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校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浅谈高校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摘 要]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在发展中教师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高校教师是高等学校完成教书育人的执行者。但由于我国教师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导致高校受聘教师合法权益屡遭侵害且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既严重阻碍了高校教师聘任制的深入推行,也未达到制度建立的初衷。教师与学校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本文将阐述高校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提出自己的一些的见解。
[关键词]高校教师;学校;法律关系
现阶段,高校教师与高校因为聘任关系发生冲突的事件不断增多,不仅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进一步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严重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平稳发展。民办学校在聘任教师时,会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教师一旦受到不公平对待,将按照《劳动合同法》对高校进行追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公立学校在处理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时,由于过多的法律文件和法规制约,很容易造成高校和教师之间的困扰,也就违背了平等、自愿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从而威胁着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高校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概述
从新中国成立到 80 年代初,高校教师是国家工作人员,高校教师与学校之间形成了一种行政从属关系,根据国家需求来进行行政调动,国家本位是这一时期高等教育改革的主导思想,行政计划调配是这一主导思想的集中表现[1] 。高校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是指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等学校是一个特殊的法人主体,不同于一般的公司法人,他的服务对象是大学生,他的生产对象是人,而不是普通的材料,他的生产产品是合格的毕业生及高素质的、对社会有用的人才。高校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担。新中国成立之后,使得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各个高校基本上实行了教师职务任命性和职务工资等级制度。由于教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各大高校不得不进行管理制度和高校机制的改革。并由传统的教师职务任命制度转变为现在的教师聘任制度,公立学校在进行聘任制度时,由行政部门根据高校的教学工作需求,向高校派遣教师,自此这些教师又多了一个特殊的“称号”即国家公职人员。高等学校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对教师的管理主要受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条例约束。也就是教师想要在高校工作或者任职需要经过我国行政部门的审批和备案。同时,1978 年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以及提升的方法暂停规定》的请示报告,经过国务院的同意之后,对教师职务名称进行了确定以及整合,并对教师的考核和奖惩提出了统一的对待标准。这些都充分体现出了教师与行政机关的行政隶属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落后的教师职责任命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当下学生和社会的发展需要。这就加速了教师制度的改革之路,构成了现在高校与教师之间所形成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关系自然被纳入行政法中。而这种关系的存在,与其他企业或者组织所形成的行政关系不同,这是时代变迁的产物,对我国教育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高等学校对教师有领导和管理权,教师对高等学校有接收领导和管理的义务。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担负着教书育人的重要使命。高等学校必须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高校教师也由过去的分配制变为招聘制,由铁饭碗变成了合同制。
进入 21 世纪后,我国人事部门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范高等学校和政府之间的职责权限,对存在的政事关系进行深化。积极扩展管理范围,让更多的高校享受到自主办学的权益,有效的推动了高等院校的管理制度的改革,为高校校园提供了优越的学习环境和良好的教学秩序。同时也为更多民办学校自主办校、自主聘用教师等提供了有利的保障,另外,这种制度的产生虽然减少了行政部门的管理,但是仍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因此,现行的聘用制度需要在政府的依法监督的原则之上,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正式确立人事关系,且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高校教师与学校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等原因,聘任制还需要完善,一些高校也做了很多积极的探索[2] 。
为使高校教师聘任制度优越性得到充分发挥,最大限度地维护聘任下的高校教师合法权益,国家立法机构、行政教育部门及人事主管等部门等必须结合我国现有高校教育体制国情,尽快制定出台统一明确、具体细致和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充分调研和条件成熟情况下,制定出台《教师聘任条例》直至《教师聘任法》,通过明确的法律规范保障高校教师聘任制顺利推行,充分发挥教师聘任制度优越性,推动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聘任制度下的高等学校和教师之间的法律
参考文献:
[1]刘香菊.聘任制度下公立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研究[D]. 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5.
[2]郑全新戴中详.高等教育法规概论[M].修订版.武汉:长江出版社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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