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 > 申请书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书(共3篇)

作者:言矽凌 | 发布时间:2020-06-24 06:52:4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一、立题依据(包括研究目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

(一)研究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过对原被告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具有原告的当事人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过自己申请或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可以提出上诉。由于缺少防止诈害诉讼的第三人,使无独立请求第三人法律制度的内在功能受到了限制。当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就该法律关系发生诉讼时,该诉讼的处理结果不仅对原被告双方发生影响,而且将影响到该法律关系的上一环节或下一环节中的其他人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实际上正是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化身,社会整体的正常经济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的第三人连接起来的。因此,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就是保护有利于公平竞争、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这时,传统诉讼中的两造格局就暴露出其缺陷。因为,倘若将连环纠纷孤立起来,强行分解为若干个诉讼,常常导致程序浪费、裁判冲突,也容易造成对某一当事人的不公,违背诉讼经济和公正原则,破坏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国家顺应了民事纠纷发展的要求,在一系列的民事诉讼立法中确立了诉讼参加制度。让与本处理结果有牵连的、当事人以外的人参与到诉讼中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解决多个纠纷,同时达到维护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制度脱胎于《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并在原有基础上有了自己的发展。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条文简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标准、诉讼权利及参诉方式等问题不明确,立法意图模糊,理论界对诸多问题也未能厘清,这些原因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大量问题。审判实务中错列、胡乱列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故意制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从而逃避地域管辖的现象十分普遍。这种现象间接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损害了当事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的统一性。所以,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标准、诉讼权利及参诉方式等问题,就成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迫切要求,这也是写作与研究本文的目的所在。

(二)选题意义

从根本上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制度是一种程序上的制度。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制度具有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诉讼经济、减少裁判矛盾的功能。与多个民事主体的相适应,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制度说到底是以同一诉讼程序合并审理与本案有一定关联的案件或法律关系,是以诉讼经济为宗旨的同案合并审理实体上关联的案件或法律关系的便捷程序制度。自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制度建立以来,司法实务中第三人特别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比较混乱,胡乱列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现象比较严重,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规定一些不得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况。到目前为止,尽管混乱局面有所改观,但仍然存在诸多弊端。理论界和实务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治度本身作了不少研究,但尚未形成体系。相比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相对明确,因而其权利义务比较容易确定,在实务中运作时争议不多。但很多研究者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治度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因此,对于无独立请求第三人治度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

①对无独立请求第三人相关问题进行探析,有助于无独立请求第三人治度的立法。②对无独立请求第三人相关问题进行探析,有助于无独立请求第三人治度的发展。

③对无独立请求第三人相关问题进行探析,有助于消除国内无独立请求第三人法律制度的认识误区。

④对无独立请求第三人相关问题进行探析,会引发国内无独立请求第三人法律制度发展方向的新思考,从而促进完善立法制度的进步。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我国目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状况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从这里可以看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具有当事人的地位。而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可见,只有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才拥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而没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权利义务在立法上仍是空白。实践中,这一立法缺陷造成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的严重侵害。不少法律工作者在近些年的工作中发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几个倾向,值得引起大家的重视。一部分法官因畏惧心理,尽力将案情简单化避免案外人的参与。加上有些法官本身素质一般,难以把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本身的立法精神,害怕因为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造成本诉审理出现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以至被按照错案追究制度追究责任;还有的地方法院,为了多收案,扩大案件数量,增加诉讼费收取数额,故意不去理会案外人申请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结果可能造成新的诉讼的发生,将本来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分割成若干诉讼,这些行为违背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立法意图。分割诉讼的问题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中更加明显,办案法官一般都会告知案外人另行起诉,将本来一个诉讼程序可以完成的案件分解成了若干个诉讼。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个别法院随意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自然状态下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设立还是很有价值的,然而,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设计和实际运行存在问题,导致了突然状态下弊端的出现,实际损害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利益。另外还存在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利益本位的现象。这些做法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受到了极不公正的待遇,这种不公正又极易形成不公正的司法裁判,这有违当代司法公平的司法理念。

二.外国法律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关制度考察

尽管各个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建立了无独立请求第三人制度,但各国对于当事人参加诉 讼规定不尽相同,从德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立法来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大致都包括主参加、辅助参加以及告知参加这三种形式,只是在某些方面各国的规定呈现些许差异。我国台湾地区将民事诉讼中类似我国大陆民事诉讼法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称 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又分为自愿参加和告知参加两种。无独请求权第三人必须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是无独请求权第三人在私法上的法律关系。有可能因当事入一方的败诉而遭受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大陆法系国家与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比较接近的是辅助参加人制度。另外德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分为主参加人和辅助参加人两种,而第三人参诉的方式有主参加、辅助参加和告知参加。法国的辅助参加人类似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也有所不同,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主要有任意参加诉讼和强制参加诉讼两种方式。日本民事诉讼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规定了辅助参加和诉讼告知制度。由于属判例法传统的国家,美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系统的第三人制度,一般来说,包括诉讼参加制度和第三方被告制度。

二、研究内容(说明课题的具体研究内容、独创及新颖之处、重点解决的问题、预期的研究

成果)

(一)课题的具体研究内容

本论文的具体研究内容如下:

引言

第一章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涵义

1.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

1.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起源

1.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征

1.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功能

第二章国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制度

2.1国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制度的介绍

2.2国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制度与国内相关制度的比较

第三章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制度在立法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3.1国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制度的规定

3.2国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制度的实施缺乏保障

3.3国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制度实施过程中产生问题的原因

第四章综合国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制度的立法、实践和理论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制度的重建

4.1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制度的立法、实践现状及学说

4.2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有关第三人法律制度的立法、实践及理论

4.3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制度的重建

(二)重点解决的问题

本论文拟重点解决的问题有: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基本含义应该有两个方面。一是该第三人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

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也可以说第三人不能在本诉之外就本诉争议的诉讼标的发动一个新的诉讼。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基本所在。二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理由,是第三人对本诉的诉讼标的具有诉的利益,这是可以用来判断第三人是否合格的标准。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点。第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他对本诉诉讼标的无独立请

求权。第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第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的功能有三个方面。第一,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设立

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第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设立可以避免对相关联案件认定事实和作出裁判时出现矛盾,有利于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维护司法公正。第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设立,有利于维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研究进展计划(包括论文的起止时间、各阶段具体内容,研究方法、技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论文起止时间:

论文研究分为如下几个阶段进行:

1、论文开题

查阅文献资料,寻找感兴趣的研究方向,征询导师意见,确定论文题目;围绕论文题目查阅

文献资料,了解国内外当前对该领域的研究动态,确定论文研究的预期成果,写作开题报告,准备开题答辩。这一阶段时间安排为:

2、资料调研

根据开题答辩组提出的意见,进行论文的资料调研。在该阶段,将进行全面的搜集资料的工作,穷尽一切渠道查阅与选题有关的资料,所使用的渠道包括:查阅学院图书资料室的文献资料,通过网络渠道查阅网上特别是校园网和学校图书馆相关数据库的资料,可能的话到国家图书馆查阅更多的文献资料。另一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到对应单位进行社会调查,搜集论文所需要的实践材料,作为论文的事实论据。这一阶段时间安排为:

3、撰写论文初稿

在资料调研和学习的基础上,根据已有资料进行论文初稿的写作。拿出初稿,接受导师组对论文的中期检查。这一阶段时间安排为:

4、撰写论文终稿

根据导师组的意见完善论文,并进一步查阅文献资料,对论文进行查缺补漏,修正不妥之处,完成论文终稿。这一阶段时间安排为:

5、论文答辩

根据导师对论文终稿的意见,对论文进行适当修正,确定论文终稿,送交定稿进行盲评,准备论文答辩。这一阶段时间安排为:

(二)研究方法

在现阶段,研究无独立请求第三人法律制度问题应当注意采用以下方法:

1、本文立足于从证据学视角出发阐明完善我国法律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在吸收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理论的有益成分及我国现有的法律基础上,界定本文关于无独立请求第三人的概念及其进一步完善。

2、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从实践即从法律实践过程中分析思考国内无独立请求第三人法律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出发,确立时代所需要的正确以及有效立法。无独立请求第三人并非纯理论性的论题,它同时也是一个与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实践性论题,研究其理论,根本目的就是保护普通大众的诉权,以达到理论运用到实际当中、法律服务于人民群众的目地。

3、比较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具有双重功能,首先,比较研究外国的同类制度可以反思本国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其次,比较研究外国的同类制度还可以启迪本国法律制度的改革。本文拟通过与国外一些国家在无独立请求第三人立法方面的做法进行比较,来分析我国相关制度存在的不足。本文主要考察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等国家在无独立请求第三人立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以期达到借鉴意义,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4、实证分析的方法。在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中,分析实证的方法是当代法学较为普遍应用的基本方法,分析实证的方法能够以精密的逻辑分析解读实在的法学概念,并通过严密的逻辑系统分析形成超越具体问题的形式合理性。这种方法是法律学研究的本体方法,对于建构严密的诉权理论有着重要的功能价值。本文拟通过一些具体数据资料的分析,来论证我国无独立请求第三人立法不足的事实。另外还可以通过一些实例,如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所审判的案例来体现我国现行无独立请求第三人法律制度对司法实践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从而进一步分析其不足和缺陷加以修改和完善。

参考文献:

中文著作类:

[1]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李组军主编:《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篇》,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肖建华著:《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5]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6]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7]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8]张卫平、陈刚编著:《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9]陈计男著:《民事诉讼法论(上)》,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

[10]王甲乙、杨建华、郑建芳著:《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

[11]黄培栋编著:《民事诉讼法释论》,五南出版社1982年版。

[12]林荣耀著:《民事诉讼实务》,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1年第2版。

外文译著:

[13][日]中村英郎著,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法律 出版社2001年版。

[14]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5][美]《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16][德]莱奥·罗森贝克、卡尔·海因茨·施瓦布著,李大雪译:《德国民事诉 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17][德]汉斯·约阿希姆穆泽拉克著,周翠译:《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中文论文类:

1、王青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方式之我所见》,载《法学评论》1995 年第4期。

2、唐力:《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3、章武生:《第三人制度研究》,载《民事诉讼法学前沿问题研究》,北京大学 出版社2006年版,第278页。

4、朱伟瑾,《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问题探讨》,《杭州大学学报》1989年。

5、林日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若干问题》,《法学评论》1998年 版.

6、廖永安:《论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保护》,《法律适用》1995(1).

7、王国征:《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学家》,1998年第4期。

8、赵信会,李祖军:《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内部冲突与制衡》,《现代 法学》2003年6期。

第2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答辩状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答辩状

因被答辩人诉XXX市人民政府撤销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1988-XX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原系XXX村村民,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XXX村迁往XX市,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XX市市居民至今。

1975年被答辩人之子XXX从XX生产建设兵团返回XXX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

被答辩人曾对其子XXX明确表示: 有钱你们早点盖,没钱就晚盖几年,经济上你们慢慢想办法吧,反正我们也不准备回去了,以后这个家就是你的,你怎么盖我们也没意见。答辩人与其丈夫自1976年至1982年,历经数年艰辛,努力备料,经老人同意,拆掉了破旧的西屋,在1983年春夏之际盖上了六间北屋,以后几年又紧衣缩食盖了一间东屋和大门。

1988年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对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记造册,由于被答辩人及其子已非XXX村村民,也非农业户口,且被答辩人在XX市拥有住房,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答辩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

而由于答辩人一直系XXX村村民,亦是农业户口,原XXX市效区人民政府于1988年11月30日向答辩人发放了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答辩人名下。

根据198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及第四十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及其子在1988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记时已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XXX村民委员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该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答辩人,以及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由于该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辩人夫妇出资重建,因此答辩人对该宅基地及房产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

二、被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1、2000年答辩人的儿子结婚,被答辩人专程从XX市赶回参加婚礼,在此期间答辩人之夫XXX与被答辩人经常谈论在村里买楼一事。

XXX向被答辩人说明,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确权在答辩人名下,所以答辩人才有资格用该宅基地使用权证购买了现在居住的XX号楼住宅,之后宅基地使用权证便收归集体。

后被答辩人于2002年春节回来之际,答辩人之夫XXX又曾向其提及此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及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1988年原XXX郊区人民政府将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这一事实至少在2000年就已明知,而被答辩人于2008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不符合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已超过起诉期限。

2、退一步讲,被答辩人即便于2008年才知道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亦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溯及力不能及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答复如下: 行政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即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适用本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最高法院在承认四十二条溯及力的同时,对溯及时间也做了严格的限定,即只有在1990年10月1日以后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可诉对象。

而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在1988年,是在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批复如下: 行政侵权行为,案发在行政诉讼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XXX村迁往XX市,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XX市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XXX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XX市市拥有住房。

被答辩人请求撤销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XX年XX月XX日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区别【2】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

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

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

(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 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审判实践中,有一些审判人员,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没有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就对其诉讼请求予以审理,这种做法应予纠正。

(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正在进行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时,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七)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的诉讼程序开始之后,终审判决之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一审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合并审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进入二审程序之中,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二审法院查明确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九)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有权提起上诉。

(十)正确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审判实践中,在个别情况下,第三人有时既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体案件中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的还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李匀诉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其子李某因与陈某订有租赁合同,李某既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到李父与陈某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也可以从属于承租人陈某一方,以陈某已将租赁费交于他而申请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应查清李某此时身份。如果李某对李父、陈某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并交纳诉讼费用,则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3篇:法律文书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法妞问答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

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你院受理的 一案,由于该 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支持(原告或被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友情提示:范文有风险,使用需谨慎,法律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范文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最好找专业律师起草或审核后使用。

申请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实用5篇)

第三人担保合同

行政复议第三人授权委托书

本文标题: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书(共3篇)
链接地址:https://www.dawendou.com/shiyongwen/shenqingshu/56395.html

版权声明:
1.大文斗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书(共3篇)》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重点推荐栏目

关于大文斗范文网 | 在线投稿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帮助 | 投诉与建议 | 人才招聘 | 网站大事记
Copyright © 2004-2025 dawendo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大文斗范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