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案申请书
第1篇:撤案申请书
撤案申请书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姚万朝,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案号:
事实和理由:
年 月 日,经双方协商约定,我公司因建设施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工程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供应建筑商品混凝,并约定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向我公司支付水泥款的时间。然而,到了支付水泥款的时间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迟迟不给我公司付款,致使我公司工程进度受限。不得已,我公司反复督促他们还款,并了解到该公司注册资料不实,被申请人王某挂靠在该公司,我们认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便于年月日向贵机关报案,贵机关遂予以立案,案号为。之后,贵机关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在,被申请人王某已支付给我公司水泥工程款元(小写:),我公司工程得以正常进展。根据我公司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得知,被申请人王某挂靠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料不实,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影响王某与我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事实合同关系,我公司给予王某挂靠发包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是真实合法的,王某愿意真实合法地支付我公司商品混凝工程款也是客观事实,双方存在直接上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只是由于履约能力有限,一时间不能筹集到水泥款,加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金紧张,使其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对此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合同法理论有明确规定和阐述,王某属于履约能力存在瑕疵,不存在王某自始不愿履行、不能履行、根本不履行的问题,我公司认为被申请人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假借签订、履行合同之名从事诈骗活动,不应当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恳请贵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撤销被申请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此致
某某市公安局申请人:某某水泥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杨 新 峡 案 撤 案 申 请 书
陕县公安局:
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杨新峡的委托,指派我为杨新峡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为认真履行律师职责,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杨新峡全面、详细地了解了案件事实,查阅了相关案件材料,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楚的认识。代理律师认为,直至目前,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杨新峡实施了犯罪行为。也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起诉书指控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判决的故意杀人及强奸行为就是犯罪嫌疑人杨新峡所为。鉴于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将本案退回陕县公安局,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及时作出法律上公正的处理,还犯罪嫌疑人杨新峡一个清白,并使犯罪嫌疑人杨新峡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和充分的救济。
一、杨新峡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经得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二审的确认。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两次判处杨新峡死刑,严重侵犯了杨新峡的合法权益。
1990年7月5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起字(1989)第9号起诉书指控杨新峡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8月20日作出(1990)三法刑一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新峡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杨新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新峡
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5月9日作出(1991)豫法刑一上字第141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于十一年后即2002年11月12日作出(2002)三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新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杨新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新峡再次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7日作出(2002)豫刑一终字第843号刑事裁定,仍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从以上本案两次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情况分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杨新峡两次上诉的两次二审程序中,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审查,认定杨新峡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了杨新峡故意杀人、强奸的确实充分的证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调查核实发现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应当依法认定杨新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并按照案件的整个事实和情节对杨新峡作出公正的量刑。如果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没有补充新的事实和证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有通过调查核实发现确实充分的证据,就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是,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一再违背本案事实作出认定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的有罪判决。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认定杨新峡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没有增加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认定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成立,并两次判处杨新峡死刑。如果没有杨新峡的一次次上诉,没有故意杀人和强奸行为的杨新峡早已经被执行死刑,由此造成的冤案和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将无法挽回。
二、在杨新峡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如果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撤诉,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不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03年11月24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起撤诉(2003)2号决定书撤回对杨新峡的起诉,并退回陕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03年11月30日,杨新峡被看守所释放,并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2004年5月28日,杨新峡被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案发在1988年9月11日,直至2003年11月24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仍然没有补充到任何新的杨新峡故意杀人和强奸的事实和证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有调查核实到任何新的事实和证据。很明显,在长达十五年的时间内都没有补充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说明本案已经不存在继续补充侦查的条件,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按照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当由法院对杨新峡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或由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不存在由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事实基础和条件。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退回陕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实质是回避对本案作出最终决定。在对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是违法和不当的。
三、鉴于本案目前在陕县公安局,由该局进行侦查,但不存在继续侦查的事实基础和条件,本案在法律上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应当依法由陕县公安局及时撤案。
杨新峡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被违法、错误羁押十五年之久,这在我国处理刑事案件的实践中是极其罕见的,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基本精神,同时,也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严重侵害了杨新峡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了重大影响。但案发十七年后,本案在有关部门和机关的阻力下仍然得不到及时的纠正,无辜的杨新峡在受十五年牢狱之苦后仍然要背负犯罪嫌疑人的恶名不能正常生活,被侵害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任何救济。如果这一冤案得不到及时纠正,杨新峡的合法权益
得不到及时的救济,本案不能得到最终公正的处理,这样严重的司法不公正将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有关的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受杨新峡委托,律师现向贵局提出撤案申请,恳请贵局在杨新峡案件已经不具备继续补充侦查的事实基础,而现有证据又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要求认定有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情况下,及时对杨新峡撤销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
此致
陕县公安局
代理律师: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
所
靳学孔
2005年12月22日
第2篇:撤案申请书
交通事故撤案申请书
尊敬的雷山县交通警察大队领导:
我(高秧花)在2016年6月6日驾驶贵H02779女式二轮摩托车,由雷山县第二中学往凯里市方向行驶,当于小朗当二桥三岔路口转弯并道时因为处理不当与唐仁勤驾驶的正常直线行驶的小客车贵H·DM816发生碰撞,致使我(高秧花)跌倒受伤,女式二轮摩托车受损;唐仁勤驾驶的小客车贵H·DM816车辆板筋及板筋漆面受损的交通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现申请拆除责任认定,自行达成处理意见。
特此申请
申请人:高秧花
唐仁勤
2016年6月8日
第3篇:撤案申请书
撤案申请书
珠山公安分局:
本人被康二辉故意伤害致轻伤一案,贵局已立案侦查。事后,经犯罪嫌疑人康二辉的家人和本人多次沟通,现已达成和解协议。在康二辉履行协议完毕后,表示对康二辉给本人造成的伤害予以谅解。特向贵局申请撤案,不再要求追究康二辉的刑事责任,请予批准。
申请人:
二0一三年四月日
第4篇:撤案申请书
撤案申请书
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安分局:
本人被xxx故意伤害致轻伤一案,贵局已立案侦查。事后,经犯罪嫌疑人xxx家人和本人多次沟通,现已达成和解协议。在xxx履行协议完毕后,表示对xxx给本人造成的伤害予以谅解。特向贵局申请撤案,不再要求追究姚宗志的刑事责任,请予批准。
申请人:
年月日
第5篇:民事诉讼撤案申请书
民事诉讼撤案申请书
【篇1:民事诉讼回避申请书简易版】
回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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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参与本案工作的职务。
请求事项及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日 1
【篇2:中止审理申请书——(民事诉讼-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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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_____,住所地:_____,法定代表人:____,董事长:____。
____诉____纠纷一案,鉴于____向____主张权利的主要证据包括:____。
经和____相比对,可以看出: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案应当中止审理。____也应当及时到相关公安部门报案,陈述____的经过,通过司法部门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来源: http://www.xiexieba/ws/detail11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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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民事撤诉申请书】
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 地 址:
被申请人:
地 址:
(如有多位被申请人,同上 被申请人:地 址:)
申请人与 被申请人因 纠纷一案(案号:(xxxx)号),业已经贵院开庭审理,现因申请人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的纠纷。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核准。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6篇:刑事案件撤案申请书
刑事案件撤案申请书
【篇1:撤案申请书】
撤案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姚万朝,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案号:
事实和理由:
年 月 日,经双方协商约定,我公司因建设施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工程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供应建筑商品混凝,并约定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向我公司支付水泥款的时间。然而,到了支付水泥款的时间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迟迟不给我公司付款,致使我公司工程进度受限。不得已,我公司反复督促他们还款,并了解到该公司注册资料不实,被申请人王某挂靠在该公司,我们认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便于 年 月 日向贵机关报案,贵机关遂予以立案,案号为。之后,贵机关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在,被申请人王某已支付给我公司水泥工程款
元(小写:),我公司工程得以正常进展。根据我公司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得知,被申请人王某挂靠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料不实,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影响王某与我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事实合同关系,我公司给予王某挂靠发包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是真实合法的,王某愿意真实合法地支付我公司商品混凝工程款也是客观事实,双方存在直接上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只是由于履约能力有限,一时间不能筹集到水泥款,加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金紧张,使其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对此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合同法理论有明确规定和阐述,王某属于履约能力存在瑕疵,不存在王某自始不愿履行、不能履行、根本不履行的问题,我公司认为被申请人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假借签订、履行合同之名从事诈骗活动,不应当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恳请贵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撤销被申请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此致
某某市公安局 申请人:某某水泥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杨 新 峡 案 撤 案 申 请 书
陕县公安局:
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杨新峡的委托,指派我为杨新峡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为认真履行律师职责,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杨新峡全面、详细地了解了案件事实,查阅了相关案件材料,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楚的认识。代理律师认为,直至目前,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杨新峡实施了犯罪行为。也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起诉书指控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判决的故意杀人及强奸行为就是犯罪嫌疑人杨新峡所为。鉴于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将本案退回陕县公安局,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及时作出法律上公正的处理,还犯罪嫌疑人杨新峡一个清白,并使犯罪嫌疑人杨新峡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和充分的救济。
一、杨新峡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经得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二审的确认。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两次判处杨新峡死刑,严重侵犯了杨新峡的合法权益。
1990年7月5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起字(1989)第9号起诉书指控杨新峡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8月20日作出(1990)三法刑一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新峡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杨新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新峡
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5月9日作出(1991)豫法刑一上字第141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于十一年后即2002年11月12日作出(2002)三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新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杨新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新峡再次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7日作出(2002)豫刑一终字第843号刑事裁定,仍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从以上本案两次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情况分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杨新峡两次上诉的两次二审程序中,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审查,认定杨新峡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了杨新峡故意杀人、强奸的确实充分的证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调查核实发现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应当依法认定杨新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并按照案件的整个事实和情节对杨新峡作出公正的量刑。如果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没有补充新的事实和证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有通过调查核实发现确实充分的证据,就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是,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一再违背本案事实作出认定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的有罪判决。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认定杨新峡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没有增加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认定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成立,并两次判处杨新峡死刑。如果没有杨新峡的一次次上诉,没有故意杀人和强奸行为的杨新峡早已经被执行死刑,由此造成的冤案和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将无法挽回。
二、在杨新峡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如果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撤诉,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不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03年11月24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起撤诉(2003)2号决定书撤回对杨新峡的起诉,并退回陕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03年11月30日,杨新峡被看守所释放,并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2004年5月28日,杨新峡被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案发在1988年9月11日,直至2003年11月24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仍然没有补充到任何新的杨新峡故意杀人和强奸的事实和证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有调查核实到任何新的事实和证据。很明显,在长达十五年的时间内都没有补充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说明本案已经不存在继续补充侦查的条件,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按照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当由法院对杨新峡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或由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不存在由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事实基础和条件。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退回陕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实质是回避对本案作出最终决定。在对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是违法和不当的。
三、鉴于本案目前在陕县公安局,由该局进行侦查,但不存在继续侦查的事实基础和条件,本案在法律上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应当依法由陕县公安局及时撤案。
【篇2:撤案申请】
撤案申请书
永宁派出所
关于唐小虎、刘毅力与涂志林于年 月 日因工作安排及施工过程中发生冲突引起的打架事件一案,贵派出所已经受理并立案侦查,经单位请求,贵所于 年 月 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现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唐小虎、刘毅力向涂志林赔礼道歉并承担其全部医疗费用),故向贵所申请撤案,望不再追求其法律责任,请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陕西化建志丹896注水站项目安全部年月日
【篇3:撤销刑事案件申请书】
撤销案件申请书
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领导:
2007年6月1日,广饶县公安局对我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同年6月20日,我被胶南市公安局拘留,次日广饶县公安局将我带到广饶。6月23日,以涉嫌合同诈骗将我刑事拘留,7月20日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广饶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以给我返还被扣押财产为名将我叫到广饶县,又以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罪逮捕。
案件是广饶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主办的,承办人叫王**。2008年4月19日我再次被广饶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文书编号为广公刑字[2008]063号。取保候审到期后,在我们多次催促下,取保候审于2010年4月被解除。但时至今日,又过去近3年时间,广饶县公安局,终止了案件办理,超过法定期限仍然没有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我及亲属多次向广饶县公安局反映上述情况,但该局办案人说,案件已经交到了县检察院,让我们找县检察院。经到检察机关核实,检察机关刑检部门答复说,我的案件仍然在广饶县公安机关的掌握中。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执法细” 1
则》第二十六章对此也有同样内容的规定:“经济犯罪案件,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应当撤销案件。
我认为,长期将案件挂起来,已经严重影响到我的正常生活,对于我精神摧残很大。现依据上述规定,请贵局立即撤销案件并通知我本人。
申请人:chenxianjie 联系电话:186064***7 2013年2月20日 2
撤销案件申请书
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领导:
2007年6月1日,广饶县公安局对我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同年6月20日,我被胶南市公安局拘留,次日广饶县公安局将我带到广饶。6月23日,以涉嫌合同诈骗将我刑事拘留,7月20日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广饶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以给我返还被扣押财产为名将我叫到广饶县,又以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罪逮捕。
案件是广饶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主办的,承办人叫王支河。2008年4月19日,我再次被广饶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文书编号为广公刑字[2008]063号。在我们多次催促下,取保候审于2010年4月被解除。但时至今日,又过去近3年时间,广饶县公安局,终止了案件办理,超过法定期限仍然没有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我及亲属多次向广饶县公安局反映上述情况,但该局办案人说,案件已经交到了县检察院,让我们找县检察院。经到检察机关核实,检察机关刑检部门答复说,我的案件仍然在广饶县公安机关的掌握中。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3
我认为,长期将案件挂起来,已经严重影响到我的正常生活,对于我精神摧残很大。现依据上述规定,请贵局督查广饶县公安局依法撤销案件并通知我本人。
申请人:chenxianjie 联系电话:186064****7 2013年2月20日 4
撤销案件申请书
山东省公安厅领导:
2007年6月1日,广饶县公安局对我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同年6月20日,我被胶南市公安局拘留,次日广饶县公安局将我带到广饶。6月23日,以涉嫌合同诈骗将我刑事拘留,7月20日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广饶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以给我返还被扣押财产为名将我叫到广饶县,又以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罪逮捕。
案件是广饶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主办的,承办人叫王**。2008年4月19日,我再次被广饶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文书编号为广公刑字[2008]063号。在我们多次催促下,取保候审于2010年4月被解除。但时至今日,又过去近3年时间,广饶县公安局,终止了案件办理,超过法定期限仍然没有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我及亲属多次向广饶县公安局反映上述情况,但该局办案人说,案件已经交到了县检察院,让我们找县检察院。经到检察机关核实,检察机关刑检部门答复说,我的案件仍然在广饶县公安机关的手中。《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我认为,长期将案件挂起来,已经严重影响到我的正常生活,对 5
第7篇:撤案申请
申 请
武威市凉州区房管局:
兹有甘肃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凉州区南关西路26号丝路明珠·宇峰家园
号楼
室,购房者:
身份证号:,合同编号:
房款支付方式为:,现因
不能支付剩余房款,需撤销备案合同,望贵局批准。
买受人(签字):
甘肃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第8篇:撤柜申 请 书
撤 柜 申 请 书
尊敬新朝阳购物中心公司:
您好!我是商场 专柜,由于产品的原因,导致我专柜经营情况不好,累积亏损较多,致使我专柜确实难以维持商铺每月所需开销,实在难以为继,现正式向新朝阳购物中心公司提出退租申请。
还望贵公司领导能实地考察一下我司的真实情况,切实了解和关切我们的具体状况,给予我们力所能及的最大帮助,我们诚惶诚恐,感激万分。
上述事宜,还望谅察!
顺颂
商祺!
申请人:
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