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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委会委员任职表态发言

作者:wlygg14 | 发布时间:2020-10-30 06:07:5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检委会表态发言[推荐]

尊敬的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由于金波科长在外地出差,我受她的委托,在这里宣读她的表态发言。

今天,很荣幸地能在这里向大家作一个表态发言。此时此刻,我的内心十分激动,深深感到区人大常委会对我的信任和关心。在此,我首先表示衷心的感谢!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它对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我这次能顺利地被任命为检委会委员,我将以此作为新的起点,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区委、区政府的领导,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将努力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一、继续坚持不断学习,不停钻研。作为检委会委员,面对的都是疑难复杂案件,丰富的办案经验固然重要,但法学理论的不停钻研更为宝贵。我会继续保持学习心态,分析每一个疑难复杂案件时更应注重法理,及时关注立法动向。

二、在检委会讨论案件时敢于坚持立场,敢于承担责任。检委会讨论的必然都是争议案件,重大事项。作为检委会委员,面对意见出现分歧时,我会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不随大流,不将“集体责任”变成“集体不负责任”,坚守作为一名检察官的职责。

三、坚持依法办案,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作为检委会委员,每一个案件的讨论决定不仅关系着被害人的自身权益,更关系着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面对案件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应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作正义与人权的守护者。

四、我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意识,真正做到“心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同时,还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思想,自觉地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更好地维护检察机关的公正形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如果,我这次没有被任命为检委会委员。这说明我的条件还不成熟,距离检委会委员的标准还有一定差距。那么,我一定会正确对待,摆正位置,找准差距,扬长避短,在今后的工作中,争取更大的进步!

以上就是我的表态发言。谢谢大家!

第2篇:就任监委会委员的表态发言

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就任监委会委员的表态发言

作为第一届监察委员会委员,站在这个能载入史册的重要时刻,我倍感荣幸,更深感责任重大,这既是组织对我的关心、培养和锻炼,又是对自己的一次新的考验,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行好这份职责:

一、强化监督检查,保障政令畅通。加强对市委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及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查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保障政令畅通、决策落实。

二、强化执法监察,促进依法行政。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目标,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对部门、镇办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三、强化效能监察,提升行政效率。围绕保障服务发展,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作,特别是紧密结合三场攻坚战推进情况的效能监察,及时查纠效能低下、落实不力等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四、从严正风肃纪,深化作风建设。突出重点领域和重要节点,加大干部作风纪律日常督查,严肃查处“四风”突出问题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促进干部作风持续好转。

各位领导,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陪加珍惜党组织对我的信任和厚爱,忠于纪检监察事业,全力履行职责,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以勤勉扎实的作风、优异的工作成绩,推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为我市实现追赶超越目标贡献一份薄力。

谢谢大家!

第3篇:安委会表态发言

发 言 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下午好!

按照会议要求,很荣幸能代表XX公司在这里进行表态发言,不妥之处,请领导指正。前天参加了X市第五次安委会扩大会议后,公司立即行动起来,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加强中阿博览会和“中秋节”、“国庆”“古尔邦”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就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行了安排部署,主要从以下8个方面开展工作,确保一会三节期间公司的安全生产有序进行:

1、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增强做好公司安全工作的紧迫感 认真吸取近期国家及地方和公司各类安全事故教训,结合公司实际深刻分析事故原因,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警惕,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应对措施,并将现阶段公司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与安全生产大检查有效的结合起来,做到生产工作零差错,操作岗位零失误,查找隐患零漏洞,查处违章零容忍。

2、继续加强汛期安全管理工作。

继续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由于历史原因,公司地处XX山脚下,极易发生山洪冲入厂区损坏设备财产事故,要认真吸取2012年洪水进入厂区的事故教训,对重点隐患点进行加固和经常检查,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储备防洪物资,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安全生产。

3、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根据创建安全标准化活动,公司今年又重新修订和补充完善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公司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负的责任,要求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在各自范围内对所主管和分管的业务的安全生产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按照公司要求开展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及时限期进行整改,对不落实的单位和部门公司给予严厉的处罚,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全面整治和整改。

4、加强一会三节期间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接到通知后,公司召开了安全生产例会,会上公司主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樊剑平向各单位参会人员通报了自治区国资委组织的央企和大型国企“一会三节”期间安全生产和维稳专题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了一会三节期间的值班要求及管理要求,公司将“自治区关于学习埃肯碳素安全管理经验的通知”和“一会三节”期间安全管理要求发在公司局域网公共页面供全体员工学习领会,并要求各单位会后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一会三节期间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5、加强公司部分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公司随不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但在生产过程中也涉及到部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公司特别要求吸取近期液氨泄漏事故教训,对公司使用的液氨现场进行检查,并制定具体防范措施,配置防毒面具和防护用品,并要求使用单位认真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对易燃易爆用品加强监督管理,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6、加强公司机动车辆和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结合XX市近期发生的交通事故教训,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厂内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对厂区机动车辆进行严格限速,严厉打击超速、超载、客货混装及无证驾驶现象,并在公司东门及正门和主要路口设置了交通限速警示标志,提醒公司驾驶员及外单位进入公司联系业务的驾驶员注意遵守。

9、教育全体员工做好节假日期间加班及外出旅行自身安全 公司要求各单位召开紧急会议,教育全体员工认真按照通知精神,做好一会三节期间加班及外出旅行的自身安全工作,安排节假日加班的员工严禁酒后上岗,休假外出旅行员工要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律法规,不开带病车,不开斗气车,酒后不开车,严禁超速、超载,一会三节期间公司不组织重大集体活动,确保一会三节期间的安全。

8、加强应急值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一会三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我公司已经按照通知要求,制定了公司领导带班及值班制度,并严格落实,公司正门卫设置了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公司各级领导确保手机24小时开机,每天有公司领导值班并负责指挥公司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应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以上是我公司一会三节期间的具体安排,XX有限公司一定按照XX、市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一会三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为一会三节期间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作出公司应有的贡献。

第4篇:董事长任职宣布会表态发言

在国控集团有关人事任命宣布会上的表态发言

尊敬的罗部长,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作一个表态发言,首先感谢组织对我个人的信任和关心,感谢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对市国资公司工作的支持和肯定,感谢各位领导对组建国控集团的关怀和帮助。

担任国控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是我新的工作起点,也是新的工作挑战。我将不辜负组织的期望和重托,倍加珍惜这个干事创业的岗位,倍加珍惜煅炼提高的机会,倍加珍惜与同志们合作共事的缘分。在今后的工作当中,我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勤勉尽责,始终把企业发展放在首位,自我加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切实抓好集团经营决策,用实实在在的工作推动国控集团稳健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二是精诚团结,积极搞好班子团结,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真正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带出一支专业素质高、执行能力强、工作效率高的队伍。

三是廉洁奉公,始终以对组织负责、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的态度,从严要求自己,遵法守纪,以清廉正直的形象赢

得的各界信任和支持。

真诚的希望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并监督我和国控集团的工作!

谢谢大家!

第5篇:代表新当选的“两委”委员表态发言

代表新当选的“两委”委员表态发言

(2011年3月日)

各位代表、同志们:

这次大会选举我们为新一届“两委”委员。这是全体代表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是全县党员和人民对我们的厚爱。在此,我代表新当选的“两委”委员,向给予我们充分信任的各位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向给予我们大力支持的全县党员和人民表示诚挚的谢意!

此时此刻,我们深感使命光荣,深知责任重大。我们的选择只有一个,那就是尽心竭力,恪尽职守,奋发有为,忘我工作,做到不辱使命、不负重托。我们要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团结带领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抢抓机遇,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全力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期间各项任务、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努力奋斗!我们要坚持加强学习,丰富知识,开拓视野,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谋大势、用干部、保稳定”的决策力和执行力。要坚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勇于开拓,不断丰富完善发展思路和举措,进一步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积极拓展新的发展空间,构筑xx大发展快发展的新平台,不断壮大“五个一”特色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要坚持以人为本,心系群众,把了解民情、关注民生、分担民忧、解决民难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着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更加注意团结几大班子,充分调动全县上下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团结奋进、共谋发展、促进和谐的良好氛围。要坚持牢记“八荣八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做当荣之事,拒为辱之行,带出一支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过硬队伍,做到求真务实,真抓实干,锐意进取,以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和实实在在的政绩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信赖。

各位代表、同志们,“十二五”是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构建和谐xx、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时期,任务艰巨,使命光荣。让我们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几大班子和全县人民的共同努力下,自加压力,乘势前进,以不获全胜决不收兵的精神,以旺盛的工作状态和务实的工作作风,齐心协力,团结奋进,用我们的双手创造xx更加辉煌灿烂的明天!

谢谢大家!

第6篇: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专职检委会委员的职权被进一步明确化,但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专职委员的任职条件、职权配置、考核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同时,由于专职委员的履职缺乏完备的制度保障,制约着专职委员的职能发挥。具体可从完善准入机制、理顺管理体制、细化制度保障入手来完善专职委员制度。

[关键词]专职委员;职权行使;制度保障

[作者简介]叶萍,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江西南昌330077;彭志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教授,高级检察官,北京100089;张峰,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浙江海盐314300 [中图分类号] DF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2)1005 在各级检察委员会中设立专职委员,是改善检委会组成结构,提升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一项重大举措。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拔一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担任专职委员。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规定:检委会专职委员可以设两名左右的专职委员。但是,前述两个规定对于检委会专职委员的任职条件规定较为简单,仅明确专职检委会委员的任职条件、职责范围。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专职委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范围。但是,由于检委会专职委员选任程序及履职保障等制度并不完善,这一制度的贯彻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和现象。

一、专职委员制度运行的现状与问题

(一)专职委员配置现状

截至2012年上半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根据上级要求,基本上配备了专职委员。除部分区县未设置专职委员外,绝大多数地市级以上的检察机关均有一至二名专职委员,发达地区专职委员配备则呈现满额配备的局面。纵观全国检察机关专职委员的配备,大体呈现几大特点:资深检察官专委多、学者型专职委员少、专职委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稍低、专委职权有名无实多。

(二)专职委员配置面临的矛盾与冲突

专职委员制度实施以来,已经出现了较多的矛盾与困惑。通过笔者对北京市和浙江嘉兴市两级基层检委会的调查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实证调查,笔者发现:2011年北京市两级检察院共有检委会委员252人,从职务上看,检察长和副检察长41人,占16%;一般委员211人,占83%;专职委员29人,相较于其他省市,北京检察机关专职委员数量较多,比重较大。但是,北京检察机关存在较多的专委兼任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现象,且比例达到了40%。在北京市基层检察院中,多数已经配备了1-3名专职委员,但有多个院的专职委员还兼任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只有少数专职委员独立分管相关部门或专门工作,大多数专委都是名义上分管,实际上不管。在经济发达的浙江省嘉兴市,截至201 1年,嘉兴市两级检察院共有检委会委员76人,专职委员兼任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比例达到了71.43%。这种情况在浙江全省也具有普遍性,在浙江省102个检察院中已经有73个院111名专职委员种,其中有56人兼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说,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如出一辙的现象,即“专职不专”的现象非常突出。应该承认,北京和浙江的基层检察机关专职委员配置呈现的矛盾与冲突,在全国检察机关的专职委员配备上均具有代表性和共性:

首先,专职委员与部门领导兼职的角色冲突。某个基层检察机关配备专职委员时往往是某个年富力强的处室领导被任命兼任专职委员,这样考虑的初衷似乎是让专职委员的业务能力不至于闲置,能得到充分发挥等。可是,一个公诉、侦监处长同时又是专职委员,他(她)如何兼顾不同的角色而不发生冲突呢?一般而言,兼职的检委会专职委员由于担任部门负责人,可能与提请检委会审议的议题存在利害关系,就很难具有超脱性,也不易保证专委议案、议事的中立性。同时由于身为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检察业务工作,精力有限,很难深入、全面了解议题的内容。事实上,这种兼职还经常导致在决定一个案件是否提交检委会讨论以及在讨论时的主导性意见都有可能受到这种兼职身份的影响。

其次,专职委员法律地位的冲突。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检委会委员需要经过人大常委会任命,可是,专职委员却并不需要通过人大常委会任命,只需要经过当地组织部门考察并任命,这就产生了一个冲突,即使根据规定,检委会委员应该从检察员和检委会委员中产生,但是,没有通过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的任命,就似乎名不正言不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都应该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专职委员应该向谁负责呢?要不要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呢?答案是困惑的。值得指出的是,在某些地区的检察机关,担任专职委员前竟然并不是检委会成员,这就更易产生专职委员法律地位的矛盾与冲突。

再次,专职委员的职权与职责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专职委员的职权等同于本单位副职,其职责主要是协助工作。但是,大多数基层检察机关对专职委员的待遇虽然参照本单位副职,但却并不真正按照副职给予政治、生活待遇。与此同时,专职委员也并不真正享有副检察长相应的职权。其主要表现在:专职委员一般不分管某一部分业务;有的基层院专职委员竟然受研究室和分管副检察长领导;有的专职委员虽然不受分管领导,但基本上无所事事,没有具体的职权与职责;有的专职委员虽然分管检办工作,但仍然要向分管领导汇报,只不过在分管领导和检办之间多了一个走程序或把关的角色;有的专职委员名义上是有权参与、介入重大案件的研究,但并没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此予以明确,参与介入案件随意性极大,其重要参谋的角色并未凸显;有的专职委员即使根据检察长的安排,介入重大案件、督导内部检务,由于其职权不明,其参谋意见有时候就呈现可有可无的状态,甚至基本被忽略。专职委员的现状是,谈不上有职有权,更谈不上合适履责。

二、专职委员职权与职责冲突的原因探究

(一)行政化色彩突出导致专职委员选任不规范

根据中央和高检院文件规定要求,专职委员的人选应当为法学功底深厚、业务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检委会委员或资深检察官。但是,在工作实践中,由于没有统一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各级院对专职委员的角色设定差异较大。其结果是,多数专职委员多为因人而设,作为一种政治待遇,将资历和职务作为考虑的重点,因此,导致了有些检察院将年龄偏大的部门负责人或者即将退居二线的院领导安排为专职委员,照顾性、养老性安排的考虑在专职委员的任命上起了很大作用,而往往忽略了对专职委员所要求的议事能力水平和专业业务能力。根据笔者调研,有的院将年龄偏大、身体条件差的人员安排为专职委员,有的院将竞争上岗落岗的原业务部门负责人改任为专职委员,有的院将退居二线或将要退居二线的院领导改任为专职委员以保证其“政治待遇”或行政待遇不变,等等。我们知道,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18条规定了在检委会委员应当对议案进行前置性审查,而且,检委会在对议案、议题发表意见时,应当由检委会专职委员首先发表意见以体现专职委员的专业性。如果检委会专职委员是一种职级待遇的话,则如何体现检委会议事规则中专职委员首先发言程序的设置合理性呢?职级待遇之下的专职委员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更为重要的是,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检委会专职委员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党委审批。而同样作为检察员、检委会委员都是需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这更加体现了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某种行政色彩,专职委员似乎不是法律职务更像是行政官员。

(二)定位不准导致专职委员“专职不专”

应当指出,中央和最高检的有关文件对设置检委会专职委员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却没有明确专职委员的定位。由于定位不明确,在设置专委的基层院中,专职委员的职权和职责规定较为混乱。有的院明确专职委员由检察长助理兼任,职责是帮助检察长协调、督办全院重要业务工作,组织执法检查、处理领导交办的工作;有的院则是如上所言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兼任,根本不承担具体的分工;有的院则把检察机关的业务考核工作交给专职委员负责;有的院则是由将要退居二线的部门中层或院领导暂时担任专职委员以解决退休过渡时间问题。总之,专职委员的职权与职责安排是五花八门,凡此种种。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的规定,分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是专职委员的一大职权与职责。通过对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的调研,笔者发现很多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办事机构或者设在办公室,或者设在研究室.而办公室和研究室还承担着行政、调研、起草报告、宣传、信息、联络、报表统计等多项工作,都有一名副检察长作为分管领导。这种安排就导致了专职委员仅仅是在有提请检委会讨论议题的时候行使对检委会办事机构的部分领导职权,而且还受制于分管副检察长,专职委员对检办的日常工作与事项并不掌握,无从领导。俗话说,无权力就无义务,专职委员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定位不明确必然导致其无法真正履行其职责,当然,专职委员的虚位化就不能彰显该制度的重要性。

(三)任职、考核机制缺乏导致专职委员“一专终身”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并没有规定专职委员的任期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几乎所有的专职委员安排是按照同级党政部门副职的任职年限来操作的-也就是说,除了提拔、转任之外,专职委员的任期会一直持续到该行政级别的任职上限,这就是一种变相的任职“终身制”,这种安排不利于专职委员的岗位激励机制的建立。同样,更由于缺乏专职委员任职的考核、竞争机制,使得专职委员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而不管本人的能力和业绩如何。这种安排的缺失很明显有悖于最高检对专职委员的高素质检察官要求的初衷。

根据中央和最高检的要求,专职委员的素质高标准、严要求已经是一种共识,因此,建立完善的专职委员履职考评机制和任期制,优胜劣汰,能上能下,保证常新,是有助于检委会决策的科学化和高效率。

(四)定位不明确导致专职委员的功能、作用缺失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第六条的内容,专职委员具备以下七项职责,包括:党组或检察长分配的检察业务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业务工作;协助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对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检察调研,总结检察工作经验;代表本院出席院外有关会议;分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负责其他检察业务工作。应该说这个规定比较全面、详尽的细化了专职委员职能,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专职委员如何开展工作的问题。但是在检察实践中,专职委员的职能还是主要围绕检委会议题的审查.内容比较单一。在业务部门讨论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时,专职委员功能作用往往被忽略。专职委员对于本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业务的参与、督导工作,由于缺乏具体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有的基层院是因人而异,有的院则鲜有问津。应该承认,实践中,专职委员的检察长业务助理的功能较少得以发挥。

三、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的若干构想

(一)进一步完善专职委员履职的制度保障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已经赋予了专职委员七项职权。如何保障专职委员能够切实担负起这七项职权的行使,因为,我们需要建立一整套完整的专职委员履职保障。而履职保障则在于对专职委员正确的角色定位。

1.专职委员的法律地位

专职委员的法律地位依据来自于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笔者认为,专职委员的法律定位可归纳为:各级人民检察院中,受检察长委托,专门负责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检察委员会委员。专职委员具有以下特征: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专职委员区别于一般委员和检察长以及副检察长,对本院检察业务根据授权有权指导和监督;工作内容的专业性,专职委员的主要职责是保证检察委员会议案和议事质量和效率,为检委会更及时、更高效的决策服务;专职委员的权威性,基于选任条件的严格,专职委员相较于一般委员,其业务水平和能力更高,因此,专职委员的意见应更具权威性和指导性。

2.专职委员的功能定位

长期以来,较多基层检察机关之所以专职委员专委不专,其原因就在于没有找准专职委员的功能定位。笔者认为,专职委员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功能定位。那就是,首先,专职委员应该是检察长的业务助手,他为检察长的决策提供参谋服务;其次,专职委员应该是本单位各业务部门的专家、顾问,他不仅为检委会决策提供前置性意见,而且还应当为本单位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以提升本单位对疑难复杂案件办理的水准:专职委员应该是对本单位和下级检察业务督导的主要责任人,作为业务专家,既有督导的水平,也有督导的义务。

3.专职委员的职责定位

笔者认为,作为检察长的业务助理,专职委员的职责应具体体现在一下几方面:首先,应当明确专职委员有权列席党组会、院务会,以便专职委员能及时了解检察工作全局,认真分析研判检察工作的发展动向,供检察长决策参考。同时,对于有关业务部门的统计报表、定期业务工作会议简报等材料信息也要报送专职委员参阅,专职委员也可以有权参加有关业务部门的案情分析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其次,应当确定由专职委员分管检察检办和部分调研工作。专职委员其中的一项职能就是开展检察调研,总结检察工作经验,同时还有指导下级检察业务工作的职能。目前的检委会办事机构也多由研究室来承担,由专职委员来负责检察调研工作,既可以有效的加强对检委会办事机构的领导,理顺管理体制,同时更能有效发挥检察调研工作的全面开展,有助于专职委员强化对下级检察业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调研工作,形成真正符合检察工作实际的制度和议案。最后,应当明确专职委员对议题进行实质审查权力和义务。专职委员受检察长委托,负责检委会工作,但仅仅在检委会召开时发表个人意见无法真正体现出专职委员的参谋助手作用。检委会委员获取信息的途径主要依赖于承办人的汇报,承办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垄断,使得检委会委员信息不对称,不能占有全面、完整的信息,即使表面上参与,但实际上也难以做到共同决策。由检委会专职委员来担当对议题审查的职责,将有助于保证个体有效获取决策信息,是检委会的决策接近案件真实情况的一个重要环节。专职委员及其领导下的检委会办事机构通过对议题的程序过滤和实体把关,为检委会科学决策提供了参考性意见,有助于保障检委会决策的效率和质量。

(二)进一步完善专职委员的选任、考核机制

我们知道,专业化是检委会改革的方向,专职化更是检委会改革的重点。要落实检委会专职化的要求,就必须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专职委员的选任条件,明确专职委员的综合素质标准和选用标准,同时,合理调配专职委员和兼职专职委员委员的比例关系。笔者认为,专职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能选任:第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检察职业道德和品行,符合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任资格与条件;第二,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水平和检察业务经验,有丰富的检查工作经历和办案能力;第三,具有一定的检察工作经历,应当担任过同级检察院检察员或检委会委员2年以上,也可以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优秀者中选出;第四,在本岗位业绩突出,业务水平能获得公众认可。专职委员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专职委员的人选必须是实务型的法律专业人才,自己的业务水平必定处于一个较高的标准才能真正充当检察长参谋的角色。专职委员的选任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级组织部门负责统一选拔考试,主要考察检察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根据考试成绩,择优确定专职委员人选报同级党委或人大常委会审批或任命,专职委员的任期应当同检察长任期相同,任职为5年,任职期满,应当及时调整。

在专职委员任职期内,要建立长效考核责任机制。作为具有行政职级的专职委员,应当向本单位进行述职述廉报告,接受干部群众的评议和监督。笔者认为,首先,专职委员应该实行任期制,虽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没有规定检察委员会委员,包括专职委员的任期。但是,专职委员不能一岗定终身明显不符合现行干部政策和人才培养方向,不利于检察事业的发展。因此,专职委员的任期应与检察长任期一致;其次,要建立专职委员的述职评议制度。专职委员应定期向人大常委会和本院干警述职,接受评议,评议结果要作为专职委员是否合适连任的重要依据;最后,要建立专职委员的责任考核机制。根据笔者的调研发现,实践中,有些检察院采取汇总一个时期内专职委员在检委会议事中发表意见的形式,量化考核专职委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业务素质,以此作为评定专职委员在任期内是否称职的依据,这种做法值得借鉴与推广。圆除了对专职委员在检委会行使职权进行量化外,还要重点考察专职委员在指导下级或本级检察业务和开展检察调研方面的工作水平能力,通过具体的数据分析来加强对专职委员的全面考核。对被考核者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工作作风等进行全面考察,对考核不称职的专职委员要依法提请免职。

(三)进一步理顺专职委员与其他检委会委员以及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关系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这个制度下,专职委员作为一个专职的检委会委员虽然其表决权与其他委员相同,但是,专职委员却被赋予了更多的责任。那就是,专职委员在检委会召开前要对议案和议事的内容把关,应当向检委会和检察长提出对案件和事项有建设性的观点,要比一般委员提出更全面、更权威的意见和相关依据。在表决程序上,专职委员的前置性发言基于其不属于任何一个部门而具有客观性和独立性,专职委员的角色在检委会决策过程中较有利于检委会的科学决策。因此,专职委员相较于检委会委员来说,应不同于一般委员对议案和议事所应担负的责任;又和一般委员一样,具有平等发言权和决策权。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规定,专职委员分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检委会办事机构在实践中的形式不一,主要有以下模式:第一,独立型。检委会办公室具有独立编制、专职工作人员。如广东省中山市院2008年经市编办批准,配备了专职人员2名,而广东省佛山市院专门配备了3名专职检委办工作人员。第二,复合型。检委会挂靠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如广东省深圳市院、珠海市院与案管中心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人员在10人左右。深圳市院还设立检委会专职秘书1人。第三,由专职委员承担。如广东省东莞市院虽然也成立了检委会办公室,但没有编制,只有专职委员1人。从全国范围来看,应当说检委会办事机构在市级院的层面上都能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但是由于基层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检委会办事机构形式不容乐观。浙江省嘉兴市7个基层检察院均无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检委会事务性日常工作(主要指检委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院办公室确定人员兼职。不容忽视的现实就是办公室有专门分管的院领导,这与专职委员分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规定存在冲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这说明检委会日常工作有两种形式:一是设立检委会办事机构;二是配备检委会专职人员。笔者认为,从基层检察机关的现实出发,配备检委会专职人员是切实可行的。基层检委会主要审议的是抗诉、申诉、赔偿案件,议题较为单一,视基层院具体情况,设置1-2名检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在专职委员直接领导下工作是比较符合实际的。总之,专职委员制度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虽然目前存在定位不明确,职责较混乱,选任标准和程序欠完备,管理欠规范等问题。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专职委员制度标志着检察委员会改革正在朝专业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只要我们进一步明确专职委员的职责定位,细化专职委员的选任条件,规范专职委员的选任程序,对专职委员进行绩效动态管理,专职委员必将在检委会决策和检察业务的提升发挥应有的功效。

检委会委员表态发言

就任检委会委员表态发言

任职表态发言

迎检表态发言

环委会上表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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