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航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港航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港口码头环保工作
(一)港口码头接收船舶生活污水、油污水设施建设工作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20〕17号),省交运厅、省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长江(安徽)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皖交港航〔2020〕33号)通知要求,以及我市印发的《长江(马鞍山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马交〔2020〕12号),方案提出:采取固定或移动接收设施接收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同时要求长江干线码头主要采取固定设施接收生活污水;对利用移动设施接收船舶污染物的,应与接收单位签订协议。
存在的问题:
1.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建设问题。目前我市只有新建码头(郑蒲港汇龙码头、和县龙顺码头以及在建的长江物流码头)建立了船舶生活污水、油污水固定接收设施,其他老旧码头均未建立。针对所有码头是否都要建立固定设施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的问题,之前我们电话咨询了省交通厅港航处具体负责人员,给予的口头反馈意见是要求长江干线码头都要建立,但只是口头要求,正式印发的整治方案中并没有要求统一建设固定接收设施。因此需要市交运局明确有关建设具体要求。
2.船舶油污水接收设施建设问题。省市整治方案中对船舶油污水的接收,提出的是采取固定或移动接收设施来接收,没有要求统一建设方式,因此建议市交运局要明确有关具体建设要求。
3.关于长期停业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问题。目前全市有港口码头企业39家,其中有6家码头长期处于停业状态(郑蒲港中洋金顺码头,当涂华庆石化码头,雨山强荣码头、含山三和码头,含山唐湾码头、含山金武码头),这6家长期停业码头有4家经营许可证也已过期。这些长期停产码头是否也需要在此次整治中按照要求建设相关环保设施。
相关建议:
1.根据此次国家、省市整治方案有关要求,并结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船舶水污染内河港口岸上接收设施设计指南》等相关规定和标准,建议市交运局结合长江干线和内河支流码头的不同实际情况,借鉴周边其他沿江港口好的做法,采取分类建设措施来达到按规定接收船舶污染物的要求,长江干线码头原则上都采取建设固定接收设施,对不适合建设固定设施的码头,可采取移动接收设施来接收;内河支流码头因位置偏远,可采取新建固定接收设施或通过管道等设施输入已建成的化粪池等设施进行收集处理,对没有采取固定设施接收的,则采取移动设施接收。
2.对于长期停产停业的码头,属于拟继续从事港口作业的码头,要求完善码头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接收设施;对有特殊原因不确定是否继续从事港口作业的码头,要求向市交运局出具承诺书,在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前或恢复港口作业前,必须具备码头相关环保要求;对不再从事港口经营作业的码头,建议市交运局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资质。
(二)港口码头岸电升级改造工作
存在的问题:1.根据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__2020年)》的通知要求,2018年底我市长江干线所有码头(危化品码头外)在未出台内河岸电建设标准的情况下,完成岸电改造计划,均具备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功能。2019年《内河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出台,2019年底,交通部出台《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19年第45号),要求港口码头按照要求规范建设和使用岸电。由于马鞍山市大部分靠港船舶吨位较小、停靠时间较短,船主不愿意使用岸电,且部分船舶不具备受电设施,导致我市船舶岸电使用效率较低。
问题建议:交通部出台的《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中提出对已建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同时上级部门也未明确船舶岸电升级改造期限,建议市交运局在港口企业申请或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时,将港口岸电建设及升级改造工作作为前置条件,从而有力地推动已建成港口码头的岸电升级改造工作。
二、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一)存在的问题
1.400总吨以上(含400总吨)船舶917艘,已具备生活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且能正常使用的艘数891艘,发放防止生活污水证书发放率达97%;尚不具备收集处理装置的艘数26艘,均为脱检船舶。
2.100至400总吨船舶(含100总吨、不含400总吨)船舶660艘,已具备生活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且能正常使用的艘数37艘,防止生活污水证书发放率5.6%;尚不具备收集处理装置的艘数623艘。
(二)相关建议
1.建议局船检等相关部门对400总吨以上的未安装生活污水处置装置的26艘船舶进行追踪,摸清船舶基本信息。对于检验不通过,督促整改,符合条件的可以发证;对于私自拆解的,予以销号;对于长期失联的,通过多渠道联系航运公司或船主,采取相应整治措施。
2.对于400总吨以下的船舶,交通部6月底之前拟出台船舶水污染防治具体办法,在办法出台之前,建议加大海事宣传和检查力度,对船舶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油污水处置情况进行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船舶偷排污水垃圾行为。待部、省有关具体意见出台后,再研究具体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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