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报告反悔(共3篇)
第1篇:辞职报告之员工辞职后反悔怎幺办
员工辞职后反悔怎幺办
【案例】赵某于2013年2月进入某超市工作,约定工作一天,休息一天。双方签订2013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的劳动合同。2015年3月,赵某因工作原因与部门主管发生语言冲突,在争执中主管暗示赵某如果对工作不满意可以辞职,赵某一气之下提交了辞职申请。次日,赵某反悔要求撤回辞职申请,该主管表示辞职申请得到经理批准并已交至人力资源部无法撤回。赵某不服,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一问:“辞职申请”能否撤回
辞职行为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法律也赋予了劳动者这种权利。劳动者的辞职权主要有两个特征:第一,是劳动者辞职意愿的表示行为;第二,劳动者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时,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且辞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立即生效。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理论,撤回是针对尚未生效的法律行为;而撤销则是针对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在未生效之前是可以撤回的,但非经法定事由是不能撤销的。
由此可见,有效撤回辞职行为的关键,在于劳动者需要在辞职材料送达用人单位之前或送达的同时予以撤回。在上述两个时间节点之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辞职行为的意思表示“并不知情”,因而辞职材料是可以撤回。举例来说,如劳动者选择以平邮的方式向用人单位邮寄辞职申请,后又以快递形式向用人单位邮寄撤回报告,这份撤回报告早于或同时与辞职申请送达,那幺这个辞职行为就未发生效力,也就是可以对辞职行为进行撤回的。
因为劳动者辞职行为一经送达立即生效,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者的意思表示时可能会着手招录新员工或者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劳动者撤销辞职申请会
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非经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辞职行为的。就开篇案例而言,赵某的辞职申请已经送达至公司,其辞职行为是不能撤回的。
二问:“辞职申请”
一定要经用人单位同意吗
“辞职申请”系预告解除行为
预告解除是指劳动者需预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预告期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给予劳动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保护。预告解除权的行使通常是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前提下,劳动者基于自身选择而做出的具体行为,因此需要对用人单位的利益进行保护。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中,关于预告期的法律规定实际上就是给予用人单位必要的时间进行招录新人和调整岗位、工作交接等准备,以免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相关岗位工作的连贯性。
辞职申请是否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需要结合劳动者具体的辞职内容来看。如劳动者在2014年3月15日提出辞职,要求于2014年3月20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其应属于劳动者提出向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对此予以同意,那幺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3月20日解除。如劳动者在辞职内容中表明要与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此不同意,劳动者应遵守预告解除的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预告期满(30日),否则就构成劳动者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劳动者在辞职内容中写明,将于30日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提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实践中颇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对于劳动者来讲,提前通知是一种义务,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则是一种权利,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不可免除。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豁免劳动者的提前通知的义务,在30日预告期内提前结束劳动合同关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提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剥夺了劳动者继续履行30天劳动合同的权利。就本案而言,赵某已经将辞职申请送达至用人单位,且在辞职申请无法撤回的情形下,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已经确认,只是何时解除的问题,赵某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哪些情形可立即解除合同
特别解除(也称即时解除),是指因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如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等情形之一,此时劳动者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形包括: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动者人身安全的……
所以,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之日,就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时。
三问:劳动者辞职行为都有哪些情形
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将丧失请求经济补偿的权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需要有法定理由,而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则不符合经济补偿支付的法定情形。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八十七条就明确,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而后再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迫使其辞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也就是说,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有错,劳动者先以“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的,将无法追讨经济补偿。不久前,河南省实验中学的教师给出的辞职理由仅有10个字:“世界那幺大,我想去看
看。”有人评这是“史上最具情怀的辞职信”,如果就辞职原因来看,则可以判断为是以“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辞职的情形。
第2篇:劳动者提出辞职后能否反悔撤销
劳动者提出辞职后能否反悔撤销
2008年12月30日,黄某进入上海某投资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10月27日,黄某以家庭原因和自己个人计划为由,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2009年11月3日,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已收到黄某的辞呈及公司上级主管的批准,并要求黄某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并确认黄某最后工作日为2009年11月27日。20 09年11月27日下午,黄某至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见淋巴细胞,未见肿瘤细胞,医嘱建议休息4天。当天中午,黄某向公司发出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今天是我的最后工作日,但公司与我的正式解聘日尚未确定。而我也因为工作太忙一直没有时间去体检。
在体检结果出来后,我将讨论并决定正式解聘日。“2009年12月1日,黄某再次发电子邮件给公司,告知公司其病情,并要求有关劳动合同解除事项此后再谈。2009年12月10日,公司以公证方式送达黄某的退工单原件、劳动手册原件以及催促归还公司物品的通知。
2010年1月15日,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按60000元/月标准支付2009年11月27日至实际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黄某未获仲裁支持后,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后,能否再撤销辞职申请?
黄某认为,其就诊确认疾病时,正处于提前一个月辞职的通知期内,正式解聘日尚未确定,目前处于医疗期中,有权要求撤销辞职申请,继续履行原合同。
公司认为,劳动者的辞职行为系形成权,一经作出,不能撤销。黄某辞职行为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单位亦因此而被约束,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黄某的撤销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劳动合同解除(辞职)不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医疗期限制解除的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黄某于2009年10月27日以家庭原因和自己个人计划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2009年11月3日,公司同意其辞职,并确定最后工作日为2009年11月27日,故本案系黄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非被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黄某以医疗期为由,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按60000元/月的标准支付其2009年11月27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反悔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了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已经生效,不受医疗期的解除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任意辞职权,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天,试用期满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辞职行为是单方行为就能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的形成权,劳动者只要做出辞职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通知期满后劳动关系就解除。虽然劳动者享有任意辞职的形成权,但并不享有任意反悔撤销辞职的权利。
法律为劳动者单方解除权设置三十日的预告期,其立法本意在于约束劳动者的辞职权,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以寻找替代的人力资源,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用工秩序。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到达即生效,无法撤销。劳动者事后的撤销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状态不被变更。用人单位如果因为劳动者的辞职而开始招聘新员工或对其他员工作出了新的工作安排,任意的辞职撤销对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以及应聘的流动人才都会造成损失。
劳动者因个人愿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受医疗期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既非由用人单位提出,亦非《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的情形,不符合本条的适用情形。
对于劳动者提出的撤销请求,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是可以撤销辞职的,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不能撤销辞职。因此,劳动者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前应认真考虑清楚,用人单位在处理撤销辞职申请事宜时应谨慎考虑处理方式。
第3篇:离婚协议反悔
一方不履行生效的离婚协议怎么办?
基本案情:陈女士和前夫在半年前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是前几天,陈女士的前夫忽然提出要重新分配财产,请问: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后悔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由于协议离婚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接受协议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释
(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的,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本案中,陈女士的前夫应当举证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协议的情形。否则,要求撤销协议于法无据,法院应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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