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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承诺书

作者:linyihui | 发布时间:2020-09-13 07:04:4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收养弃婴申请书

收养社会弃婴申请书

太湖县民政局:

我叫郭仁义,男,出生于1974年1月22日,现年37岁;妻子朱美平,出生于1973年8月11日,现年38岁。系太湖县天华镇朱河村树堰组组民,现居住在原大山乡大山街。我夫妇经营餐饮业长达10余年,家庭收入状况较为可观,生活比较富裕。

我夫妇自1997年8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以来,未曾生育过,无亲生子女。近些年来,因盼婴情切,四处求医问药,经多方医治初步诊断为医学上认定的不孕症,今后怀孕生育的可能性就可想而知的了。像我们这样一对婚后婚龄长达14年又无亲生子女的中年夫妇来说,心里上无疑背负着较大的压力。家中何时能添个小孩,即便是收养或抱养都是我夫妻双方的共同心愿,也是我家庭的莫大希望。

2010年月日深夜凌晨许,歇息在我家饭店门口加水的货运司机透过路旁的路灯,隐约看见门边有个包裹之类的,便叫醒了我夫妇,打开一看,是个文静的女婴,包袱内还有婴儿的具体出生时间为年月日时的记录资料。我夫妇思量了好一阵,最终商定通过正当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把这个弃婴收养到名下抚养。

我夫妇打算收养弃婴是鉴于家庭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未

能有亲生子女,再加之我夫妻双方多年来就盼望家中能添个孩子,况且家庭境况许可,同时又具备收养、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和条件。我夫妇保证在办理收养弃婴的手续上,严格按照收养程序办理,该弃婴收养到我夫妇名下后,不但能做到不虐待反而将其视为亲生子女,认真诃护,精心照料,合理喂养,努力抚养成为健康成长的孩童。敬请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核发《收养证》为盼!

特此申请

具申请人: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证明

兹有太湖县天华镇朱河村树堰组郭仁义,男,出生于1974年1月22日;朱美平,女,出生于1973年8月11日。该夫妇于1997年8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未曾生育过,无亲生子女,未违反现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该夫妇于2010年月日深夜凌晨许,在原大山乡大山街自主经营的餐饮店门口捡拾一女婴。根据夫妻双方意愿,并对照《收养法》之规定,该夫妇符合收养弃婴条件。因夫妇经营餐饮业长达10余年,家庭经济收入可观,家居生活水平较高,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敬请民政部门批准核发办理《收养证》为谢!

特此证明

天华镇朱河村民委员会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证明

兹有太湖县天华镇朱河村树堰组郭仁义,男,出生于1974年1月22日;朱美平,女,出生于1973年8月11日。该夫妇自1997年8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以来,未曾生育过,无亲生子女,无收养、抱养子女情形,未违反现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天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捡拾弃婴证明

太湖县天华镇朱河村郭仁义、朱美平夫妇于2010年月日深夜凌晨许,在原大山乡大山街自主经营的餐饮店门口捡拾一遗弃女婴。因该夫妇婚后多年未曾生育过,无亲生子女,捡拾后夫妻商议收养该女婴到名下抚养,并在次日速即与村两委领导同志说明了捡拾情况和收养目的,咨询办理《收养证》相关材料。村两委根据社会弃婴收养登记的条件及程序,对该夫妇捡拾社会弃婴情形进行了核实取证,通过对邻居街坊的调查,郭仁义、朱美平夫妇捡拾弃婴情况属实,通过对照《收养法》之规定,该夫妇符合收养条件。

特此证明

天华镇朱河村民委员会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2篇:收养弃婴申请书

收养社会弃婴申请书

太湖县民政局:

我叫郭仁义,男,出生于1974年1月22日,现年37岁;妻子朱美平,出生于1973年8月11日,现年38岁。系太湖县天华镇朱河村树堰组组民,现居住在原大山乡大山街。我夫妇经营餐饮业长达10余年,家庭收入状况较为可观,生活比较富裕。

我夫妇自1997年8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以来,未曾生育过,无亲生子女。近些年来,因盼婴情切,四处求医问药,经多方医治初步诊断为医学上认定的不孕症,今后怀孕生育的可能性就可想而知的了。像我们这样一对婚后婚龄长达14年又无亲生子女的中年夫妇来说,心里上无疑背负着较大的压力。家中何时能添个小孩,即便是收养或抱养都是我夫妻双方的共同心愿,也是我家庭的莫大希望。

2010年 月 日深夜凌晨许,歇息在我家饭店门口加水的货运司机透过路旁的路灯,隐约看见门边有个包裹之类的,便叫醒了我夫妇,打开一看,是个文静的女婴,包袱内还有婴儿的具体出生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的记录资料。我夫妇思量了好一阵,最终商定通过正当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把这个弃婴收养到名下抚养。

我夫妇打算收养弃婴是鉴于家庭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未能有亲生子女,再加之我夫妻双方多年来就盼望家中能添个孩子,况且家庭境况许可,同时又具备收养、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和条件。我夫妇保证在办理收养弃婴的手续上,严格按照收养程序办理,该弃婴收养到我夫妇名下后,不但能做到不虐待反而将其视为亲生子女,认真诃护,精心照料,合理喂养,努力抚养成为健康成长的孩童。敬请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核发《收养证》为盼!

特此申请

具申请人: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证 明

兹有太湖县天华镇朱河村树堰组郭仁义,男,出生于1974年1月22日;朱美平,女,出生于1973年8月11日。该夫妇于1997年8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未曾生育过,无亲生子女,未违反现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该夫妇于2010年 月 日深夜凌晨许,在原大山乡大山街自主经营的餐饮店门口捡拾一女婴。根据夫妻双方意愿,并对照《收养法》之规定,该夫妇符合收养弃婴条件。因夫妇经营餐饮业长达10余年,家庭经济收入可观,家居生活水平较高,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敬请民政部门批准核发办理《收养证》为谢!

特此证明

天华镇朱河村民委员会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证 明

兹有太湖县天华镇朱河村树堰组郭仁义,男,出生于1974年1月22日;朱美平,女,出生于1973年8月11日。该夫妇自1997年8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以来,未曾生育过,无亲生子女,无收养、抱养子女情形,未违反现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天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捡拾弃婴证明

太湖县天华镇朱河村郭仁义、朱美平夫妇于2010年 月 日深夜凌晨许,在原大山乡大山街自主经营的餐饮店门口捡拾一遗弃女婴。因该夫妇婚后多年未曾生育过,无亲生子女,捡拾后夫妻商议收养该女婴到名下抚养,并在次日速即与村两委领导同志说明了捡拾情况和收养目的,咨询办理《收养证》相关材料。村两委根据社会弃婴收养登记的条件及程序,对该夫妇捡拾社会弃婴情形进行了核实取证,通过对邻居街坊的调查,郭仁义、朱美平夫妇捡拾弃婴情况属实,通过对照《收养法》之规定,该夫妇符合收养条件。

特此证明

天华镇朱河村民委员会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3篇:如何收养弃婴(优秀)

如何收养弃婴?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或儿童,收养人必须具备无子女的法律条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弃婴捡拾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l、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拣拾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被收养人指定医院的身体检查证明;

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

8、被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2张,4寸生活照片1张。

第4篇:民间私自收养弃婴

民间私自收养弃婴

甘谷县民政局综合事务股 骆永康

近两年,来我局咨询弃婴收养问题的人越来越多,其中大部分为已经捡拾收养弃婴三四年之久的家庭,孩子到了上学年龄而落不上户口,才多方了解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但由于捡拾收养太长,所以无法办理收养登记,导致部分弃婴教育、医疗等合法权益无法保障,这种现象尤其在农村大量存在。

公民对《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了解不够,法制意识淡薄,因此,弃婴的收养处于无序状态,导致私自收养弃婴的现象泛滥,一些被事实收养的孩子长期落不上户口,严重地损害了他们作为公民正常受教育等生存发展的合法权益,也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为了杜绝非法收养,关心和保护弃婴健康成长,解决民间收养家庭得抚养弃婴中遇到的系列问题,有效保护这些不幸的小生命,建立和完善弃婴收养机制,笔者觉得从以下两方面着手解决。

1、建议对弃婴事实收养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根据《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与公安、计生、卫生、财政等部门协商研究制定民间收养弃婴管理办法,使保护弃婴合法权益和民众合法收养成为公民自觉行为。

2、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群众对弃婴的保护意识。加大保护婴幼儿特别是弃婴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弃婴构成遗弃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首先对弃婴的产生要有防范措施。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各社区和村民小组要建立有效的防范措施,对那些怀孕妇女的去向要掌握,计划生育部门对所有育龄妇女(包括外来人员)全面纳入管理范围,从源头上堵截弃婴。其次见到弃婴及时报警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要全社会形成见到弃婴就拨打110,通过民政、公安部门,将弃婴送到福利院。再次加强查处力度。对查出弃婴父母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严重侵犯婴儿的受抚养权甚至生命权的,由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查处绳之以法。同时还要加强《收养法》等法制宣传,对不符合收养条件,擅自收养社会弃婴的,均属违法收养,应动员其将弃婴送到福利院抚养。同时,对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遗弃婴儿或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私自收养弃婴最新规定

私自收养弃婴最新规定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局等七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弃婴的规范管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

通知要求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

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第6篇:收养弃婴如何上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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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如何上户口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本文来源:法帮网(fabang.com)

第7篇:单身老外可以收养中国弃婴吗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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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老外可以收养中国弃婴吗

在国内如果要收养小孩的话,收养人必须是结婚有家庭的,单身人士不能收养小孩。有些老外来到中国后想要收养一些弃婴,但他们是单身状态还不想要结婚,那么单身老外可以收养中国弃婴吗?律伴网小编介绍了收养相关内容。

单身外国收养人如符合中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可以在华收养子女。但是,从“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出发,被收养儿童最好能生活在有双亲的、健全的收养家庭中。因此,中国收养中心优先安排外国双亲家庭在华收养子女,不提倡、不鼓励单身外国收养人在华收养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2、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4、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知识延伸:

涉外收养需要哪些程序

1、收养人和送养人的申请及审查;

2、确定被收养人;

3、订立收养协议和办理收养登记。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四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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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第五条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四)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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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

(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第七条中国收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第八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第九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第十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第十一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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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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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清查社会弃婴妥善办理收养申请报告

关于彻底清理清查私自收养弃婴现象

妥善办理私自收养登记的请示

局领导:

根据5部委、民政部等通知规定,从2009年4月1日以后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监护人的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2009年4月1日以后不再办理公民私自收养的登记手续,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先到民政局提出收养申请,后到社会福利机构领养。

但我县目前因诸多因素,事实收养情况在民间一直持续,2010年办理43件,2011年1--8月份受理以达58件,其中病残弃婴4件。自2009年清查结束后,在我处办理申请的私自收养弃婴的家庭2009年至今还有76件未受理(名单附后),鉴于上述数据,公民私自收养弃婴行为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还没有得到很好的抑制,借鉴别的区县工作经验,为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特向领导申请自2011年9月1号起,彻底清查我县行政区域内现存的私自非法收养弃婴的问题,我县行政区域内公民以后再办理收养登记,应按照县民政局等五部门的《关于解决县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为更好的摸清社会私自收养弃婴的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的社会弃婴私自收养现象,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的部署要求,突出县局提出以打造“社会民政、温暖民政、和谐民政”服务品牌为抓手,更好的体现民政工作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拟将联合县计划生育局统计科,对县行政区域内社会弃婴事实收养现象进行摸底清查,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1、由县计生部门提供2004年至2011年8月份期间审批的收养一孩申请人员名单;

2、由乡镇计生部门负责召集各村计划生育专职主任进行收养法规宣传,结合实际情况实施摸底,统一造表填写各收养家庭情况。

3、对于清理清查出的私自收养家庭,可分类处理妥善解决:

一是原有子女家庭,按照收养法规定此类家庭可以收养病残弃婴、孤儿和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告知私自收养社会弃婴是违法行为,应劝其将弃婴送交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二是无子女家庭,可以按照《收养法》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按照先解决大龄儿童入学及病残弃婴就医的原则,每年解决一批,办件控制在40件左右,逐年批办先急后缓依次解决。

此报告如果不当,请领导批示。

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2011年8月9日

收养承诺书模板(共8篇)

收养申请书

收养协议书

收养协议书

收养协议书

本文标题: 收养弃婴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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