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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污染防治表态发言

作者:fengge | 发布时间:2021-11-30 06:07:5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大气污染防治表态发言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表态发言

各位领导:

我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既是一次部署会,也是动员会。我镇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坚定信心,迅速行动,认真落实好1+16行动方案,坚决打赢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这场硬仗。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我镇辖区内有各类企业221家,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意义重大,责不容辞。我们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书记、镇长亲自上手,班子成员分工包片,镇村干部认真落实网格化监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全员参与,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坚定信心,统筹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县委、县政府目标明确,态度坚决。我们将围绕科学治霾、协同治霾、铁腕治霾的基本要求,与相关部门搞好配合,统筹推进燃煤锅炉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清洁型煤推广等工作落到实处,全力以赴开展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三、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我们将依据我县钢铁类加工行业环境深度整治实施方案,将环境保护与产业集聚区的规划结合起来,建立企业综合整治名录,实行“一企一档”台账式管理,从各个环节入手,对不符合治理排放标准的企业该整改的坚决整改,对治理无望的该关停的坚决依法关停。通过限定标准和整治时限、通过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通过市场倒逼等手段,逐步推进产业的整合重组和改造提升。

四、加强监管,依法取缔。认真落实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方案,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内企业生产现状,落实好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与县直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定期开展“地条钢”取缔回头看,坚决杜绝地条钢等非法行业死灰复燃。为我县大气污染防治作出成绩。

第2篇: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1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 工程概况

3 控制范围与目的3.1 控制范围

本标段施工控制范围包含创新大道站和石莲北路站施工围挡内施工区域,施工场区周边500m范围内运输渣土等与工地物料运输相关造成的环境污染。

工地施工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序,如土石方开挖及运输、混凝土浇筑、喷射混凝土施工、模板支架施工、砂石水泥材料运输、围护结构拆除等。

3.2控制目的通过控制施工区域内各道施工工序产生的扬尘,减少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污染,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及其物料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4 管理目标

4.1施工扬尘污染控制达标; 4.2无市民重大投诉;

4.3无因施工扬尘控制不善造成的上级处罚和通报批评; 4.4上级部门检查验收达标;

4.5扬尘控制达标的具体包含工地围墙封闭;堆土用密目网覆盖;木工棚全封闭;建筑垃圾入库、每天清运;材料进出采用自动覆盖车辆,车辆进出用水冲洗;使用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生活垃圾袋装化;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洒水清扫。

5 组织分工

实施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责任在领导,管理在岗位,关键是班组。因此项目部在建立和健全各项扬尘控制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将施工扬尘控制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紧紧联系在一起,使之终贯穿于整个施工管理过程中,成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环境因素的一个补充要素,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控制。建立防扬尘施工组织机构图如图5-1所示。

5.1项目经理是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责任人,须对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负全面责任;

5.2各管理岗位人员须对施工扬尘控制列入施工全过程管理的范畴,对照自己的职责,加强管理;

5.3班组长是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第一责任人,须对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负全面责任;

5.4项目部宜与各施工班组操作人员落实施工扬尘控制责任,制定奖罚制度,以推动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进程。

图5-1 防扬尘施工组织机构图

6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保证措施

6.1 一般规定

.1 施工现场应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实际情况等,贯彻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并进行动态调整。

.2 施工现场采取淋湿地面、设置高压喷雾水系统、搭设防尘排栅等综合降尘措施。.3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备的扬尘污染防治设备、机具、材料等。

.4 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人员,每天清扫场区道路、堆场等处浮土、积灰,定时洒水或喷洒抑尘剂。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5 施工现场各作业面应做到每天工完场清。

1 6 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各类废弃物。

7 施工车辆及机械设备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8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燃煤热水锅炉,必须使用燃气、电、太阳能等清洁燃料。.9 施工现场土石方作业区内扬尘目测高度宜小于1.5m,基础、主体、安装、装饰装修施工阶段目测扬尘高度宜小于0.5m,并不扩散到工作区域外。

.10 施工现场地表水和地下管沟应排水畅通,场地无积水。6.2 施工现场设施

1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扬尘污染防治需要。施工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布局合理清晰、功能分区明确,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 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采用连续、密闭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临城镇主干道时高度不得低于2.2米;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其边界应设 1.5 米以上的封闭式或半封闭式路栏;

2)围挡应选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彩色编织布、竹笆或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

3)围档底边应当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

4)在软土地基上、深基坑影响范围内、城市主干道、流动人员较密集地区及高度超过2m的围挡应选用彩钢板围挡;彩钢板围挡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5)围挡落尘应当定期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6.2.3 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可收集洗车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泥浆。冲洗设施宜采用自动冲洗平台及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4 施工现场场地硬化、绿化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车辆出入口地面、场内运输(含消防)通道、临时生产加工车间及设备堆场地面必须进行硬化抑尘处理;

2)其它一般道路、广场、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堆场等宜采用可重复利用的预制块材铺装,也可采用碎石铺装;

3)其余裸露场地应视情况采取覆盖、植被、洒水或固化等抑尘措施。

.5 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时,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备案手续。应

2 搭设搅拌机棚,并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6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6.2.7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

6.3 物料堆放

1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分规格堆放,整齐有序、稳定牢固,并应设置明显的分类标识牌。

2 钢筋、钢管、木材、钢结构构件等材料应离地架空堆放,露天堆放时必须采取防雨、防潮、防锈蚀措施。

3 砂石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覆盖或洒水防尘措施。4 严禁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6.4 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

1 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应做到随挖随外运,尽量减少开挖过程中土方裸露时间。

2 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应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裸露场地,应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

3 在场地内堆放作回填使用的土方应集中堆放,同时,在土方未干化之前,经表面整平压实后,采取覆盖措施,并定时洒水维持湿润。

4 采用凿裂法或钻爆法对岩石层开挖施工时,宜采用湿法作业。

5 土石方爆破施工前,应进行爆破方案专业设计,对装药量进行准确计算,并应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6 基坑护坡等喷射混凝土施工防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喷射混凝土施工采用湿喷或水泥裹砂喷射工艺。2)采用干法喷射混凝土施工时,应采用下列综合防尘措施: ①在保证顺利喷射的条件下,增加骨料含水率; ②在距喷头3~4m 处增加一个水环,用双水环加水; ③在喷射机或混合料搅拌处,设集尘器或除尘器。④在扬尘浓度较高地段,设置除尘水幕; ⑤加强作业区的局部通风; ⑥采用增黏剂等外加剂。

3 6.5 主体结构施工

1 现场运输砂浆、砂石的斗车或料罐应封闭完好;砖、砌块等散件物料应采用密封式吊笼吊运。

2 钢筋切割、电焊、除锈等作业应有遮挡措施,散落的粉末状废料应及时清理。3 使用非标准砌块的,现场切割应采用专用切砖机集中加工,并采取防尘措施。4 砌筑、抹灰时的落地灰应及时清扫。

5 楼地面洞口应进行临时封堵,楼面四周临边应有防止垃圾、灰尘等下坠飘洒措施。6.6 砼支撑及冠梁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 应根据建筑物和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拆除施工方案,并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2 拆除施工现场应对周边进行连续封闭围挡围护。围护结构应以彩钢板等硬质板材为主,高度不得低于1.8米。

.3 拆除施工现场应配备洒水车或其他喷淋设备,并按照“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程序操作。喷淋水量应能满足抑尘降尘要求,喷淋软管应能覆盖工地现场。

4 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进行拆除作业时,宜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网。5 机械拆除时,在确保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以下扬尘控制措施:

1)适当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及积尘; 2)冠梁、支撑拆除应采取洒水措施;

.6 人工拆除、静力破碎作业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下的材料、构件、杆件等,应采用垂直升降设备或从流放槽中卸下,或经过楼梯搬运到地面;建筑垃圾可通过原电梯井道或设置的垃圾井道卸下。

6.7 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1应先在工地出入口建立车辆冲洗设备,经建设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向市容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此项目渣土运输核准。

.2 运输建筑垃圾和土方(泥浆)的单位和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运输单位应取得市容或城管部门批准或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2)车辆外形完好且安装定位终端设备,并放大车辆牌号。

3 运输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覆盖、包装完好或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

6.7.4 施工道路作为社会道路通行机动车的,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落实每天派专人进

4 行清扫,随时洒水降尘。

.6 建筑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时监控建筑垃圾和土方(泥浆)运输情况。具备联网条件的项目应与监管部门联网,无法联网监控的,项目完工前,由施工单位保存完整的视频监控资料备查。

7 建筑垃圾和土方(泥浆)运输车辆型式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1)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宜采用密封式货车; 2)工程泥浆运输应采用密封罐车。

8 建筑垃圾和土方运输车厢盖应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时动作应平稳灵活。

1)厢盖与厢盖、厢盖与车厢侧栏板缝隙不应大于30mm; 2)厢盖与车厢前、后拦板缝隙不应大于50 mm; 3)卸料门与车厢栏板、底板结合处缝隙不应大于10mm;

4)车厢液压举升机构及厢盖液压、启闭机构的液压部件各结合面无明显渗漏。

车辆装载完毕后,厢盖应关闭到位。

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当在工地出入口利用冲洗设施将轮胎及车身清洗干净,严禁带泥上路和超载。

第3篇: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长江国际花园二期A3块

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一、工程概况:

长江国际花园二期A3块为民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位于机场路东侧,金城路南侧。本工程四幢33层,七幢9层,近2万平米地下车库组成,总建筑面积13.2万平米。本工程±0.000相当于5.800,主楼为钻孔灌注桩基础。

整个施工场地已做现场围挡。

生活区位于卫星路与前卫路交叉口,采用围墙封堵,由公司统一管理。

二、编制依据:

1)长江国际花园二期A块工程施工合同; 2)本工程的设计图纸;

3)公司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其它文件; 4)《无锡市建设工地扬尘集中整治“双百日”行动方案》 5)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为了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对环境污染和对员工健康的危害,规范建筑施工中产生扬尘的操作行为,相关法律及其他要求,制定本方案。

三、扬尘的来源 1.施工作业现场粉尘; 2.施工机械铲运土方;

3.现场土方堆放、砂石料堆放、建筑垃圾倾倒、拆除建筑物、裸露江苏江中集团

1 长江国际花园二期A3块

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地面、现场工作面的清扫; 4.易飞扬材料的堆放和运输;

5.混凝土、砂浆搅拌,水泥、石灰的使用; 6.块体材料的切割;

7.岩棉、玻璃棉等保温材料的使用; 8.金属焊接等。

四、扬尘污染防治施工管理:

(一)组织机构

1、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为副组长,施工员为组员,明确岗位责任制,奖罚兑现。

2、根据工地实际情况制定工地扬尘污染奖罚办法。

3、凡扬尘污染防护措施不齐备,管理人员盲目指挥,分包单位盲目施工,安全员或施工员有权令其停工、整改,整改到位后才允许重新开工。

(二)扬尘污染防治目标

符合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体流体废弃物渣土物料运输管理通告»及« 无锡新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

(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1、现场围挡和大门

(1)施工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8m高的彩钢板围挡或24cm砖墙江苏江中集团

2 长江国际花园二期A3块

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抹灰刷白,做到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并在外则设置安全生产方面宣传口号。

(2)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式金属板制大门,门头尺寸一般不小于5×4.5m,且设置企业标志,门头底的颜色为深蓝色,字体颜色为白色。

2、现场道路和出入口

(1)必须设置现场内环形畅通的砼主干道路和沿单位建筑物四周非泥面的畅通道路,雨天不积水。同时设置固定洒水点定时洒水、确保无扬尘。

(2)、施工现场出入口及现场道路必须采用砼硬化且与城市道路相连接,砼标号不低于C20,硬化厚度不少于20cm。生活区、加工区可采用砖铺等其他方式硬化。场地要平整、坚实、整洁,尘土不飞扬,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可种植或盆栽花草,搞好现场绿化。

3、物料堆放

(1)严格按照平面布置图所标位置堆放各种工具、构件、材料,并悬挂名称、品种、规格、主要责任人等标示牌。

(2)各种材料、构件要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做到“五成”(成方、成垛、成堆、成捆、成排),散装材料要入池,并设置明显标牌。

3)水泥、钢筋等建筑初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强度和生产日期分类存放、稳定牢固、整齐有序,并设置材料状态标识牌。水泥江苏江中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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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存放应设专用库房,要有防尘、防潮、防雨措施。中心城区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

4、土方工程

(1)土方工程施工前,必须做好大门、围挡、出入口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2)土方运送必须采取全覆盖的密封措施,必须装载规范,保持密闭运输和车容整洁,不得沿途飞扬、撒漏和带泥上路。

(3)施工现场堆土要使用蓬布及密目网双层覆盖。

(4)施工现场裸露地面要进行碾压,及时洒水,或种植草皮确保无扬尘。

(5)施工现场四周设置畅通的排水沟,设置沉淀池,确保雨期污水不污染城市道路、堵塞管道。

5、运输车辆管理

(1)施工现场液体或散装材料、垃圾的运输,必须进行密封、包扎或覆盖,严禁洒漏污染城市道路。

(2)易飞扬材料运输时,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土方的最高点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缘50厘米,装载其他散装材料两侧低于车辆槽帮上缘10—20厘米,用布进行覆盖,防止飞扬、遗撒。

(3)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洗车池(冲洗槽)和沉淀池,配置高压水枪,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洗车池应设在工地大门内适当位置,深度不低于30cm。沉淀池不小于80×80×100cm,并与市政管网相通,未经沉淀的污水严禁排入市政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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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垃圾运送和堆放

(1)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严禁高空抛撒垃圾;临时堆放的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格的运输单位,不得乱卸乱倒。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2)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闭式罐车外运。

7、施工过程中控制措施

(1)地基处理、砌筑、抹灰等需要使用石灰粉等粉质材料时,其堆放场地封闭管理,大风时应停止搅拌作业,必须进行时应采取围挡措施。

(1)建筑物立面必须采用2000目/100cm2的密目式安全立网(简称密目网)进行全封闭围档施工。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网进行封闭。

(2)按规定使用商品砼,尽可能使用预拌砼,现场搅拌砼应当对设备遮挡、材料洒水等措施。

(3)搅拌站应做好防尘封闭,地面进行硬化,水泥应封闭和覆盖,防止污染。

(4)施工现场木工加工车间必须采用全封闭房屋结构,室内应有吸尘、降尘装置。

(5)根据天气预报,在风速四级以上的天气情况下,停止易产生扬尘的污染的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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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中积极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四新(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项目,使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

(7)施工现场建立保洁制度,设专人负责保洁工作,做到工完场清,及时洒水清扫。

(8)脚手架清理、拆除扬尘污染的控制

脚手架外侧应按行业规范要求全部采用2000目/10CM2的密目网进行围挡封闭,并由专人检查、维护,严禁设置好的密目网擅自拆除。在使用期间应采取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向外、向下散落。清理架体内的建筑垃圾和废料时,应采用洒水和吸尘措施,禁止直接掀翻、拍打底笆板。定期对沾土灰尘的密目网进行清洗,周期为2—3月/次,及时更换破损严重的密目网。拆除前,应先进行清理出脚手架中的杂物,并对积灰较多的密目网洒水湿润。

(9)砌块、石材切割工作扬尘污染的控制

管线安装施工的砖墙沟槽切割,应采用湿作业法进行施工。装饰工程所用的石材应优先组织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实施装配式施工,减少因石材切割、加工所造成的扬尘污染。现场砌块、面砖切割加工应设置专用的封闭式作业间,操作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以降低或减少扬尘对环境的污染和人体的危害。(10)建筑垃圾扬尘污染的控制

建筑结构楼层内的施工垃圾(暴露垃圾)清扫前先洒水湿润,运输科采用搭设封闭式专用垃圾通道运输或采用密封容器、装袋清运,并派江苏江中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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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进行检查、监督。严禁随意在预留洞口、内天井、阳台边、窗口处凌空抛撒或覆盖密目网,定时清运搬离现场,以减少粉尘污染。(11)生活垃圾应安排专人进行收集、清理,按指定地点与建筑垃圾分开堆放,并进行密闭遮挡。生活垃圾应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出场。禁止在现场焚烧建筑垃圾、废弃木料、塑料品或热熔沥青,以防止对大气的污染。(12)楼层垃圾

楼层垃圾及时清理集中起来,用小车从人货电梯运出或用料斗集中用塔吊吊出,清理时如有灰尘,要及时洒水湿润,禁止从楼层上将垃圾直接倒下来。

五、环境保护措施

1、成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建立相应有效的环境保护自我保证体系和环保信息网络,并监控。

2、土方开挖期间,所有开挖机械和运输机械操作时间控制在早6∶00至晚22∶00之间(如必须夜间施工,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运行),土方运输车辆出场前,车斗必须覆盖,同时将土方拍实,并派专人清理车辆槽帮和车轮上的散土,避免行驶过程中道路遗洒。运土沿途还需派专人对道路遗洒土方及时清理干净。

3、冲洗土方车辆、混凝土泵和罐车之污水,通过排水沟排到沉淀池,经二次沉淀后排入市政管网,并经常清淘池内沉淀物。

4、现场临时食堂及职工食堂均采用液化石油气装置,场内严禁熬沥青和烧杂物,以防止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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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5、职工生活区内食堂设简易隔油池,污水经过滤、沉淀、隔油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线,职工厕所设专人打扫,并注意排污。

6、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避免人为的大声喧哗。现场所有强噪声机具均应避免夜间施工,如必须夜间浇筑混凝土时,应采用低频振捣棒,最大限度降低噪声,结构施工阶段昼间控制在70分贝以下,晚间控制在55分贝以下,并经常进行噪声监测。木工电锯、电刨搭设封闭式木工房,尽量远离居民区,机具运行将门窗以盖布封闭,最大限度减少扰民。

7、施工作业面建筑垃圾及时清理,现场临时垃圾站内施工垃圾及时分拣并及时清运,不得长时间堆积。现场内施工道路及现场周围道路视天气情况,派专人定时或不定时洒水降尘,洒水采用专门洒水车或手推车改装而成。

8、作好周围社区居民的工作,通过一定形式融洽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取得居民的谅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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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1、本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王兵编制,项目部盖章确认后,由本公司总工程师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和签字,并盖章确认。

2、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及制度,并做好分阶段作业扬尘控制台账。

3、项目部指定现场管理员邱冬明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的管理工作,并建立扬尘控制档案,工作总结、实施方案、会议记录、宣传资料等。

4、对参加本工程施工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保护环境、控制扬尘知识及重要性等有关方面的教育和宣传。

5、对控制扬尘工作的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即:项目经理→现场施工负责人→现场扬尘负责人→各施工作业片片长→各专业分包队伍、劳务分包队伍、作业班组负责人→工人,使本工地的扬尘控制制度做到层层落实,控制到位。

6、根据有关规定,本施工现场四周的围墙设置高不低于2.5米,用红砖砌筑,用水泥砂浆粉刷后,再用白涂料进行涂刷,并在围墙上张贴环境保护等宣传标语。

7、外脚手架作业面用绿色密目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处理。

8、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铺设厚度不小于20cm的钢筋混凝土路面,场地内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因施工原因没有硬化的地方用黑网覆盖,使泥土不裸露。

9、施工现场内堆放的水泥等易产生尘埃的物料进行封闭式管理,不允许露体堆放。

10、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24小时内不能清运出场的,设置临时堆场,堆场周围进行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11、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在6m3以上采取密闭清运,施工场地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采用袋装或密闭清运。

13、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必须将车辆的槽帮和车轮用高压水枪设备冲洗干净,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严禁使用压缩空气清理车辆和地面上的泥土。

14、施工现场的施工污水、泥浆必须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排放,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清理。

15、对楼层、脚手架、高层平台、设备及其它物料等清理建筑垃圾或废料时,采用洒水并有吸尘措施,禁止使用翻竹底笆、板铲拍打、空压机吹尘等会产生扬尘的方法清理,严禁在楼层清理垃圾时直接倾倒地面等进行高空抛撒。

16、本工程一律使用商品混凝土,对进入装饰阶段后抹灰用砂浆等可以自拌,但必须做好切实可行的防尘措施。

17、工程完工30日内,平整工地场地和周围场地,清除积土、堆物并对裸露地面进行临时绿化或用绿网覆盖。

1、对违反本方案控制扬尘措施的作业队伍、班组及个人按照公司及项目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规定进行处罚外,逐出本工程施工现场,并不得重新录用。

第5篇: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年月日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治责任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矿产开采、河道整治、绿化施工、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物料运输堆放和加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活动以及因裸露地面、建筑物表面在自然或者人力作用下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危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明确各有关部门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本区域内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劝阻,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配合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治扬尘污染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防治责任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承担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

鼓励、支持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开展建设项目扬尘污染评估,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实行单列支付,并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支付计划,按时足额支付;

(三)将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列入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要求投标人和施工单位制定具体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四)将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工程监理合同;(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理义务。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承担施工期间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在项目工地设立公示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及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二条

运输单位承担散装、流体物料运输作业期间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项目工地周围按照国家和省、市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

(二)散装物料集中分区、分类存放,并根据易产生扬尘污染程度,分别采取密闭存放或者其他方式覆盖;禁止抛掷、扬撒和在围挡外堆放;

(三)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建筑渣土、废弃土方,不能及时清运的分类存放和覆盖,并定时洒水;禁止抛撒和在围挡外堆放;

(四)工地车辆出入口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装置和污水收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出场车辆冲洗干净,禁止带泥上路;

(五)工地出入口、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区、生活区和主要道路等全部硬化,并辅以洒水、喷淋、冲洗等抑尘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六)除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工程外,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七)开挖和回填土方采取持续喷淋等有效抑尘措施作业;气象部门发布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停止作业,并对作业面和土方进行覆盖;

(八)建筑垃圾清运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施工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之外,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脚手架外侧设置全封闭防尘网,主体工程完工前不得拆除;

(二)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施工作业产生的泥浆不外溢。

第十五条

市政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公路(水路、铁路)和管线工程施工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之外,还应当根据施工作业方式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方式抑尘;

(二)对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方式抑尘;(三)清扫施工现场时,采取洒水、喷雾、冲洗等方式抑尘;

(四)因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确需晾晒土方的,可以在一定区域内晾晒,晾晒完成后或者在晾晒期间遇到四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收拢覆盖。

第十六条

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之外,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拟拆除物体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覆盖;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和收储废料作业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二)气象部门发布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停止作业,并保持喷淋覆盖;

(三)拆除工程已完工的,及时移交拆除工程委托人接管场地。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按照规定进行作业,并根据气象条件和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对道路进行洒水、冲洗;

(二)城市主次道路实行机械化湿扫或者吸尘式清扫,其他道路逐步推广机械化湿扫或者吸尘式清扫;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作业的,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依照前款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

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场所等,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场地地面硬化;(二)使用仓库或者采用硬质围挡、围墙封闭场地,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施;

(三)生产用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五)长期性的废弃物料堆,在表面、四周种植植物或者砌筑围墙,并加以覆盖;

(六)在场地出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城镇建成区内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进行铺装或者覆盖。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一)已确定建设单位的土地,由建设单位负责;(二)单位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所在单位负责;(三)居住区内的土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市政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路、河道范围内的土地,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五)储备土地,由辖区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六)有确定使用权人的空闲土地,由使用权人负责;(七)其他区域的土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分别依法制定建设工程、堆场、裸地、城市道路清扫、公路清扫、园林绿化等扬尘污染防治操作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堆场企业事业单位、裸露土地管理责任人、清扫单位等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机制,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控,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并实现各监督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处置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扬尘污染行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举报。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受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土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措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督促检查等相关工作。被责令停止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有关的应急措施。

重污染天气的预警解除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终止执行应急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挪作他用,导致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防尘网、主体工程完工前拆除防尘网、施工作业产生泥浆外溢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停业整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应急控制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漯河市西城区管委会参照本条例关于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汇报

污染防治攻坚战表态发言材料

建设领域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秋冬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

扬尘污染防治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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