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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承诺书

作者:jefflin | 发布时间:2020-08-28 07:06:1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举证承诺书律所

举证承诺书

刘蓉诉刘清泉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现刘蓉委托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人出庭应诉,现向代理人郑重承诺如下:

本人(公司)向代理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真实、可靠,来源合法,不存在篡改、伪造证据的情形,均可如实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向代理人提交的证据存在违法情形,本人(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1、向代理人提交的所有书证,均可提供证据原件对照,不存在非法制作书证的情形;

2、向代理人提交的所有物证,均有相应的原物参照,不存在非法制作物证的情形;

3、向代理人提交的所有计算机数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均有明确的制作时间、地点、真实人物,不存在威逼利诱或者其他违法收集当事人视听资料的情形;

4、向代理人提交的所有证人证言,均由证人自愿提供,是对客观情况的真实反映,不存在通过收买、贿买或者允诺当事人现实或未来的非法利益等违法方式获取证人证言的情形;

5、向代理人提交的当事人陈述等其他证据,均能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虚假陈述等其他的违法情形。

承诺人:

年 月 日

第2篇:举证提示书

举证提示

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若需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提交的授权委托书。

2.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或装修工程合同。

3.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建筑工程的图纸。

4.装修工程的图纸、尺寸。

5.工程完工验收的凭证及交付使用的凭证。

6.对工程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及依据。

7.工程结算凭证。

8.支付工程款的凭证。

9.如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提交损失的证明。

10.你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1.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经过关、停、并、转、分立、歇业证明)。

2.拆迁人应提供依法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等证明材料。属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出具委托拆迁合同书。

3.被拆迁人应提供被拆迁的合法建筑的面积、结构质量等级、附属物的名称等证明材料。

4.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员的户籍证明材料。

5.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6.属二次性安置的,提供临迁房屋的状况证明;已回迁的,提供回迁房屋的状况证明。

7.支付或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凭证。

8.属强制拆迁的,提供有关实行强制拆迁的原因、理由、实施情况的证明材料。

9.能证明案件事实或你们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纠纷:

1.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经过关、停、并、转、分立、歇业证明)。

2.提供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以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3.提交讼争土地的使用权证书。

4.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

5.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批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6.提供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证明材料。

7.提供讼争土地开发、利用、建设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8.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你们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3篇:02601举证材料(证人作证承诺书)(原告)

证人如实作证承诺书

证人基本信息

姓名:民族: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职务: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证明权利义务

(一)权 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义 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 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证人签名:

第4篇:举证责任

民诉论文

举证责任辨析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是实践中法律工作者形容证据重要性的经典用语。在大陆法系类型的我国,整个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着纠问程序的特点,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双方谁能提出足够的证据赢得法官的对己方所证事实的心证,谁就能赢得诉讼。然而在民事诉讼中,当法官和当事人穷尽了一切法律所许可的发现真实的所有手段之后,某一要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法官不能以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此时只能依据一定的标准认可或否定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这就产生了证明责任问题。

一、举证责任的由来

举证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古罗马法时代。古罗马法上关于举证责任制度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五句话:“原告对于其诉,以及其诉请求之权利,须举证证明之”,“原告不举证证明,被告即获胜诉”,“若提出抗辩,则就其抗辩有举证之必要”,“为主张之人负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则无之”,“事物之性质上,否定之人无须证明”。简言之,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罗马法的举证规则在历经中世纪的寺院法的演变之后,到了德国普通法时代确立了原告就其诉讼原因的事实为举证,被告就其抗辩的事件事实为举证的一般原则。在我国的封建社会同样也有类似于举证规则的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刑诉中,原告人、被告人双方均负有证明责任。法律要求,控告别人犯罪,必须属实,否则要承担一定的后果。《唐律疏议》规定:“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还规定,在审讯中拷打被告人达到法定限数而不供认的,要“反拷告人”。

“举证责任”这个词正式在我国法律中出现是在《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其历史背景是清政府在面对国内革命运动“心腹之患“和西方列强侵略的”肘腋之忧“,以及官僚士大夫以受贿领事裁判权为所谓的“变法自强之枢纽”的呼声,而不得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改革。主持清政府民法修订的日本民法学者松岗义正第一次把“举证责任”引入我国,并定

义为:“举证责任者,兼言之,即当事人为避免败诉之后果,而有证明特定之必要。”从松岗义正的表述来看,他所理解的“举证责任”是一种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二、什么是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的内涵直接影响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设定 ,所以有必要首先明确证明责任的基本含义。证明责任的内涵经历了从行为责任(主观证明责任)到结果责任(客观证明责任)的演化过程。从上述举证责任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在古罗马时期所遵循的是一种主观上的证明责任,即当事人为赢得法官的心证,防止不利的诉讼结果出现而从主观上积极寻找证据对己方请求加以证明的责任。法官不考虑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请况下由谁承担不利后果。

在英美法系中,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负责对事实的追究和认定,而是由陪审团认定当事人所证事实的成立与否,所以在英美法系的传统上并没有区分主观的举证责任和客观的举证责任,此时当事人为获得裁判者的心证,就必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时也就当然承受其不利后果。到了1883 年, 德国诉讼法学家尤利乌斯·格尔查在他的著作 《刑事诉讼导论》(handbuch des St rafp rozees)中首次将举证责任区别为客观的举证责任和主观的举证责任,客观证明责任的概念也首次进入人们是视角,客观证明责任即通常所说的结果责任,即当某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通过假定或者拟制某一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来作出裁判,进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危险或者不利益。法学家们最终将“双重含义说”奉为横跨两大法系证明责任领域的通说。

举证责任发展到结果责任使得举证责任分配成为影响诉讼结果的关键因素,这对于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设定提出了具备正当性以及满足平等、公平的要求,从而为最终实现实体法的正义提供先决条件。当事人在确知预先设定的举证责任的前提下,穷尽一切证明手段获得法官的心证,如果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时再依据举证责任让一方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这种制度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裁判结果更具有公信力。也是法治化的一种表现。

三、举证责任在我国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一种行为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随着国内民事诉讼法理论的发展,结果责任的定义也成为逐步学界公认的理论。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的司法解释中第 2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此解释即区分了主观的证明责任和客观的证明责任,明确了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由此决定了我国的举证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的统一。

把结果责任引入我国民事裁判中是法治进程的一大步,但举证责任在适用上的仍需明确,客观的证明责任前提必须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构成 “真伪不明” 环境条件是:1、原告已经提出有说服力的主张;2、被告也已提出实质性的对立主张;

3、对争议事实主张需要证明;

4、所有程序上许可的证明手段已经穷尽, 法官仍不能获得心证;

5、口头辩论程序已经结束,上述第3 或第4 项状况仍然没有改变。对第4点的把握应是适用举证责任的最重要前提,法官不能因在未穷尽所有证明手段之时简单适用举证责任进行裁判,举证责任只能是为解决争议,维护法律权威最终的裁决标准。缺少了这个前提,在裁判中丧失的不仅是程序的不公正,更会导致实体的不正义。在前提条件满足的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仍需明确以下几点:

1、举证责任不是一种义务,也不是相对方的与此相应获胜的权利。它不是关于证明的规定,而是关于不能证明的规定。它的适用必须基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如果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能够依据现有的证据形成自由的心证,则举证责任就没有适用的必要了。不能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要求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某项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当相对方所提供的证据链条同样不能获得法官的自由心证时,最公正的裁决方式应是依据证据的强弱进行裁判,不能当然的认定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不利结果。

2、举证责任不只适用于某一具体案件,而是作为一种预设的规则为当事人双方所知晓,当事人应当明确当举证不力时所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中,法官虽然是个中立的裁判者,但应当积极需求事实真相,依据已有证据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归属,只有当穷尽一切证明手段仍无法获得事实时才能放弃寻求事实的努力,以举证责任制度公平的进行裁判。

3、举证责任的适用不止适用于决定案件的主要事实,同样也适用于影响审理结果的次要事实,对某个事实承担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能作为认定其他事实举证责任的标准,最后的裁决结果还应建立在对所有事实认定和举证责任明确归属的基础上。

4、在诉讼过程中,应准确把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的司法解释中第 2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是一种行为责任,主观上的责任,是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不能就此认定当事人没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就承担不利后果,事实在法官在心证中成立与否还应考虑相对方对事实的承认或反驳。“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是一种结果责任,也是我们通常理解的负有不利后果的举证责任。当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同时并存时应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和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不可混淆。

四、总结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赋予了法官依据具体案件准确把握实体正义的权利,但过度的适用总会招致不公正,司法混乱的嗔言。举证责任制度作为一种预设的前提为法官在面对真伪不明的案件时能够真正成为中立的第三方裁判者,有效的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程序价值。在举证责任适用的过程中,准确区分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辨析举证责任的真正含义,掌握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至关重要,甚至成为影响整个诉讼结果的关键,这就要求我们对现有制度勤加学习,借鉴国际先进法律理念,努力完善自我。

第5篇:举证质证

2、举证就是提供证据。

(1)一般情况下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应当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围绕自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当事人应该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诚实地完成举证。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倒置。

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但特殊情况下则不适用这一原则,而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主要是指以下八种情形: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

由于举证责任问题十分复杂,且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时,法官应按照什么原则和考虑的因素去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原件或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当事人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

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5)举证期限。是指提供证据的时间限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即“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举证期限。①一审民商事案件的举证期限分为三种情形,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案情复杂,举证难度较大的,可多于三十日;案情简单,举证难度不大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少于三十日。

②二审案件的举证期限可少于三十日。

举证期限的起算点。由于各当事人受送达的日期不同,各当事人举证期限的起算日期是不同的,因此举证期限的起算日期是以当事人受送达的日期为起算点。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后,举证期限的确定。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②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有必要重新给予当事人合理的举证期限,这是因为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意味着案件涉及新的事实,当事人可能需向法院提交一系列相关证据,因此有必要重新给予当事人合理的举证期限,以便当事

人收集证据。③对于反诉,如果反诉的主要证据已经在本诉中提交,没有必要重新为反诉指定举证期限;如果反诉涉及新的事实且当事人申请给予举证期限的,应当酌情给予一个合理的举证期限。

3、质证。

质证就是由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一)对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质证。

首先看这些证据是否为原件或原物,如果不是原件或原物,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亦可;如果不是原件或原物,而是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也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二)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①看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意志。因为作证的证人必须是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人,否则就不能作证。

②证人出庭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并是否经人民法院准

许,对于未在法定期限提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则不能出庭作证。

③证人出庭应该接受当事人的质证,但当事人对证人的发问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推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

④证人作证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三)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主要是审查鉴定结论是否存在证据规则第27条的4种情形:

第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第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第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第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对于出现第27条情形之一的鉴定结论,当事人都有权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形式真实原则

与刑事案件的真实由法庭主动进行调查不同,民事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完全靠当事人主动提出,法庭在原则上不主动进行调查,法庭所认定的事实,以当事人在法庭上所提出和证明的为准,即使存在着某些对一方有利的事实,只要当事人不提出,法庭就当作他不存在。所以法庭所认定的案件真相,被称为形式上的真实,这种真实可能与实际真实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法庭一不去查究,法官只根据摆在法官面前的事实与证据来进行裁判,当事人如果在事后再补充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则有负担额外诉讼费用的义务。

第6篇:举证通知书

三峡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2008)三城民初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你方应在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未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如果在前述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你方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你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将不组织质证。但被告同意质证的除外。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接纳。

二、你方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还应当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村料。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你方申请的事项是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二)你方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说明。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你方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你方也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并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三、你方可按照《证据规定》的要求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以及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由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清单。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证据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调 取证据申请书应写明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以及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保全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申请保全证据,应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申请重新鉴定。

你方认为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证据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果你方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你方将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在人民法院组织交换证据程序中,你方应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

八、你方提供的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你方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九、当事人如果有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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