该建筑物归某经联社下属公司所有。
由于香港公司和汕头经济特区公司未能履行《合作建设协议书》的义务,某经联社下属公司于1999年向汕头中院起诉,请求解除合作建设协议,收回该合作土地权属、赔偿经济损失。案件经汕头中院主持调解,作出(1999)汕中法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汕头经济特区公司仍未能履行调解书的义务,某经联社下属公司遂于2002年2月16日向汕头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解除合作协议,收回全部合作土地并办理更名手续。因汕头经济特区公司还涉案6宗案件被中止执行。2008年8月底,某经联社下属公司突然接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8)揭中法执指字第1-1民事裁定书和1-3号查封通知书,裁定书裁定查封上述全部土地。
二、法律分析
(一)被查封土地至今尚未析产,依法不得拍卖。
根据汕头市国土局与某经联社下属公司和汕头经济特区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NO让补(92)058号,本
2 案被查封的20.178亩土地为上述二受让人的共有土地,按各占一半处理,即双方各分得10.08亩。鉴于上述20.178亩土地尚没有进行析产处理,因此,法院不得拍卖处置。揭阳中院只能在该地依法析产后对其中属于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公司应得份额10.08亩进行拍卖处置,对其余10.08亩应当解封。
(二)鉴于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公司对某经联社下属公司负有债务,因此,某经联社下属公司有权参与对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公司应得份额10.08亩土地的分配。
三、处理过程
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郑杰勇律师作为某经联社的常年法律顾问通过充分论证,为某经联社制订了完善的维护村集体利益的方案。一是先提出执行异议,延缓揭阳中院的执行拍卖;二是提起析产之诉,将属于某经联社下属公司的土地分割出来;三是申请参与分配属于被执行人的土地财产。2008年9月2日某经联社下属公司向揭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10月6日,揭阳市中级法院举行了听证会。揭阳中院经审查后以(2008)中法执异议第5号执行裁决书,裁定驳回某经联社下属公司的异议。鉴于该案件涉及到近万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对于法院的查封意见很大,个别别有用心者借此机会串联组织上访。某经联社及时将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2008年10月29日以报告形式请求市政府、金平区政法委出面协调处理,以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市、区领导高度重视,2008年11月21日市政法委领导亲自带队前往揭阳中院协调处理,并请求揭阳中院本着维护农村集体利
3 益、维护农村稳定出发,妥善处理该案。揭阳中院江副院长和该案件法官予以接待。通过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研究,江副院长表示要找出平衡点来维护农民利益,尽快促成案件的解决。同时建议经联社与申请执行人协调解决。在金平区政法委领导指导下,经联社班子成员和代理律师与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分别于2008年11月3日、11月21日、11月25日、12月12日、12月13日、2009年1月10日、2月7日、2月14日先后进行了8轮艰苦的谈判,最终在2009年8月22日达成关于先提起析产诉讼进行析产后参与分配属于被执行人部分土地财产的协议。
在签订协议书之前,经联社按照程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会议,审议协议提案。会上各位代表争议激烈,多数人对上述协议内容有不同看法,认为土地是村集体的为什么要和别人分。郑杰勇律师受经联社的委托提出四个为什么向各位代表解释签订协议书的好处:合建土地在1992年10月13日已被汕头市国土局征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不再是我社的村集体所有。1992年10月21日,经联社下属公司、汕头经济特区公司与汕头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让补(92)058号后,上述土地使用权属于二受让人公司的共有土地,已经不是村集体的。按照合建协议书,经联社下属公司只能分得34%的权益。而汕头中院调解书也没有明确解除合作协议后土地如何分割。如果不与申请执行人和解,按照法律规定,下属公司最多只能分得50%的土地使用权,而且按国家规定,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仅有50年,时间拖得越久,下属公司的土地将长期
4 闲置得不到开发,损失会越大;而按照和解方案,下属公司不仅能得到15亩多的土地,而且析产后属于下属公司的C地块可以尽快开发、盘活。最后代表们一致表决通过和解提案。
按照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代位提起析产之诉。2010年2月24日龙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龙下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述20.178亩土地分ABC地块,其中C地块10亩归某经联社下属公司所有,A、B地块10.178土地使用权归汕头经济特区公司所有由法院依法处置,用于清偿结欠的债务。(2008)揭中法执指字第1号恢复执行后,某经联社下属公司要求汕头中院将下属公司申请执行汕头经济特区公司一案移送揭阳中院以便通过揭阳中院拍卖上述A、B地块还债。但汕头中院考虑到有多宗案件申请执行,没有同意下属公司的申请,某经联社不得已再次与申请执行人谈判,要求申请执行人将拍卖B地块的款项付给下属公司。经过几个月艰苦谈判,申请执行人终于在2010年11月29日与下属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承诺向揭阳中院申请将执行B地块的款项直接付到经联社的账户。
案件执行结果,遗留近20年的历史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某经联社下属公司除得到10亩土地用于开发外(拍卖价320万元/亩)还从揭阳中院分配得到1600多万元执行款,群众欢呼庆贺。
案例编写人: 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
郑杰勇律师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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