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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 施工承包 合同履约 讲话稿

作者:美叶儿 | 发布时间:2020-10-31 00:07:4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履约担保函(适用于施工承包合同)

履 约 担 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第2篇: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好

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方:四川美大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包方:四川兴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四川美大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精烘包空调机房工程

二0一四年五月十七日

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四川美大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四川兴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现就本建设工程具体施工事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信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四川美大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精烘包空调机房工程

2、工程地址:什邡市金河东路

3、承包范围和内容:四川美大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精烘包钢结构空调机房、空调机组基础(三个)。

二、合同价款

总价包干为¥155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伍仟元整。

三、合同工期

1、本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以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

2、如遇以下情况,工期相应顺延:

a.甲方要求更改已确认的设计方案影响工程进度;

b.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c.甲方原因造成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d.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而影响施工工期;

e.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恶劣天气(暴雨、高温、地震、台风)无法施工及政府行政行为而延误工期;

f.甲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四、工程款的支付和结算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七日内,甲方预付工程款的40%,计人民币62000.00元作为材料款。

2、工程全部竣工,甲方一个月以内组织竣工验收(甲方一个月内未进行竣工验收,乙

方视为工程合格),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全额正式发票(在甲方税务部门代开),甲方支付工程款的55%,计人民币85250.00元。

3、工程款的5%,计人民币7750.00元作为工程保质金,待保质期满一年后三日内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

五、技术标准及要求

1、彩钢板为50mm厚夹芯泡沫彩钢板,压型钢板厚度不小于0.426mm。

2、塑钢窗为中财型材80系列(加钢衬)推拉窗,玻璃为5mm厚无色单层普玻。

4、进入现场的所有材料,其质量由乙方按施工验收规范及标准进行抽检和送检,合格的方可入场和使用;因乙方未检定合格而先行使用的,后果乙方承担。

5、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按照要求,加强过程质量管理、监控,组织分部、分项的隐蔽验收,检查或验收时间,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

6、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提前5天将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完善并装订成册交于甲方审阅合格后,组织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应包括各种材料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材质证明、竣工图纸、验收记录等。

六、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必须高度重视施工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遵守甲方厂区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施工现场安全标示醒目、安全防护用品齐备、安全措施完善。

2、乙方应在必要处设立安全警示牌或安全公告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必须接受甲方安全监督检查,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因缺乏安全保障又不能按期整改,被各级安监部门强令停止施工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来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的设备、工具、物资等进入甲方现场后,必须自行妥善管理,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乙方材料、设备设施的出厂需经甲乙双方工地现场代表的签

字确认并经甲方代表开具物资出门条,接受甲方保卫部门的查验无误后方可出厂。

4、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

七、施工与设计变更

1、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甲方生产工艺需要变更设计的,必须作出设计修改通知书,乙方方可实施并组织施工,因为设计变更而造成的工期变更或者增加工程造价,双方协商并签证确认。

八、违约责任、索赔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工期应当顺延。

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延期违约金限额为结算总价款的20%。

3、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图纸或质量验收规范,由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维修或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责任,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处理,否则 ,甲方有权另行请人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直接予以扣除,质保金不足的,发包人还有权向乙方追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乙方还应赔偿。

九、争议或纠纷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2、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向什邡市人民法院起诉。

十、附则

1、本合同双方签字确认后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付清工程款后终止,保修责任仍然保留。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资料、图纸、通知、签证单、联系单、会议纪要等均作为合同附件,具有与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甲方:四川美大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四川兴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第3篇:学习材料二:做好合同签订及履约工作,规避法律风险

做好合同签订及履约工作,规避法律风险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合同管理是指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的控制。合同管理既是一种经营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

当前,社会信用普遍较差,合同履约成本高、履约效率低下,为避免合同纠纷或合同法律风险我们就要签一个好的合同,要签一个好的合同,就要认真把好签约关。这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体现了规避合同风险,防患于未然的法律要求,也是我们面对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和险恶性的一种自我约束。

一、把好合同签订关

1、要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为了避免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风险,我们在签订合同之前要认真审查对方的经济实力、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商业信誉等情况,不能盲目地和对方签订合同。

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3种:(1)营业执照——属非法人企业的;(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法人企业的;(3)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是我国法律中用来证明企业身份的文件,上面记载的事项是法定的,了解上面记载的事项,有助于我们对对方的认识和了解。

例如“执照”上记载的注册资本金,你可以了解到该企业当年成立时候的资本和能力,以及该企业的最低价值。为此,你可以知道对方一部分信用情况但不是全部。执照上记载的营业地址是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总部。签约之前,我们要多长一个“心眼”,最好到对方营业地址“看一看”!如果对方事实上的营业地址几经变动,你要问一个为什么?如果对方没有营业地址,说明对方经营状况极差或者是个皮包公司,那么我们就要当心才是!如果我们对对方企业是否存在还有怀疑,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一查对方企业的“年检”情况。

由于企业设立时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金只能说明企业成立之时的财务状况和资本,而经过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了变化,应对对方企业的经营现状作认真的、全面的了解。

2、合同主体应适格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会因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使合同的效力受到影响。因为主体不合格所签合同是无效合同,这类的案例很多。

经济合同作为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并不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可以签订的,要签订就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所以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一定要进行严格的主体资格审查,以保证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3、合同客体应合法

客体,是指合同的标的,也就是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某种行为。但客体必须合法。

例如:有个公司为了贪图便宜,购买走私汽车。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其客体是“走私的汽车”,因客体非法,而导致合同无效。

为此,签订合同,明确客体,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4、合同内容的约定必须全面具体

我们对外签订的某些经济合同,合同内容的约定不全面具体。如:合同标的不明确;价格条款不清楚;履行期限和时间不明确;履行地点不具体;履行方式不清楚;无违约责任条款;数字条款不确定等。

合同内容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大多数的法律纠纷都出在权利义务上。我们要积极争取由我方或以我方为主起草合同,因为合同的起草人总是首先考虑本企业的利益和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我们在合同中要注意对履行地点进行明确的约定。现在因为履约地点不明确而产生高额运输费的案例很多。

其次,我们还应重视违约责任的约定。约定违约责任是为了保证合同更好地履行。《合同法》中列出了违约责任的6种形式:(1)继续履行合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定金罚则;(5)支付违约金;(6)价格制裁(详见《合同法》第63条)。这几种形式,可供我们选择。

5、合同语言应严谨简炼准确

合同语言如果不严谨、准确,容易发生歧义,会给合同的履行或合同纠纷的处理带来麻烦,甚至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例如:我们在合同中用到“终止”、“中止”、“停止”、“制止”等重要词汇时要慎重,用词要准确。又如: “及时”不是准确的时间概念。合同语言中,对期限作规定往往使用时间介词,如用“之前”、“之后”、“之内”来表述。

合同语言有时因一字之差或歧义导致纠纷。我们在合同起草后要字斟句酌地审查每一句话或每一个字。

6、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合同起草完毕,双方当事人认可后,便进入签约这个环节。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审查对方签约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即审查该委托书是否明确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委托书的原件要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

(2)要学会识别一些企业使用作废印章。

(3)和对方签订的合同是你很少见到的而且又是很重要的合同,我们可以提出到公证处办理该合同的公证。这样可避免合同内容的违法或合同无效。

二、对履约的过程实施控制

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承担义务的过程,就是履约的过程。抓好履约过程的控制,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自身合同意识,全面履行我方合同义务

在履约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具体操作合同的责任,我们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本企业应尽的各项义务。合同的协办部门应尽协作之责,积极为承办部门创造履约条件,促进履约的顺利进行。

合同签订后我们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交涉,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合同风险,维护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

2、抓好合同变更、中止、纠纷处理等工作

在履约过程中,有时还会出现变更合同、中止合同、处理合同纠纷等不确定的工作环节。

对于合同变更即合同中未曾约定的新情况的出现,我们要促使对方及时“签单”或记载于会议记录之中,使之成为合同附件。这里“新情况的出现”是指不同于原合同、原计划安排的变化,例如合同标的变更、履约进展放慢、履约地点改变、质量标准提高、材料价格变化等,从而影响履行期限和合同价款。利用“签单”或会议记录等形式对这些变化予以互相确认,有利于以后的合同结算。

对于合同的中止,我们要非常慎重。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对于履约过程中的合同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来处理,最好不要影响履约期限和合同目标的实现。

3、做好合同索赔的准备工作

合同索赔的依据是合同,除了有意识地在合同中设立索赔条款和违约条款外,更为重要的是,从合同履行的第一天起,至合同履行完毕,都要坚持做好履约记录和搜集保存好有关资料,做好履约档案的管理,便于将来主张赔偿时,从中提取有关的证据材料。

4、做好合同结算工作

如果合同没有结算,合同价款没有支付,那么合同的履行仍呈开放状态,未能闭合。无论是哪一方造成的,均要高度重视。不能按常规进行合同结算,非打官司不可,我们也不要害怕,要积极做好起诉或应诉准备。这些准备应包括全面地搜集证据材料,认真地查阅法律、法规,有效地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方法和技巧。

如果我们做好了合同的签订及履约工作,使合同从签订到履行终结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把合同风险由事后的“灭火”变为事前的“防火”,那我们就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4篇: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做好建材采购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做好建材采购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

——之一:合同条款

对于广大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工期、质量、成本是公认的“三大目标”。要在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中顺利实现按期竣工、质量合格、成本节约这三大目标,那么抓好建筑材料(以下简称建材)采购合同及其履约管理无疑是关键之一。为什么这么说呢?本律师在办理众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建材问题是引起纠纷的一个重要诱因——由于建材采购或供应不及时导致工期延误,对于特殊工艺要求的项目,还会导致质量问题;由于建材质量瑕疵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达不到合同要求,同时还会累及工期和成本;由于合同条文约定不完善或对订约权缺乏有效的制度性约束,导致采购的建材质次价高,施工显性和隐形成本双重飚高。因此,做好建材采购合同及其履约管理就自然成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本律师基于多年建筑工程法律服务经验,以真实的案例,从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对如何做好建材采购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进行系列探讨,仅作为它山之石供各位建筑业朋友参考。

其实,合同管理一个广义的概念,内涵很丰富,既指静态的合同文本,更涉及到动态的实际履行;既指供需两方签订合同的行为,也涉及到对本方签约人员权力的有效制约;既指条款的推敲,也涉及到印章和档案管理。如果把这些方面都管理到位,那么富有成效的风险防范自然水到渠成。因此,在系列文章中,本律师将从多方面谈如何进行合同管理,对风险防范的策略就蕴含在这些具体的措施之中。

本期探讨的课题是:建材采购合同条款与风险防范。

案例1:某工程公司在上海承建一家外资企业的厂房建设工程,在施工前与某混凝土公司签订了商品砼买卖合同。当工程进展到地坪部分施工时,为了满足地坪施工特殊工艺要求,双方订立了补充协议,不仅对砼的标号和塌落度做了明确约定,而且根据实际情况和施工经验,特别约定了每车次的供应时间和违约责任:“首发车每延误一小时,乙方向甲方赔偿1000元RMB,中途混凝土供应每中断十五分钟,乙方向甲方赔偿10000元RMB”。补充协议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混凝土数次供货延误,给地坪施工造成了重大困难和质量问题。后在价款结算时,这一点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分歧较大,混凝土公司遂诉至法院,而工程公司要求混凝土公司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因为补充协议中对供货时间和延误责任有明确约定,所以在法院主持调解时工程公司占据主动,在解决纠纷的同时最大程度地维护了自己的利益。

企业界有句俗话,签订合同是一个埋地雷和挖地雷的过程,它不仅考验胆识,更讲究智慧,一句话:“过硬的法律知识和敏感的风险意识”。案例1就是一个施工企业通过严把合同条款关而成功防范法律风险的例子。尽管混凝土公司感觉苛刻,但正是因为我们团队在帮助企业订立合同时坚持要求加入关于供货时间和违约责任的那句话,才为企业在日后产生纠纷时维护自己权益预留了扎实的合同依据。那么建筑施工企业在订立建材采购合同时,对哪些条款值得特别关注呢?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质量条款。建材采购合同是典型的买卖合同,买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价款,卖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提供质量符合要求的标的物。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讲,如何通过合同条款有效约束建材供应商,使之按照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是订立合同时需要考虑的最重要一点。我认为,货物的质量不仅是品质,还包括规格、型号、包装等所有反映货物是否符合需方要求的因素,因此严把质量条款关,应做到以下两点:1.明确材质、规格和包装要求。如订立钢材采购合同时,要根据施工要求对材型和材质进行分门别类逐一约定,不仅要细分碳素钢、合金钢、高合金钢,还要进一步细化,比如碳素钢要细分到低碳钢、中碳钢、高碳钢,像“供应C型钢20吨”这样的表述就很模糊,当材质不符合施工要求时很难追究供应商责任。2.明确供应商提供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附随义务,涉及到进口商品,还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产地证明、进口报关单等资料。

案例2:某施工企业承接了一家高档宾馆的建设工程,遂向某石材厂订购近五百万的石材,其中包括三百多万的进口石材。我们帮助企业订立合同时,明确将“乙方应随货物提供进口石材的原产地证明,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或价款按国产石材结算”写入合同。施工企业因为赶工期,所以对石材厂供应的石材无论国产或进口均照单接受。后因价款和石材质量纠纷成讼。石材厂因为在庭审中没有能够提供部分进口石材的原产地证明,从而导致进口材料不被认可而损失近百万。

这个案例是我们团队成功代理采购方处理的一起纠纷。“乙方应随货物提供进口石材的原产地证明,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或价款按国产石材结算”这句话赋予建筑公司在供货商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时的选择权,从而能够胜诉。

第二是供应条款。建材供应及不及时直接影响工期,甚至质量。案例1对建筑施工企业就是一个很好的借鉴。建筑施工企业要防范类似风险,就必须对供应商的货物供应提出明确和严格的要求,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时间要求,既明确货物到达工地的时间又约定不能按时到达的责任,此类条款一方面给供货商提供履约指引,另一方面通过责任追究条款对其形成有效督促;二是供应量要求。虽能做到按时供货,但做不到足量供货,所产生的后果与不能按时供货是一样的。因此,在条款中要明确约定供货批次、采购总量和每次供应的数量、不能足量供货的违约责任,对此条款宜细不宜粗。

第三是违约条款。违约条款的重要性,前文已有提及,相信建筑施工企业对此也有深刻认识和体会。但是我发现,很多企业尽管很在乎损失赔偿,但是在订立合同时却又很容易忽视违约责任追究条款。比如,合同对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的违约责任追究仅仅简单表述为:“乙方违约赔偿对方损失”,甚至是“按合同法处理”。请问,这样的约定有意义吗?当然有意义,但是关键是操作起来很难,尤其是关于损失的举证。这样简单的约定在法律上实际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那么你要举证对方有违约行为,其次你要举证你发生了损失,再次你要举证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要做好这一系列的举证谈何容易!那么我们在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订立合同时是如何处理的呢?我们协助企业首先对对方可能的各种违约行为及其导致的损失进行预估,即沙盘推演,然后在此基础上针对各种违约行为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为什么这么做呢?首先,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次,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免除了非违约方的损失举证义务,大大减轻了诉累和诉讼难度,更有利于保护非违约方权益。

第四是结算条款。这个条款很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采购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支付价款。我也注意到,很多采购合同纠纷往往在结算阶段才集中爆发出来。是不是价款本身产生纠纷呢?大多数情况下不是。结算实际牵涉到合同的方方面面,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价格是一定的,容易产生争议的是供应量和质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会因为赶工期或卖方市场而对数量、质量等问题暂时隐忍不发。这是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的客观情况。

就以案例2为例,施工企业为了赶工期对石材厂供应的石材只能照单接受。在相应分项装修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时原先隐藏的矛盾爆发出来,石材厂索要货款,而施工企业以材质不符合要求进行抗辩。

对如何通过质量条款防范风险,前往已有详细介绍,施工企业也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那么又如何规避因数量产生的纠纷和风险呢?四个字:“据实结算”。供货商供应量不实、数量短少等情况时有发生,或者提供的数量并不是实际所使用的数量,因此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结算才不至蒙受损失,建筑施工企业在订立采购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类似据实结算的条款。

有的供应商很狡猾,在供货单上印了一句话:“请您确认货物数量及品质后在送货单上签收”。这句话很厉害,很多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不注意细节和文字推敲,货到后只要数量属实,甚至不清点数量就在供货单上签下大名。这一签不仅是对货物数量的确认,还是对质量的认可,为日后结算和质量异议留下难以补救的法律风险。那么如何防范呢?建筑施工企业一方面要加大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和现场施工人员的法律知识、风险防范意识的培训和教育,另一方面要在律师配合下加强合同订立的管理。我们团队在指导顾问企业对外签订建材采购合同时,从预防着手,特别注重通过有效的合同条款的制订达到有效的风险防范。就以前面所提到的情形为例,为了防止签收人员上供应商的“套”,我们在合同中关于货物验收条款里明确约定:“甲方人员在供货单上的签字仅是对货物到达甲方工地的确认,对货物数量和质量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进行确认”。

第5篇:浅谈在建设项目监理中如何做好施工合同动态管理

浅谈在建设项目监理中如何做好施工合同动态管理

建筑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它与其他合同一样,在订立时应遵守自愿、公平、等原则,其标的是将设计图纸变为满足功能、质量、进度、投资等发包人投资预期目的的建筑产品。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合同标的不动产,受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条件、社会条件和人为条件等多方面影响,施工周期长、结构复杂、体积大、工作量大、用材量大以及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主体非常多的特点。作为建筑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的项目管理中,应将三控、两管、一协调及安全管理的工作贯穿始终,通过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实现合同责任的判定、工程进度的控制、工程价款的支付管理、工程变更管理、工程管理以及解决合同争议与索赔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是很关键的。

一、合同责任的监管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管理的依据是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了双方的责任界限和合同在实施阶段的管理程序。

监理工程师在执行监理工作中,如果发现施工合同的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时,应按照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从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专用条件、通用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文件中,对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合理的解释,并做好双方的协调工作,发挥监理的指导作用。在施工合同的监管过程中,对产生的矛盾与容易误解的歧义,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解释:

(一)、监理工程师对文件之间的歧义的解释,不能随意修改文件中原定的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监理工程师在执行解释时,要按照合同文件的先后排列顺序,有序安排,防止忙中出错;

(三)、对于不属于承包商应得的补偿,应从大局利益和业主利益等方面周全考虑,协调好多方面的关系。

二、工程进度的合理控制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的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审批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计划,同时,严格按计划进行监理,对进度计划进行动态监管。但是,对于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作为监理工程师不应过多干涉。特别是由于业主的某种需要,要求承包商提前竣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协助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协议。对于承包商未能按期完工的,如由于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不可抗力原因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含水、停电、停工的,要认真分析,做到公正、公平、合理解决。

三、工程价款支付的监管

监理工程师在监理项目时,要按施工合同的在关规定协助业主按期审批工程款,在保证承包人在得到合理的款项后,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对于业主提留的保留金和保留金的返还以及由于物价上涨、意外事件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防止造成甲乙双方的经济损失。

四、监理工程师对于工程变更的处理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经常遇到来自业主方对项目要求的修改,设计方面由于业主要求的变化或现场施工环境、施工技术的要求而产生的设计变更等。由于多方面变更,经常出现工程量变化,施工进度变化。这些变化,一方面是由于主观原因产生,如勘察设计工作粗糙,以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许多招标文件中没有考虑或估算不准确的工作量,因而不得不改变施工项目或增减工程量;另一方面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如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自然或社会原因引起的停工和工期拖延等,多使工程变更不可避免。因此,作为监理人员要认真对待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估价

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认后,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还应注意:当某单项工程涉及的累计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同时在该单项工程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原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25%及以上时,应基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对原工程单价作出调整。一般来讲,工程量减少—单价提高;工程量增加—单价降低。

2.1.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例如工程量清单中已有桥梁明挖基础深度1.5m、2m和2.5m的价格,而要决定挖深3m时的价格,就可以按前面的价格以线性比例来决定。

2.2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用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审查的原则

(1)变更后的工程不能降低使用标准

(2)变更项目在技术上必须可行,同时还必须可靠

(3)变更后的工程费用要合理

(4)变更后的施工工艺不宜复杂

五.监理工程师对于工程索赔的处理

1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1.1公正原则

遇索赔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以完全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以合同为依据审查索赔要求的合理性、索赔价款的正确性。另外,业主、承包商也只有以合同为依据提出索赔时,才容易索赔成功。

1.2协商一致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和解决索赔问题时应及时地与业主和承包方沟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在做出决定,特别是调整价格、决定工期和费用补偿,做调解决定时,应充分与合同双方协商,最好达成一致,取得共识,这是避免索赔争执的最有效的办法。

1.3及时、合理处理索赔

如承包方的合理索赔要求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积累下来可能会影响其资金周转,从而影响工程进度。此外,索赔初期可能只是普通的信件来往的单项索赔,拖到后期综合索赔,将使索赔问题复杂化(如涉及利息、预期利润补偿、工程结算及责任的划分、质量的处理等),大大增加处理索赔的难度。

1.4重视资料的积累

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会议参加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应建立严密的工程日志,建立业务往来文件编号档案等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2.加强索赔的前瞻性管理,有效避免过多的索赔事件的发生

监理工程师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有所预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六、监理工程师对于合同争议的处理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果业主和施工承包方中的任何一方没有执行合同的一般义务和责任。则当发生违约事件时,若是施工承包单位违约,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的向施工承包单位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若是业主违约,施工承包单位应及时的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而业主仍不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施工承包单位有权降低施工速度或停工,所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

因合同双方所处经济利益不同,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发生争议。争议提出是合同双方的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指示、决定持有异议时,又未能在监理工程师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合同双方中任一方均可书面向评审组提请争议评审,对评审意见有异议时,可向仲裁机构提交请求裁定书。具体作为第三方的监理应按以下程序解决:一是监理工程师主动协调解决;对达不成一致时请第三方调解解决;对调解不成的,则需通过仲裁或诉讼最终解决。因此监理工程师在专用条款中应与双方明确约定共同接受的调解人,以及最终解决合同应采取的方式,根据索赔的依据,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公正地判明责任方。

七、监理工程师对于工程验收的处理

工程验收是确认履行合同规定的重要工作,是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重要的环节。工程验收分为分项(工序)工程验收、分部(中间)工程验收、单位(竣工)工程验收。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验收工作中,一要注意承包人超出合同约定而增加的工程量不能验收。除非业主同意,否则,会给承包方留下要求增加工程计量的凭证。二是要注意验收工作不完全是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之间的行为,还要通知有关方面派员参加。对基础、主体等分部工程验收要有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与之有关的分包单位参加,竣工验收还要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参加。

八、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

1.监理方与业主的关系,是被委托和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方受业主的委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他们之间的这种关系是通过合同来确定,因此双方都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虽然说监理工程师是接受委托后开始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但是,监理方的一切有关行为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的,只对业主负责。从法律意义上来理解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委托协作关系,而不是某种从属关系。正因为如此,才有人把工程项目监理制称为“第三方”管理。在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中,业主不得随意干涉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否则,将被视为侵权性质的违约行为;同样,监理工程师也必须保持自己的公正和公平,不得与承包方有经济联系,更不能串通承包方及其人员侵犯业主利益,否则,业主将利用法律手段让监理工程师离开工作现场。

2.业主委托监理方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就必须对监理方给予充分信任,对各自的职责、权限有明确的划分。而且为完成一致的任务目标,达到预期的目的,两者间仅分工明确是不够的,业主与监理方还必须默契配合,无保留地合作。业主应大力支持监理工作,尊重监理方独立公正的第三者立场,授予监理方必要的权力,如技术上的审定权、工程质量的评定权、进度与工期的确认权、工程款支付与结算上的确认权与否决权、组织协调上的主持权,应大胆放手,将付款签发权交给监理方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

3.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承包合同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约束业主与承包双方遵守合同规则,避免双方责任的分歧以及不严格执行合同而造成经济损失,保证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

九、正确处理停复工问题

停工令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由于承包方严重违反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已经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或者如果继续施工将对本工程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时,勒令承包方停工整顿或进行事故处理的指令性文件。由于其他原因,如地质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意外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施工,研究处理措施时,总监理工程师可下达停工令。复工令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承包方在接到停工令后,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认真处理并达到要求,书面递交复工申请后,同意承包方继续进行正常施工的指令性文件。

十、合理确定工期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会经常发生进度拖延的情况,如果这种拖延影响合同竣工工期,承包方又无延期的正当理由,或有正当理由,但经双方协商后仍可采取措施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这时总监理工程师可以通知承包方,采取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进度以满足竣工期限要求。但如果发生以下几种情况时,则应将整个工程或局部工程的竣工时间作适当延期。第一,增加了工程项目,改变了工程性质或增加了工程量,提高了工程质量要求。第二,施工中遇到了罕见的恶劣气候条件。第三,由于业主方面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妨碍了工程的进行。第四,其他不是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凡遇到这四种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承包方磋商以后,确定工期延长的期限,并通知业主和承包方。

十一、正确地、公正地处理合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担问题,也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工程建设施工期有长有短,施工条件千差万别,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未知因素也较多,因此,风险相对较大。当遇到这些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没有明确载明应当由谁承担的风险,并已造成损失时,虽然各方都有责任,但往往都把风险推向对方。这时监理工程师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公平合理地妥善处理。一般来说,在判断承担风险的责任方面,应以最易克服或解决这些风险的一方承担更多的责任

应由业主方承担的风险有:施工现场准备方面的问题;施工条件的变化问题;工程量的变化问题;施工图纸供应不及时或设计缺陷问题;资金不及时到位问题;意外风险和特殊风险等问题。

应由施工承包方承担的风险有:投标书中的问题;承包方自己的能力问题;对新的工程项目和市场环境不熟悉问题;安全方面的问题等。

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的风险有:物价上涨问题;材料供应不足问题;合同条款

方面的问题等。

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对于这些风险,既不能在招投标时完全预见和把握,也不能在执行中完全避免。为了尽量减少风险,避免由于风险造成的损失和争执,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应尽可能提供充足的资料,制定明确的合同条款和规范,承包方则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仔细地分析和估计可能出现的风险,慎重编制投标文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双方出现争端,则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不要轻易诉诸法律程序。

综上所述,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时,必须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以业主满意为准则,以不损害承包人合同权益为前提,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监督检查权力,并根据合同条件的变化,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处理合同事件,从而较好的实现三大目标控制。推进建设领域的改革,提高建设工程的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避免经济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皓海嘉业项目监理部:张孝海

2013年12月1日

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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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 做好 施工承包 合同履约 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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