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读后感(共7篇)
第1篇:《行政法学》读后感
《行政法学》读后感
13级行政管理(专升本)
133330105 王晓骊
由罗豪才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学》,是我选择写读后感的书籍。作为行政法,其核心是要调节个人与公众间的利益,要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在本书的第五章以行政法律责任命名,在本书的第十五章以国家赔偿制度命名。这两章是比较突出从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的责任、以及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伤害后需要承担的责任的角度入手,对理解整个行政法的初衷有重要意义。
“行政”一词在日常生活中含义较多,一般是指“执行事务”、“政务的组织和管理”等,在此意义上,行政又通常可分别表示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和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相对社会组织、企业的“私人行政”而言,通常为“公共行政”。最为典型的公共行政,当属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领域广阔、层级结构分明的管理和服务。但是,公共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其他非国家机关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从事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行政。
根据我国对“公共行政”意义上的行政概念运用的实际情况,行政可指两个彼此相关的事物:一是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一是指承担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这一类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
读完罗豪才主编的《行政法学》后,我的第一个重大的启发在于我对什么是法以及为什么要创制法这一问题的思考。法的探源绝对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过程,关于法也有很多令人神往和崇尚的故事。苏格拉底临刑前有朋友曾想劝说和帮助他越狱出走,苏格拉底认为这是违反公民对城邦和法律的责任和义务的。出于对法的尊重选择了对最后的牺牲。也有人讲法的缘由归结为博弈,认为是公民与国家权力的一种博弈,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想必必是凝结了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约乃至法制等思想在里面。①譬如,对于平等,民主为其提供保证。
只有在一个民主的法治体制内,才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力机制,保证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实现平等权利。②对于自愿,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字表达自己的志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事项,免受外力的强迫以逼使公民自己去干所不愿干的事情。③对于自主,一个体现民主化原则的法律体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现公民以及法人的自主性,充分行使其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主发展等自主权,使公民和法人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这一点对于处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各类企业事业等市场主体尤其显得格外重要,充分实现的自主性也是市场经济的要义之一。④对于自由,民主机制本身便意味着将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没有民主,便没有自由。没有民主机制的确认和保障,一切自由权利便要落空。与民主相对应的专制,只能扼杀和窒息自由。⑤对于契约,它天然地就是民主、平等、自主、自愿等的产物。契约是意志自由的代名词,但若在一个缺乏民主保障的法律体制和社会环境中,契约各方的意志自由也无从谈起,即便有一些意志自由,也只能局限在一个很狭小的范围和领域里。⑥最后,对于法治,民主就显得更为重要。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状态,一种治国方略,一种价值选择,其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没有民主,何谈法制,只能导致专制。当然民主的实现,也离不开法治。民主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形式,为法治奠定基础;而法治则是民主的实现状态,是民主的最后结晶和形态。
对于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贯彻和体现民主化原则非常重要。法律的根本在于受到人们的拥戴,否则,这个法律便是一个劣法,便是短命的,便会受到人民的最终抛弃。温州7月23日20时34分,D3.15次动车在行驶至温州方向双屿路段下岙路时,发生两节车厢脱轨坠落桥下事故,造成35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24日,铁道部给出初步判定,动车事故是因自然天气导致动车系统运行失灵,最终造成事故发生。这一草率的结论导致了网络上民怨沸腾,关注动车事件真相的人越来越多。
第二个重大的感受在于我对为什么有对行政权力单独创立法律以及它的必要性这一问题的思考。随着自由法治国向社会法治国的跨越,以及干涉行政向给付行政方式的转变,现代国家为适应国民生存照顾等行政目的之要求,行政活动的内容空前庞杂,行政活动的领域空前广泛。同时现代国家又面临着时间紧迫性、空间不足性以及财源有限性的三不足状态。因此要求行政权必须集中、高效运行并合理配置资源,规划就成为一种不得不做的选择和最优化的选择。因为“没有计划的行政,其最大毛病在力量分散,劳而无功或资人作弊。”日常生活的复杂化,行政的触角不断地伸向私人活动的领域。在一定意义上说,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行政的时代、规划的时代。行政规划在纯粹的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更是不能取代,它是行政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是全部管理职能中最基本的一个职能。因为它所涉及的问题是要在未来的各种行为过程中做出抉择,没有行政规划,则其他的行政管理活动如组织、人事、协调、控制等都无从实施。“现代政府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和计划行为分不开。”
与此同时,现代国家的行政规划无论是拘束性规划还是非拘束性规划都广泛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或许行政法的学科的出发点,在于检讨行政如何受到法的拘束,以确保人民的基本权利。因此,行政机关的行为中,凡涉及人民权利或义务者,均应成为行政法学科讨论课题。这可以说是对行政法学研究范围的一个精辟阐释。在以人为本的价值模式和人性尊严理念的关怀下研究行政机关的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应该成为行政法学学科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这也与行政法学自身的发展相契合。因为不仅行政法的产生与人性尊严理念有密切关系,而且国家各种行政领域,举凡行政组织、行政作用、行政救济等,亦皆须从维护人性尊严的观点去加以体认与运作。行政法学科由于长期形成的类型化思维方式和方法论,容易造成自恋式的自我欣赏,而客观上形成研究范围的自我封闭。法治实践的发展和人文关怀的需要,就成为打破这种封闭性的有效钥匙。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规划研究由最初的简单拒斥,到现在有关研究逐渐升温,就是行政规划的运用日益频繁和人们面对行政规划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中的投影。
但是行政规划在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地位和影响,与其在实践中的地位和影响远不一致。“行政规划在现代行政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在行政法学中的研究却起步较晚,尚未引起学者们的足够关注,具体实践与理论研究之间处于严重失衡的状态。”从宏观的理论体系上考察,国内行政法学研究中,行政规划一直是比较薄弱的环节。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在行政法学教材和专著中很难寻觅到行政规划的踪影;在行政行为的理论体系中也未给行政规划留下一席之
地。现在有关研究情况虽然稍有改变,但由于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也不能完全回应现实的要求。
可以说,在我国目前行政规划实践和行政法学研究之间存在着明显落差。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行政法学界正对此进行反思。行政规划必须走法治化道路,国人对此日益形成共识,日益增加了迫切感。那么,这种共识和迫切感是怎样形成起来的?20世纪末,我国宪法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21世纪初中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不懈努力初步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这些固然是重要因素,但更重要的因素恐怕是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纠纷和这些纠纷中凸现出来的侵权、滥权、腐败现象,以及由这些侵权、滥权、腐败现象造成的千千万万民众的痛苦悲剧。然而,行政规划的法治化道路应该怎样走?我们应该通过建立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来尽量避免或减少纠纷,尽量避免或减少侵权、滥权和腐败,尽量避免或减少成千上万人的痛苦悲剧?今天的国人对此尚未有足够共识,学界对之研究也未有迫切感。
第2篇:法学名著读后感
读后感,希望对您有帮助!
法学名著读后感
本文是关于读后感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法学名著读后感(一)
读完郑永流教授的《法律方法阶梯》深有受益,几点体会记录如下:
深刻认识法律的局限性
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法律只是众多社会现象中的一种,尽管法律在现代社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法律仍然没有超越社会的力量,也永远不可能拥有超越社会的力量,因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这也是马克思说过的原话。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法律总是跟随著社会的脚步而不断向前。法律仅是社会中调控手段之一,法律不可能将其触角伸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因为在有的地方它是多余的或者说它是无能为力的。法律就其自身而言,由于种种原因也不是完满的,总是存在著词不达意或无法达意或不能达意之处。法律就像人一样,不可能做到样样通样样精,这就需要审视自身,发现自己的长处了解自己的短处。对于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就是法律漏洞要多加考究,以至于找到解决漏洞的方法。
错位的法律推理观
以前认为任何法律事实都会找到对应的法律规范,在对任何一个法律事实进行最终的正确的法律评价时必然运用到演绎推理,因为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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绎推理是一种必然推理,即从真前提能够必然地推出真结论的推理,法律必须正确适用,而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必然要归结在演绎推理上,因为只有演绎推理才能保证结果的正确性,而其他的推理方法都
具有或然性,只能作为演绎推理的辅助方法,故为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最终都要依靠演绎推理。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大小前提不相称,也就是事实与规范存在紧张关系,这就需要去构建大小前提,建构意味著使实事一般化,将个案向规范提升,将规范具体化,使规范向个案下延,并在两者之间来回审视,螺旋上升,最终使事实的小前提满足规范的大前提,从而得出正确的法律判断。法律应用中演绎推理的核心问题是大小前提的建构,在大小前提有不确定的情况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确定大小前提,在建构大小前提中要运用到多种法律方法以保证大小前提得到正确确定,从而得以顺利实现推理结论。
对法律人的重新认识
之前总是觉得法律人仅仅就是掌握法律知识并从事法律工作的人,现在认为法律人的内涵远非如此,法律人的真正内涵应该是有一套自己的完整的关于法律方法理论与法律思维的人。一个人的知识结构与思维角度决定了对事物的看法,知识结构与思维角度又是很难分开的,两者相互作用与配合。知识结构是在长期的学习与生活中形成的,是对外部世界的客观认识与体验的总和,是一种刚性的,最起码来说对自己是一种刚性的,因为自己及外界的局限性这种刚性不易改变,往往成为我们判断事物的基础。对一个新事物的探究就是在自己的这种刚性的知识结构上的不断寻求进而不断汲取新的东西重新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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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为知识结构中的组成部分。思维角度或思考方法是无意识的站在自己的不同立场运用自己的知识结构对事物观察或判断的方式,知识结构制约著思维角度同时思维角度也丰富著知识结构。对事物的认识就是在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与转换思维角度中完成的。法律人我认为首先也应当先构建起自己的法律基本概念,这也就是成为自己刚性知识结构中的一部分,是构筑我们自己法律长城的第一步,其次就是在这个永不完善的第一步上进行修补增加,这种修补增加断不是臆造的而是必须建构在一种科学的认知法律的方法之上,有了这个方法的武器,法律人才能不断地科学地扩大增强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在这个无尽的法律认识之路上取得进步,而《法律方法阶梯》一书正是教给了我们以“渔”。只有获得并掌握了这种“渔”才能称之为真正的“法律人”。法学名著读后感(二)
法学名著《论法的精神》有这样一段话,我认为很经典:
在人民完全无权参加政府事务的国家中,人民会像管理国家事务那样为某位演员而狂热。当没有阴谋诡计的时候,也预示著共和国的悲哀将至。这一切发生在人民被人用金钱收买的情况下。人民变成了冷血动物,他们迷恋金钱,不再热衷于国事。他们并不为政府分忧,也不关心政府为何有打算,而是悠然地等著薪金。
也不知道老孟是如何在几百年前得出这样的语句的,但这不正是几百年后我们的写照吗?
没有人关心国家、民族的前途,反而对超女、好男儿、明星绯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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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超于正常的热心。媒体对政治的关注和监督,仅限于传话筒的作用,披露的都是有关部门愿意透露的,没有引导公众知情权存在的有效价值。学生忙于考级、失业,哪有时间关心政治和国事。有钱人也忙著在香港生小孩或者送孩子到国外,都不想呆在这里。
之所以谈他们,是因为他们是有能力有责任来关心国事。从知识层面来说,他们只要不是太愚笨,就能形成自己对国事的观点并加以表达。但先富起来的口号让人们的观念发生了改变,有奶就是娘,一切围著钱转,所谓感动哪一年的人物什么的评选没有任何意义3come文档频道,这不能触动心灵,人们不是已冷血了吗?法规、政策多多,为什么出台也没有人关心,相关部门不也总得找点事做出点成绩吗?没有民意的东西谁去管呢。就拿个税自行申报的措施来说吧,有几个收入过12万的人主动申报来著,即使道德和良心水平达到了,认为该收,但谁又知道收了的税是否调节给了低收入者,而不是由贪官们挪用了?审计出的大问题不是不知道,没审计出的问题还不知道有多少呢!明明没有参加政务的实质,还挂了个主人翁的狗头名声,可怕的形式,不知是骗了先烈还是骗了世人。
只是不知道老孟说的悲哀将至是指的什么,也许是社会发展对自由、科学、民主的历史再倡导吧。法学名著读后感(三)
《法律之门》是美国各大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研读之后,第一感觉是上大学时都干什么去了,这么好的书竟然没读?不过,晚虽晚矣,但终于已经阅读了。读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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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拙感,籍以自勉。
《法律之门》从内容上来看,有其广泛性(不仅全面介绍了英美法律、而且深入浅出地描述其适用过程)、生动性(不是冷冰冰的说教,而是集法理、判例、文学素材、相关资料于一体)、开放性(不仅是高高在上的法理陈述,而是平等地提出问题,授予分析法律问题的方法);从体例上看,整篇从解读现实中的法律开始,到法律如何实施、法律的实施主体、冲突如何解决以及法律的未来均有论述。《法律之门》作为大陆法系的阅读者,不仅仅是阅读习惯上的新奇之感,而且其理论的深邃、理论述说的条理逻辑,均有震撼之感。仿佛至此,法律之门已经打开,而我却刚刚才要求进入……
法律是什么?作为法官,我们虽然每天都在运用法律,但如被问起这个问题,如何作答?我还真不知道。在我们日常处理的案件中,有两种模糊性的来源,即事实上的模糊性(发生了什么?)和法律上的模糊性(对所发生的事实运用什么法律?),而真正确定的东西在我们裁判之前是不存在的。那究竟法律是什么?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说:“法律就是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其他的虚伪和矫饰。”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我和他的想法一样。
在司法过程中,一旦技巧和工艺占了统治地位,就会导致文牍主义的结果——对于所有遭遇这一结果的人来说,这都是一件可悲的事情。法官是工匠吗?对于法官的要求仅仅是要求其明了裁判的技术原理、解释规则、法律术语,以及推演结论和发现答案的方面,就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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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作为法官,我们有我们的价值观,我们裁判的目的是寻求正义,我们崇尚正义。何谓正义?记得罗斯柯·庞德曾经说过:“我们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愿望和要求需要满足。我们有那么多人,但却只有一个地球。每个人的愿望不断地与邻人相冲突或者相重叠……即使这些物资手段无法满足人民的全部需求,至少也应该尽可能地人人有份。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说法律的目的在于正义。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我们以为正义是一种制度,我们指的是这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规则——它将使维持生存的物资、满足人类享有物质和采取行动所需求的手段,能够尽可能地在最小摩擦与最少浪费的情况下人人有份。”依庞德之见,法律体系的设计是用来决定在物质财富和生存空间方面相互抵触的需求之中,何者应被认可和保障,何者应被否认和拒斥。法官,是上述判断的裁判者,用正义的理念指导裁判。
所以,相对于优秀的技师,法官应该具有更深层的关于价值的追求。虽然争议不是一件可以抓取或者固定的东西,但通过我们的裁判,至少可以使结果更接近正义,更趋向正义。我认为法官不仅应当是一个优秀的技师,而且亦应当是一个具有深邃思想的哲人、一个具有崇高道德标准的好人。法官不仅在适用法律,同时亦是在创造法律。
大多数美国人将法律视为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尽管他们可能在这一过程中输掉法律战役和金钱,这种“诉讼爆炸”往往使人们成为了“司法帝国”的奴隶。现阶段,我国的“诉讼爆炸”亦初露端倪。前面已经陈述了法治的目的是为了规制人民在物质分配方面的行为,读后感,希望对您有帮助!
以最少摩擦和最小浪费来满足每个人的需求。所以,这种以法院为单一途径的解决方式,是否已经妨碍到了我们社会的法制健康?诉讼泛滥使我们的法院没有能力及时、经济而有效地施以救济,诉讼泛滥同时又使法院超越自身的能力与合法性而将触角伸向不该伸向的领域,不仅要求法院处理公民好讼喜争的鸡毛蒜皮的小事,又将法院力所不及的社会难题一股脑推向法院这个看似终极的处理方式。
有鉴于此,西方国家将目光投向了小型社会的调解机制。在美国,有美国律师协会、美国司法部、美国仲裁协会、调解和冲突解决研究会以及许多社区团体,正尝试运用以社区为基础的调解,以解决微小的个人纠纷,这将提供一个更人道、反应更灵活且更易于接近的司法形式。这种形式的纠纷解决,其抚慰与合意的性质在社会越来越多的批评对抗制审判和威胁性制裁的状况下,更具有吸引力。或许在现有法律体制的正式程序之外,某些纠纷所涉及的实体正义能够更好地实现……这仿佛与我们现在提倡的庭外和解以及法院内部要求的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不谋而合。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应该更多地寻求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于是,我们又回到了正义的话题。正义,作为法的目的,是个人生活与拥挤的世界里所有人的活动之间的理想化的妥协。我们的司法程序寻求这种理想化的妥协,而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则从个人活动的主体角度去发掘,让活动的个体从主观上去同意妥协。这不仅是纠纷解决的方式,更是纠纷解决的艺术。美国的法学不是没有深刻的理论,它的理论体现为一种面向民众的说理,虽没有德国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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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的繁琐和法国文学的浪漫,却有著古罗马演说家的激情和雄辩。,希望能帮助您!
第3篇:法学名著读后感
法学名著读后感
导读: 法学名著读后感(一)
读完郑永流教授的《法律方法阶梯》深有受益,几点体会记录如下:
深刻认识法律的局限性
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法律只是众多社会现象中的一种,尽管法律在现代社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法律仍然没有超越社会的力量,也永远不可能拥有超越社会的力量,因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这也是马克思说过的原话。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法律总是跟随著社会的脚步而不断向前。法律仅是社会中调控手段之一,法律不可能将其触角伸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因为在有的地方它是多余的或者说它是无能为力的。法律就其自身而言,由于种种原因也不是完满的,总是存在著词不达意或无法达意或不能达意之处。法律就像人一样,不可能做到样样通样样精,这就需要审视自身,发现自己的长处了解自己的短处。对于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就是法律漏洞要多加考究,以至于找到解决漏洞的方法。
错位的法律推理观
以前认为任何法律事实都会找到对应的法律规范,在对任何一个法律事实进行最终的正确的法律评价时必然运用到演绎推理,因为演绎推理是一种必然推理,即从真前提能够必然地推出真结论的推
理,法律必须正确适用,而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必然要归结在演绎推理上,因为只有演绎推理才能保证结果的正确性,而其他的推理方法都
具有或然性,只能作为演绎推理的辅助方法,故为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最终都要依靠演绎推理。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大小前提不相称,也就是事实与规范存在紧张关系,这就需要去构建大小前提,建构意味著使实事一般化,将个案向规范提升,将规范具体化,使规范向个案下延,并在两者之间来回审视,螺旋上升,最终使事实的小前提满足规范的大前提,从而得出正确的法律判断。法律应用中演绎推理的核心问题是大小前提的建构,在大小前提有不确定的情况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确定大小前提,在建构大小前提中要运用到多种法律方法以保证大小前提得到正确确定,从而得以顺利实现推理结论。
对法律人的重新认识
之前总是觉得法律人仅仅就是掌握法律知识并从事法律工作的人,现在认为法律人的内涵远非如此,法律人的真正内涵应该是有一套自己的完整的关于法律方法理论与法律思维的人。一个人的知识结构与思维角度决定了对事物的看法,知识结构与思维角度又是很难分开的,两者相互作用与配合。知识结构是在长期的学习与生活中形成的,是对外部世界的客观认识与体验的总和,是一种刚性的,最起码来说对自己是一种刚性的,因为自己及外界的局限性这种刚性不易改变,往往成为我们判断事物的基础。对一个新事物的探究就是在自己的这种刚性的知识结构上的不断寻求进而不断汲取新的东西重新积
淀为知识结构中的组成部分。思维角度或思考方法是无意识的站在自己的不同立场运用自己的知识结构对事物观察或判断的方式,知识结构制约著思维角度同时思维角度也丰富著知识结构。对事物的认识就是在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与转换思维角度中完成的。法律人我认为首先也应当先构建起自己的法律基本概念,这也就是成为自己刚性知识结构中的一部分,是构筑我们自己法律长城的第一步,其次就是在这个永不完善的第一步上进行修补增加,这种修补增加断不是臆造的而是必须建构在一种科学的认知法律的方法之上,有了这个方法的武器,法律人才能不断地科学地扩大增强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在这个无尽的法律认识之路上取得进步,而《法律方法阶梯》一书正是教给了我们以“渔”。只有获得并掌握了这种“渔”才能称之为真正的“法律人”。
法学名著读后感(二)
法学名著《论法的精神》有这样一段话,我认为很经典:
在人民完全无权参加政府事务的国家中,人民会像管理国家事务那样为某位演员而狂热。当没有阴谋诡计的时候,也预示著共和国的悲哀将至。这一切发生在人民被人用金钱收买的情况下。人民变成了冷血动物,他们迷恋金钱,不再热衷于国事。他们并不为政府分忧,也不关心政府为何有打算,而是悠然地等著薪金。
也不知道老孟是如何在几百年前得出这样的语句的,但这不正是几百年后我们的写照吗?
没有人关心国家、民族的前途,反而对超女、好男儿、明星绯
闻有超于正常的热心。媒体对政治的关注和监督,仅限于传话筒的作用,披露的都是有关部门愿意透露的,没有引导公众知情权存在的有效价值。学生忙于考级、失业,哪有时间关心政治和国事。有钱人也忙著在香港生小孩或者送孩子到国外,都不想呆在这里。
之所以谈他们,是因为他们是有能力有责任来关心国事。从知识层面来说,他们只要不是太愚笨,就能形成自己对国事的观点并加以表达。但先富起来的口号让人们的观念发生了改变,有奶就是娘,一切围著钱转,所谓感动哪一年的人物什么的评选没有任何意义3come文档频道,这不能触动心灵,人们不是已冷血了吗?法规、政策多多,为什么出台也没有人关心,相关部门不也总得找点事做出点成绩吗?没有民意的东西谁去管呢。就拿个税自行申报的措施来说吧,有几个收入过12万的人主动申报来著,即使道德和良心水平达到了,认为该收,但谁又知道收了的税是否调节给了低收入者,而不是由贪官们挪用了?审计出的大问题不是不知道,没审计出的问题还不知道有多少呢!明明没有参加政务的实质,还挂了个主人翁的狗头名声,可怕的形式,不知是骗了先烈还是骗了世人。
只是不知道老孟说的悲哀将至是指的什么,也许是社会发展对自由、科学、民主的历史再倡导吧。
法学名著读后感(三)
《法律之门》是美国各大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研读之后,第一感觉是上大学时都干什么去了,这么好的书竟然没读?不过,晚虽晚矣,但终于已经阅读了。读后有
以下拙感,籍以自勉。
《法律之门》从内容上来看,有其广泛性(不仅全面介绍了英美法律、而且深入浅出地描述其适用过程)、生动性(不是冷冰冰的说教,而是集法理、判例、文学素材、相关资料于一体)、开放性(不仅是高高在上的法理陈述,而是平等地提出问题,授予分析法律问题的方法);从体例上看,整篇从解读现实中的法律开始,到法律如何实施、法律的实施主体、冲突如何解决以及法律的未来均有论述。《法律之门》作为大陆法系的阅读者,不仅仅是阅读习惯上的新奇之感,而且其理论的深邃、理论述说的条理逻辑,均有震撼之感。仿佛至此,法律之门已经打开,而我却刚刚才要求进入……
法律是什么?作为法官,我们虽然每天都在运用法律,但如被问起这个问题,如何作答?我还真不知道。在我们日常处理的案件中,有两种模糊性的来源,即事实上的模糊性(发生了什么?)和法律上的模糊性(对所发生的事实运用什么法律?),而真正确定的东西在我们裁判之前是不存在的。那究竟法律是什么?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说:“法律就是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其他的虚伪和矫饰。”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我和他的想法一样。
在司法过程中,一旦技巧和工艺占了统治地位,就会导致文牍主义的结果——对于所有遭遇这一结果的人来说,这都是一件可悲的事情。法官是工匠吗?对于法官的要求仅仅是要求其明了裁判的技术原理、解释规则、法律术语,以及推演结论和发现答案的方面,就足
够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作为法官,我们有我们的价值观,我们裁判的目的是寻求正义,我们崇尚正义。何谓正义?记得罗斯柯·庞德曾经说过:“我们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愿望和要求需要满足。我们有那么多人,但却只有一个地球。每个人的愿望不断地与邻人相冲突或者相重叠……即使这些物资手段无法满足人民的全部需求,至少也应该尽可能地人人有份。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说法律的目的在于正义。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我们以为正义是一种制度,我们指的是这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规则——它将使维持生存的物资、满足人类享有物质和采取行动所需求的手段,能够尽可能地在最小摩擦与最少浪费的情况下人人有份。”依庞德之见,法律体系的设计是用来决定在物质财富和生存空间方面相互抵触的需求之中,何者应被认可和保障,何者应被否认和拒斥。法官,是上述判断的裁判者,用正义的理念指导裁判。
所以,相对于优秀的技师,法官应该具有更深层的关于价值的追求。虽然争议不是一件可以抓取或者固定的东西,但通过我们的裁判,至少可以使结果更接近正义,更趋向正义。我认为法官不仅应当是一个优秀的技师,而且亦应当是一个具有深邃思想的哲人、一个具有崇高道德标准的好人。法官不仅在适用法律,同时亦是在创造法律。
大多数美国人将法律视为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尽管他们可能在这一过程中输掉法律战役和金钱,这种“诉讼爆炸”往往使人们成为了“司法帝国”的奴隶。现阶段,我国的“诉讼爆炸”亦初露端倪。前面已经陈述了法治的目的是为了规制人民在物质分配方面的行为,以最少摩擦和最小浪费来满足每个人的需求。所以,这种以法院为单一途径的解决方式,是否已经妨碍到了我们社会的法制健康?诉讼泛滥使我们的法院没有能力及时、经济而有效地施以救济,诉讼泛滥同时又使法院超越自身的能力与合法性而将触角伸向不该伸向的领域,不仅要求法院处理公民好讼喜争的鸡毛蒜皮的小事,又将法院力所不及的社会难题一股脑推向法院这个看似终极的处理方式。
有鉴于此,西方国家将目光投向了小型社会的调解机制。在美国,有美国律师协会、美国司法部、美国仲裁协会、调解和冲突解决研究会以及许多社区团体,正尝试运用以社区为基础的调解,以解决微小的个人纠纷,这将提供一个更人道、反应更灵活且更易于接近的司法形式。这种形式的纠纷解决,其抚慰与合意的性质在社会越来越多的批评对抗制审判和威胁性制裁的状况下,更具有吸引力。或许在现有法律体制的正式程序之外,某些纠纷所涉及的实体正义能够更好地实现……这仿佛与我们现在提倡的庭外和解以及法院内部要求的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不谋而合。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应该更多地寻求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于是,我们又回到了正义的话题。正义,作为法的目的,是个人生活与拥挤的世界里所有人的活动之间的理想化的妥协。我们的司法程序寻求这种理想化的妥协,而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则从个人活动的主体角度去发掘,让活动的个体从主观上去同意妥协。这不仅是纠纷解决的方式,更是纠纷解决的艺术。美国的法学不是没有深刻的理论,它的理论体现为一种面向民众的说理,虽没有德国
哲学的繁琐和法国文学的浪漫,却有著古罗马演说家的激情和雄辩。
第4篇:法学著作读后感
法学著作读后感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人连温饱都不能解决,那么谈法律、谈政治是没有意义的。近代的西方法哲大家往往来自贵族家庭,这位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的孟德斯鸠同样是来自贵族家庭。优越的条件、良好的教育,让他有时间也有能力从事法哲等方面的研究。这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论法的精神》是他在1748年发表的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
一,法律与政体
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有着直接的关系。书中作者描述有四种原则:民-主、贵族、君主、专制,并提出了这四种政体的原则:品德、节制、荣誉及恐惧。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惧,由一个人按自己意志无法无天的领导统治;君主政体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循着固定和确立的法律;贵族政体特权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维持他人和维持自己这个团体的一种平衡,他们需要一种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而民-主共和政体,权力由全体或者部分人民所掌握,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
其次,政体与立法权归属有重要影响。法律是上层建筑,为统治阶级所服务,用以统治国家的工具。民-主政体往往是“人民当家作主。”君主和贵族政体,立法权掌握在君主和部分贵族手上。至于专制政体,无法治又何来立法权。
此外,政体同样关系到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
二,法律与自由
什么是自由?人民似乎认为是爱做什么便可以做什么,这是事实。但是,愿意做什么便做什么并不是政治自由。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建立了法律制度的社会里,自由所指的仅仅是下面一种情况:一个人能够做他应当做的事,但是不能够被-迫去做他不应当做的事。
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我们应当牢牢记祝所谓自由指的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任何事情的权力;如果法律所禁止的事,一个公民也能够去做,那么他的自由便丧失了,这就是因为这个权力也会为其他人所拥有。
三,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
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
亚洲的平原辽阔;海洋划分出广阔的区域;而且,由于它的位置靠南,泉水很容易干涸枯竭;山顶少有积雪;河流比较窄,人们受到阻碍较少。
在亚洲,权力便必须要带有专制性质了。因为如果没有极端严厉的奴役统治的话,转瞬间便会形成一种割据状态,这是不符合地理性质要求的。
······
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
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四,法律与其他事物或现象
支配人类的事物有许多,如气候条件、宗教信仰、法律条文、施政纲领、先例、风俗习惯等。其结果是形成一种一般的精神。
作者在本书中多次提到了中国让我惊讶于在当时的条件下,他的知识渊博,眼界开阔。中国千年的封建社会可以说受礼教支配。立法者们追求的是帝国的太平。在他们眼里维护太平的最好方法便是服从,而这种观念所指导下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乃至三妻四妾为主流社会所接受。我认为也正是这种错误的观念的长期存在性,严重影响到了如今的社会
第5篇:比较法学读后感
读德.K.茨威格特《比较法总论》有感
孙俊杰 刑法学 201412060891 总是习惯看一个人作品前先了解他本人的经历以及这部作品的写作背景。《比较法总论》一书是当代西方比较法研究体系概论的最高研究成果,作者茨威格特于1911年生于波森的一个法律世家,从小就耳濡目染,有良好的法律思维习惯,博览群书,这本书中涉及到多国多方面的法律知识可以看出茨威格特的博学能力。茨威格特曾在英国、法国、哥根廷等世界著名大学学习,1937年在德国以《战争对合同的影响》一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他写作的年代处于二战时期,写作内容很多涉及到世界法的问题,茨威格特一生都在从事比较法的研究与教育,并且在国际范围内组织东西方各国法学研究着从事比较法的研究。这部作品集茨威格特教授研究比较法的所有精华,因此至今被推崇为研究比较法的必读作品。
这本书一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讲了比较法的界定,包括概念、功能、目的、方法和历史;第二部分是讲世界上的法系,分六编分别讲述了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英美法系、北欧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和其他法系。
首先阅读了第一部分,阅读完之后对比较法是什么就有了比较清晰的了解,比较法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现象的比较研究,它必然以外国法为探讨对象,它主要是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包括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宏观比较研究的对象不是具体的各个问题及其解决方法,而是各国处理法律素材的一般方法,调解和裁决争议的程序,或者各国法律家从事法律工作时所使用的方法。因此人们不应该把自己的研究局限于国家的法院个法官,而应该注意到所有解决纠纷的实际方法,从而提出对本国实际最有用的方法;而微观比较同宏观比较正好相反,它比较的是各个法律制度或者法律问题,从而比较那些在不同的法律秩序中用以解决一定的具体问题或一定的利益冲突的规则。比如如果父母在遗嘱中不顾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时,后者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为了理解比较法的概念和本质,本书提出了比较法和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法律史和法律社会学的区别以说明比较法不是什么,来让我们理解比较法的范围。作者强调了对外国法的研究并不等于比较法,单纯的罗列出外国法更不是比较法,最多只能称之为叙述的比较法。比较法最好是对外国法的资料进行深入比较研究,得出比较的结果,进行批判性的法律政策的考察或者得出关于本国法律的解释的结论。
比较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发现对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我们在比较研究中认识到外国关于某一问题的解决方法比较实用、简洁时不能因为它是一种外国的解决方法就讲其拒之门外,可以根据本国具体情况经验证后将其适应于自己的国家,法律应超出国家的国家,法律应是世界的。
第二部分是这本书的主要部分。对我感触最深的就是罗马法系。现运用比较的方法讲述对这个法系的感想。
1、和社会主义法系相比较
懂法律史的人都知道,罗马法是民法的巨人,刑法的矮子,这种说法我很认同。中国的法律属于社会主义法系,历来的刑事立法、司法技术比较发达,很多学者认为中西方出现这种差别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基础不同,社会主义法系的国家封建社会开始早结束晚,是农业古国,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这个社会充满着“重农抑商”的思想,严格限制商业的发展,以巩固其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因此每个朝代的刑事法律文化发达,关于民事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都少之又少或者很不全面,民商事立法技术不完善,制度不健全。
而在古罗马或雅典,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经济的发展形成了立法、司法等法律文化的需要,民商事法律文化十分发达。在现代中国法治化的进程当中,需要结合中西方法律文化,取精华,去糟粕,尽量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完善的缺点,借鉴西方的先进法律文化。在思想文化的比较上,商品经济的核心就是等价有偿原则,随着商品经济的渗透和发展,罗马法中的重契约、民主制度和民主、平等的原则凸现出来。社会主义法系中的国家民主制度开始的比较晚,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礼”和“习惯”发挥很大作用,特别是息讼止讼和“以和为贵”的思想严重阻碍了民主和法治的进程。
2、和英美法系相比较
从形式上来看,两大法系的最大区别在于,罗马法注重于法律的成文化,英美法系注重于遵循先例。因此两大法系又被称为成文法系和判例法系。成文化的法律,一般由立法机关制定,注重法律的稳定性,但其也因滞后性和僵化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受到批判。有判例法的国家,法律可由法官在运用法律时产生,承认“法官造法”,具有灵活、适应性强的特点,但不宜被人们掌握,在没有先例可循时可能会因为不同的法官而做出不同的判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英国又产生了衡平法,以对普通法补充。两大法系,在法律技术上也有着不同的特点。有法律术语及概念的区别,有体例的不一致,等等。比如法律术语和概念上,对股东的追索制度在英美法系称为戳穿公司面纱制度,而在罗马法系则称为直索制度;从体例上讲,大陆法系将侵权作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规定在债法中,普通法系将侵权独立出来。
进入21世纪后经济全球化的势头更强,各国之间的联系尤其是经济联系加强,需要有统一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方的行为,更由于世界上存在的各大法系均存在不同的弱点,所以各大法系之间要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大陆法系可以增加对判例的研究,普通法系也要增加对成文法的制定。目前,世界统一市场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强大,联合国对经济一体化的需求,各国之间订立了诸多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这些条约有程序上的约定,但更多的是实体法上的规定。这对于各大法系相互融合,共同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第6篇:法学论文写作读后感
法学学术论文写作方法读书笔记
学号:17300229 姓名:邹蕴 专业:经济法学专业
读了梁慧星先生的这本《法学学术论文写作方法》著作,我收获了很多感悟。该书分为学问论文的选题、资料和结构、研究方法、学术见解、文章以及论文的社会责任七个要素。作者分别从这七个要素分别进行阐述。
在引言部分,我认识到,论文的写作不仅要求我们具备丰富的知识储备,还需要具备写作方法和科研能力,其中掌握学术论文的写作方法非常重要,也是本书要教授的内容。
从学术论文的一般理论上来看,学术论文是指在学术报刊上刊载的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文体。其可以划分为一般学术论文(包括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和研究型学术论文(不断地论证,在研究过程结束时才获得基本学术见解)。
一、选题部分
学术论文的选题是学术论文写作的开始,是选择和确定研究课题、研究方向的过程,它体现出了写作者科学研究的能力,尤其对于硕士、博士论文来说,选题决定了论文的成功与否。课题的选定要求选题具有学术性、理论性、实践性、针对性,并且辅以充足的资料,在选定的过程中扬长避短。
(一)学术性和理论性
本人曾经在本科阶段写论文的时候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缺乏学术性,在论文中过多的考虑了该课题的技术性,做了很多介绍性的研究,缺乏对学术本身的探究,读到这里也觉得很有体悟。作者告诉了我,作为法学研究生,在学问论文的选题上应当研究的是一项法律理论、一项法律制度或者一个法律原则、或者一个法律概念。这里作者给我提供了一个思路,也即在什么情况下认为论文的选题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那就是补白性、开拓性、提出问题性、超越性和总结性五种选题。
(二)实践性和针对性
这里是指课题要具有时代价值,但仅针对实用法学,对于理论法学学科不要求实践性和针对性。这里的实践性和针对性对于我们经济法学科来说至关重要,因为经济法学科作为一门实用法学学科具有很强的易变性和现代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策的方向,经济法会经常发生变化,所以我在未来写作经济法学论文时一定要注意实践性和针对性,要么在当下是具有研究价值的,要么就是对于未来的发展具有研究价值的。
(三)有充足的资料
这一部分简单易懂,但却至关重要。就是在写论文的时候要备足参考资料、文献等,没有充足的资料难以支撑起一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
(四)扬长避短
作者在这里将选题划分为理论型选题和制度型选题,理论型要求写作人具有较好的抽象思维,制度型选题则对这一方面要求不高,所以制度型选题的难度要低于理论型选题。另外,外语的掌握也很重要,简单来说就是会什么外语就研究那一个语种的法学,比如英语较好的写作者可以更多研究英美法系的制度,这样是一种扬长避短的表现。再有就是写作人如果对于某一专业领域具有专长或者非常感兴趣,那么就可以对于这一专业领域进行法律研究,这也是发挥长处的一种表现。
在题目的拟定时,要注意的是,不要文体不符,要与文章结构一一对应,二是题目范围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作者在这里用很多实例来阐述题目的拟定方式,我获得的经验是做好选择那些有很大弹性的题目,既可以小写,又可以大写,这种题目非常适合硕士阶段论文的写作,甚至在博士阶段仍然可以进行扩充和延展作为博士学位论文使用。最后,在题目方面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不能把自己的缺点和短处暴露出来,一定要发挥自己的长处,如外语能力、总结归纳能力、专业领域研究能力等等。
二、学术论文的资料
法学研究主要是文本研究,包括法律文本、司法文本以及法学文本三大类。法学研究,就是对这些文本做研究。而资料是研究的前提条件,学位论文在进行评审和答辩的过程中会针对论文资料的收集来判定学问论文是否通过。
(一)资料的数量、真实性和先进性
在收集资料时,首先要保证的就是资料的数量,只有数量够了,才能避免写作时出现片面性;其次,资料必须保证真实度,如果资料本身不真实,那么基于这些不真实的资料进行的写作必然没有价值;再有就是资料必须要够新,够先进,这也是我们之前所说的实践性,如果资料过于陈旧,研究的内容不具有时代性,也会造成缺乏实践价值的问题。最后,一定要注意要收集外文资料,这样才能保证论文内容与世界接轨,在学位委员会那里也才能通过。
(二)资料的来源
在论文写作的时候一定要对引用资料的部分注明出处,也即注释。这样的好处是证明论文有理有据,具有说服力。再有,这也是对前任的作品的一种尊重。第三,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注明出处是对著作权的一种侵犯。
三、学位论文的结构
学位论文的结构一般包括目录、序言、导论、本论、结论、参考文献目录和后记几个部分。导论的作用在于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内容上通常是交代课题及其产生的背景、研究的原因以及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学术论文同样应当有结论,这是一个善始善终的过程,应当概括科学研究的结果,以及遗留的仍没有解决的问题。
本论是一篇学位论文最重要的部分,大体上有五种结构:总分、三分、四分、篇章、章节。其中最常见的是总分结构。我的收获是,写作时没必要从头开始按顺序进行写作,这也是我之前在写论文的时候没有认识到的一个问题,作者认为可以先挑选最容易写的某一章或者某一节写作,把这部分主要的内容完成后再写其他的部分。作者的这个方法令我豁然开朗,今后我再写作的时候也要注意这点,先写主要的部分,自己比较有把握的部分,然后再慢慢展开,在这一个基础之上写比较有难度的部分。
四、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是我曾经写论文的时候不太注重的部分。但是在硕士学位论文阶段,研究方法是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首先要进行评价的内容,所以要格外的重视。法学研究的方法常用的是:法解释学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历史研究的方法、法经济学的方法和法社会学的方法。
法解释学的方法包括下一的法律解释方法和广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学位论文如果属于制度型选题,法解释学的方法是必须采用的最基本的研究方法。
比较研究的方法,是指对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的法律或者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发现其异同及各自的优点和缺点的方法。学问论文如果是制度型选题,可以采用比较研究方法。
历史研究的方法,即研究历史上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也是法学研究常用的方法。法学史专业的学位论文主要采用历史研究方法。当然在我们经济法学专业方面,在选用制度型选题时,历史研究方法也可以作为一种辅助性的研究方法。
法经济学一般来说是比较小众的研究方法,但是对于我们经济法学科的研究生来说却是非常常用的一种研究方法,一般对于反垄断法、合同法、物权法的学问论文常常采用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法社会学的方法,是指运用社会学研究的方法来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社会学研究方法非常有深度,但是由于相较于其他研究方法来说难度过大,所以一般人不愿意使用这种研究方法。对于我们硕士研究生来说,法社会学研究方法仅为一种辅助性的研究方法。
五、学术见解
学术见解,顾名思义,就是作者的思想、主张和观点。学术论文要有独创性,并不是要求论文中的见解是其他人从来没有提出来过的,而是在论文所研究的范围内,要有自己独立的看法,而不是仅仅重复别人的发现。学术见解分为一般学术见解和基本学术见解。一般学术见解是指论文中所涉及的各种不同观点、不同主张、不同学说,作者做出取舍和表态,如果能提出自己的观点或学说主张,就是创造性学术见解,这能体现出作者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基本学术见解,是一篇学术论文所表达的作者的基本思想,或者说主题思想。
表达一般学术见解也是一门学问,本书作者认为可以分为四种方法:采通说、从新说、择善而从、自创新说。在一篇论文中,可以交替采用多种方法,这就取决于作者的科研和思维能力了。在寻找一个学说的根据理由时,应当从该学说的倡导者中寻找,不足和缺点部分从反对者和批判者的著作中寻找,这样才不会有失偏颇。
在分析各家学说的时候,一定要有自我思考的能力,不能趋炎附势,一味信奉书本、老师的结论,而应该有自己的思想,认为什么是对,什么是错。本书作者认为独立判断的判断标准有两类:一是基本原理,二是社会生活经验。
表达基本见解时,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首先,要敢于坚持真理。我曾经在写作的时候也经常希望能够写出一些标新立异的内容,也确实这么做了,但现在想来,很多可能真的并不是经过研究而产生的创新了;其次,基本见解要有预见性和超前性;再次是基本见解要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相通,并合乎法理。
六、文章
本章作者主要论述了在论文写作的时候,文章本身的好坏的问题。首先讲到的就是文字、文风、文采、文气的问题。文字的要求是准确流畅,符合语法文法。文风即文章的风格,文风的要求一是避免美文、译文和欧化的风格;二是避免口语化;三是要使用法律概念。文采有以下几个点:一是要避免段落过长;二是句式要有变化。文气,是指文章的句子构成彼此不一律,读起来就会有抑扬顿挫的感觉,这就是文气。
我在本科阶段的学术论文,拿到现在来看,确实没有注意过这些方面,可以说很多内容是随性书写,至多是在文字方面多下功夫。谈不上什么文风、文采以及文气的好坏。平心而论,文风、文采、文气,到我目前为止也很难驾驭,我认为这是一个长期的大量阅读与写作训练中才能不断提高和改善的过程,而且正所谓文章不厌千回改,在论文上多下功夫,自然会获得更好的文章。所以在未来的学习、阅读过程中,我一定要多注意这些方面,希望能有所提高。
七、社会责任
由于社会学科与自然科学相比,判断正确与否的标准并不明晰,所以在社会学科的学术研究中,容易受到作者的主观性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在从事法学学术研究时,要有科学的精神、正义的追求和独立的学术人格,要有对国家、民族负责的责任感。学术研究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关乎了后人的发展方向,所以在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论述的过程中,一定要慎重,不得轻率和随性。的确,对于一些社会精英、学术人才来说,在阅读他人著述时可能会有一定的批判思维,但是对于大部分普通人来说,一般在看到某一观点时,基本就会接受这一观点,所以说,提出观点的人,也就我们写作学术论文的人,一定要担起做学术的责任,不能轻率的下结论。
第7篇:法学经典著作 读后感
目录
一、《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
二、《理想国》......................................................2
三、《社会契约论》..................................................3
四、《论自由》......................................................5
五、《法律的概念》..................................................6
六、《法律的道德性》................................................8
七、《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9
八、《正义论》.....................................................11
九、《认真对待权利》...............................................12
十、《德意志意识形态》.............................................13
一、《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文明与社会控制(第一章)
作者在第一章中向读者展示了文明的两个方面的表现形式,即“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①文明的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依赖的。为什么要对人的本性实行社会控制呢?庞德以抽象的人性论为基础,认为人性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人为了寻求最大利益具有合作的倾向,另一方面,在人自私自利心态的主导下具有扩张自我的本性。②作者在文中谈到,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其他人不会故意侵犯他们,必须能假定那些从事某种行为的人在其行为中将适当注意以免给其他人带来遭到损害的不合理危险,那么曾使物质自然界的许多东西有可能被控制起来供人类之用的研究、试验和调查,就不可能进行了。正如作者所说的:“社会控制的任务以及我们称之为法的那种高度专门化形式的社会控制的任务,就在于控制这种为了满足个人欲望的个人扩张性自我主张的趋向。”③人们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使人们得以继承这个世界并保有和增加他们所继承的东西。根据前文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作者所认为的文明与社会控制的关系问题,即文明就是社会控制,社会控制就是文明的证明(表现形式)。
作为文明的社会控制是一个有机整体,庞德论述文明与社会控制的内容的一个关键词就是“支配力”,这种支配力直接地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通过对每个人施加压力来维护文明社会。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又是多样性的,具体包括道德、宗教和法律。从历史的发展史来看,道德与宗教都曾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在近代世界,法律逐渐从道德与宗教中分离出来,并且成为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为什么会这样呢?庞德认为,“从十六世纪以来,社会政治组织已经成为首要的了。它具有,或者要求具有,并且就整个来说事实上保持着一种对强力的垄断。所有其他社会控制的手段被认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④当今国家的首要职能就是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以维护社会文明,“柯勒认为,文化的意义在于提高人对于外在自然界和内在本性的 ①② [美]庞德著,沈宗灵等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页。
王常松:《社会法学的理论大纲——读庞德》,《政治学研究》1988年第6期。③ [美]庞德著,沈宗灵等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1页。④ [美]庞德著,沈宗灵等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2页。
1 控制能力,法律的作用则在于维护、促进和传播文化。”①这与庞德的观点不谋而合,文明是整个社会科学的出发点,同时,法律对文明的发扬与传承功不可没。
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的论断在现代国家的发展中意义深远,从各个国家的历史演变看来,法律在国家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法律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就以我国为例,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国家法治化的程度就是这个社会文明的程度,这就是对庞德的观点的重要实践。当然,在法治化的推动过程中,要注意区分良法与恶法,法治的实质内涵应是‚良法‛与‚善治‛。只有通过良法实现社会控制,通过良法使民众遵守社会秩序的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效益,才能让人民信仰法律,才能为人民创造文明、传承文明营造出一个好的制度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控制的任务。
二、《理想国》
柏拉图的正义观
按照《理想国》中苏格拉底的阐述,正义分为城邦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苏格拉底说:当生意人、辅助者和护国者这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而不相互干扰时,便有了正义,从而也就使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了。为什么城邦的存在需要人们各司其职呢?“根据柏拉图和苏格拉底,从城邦的起源来看,由于人们无法做到自给自足,所以他们需要相互帮助,因而,正义是城邦中的各个阶层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而不僭越,其背后的假定是人们彼此之间是互利互惠的,即互相帮助,而不是互相伤害。”②“根据一人一事原则规划后的城邦生活将由三个不同部分或阶层组成,包括护卫者(统治者和战士)和手工艺者。这三个部分根据自己掌握的技能在城邦中各自担任不同的角色,从事不同的职业,过着互不干涉却又相互协调的生活。”③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把柏拉图的这种城邦正义理解为纯粹正义生活,每个人都有一份最适合自己的职业,都能各司其职。然而,人的本性决定了人不可能像作者所叙述的那样“安分守己”,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想,有的人甚至雄 ①② 梁治平:《文明、法律与社会控制读后》,《读书》1987年第7期。
罗跃军:《柏拉图中的正义观辩证》,《哲学研究》2012年第8期。③ 肖红春:《正义生活的建构及内在缺陷》,《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5期。
2 心勃勃期待改变自己的处境。“按照一开始的设计,纯粹正义生活是在自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这一过程受到太多干扰:为了保证正义生活的纯粹性,一种简单性和统一性必须在城邦中产生。”①因此,就必须根除人的本性中的不安分的因子以保持这种简单性和统一性,这明显会造成对个性的压抑,以现在的眼光看来是不可取和不可能实现的。苏格拉底其实也考虑过这个问题,他说:我们每一个人如果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的作用,那他就也是正义的,即也是做他本份的事情的。为实现正义,也就是前文所说的为了保持这种简单性和统一性,柏拉图提出了几点建议,即良好的教育、良好的制度、相应的德性以及一个具有真正智慧和知识的哲学王的存在。显然,哲学王的设想是注定无法实现的,能够达到哲学王的要求的人太少太少,即使有的人确实具备了哲学王的素质,他本身也不一定真正想成为哲学王,所以哲学王的构想实施起来是很有难度的。
不管是城邦的正义还是个人的正义,他们都同属于正义这一类型。而且城邦的正义与个人的正义是具有相通性的,木匠做木匠的事,鞋匠做鞋匠的事,其他的人也都这样,各起各的天然作用,不起别种人的作用,这种“正确的分工”不仅体现城邦的正义,也体现个人的正义。那么正义在国家与个人之见起着什么作用呢?“正义是国家与公民个人联接的关节点:是国家与个人现实利益的连接,②德性的连接,是在最高善指引下的连接。正义还是德性和幸福的联系环节。”因为正义的存在,个人得到幸福的满足,同时维护了社会的稳定秩序,虽然前文分析了永久维持这种“简单性和统一性”几乎是空想,但是即使是从长远来看,正义仍联接着国家与个人,个人正义增强了同胞之间的联系和个人至高的追求境界,国家正义又为公民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公民的民族自豪感。
三、《社会契约论》
公意论和主权的“三不可”理论
霍布斯和洛克很早就提出过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他们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政治权威来自契约,个人让渡给国家的绝非全部的自然权利。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并不同于二者的,卢梭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通过缔结契约进入政治社会的过程 ①② 肖红春:《正义生活的建构及内在缺陷》,《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5期。
郑辉、刘飞:《柏拉图国家与公民合一的正义观——对的解读》,《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3 中,个人交出了自己在自然状态下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公民自己。①就理论基础而言,“卢梭指出,人们不能从所谓的本能中去寻求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基础,因为如果社会契约不是内在地把个人的意志结合在一起,而是借助于外部的物质力量迫使个人联合起来,那是荒谬的和不合理的。只有当个人自觉地使自己服从
②于权力,而不是权力强使个人服从时,权力才具备道德价值和合法性基础。”因此,卢梭认为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③
当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具有很强的阶级性,正如其他学者所分析的,“社会契约理论家承担并完成了后一项任务:在抽象理性的指导下,他们把现实的个人想象为独立的个体并把这种观念投射于过去,从而以这种个人概念为前提、以现实的契约理论为模型,完成了对国家起源的契约化说明和对政治权威的合法性论证。”④卢梭强调人人生而平等,归根结底,只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代表小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的呼声,而天赋人权的学说实质上也只是那个阶级所有制的理想化与理论化而已。
卢梭在书中提到了主权的“三不可”,即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他认为在这三个原则之下才能很好地表达公意。同时,我们不得不提的是他对公意和众意的区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⑤ 他虽然从字面上区分了公意和众意,但是如何判断一种意思表达是不是公意以及如何落实‚公意‛仍是‚不解之谜‛。卢梭还认为主权是有界限的,“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却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并且人人都可以任意处置这种约定所留给自己的财富和自由。”⑥这就如同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说的“国家的收入来自每一个公民,公民从自己的财产中拿出一 ①② 参见王元华、张铭:《对西方近代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再思考》,《理论导刊》2005年第5期。
洪小兵:《马克思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及其现实意义》,《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年第1期。③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9页。④ 洪小兵:《马克思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及其现实意义》,《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年第1期。⑤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5页。⑥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1页。
4 部分交给国家,为的是确保其另一部分财产的安全,或是为了快乐地享用这部分财产。”①主权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的约定,是符合公意的约定,所以主权的行为必须在公意的范围内进行,必须能够保证人们享有自己的财富和自由。这对于现在国家的发展也是很有意义的,现代国家的公权力膨胀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根据卢梭和孟德斯鸠的观点,公权力(行政权)应当得到合理的约束,才能实现人们最大自由的幸福。
四、《论自由》
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第四章)
《论自由》是代表密尔的急进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著作,虽然从字面意义上是对个人自由的极大鼓舞和支持,但是纵观全文,他实际上为资产阶级的钻营谋利提供了‚理论的‛依据。对国家的忠诚使得他一心为统治阶级献计,但是他还想以他拥有的学者身份替人民群众说几句话,这就产生了密尔在政治经济学上的庸俗的折衷派。这一点从第四章中“个人统治自己主权的正当限制”可以看得出来,个人限制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每个人既然事实上都生活在社会中,每人对于其余的人也就必得遵守某种行为准绳(彼此互不损害利益);(2)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他自己的一份;(3)个人行动无害于他人。这些内容与他的自我保护原则(伤害理论)是相辅相成的,“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成员的行为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就是自我保护”②。自身的行为必须无害于他人,但是你的自由受到侵害之时你也被赋予了自救的权利(干涉他人自由)。
密尔不仅是一名功利主义者,更是一名自由主义的捍卫者,他通过伤害理论和个人权威的正当限制理论共同实现了个人自由权利范围的最大化,只要不侵害到他人的自由就不得被社会权力所限制或惩罚。③这种倡导对于当时激发人们奋斗的热情是很有效和有诱惑力的,但是以现在的观点看来,这种过分的自由主义也会带来新的问题。以安乐死为例,安乐死在大部分国家(包括中国)都是被禁 ①② [法]孟德斯鸠著,许明龙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01页。
[英]约翰·密尔著,于庆生译:《论自由》,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③ 吴海燕:《密尔及其对中国社会转型的启示》,《浙江学刊》2013年第1期。
5 止的,这种行为显然不仅无害于他人反而是帮助病痛患者摆脱苦难,但是因为生命的无价性和最高性人们并不能随意进行这种行为。这从某种意义上说明了密尔的自由观注定是无法完全实现的,著作本身具有一定的理想主义色彩。
从第四章中我们还能发现,密尔的倾向极为明显:他重视个人而轻视社会;他的思想,是“己重群轻”的西方个人主义思想的典型表现。①他的自由多是从个人立场出发,完全不同于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全人类解放事业的自由,这也是他自身阶级局限性的体现之一。密尔是不赞同社会契约论的,因为他曾指出“虽然社会并非建筑在一种契约上面,虽然硬要发明一种契约以便从中绎出社会义务也不会达到什么好的目的„„”社会契约论的主张者(如霍布斯、卢梭)同样提倡个人权利的保护和个人自由的实现,为什么密尔不从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阐述他的自由观呢?其实比较一下二者的自由观的差异即可明白这个问题,就将卢梭和密尔的自由理论进行比较,卢梭以义务论为理论的伦理学基础,崇尚个人的自然权利,很多学者都称他为消极的自由主义者,密尔则相对比较积极,他的伦理学基础是效益论。②当个人自由受到侵害之后,卢梭倾向于依赖“公意”主权者,密尔则强调个人对自由的捍卫。而且,密尔在该书中并没有对自由权利的来源进行过多的分析,他的重点是论述自由产生以后的相关问题,个人觉得这是该书的不足之处,不便于读者的理解。
五、《法律的概念》
法即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第五章)
哈特认为奥斯丁的法律等同于主权者的强制命令是一个‚失败的记录‛,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该理论由以建构起来的那些因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的观念,没有包括、也不可能包括可能由它们的结合产生出规则的观念,而缺少这一观念,我们就没有指望去阐明哪怕是最基本形式的法律”③。基于此,哈特为我们引入了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结合的观念,“提出义务的观点是哈特 ① 参见黄克武:《自由的所以然——严复对约翰·密尔自由思想的认识与批判》,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3页。② 参见亓光、刘军:《卢梭与密尔自由观的再比较——在人本主义的视野下》,《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③ [英]哈特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82页。
6 理论的逻辑起点”①。
第一性规则(义务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授权性规则)的结合不仅是法律制度的核心,而且是分析那些使法律学家和政治学家困惑不已的许多问题的最强大工具。哈特对于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各自内涵与二者存在的联系阐述得非常充分,他描绘了一个简单的社会模式,如果这个社会只依靠第一性规则运行,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这种规则必须以某种形式压制包含对任意使用暴力、盗窃、欺骗的行为;二是多数人是接受规则的,只有少数人会拒绝。哈特也意识到,显然,只有在由血亲关系、共同感受和信念紧密联系,并处于稳定环境下的小型社会才行,对于任何其他条件下的社会都是有缺陷的。那么,为什么第一性规则会不适应当今社会呢?哈特分析了三个方面的原因,即不确定性、静态性和无效性。为了弥补这三大缺陷,于是提出了第二性规则。第一性规则都是关于个人为或不为的行为(义务),而第二性规则的意义在于“它们具体规定了第一性规则得以决定性地确定、引入、取消、改变以及违反这些规则的事实是以最终决定的方式”②。补救第一性规则的具体规则是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这三种补救办法结合起来无疑使第一性规则体制转换为无可争议的法律制度。
博登海默在批判哈特的第一性规则(首位规则)与第二性规则(次位规则)的时候说到:“首位规则是行为的标准方式,这种方式强制社会成员为或不为某类行为。这些规则源出于社会的需要,并且是用来保证一种令人满意的生活方式的。这些规则的约束力的基础在乃在于多数人对它们的接受,而且多数人还会对不合作的社会成员施加强大的压力迫使其遵守这些规则。”③博登海默认为哈特的法体系存在的基础必须是民众对规则的接受,这种接受类似于服从,即不管是非对错都忠于规则。“将哈特理论中法体系存在的基础理解为民众对规则或承认规则的接受都是对哈特理论的一种误读,这种误读无形中抬高了哈特理论对法体系基础之存在所设定的条件,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论者对哈特理论的这一误读也反映出哈特理论本身所存在的某些问题。”④
读完哈特的著作后,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哈特看来,‚服从‛和‚接受‛ ①② 何勤华主编:《西方法学名著述评》,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3页。
[英]哈特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95页。③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④ 苗炎:《哈特社会规则理论的限度》,《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2期。
7 是有区别的,服从是很盲目的遵从,而接受则是人们充分理解规则的内涵而且还能从中辨明是非对错,知道什么是应该什么是必须什么是禁止。其实,即使再当今社会,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理论仍然可以适用。因为在现实中,很多法律并不为人们所精通(只能算得上是一般了解),当然民众明白与否与立法技术也有很大关系,晦涩难懂的表述自然不便于理解。就普遍意义而言,尽管民众对法律规则的认知度达不到立法者所期望的那样,但是这项法律依旧可以运转起来。第一性规则运行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障碍,这时引入第二性规则充分发挥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用就可以加以弥补。
六、《法律的道德性》
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第二部分)
造法失败的八种后果:(1)完全未能确立任何规则,以至于每一项问题不得不以就事论事的方式来得到处理;(2)未能将规则公之于众,或者至少令受影响的当事人知道他们所应当遵循的规则;(3)滥用溯及既往性立法,这种立法不仅自身不能引导行动,而且还会有效破坏前瞻性立法的诚信,因为它使这些立法处在溯及既往式变更的威胁之下;(4)不能用便于理解的方式来表规则;(5)制定相互矛盾的规则;(6)颁布要求相关当事人做超出他们能力之事的规则;(7)频繁地修改规则,以至于人们无法根据这些规则来调适自己的行为;(8)无法使公布的规则与它们的实际执行情况相吻合。①
根据造法失败的八种情形,得出了构建一套合法性规则体系所必须遵循的八项基本原则,即法律的普遍性、公布、非溯及既往、明确性、不矛盾、稳定性、官方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这八项原则就是富勒所主张的法律的‚内在道德‛,在富勒看来,法律内在道德的这八个要件,是“程序版的自然法”,属于法治的形式要求,并且使法治成为可能,这其实也是富勒“法律的道德性”理论的中心和重心。②之所以会出现造法失败的这八种后果,都是因为忽略了法律的作用和立法的目的。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它应当以实现人累最大幸福为最终目标,立法者所立之法,不仅要从形式上便于人们的理解,还要从实质上符合 ①② [美]富勒著,郑戈译:《法律的道德性》,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6-47页。
陈小洁:《法律内在道德的理论分析——简评富勒》,《人民论坛》2013年第23期。
8 人性,不能不明确(或者规定很松散)也不能太过于严苛(法不强人所难)。这让我联想到了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提到的适中宽和的精神应当是立法者的精神。政治的善就好像道德的善一样,是经常处于两个极端之间的。①这也从侧面上强调了法律具有道德性的重要性。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关注法律的道德性,不仅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有利于对法治进程进行有效的调控。在设定了一定的道德作为法之价值追求之后,一方面,人们在法的运动过程中可以根据道德的尺度衡量法的具体进展,校正实施结果对于道德的偏离,制止法律运动的结果违背道德的趋向。另一方面,法的运动的结果作为既成的事实,反过来对具有先在性和逻辑优先性的道德体系也有检验作用,这种检验也可能表明道德价值体系具有片面性、不完善性以至于错误,人们就会对原有的道德进行调整或完善,从而体现结果对于道德目的的校正。这种相互校正的逻辑结果,必然是道德价值体系的科学性和法治建设的合道德性和合目的性。②因此,在法哲学研究的过程中,重视法律的道德性,把握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是践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做功课。因为,按照富勒的分析,具有那八种道德性的法律才是良法,才是善治的前提。法律作为社会规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最低限度的道德具有道德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法律的制度功效,从而事半功倍,以最小的法律成本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七、《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法律——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第十二章)
秩序与正义构成了博登海默这本书的理论核心,在此两大支柱的共同支撑下,形成了他的法学理论。③在此理论基础之上,博登海默对法律下了一个定义,他认为,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秩序的维续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秩序和正义,是理解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和实质性目标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概念,许多重要的联系和交叉连接之间存在的法律秩序元素和法律的 ①② [法]孟德斯鸠著,许明龙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419页。
刘云林:《法律的道德性:依据及其价值》,《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③ 参见高建波、朱晓新:《刍议博登海默的“秩序观”》,《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9 功能安排促进人际关系中的正义。①博登海默对法律的定义与他之前的理论是一脉相承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义‛以实现自由、平等和安全为宗旨,正义的社会秩序为共同福利提供了制度环境和理论支撑。
说到这里,我们不得不提及“共同福利”的概念,按照作者的分析,共同福利或公共福利不能被等同于个人欲望和个人要求的总和;我们也不能同意将共同福利视为是政府当局所作的政策决定。②作者也在文中具体解释了共同福利的表现形式,例如,立法者可以决定着手制定一项公众健康计划,使人们在遇到疾病的时候可以获得金融保险以外的救助。他们可以颁布支持教育的法律以帮助人们实现他们对知识的欲求等等。那么,社会秩序与共同福利之间有什么关系呢?“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可能相抵触的)权利相协调的任务。‘共同福利’或‘共同利益’(common good)这一术语是一个不无用处的概念工具,它意味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否则全体国民就会蒙受严重损害。”③那么,正义与共同福利是什么关系呢?正义提出了这样一个要求,即赋予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与共同福利相一致。
从上述博登海默对法律的定义以及正义、秩序与共同福利的关系来看,他力图实现的是和谐社会的构建,或者说构建和谐社会是法律的综合目标和最终目标。④法律作为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它必须为每一个人提供公平的机会和环境,合理地设置好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个人认为此处的“合理”用功利主义的观点来衡量比较科学)。“公平正义是政治、社会、经济层面顶层设计的指针。”⑤足见它对实现共同福利的重大影响。换言之,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正义、有序的社会。
作者从法律的价值来界定法律的概念,表述得很通俗易懂。然而,就“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这一概念而言是比较抽象的,它只能为立法者提供一个大的方 ① 参见陈杰辉:《论博登海默教授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的哲学思考》,《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S2期。②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6页。③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4-325页。④ 蔡宝刚:《通达和谐社会的法律目的——博登海默的解说及启示》,《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⑤ 胡铭:《主持人语》,《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10 向和原则,至于如何把握好秩序和正义的内涵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则是比较困难的,尽管有共同福利作为二者的平衡点,但法律价值本来就极具抽象性,秩序与正义结合之后就更复杂了。
八、《正义论》
作为公平的正义(第一章)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①由于人们的生活受到政治体制和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每个人的条件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起点不公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视社会为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那么透过什么方法可以得出一组最能符合这种要求的正义原则?罗尔斯遂提出一种构想,设想在一种模拟的契约环境中,即他所称的原初状态,在这一处境基本特征是:立约者被一层无知之幕遮去了所有有关他们的个人资料,他们也不知道所属社会的特定环境,包括政治经济的发展情况及文化文明的程度。但立约者却容许知道有关社会运作的一般性事实,例如政治及经济的运作规律,心理学的一般法则,也了解良序社会的基本特点及稳定性的重要等。在这个环境中,立约者同时被假定为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
在确立公平的正义时,一个主要的任务显然是考察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将会选择哪些正义原则。作者坚持认为,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将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有在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时,它们才是正义的。
从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的正义论具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尽管现实中的个人条件是有差异的,但罗尔斯设计出了原初状态的环境,在这种环境中人们进行选择的第一个原则便是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如此可能还是无法实现正义,那么还有第二种有原则,这种原则所表达的意思就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体现之一。“它规定了经济和社会福利领域的不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 ① 何勤华主编:《西方法学名著述评》,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0页。
11 最有利。”①我们可以把第二个选择放在再分配的领域来看,因为国家的贫富差距较大,第一分配不能不利于正义的促进,所以需要国家在再分配中进行调节,运用税收、财政杠杆来补偿‚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这也说明了罗尔斯在这一段内容中阐述的主要是结果的公平(正义),也就是实质正义。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理论确实为人们认识正义的本质提供了重大帮助,但是从他论证的过程来看,注定了实现上的困难。人类的发展史已然告诉我们追求公平与正义就像是夸父逐日,可能会离目标越来越近,但却永远无法得到。当然,不能实现的事实丝毫影响不了我们对这一理论的不断完善,罗尔斯就为此做出了重大贡献。我们一直追求并无限接近的“正义”正在变得越来越好,这也说明我们所处的阶段也在不断地向更好的方向发展、向更高的层次迈进。
九、《认真对待权利》
疑难案件(第四章)
初读这本书,第一感觉就是其理论性极强,书中所涉及的其他法学家的思想较多,信息量很大。虽然读了该书,但也只能说是看完了,其中的很多地方并没有看明白。所以我只能在这里就我认为自己看得最明白的内容谈一下浅薄的体会。在该书中,德沃金打破了规则才是法律的命题,提出了原则论的观点。他分析了如果手边有一个疑难案件,没有明确的规则指示应如何判决,法官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在这个独特的领域中,法律实证主义除了给出‘自由裁量权’外没有给予任何有助益的回答,而经济分析法学派则给出了功利主义的强力召唤。与他们针锋相对,德沃金指出在这个领域中存在着‘权利命题’理论。它既解释以往美国的司法实践,同时又给予当代法官安全穿越疑难案件的妥当指示。”②
德沃金认为,法官进行司法判决的过程不是简单实施现有法律规范的过程,而是一个‚实施现存的政治权利‛的过程。“而政治权利则是个别化的政治目标。如果,即使不利于其他政治目标或某一目标会因此受到伤害,也支持那些促进、保护个人可以在其中享受权利的状态的政治决定,或即使有利于其他政治目标也反对那些阻碍或危害这种状态的政治决定,那么,个人就对某种机会、资源及自 ①② 程世礼:《评罗尔斯的正义论》,《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
王本存、郭增琦:《德沃金的权利命题》,《社会科学家》2008年第10期。
12 由享有权利。”①“政治权利是历史和道德的产物:在公民社会中,个人被授权享有的权利依赖于这一社会的政治制度的公正和实践。”②并且,在下文中,德沃金继续讲述了原则与政策在疑难案件中的作用。那么,法官是如何运用原则解决疑难案件的呢?“在疑难案件中,法官或者寻找立法的目的,或者通过普通法的原则,从抽象的背景权利中确定具体权利。”③
通过对文本的解读,我们可以从这里看出一个关键词“立法目的”。我们都知道,每一部法律文本在开篇1定会设置专门条款阐述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该立法目的统领着所有条款,体现了法律精神。因此,在现在的法律适用中,一般没有规则的时候法官须考虑法律原则,没有法律原则的时候继续寻找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这种进路与德沃金的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妙。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一个国家所有法律的最终目的都应是实现全人类的自由发展,法律的原则也应体现这一点。这就要求法官在寻求原则断案时,不能只依据自己内心所认为的法律目的行事,不能依据自身好恶判断,不能只考虑自己的道德追求。相反,应该从全社会出发(公共利益、人民幸福),站在立法者的高度,探究法律背后的出发点和‚政治道德‛(‚权利即是来源于政治道德原则的法律原则‛④),从而发现抽象权利中的具体权利确定判案依据。这让我联想到了博登海默提出的“共同福利”的观点,这就是立法目的的一种,法律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良法”的内在要求)。这种“善”的法律会引导人们向好的方向发展,会节约社会成本,我想这一点也是德沃金提出原则的一个前提条件吧,因为“善”的法律才有“善”的原则,而“善”的原则的适用才能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才能引导民众建立良序。
十、《德意志意识形态》
交往形式与人类发展(第一卷第一章)
在这一节中,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作者关于交往的论述。作者写到:“分工的进一步扩大是生产和交往的分离,是商人这一特殊阶级的形成。”在原来自 ①② [美]德沃金著,信春鹰等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7页。
[美]德沃金著,信春鹰等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③ 王本存、郭增琦:《德沃金的权利命题》,《社会科学家》2008年第10期。④ 蔡宝刚:《善待权利与法律信仰——文本解释与现实启示》,《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13 给自足的社会,生产与交往的主体是同一的,人们的生存空间也比较闭塞,缺乏与外界的沟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商人群体,“这样就产生了同邻近地区以外的地区建立贸易联系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之变为现实,取决于现有的交通工具的情况,取决于政治关系所决定的沿途社会治安状况以及取决于交往所及地区内相应的文化水平所决定的比较粗陋或比较发达的需求”。
交往所产生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某一个地域创造出来的生产力,特别是发明,在往后的发展中是否会失传,完全取决于交往扩展的情况”。因为在封闭的社会中,任何一项发明都无法被共享,这就有两大后果,一是发明不能被共享,所以每天在不同的地区可能都在进行着同样的创造发明,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二是一旦发生毁灭性灾难(例如战争、大规模的自然灾害等),所有的发明技术和成果都将消失,这“足以使一个具有发达生产力和有高度需求的国家处于一切都必须从头开始的境地”。
这不禁让我想到了清王朝时期的历史,中国闭关锁国不与外界联系,结果西方国家经过工业革命成了世界上最先进的国家,当西方的东西传入中国时清朝统治者一无所知,最终只能被帝国主义列强踩在脚底。反而,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传入了西方,他们充分运用这些技术,借助指南之开拓航海事业,借助火药发明了坚船利炮。讽刺的是,外国人不仅学会了中国的发明,而且还用改良的中国技术来攻打中国欺辱中国。从这段历史中,我们学会了“开眼看世界”,明白了封闭就会落后、落后就要挨打的道理。以史为鉴,现在的中国积极走向世界,实行对外开放的战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牵头建立亚投行,如火如荼地开展“一带一路”政策,向世界各国学习先进技术和经验。这些举措都为中国的发展迎来了契机,为中国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具有矛盾性,交往形式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对这对矛盾的分析,加深了我对人的本质和异化问题的理解,马恩以非常形象具体的方式为我们论证了这一问题。“每个个人和每一代所遇到的现成的东西:生产力、资金和社会交往形式的总和,是哲学家们想像为‘实体’和‘人的本质’的东西的现实基础,是他们神化了的并与之斗争的东西的现实基础。”①他们在书中还强调了“整个历史过程被看成是‘人’的自我异化过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3页。
14 程,实质上这是因为,他们总是把后来阶段的普通个人强加于先前阶段的个人并且以后来的意识强加于先前的个人。”换言之,马恩所说的哲学家把整个历史当成了意识发展的历史,认为是意识决定了人在不同时期的发展。这种观点恰恰与马恩的物质第一性原理相反,是物质世界的发展和人自身的发展决定了意识世界的变化。“要认识和克服人的异化问题,必须诉诸改造世界的历史活动,不是用人性及其异化去说明历史,而是用历史去说明人性及其历史变化。”①不同的生产力水平总是与一定的交往形式匹配的,人们也总是利用当时的生产技术改造着物质世界,进行着与当时生产条件相符的交往活动。整体看来,人类的生产力水平在不断提高,人们的交往形式不仅途径多样而且地域范围越来越广,人们的思想意识越来越先进和活跃,这一切都证明了交往的重要性,检验了物质决定意识的正确论断。
① 侯惠勤:《的理论贡献及其当代价值》,《高校理论战线》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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