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申请书
第1篇:采 矿 权 申 请 书
采 矿 权 申 请 书
州、县国土资源局:
具申请人:龙昌良,男,汉族,现年30岁,家住贵州省普安县高棉乡阳隆村下米淌组,身份证号码:***513,联系电话:*** 申请事由:为推动经济的发展,本人欲在贞丰县岩鱼干鹅申请采矿权一处,主要开采石材,采矿大致坐标为:
1、2815100—35567400;
2、2815100—3566800;
3、2815200—3556800;
4、2815300—35567850;
5、28114750—35567980;
6、2814750—35567500。标高:1225.5—1155.5。望国土资源局领导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2篇:采矿权竞买申请书
采矿权竞买申请书
(样本)
广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我公司按照 出让文件资料要求,现就参加竞买采矿权提供如下资料并作出郑重承诺:
1.竞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法人代表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全权);
5.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6.银行出具有效的存款证明;
7.其他(包括该采矿权具体要求的其他文件)
我公司已仔细研究了 出让文件要求,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贵中心出让采矿权公告和须知中的要求及规定,对该采矿权出让所有文书及现状均无异议。并承诺:
(1)我方愿意按照 采矿权出让文件规定,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小写:¥ 万元)
(2)按出让文件的要求参加出让活动,履行全部义务,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对提交给贵单位审查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3)如能竞得,按出让公告和须知要求签订《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并按须知要求缴纳交易服务费,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等,按合同约定履行受让人的全部责任。
(4)按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要求的时限缴纳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一旦违反前述要求和承诺,我方提交的竞买保证金将按出让文件的规定处理,并由我们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和承诺。
申请人(盖章)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第3篇: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矿山名称:________________
转让申请人:_____________(印章)
受让人:_____________(印章)
填表时间: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
一、填表说明
1、本申请书一式四份,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收复印件。
2、“转让申请人”即采矿权人。转让申请人或受让人为法人的,填法人名称;为自然人的,填自然人名称。
3、“矿山名称”即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矿山名称。
4、“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填写并盖印章。
5、“经济类型”是指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经济等。
6、“采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指转让申请人获得该采矿权的时间及方式。“方式”指从国家直接获得、转让获得及有偿、无偿等情况。
7、“采矿权转让原因和方式”中,“转让方式”可填出售、作价出资等。
8、“采矿权评估值”是指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名称”是指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机构资格证号”指由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管理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书上的资格证号码。如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以上三项内容可不填写。
9、“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可填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作价出资或其他方式。
10、申请人若无上级主管部门,“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可不填写。
二、转让申请所必须附具的材料
(一)转让申请人
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2、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3、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4、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5、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6、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7、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 a4(21omm × 297mm 〉。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9、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 , 可不附具。
10、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 , 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受让人
1、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除恃别注明者外,均为原件。
受让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经济
类型
地 址
电 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准备投资规模
万元
预期建
矿时间
预期开
采规模
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资金
条件
技术
条件
设备
条件
转让
申请人
上级主管
部门意见
(印章)年 月 日
审批机关意见
(印章)年 月 日
转让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经济
类型
地 址
电 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采矿权获得
时间及方式
采矿权转让
原因及方式
采 矿
许可证
证号
发证机关
有效
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采矿权评估值
万元
转让合同中的采矿权转让价格
万元
评估机
构名称
评估机构
资格证号
矿山企业采矿生产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应缴纳的采
矿权使用费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的采矿权使用费
万元
实际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
万元
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万元
经有关部门
批准减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万元
实际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万元
应缴纳的资源税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
减免的资源税
万元
实际缴纳的资源税
万元
应缴纳的采
矿权价款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
减免的采矿权价款
万元
实际缴纳的采矿权价款
万元
采矿权属
有无争议
采矿权价款
缴纳方式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第4篇: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审批通知书文号:国土资矿转字[
]第号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矿山名称:
转让申请人:(印章)
受让人:(印章)
填表时间:年月日
一、填表说明
1、本申请书一式四份,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收复印件。
2、"转让申请人"即采矿权人。转让申请人或受让人为法人的,填法人名称;为自然人的,填自然人名称。
3、"矿山名称"即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矿山名称。
4、"法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填写并盖印章。
5、"经济类型"是指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经济等。
6、"采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指转让申请人获得该采矿权的时间及方式。"方式"指从国家直接获得、转让获得及有偿、无偿等情况。
7、"采矿权转让原因和方式"中,"转让方式"可填出售、作价出资等。
8、"采矿权评估值"是指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名称"是指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机构资格证号"指由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管理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书上的资格号码。如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以上三项内容可不填写。
9、"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可填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作价出资或其他方式。
10、申请人若无上级主管部门,"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可不填写。
二、转让申请所和须附具的材料
(一)转让申请人
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2、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3、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4、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5、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6、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7、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A4(210mm×297mm)。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9、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可不附具。
10、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受让人
1、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者外,均为原件。转 让 申 请 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经济类型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采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 采矿权转让原因及方式 采矿许可证 证号 发证机关 有效 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采矿权 评估值 万元
转让合同中的采矿权转让价格 万元 评估机 构名称 评估机构 资格证号
矿山企业采矿生产开始时间 年月日
应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的采矿权使用费 万元
实际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 万元
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万元
实际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万元
应缴纳的资源税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的资源税 万元
实际缴纳的资源税 万元
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的采矿权价款 万元
实际缴纳的采矿权价款 万元 采矿权属 有无争议
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受让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经济类型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准备投资规模 预期建矿时间 预期开采规模 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资金条件 技术条件 设备条件
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印章)年月日 审批机关意见
(印章)年月日 2
第5篇:采矿权
采矿权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拥有采矿权才能获得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其采矿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采矿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竞争方式审批;二是通过提出申请方式审批设立采矿权。
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竞得人或申请人,经批准并办理规定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一、采矿权设立
(一)采用竞争方式审批采矿权
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新采矿权设置,采矿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2.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3.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4.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
5.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批准申请方式出让采矿权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1.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2.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3.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4.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我国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的矿产地的采矿权时,采矿权申请人需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方可获得采矿权。
向国土资源部门申办探矿权证时,客户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注意:资料请按下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电子文档格式为WORD文档、图件格式为JPG)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注意: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填写《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后保存,形成电子报盘,与其它资料一起上报.探矿权报盘软件请到国土资源部网站下载)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附电子文件1份);
3.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5.勘查合同或勘查计划(原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附电子文件1份);
8.交通位置图(1份)(附电子文件1份);
9.电子报盘(1份)(附电子文件1份);
10.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复印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11.协议出让项目,还应提交协议出让的相关文件(附电子文件1份)。
组织探矿证申报资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填写(探矿权报盘软件请到国土资源部网站下载);
二.上报的资料分两种:一种是打印装订件;另一种是电子文件.两者要同时准备.只有打印装订件是不合格的;电子文件中没有探矿证报盘也是不合格的;
三.以上所指”附电子文件”是指扫描件.也即以上资料除按照以上要求打印装订外,还应将以上所有资料扫描成电子文件(电子文档格式为WORD文档、图件格式为JPG),并将电子文件放在u盘或者移动硬盘或者光盘上报……
第6篇:采矿权.林权
采矿权评估需要以下资料:
一、矿山地质资料类:
1、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2、地质报告,包括地质图(附采矿权范围图)、典型勘探线剖面图、主矿体储量计算图、典型的钻孔柱状图、采矿井巷工程分布图(包括采空区的分布);
3、储委或地矿局审查决议;
4、储量评审认定书、占用储量登记书、生产矿山储量动态表、储量套改等文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开发利用方案;
6、开发可行性研究方案或报告;
7、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重新划定矿区范围的生产矿山,另应提供矿产开发利用说明和地矿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二、单位概况
单位、公司经营情况介绍;矿山沿革及开采现状
三、法律性文件
1、单位、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公司有关情况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四、会计报表资料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矿山固定投资分大类汇总表(原值、净值);
4、产品销售价格,单位成本构成明细表,近几年矿山开采量,开采回采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等三率指标统计表等;
5、其他有关的技术经济统计表。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拓宽林业融资渠道η规范森体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贷款通则》、《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以下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人依法有处分权的林木和部分林地陡用权作为抵押物向区域内农村信用社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对抵押林权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借款人用林权作为抵押、第三人作为借款保证人并以第三人的林权作为抵押、担保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并要求借款人以林权作为反担保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主要有以下四种贷款形式:
(一)林木抵押贷款。即林业生产者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持林权证同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借款人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二)第三人担保贷款。即第三人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第三人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担保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三)多人联保贷款。即根据自愿组合的原则,3人以上林业生产者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互相联合担保,形成一个联保小组,共同为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农村信用社对联保小组实行最高额授信,在最高授信限额内,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可结合自己的资金需求实际η灵活申请使用贷款(其中:每一方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担保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四)反担保贷款。即由担保公司向林业生产者提供担保,同时担保公司要求林业生产者以其林权抵押作为反担保,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借款人为林权所自人、使用人和抵押人,担保公司为保证人和抵押权人,农村信同社为贷款人)。
以上贷款均可以买行最高额抵押(保证)贷款的方式l并且在最高授{言额度内实行“一次核定、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同”的贷款方式。除上述四种主要方式外,借款人还司采用企业、个人不动产抵押、存单质押等方式来获得用于林业生产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除了本指导意见有不同规定外,其他的贷款条{午和相关管理应按照《贵州省′又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操∫芦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体经营户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客户,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统称个人客户)。
第六条 贷款用途:用于林业生产资金需要。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单位客户
(1)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持人民银行颁发的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2)信誉较好,无不良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主管人员无重大不良记录;
(5)达到贷款′、要求的信目等级;
(6)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要求;
(7)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客户
(1)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存款账户;
(2)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达到贷款人要求的信用等级;
(4)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要求;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客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l)借款申请书(在借款申请书要写明“授权贷款人可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状况”);
(2)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森林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或当事人协议评估报告;
(4)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相关经营许可证明等;
(5)原则上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6)本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个人客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l)借款申请书(在借款申请书要写明“授权贷款人可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状况”);
(2)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森体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或当事人协议评估报告;
(4)借款人或财产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经营户还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相关经营许可证明;
(5)林权证所有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原则上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
(7)本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 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须在贷款人处开立保证金存款专户并按照借款人借款金额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比例由贷款人和担保公司协商确定。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担保公司不得支取保证金。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债务范围以《借款合同》有关约定为准),发生代偿责任时,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金存款专户扣收,具体事宜由贷款人与担保公司在《保证贷款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贷款人认定的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二条 贤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借款人可实行差别利率政策,并对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的借款人给予利率优惠。
第四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有处分权的下列林仅可作为抵押:
(一)商品林区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林地,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林地,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用来植树造林,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使用权;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四条 下列森林、体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舀胜古迹、革审纪念地和自然|呆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以林权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林权的沐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反担保贷款抵押人应同时提供以上资料的复印件给贷款人。
第十六条 以集体所有的林权抵押的,义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以公司、企业所有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公司、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章程的规定办理;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林权作抵押的,须提供有权批准机关审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十七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转包、出租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转包、出租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抵押人转让、互换已抵押的林权,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反担保贷款需同时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丿、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转让、互换。抵押人应将转让、互换物及物属的真实情况告知第三人。
第二十条 贷款人不承担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产生的费用。
第五章 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应聘请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林权进行评估。林权评估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 59号)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贷款人和林权登记部门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林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
第二十二条 因客观条件所限,抵押人暂不具备聘请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的,贷款人应严格控制抵押率,保证贷款安全。抵押人和贷款人根据市场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认定登记。第二十三条 抵押林权的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林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不得对已抵押林权重复办理抵押登记,并确保在林权抵押贷款期间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还清后,抵押人在15个工作日内,持还款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六条 林权抵押贷款当事人约定对森林资源资产投保的,投保的费用应由抵押人支付,并明确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且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
第七章 抵押物监管及处置 第二十七条 已抵押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抵押登记部门与抵押权人共同实施监管。已抵押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借款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订立监管协议共同实施监管,订立的监管协议报抵押登记机关备案,抵押登记机关监督监管协议的执行。
国有森林咨源资产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国家和国有单位的资产;其他为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确保已抵押林权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监督、检查已抵押林权的经营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林权,其森林、林木的采伐必须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人签章同意。未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人书面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条 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内不得对抵押林木进行采伐,确需采伐的,须经贷款人和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且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可以进行采伐,但依法采伐林木所得收入须优先偿还贷款人贷款本患、或担保公司代偿部分。
第三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四种主要形式的借款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处置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给予清偿。若贷款人或抵押权人要求以采伐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应持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及债务偿还及代偿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为实现抵押权益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
第三十二条 林权处置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折价。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抵押人协商同意,将抵押的林权按市场价格折合成价款直接抵偿债务;
(二)拍卖。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抵押人协商同意,通过市场竟价的方式,将已抵押的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三)变卖。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借款人协商同意,将已抵押的林权以一般的买卖方式出让给他人。其价格由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借款人、受让人三方协商确定。所得价款由贷款人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第三十三条 当贷款人或抵押权人与借款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林权、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可依法进行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接到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管理的书面通知后,应给予积极配合,在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债务未清偿之前,不得受理抵押物任何形式的处置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由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贵州省林业厅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各自上级部门各案。第三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采矿权审批四川(采矿权申请登记)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申请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1996年8月29日)第三条第三款:“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第三条第一、二、三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法定依据
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一)合法登记企业;
(二)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
(三)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申请条件
区范围预留期内;
(四)经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
(五)非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确认。 以下申报材料一式四套: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领取或省政府政务服申报材料
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三)XXX矿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依据采矿登记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以平面直角坐标桩点连线标绘于该图上,比例不小于1/1万);
(四)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或有效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
申请人按竞买成交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收据;
(五)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有关规定认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可以水源地评价报告代替开发利用方案);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属竞买出让的,由买受人在矿山所在地注册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买受人出具授权办证的文件;
(七)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验资报告或银行存款余额证明);
(八)安全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分的审查意见;
(九)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十)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一)划定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资料;
(十二)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等有关资料(不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
(十三)取水许可证(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
(十四)河道、航道部门意见(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的);
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一)采矿权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办理程序
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或委托下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
(三)审查合格的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到登记机关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向申请人退件。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25日除外)。
(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九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98]47号、《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办法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二)收费标准:
1、采矿登记费:矿山建设规模属大型的500元,中型的300元、小型的2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的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以竞买方式出让采矿权的,以竞买成交价为准。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028)87036220 87036217 联系方式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国土资源厅:(028)8703618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xiexiebang.com 省国土资源厅:www.xiexieb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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