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心得体会
第1篇:工会法学习心得体会
明确法律责任 突出维护职能
工会法学习心得体会
在XX部门领导的精心组织下,参加了为期四天的工会法培训班,本次培训班内容丰富、知识性强,贴近工作实际,使我受益匪浅、收获良多。
培训班首先由XX老师给我们讲授《工会法》。通过 XX 老师的分析,使我认识到修改后的《工会法》更加充分体现和适应了我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一系列变化,明确指出工会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和工会干部自身维护的力度,阐述了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工会作为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更要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职责,把维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职工的利益。修改后的《工会法》同时明确了对违反《工会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修改后的《工会法》专门增加“法律责任”一章共七条,对工会组织的诉权以及对阻挠限制职工依法组织和参与工会、对工会干部进行打击报复、侵占工会经费财产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规定对违法责任侵权行为的执法主体及处罚措施,从而大大增强了《工会法》的法律权威性。通过学习新《工会法》,进一步认识到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接着由XX老师对《女工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进行讲解。通过学习这些法规,使我深刻体会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占人口半数的妇女在承担社会生产的同时,还承担着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任务。维权工作是工会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新时期党中央交给工会的重要任务。妇女不仅有政治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还有婚姻家庭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又包括婚姻权(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家庭成员中的身份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督权、依法生育子女权和不生育的自由权等等。作为基层工会领导干部,我要时刻牢记维权工作的基本思路,自觉担负起保障女职工权益的责任,加大力度向男性公民宣传,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尊重妇女,保护妇女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要继续教育引导广大女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维权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齐抓共管,全社会维权,全民维权,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环境和氛围。
在XX老师讲授《工资平等协商制度》之后,使我更进一步明确了《工资平等协商制度》的推行不仅增加了职工群众的工资收入,而且推进了工资分配制度的进一步合理化,更加科学地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企业、职工三方的利益关系,切实提高了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力促进社会改革、发展、稳定。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发展和就业、劳动用工政策的深刻变化,需要深化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推行工资平等协商制度,更好地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稳步推行《工资平等协商制度》,是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重点工作。深化社会领域改革,要求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工资平等协商制度》体现了国家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由劳动关系双方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方式、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变更和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终止条件及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等,是一种适应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为保证劳动者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化解劳动关系双方矛盾乃至实现工人的民主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
通过本次培训班深入系统的学习,使我学到了很多工会工作的实用性知识,更使我注意到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学习、充实自己,密切联系群众,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职工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立场坚定、知识扎实、作风过硬和廉洁自律,从而自觉担负起时代赋予我们的职责,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以电业人激昂的斗志和良好的精神面貌,努力完成工会工作的目标任务,为电力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一分微薄的力量!
第2篇:新工会法心得体会
新工会法心得体会
【篇1:浅谈学习新《工会法》的几点体会】
浅谈学习新《工会法》的几点体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的新《工会法》,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对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工人阶级的亲切关怀。学习、宣传、贯彻好新《工会法》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一项相当长的任务,对于突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发展生产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工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学习、宣传、贯彻新《工会法》必须掌握其主要内容,对照九二年《工会法》,新工会法的修改可归纳为:一个突出,四个加大,一个明确。一个突出是突出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四个加大是工会组织权的加大、对工会干部保护力度的加大、对工会经费收缴力度的加大、工会参与力度的加大;一个明确是明确了法律责任。
新《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工会的四项职能中突出维护职能是法律对工会职能作出的重大调整,是工会性质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劳动关系新变化向工会提出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现实生活矛盾的呼唤和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劳动关系调整的主要手段。突出维护职能是合乎现实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新《工会法》有关条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参加活动。”“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消、合并工会组织。”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上规定,为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吸引和组织到工会中来,保障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政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对工会干部保护力度的加大,具体表现在《工会法》十三、十七和十八条中,其明确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以上均为《工会法》新增条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与日俱增,劳资矛盾普遍存在的状况下,对工会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自
身合法权益有了严肃的法律依据。
新《工会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分别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事业单位、机关拨缴的经费是工会五项经费来源中的重要部分,以法律形式对其标准和执行程序作出规定,使工会的经费收缴有了更可靠的保障,奠定了工会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各种活动的物质基础。
工会的参与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和参与企事业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新《工会法》的许多条款都对工会参与企事业民主管理作了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这些规定,有力地加大了工会的参与权,为工会依法开展工作、行使参与职能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工会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工会的法律责任。对工会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法律救济,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干部的打击报复,对职工参与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妨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对阻挠工会或者职工依法组建或参加工会,对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工会法》等,都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法律程序和处罚办法。从而使《工会法》自身的贯彻实施有了法律保证。
学习、宣传、贯彻好新《工会法》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的重要工作,明确修改内容、把握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是推动新《工会法》贯彻实施的前提。现在,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工会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新《工会法》与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起来,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引导和组织广大职工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实现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才能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
【篇2:落实依靠方针 实现维护职能--浅谈学习《工会发》和《中国工会章程》体会】
落实依靠方针 实现维护职能
——浅谈学习《工会发》和《中国工会章程》体会
各位老师,各位领导大家好,很荣幸地受学校工会的委托,和大家交流一下中国工会法及其工会章程的学习体会,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所以在向大家介绍《工会法》时难免会在理解上有些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首先我要向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工会组织(以下简称工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代表群众利益,有广大群众参加的非政府性的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为保障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的作用,所以国家就根据《宪法》来制定出《工会法》。正是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才使得工会能更好地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正是有了工会法作保障,工会的各项工作才可以更好地开展。所以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应支持工会开展工作。工会就像是职工群众的娘家,你有困难了,你有困惑了,你有意见了,还是有情绪了,都可以让工会组织这个家长依法来帮助你解惑、助困,维权,所以大家千万不要再认为工会就是过年过节发发钱,月月收会费,一年到头在沉睡的可有可无的组织了。
石化一小工会第二次教工暨会员大会在全体会员老师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成功完成了换届选举的工作,并提出了工会今后五年的发展计划。此次会议,完成了石化一小工会组织的重组与更新,使工会能更好的服务于广大会员教师,很多老师都感觉新一届的工会组织给大家带来了新的气象和新的希望,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的中心工作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也就是新工会法中提出的工会的主要职能。作为一个老师,你只有懂法,才能去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所以今天大家能来到这个山清水秀的休闲农庄交流学习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体会,希望我今天的发言能给大家带来些或多或少的启发,让大家更好的去理解法律条文。我发言的题目是“落实依靠方针 实现维护职能——浅谈学习《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体会”,我将体会分为五个层面来和大家交流:
首先,第一个层面是从总体来来说,新修改的《中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和过去有三个方面的创新。其一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工会的指导思想,并贯彻到工会的各项工作中,三个代表基本内容是(1)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2)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3)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领导工会是要为大家谋幸福的,三个代表就是强调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以,党员干部应该全心全意地为广大职工谋福利,才符合新时期党员“三个代表“的根本要求。
其二是首次明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为广大工会会员和工会干部解决了一个重大的思想问题。也就是说工会就是维护会员各种合法权益和利益不受到侵犯,这是工会主要干得事,其它的事都要围绕着这件事来进行的。其三是新修改的《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突出一点是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特别重视基层工会的建设和工会之家建设。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关键环节,就是要大力加强基层工会建设。为提高广大教职工的凝聚力、最大限度地把教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学校应为工会提供有利条件和保障。在此我代表学校工会恳请校领导为工会之家的建设提供场地和全方位的支持,俗话说得好啊,“家和万事兴”、“家和人气旺”,工会作为群众组织,有良好的职工群众基础,以建设“模范职工之家”为依托,促进构建和谐校园,不断推动学校事业进步与发展,实现单位与教师群众和谐相处,同得同益的书面具有重要意义。这也以充分体现新工会法中的精神,更充分体现党组织和学校领导对广大教师的坚决依靠和信赖,体现校领导对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第二个层面是工会组织性质、权利及其义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学校中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
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我校的孙主席就是工会的法人代表。
工会法及其章程中规定各单位研究和制定关系到群众利益和事业发展等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提交教代会讨论;召开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都要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单位就各种分配制度、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教育培训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制度;工会还要做好先进的评选、表彰等工作。
企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各项制度或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教职工大会决定的事项,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企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教职工加入工会,由个人提出申请,工会发给会员证。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工会应该给予保护。如贵阳市某工会接到某会员反映:他系贵阳某工程处员工,他及其他11名员工在春节及五一节期间加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请求工会协调。针对劳动者反映的问题,该工会立即与单位取得联系,了解情况。针对单位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和极不负责任的态度,通过摆事实,请道理,宣讲
劳动法律法规等方法,使单位态度发生积极转变,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最终,在工会的协调下,用人单位向12名员工补发了共计3300元的加班费。
会员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和福利。同时 会员应该积极学习工会基本知识;参加民主管理,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维护内部的团结,发扬友爱,搞好互助互济。按月交纳会费。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个层面是工会基层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六条中的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无特殊情况,其它部门不能决定工委的任期。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并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一些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协调劳动关
【篇3:工会工作学习计划】
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工业园工会干部学习计划
(一)学习目标
为做好工会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推动工会的机构组建和完善,提高工业园工会干部的整
体素质,结合工业园基层工会干部队伍的现状,组织本次工会知识学习,实行分层次、分类
别,突重点,讲究针对性、实用性的原则,切实增强工会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让所
有工会干部能够更好的服务企业,服务员工。(二)学习时间2013年9月、10月、11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三)学习对象 各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机构组成人员。
(四)学习形式
集中学习、专题讲座、自主学习。
(五)学习要求
各级工会干部要高度重视本次学习,抓好人员落实,确保完成学习任务。篇2:工会学习活动计划 xx小学工会学习活动计划本学期学校工会工作在校领导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党代会精神,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区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特制订
本学期工会学习计划。
一、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1、注重抓好理论学习,提高职工整体理论水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党代会精神作为全体职工理论武装工作的主要内容。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两创”战略及学习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重点抓好学习。
在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同时,加强法律、经济、科技、历史等新知识的学习,从而提高全体职工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辨别是非能力。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一是注重抓好职工的业务培训工作,按照职工所担任的学科进行分类、分批组织业务培
训;二是做好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计划工作,增强全体职工的责任意识。
3、组织职工学习工会组织的有关知识,重点突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小学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等有关法规性文件,从而增强法规意识,保护工会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二、积极推进工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 一是认真做好工会工作台帐和资料归档整理工作;二是增强机关凝聚力为重点,认真开
展各类有益活动,提高职工的身心健康,丰富文化生活。
三、充分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维护职工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妇女、职工的维权工作,包括职工的知情权、健康权等;继续做好职工的医疗保障工作;继续做好“五必访”制度的落实。即职工生病住院、家庭发生较大纠纷、遭受天灾人祸、因公出差而其家中有事 必访和离退休职工每年走访一次以上。xx小学工会 2012.09篇3:工会学习计划安排表工会活动时间安排
三月:
1、组织“三、八”节女工活动
2、组织田径运动会报名(要求电子表格)
3、体质健康测试(根据体育部安排)四月: 1、迎奥运“长走”活动(清明节)2、春季教职工运动会
3、办理有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工作
4、发放健康卡促进身体健康(每月底办一次续卡)五月: 1、体检;(全校教职工)
2、对职工进行健康教育(请专家报告)
3、篮球赛/足球比赛(今年足球赛)六月: 1、组织庆“六、一”职工子女活动
3、组织合唱比赛(迎奥运,歌颂党)(6月30日)七月/八月: 1、组织棋牌(围棋象棋等)单项比赛(放假前)2、组织教职工暑假休养九月: 1、教师节活动(咔啦ok比赛)2、青年教职工座谈会 3、排球赛
十月:
1、游泳比赛
2、承办石油高校职工乒乓球赛
3、“三育人”先进评选活动十一月: 2、登山活动
2、交谊舞比赛(隔年一次)十二月: 1、筹备四届三次教代会
2、部门工会建家评估(可提前启动)一月: 1、为困难教职工送温暖、探望生病教职工 2、工会干部联欢活动 3、寒假旅游休养 4、筹备春节团拜
二月:
1、拟定学期工作具体计划及落实步骤篇4:2015-2016学年工会工作计划长毛岭乡第二小学2015--2016学年工会 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学校提出的“巩固成果、深化改革、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基本工作思路,充分
发挥工会的职能,以新的思路,新的举措,力争创出新的业绩。
二、工作重点:
(一)、配合党政,加强队伍建设。
1、以师德建设为核心,组织教师学习政治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增强自身的职业素养和
道德修养。引导教师充分认识和深刻理解教师职业的历史使命,调动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争创巾帼示范岗,大力宣传先进事例,弘扬正气,再塑林城中学教师的新
形象。
2、鼓励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努力提高学历层次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掌握
现代教育理论和多种基本技能,积极投身于学校的各项教改实验中,不断探索教育教学新途
径。
3、积极配合教导室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活动和师徒结对活动,开展读书活动,为教
师搭建展示才华的舞台,使更多的青年教师能脱颖而出。
(二)、深化学校民主建设
1、充分发挥工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职能,根据教育局的指示精神,配合学校党政稳步
推进教师全员聘任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认真审议学校提交的改革方案。
2、健全校务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学校工会要努力做好协调和监督
工作,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时效性,充分利用网络,拓展校务公开领域,进一步提高实
效。
(三)、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
1、在学校推进教师全员聘任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中,工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 主动与党政沟通,共同解决涉及教职工权益方面的问题,做好协调工作。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关心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真心实意为广大教职工办实事、好事,热心为广大
教职工排忧解难,继续开展帮困送温暖工作,对生病或有困难的教职工做好慰问工作;有计
划地组织文体活动,添置一些活动器械,鼓励教工利用业余时间锻炼身体,增强身体素质,丰富业余生活。
3、进一步做好妇女工作。充分发挥女教职工的作用,鼓励她们立足本职岗位,争创先进。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权益。
4、关心教职工,组织好有关活动,做好重大节日的慰问工作。
(四)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定期组织召开工会干部会议,学习有关理论,探讨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自身素
质,增强依法治会和依法维权的自觉性,努力提高工会工作的整体水平。工会干部要加强学习,要加强工会工作理论方面的探讨和研究,提高创新能力,力求使
工会工作达到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高效应。附 工作安排
八月份:
1、制定和讨论工会工作计划
2、召开工会委员会议,明确工作目标 九月份: 1、开展庆祝“教师节”活动。2、举行师生运动会
3、做好校务公开有关工作。十月份: 1、开展庆祝“国庆节”活动。2、学习工会工作有关理论。
3、召开部分教师座谈会,听取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月份:
1、学习“新工会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诚信守则”,结
合实际写心得体会。2、给特困生送温暖。
十二月份: 1、组织开展在职及离退休教工迎春联欢活动。2、做好总结工作。
3、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三月份: 1、制定和讨论工会工作计划 2、开展庆祝“三八”妇女节活动
3、开展庆祝“3.28”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活动 四月份:
1、召开部分教师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 2、协助学校党政做好有关工作。五月份: 1、召开工会干部例会,讨论有关工作。2、庆“五一”活动。六月份: 1、学习理论,商讨工作。2、组织学生搞卫生。3、探望特困学生家。
七、月份:
1、开展庆祝“7.1”活动。 2、开展实践活动。
3、做好总结工作。篇5:2014年度工会工作计划2014年度工会工作计划
一、过去工作回顾
2013年工会工作在公司党支部领导下,大力支持下,取得了一定成绩,主要表现在(一)
踏实做好工会常规工作,让职工满意;(二)切实做好两个转化工作,使公司一片和谐;(三)
加快民主管理进程做好财务公开工作;(四)切实维权,为职工办实事;(五)积极开展丰富多
彩的文体活动;(六)教职工100%参加了互相保障会;(七)改善了教职工的生活福利,他们
乐于工作,安心工作,为弘大公司辉煌奠定了基础。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会工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国工会“十
五大”精神,以构建和谐校园为主线,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紧紧围绕“三名工程”和环
山小学“名学校”创建等,作为学校教育中心工作,在突出维护职能的同时,全面履行工会 职责,强化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加强教育工会自身建设。
三、主要工作
(一)组织广大教职工深入学习理论,提高政治素质。
1、配合学校支部、行政,组织广大教职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工会的“十五大”
重要思想,组织学习新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政治理论指导工作实践,努力提高
政治思想工作的能力,提升德育工作水平,为教育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2、认真学习新时期我党对工会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不断提高依法治会、依法维权的自
觉性。要充分利用工会的工作优势,确保公司的民主 管理,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民主管理中的重要
作用,抓好教代会提案收集,实行票决制,参与校务公开的监督,确保学校教师政治权利的落实。
(二)开展多项活动,促进教师业务素质的提高。
1、配合学校行政积极引导教职工更新教育观念,树立现代教育思想,推进素质教育的实
施。
2、继续开展岗位练兵、教学基本功训练、竞赛、评课、教学六认真评比等活动,促进广
大中青年教师参加岗位练兵。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业务水平。
3、积极开展“三名工程”活动,发挥教师群体在学校建设中的的作用,通过学习反思,向书本学习,向社会学习,向身边的人学习,集思广益,学以致用,切实提高学习效果。
(三)切实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全面落实“依靠方针”。
1、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职权,拓宽教代会内容,健全教代
会的有关组织和制度,探索和推广采用票决制方式通过教代会审议的办法,抓好教代会的提
案工作,加强对提案落实工作的督查。2、完善各项措施,不断深化校务公开工作。在公开内容、形式、时间、范围等方面严格
按实施细则办,积极实行校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充分发挥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监督小
组以及各工作小组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落实重大事项经教代会通过制度,及时更
换校务公开栏。
(四)进一步做好“维权”工作,切实履行维护职能。
1、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新《工会法》强调突出的工会职能,是教育工会服从和服务于
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职能,工会要从根本意义上做好维权工作。2、继续实施“送温暖”活动,并加大力度,关心退休同志,关心生病教职工。积极为教
职工谋利益、办实事、做好事。
3、切实关心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通过各种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寓教于乐,增进健
康,活跃身心,激发集体荣誉感和进取精神。(五)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1、进一步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使工会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充分发挥委员一班人的作用,在委员分工职责范围内努力做好分管工作,工作中分工不分家,互相支持,协调配合。
2、重视工会宣传和工会资料的建立健全工作,完善工会文档资料的管理。
第3篇:学习《工会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工会法》的心得体会
陈场三小:杨新庭
在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深入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时刻,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失时机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行了修改,这对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明确工会在新的历史时期肩负的责任,加大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工会组织自身的改革和建设,无疑有着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修改后《工会法》突出了工会的基本职责,明确了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身份,这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的客观情况所决定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职工对单位负责,单位对政府负责,职工工资标准、福利待遇等都由政府统一规定,单位效益好坏与经营无直接关系,这种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是一致的,任何单位都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尽力实现职工的各种权益。但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近十年来,经济关系发生了明显变化,政府、企事业单位、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日益清晰,各种利益矛盾日益复杂,三方利益格局正在形成。除国有企业、党政机构外,政府不再是所有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者,单位成为自主经营的独立经济实体和民事主体,具有了经营、用人、分配等各方面的自主权,单位经营、管理的好坏直接体现在效益的高低和职工的利益分配上。在这种情况下,为追求效益最大化,单位难免会产生忽视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分配中轻视人工比例、有意无意地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这些,就为新时期明确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身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履行基本职责奠定为了现实基础。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劳动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三、四两章中,《工会法》还分别对工会如何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企业管理,如何代表职工和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在程序和内容上都作了具体规定。《工会法》这些条款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主要机制。明确这点,自觉运用这两个主要机制,对于我们基层工会组织履行基本职责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关系,就目前而言,并非完全合同关系。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单位自身情况而定。随着学校办学自主权的确定和逐步扩大,学校办学效益的提高,除国家财政以外的可支配部分的数额增大,学校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方法加以调节,在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基础上,根据贡献的大小拉开收入的档次。以往的实践告诉我们,学校依据有关部门统一印发的聘书进行聘任,权力、义务的规定一般是程式化的,缺少平等协商的环节,教职工个人总是处在从属的、被支配的地位,这是不公正的。另外,具体岗位的设定,有时也会有显失公平的现象。收入档次的拉开,往往并不能真正反映个人对单位贡献的大小。档次究竟拉多大为宜,究竟拉多大有利于调动大多数教职工的积极性,各个学校的具体情况不同,必须要平等协商,协调解决。因此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订的过程中或完善的过程中,学校都应当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要求,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注重平等协商的环节;学校工会组织更应该担负起重要角色的责任,注意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主动代表广大教职工利益,尽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利益,重视与学校、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协商。在广泛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有关规定、细则,必须及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能执行。只有注重协商环节,运用协商机制,才能真正依法履行维权职责。
第4篇:学习《工会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工会法》的心得体会
上海市罗山中学XX 在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深入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时刻,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失时机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行了修改,这对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明确工会在新的历史时期肩负的责任,加大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工会组织自身的改革和建设,无疑有着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修改后《工会法》突出了工会的基本职责,明确了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身份,这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的客观情况所决定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职工对单位负责,单位对政府负责,职工工资标准、福利待遇等都由政府统一规定,单位效益好坏与经营无直接关系,这种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是一致的,任何单位都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尽力实现职工的各种权益。但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近十年来,经济关系发生了明显变化,政府、企事业单位、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日益清晰,各种利益矛盾日益复杂,三方利益格局正在形成。除国有企业、党政机构外,政府不再是所有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者,单位成为自主经营的独立经济实体和民事主体,具有了经营、用人、分配等各方面的自主权,单位经营、管理的好坏直接体现在效益的高低和职工的利益分配上。在这种情况下,为追求效益最大化,单位难免会产生忽视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分配中轻视人工比例、有意无意地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这些,就为新时期明确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身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履行基本职责奠定为了现实基础。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劳动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三、四两章中,《工会法》还分别对工会如何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企业管理,如何代表职工和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在程序和内容上都作了具体规定。《工会法》这些条款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主要机制。明确这点,自觉运用这两个主要机制,对于我们基层工会组织履行基本职责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关系,就目前而言,并非完全合同关系。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单位自身情况而定。随着学校办学自主权的确定和逐步扩大,学校办学效益的提高,除国家财政以外的可支配部分的数额增大,学校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方法加以调节,在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基础上,根据贡献的大小拉开收入的档次。以往的实践告诉我们,学校依据有关部门统一印发的聘书进行聘任,权力、义务的规定一般是程式化的,缺少平等协商的环节,教职工个人总是处在从属的、被支配的地位,这是不公正的。另外,具体岗位的设定,有时也会有显失公平的现象。收入档次的拉开,往往并不能真正反映个人对单位贡献的大小。档次究竟拉多大为宜,究竟拉多大有利于调动大多数教职工的积极性,各个学校的具体情况不同,必须要平等协商,协调解决。因此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订的过程中或完善的过程中,学校都应当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要求,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注重平等协商的环节;学校工会组织更应该担负起重要角色的责任,注意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主动代表广大教职工利益,尽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利益,重视与学校、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协商。在广泛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有关规定、细则,必须及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能执行。只有注重协商环节,运用协商机制,才能真正依法履行维权职责。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当前中国工会维权的另一个主要机制。这一机制的确定,是对我国长期民主管理实践经验的概括和肯定,是符合我国现代化大生产要求、体现我国国家性质、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由此,我们学校工会组织在这些方面理应肩负着十分重要之责任。首先必须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次要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规定、条例,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能打丝毫折扣。在以往的实际中,曾出现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归决议,执行归执行,行政权力并未得到有效制约。在分房、职称等敏感问题上,主要领导排斥在教代会的决议之外,工会、教职工虽然意见纷纷,逐级反映,但终因既成事实、下不为例而作罢,从而挫伤了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此,我们学校工会应在组织选好代表、中心议题建议、筹备组织大会、宣传落实决议、督查提案办理、受理申诉建议、组织代表培训等方面做好工作,以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质量,坚持、发展、完善这一维权基本形式。
第5篇:教师学习工会法心得体会
教师学习《工会法》心得体会
《工会法》是调整工会活动关系的基本法。它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就是工会权利的保障法。
依照其章程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就是“工人阶级”组织,并且是由工人阶级中的最先进的分子组成的。因为它的“阶级”本质,决定了其成员不必定是“职工”或者说是“工人”。农民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且不说,那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营资本家和各种投资人,也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在旧中国有一些资本家因其支持共产党的革命而可以成为共产党员;在改革开放建立了市场经济的新中国,扩大共产党的社会基础以后,一些企业主也可以成为共产党员。之所以如此,关键就在于其组织的本质。作为阶级,则不拘泥于其既有或现在的身份,而更注重的是思想的阶级性和行为的认同性。即便是私营企业主,只要他思想上“先进”,行为上促进社会“进步”,就可以申请加入共产党。在我国,可以说不论是那个阶级的分子,都可以积极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党不同,工会的会员资格是法定的。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工会会员的法定资格首先是“劳动者”,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可以加入工会,而是特定为“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劳动者。农民不可以加入工会,那些企业主和其他非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主要来源的人,无论其是否具有财产,也无论其思想先进与否;无论其行为如何端庄,也无论其对社会的贡献大小,一概不得加入工会。劳动法对工会的规定更显示了其组织的本质:“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这就要求工会必须履行基本职责,坚定不移地站在职工的立场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合理的利益要求,从而在稳定社会的大局中充分发挥作用。如果不是这样认识工会的性质,那么,势必在劳资矛盾的冲突中无所适从,进退维谷;由此,则难以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中发挥有应有的作用。
总之,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组织、职工群众、工会干部的基本政治权利和基本经济权利都加大了保护的力度,这对于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最终确立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中的主人翁地位,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第6篇:工会法心得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心
得
体
会
古开菊 慧玄小学
学习《工会法》心得体会
一、工会不是由“工人阶级”组成的而是由“职工”组成的。《工会法》认定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里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概念实际上,是相对于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组成的“先进组织”而言的;工会则不是由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组成的,而是由工人阶级“群众分子”组成的。两者都是以工人阶级为基础的,区别在于“先进性”和“群众性”。“群众组织”这个概念并非相对于中国共产党的“先进”组织而言的,而是与结成工会的主体“职工”相一致的表述。职工结成的组织就是“群众”组织。
二、工会是具有“工人阶级性”的组织。《工会法》规定,工会是由“工人阶级”组成组织,《工会法》第一条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即“工人阶级”是组成工会的主体。但是,工会这样的组织在当今中国并非一般的群众组织。工会与妇联等群众组织虽然都是社会团体,却有着本质的不同;与职工自愿组合的兴趣组织如棋牌协会等也是根本不同的。从阶级的观点分析社会,那么,把所有的职工看作是一个整体的话,职工这个“群体”就构成了工人阶级。并且职工作为一个整体肩负着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的历史使命。
由此可见,《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成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个“工人阶级”的界定,反映的是工会组织与其他社团组织区别的特性,是一种特征性的描述,而不是工会组织本质的界定。《工会法》对工会组织的认定则是“工人阶级”组织,其所谓“工人阶级”则是对工会的本质界定。《工会法》对工会的本质界定则是职工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即职工组织;其中,“群众组织”的“群众”,不是一个特性表述而是本质表述,与结成工会的主体“职工”是一致。
三、只有职工才可以成为工会会员我们说工会是具有“工人阶级”特征性的职工群众组织,还表现在对工会会员资格所做的法律规定。《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由此可见,工会组织对象是非常广泛的,几乎容纳了一切从事职业劳动的人们,工会是由各色职工组成的群众组织。从会员资格之法律规定而言,工会是具有工人阶级特征性的工人组织而本质上不是工人阶级组织。
四、再认识工会性质的意义工会组织的“工人阶级性”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价值观的反映。马克思指出:不管工会的最初目的如何,现在他们必须学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组织中心进行活动,把工人阶级的彻底解放作为自己的伟大任务。恩格斯指出:通过工会使工人阶级作为一个阶级组织起来,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因为这是无产阶级的真正的阶级组织。由此可见,工会是马克思主义者为实现其伟大的社会理想而发现的组织群众的力量,这个组织的阶级性也正是由此价值概念所赋予的。承然,在共产党领导的工人运动之历史进程中,工会也认同了阶级性的价值概念。然而,随着共产党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尤其是现代的社会主义实践和改革的过程中,工会以及共产党也开始深刻思考工会的阶级性问题。
第7篇:《工会法》学习心得
教学论文
《工会法》学习心得
作者:刘 毅
《工会法》是调整工会活动关系的基本法。它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就是工会权利的保障法。
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的性质之界定仍然沿用九二《工会法》第二条原有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如何认识工会法的性质,是贯彻执行工会法和能否发挥工会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的根本问题。
九二《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由此可见,工会组织对象是非常广泛的,几乎容纳了一切从事职业劳动的人们,工会是由各色职工组成的群众组织。从会员资格之法律规定而言,工会是具有工人阶级特征性的工人组织而本质上不是工人阶级组织。
依照其章程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就是“工人阶级”组织,并且是由工人阶级中的最先进的分子组成的。因为它的“阶级”本质,决定了其成员不必定是“职工”或者说是“工人”。农民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且不说,那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营资本家和各种投资人,也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在旧中国有一些资本家因其支持共产党的革命而可以成为共产党员;在改革开放建立了市场经济的新中国,扩大共产党的社会基础以后,一些企业主也可以成为共产党员。之所以如此,关键就在于其组织的本质。作为阶级,则不拘泥于其既有或现在的身份,而更注重的是思想的阶级性和行为的认同性。即便是私营企业主,只要他思想上“先进”,行为上促进社会“进步”,就可以申请加入共产党。在我国,可以说不论是那个阶级的分子,都可以积极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党不同,工会的会员资格是法定的。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工会会员的法定资格首先是“劳动者”,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可以加入工会,而是特定为“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劳动者。农民不可以加入工会,那些企业主和其他非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主要来源的人,无论其是否具有财产,也无论其思想先进与否;无论其行为如何端庄,也无论其对社会的贡献大小,一概不得加入工会。劳动法对工会的规定更显示了其组织的本质:“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这就要求工会必须履行基本职责,坚定不移地站在职工的立场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合理的利益要求,从而在稳定社会的大局中充分发挥作用。如果不是这样认识工会的性质,那么,势必在劳资矛盾的冲突中无所适从,进退维谷;由此,则难以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中发挥有应有的作用。
修改后的工会法增强了对工会组织、职工群众、工会干部权利保护的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性规定
工会是职工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组织手段,因此对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是保护保护者的合法权益。工会法对此作了多方面的规定。
1.保护工会组织的法人地位。《工会法》第14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法承认工会的法人资格,就意味着法律对工会组织的成立,对工会的财产和经费,对工会的名称、机构和场所,对工会行使民事权力的行为都将依法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工会法》第12条)
2.对基层工会组织的保护。《工会法》第12条规定:“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这就是说,基层工会一旦成立,除非其所在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机关单位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知情的情况下,才能撤销。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撤销基层工会。
相应的基层工会主席作为法人代表,任何组织和个人也无权随意调动其工作或撤销其职务。这在《工会法》第17条中作了明确规定。
3.对工会组织权的保护。《工会法》第6条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20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就是说工会不但有权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而且有权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保护职工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合法权益。这是确立职工主人翁地位的一项关键权力。
4.对工会经费和财产的保护。《工会法》第4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4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第46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第47条规定:“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这些法律规定为工会开展工作和维权活动提供了最基本的物质保证。
5.对工会民主参与权的保护。《工会法》第33条规定:“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第28条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这些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工会的民主参与权,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6.对工会民主监督权的保护。《工会法》第20条第4款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第2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第23条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第24条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第25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第26条规定:“职工因公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关系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以上内容就是对工会民主监督权的保护性规定,谁侵犯了这些权力,谁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性规定
我国职工群众是国家领导阶级——工人阶级的基本成员,因此法律必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工会法对保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的规定。
1.对职工群众团结权的保护。《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2.对职工群众民主权益的保护。《工会法》第5条规定:“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1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第36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第9条第2款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第6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33条规定:“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以上法律规定为职工群众行使民主参与权、民主管理权、民主决策权、民主选举权、民主监督权、民主协商权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3.对职工群众经济权益的保护。《工会法》第33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第28条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第20条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21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第22条规定:“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和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这些法律规定主要突出了对职工经济权益的保护。
三、对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性规定
工会干部是工会组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载体。因此对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能否建立可靠的保障机制,是关系到工会组织能否发挥维权作用的重大问题。工会法对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也作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
1.必须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工会骨干分子,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工会工作。《工会法》第13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第40条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第1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2.对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的保护。《工会法》第15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17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第51条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干部进行打击报复和人身伤害的行为,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对工会干部经济权益的保护。《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总之,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组织、职工群众、工会干部的基本政治权利和基本经济权利都加大了保护的力度,这对于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最终确立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中的主人翁地位,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第8篇:何华学习新工会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工会法》心得体会
铜仁市第七小学教师:何华
通过学习《新工会法》,使我了解了我国工会发展历史,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基层工会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增进了对工会职能的认识,加深了对“组织起来,切实维权”丰富内涵的理解,它涵盖了工会工作的各个方面,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同时又使我对学校的工会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体会到上级领导对我们工会会员的关心、期望和要求,更加体会到工会在构建和谐校园中的作用。
在这次学习中,我充分认识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明确了在教育改革的过程中,教职工要精心投身教育教学工作,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服务教育、服务学生,为学校的发展积极工作,才能称得上是一名称职的工会会员。
我感到作为一名基层工会员,要树立三个观念,即党的观念、全局观念、群众观念。所谓树立党的观念,就是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这样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因为民主虽然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时代潮流,然而没有制约的民主必然带来秩序的混乱,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工会的政治原则、本质要求和根本保证,也是中国工会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工会的根本特点。工会工作就是发挥工会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不断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的执政使命、推进党的各项事业而奋斗。所谓全局观念,就是要服从和服务于全局工作,就是常说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全局工作中找准工会的定位。作为一名基层工会员要在工作中符合“议大事、懂全局、干本行”的要求,我们教师作为公益的政府保障行业,本身的收入相对来说还是不错,但是我们的教工也可能因为家庭和其他的影响,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因此我们基层工会要把帮困帮扶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对贫困的职工及职工家属,做到第一时间知情、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帮扶,这就是在大局中找准工会的定位。所谓的群众观,不仅是要走群众路线,进入群众的中间,还要始终明白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这是工会的身份意识。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工会干部不能和职工搞对立,因为工会是代表职工的,面对个别职工对我们工作误解或者提出不合理的权益要求时,工会必须履行好教育引导的职能,让职工明事理、识大体、知进退。这其中就包含工会对职工的思想教育,我们的思想教育主要是让职工明白形势与任务,讲清做法的依据所在,努力让职工支持学校党政的工作,从而凝聚人心。在各项工作中,要落实“全心全意依靠群众”方针,这就要求我们协同支部和行政做到“政治上保障、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利益上维护、作用上发挥”,大力开展立功竞赛活动、技能比武活动、学习班组文明岗位创建活动等,提高职工素质促进职工发展。
坚持以职工为本是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主动、科学、依法维权是社会主义工会的维权观。现阶段,工会所能够依法维护的职工合法权益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政治权:国家政治生活中,主要体现为四民:即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评议。四权:即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工会组织要着手规范民主建设,努力探索职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方针,让广大职工在实际工作中做到知情、明理、参与、支持学校各项事务。生存权: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如学校规定教职工培训费占公用经费的5%、学校接待费用不超过公用经费的2%,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教师年度考核和是的考核方案必须通过教代会讨论通过等等。
发展权:文体活动、教师的培训提高等。这些权利的维护,最好是在事前维权,在事关教工的制度方案出台前就充分听取意见、充分考虑大家的理解和心理接受能力,避免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局面,以校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作为一名教师,要熟悉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善于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解决在维护自己权益中的问题;要学会与职工交流与沟通,配合学校做好教改方针的宣传教育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使全体职工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坚定教育改革的信心,坚定教育事业发展的信心,积极支持改革,投身改革,推进改革。
2016.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