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安全管理制度
目 录
总 则...........................................3
第一章 领导组织机构及职责...... ................4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7
第一节 涉爆企业总经理岗位责任制..............7
第二节 涉爆企业分管领导岗位责任制............8
第三节 爆破器材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9
第四节 爆破员岗位责任制......................10
第五节 安全员岗位责任制......................11
第六节 保管员岗位责任制......................12
第七节 巡守员岗位责任制......................13
第八节 押运员岗位责任制......................14
第九节 民爆物品采购员岗位责任制..............15
第十节 背药工岗位责任制......................15
第三章 管理制度.................................16
第一节 民爆安全管理例会制度................. 16
第二节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7
第三节 民爆物品储存库库房管理制度............18
第四节 安全保卫制度..........................20
第五节 安全检查制度..........................21
第六节 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23
第七节 民爆物品储存库定员定量制度............24
第八节 爆炸物品储存库值班巡守安全防范制度....25
第九节 民爆物品库交接班制度..................25
第十节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管理制度............26
第十一节 爆破器材贮存、保管制度..............27
第十二节 民爆物品领取审批制度................28
第十三节 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28
第十四节 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管理制度........30
第十五节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制度..........30
第十六节 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31
第十七节 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33
第十八条 民爆物品被盗(抢)、丢失等案件、事故登 记报告制度..........................33
第十九节 发爆器使用管理制度..................34 第二十节 爆破工“十不装”制度................35
第二十一节 爆破工“十不放”制度................36
第二十二节 放炮管理“二十个严禁”制度 .........36 第二十三节“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38
第二十四节 雷管导通试验管理制度................39
第二十五节 民爆物品管理奖惩制度................39
第三章 操作规程 ................................40
第一节 IC单位卡、人员卡使用安全规程..........40
第二节 手持机的使用安全规程..................41
第三节 爆破器材销毁操作规程..................41
第四节 井下爆破作业规程......................43
第四章 爆炸材料丢失管理办法.....................51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发生爆破作业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晋北煤业公司在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必须建立、健全领导组、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火工品的购买、运输、贮存、领退及火工品报废处理办法等火工品管理制度完善齐全,建立健全各种台帐、记录,做到帐、物相符。
第五条 爆破作业必须实行群众监督。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 从事爆破作业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 在任何地点放炮都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且应遵守下列规定:
1.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炸药,不能使用的炸药必须交回民爆物品储存库。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4.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第八条 本规定中的火工品是炸药和雷管的统称,以下凡提及火工品均包括炸药和雷管。
第一章 领导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组织机构:
组 长:总经理、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党总支副书记、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 安全副总经理、经营副总经理
成 员:通风区长、保卫科长、安全科长、供应科长、通风科长、生产科长、培训科长、机电科长、通风区党支部书记、通风队长、保卫科党支部书记、供应科副科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科
主 任:保卫科长(兼)
副主任:安全科长、供应科长、通风科长、保卫科党支部书记
第十条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程、规定。
2.负责研究制定民爆物品安全工作目标、规划及相应的奖惩政策、措施、制度和办法,并督导检查、考核落实。
第十一条办公室工作职责
1.定期组织召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总结安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研究部署民爆物品运输、储存、使用、退库、销毁等安全工作,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地面民爆物品安全检查。
3.处置其他需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协调、解决的安全生产等事项。
第十二条 民爆物品管理成员部门职责
1.保卫科:负责公司民爆安全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公司地面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火药库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民爆物品领退过程的监运工作;负责涉爆五大员的办证工作;负责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各项牌板和制度的整理装订工作;负责辖区民爆物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防范工作。
2.安全科:负责民爆物品使用、管理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民爆物品使用现场的安全管理及出现违章的追查和处理工作;负责民爆物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
3.供应科:负责公司民爆物品的计划编制、审批和办理工作;负责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负责公司所需民爆物品及相关民爆安全管理设备设施的采购供应工作;负责火药库民爆物品安全保管工作。
4.通风科(队):负责监督落实民爆物品井下运输安全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井下现场民爆物品的技术管理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爆破员、瓦检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管理及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公司井下民爆物品管理相关细则下发。
5.生产科:负责井下民爆物品需用量的核定,根据地质构造情况、煤层赋存情况、煤的特性、采煤工艺、生产能力等情况科学、合理、准确的核定民爆物品使用量;负责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监督井下民爆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落实作业规程内的爆破措施;参加井下涉爆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6.培训科:积极参加上级部门民爆物品管理检查工作;负责公司涉爆人员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按相关要求每年组织涉爆人员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民爆知识内部培训、考试,并将相关培训资料、试卷以及影像资料归档。
7.机电科:积极参加上级部门民爆物品管理检查工作;负责火药库库区内电源线路的检修、维护和消防用水的24小时供应。
第十三条 工作制度
1.定期检查制度。每周对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购买、运输、出入井环节、储存、领用发放、使用、清退)进行一次检查,并建立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台帐,发现隐患和不规范的地方,及时消除和纠正,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2.定期汇报制度。在每周矿井安全办公会上汇报一次民爆物品工作开展情况。
3.安全专题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民爆物品领导小组会,总结工作情况,查问题,安排下一步的工作。
4.奖惩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按照井口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每年对组织成员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评比,奖优罚劣。
5.安全警示教育培训制度。每月由矿主管民爆专职负责人组织召开井口涉爆人员的教育培训会,并邀请辖区派出所民警参加。
6.对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审查制度。
(1)符合中国国籍常住人口,年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2)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和参加邪教组织,工作认真,无不良嗜好和劣迹,家庭和睦,心态平和,无仇视和抱复社会言论,无过激行为。
(3)涉爆人员必须是与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的人来担任。
(4)保卫科、供应科负责办理涉爆人员户籍地政审及现实表现证明。
(5)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参加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市公安局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节 涉爆企业总经理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 涉爆企业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民爆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措施。
第十五条 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解决本单位民爆物品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涉爆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 加强爆破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检查和管理,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加强本单位各类涉爆人员的审查和业务培训,并及时报送公安机关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规定抓好民爆物品储存库的建设与防范,落实“四防”措施,健全“六种簿册登记”。
第十九条 依法经营,确保本单位不发生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案件,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检查,每周不少于二次。
第二节 涉爆企业分管领导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条 涉爆企业分管安全工作副职是本单位民爆物品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培训,持《爆炸物品主管人员合格证》上岗,具体负责本单位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涉爆人员反映的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堵塞漏洞。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各类涉爆人员的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并监督各类人员做好本职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提出建议或调离。
第二十二条 要确保民爆物品储存库“四防”措施的到位,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安全措施、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位,确保不发生丢失、被盗案件和爆炸事故,确保本单位不发生非法购买、储存、使用、外流、转借、转让、顶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例会,检查民爆物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人员思想动态,工作状况,制定整改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会议有记录;整改有措施;落实有效果。
第二十四条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爆破器材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民爆安全管理人员是本单位民爆物品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培训,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考核合格证书》上岗,具体负责本单位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涉爆人员反映的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堵塞管理漏洞。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各类涉爆人员的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并监督各类人员做好本职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提出建议或调离。
第二十七条 要确保民爆物品储存库“四防”措施的到位,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安全措施、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位,确保不发生丢失、被盗案件和爆炸事故,确保本单位不发生非法购买、储存、使用、外流、转借、转让、顶帐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例会,检查民爆物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人员思想动态,工作状况,制定整改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会议有记录;整改有措施;落实有效果。
第二十九条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机关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节 爆破员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条 爆破员必须经公安机关培训、政审合格,持《爆破员作业证》上岗,是民爆物品使用全过程中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熟悉国家民爆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备较强的责任心,胜任本职工作。
第三十二条 熟悉爆破器材、性能、构造和《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范》,并熟悉不同种类爆破物品的特殊要求、安全规定和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凭《火工品使用三联单》按规定程序领取、清退爆破物品并核对品种、数量,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和《雷管编码登记本》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照《爆破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认真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起爆过程中严禁明电接线,严格按规定确保炮眼深度、装药、充填、起爆符合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第三十五条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残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未爆雷管、残药应及时收回。
第三十六条 爆破全过程接受安全员和班、队长的监督,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有权拒绝实施爆破作业。对领取的爆破物品实行全过程管理,不得转交、丢弃或随意储存、销毁。
第三十七条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节 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安全员必须经公安机关培训,政审合格,持《安全员作业证》上岗,是爆破员在爆破物品领退、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监督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熟悉国家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备较强的责任心、胜任本职工作。
第四十条 熟悉爆破器材名称、性能、构造和《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范》,并熟悉不同种类爆破物品的特殊要求、安全规定和处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爆破员申请领取及单位安全负责人审批爆破物品的品种、数量是否与生产实际相符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提出建议。
第四十二条 对爆破现场的安全条件,爆破员每炮药量、充填炮泥、起爆数量、瞎炮数及现场的安全警戒,实行严格的监督,督促爆破员按《爆破员操作规程》作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规定和措施,确保安全。
第四十三条 负责对爆破物品出、入、领、退手续的检查和监督,对使用的各种爆破器材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四条 发现有不安全的因素,有权制止和纠正,有权立即停止生产和爆破作业。
第四十五条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节 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六条 保管员必须经公安机关培训,政审合格,持《保管员作业证》上岗,是库房安全防范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十七条 熟悉爆破器材名称、性能、构造和规定的储存要求,并熟悉不同种类爆破物品的特殊要求、安全储存规定和储存方法。不准将相同种类爆破物品混存,不准与其他物资混存。
第四十八条 值班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并协助值班巡守人员搞好库房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九条 民爆物品入库、出库要认真核对品种、数量,验明质量,及时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发放爆破物品要严格执行专一领导审批,核对《火工品使用三联单》无误后,爆破员、队组指派领料员共同领取签字,分开携带。无《火工品使用三联单》或审批程序、手续不齐全、或未分开携带和非专职爆破员领取的,保管员有权停止发放。
第五十条 爆破物品的清退必须由安全员、爆破员共同实施,保管员认真核对无误后,督促爆破员、安全员在《爆炸物品日清月结领取清退登记本》签字。
第五十一条 严禁发放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破物品,对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破物品和公安机关查处没收的涉案爆破物品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单独存放,加强监控,及时提出销毁意见。
第五十二条 严格遵守登记、记帐、检查制度。做到每清退一次要登记,每天结帐一次,每日对库房安全检查一次。库房要符合“六防”要求,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要立即上报。
第五十三条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节 巡守员岗位责任制
第五十四节 巡守员必须经公安机关培训,政审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是库区、库房安全防范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 坚持24小时全天候值班,提高警惕,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值班期间不得脱岗、睡岗,不得擅离职守和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坚持查阅证件制度。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运送、领取、清退爆破物品人员及车辆必须填入《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严禁穿着化纤衣物进入库区。
第五十七条 对出入库的爆破物品数量与票据不符的,应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单位主管人员报告。
第五十八条 对库区进行巡回检查,白天每小时不少于一次,夜间每半小时不少于一次。对库区窗、消防、避雷、报警、通风等设施和库房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值班巡守人员要熟悉使用巡查器,加强维护,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对发现丢失、被盗等案件、事故,在采取措施的同时,按照规定程序立即报告单位主管人员。
第五十九条 值班交接认真填写《值班巡守交接登记本》,下一岗未接岗前,本岗不得擅离岗位。
第六十条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八节 押运员岗位责任制
第六十一条 押运员必须经公安机关培训,政审合格,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是爆破物品押运过程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十二条 严格遵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押运要求和注意事项,负责运送途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爆破物品丢失或被盗。
第六十三条 熟悉爆破物品的性能、特点及安全押运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监督领料人员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防止发生事故。
第六十五条 负责监督火工品的领退过程,同时做好警戒工作,防止被盗或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六条 爆破物品出入库,必须认真核对数量,票据相符后在《监运火药登记表》上签字认可。
第六十七条 不符合安全押运条件时,不准押运。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及时向主管单位汇报。
第六十八条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九节 民爆物品采购员岗位责任制
第六十九条 积极和生产部门联系,负责火工品的申报计划确认,不得超出计划数量采购。
第七十条 积极参加公安部门的培训、考核,并严格申领相关证件。
第七十一条 购买火工品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严禁购买非法渠道的爆炸物品。
第七十二条 负责火工品到公司后与供应科联合清点入库工作。
第十节 背药工岗位责任制
第七十三条 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遵章守纪,增强工作责任心。
第七十四条 凭背药卡进库背药,不得将背药卡转借他人。
第七十五条 严禁酒后工作,未穿井下工作服不得进库背药。
第七十六条 进入库区及背药过程中严禁携带烟火、手机等通讯设施。
第七十七条 按指定路线背运,不得在人多的地方休息,不得乘车。
第七十八条 必须使用专用背药箱进行背运,一次最多不超过24公斤。
第七十九条 运送过程中应与携带雷管的爆破员保持距离,不得同行,距离至少不低于30米。
第八十条 与爆破员做好背药前后的数量清点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一节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例会制度
第八十一条 每月一次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例会以所有涉爆部门为单位组织开展活动,由企业分管民爆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召开,做到“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
第八十二条 安全例会内容:
1.学习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指示,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涉爆安全管理工作;
2.对上月的安全工作进行回顾,总结上阶段涉爆安全工作进展情况;针对上月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个人;
3.针对上次的安全例会上布置的工作进行检查;
4.对上阶段发生的有关民爆事故进行分析,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罚意见,以便吸取教训;
5.对下月安全活动的工作打算,包括安全学习的内容、安全检查的重点等;
6.互相交流民爆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提出下一步民爆工作计划。
第八十三条 做好每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会议记录,要求字迹工整、清晰,内容包括会议时间、主持人、参加人员、缺席人员姓名及原因。
第八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必须参加例会,不得缺席,并记录进行签字。
第二节 民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八十五条 火工品的管理政策要大力宣传《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广大干部、职工、群众懂得有关爆炸物品的规定、熟悉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一系列手续的办理手续,弄清合法安全使用与违法使用的区别。
第八十六条 坚持“先培训、后使用”的原则,所有接触涉爆人员都要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八十七条 企业安全教育重点是进行安全生产思想教育、职业教育,其教育内容包括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劳动保护、企业生产情况、安全技术、职业危害知识、库房危险部位、典型涉爆安全案列、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八十八条 每月至少组织涉爆从业人员学习培训不少于两次,并有培训记录,以此提高管理、技术、业务、作业的人员的素质。
第八十九条 企业要负责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使全体干部职工认识到涉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到人人防事故,个个保安全。
第三节 民爆物品储存库库房管理制度
第九十条 民用爆破物品储存库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民用爆破物品储存库应设仓库负责人,并设相应的库房保管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值守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
第九十二条 库房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防盗等知识,熟悉库房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十三条 外来人员进入库房应经本企业审查批准,在了解库房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民爆安全管理人员带领进入,并进行登记。
第九十四条 仓库区内入口处应设防火提示牌。
第九十五条 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规定执行。各种民用爆破器材包装应是完整无损的成品方能同库存放。
第九十六条 化学性质不稳定的废旧民用爆破器材或未进行相容性试验的新产品应单独存放,严禁和常规产品同库存放。
第九十七条 民用爆破器材储存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固,并遵守下列规定:
1.产品应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用爆破器材分垛堆放;
2.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宜在地面画定置线;
3.堆各种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应超过1.6m,炸药、索类不应超过1.8m,宜在墙面画定高线;
4.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第九十八条 民用爆破器材储存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周围8m无杂草、库区周围15m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
第九十九条 维修民用爆破器材储存库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门窗小修可移至室外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干净方可进行。
第一百条 入库人员严格在定员标准以内,特殊情况经爆破器材库主任批准后方可入库。
第一百零一条 产品出入库必须做到手续齐全,准确无误,认真填写记录,爆破器材要按出厂的先后顺序进行发放。
第一百零二条 必须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并将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一百零三条 坚持每日巡查,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立即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保护好现场。
第四节 民爆物品储存库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保卫的第一责任人;涉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明确职责、防患于未然。
第一百零五条 仓库必须做到“四防”,即:人防、物防、技防、犬防。
第一百零六条 储存库实行24h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 值守人员符合以下要求:(1)经公安机关专题培训合格;(2)年满18岁,不超过55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3)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记录;(4)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能熟练操作与治安防范及安全保卫有关的装备器材;(5)接到报警信号后,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并按规定报警。
第一百零八条 值守人员每班加强对民爆器材仓库的门窗、通气孔、监控系统、红外线报警器等设施巡查,对库区围墙、排洪沟等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一百零九条 值守人员熟记与公司保卫科、当地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的通讯联络方法。当发现库外有可疑人员及时报告公司保卫科,当发现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派出所报告,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排查一切隐患。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保卫科对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有检查、整改记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严格出入库登记手续、查验制度,严格执行购买、运输、储存、领用、发放、清退、看护的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登记完整,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库房内;严禁将烟火、移动通讯装置等带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动火及架设临时电线;确需动火时,需到企业安全部门办理动火许可证,并做好防范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夜间严禁产品出入库。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外来检查人员经批准并必须查验其身份无误登记后,方可进入库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做到安全用电,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
第五节 民爆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管员坚持每日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库房干燥并符合“六防”(防火、防盗、防潮、防雷击、防阳光直射、防小动物进入)要求。库房储存量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定的储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库存放。过期、变质、失效和收缴的非法爆炸物品必须单独存放,加强监控,即使提出销毁建议,每日安全检查情况填入《巡守员巡查记录本》。
第一百一十七条 值班巡守坚持24小时值班巡守,对库房、库区的安全防范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不得脱岗,不得从事于值班无关的其他活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着化纤类衣服不得进入库房。对每日进入库区的爆炸物品运送车辆、人员及领取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登记,对库区存在的不符合“人防、技防、犬防、物防”的隐患及时报告、督促整改。每日安全防范、检查情况及时填入《值班巡守交接登记本》。
第一百一十八条 库区负责人对保管员、值班巡守人员的工作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每日对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对配备的报警器、巡查器、防盗门、保险门、避雷设施、消防设施和防盗犬进行检查,确保发挥作用。对不符合“人防、技防、犬防、物防”要求的立即整改,对不能整改的要及时报单位的主管人员,每日检查情况填入《巡守员巡查记录本》。
第一百一十九条 条涉爆企业爆炸物品主管人员(公司总经理、分管领导)每周对库存安全检查不少于2次。对库区负责人、保管人员、值班巡守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立即整改。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期要加强经常性检查,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案件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六节 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 民爆物品储存库的防火和警卫要做到四必须、六严禁。
四必须:民爆物品库实行24小时工作制,民爆物品库必须设警卫看护;必须设置双人双岗;民爆物品库必须配足有效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钩、锹、斧、沙箱、室外消火栓等);警卫人员和库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六严禁:严禁将火种带入库区;严禁将低电电器带入库内;严禁在库内住宿、留宿;严禁工作人员班前饮酒;严禁在工作期间睡岗、干私活、脱岗;严禁穿着化纤衣服和带钉鞋进入库内。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爆物品储存库必须落实人防、物防、犬防、技防的“四防”措施。库房围墙不得低于2.5米,库内外的排水沟必须畅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巡守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巡逻,认真填写巡守记录,发现可疑情况必须认真进行察看并及时汇报。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库区必须24小时昼夜守护,在岗的守护人员应定时不定时地巡回检查,应注意各库房门锁、消防、避雷、监控设施和库区有无异常情况。
第一百二十四条 民爆物品储存库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有防火标志和防火、防爆、防盗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的出入登记,严防违法犯罪分子进行破坏。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严禁携带烟、打火机、火柴及易燃易爆品入库,严禁使用电炉取暖,火药库使用电器设备必须要有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常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对保管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做好“四懂四会”。
第七节 民爆物品储存库定员定量制度
第一百二十八条 爆炸物品储存库房按照当地公安部门审批许可确定的定员、定量。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库房的定量不超过在核定存放量。
第一百三十条 危险品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内容包括:危险品库房名称、库房危险等级、危险库房定员、定量、危险有害特性。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进入民爆物品储存库的人员,应认真阅读标牌上的内容后,方可进入。
第一百三十二条 库房的炸药、雷管、导爆索的存放应按《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库内危险品堆放整齐,库内干净、整洁。
第一百三十四条 爆炸物品储存库定量:
炸药库总量: xxkg;
雷管库:设计容量xx发;
危险品仓库定员:xx人。
第八节 民爆物品储存库值班巡守安全防范制度
第一百三十五条 坚持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白天每1小时巡逻一次,夜间每半小时巡逻一次,并使用配备的巡查器。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进入库房的人员严格检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房,对领取使用和运送爆破物品的车辆、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登记。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严禁穿着化纤类衣物进入库房。
第一百三十七条 值班期间严守岗位,不得脱岗、睡岗,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其他活动。对突发的险情、案件或事故在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按规定程序立即上报。
第一百三十八条 认真搞好值班交接,每日及时填写《值班巡守员交接登记本》,《值班巡守员交接登记本》由值班巡守人员保管使用。
第一百三十九条 值班巡守人员必须经公安人员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对库房、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节 民爆物品储存库交接班制度
第一百四十条 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交班人员未完成未完成交接班手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严禁岗位无人值班,做好各项台账记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交接班人员做到“手拉手、面对面、你不来、我不走”。
第一百四十三条 交接班内容:
1.传达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工作内容。
2.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库区犬防、物防、技防、人防、消防、防雷等情况。
4.库房爆破器材的进出库数量、储量、流向信息。
5.交接需保管的工具和物品。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交接班双方应完成交接内容的签字手续。
第十节 民爆物品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要有专人监督,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靠近。
第一百四十六条 老、弱、病、残、儿童不准装卸民用爆炸物品,装卸人员须经安全教育,掌握注意事项,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基本性能。
第一百四十七条 装卸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保护具,不应穿戴化纤制品的衣物和穿带钉子鞋、高跟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暴风、雷电恶劣气候,不应进行装卸民用爆炸物品的作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装卸作业的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的设备。
第一百五十条 作业时,不准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添加燃料,装卸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五十一条 操作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臵和倒臵危险品,不得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第一百五十二条 运卸作业结束后,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许遗留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一节 爆破器材贮存、保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爆破器材的储存必须取得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民爆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一百五十四条 爆破材料库内的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储存。
第一百五十五条 库内储存炸药最大储量3吨,电雷管最大储量20000发。
第一百五十六条 爆破器材库内要清洁卫生,必须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按规定摆放整齐,挂牌标志,包装完整、牢固、无受潮、变质等现象。
第一百五十七条 爆破材料库存量、品种、规格要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第一百五十八条 爆破材料清退、实发、实记、退库各环节必须签字、不得涂改。
第一百五十九条 放炮员必须持本单位审批盖章的领料单和《爆破员作业证》领取爆破材料,当班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退库,资料备查。
第一百六十条 库管人员每年不少于3天的培训,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二节 爆炸物品领取审批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 火工品的领取仅限于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并持有爆破作业证的专职爆破人员领取。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专职爆破人员凭《爆炸物品使用三联单》报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审批,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凭当班生产任务审批使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和品种。
第一百六十三条 爆炸物品由爆破员、安全员共同领取,领取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核对无误后,爆破员必须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和《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上签字,保管员方准许出库。
第一百六十四条 无领取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保管员不得发放爆炸物品。非专职爆破员、队组指派领料员领取爆炸物品,保管员不得发放。爆炸物品炸药、雷管未分开携带,保管员不得允许出库。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三联单必须写明时间、爆炸物品、数量,并由申请领取爆炸物品的专职爆破员签字,三联单一式三联,存根联自行留存,一联队组留存,另一联由领取爆炸物品的专职爆破员交库房保管员保存,《火工品使用三联单》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十三节 爆炸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购买或配送的爆破物品入库,必须由保管员当场验明品种、数量和质量,逐件核对无误后,由保管员及时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
第一百六十七条 对过期失效或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爆破物品,保管员有权拒绝入库。
第一百六十八条 使用领取爆破物品必须凭《火工品使用三联单》,主管领导签字,写明时间、品种和发放数量,由爆破员、队组指派领料员共同领取,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分别在《爆破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和《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上签字。
第一百六十九条 保管员凭《火工品使用三联单》发放爆破物品。无《火工品使用三联单》或手续不齐全的,保管员有权拒绝出库。
第一百七十条 爆破员、队组指派领料员进入库房领取爆破物品必须遵守库房安全规定,当场与保管员清点领取爆破物品的数量、品种、验明质量。炸药、雷管必须分开领取、携带。过期失效或质量不合格的爆破物品,爆破员、队组指派领料员有权拒绝领取。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日发放的爆破物品,保管员必须及时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出库栏”中进行核减,搞好库存清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一百七十二条 《爆破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的使用保管和库房的每日安全检查,由保管员具体负责,无法整改的隐患应及时上报单位主管人员。
第一百七十三条 保管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培训,持证上岗,对爆破物品的领取清退及储存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节 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管理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电雷管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全电阻检查和编号。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电阻检查必须有安全保险箱,箱外不允许有雷管,逐发检查(包括退库雷管)并将脚线拧成短路,作好记录(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记录备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电雷管编号必须有安全防护罩,编号落实到放炮员,并做好记录,严禁使用油漆编号。
第一百七十六条 雷管全电阻检查和编号分别在专用房间或硐室内进行,必须遵守静电措施。
第一百七十七条 雷管是否合格,必须根据所测电阻结合厂家说明而定,不合格电雷严禁编号发放。
第十五节 爆炸物品发放、清退制度
第一百七十八条 保管员发放火工品时,必须坚持先进后出的原则,发料员必须将所发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盘点清楚,及时销卡登记入账。
第一百七十九条 保管员必须对领料单据认真检查核实,凡没有签字盖章的单据一律不发,并要及时追查原因,以防问题发生,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开白条领用爆炸物品。
第一百八十条 民爆物品储存库发放炸药、雷管时,必须严格执行有领料单、放炮合格证制度,同时,必须携带背炮工具,如不符合要求的库管人员有权拒绝发放。
第一百八十一条 发放雷管必须按队或班进行编号管理,库管人员不得将无编号的雷管发放。
第一百八十二条 爆炸物品运送到工作面时,由班长或跟班队长清点验收、分别放在炸药、雷管箱内,并加锁管理,不准乱扔乱放,不准置于有电源的邻近处。
第一百八十三条 跟班队长或当班班长要对本班炸药、雷管实际用量进行核实签字,剩余的炸药、雷管全部退交炸药库,由保管员清点后在退库单上盖章或签字,同时保管员应将退库数量及时登记入账。不得存放在工作面或其它地方。
第一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员必须认真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更不准委托他人代办工作,当班出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一百八十五条 当班剩余爆炸物品应如数退回库房,由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在《火工品使用三联单》规定栏中各自签字,禁止私自保存或转交他人保管。
第一百八十六条 保管员每月对领取清退情况进行一次月结,每月清退计数从《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中“出库数”核减,并入库存数。
第十六节 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第一百八十七条 火工品的入库,必须由民爆公司运输到矿的负责人、库房保管员两人现场交接、签名,检查、核对入库数量,做到准确无误方可入库。
第一百八十八条 保管员必须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并按规定将上述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一百八十九条 爆炸物品的出库,必须由爆破员领取,非涉爆人员一律不准领取爆炸物品;如同时领取雷管和炸药,必须由两人以上放可领取。
第一百九十条 使用班组要根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炸药、雷管需要量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凭此单据保管员才准发放。
第一百九十一条 爆破员领取雷管时,必须出示爆破员作业证,储存库保管员发放爆炸物品时应登记好数量、规格、条码编号、箱号,领取人签字。
第一百九十二条 领取爆破物品时雷管要装入防爆式便携箱中,进入现场后炸药和雷管不得随意乱扔乱放。
第一百九十三条 现场每班实际使用量要由批准人负责核实,认真填写爆破作业登记表,对爆破器材领取情况、爆破作业情况、爆破器材退库情况要如实登记,确认无误后由批准人、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四人签字认可。
第一百九十四条 爆破作业完毕后要及时检查、清理现场,剩余的炸药和雷管要在当班使用后立即清退回储存库房;严禁个人私存,退还后保管员必须做好登记工作。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保管员必须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一百九十六条 加强记录仪器、物品的管理,不得遗失、转借,按规定时间及时到上级公安机关上报记录数据,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使用。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严格执行购买、运输、储存、领用、发放、清退、看护的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登记完整,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
第十七节 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第一百九十八条 失效劣质的爆破器材一律不得使用。
第一百九十九条 销毁爆破器材,要取得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运行。
第二百条 民爆物品储存库内劣质或失效的爆破器材(炸药不得超过100kg,雷管不得超过500发)应及时销毁。
第二百零一条 进行销毁的爆破器材,必须登记,手续齐全,账物相符,记录备查。
第二百零二条 销毁爆破器材时应制定爆破器材销毁措施,经有关领导和管理部门审批后,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相关人员到场后才能进行,同时保卫科要现场拍照和录像进行存档备查。
第十八节 爆炸物品被盗(抢)、丢失等案件、事故登记报告制度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实行案(事)登记报告制度,其案(事)件登记报告情况包括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品种规格差错、数量差错。购买或运输手续不符合要求等。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任何人员发现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案(事)件时,或接到案(事)件报告时,必须立即逐级汇报。若情况紧急,可直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当地派出所报告。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案(事)件报告后,应在按要求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同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百零六条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产品品质、规格、数量、编码信息,初步原因分析及其他情况。
第二百零七条 案(事)件第一发现人应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将其初步情况报告给公司保卫部门。保卫部门应立即派人维护现场秩序,划线警戒。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保卫部门应及时做好案(事)件的登记建档工作,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第二百零九条 突发案(事)件的上报可采用电话、传真等形式,一般案(事)件的上报和补报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九节 发爆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百一十条 发爆器由通风队仪器室统一管理。
第二百一十一条 发爆器由放炮员领取携带到工作面,放炮员随身携带。发爆钥匙由当班放炮员随身携带。发爆器符合防爆电器设备要求,外壳不得有裂纹,螺栓要紧固有弹簧垫。由通风区设专职检测维修工进行电能检测、校验。
第二百一十二条 发爆器供电时间≤4ms,引燃冲量≥8.7A2ms,充电时间≤20s.
第二百一十三条 仪器维修中不得随意改变电气参数及元件规格型号。
第二百一十四条 每节电池短路电流不应低于2.5A。
第二百一十五条 发爆器长期不用时,应取出电池并存放在清洁、干燥,无硫化物的无毒场所。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井下严禁随意打开发爆器,当出现问题时要及时到发放室更换。由检测维修工修理校验,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发爆器在使用中要精心维护,严禁磕碰,对故意损坏放炮器得按仪器价格的150%处罚。
第二十节 爆破工“十不装”制度
第二百一十八条 瓦斯超限不装药。
第二百一十九条 工作面风量不足、未经处理不装药。
第二百二十条 工作面顶板、支架不安全,空顶距离超过规定时不放炮。
第二百二十一条 炮眼内煤粉、岩粉未清除不装药。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未经进行洒水除尘,而又存在煤尘、危害的情况下不装药。
第二百二十三条 掘进迎头和回采工作面装药地点10m范围内,未停止与装药有关的其它工作不装药。
第二百二十四条 炮眼深度、最小抵抗线、位置、方向和数目不合乎规程规定不装药。
第二百二十五条 需要探水巷道、不按规定打探眼时不装药。
第二百二十六条 发现炮眼变形、坍塌或有裂缝时不装药。
第二百二十七条 发现炮眼打在断层上、有出水异状、炮眼内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或透老塘、旧巷时不装药。
第二十一节 爆破工“十不放”制度
第二百二十八条 炮眼深度、角度、方向、位置、数目及炮泥长度不符合规定不放炮。
第二百二十九条 眼内煤尘或岩粉没有清除不放炮。
第二百十二条 顶帮支架不安全、空顶距离超过规定不放炮。
第二百三十一条 瓦斯超限不放炮。
第二百三十二条 炮眼来水、迎头地质变化、温度骤高骤低不放炮。
第二百三十三条 在放炮地点20m内,煤车、煤岩等杂物阻塞巷道1/3,巷道支架有严重损坏情况不放炮。
第二百三十四条 放炮母线和电缆混挂在一起不放炮。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不设好警戒、没发信号、放炮母线长度不够、未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不放炮。
第二百三十六条 迎头风量不足、局扇停止运转不放炮。
第二百三十七条 工作面机头支架、特殊支护或其它必要支护不符合规定不放炮。
第二十二节 放炮管理“二十个严禁”制度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未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工作面,严禁爆破作业。
第二百三十九条 无爆破上岗证和市公安局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严禁上岗。
第二百四十条 采掘开作业规程无爆破说明书,严禁爆破作业。
第二百四十一条 采掘开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严禁打眼。
第二百四十二条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严禁装药放炮。
第二百四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引爆。
第二百四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边打眼边装药。
第二百四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装药后,严禁再打眼。
第二百四十六条 装药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在现场逗留。
第二百四十七条 井下放炮必须使用发爆器,严禁明火起爆。
第二百四十八条 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第二百四十九条 放炮母线、雷管脚线、连接线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严禁同任何物体接触。
第二百五十条 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305条的规定,严禁装药放炮。
第二百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警戒制度,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进点,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否则严禁起爆。
第二百五十三条 直线距离小于20m的两掘进工作面,严禁同时装药放炮。
第二百五十四条 严禁用爆破法处理老空区大块煤、矸。
第二百五十五条 严禁用明火、普通导爆索、导爆管起爆和放糊炮。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严禁在残眼、虚发眼继续加深打眼以及再装药放炮。
第二百五十七条 处理瞎炮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72条的规定,严禁采用其它方法处理。
第二十三节 “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等所有放炮作业地点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做不到不准放炮作业。
第二百五十九条 安全员要认真检查装药前、放炮前、后的瓦斯浓度。凡装放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不准装药放炮。每次检查结果及时做好记录。
第二百六十条 “三人联锁”中三人即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应各自携带好三牌,即放炮员持警戒牌,班组长持放炮命令牌,瓦检员持放炮牌,现场无牌的不准从事三人联锁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 “三人联锁放炮制”是指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已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瓦检员将自己携带放炮牌交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三人联锁环节执行不到位,不准放炮。
第二十四节 雷管导通试验管理制度
第二百六十二条 检查导通仪器性能的完好情况。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把成束雷管顺好,按要求抽取单个雷管进行实验。
第二百六十四条 电阻检查必须有安全保险箱,检查时要将管体放入保险箱内,每次检查一发一通电。箱外雷管必须用安全防护罩加以防护。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从雷管取出每天应发的雷管进行编号登记后,放到对应放炮员的架子上,然后从架子上取该放炮员的雷管进行导通试验,数量不超过100发。
第二百六十六条 做好实验后将脚线拧结,20个一把缠好放在一起。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一个放炮员的雷管导通实验完成后,才准进行下一个放炮员的雷管导通实验工作,循环往复。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实验数量满足本班使用后,雷管放到发放架子上便于发放。
第二十五节 民爆物品管理奖惩制度
第二百六十九条 民爆物品领退均使用三联单,数据准确无误,签字齐全,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七十条 库内帐、卡、物相符,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条 放炮员丢失一发雷管、罚款300元;从火药库运至工作面过程中,丢失一条火药,罚放炮员、运送人员各100元,工作面丢失一条火药罚责任者100元,并追究责任。
第二百七十二条 民爆物品发放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七十三条 对发生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上报而避免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的危害程度,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不少于300元的奖罚。
第三章 操作规程
第一节 IC单位卡、人员卡使用安全规程
第二百七十五条 日常使用完毕要套上卡套。
第二百七十六条 注意保管,不要磨损芯片。
第二百七十七条 持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
第二百七十八条 持证上岗人员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岗位时,要及时将IC卡交回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卡号,防止他人使用。
第二百七十九条 使用单位要在三天内用单位IC卡将所审批的运输证、购买证回缴,逾期不回缴,系统将对其单位IC卡予以自动锁定,停止其他所有操作。
第二百八十条 使用单位要在购买、入库、出库、发放、领取信息上报公安机关,逾期不上报物品信息的,系统将自动锁定,停止其他所有操作。
第二百七八十一条 使用单位IC卡在被系统锁定后,要向公安机关说明原因,由公安机关实施处理后,报忻州市公安机关予以解锁,方可执行其他操作。
第二百八十二条 涉爆人员更换或重新录用时,要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并将更换的涉爆人员IC卡交回公安机关,对不交回继续使用的单位和人员,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节 手持机的使用安全规程
第二百八十三条 要确保手持机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百八十四条 使用时需佩戴皮套。
第二百八十五条 电池充电必须在安全场所。
第二百八十六条 更换电池时必须先关闭手持机。
第二百八十七条 要轻拿轻放,严禁粗暴使用。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严禁放置在潮湿的环境中。
第二百八十九条 严禁擅自拆卸。
第三节 爆破器材销毁操作规程
第二百九十条 销毁的爆破材料必须是失效或变质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材料(以下简称“废炸药、废雷管”)。
第二百九十一条 领取在井下火工品发放硐室存放的待销毁的废炸药、废雷管,其数量必须进行造册登记。凭专门证件(一次性)和卡片办理领取手续即“一证一卡”。
第二百九十二条 销毁爆破材料必须由库管员登记造册,在计划销毁工作前,必须编制报告,报矿主管领导批准并备案。
第二百九十三条 销毁方法及一次最大销毁量:
1.销毁方法:炸毁法,
2.销毁废炸药: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得超过2kg。
3.销毁废雷管: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得超过30发。
第二百九十四条 销毁爆破材料的场地由晋北公司选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销毁场地选取在柳科府村山区无人处。销毁场应设置人身掩护体,掩护体距作业场地边缘不得小于50m,销毁场边缘距周围建筑物及公路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
第二百九十五条 销毁电雷管时必须将脚线剪下,雷管放入承装盒内埋入土中,不得销毁无任何承装的电雷管。
第二百九十六条 销毁爆破材料应由矿长组织,供应、安全、调度、通风、保卫人员必须参加。
第二百九十七条 安全技术措施:
1.每次销毁工作由通风队进行,公司保卫科、安全科必须到场监督措施落实情况,由通风队指派放炮员协助放炮。
2.拉炮地点应在出入口背向爆破点的掩体后面,在爆破点西侧,距爆破点距离不小于100m。1人操作,2人监护。
3.作业点及其附近地面,不得有石块和含有块状物的土壤。
4.警戒位置:在矿区北侧山洼无人区,周边各有8人负责警戒;在距离爆破点300米四周,每个方向的警戒线各有2人负责。
5.销毁废炸药时,引药不小于2个,殉爆药各一卷,废炸药集中在一起,覆盖不小于0.3m厚的黄土。
6.销毁废雷管时,必须将脚线剪下,雷管放入承装盒内埋入土中,土厚度不小于0.5m,引药2个。
第四节 井下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第二百九十八条 通风科制定爆破材料领退、保存、销毁、丢失处理及奖罚制度;建立健全各种台帐、记录,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二百九十九条 井下所有爆破地点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证的矿用毫秒延期雷管,使用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参混使用。
第三百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矿用炸药。
1.电雷管发放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雷管必须按规定实行编号管理,建帐登记。
2.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用手拉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必须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3.领退爆破材料由爆破工按照规定亲自办理领退手续。
4.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员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运送。
5.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途中逗留。
6.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7.爆炸材料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工作面炸药箱必须悬挂管理牌板,注明使用地点,炸药存放量、清点时间、爆破工姓名等内容。
8.炸药箱不得存放炸药以外的其他物品。
9.当班工作面使用的爆破材料的消耗量,由带班长在领料单上签字认可,剩余的炸药和剩余的电雷管必须全部退回爆破材料库,并办理有关退库手续。
10.所有接触爆破材料人员,严禁穿化纤衣物。
11.通风调度每班必须对井下炸药、电雷管及水炮泥的存放量、消耗量进行统计,准确掌握。
第三百零一条 井下爆破员必须使用发爆器,严禁在同一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对发爆器的各项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井下使用。
第三百零二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不受此限。
4.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该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网、水或大地等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7.爆破母线要有足够的长度,必须大于规定距离。
8.爆破母线接头不应过多,以免增加网路电阻、断线、漏电或短路故障。每个接头要刮净锈垢后接牢,并用绝缘胶布包好。
9.发现母线外皮破损,必须及时包扎,避免网路电阻与外界相连,发生漏电、短路或雷管提前爆炸等意外事故。
10.严禁用多芯或多根导线做爆破母线。不得用两根材质、规格不同的导线做爆破线。
11.在井下,爆破母线要放在干燥安全的地点,使用后要升井干燥、检查,并定期作电阻测定和绝缘性能测定。
第三百零三条 发爆器、爆炸材料箱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后留在井下,不到爆破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下井前爆破工对发爆器必须进行检查,有故障的发爆器禁止带入井下,严禁在井下打开发爆器进行导通检查,有故障的发爆器只能交回仪修室修理。
第三百零四条 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起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第三百零五条 装配起爆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要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辊、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5.装配起爆药卷必须由爆破工一人操作完成。
第三百零六条 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辊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有水的药卷应用抗水性炸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三百零七条 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炮眼深度为0.5米—1米时,每眼不得少于1个,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每眼不得少于2个,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每眼不得少于3个,水炮泥要紧贴炸药卷装上,炮眼内剩余部分用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装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无封泥或封泥不足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第三百零八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情况下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三百零九条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装药、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的,或者伞岩超过规定;
2.爆破地点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3.在爆破地点20米内有矿车、未清楚的煤、矸或它物质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的、透老空等情况;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第三百一十条 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第三百一十一条 爆破警戒撤人及爆破工距工作面的安全距离执行以下规定:
1、开掘工作面:岩巷或半煤岩巷不小于100m;煤巷不小于80m;巷道有拐弯且拐弯距工作面超过30m时,可在拐弯后不小于40m的地点;
2、回采工作面不小于60m;
3、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工作面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4、所有爆破地点的爆破撤人警戒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爆破前,肢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肢线,检查线路和运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第三百一十三条 每次爆破作业时,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第三百一十四条 井下爆破作业时,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在低瓦斯矿井进行爆破时,可由安全员代替瓦斯检查员。
1.“一炮三检制”是指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低瓦斯矿井工作面可由爆破工、班组长分别检查瓦斯,安全员监督执行。每次检查的结果都必须读取瓦斯浓度的最大值,填入“一炮三检”手册,并实行三人签字。
2.“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安全员)三人必须同时自始至终参加爆破工作的全过程,并执行换牌制度。
爆破工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3.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风量、瓦斯、洒水等爆破准备工作无误,达到爆破要求条件时,负责设置警戒,组织撤出人员、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爆破命令,将自己携带的爆破命令牌交给安全员
4.安全员检查确认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
5.爆破后,待工作面炮烟被吹散后,由班组长带领爆破工、安全员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在排除安全隐患后,放可三牌各归原主。
第三百一十五条 爆破工接到爆破命令后,必须在母线连接脚线前,发出撤人警号—一长声,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工作面,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爆破,当母线接如发爆器接线柱后,必须发出放炮警号——两短声,至少再等5秒钟方可起爆。
第三百一十六条 装药的炮眼应当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未爆破的装药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代清楚。
第三百一十七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的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破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石,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四章 爆炸材料丢失管理办法
第三百二十条 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发现保管、使用的爆破器材丢失,或者被他人盗走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百二十一条 爆破材料的发放数量严格按领料单上进行发放。
第三百二十二条 爆破材料管理人员必须当班检查、核实爆破材料的发放量与贮存量,发现收发数量不符时,迅速查明原因。
第三百二十三条 在向井口运送过程中丢失,全体运送人员立即报告保卫科,配合调查,由保卫科立即追查所丢数量、地点进行人员排查,同时上报公司调度室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察。
第三百二十四条 井下作业中发生拒爆现象时,爆破工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收集未爆的雷管,必须于当班交回储存库。
第三百二十四条 爆破器材保管员收到放炮员交回的废雷管后,必须逐发登记废雷管编号、数量及放炮员姓名。
第三百二十五条 井下作业场所丢失情况,放炮员立即电话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保卫科立即到主副井口检身,严查出井人员,对每位出井人员进行检身,同时调度室向公司领导及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百二十六条 井下作业场所丢失时,放炮员除通知调度室外,立即汇报带班队干和带班长,由带班队干和带班长立即停止生产。严禁人员出入本作业场所,检身该巷所有人员后,对该作业场所不留死角地进行检查。
第三百二十七条 放炮员必须保管好钥匙,发现丢失,必须立即向调度室、带班队干、带班长汇报。
第三百二十八条 爆破材料丢失,不论数量多少,必须汇报公安机关,进行检查。
第三百二十九条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配合爆破材料丢失的调查工作。
第三百三十条 对丢失爆破材料责任人不论其数量多少,除公安机关论情节处理外,公司对队组罚款1000—10000元,对队长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各罚款200—1000元。
第三百三十一条 洗煤厂及运销科等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废雷管,利用专用箱子加锁存放,做好登记,并于当日交给民爆储存库火工品保管员统一管理,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第三百三十二条 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公司保卫部门或交给指定负责收缴雷管的人员,不得擅自保存、转送他人、做私用或变卖。
第三百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晋北煤业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同时晋北煤业综治字【2014】1号文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