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异议申请书
第1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异议复核评估申请书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异议复核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王云奎,男,年
月 日出生,住双塔区龙山街中山村三组。电话:***
申请人张桂芳,女,年 月 日出生,住双塔区龙山街中山村三组。电话:
被申请人朝阳金城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田桂。
请求事项:依法对朝金双征字(2014)第040号《评估结果报告书》提出异议,申请复核评估。
事实与理由:一、朝金双征字(2014)第040号《评估结果报告书》严重违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没有依据“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规定,明显错误的依据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朝阳市双塔区文明路建设工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明显违反国务院规定的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评估基本准则。评估基准日是2014年5月7日,即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2014年5月10日之前,明显违规,评估结果明显偏低,缺乏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二、同时,征收人单方确定评估机构,没有通知申请人,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是在申请人一概不知的情况下,由征收人的职能部门单方确定后秘密实施的,严重违反了公开抽签确定的原则,评估机构的选择确定显失公正,丧失公开性,其评估结果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三、被评估房屋的评估价格结果仅为人民币295314、00元,明显过低,无法满足失去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人的原有生活水平。取价
1 依据没有基本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物权。
四、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下达了《朝阳市双塔区文明路建设工程征收补偿方案》中,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参照文件明显缺乏合法、合理适用的依据,根本不具备适用性,根本无法参照,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参照,丧失参照标准依据,朝政办发(2010)61号文件,《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按规定文件的有效期仅为3年,现已超过4年,不再具备文件效力。
五、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1月21日,下发了《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城市规划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参照《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和朝办发(2013)158号文件执行。对申请人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应按市政府最新文件执行。
综上,申请人对朝金双征字(2014)第040号《评估结果报告书》提出异议,申请复核评估,依法维护被拆迁物权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朝阳金城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申请人:
2014年6月18日
第2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异议复核评估申请书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异议复核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王云奎,男,年
月 日出生,住双塔区龙山街中山村三组。电话:***
申请人张桂芳,女,年 月 日出生,住双塔区龙山街中山村三组。电话:
被申请人朝阳金城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田桂。
请求事项:依法对朝金双征字(2014)第040号《评估结果报告书》提出异议,申请复核评估。
事实与理由:
一、朝金双征字(2014)第040号《评估结果报告书》严重违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没有依据“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规定,明显错误的依据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朝阳市双塔区文明路建设工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明显违反国务院规定的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评估基本准则。评估基准日是2014年5月7日,即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2014年5月10日之前,明显违规,评估结果明显偏低,缺乏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二、同时,征收人单方确定评估机构,没有通知申请人,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是在申请人一概不知的情况下,由征收人的职能部门单方确定后秘密实施的,严重违反了公开抽签确定的原则,评估机构的选择确定显失公正,丧失公开性,其评估结果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三、被评估房屋的评估价格结果仅为人民币29
5314、00元,明显过低,无法满足失去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人的原有生活水平。取价
1 依据没有基本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物权。
四、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下达了《朝阳市双塔区文明路建设工程征收补偿方案》中,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参照文件明显缺乏合法、合理适用的依据,根本不具备适用性,根本无法参照,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参照,丧失参照标准依据,朝政办发(2010)61号文件,《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按规定文件的有效期仅为3年,现已超过4年,不再具备文件效力。
五、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1月21日,下发了《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城市规划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参照《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和朝办发(2013)158号文件执行。对申请人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应按市政府最新文件执行。
综上,申请人对朝金双征字(2014)第040号《评估结果报告书》提出异议,申请复核评估,依法维护被拆迁物权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朝阳金城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申请人:
2014年6月18日
第3篇:评估异议书
评估异议书
一、关于主房:
1、主房的面积不对。评估面积为236.28平方米,实际面积为243.46平方米,相差7.18平方米(我主房面积116.49平方米+阳台5.25平方米=121.73平方米X2层=243.46平方米这个面积还没有包括我的外楼梯面积
9.98平方米。外楼梯斜长5.9米X宽1.10米)
2、我后地下室两层是和住房一体建起来的,应计算在主房面积内。评估给我按浮房计算不同意。成新按4.5成新不同意。主房9.5成新一起盖的地下室,怎么就4.5成新了。另外,我的主房地下室一层为砖混,二层为砖平。两层的总面积为64.6平方米,评估只有59.86平方米,少4.74平方米。
3、主房每平方米给1314元我不同意,我这是二楼,不是一层的砖混,应按楼房的平方米造价计算。另外,我楼顶的琉璃瓦、外墙的瓷砖和马赛克、铝合金窗户评估都没有计算进去。
4、主房装修给我评了个41255元,差距太大了。我实际花了24万元装修,仅这一项就差了20万元。
5、我主房上下所有的门斗没有评估;有线电视两套没有评估;室内所有吊橱和壁橱都没有评估;室内铁艺楼梯和所有暖气罩都没有评估;厨房大理石和窗台大理石延长米都不对。
二、关于浮房
1、前门房评估面积为87.9平方米,实际面积为90.1平方米,相差
2.2平方米。评估成新9.2我不同意,因为前门房建在主房之后(主房9.5成新)应在9.5以上。浮房上面另起脊上石棉瓦,没有计算。
2、前门房地下室:
(1)评估给按地窖算,我不同意。我地下室有楼道,大板屋顶,面积为24.99就平方米,是标准的地下室构造,应该按照地下室价格进行评估。
(2)面积不对,地下室评估面积15平方米,实际为24.99平方米,少了9.99平方米。
(3)地下室入口楼道4.16平方米(楼道斜长3.28米x宽1.3米)没有计算在内。
(4)前门房的暖气、锅炉、自来水等没有进行评估。
三、关于仓棚:
仓棚每平方米90.31元我不同意,院内仓棚95.51平方米,全部水泥地面,新落叶松檩子和檩条,新石棉瓦,而且还有采光瓦,每平方米低于300元是不行的。
四、我的意见:
1、主房应该按照楼房的平方米造价进行评估,后地下室两层和两个阳台及楼梯应按住房面积计算。
2、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我的附属物和室内装修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直接协商决定。评估仅供参考。
拆迁户:李焕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