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寻衅滋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由我担任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关于其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其有如下的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宋某某对自己涉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当认定为坦白。
被告人宋某某积极、主动的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自己参与的主要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悔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宋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某是被招聘进入公司的,在公司是催收员,在催收的过程中,宋某某仅仅是打电话联系了借款人本人以及借款人的紧急联系人,并没有打电话给借款人的其他亲戚朋友。在打电话的过程中,没有使用不文明的语言,没有威胁、恐吓借款人。并且,宋某某在公司中只是是听从上级的安排,领取固定的工资和报酬,并非催收公司的组织者和负责人。因此,宋某某在本案所起到的作用仅仅是次要、辅助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三、被告人宋某某已全部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
宋某某在本案获利较少,只是领取了两个月的底薪4455元。在案发后,宋某某家属已经主动代其将全部获利退到了公安机关指定的账户。
四、被告人宋某某属于初犯、偶犯,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宋某某的年龄较小,社会阅历尚欠,在本案中主要是受到了诱骗才进入催收公司参与犯罪、成为帮凶的。因此,希望能够对其从轻处罚,给宋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六、被告人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量刑建议为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宋某某是2019年7月26日在泸州被沁阳公安抓获,到2020年10月25日已经满一年三个月,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希望法庭能够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十四的规定,建议人民法院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治理念,对宋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