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波峰与波谷 秦汉魏晋南北朝的政治文明》有感
浅析儒法之争与儒法合流
——读《波峰与波谷 秦汉魏晋南北朝的政治文明》有感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古代社会处于大变革阶段,群雄逐鹿,时局动荡,社会变迁。各诸侯国都在寻求适合本国的治国方略,以期达到富国强兵、在兼并战争中求生存的目的,这种政治需求催生了各种思想学派的繁荣发展。这一时期成为我国古代各种思想最活跃的时期,各学派的思想家纷纷献计献策,社会进入“百家争鸣”的时代,诸子纷纷著书立说,在当时思想碰撞,辩论激烈。其中关于法律思想的论争,以儒法两家最具代表性。过去人们常把儒家文化当成“中国文化”,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汉承秦制”的制度设计与“独尊儒术”的经典认同之间始终有很大反差。
具体在吏治问题上,儒、法两家的吏治思想几乎是两个极端,即儒家的吏治观建立在性善论基础上,以伦理中心主义为原则,主张行政正义优先。而法家的吏治观则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上,以权力中心主义为原则,主张行政安全优先。从本质上看,两者是同一政治追求,即追求天下一统大格局的志向境遇。以礼治国或者是以法治国也仅仅是治国方式的不同而已,其出发点都是以保持统治者的统治地位和政治地位为前提的。法家以性恶论为指导思想,主张运用严刑峻法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以刑去刑的方式治理国家,主张法治和酷刑;而儒家以性善论为指导思想,主张以礼治国,通过教化的方式规范民众的行为,主张实行仁政和德治。但是,在经过春秋战国诸子百家的争鸣以后,百家早已实现相互交融,儒法都已经不是原来单纯的儒家和法家了。也正是由于儒法之间存在的差异和互通性,所以才有儒法之间的合流。
一、儒法之争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分裂,大变革时期。在五百多年的历史演进中,中国社会逐步由周制变为秦制,中国的政治文化在礼乐文化上进一步分化发展,进入一个百家争鸣的时代,进而开启了两千多年的儒法之争。
而作为衰弱的边陲小邦的秦国能在短时间内快速崛起,肯定是做了什么正确的变革。同样的道理,统一天下后的大秦帝国仅仅15年就灰飞烟灭肯定是做了什么错误的变革。想要弄清楚其中的原因,追根溯源我们必须先将目光转向秦孝公时期的商鞅变法。秦国赖以兴盛的规则体系起源于此,二世而亡的重大隐患也蕴含其中。法家想要富国强兵,其手段是推行郡县制和平民化军队,这必然会触动分封制下旧贵族利益。所以从历史上看,先秦时代儒家和法家斗争是非常激烈的。
作为社会变革先驱,法家和代表旧世界的儒家进行了非常彻底的切割。商鞅在《商君书》中用了很多篇幅痛骂儒家,例如《农战篇》中强调:“诗、书、礼、乐、善、修、仁、廉、辩、慧,国以十者治,敌至必削。”再比如《去强篇》中又批评儒家:“用诗、书、礼、乐、孝、悌、善、修治者,敌至,必削国。”在法家看来,像孝顺父母,兄弟友爱,讲礼貌、心地善良、兄弟和睦等优秀品德都是罪恶虚伪的。法家认为人世间没有善良,全部都是利益交换。综上所述,在这个没有善良的人世间我们只能用严刑酷法来规范大家的行为。重刑罚而轻德治,变法的恶果很快就显现了出来,秦国变成了儒家口中的禽兽之国。以利相交,利尽则散。这样的帝国肯定是容错率极低,经不起任何波折的。平日里或许看不出什么,一旦遇上些许挫折,必然是土崩瓦解的下场。所以我想这可能就是秦国速亡的原因之一。
二、儒法合流
儒家作为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最有影响力的一个学派,其中也体现出了儒家的法律思想,在孔子看来,法律只是一种工具和手段,其地位次于礼乐教化。他认为,法的核心要旨应当是“人之常情”,法律必须顺乎人情,才能使民风淳朴,社会长治久安。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法律思想,认为情是检验一切的标准,为了合情,可以变礼,法更是在可变之例。
秦亡汉兴,汉初统治者吸取秦暴政而亡的教训,推崇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与民休息,约法省禁。这实质上是一种以道家思想为本、儒法融合的思想体系。但无论是汉初的黄老思想,还是汉武帝之后的“独尊儒术”,在根本上都未摒弃法家“法治”的内核,这就成为儒法合流的基础之一。
即使秦王朝推行重刑主义,但儒家的忠孝思想以及对老幼、废疾的恤刑思想均在“云梦秦简”中有所体现,不仅规定有维护皇权的谋反罪,还有维护父权的“不孝”罪,以及维护宗法伦理观的强奸、通奸罪。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但是,此时的“儒术”已非先秦时期的儒家思想,而是以儒为宗,兼采各家,尤其是法家思想的新型治国理论。从此,中国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并逐步形成了我国封建时代的正统法律思想。从形式上看,这一过程是法律被儒家化了,而实质却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这对于统治者维持统治的稳固意义非凡。
儒家化法律的出现使得礼教上的伦理纲常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和强制力,同时,法律也反过来维护礼教的存在和权威,二者互相结合,共同维护和强化着传统宗法礼制的社会制度。
三、秦汉儒法合流的趋势对现代法治的启示
在当代中国,民主与法治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与基本内容,民主为法治奠定基础,法治为民主提供保障。只有在民主基础上制定出的法律制度,才更能体现公共利益的导向,切实保障人权。否则,法治就会成为少数人的特权,沦为专制的工具。
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主流的儒家文化,尤其礼法思想,其中包含着丰富的法治文化资源,同时又蕴藏着与现代法治国家建设不相适应的因素,这些必然会对建设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影响。例如,一方面儒家礼法思想中体现出的的人治本质对当代中国法治实践客观上存在着障碍与阻力,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生活中的逐步缺失所产生的恶劣影响又让人们更应该反思自我。重视代表着儒家礼法思想的道德性内涵。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崇尚宣扬西方文明的同时,应当注入传统思想的合理因素和文明精神,一味的嘲弄存在于中国千年历史中的传统文化并不是明智之举,我们要正确把握儒家礼法思想在当代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扮演的双重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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