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清洗人员岗位职责(共18篇)
第1篇:二次供水清洗制度
二次供水水池、水箱清洗管理制度
一、水池和屋顶水箱一年至少清洗二次,若遇特殊需要可以增加清洗次数,清洗时间安排由工程部视情况列出保养计划。
二、一般情况下,清洗程序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特殊情况下则应拟定水池、水箱清洗方案,经工程部主管批准后执行。
三、清洗前一天应出通告通知用户停水时间,以便用户做好贮水准备。
四、水池﹝箱﹞清洗消毒安全注意事项
1、在水池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最好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2、抽污水的潜水泵应装漏电开关,漏电开关应提前试验并确认动作可靠。
3、水池消毒人员需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如果在水池﹝箱﹞内感到头晕、气喘,则应马上离开水池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
4、上下水池时应把紧扶手、踩稳不锈纲梯,严防跌落。
五、清洗前应做好所需机电工具、检测器具、清洁工具及消毒药物的准备工作:
1、1:100灭菌净水溶液或市卫生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液。
2、潜水泵、应急照明灯或手电筒。
3、扫把、尼龙刷、尼龙绳、胶桶、眼镜、口罩、胶手套。
六、清洗程序:
1、排放水 ⑴ 排放水时提前关闭水池进行闸阀,让水池位用到接近消防用水水位,以免浪费;
⑵ 为确保用户正常用水,排放干水池的时间应控制在1.5小时以内。
2、让泄水阀门处于开启位置,用鼓风机对着水池、水箱口吹风2小时以上,以便空气流通,排除水池、水箱中的有毒气体,吹进新鲜空气。
3、用燃着的蜡烛放入池底不因缺氧而熄灭,以确保水池、水箱中的空气新鲜。
4、清洁消毒: ⑴ 清洗:
A、铲出水池内泥沙及各种沉积物;
B、用扫把或尼龙刷从水池顶部、四周墙壁、底部依次反复刷洗; C、如果仍未洗干净应再进行刷洗直至干净为止。⑵ 消毒:
A、用扫把或尼龙刷蘸取1:100的灭菌净水溶液﹝或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溶液﹞,依次反复刷洗消毒;之后将水池﹝箱﹞盖好封闭半小时; B、用清水冲洗冲洗一遍整个水池﹝箱﹞,排出消毒水溶液; C、重复用水清洗冲洗一遍并排出消毒水溶水。
⑶ 注水: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清理收拾好所有工具。打开闸阀向水池﹝箱﹞内注水,达到调定的水位后加盖上锁。
七、取样送检
1、用干净的矿净水瓶从水池﹝箱﹞中部提取50ml水并在瓶子
中部贴上标签,标签上应写明送检单位用送样日期。
2、水样当天由工程部主管安排人员送至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检测。
3、如果检测不合格,则应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直至合格为止。
八、水池﹝箱﹞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完整、规范、清晰地把情况记录在《水池﹝箱》清洗消毒记录表》内,并于每次小区全部水池﹝箱﹞清洗消毒工作结束后3天内由水泵房组长把记录整理成册交机电维修部存档,保存期为两年。
第2篇: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制度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制度
一、工程维护部每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二次定期清洗消毒。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必须由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进行,并提供《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表》。
三、由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水质常规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报成都市武侯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备案。
四、各专业清洁机构应做好清洗消毒员工健康状况的监测工作;从事清洗消毒业务时,应严格执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规程,并提供由卫生防疫机构认可的清洗消毒人员《健康证》。
五、工程维护部应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和清洗消毒档案,强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做好水箱的加盖上锁及“三孔”(人孔、透气孔、溢流管管口)的防护工作,对二次供水设施周边排水设施应及时清洁,定期投药消毒,防止积水,杜绝蚊虫孳生。
六、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时,应由物业服务中心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储水准备。
成都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双楠美邻物业客服中心
二○一三年五月
第3篇:二次供水泵房供水水箱设施清洗办法
二次供水泵房 供水设施清洗办法
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以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有关规定,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对二次供水泵房的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进行自检查,具体清洗办法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工作人员进入泵房后,首先检查对水质有影响的相关设施和运行状况是否正常,并如实做好记录。
二、清洗开始,首先清除水箱(池)内壁附着物、沉积物,如发现水箱(池)内衬涂层脱落,立即进行补刷,补涂处理。
三、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附着物、沉积物刷洗处理完成后,进行消毒处理。
四、消毒办法:用市防疫部门销售的餐具消毒剂按1:100的比例配制。用配制好的消毒剂装入专用喷雾器中反复喷淋三次,30分钟后重复以上操作,1小时后用清水清洗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
五、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立即通知中心化验室取水化验。
六、对供水设施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在接到化验合格通知单后供水设施方能正常运行使用。
第4篇: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制度
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测制度
一、供水设施管理要求
1、次供水设施管理由锅炉房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每天对水泵房巡查两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工作日志上。
2、检查每个水池(箱)应结构完好、无渗漏,有无加盖上锁,水池(箱)周围及顶盖应清洁干净。
3、水池(箱)应每隔6个月清洗、消毒一次。
4、清洗消毒水池(箱)时应提前两天通知医院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有关用水科室作好停水应急准备。
二、水池(箱)清洗消毒安全注意事项
1、在水池(箱)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2、水池(箱)消毒人员需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如果在水池(箱)内感到头晕、气喘,则应马上离开水池(箱)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
3、上下水池(箱)时应把紧扶手、踩稳不锈钢梯,严防跌落。
三、水池(箱)清洗消毒前的准备工作
1、合格的消毒剂产品。
2、应急照明灯或手电筒。
3、竹制的刷子、眼镜、口罩、胶手套、胶管、胶桶、水鞋、手摇喷雾器。
4、消毒前对所有工具要先行消毒处理后才能使用
四、水池(箱)清洗消毒规程
1、排放水:排放水应提前关闭水池(箱)进水阀,打开排水(污)阀排光水箱内存水。
2、清洗消毒:
清洗:清出水池(箱)内泥沙及各种沉淀物;用竹刷从水池(箱)顶部、四周墙壁、底部依次反复刷洗;刷洗直至干净为止。消毒:将配好消毒液装入喷雾器均匀的喷洒在水箱内壁,然后用刷子依次反复刷洗消毒;之后将水池(箱)盖好封闭半小时;重复用清水冲洗三遍并排出消毒水溶液,冲洗至池内无氯残留。冲洗消毒后关闭排水(污)阀门
注水: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清理收拾好所有工具。打开闸阀向水池(箱)内注水,达到调定的水位后加盖上锁。
五、取样检测
1、用干净的矿泉水瓶从水也(箱)中部提取500ml水并在瓶子中部贴上标签,标签上应写明水样编号及送样日期。
2、水样当天送至疾控中心进行检测。
3、如果检测不合格,则应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箱)直至合格为止。
六、记录存档
水池(箱)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完整、规范、清晰地记录,并于每次工作结束后由锅炉房组长把各类记录整理成册存档。
第5篇: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制度
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制度
1.目的保证正常供水, 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2、适用范围
酒店内所有的二次供水系统水箱。
3.职责
3.1机械及给排水工程师
---按照本规范制定订水箱清洗计划,报工程总工批准后实施。
3.2机械给排水主管
---按照本规范组织并实施。
3.3 机械及给排水技术员
---接受机械给排水主管调配,按照本规范进行水箱清洗配合工作,水样送检等。
3.4 工程部值班室
---根据水箱清洗计划,协调好酒店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工作,如前厅部的客房封闭准备计划,清洗后客房部的恢复工作。准备酒店相关部门及客人的通知。
4、管理规定
4.1维修人员及水箱清洗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能合格后方能上岗。
4.2水池内为饮用水必须做到卫生、安全。
4.3水池必须有盖,室外必须上锁,保证水池的密闭性和安全性。并且水池间内不得堆放有毒、有害及挥发性物质。
4.4水池房必须上锁,由专人负责保管钥匙。
4.5水池每年必须清洗三次,保证水质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
4.6定期检查水池的水位控制阀和水位报警装置确保酒店正常供水。
4.7水箱、水池维护材料、涂料必须无毒、无异味,其材料有卫生部门的鉴定结果。
4.8在日常交接班时必须对水箱检查巡视,并做好记录。
5.清洗规范
5.1 通知
a)高位水池每半年清洗一次,每年清洗并消毒一次.b)维修部于每次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计划实施前须提前两天通知客户服务中心作好公告。
c)客户服务中心在计划实施24小时前须张贴出停水告示,通知用户。
5.2 放水
为确保业主/住户的正常供水,水池放水工作必须提前到清洗、消毒水池(箱)的前3小时进行(具体时间可视水池大小确定),并记录开始放水时间和结束放水时间。
5.3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程序
5.3.1工具、用具的准备:扫把、尼龙刷、铁铲、消毒药物、照明灯具、潜水泵等。
工程部
第6篇: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制度
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制度
一、贮水箱(池)溢流管不得直接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不得与锅炉的膨胀水箱相连接,排污管不得与其他排污设施相连接。
二、贮水箱(池)必须设在单独房间内,所有水箱(池)必须加盖上锁。
三、贮水箱(池)的进水孔、溢流孔、排污孔必须配有防护装置。
四、室外贮水箱(池)周围三十米内不得有污染源并应当有防护措施。
五、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贮水箱(池)清洗消毒一次。
六、二次供水管理人员必须经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专业培训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健康检查,持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上岗证》和《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七、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必须在卫生防疫部门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发现有传染病或有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八、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跑、冒、漏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7篇: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制度
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制度
一、贮水箱(池)溢流管不得直接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不得与锅炉的膨胀水箱相连接,排污管不得与其他排污设施相连接。
二、贮水箱(池)必须设在单独房间内,所有水箱(池)必须加盖上锁。
三、贮水箱(池)的进水孔、溢流孔、排污孔必须配有防护装置。进水孔、溢流孔必须安装计量器具。
四、室外贮水箱(池)周围三十米内不得有污染源并应当有防护措施。
五、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贮水箱(池)清洗消毒一次。无力进行清洗、消毒、涂衬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情况下,必须委托经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认定的专业队伍进行清洗、消毒、涂衬。
六、二次供水管理人员必须经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专业培训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健康检查,持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上岗证》和《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五、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必须在卫生防疫部门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发现有传染病或有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六、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跑、冒、漏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西宁电力实业总公司
物业分公司
第8篇: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委托合同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委托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为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安全,保障用水居民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水质污染事故,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156号令)及《郴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11)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甲方决定将本单位管理的二次供水水池(箱)的清洗消毒工作委托乙方实施,经甲乙双方磋商一致,特签订此合同。
一、承包范围
甲方将本单位管理区容量为
立方米的水池(箱)明确水池的具体位置交由乙方清洗消毒。
二、合同有效期
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有效期内乙方应对甲方的水池清洗
次(按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三、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一)合同金额(人民币)
元/次整(含水质检测费)以上费用包含国税(价格随物价上涨而提升)服务形式:包工包料。
(二)付款方式:乙方每对甲方蓄水池和水塔清洗一次后出具市水质检测机构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格证明并开具发票之后,清洗消毒费由甲方在一个月内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支付给乙方。
(三)乙方有权在甲方支付清洗费用后,才填写由城市管理办公室颁发的《清洗记录表》。
四、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一)经清洗消毒后,二次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要求。
(二)以市水质检测机构(原则上由市疾病控制中心)出具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报告证明为准。
五、甲、乙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提供储水设施(水池、水箱、水塔)资料;
2、确定清洗消毒日期,提前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保证用户用水不受影响;
3、管水人员配合,保证服务场所水电供应;
4、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验收,签署乙方清洗消毒施工记录;
5、按合同向乙方付款;
6、免收乙方工程车辆在施工期间或日常维护时出入大院的停车费。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提供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清洗消毒资质和清洗人员的健康证复印件。
2、根据甲方用水情况,尽量避开甲方的高峰用水时间,在约定的清洗消毒时间内尽快完成任务。
3、严格按照《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程序》规定,认真做好水池清洁、消毒工作,每相隔4至6个月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工作。
4、清洗消毒完毕后,负责与市水质检测机构联系现场水样取样、检测事宜,保证水池(箱)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并负责将市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送至甲方。(市水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取样时,甲方应派人进行全程跟踪),如由于清洗水箱原因,造成的水质检测不合格,需免费重新清洗,直到取得合格证为止。
5、向甲方提供二次供水管理技术咨询,对不符合规范的,提出整改意见;
6、使用的消毒药物符合卫生标准,须在工作单位上注明所使用药品名称及用量,并将所用药品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给甲方存档。
六、合同终止条款
(一)由于乙方下列原因,甲方有权不经催告而终止合同。
1、甲方若两次发现清洗消毒处理后的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
2、清洗消毒不当造成饮用水卫生问题,情节比较严重的;
3、将水池清洗消毒工作转报给第三方的;
(二)由于甲方下列原因,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1、未按协议规定支付乙方费用而超过合理期限的;
2、未按时提供专职人员配合同乙方工作,并无故不签署乙方清洗消毒施工记录,致使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
七、安全责任
乙方应严格执行工作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并对其施工安全、防火等引起的相关损失负全部责任。
八、争议或纠纷处理
(一)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二)因一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三)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违约
(一)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非赔偿及相关费用支出,概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二)违约金的标准;违约方除要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十、其它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
(二)本合同样式为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范本,二次供水单位应参照本合同内容签订,并妥善保管。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9篇:二次供水人员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由管理部门指定,经相关培训后方能上岗。
二、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和县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确实做好卫生管理工作。
三、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处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四、管理人员负责供水设施房间的管理,保持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制止闲杂人等靠近,保证正常供水。
五、根据水池(箱)清洗记录档案,及时进行水池(箱)清洗消毒,水质取样、送检,并取得水质检测合格证明。
六、做好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和水池(箱)清洗消毒记录报管理处存档。
七、当二次供水水质收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八、积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对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10篇:二次供水水箱房清洗消毒规章制度
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制度
一、贮水箱(池)溢流管不得直接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不得与锅炉的膨胀水箱相连接,排污管不得与其他排污设施相连接。
二、贮水箱(池)必须设在单独房间内,所有水箱(池)必须加盖上锁。
三、贮水箱(池)的进水孔、溢流孔、排污孔必须配有防护装置。进水孔、溢流孔必须安装计量器具。
四、室外贮水箱(池)周围三十米内不得有污染源并应当有防护措施。
五、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贮水箱(池)清洗消毒一次。
无力进行清洗、消毒、涂衬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情况下,必须委托经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认定的专业队伍进行清洗、消毒、涂衬。
六、二次供水管理人员必须经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专业培训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健康检查,持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上岗证》和《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五、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必须在卫生防疫部门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发现有传染病或有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六、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跑、冒、漏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西宁电力实业总公司
物业分公司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客人及员工的身份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酒店实际实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高、低水箱(池)周围10米内、无工业、无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三、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四、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请专业清洗队伍,每年清洗、消毒两次,并接受区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卫生安全制度
一、生活饮水卫生许可证要按期审核并悬挂在显著位置。
二、负责供管生活饮用水的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卫生知识。凡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和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在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设专人管理,每天对供水设施和水质进行检查,保持环境卫生,排水通畅,防护安全,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
四、对蓄水池和水箱每年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清洗后及时对水质进行送检。
五、采购涉水用品要严格索证,任何人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涉水产品及部件。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二、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必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长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工作。
五、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六、二次供水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二次供水各级水池的入孔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七、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不得与大便器、小便器直接连接。水池的排气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与其它管相连,不得与排水池相连,应离地面50cm以上。
八、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两次。从事清洗消毒单位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方可上岗。请专业水池清洗队清洗水池,必须要求其出具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清洗人员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九、当公共场所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水泵房管理制度
一、水泵房设备等由管理外指定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巡视。
二、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三、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
四、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工程部机电维修组进行维修、更换,确保控制性能良好。 水池(箱)管理制度
一、由管理处指派责任心强、持有健康证人员负责水池(箱)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水池(箱)容积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三、水池(箱)结构坚固、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箱)入孔必须加盖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水池(箱)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四、水池(箱)每年至少由专业清洗公司清洗消毒一次,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五、水池(箱)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箱)阀门。
六、水池(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或堆放垃圾。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职责
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由管理部门指定,经相关培训后方能上岗。
二、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处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三、管理人员负责供水设施房间的管理,保持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制止闲杂人等靠近,保证正常供水。
四、根据水箱(池)清洗记录档案,及时通知水处理公司进行水池(箱)清洗消毒,取得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污染高发期,根据需要,增加水池(箱)清洗次数,并定期投加消毒剂。
五、管理处给排水管理员监督、配合清洗消毒过程,监督水质取样人员现场采取进、出水样。
六、做好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和水池(箱)清洗消毒记录报管理处存档。
二次供水基本卫生要求
一、根据规定办理并出具有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二、所有负责供、管水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三、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转,防护严密,不存在污水倒流;
四、水池、水箱加盖加锁,有专人负责;
五、水池、水箱每年按规定至少清洗一次,并有清洗记录和清洗后专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单。
六、供、管水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
七、供水设施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堆积各杂草丛生,排水必须通畅。
八、如出现饮用水污染隐患或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不得造成污染所导致的疾病发生。
九、消毒设施完善,定期对池水进行消毒,防止二次污染,保证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十、加强涉水产品的管理,严格涉水产品索证制度,严禁采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涉水产品。
供水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及时调查、处理本单位供水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查清事件原因,减少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制定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方案。
一、为防止危害健康的突发供水场所卫生事件的发生,建立本单位传染病防治组织和机构,明确组织分工和职责,健全供水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制度。
二、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的和其它有碍供水场所对人体的危害的各种因素。
三、当供水场所发生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至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和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启动突发供水场所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供水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六、卫生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撰写本单位总结报告,并上报有关单位和存档备案。
供水卫生检查制度
一、供管水人员应每天进行供水卫生检查。
二、供管水部门每周进行一次供水卫生检查。
三、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供水卫生检查。
四、各类检查应有检查记录。
五、发现问题或严重问题应有改进及奖惩记录。
六、检查供水水场所各种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并有记录,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二次共水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负责,专人、专柜保管。
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档案每年进行一次系统整理。
三、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笔录、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及本单位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及时归档。
档案内容:经营单位二次供水卫生申请基础资料、单位卫生机构、卫生区域划分、各项卫生制度、各种监督检查记录、个人健康检查、禁忌调离通知书、卫生知识培训、水质消毒自检记录、水质检验报告、奖惩登记、清池记录等相关情况。
第11篇: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为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管理,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质量和保障二次供水安全,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一、清洗消毒前的准备:
1、清洗消毒单位应与相关单位签订《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
2、清洗消毒单位应对拟清洗消毒的设施进行检查,做出清洗消毒方案,并配合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做好停水预案和停水通知。
3、清洗消毒单位应做好清洗消毒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使用的各种设备、工具和服装达到安全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4、在水箱内作业需要照明时,光源必须使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应优先选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二、清洗消毒:
1、清洗消毒人员进入现场后,应清理设施周边环境,保持现场卫生整洁。
2、应严格检查电器控制系统是否安全,做好对电器设备的监控,防止操作人员发生触电危险。
3、应检查设施所有阀门启闭是否正常。
4、应检查水箱内外爬梯是否安全。
5、清洗消毒环境通风条件不好时,应对设施提前采取相应的送排风措施。
6、清洗消毒人员应着经消毒后洁净的工作服、胶靴进入现场进行清洗消毒;进行消毒操作时,消毒人员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
7、清洗消毒时,首先应将水箱中的水通过放空管排净;对水箱六壁进行清刷除垢,清除水箱中的沉积物;对铁质水箱应进行除锈处理,锈蚀严重的应重新做防腐层。
8、水箱清刷洁净后方可进行消毒;消毒药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人员应严格按照药剂使用说明及配比要求进行调配和使用。
9、采用喷涂方式进行水箱消毒时,应不留死角。
10、采用水箱密闭方式消毒时,水和氯应充分混合,其接触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11、清洗消毒人员应当使用自来水对消毒后排空消毒溶液的设施进行反复清洗,尤其要重视对进水管阀门至水箱和水箱至出水管阀门间的管段进行彻底冲洗,不留死角,直至达到清洗消毒后水质检测合格。
12、清洗消毒后,应清理好所有清洗消毒设备、工具与物品,严禁遗留在水箱内。
13、清洗消毒人员应配合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打开进水阀门向水箱注水,盖好水箱人孔盖并上锁。
14、现场清洗消毒负责人,应始终对清洗消毒的全过程进行检查与监督,确保清洗消毒质量和现场操作人员与设施的安全。
三、水质检测与验收:
1、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清洗消毒单位应通知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水质检测单位,到现场提取水样;每个独立的储水设施应分别提取水样进行水质检测,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
2、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应如实填写清洗消毒报告。
3、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进行清洗消毒验收,并在清洗消毒报告上签署意见。
4、清洗消毒单位应持《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报告》与《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到市或区县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办理《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格证》后,将其转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二次供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制度[定稿]
二次供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毒管理办法》,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 二次供水设备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经卫生知识培训后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 二次供水设施每年暑期清洗消毒一次。
3. 建立清洗消毒档案,消息记录二次供水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清洗时间、地点、容积,清洗消毒人员的姓名,使用消毒剂的名称。
4. 清洗消毒所使用的各种消毒剂、除垢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使用的消毒剂必须合法,除液氯和氯气外,均须获得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方可使用。
5. 消毒清洗后恢复供水前进行水质检测。
6. 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报告的复印件归入档案,妥善保管。
第13篇:泰兴市二次供水单位年度供水设施维护和清洗消毒计划文档
年度供水设施维护和清洗消毒计划
依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相关要求,本单位特拟二次供水设施维护以及水箱(池)清洗消毒计划如下:
一、设施的维护
1、维护的要求:
水泵房和储水设施周围环境整洁,10米内无污染源(物);
水箱内壁清洁无青苔、污垢,无蛛网等;
储水设施加盖并加锁;
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相通;
设施完好,能正常使用;
溢水管出口有防护网罩。
2、维护次数:4次/年
3、维护时间:
4、维护人员:验收人员:
二、水箱(池)的清洗消毒
1、清洗消毒的要求:
(1)使用的清洗消毒剂符合卫生要求,有采购记录并能溯源;
(2)清洗消毒人员穿戴清洁的服装、雨靴须经消毒处理;
(3)清洗消毒前应切断进水供水阀,打开放水排污阀,将水放尽;
(4)清洗消毒后,应立即开展水质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并及时填写有关记录和通知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对洗消后的水质进行抽样检验,检验不合格,应重新清洗消毒。
2、清洗消毒次数:不少于1次/年
3、清洗消毒时间:
4、清洗消毒人员:验收人员:
第14篇:关于对二次供水水质监测清洗消毒的通知
关于对二次供水水质监测、清洗消毒的通知
各二次用水设施使用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促进我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居民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对各二次用水单位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和清洗消毒工作,具体如下:
一、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湖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潜江监测站(以下简称水质监测站)受潜江市自来水公司委托承担全市二次供水水质的检测和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清洗消毒工作。
二、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应对设施经常进行检查、维修、清洗、消毒(每年不少于两次),以保证水质不受污染。
三、水质监测站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定期进行监测,对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清洗、消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整改的应暂停使用。
四、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和居民发现二次供水水质出现异常时,应立即通知水质监测站进行采样检测并采取相应措施,且为二次供水设施的检测、清洗、消毒、维修提供有偿服务。
附: 检 测 标 准:GB 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常规检测项目:色度、浊度、嗅味及肉眼可见物、pH、大肠菌群、细菌
总数、余氯、总硬度、氨氮、耗氧量。
水质监测服务电话:***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第15篇: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保证清洗消毒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清洁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一定的资产。
2、人员配置应符合附表1的要求。
3、设备及劳动用品应满足需求。
4、应具有不少于10人的专职清洗消毒人员,均持有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及劳动部门核发的《用工手册》。
5、清洗消毒人员经过市水务局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6、二氧化氰或其它消毒用品专门存放、专人保管,消毒用品有来源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符合卫生标准。
二、专业清洁机构应向市水务局提出成立申请,经市水务局核定批准,核发《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并领取工商部门菅业执照之后,专业清洗机构方可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业务。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实施年检制庋。
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及《课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有关条款,非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由供水企业的专业清洁机构进行,非供水企业的专业清洁机构只能从事高层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不得从事非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
四、为避免专业清洁机构的恶性竞争,保证清洗消毒质量;市水务局应根据工作量总体控制专业清洁机构的设立数量。
1998年拟批准成立非供水企业清洁机构5家。申请单位须在1996年前已经卫生或城管部门批准,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业务2年以上,年清洗数量在100只以上,且被服务用户满意。
五、专业清洁机构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业务,应向物业管理机构出具市水务局核发的《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副本)及清洗消毒人员《健康合格证》、《培训合格证》,并签订由市水务局统一制定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
专业清洁机构签订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实行备案制庋,每半年应向市水务局汇总备案一次。
六、专业清洁机构应建立清洗、消毒档案,对每次清洗、消毒情况迸行记录。施工记录包括开始清洗时间、完毕时间、药剂使用量、清洗消毒人员及物业管理部门验收签名等内容。
七、专业清洁机构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严格执行市水务局制定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池(箱)清洗消毒工作程序》。
八、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16篇:电气二次班长岗位职责
电气二次班长岗位职责
1. 每日深入现场了解电气设备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主
持召开班前会,布置当日维护,消缺工作。交代安全注意事项,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2. 每日检查,督促班组人员严格执行《安全安规》,掌握
各项工作进度,严把消缺质量关。
3. 对本班组发生的事故,异常及保护不动作应及时组织分
析,采取有效措施,对责任人应批评教育。
4. 做好本班人员的思想工作,关心本班人员的生活,合理
安排工作,人员调配,使其各尽所能,充分调动每个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5. 每周周一的安全学习。
6. 根据本班的培训计划配合技术员搞好班组培训工作,提
高班组成员整体技术水平。
7. 制定奖惩制度,抓好班组劳动纪律,如实上报班组月考
勤及动作情况。
8. 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17篇: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活动及其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以下简称“清洗消毒单位”),是指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日常清洗、消毒工作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是指进入二次供水设施内部,进行清洗消毒的专业工作人员。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卫生备案
第五条(备案机关)
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第六条(备案提交资料)
清洗消毒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卫生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卫生管理制度;
(四)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五)备案场地布局图;
(六)清洗消毒从业人员一览表(含人员健康合格证明)(附件2);
(七)清洗消毒相关工具、用品一览表(附件3);
(八)遵守有关卫生法规,确保消毒质量和接受监管的承诺书(附件4)。 第七条(备案办理时限)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清洗消毒单位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任何单位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备案证明》。第八条(变更、注销办理事项)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变更登记表(附件5)。
清洗消毒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的,《备案证明》自然失效。
第三章 卫生要求
第九条(设备硬件要求)
清洗消毒单位应设置用于贮存、放置清洗消毒相关工具的专用场所,场所面积不小于15平米,该场所应干燥、整洁,工具、防护用品、清洗消毒药剂等应当分类分架存放。
应配备与清洗消毒工作相适应的专用清洗工具、消毒工具、防护用品、便携式水质快速检测设备以及其他辅助工具。第十条(制度软件要求)
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清洗消毒操作程序与制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第十一条(清洗人员要求)
清洗消毒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者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第十二条(使用消毒产品要求)
清洗消毒单位在购买消毒剂时应查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做好记录;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的或者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清洗消毒单位不得擅自复配清洗消毒液。第十三条(清洗消毒流程)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宜按照以下流程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清洗消毒前,应检查二次供水设施所有阀门启闭是否正常,检查内外爬梯是否安全。对环境通风条件不好的,应提前采取相应的送排风措施。如二次供水设施材质发生锈蚀的,应在清洗消毒前对锈蚀处进行处理;
清洗消毒前,清洗消毒人员应着专用的洁净工作服、鞋、橡胶手套等,并备有照明用具和清洗专用工具进入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消毒操作时还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使用的清洗消毒工具应专用,使用前经消毒清洁,不得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造成污染;
清洗消毒时,应先关闭进水阀门等阀门,将二次供水储水设施中的水通过排水管排净。清洗消毒人员遵循先池顶后底,由里向外的原则,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刷除垢;
清刷洁净后方可进行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具有有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在调配和使用时应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及配比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人员用配好的消毒液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内壁自上而下、由里向外,均匀喷涂在内壁表面。喷涂完后清洗消毒人员退出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盖上孔盖。30分钟后打开进水阀,排空消毒液,然后再使用自来水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反复清洗,不留死角;
清洗消毒后,应清理好所有清洗消毒设备、工具和物品,严禁遗留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内。
第十四条(水质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要求)
清洗消毒后,从事清洗、消毒的单位应现场检测二次供水浑浊度、消毒剂余量,并采样送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由检验机构根据GB5749的要求检测水质色度、浑浊度、pH、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消毒剂余量。
清洗消毒后,水质检测不合格的,应重新清洗消毒直至检测合格。
第十五条(清洗消毒档案)
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协助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包括二次供水设施位置、时间、清洗消毒人员、使用消毒剂名称、水质现场检测结果和确认记录等);
(二)从事清洗、消毒单位备案证明;
(三)清洗、消毒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四)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测报告;
(五)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备案公示)
对已申请备案的清洗消毒单位,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职责)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委托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应当查验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
(三)清洗消毒工作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四)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所聘请的清洗消毒单位的清洗消毒过程应进行监督。第十八条(社会监督)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2日前,通过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业主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作为现场监督人员,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24小时内,将清洗、消毒的有关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备案发放后管理职责)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清洗消毒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18篇:对于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人员健康证原则
天津市供水管理处文件
津供水〔2006〕27号签发人:张迎五
关于修订《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已于2006年9月1日实施,依据本《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合格,确保二次供水安全,我们对2003年制定的《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3年印发的《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城市供水修订二供规定通知
共印(100)份报抄:市建委公用办法制室城建处天津市供水管理处综合科2006年11月10日印发 附件
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合格,确保二次供水安全,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做如下规定:
1、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2、应当妥善保存二次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管网的设计图、变更设计图、竣工图。
3、应当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设备、设备维修与设施清洗消毒档案。
4、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大修与改造,大修与改造方案应符合《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改造后应向供水管理部门备案。
5、应当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持续、安全运行,确保用户用水压力。例行检修时,应提前做好停水通知。发生故障时,应立即进行抢修,及时恢复供水。
6、应当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每半年由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应提前做好停水通知,并对清洗消毒进行验收。
7、应当将二次供水水质向相关二次供水用户公布。
8、应当制定二次供水应急预案,确保设施供水安全。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及时进行清洗消毒,经市供水管理处指定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水质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二次供水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供水管理部门。
9、应当配合清洗消毒单位和水质检测单位,按照《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和提取水样。
10、每个独立的储水设施应单独提取水样,并进行水质检测。
11、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应经卫生知识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未取得《体检健康证》的不得上岗。
12、严禁由未经市供水管理处备案的单位或人员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13、严禁擅自安装使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已安装使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管网叠压供水设备进行检查与检测;如变更用水性质,应经供水企业同意。
14、严禁擅自停用二次供水设施。
15、严禁采用只投放药剂的清洗消毒方式。
16、市、区县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教育和行政处罚。
17、本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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