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第1篇: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先锋乡人武部 徐乐为 民诉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而且对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周五下午,乡司法所李文国所长带领大家一起学习了新修改的民诉法,逐条解读、相互交流、充分探讨、热烈讨论。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80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8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很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
(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诉法将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91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关探索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208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 208条、20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
(三)强化监督手段。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没有规定,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置疑,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展。修改民诉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把握事实、核实证据、做出判定。二是规定了对审判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各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可以明正言顺地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实施监督,以强化监督力度。
(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随着食品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加剧,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人大代表与专家学者的支持。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有部分检察院开始尝试提起公益诉讼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修改民诉法第 55 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给检察机关提供了一条公益诉讼道路的方向,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也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检察机关能够实现公益诉讼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那么在下次民诉法修改中或许就能将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写入民诉法中了。
二、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修改后民诉法确立了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按照修改后民诉法要求做好各项监督工作。一是强化职权意识,以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为契机,转变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重点应该是加强对程序违法案件、渎职审判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等三类案件的抗诉。程序违法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司法腐败,造成司法不公,程序违法侵害的不仅仅是私权,而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检察监督的重点。二是积极受理当事人抗诉申请,要严格把好受理关。只有符合法律的三种情形,检察机关才能受理其申请。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抗诉过的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再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在不抗诉决定中详细阐明不抗诉的理由,并做好息诉工作。同时,灵活运用其他监督手段,除抗诉外,民事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
通过学习学生,使我们这些门外汉了解了很多,知道了很多,有利于今后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第2篇:民事诉讼法预习心得
《民事诉讼法》课程预习心得
学生姓名:
吕志杰
学号: 1710111076 班级: 法学1702 任课老师: 王天林
我是大二新生,诉讼法这类的书也是第一次遇见,我其实很早就想学习这本,毕竟我所学到的知识不是干放在那的,一定是要和能救济我们的机关联系在一起。并且这个暑假我也因为能更好的学习这本书,响应学校号召去了当地的法院进行了实习。接下来我来说说我对这本书的一些心得体会。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这也是它与我上个学期不同的地方。上学期我学习的是实体法,两个完全不一样。程序法是实体法的工具,也可以说他们是相互为工具,它是公法不同于民法等私法。这些即是它的性质也是它的特点。
民事诉讼法主要是讲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一些过程,帮助两个主体规定了一些过程需要明白的地方或者是说需要遵守的地方,而这两个主体就是法院以及当事人,当然会有很多刚接触到但没好好看这本书的同学会说:那律师是什么,这个角色不是很必要的么。这个在读完民事诉讼法之后就比较容易解决,书上对这类角色的解释是诉讼代理人。这是很值得注意的地方,因为往往有很多人会认为最重要的主体会有律师其实并不是最重要的角色,当然律师是非常重要的,它具有着深厚的法律功底,是帮助公民实现权利保护的重要人物之一,在此我不做过多的延伸。另外我在提一点,就是很多没学这本书的同学会认为打官司一定要律师的参与,其实不然,可以找不是律师的人,也可以独自一人。我以前也有这样错误的想法,但是民事诉讼法纠正了我。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应该担任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来进行判决,去处理一个案子。同时,也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应该去做什么,如何按照程序的方式去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去解决自己的民事纠纷,得到自己的诉求。在这本书里我发现当事人有什么权利,而作为公权利的代表有什么权力,法院根据什么来判案子,当事人要胜诉需要准备什么,当事人如果发现公权力代表有违法行为要怎么办,这让同让我清楚了到底在法院当事人分别可以得到什么权利。
在这本书中,有一部分我认为是本书最重要的,同时也是我最想学习的,就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程序,当事人如何一步一步的完成程序,获得胜诉;法院如何一步步的认定事实,获得真相,这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我想要知道的内容。大致有这么几个阶段:立案—庭前活动—庭审—判决,这是一个大致的流程没有太大的问题,但这每个过程都有属于自己的门道,纳含着很多的细节,可能会让你感到疑惑但在以后你分清楚了,你就觉得很容易了,并且觉得很符合逻辑就是应该这么做的,在此我不一一去介绍我的想法。
另外有一项内容是关于执行的。这个内容,我觉得是保险,民事诉讼法告诉了我为什么要有执行,因为人们之所以去到法院就是认为法院能给他们自己难得到的东西,因此选择了法院。法院中的执行也在告诉人们,法院有这个保险,比如冻结财产,房产扣押,拍卖等等强制类型的措施。,这是很重要的方式手段,可以老老实实的让胜诉者获得本应有的收获。民事诉讼法是一门字数较多较为繁琐的学科,这也是没办法的,这些东西要说清楚,不然越来越多的法院以及当事人会钻法律的空子,这里我看到了两个字“秩序”,因为民事法给了大家一个游戏规则,民事纠纷中的人才能被安排,遵守规则,维护秩序
第3篇:民事诉讼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1.民事程序法2.既判力
3.民事案件的管辖4.原告5.证明责任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
(三)有具体的和、;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题2分,共10 分)1.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A.一审终审制B.二审终审制C.三审终审制D.复审制
2.《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C.公民 D.党组织
3.《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A.3日 B.5日C.7日 D.1 0日
4.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主持。A.审判员 一 人 B.审判员二人C.陪审员二人D.陪审员三人
5.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A.暂不执行 B.不予执行
C.当事人提供担保后执行D.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错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10分)
1.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主要具有的优点有()。
A.当事人诉讼权利大,法官职权小,法官职权受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制约B.当事人是形成判决的主体
C.程序公正才是反映司法活动规律和内在要求的价值目标D.法官具有良好的素质
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和()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A.合理 B.及时C.自愿 D.合法
3.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主要有()。A.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B.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C.离婚案件 D.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人民法院确认为无主财产的,可以判决收归()所有。A.申请人 B.利害关系人C.国家 D.集体
5.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进行搜查。A.财产所在地C.被执行人住所地B.被执行人D.财产隐匿地得分评卷人
五、简答题(每题15分,共30分)1.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2.简述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三种情况。
六、案例分析题(10分)
甲于某日在商场与乙发生纠纷,将乙打伤,同时损坏了商场的商品。其后,商场向所在地某基层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商品。某基层法院听说甲还打伤了乙,遂将乙追加为共同原告。
乙提出只愿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但法院不允许。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
1.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2.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3.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原告,是指因民事使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5.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
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责任。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三、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题2分,共10分)
1.B2.B3.D4.A5.B
四、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 10分}
1.ABC2 .CD3.ABCD4.CD5.BCD
五、简答题(每题15分,共30分)
1.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1)诉讼主体不同(3分)
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准法人组织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他们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在不同的个案中,可以位置互换,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和提起诉讼的先后为准。
行政诉讼主体的位置是固定的,都是以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为原告,以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
主体为被告,位置不得转换。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有区别的,被告人往往占有优势。
(2)诉讼客体不同(3分)‘
民事诉讼的诉讼客体是诉讼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当事人之间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善系·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此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才引起行政诉讼。
(3)某些程序、制度不同(3分)
在程序方面,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之外,还规定了简易程序,凡能够调解的均应进行调解。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还规定了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中,既未规定简易程序,也未规定调解制度。(4)举证责任的规定不同(3分)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争议的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时,一般由原告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在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被告即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且有法律依据。(5)提供证据的时间不同(3分)
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都可提供证明材料,支持自己的主张,这是从尊重当事人诉讼地位而作出的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遵守自行约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但是,法律的规定并未改变。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被告的特殊地位,人民法院不支持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自行收集证据,在特殊情况下,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才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三种情况。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得以生效的裁判、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可
提起再审程序。(5分)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调解书发现有错误,需要再审的程序。(5分)
(3)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提起再审程序。(5分)
六、案例分析题(10分)
(1)不应将乙追加为共同原告。这是两个互不相干的侵害人身权利和侵害财产权利的案件,乙是否起诉,应由乙自己决定,这是乙的诉讼权利。(5分)
(2)乙愿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是正确的,也是他的权利,应当鼓励,某基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