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站在“银规”下看法
——银行员工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金融机构的协助下,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执结了一大批案件,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但关于协助司法扣划不力的高额罚款案例也是层出不穷,由此引发悲剧结果。
2015年5月,某法院对不履行协助扣划项义务的银行开出过10万元的罚单;
2017年3月,某农商银行拒不协助执行工作,被法院依法罚款50万元;
2017年8月,某中级人民法院对拒不协助扣划案款的某银行作出罚款100万元的决定………
通过我行组织通报的典型案件查处情况以及剖析司法扣划案件产生的原因以及危害性的学习中,深刻揭示了司法扣划不力的种种恶果与教训,也领会到《民事诉讼法》及《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的精神:
一、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二、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时,冻结、扣划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适用留置送达的规定;
三、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违反此项规定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都说法大于一切,但作为一名银行工作人员,站在遵守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看,金融机构在核实执法身份时,须要核实执行人员出示的实际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在审查受理协助业务时,须要经其上级主管或行长办理签字手续;查询业务中,执行人员须要提供被查询人的相关证件或账号信息。
执法人员提供的信息系统对新、旧身份证号码、法人全称与简称完全可以串联识别来查询相关存款信息,但如果存在存款信息不完全相符的话,我们又当如何处理呢?
虽然目前的中国人民银行所颁布的《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实现了“一点通”,即在这些金融机构任一网点均可实现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在系统内其它开户网点的存款,但事实上,一旦根据实际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而又不能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时,被执行人又可以随时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等现代化工具转走,不仅使人民法院随时面临“钱走帐空”的尴尬局面,也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巨额“罚款单”。
正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法律是无情的,并不会因为你无知犯罪而免于处罚,一件件协助司法扣划不力的真实案例发人深省,对法律知之甚少,对违规与违法的界限十分模糊,也给所有银行人员敲响了警钟。通过这次的学习,让我觉得作为一名银行从业人员,需要加强业务学习,在全面分析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业务风险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律法规进行对比研究,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对防范法律风险作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同时在心中做好如何规避协助司法扣划等业务操作风险的“一把尺”,致力做到懂法,知法,不要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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