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整改措施(共18篇)
第1篇:法院院长整改措施
根据市委“先教”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安排部署,为接受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确保达到修正错误,纠正缺点,提高觉悟,促进工作,特制定本人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根据第一阶段的学习和第二阶段的分析评议,我个人存在以下不足:
(一)在思想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长期在法院系统从事审判工作,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关注研究不够,对新时期我们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和所面临的历史地位发生重大变化后,如何更好地保持党的先进性,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缺乏深刻思考。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还没有完全做到真懂、真信、真用,还不能得心应手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
(二)在学习方面存在的问题
平日的学习中,只注重于法律业务学习,对政治理论学习,只注重法律理论的研究不够,放松了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武装头脑,由于学习不系统,掌握不全面,理解不深刻,又缺乏主动性,所以,使有些问题试尝辄止,没有真正的全面理解透彻,以至于使自己成为学习上的实用主义和工作上的事务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自身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同时对法学理论内容研究得多,对市场经济理论、电脑知识、科学文化知识等钻研得少,结果使得知识面不够广。
(三)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私法自治、不受不理”法律思维的影响,导致与群众联系不够密切,法律服务处于被动,严重影响“司法为民”措施的深入落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得还不够。一是自我批评不够经常,在会上作自我批评多,在其他情况下作自我批评少;二是对同志的批评,也是会上批评得多,平时及时批评少;三是批评别人打不开情面,不够大胆,怕伤害同志间感情,不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工作方法有时不够恰当,不够策略,特别是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庭室负责同志的批评,有时不够讲究方法,结果使同志们有时候产生误解的情况,这样影响了同志们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同时也影响到个别同志工作方法的改进;带领全院干警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力度不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不强;对组织纪律方面制定规章制度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少。使得个别同志在有些时候组织纪律观念淡薄,遵守纪律不够自觉,有迟到、早退或超假的现象。
(五)勤政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坚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应用正反两方面的材料教育干警,因此对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产生自满现象,总认为我们做的不错,什么超标准和违纪的事我们从未敢,也没有条件去做,这样就不自觉地产生了自满情绪,以致在廉洁自律方面没有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于瑞丽属于旅游城市,往来调研、办案的本系统人员较多,在接待问题上放不下面子拒绝别人,害怕影响关系,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二、整改的措施
(一)针对思想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集中学和个人自学的方式,不断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把学习理论与改造思想结合起来,把所学理论转化为正确地观察社会发展和社会现象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理论武装为先导,用理论思维自我解剖和反省自己的不足,通过不断修正自己,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进一步加强世界观改造。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不懈努力,从现在开始。
(二)针对学习不够深入的情况,按照"学习、学习、再学习,提高、提高、再提高"的要求,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对照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要求和约束自己,认真整改,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具体学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知识、现代科技及业务知识,注重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激励全体党员的学习积极性,把他们调动到建设学习型法院,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的道路上来。
整改时限:中短期结合,力争成效早见。
(三)针对作风不够扎实的问题,从以下两个方面整改:
1、从倾听群众意见、改正自身不足做起,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多深入群众,多和群众联系,注意广泛搜集社情民意,深入体察群众疾苦,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定格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和答应上,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协调解决一些具体的困难和问题。对于法院,结合“云岭先锋工程”,紧紧抓住“人民法院为人民,公正司法树形象”教育活动的机遇,积极组织党员法官组成巡回法庭到乡镇、到案发地开庭,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律宣传;深入乡镇对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予以指导,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积极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
2、提高对批评与自我批评重要性的认识,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武器,从团结愿望出发,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既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又要注意对同志的批评方式,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批评,达到新的团结和统一。
整改时限:马上行动,决不间断,长期不懈地坚持一贯。
(四)针对工作方式不够恰当和领导方式不够艺术的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改进:
1、在思想上树立开拓、创新精神、锐意改革,以强烈的事业心和精益求精的责任感,把握工作全局,强化岗位责任,以高标准的工作要求,尽职尽责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我们的各项任务;
2、进一步加强对毛泽东同志《党委会的工作方法》和有关经济科学知识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提高领导水平,提高领导艺术。
3、加强自己和全体同志们的纪律意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我院新制定的《岗位目标管理规定》等十项制度,做到用制度说话,以制度管人,克服制定制度较多,具体落实不够的缺点,使自己的领导方式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
整改时限:立竿见影,马上见诸于行动。
(五)针对廉洁自律不够问题,从下面几个方面予以整改:
1、继续贯彻我院每周一的党性党风廉政建设学习,认真加强《党章》、《准则》以及有关纪律的学习,提高自身觉悟,把纪律上升到是关系党的团结,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来认识,使同志们思想上能自觉地用纪律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
2、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收支两条线”,严格管理财务收支,认真检查和督促对有关制度、有关纪律的落实情况,从制度上杜绝不正之风。
3、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模范作用,充分做好廉洁自律的表率。
4、抓好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克服在党风廉政建设上的自满现象,杜绝超标准和违纪的事件发生。
5、在接待问题上放得下面子,管得住小节,堵得住人情,经得起考验,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干事,老老实实工作。
整改时限:立即从我做起,见诸于行动,接受群众监督。
总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解决自身存在的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不相适应的问题,是一个长期的、与时俱进的过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强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坚定理想信念;积极学习党建知识,提高个人政治素质、模范执行政策,发挥带头作用;坚持正义正气,强化组织观念;严守职业道德,模范遵纪守法;乐于敬业奉献,富于自我牺牲;时刻不忘宗旨,全心全意服务;发扬主人翁精神,努力发展创新,努力贯彻州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五个标准”的具体要求,积极带领市人民法院全体干警为建设“诚信瑞丽”、“平安瑞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同奋斗!
第2篇:法院院长整改措施
根据市委“先教”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安排部署,为接受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确保达到修正错误,纠正缺点,提高觉悟,促进工作,特制定本人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根据第一阶段的学习和第二阶段的分析评议,我个人存在以下不足:
(一)在思想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长期在法院系统从事审判工作,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关注研究不够,对新时期我们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和所面临的历史地位发生重大变化后,如何更好地保持党的先进性,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缺乏深刻思考。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还没有完全做到真懂、真信、真用,还不能得心应手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尝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
(二)在学习方面存在的问题
平日的学习中,只注重于法律业务学习,对政治理论学习,只注重法律理论的研究不够,放松了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武装头脑,由于学习不系统,掌握不全面,理解不深刻,又缺乏主动性,所以,使有些问题试尝辄止,没有真正的全面理解透彻,以至于使自己成为学习上的实用主义和工作上的事务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自身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同时对法学理论内容研究得多,对市场经济理论、电脑知识、科学文化知识等钻研得少,结果使得知识面不够广。
(三)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私法自治、不受不理”法律思维的影响,导致与群众联系不够密切,法律服务处于被动,严重影响“司法为民”措施的深入落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得还不够。一是自我批评不够经常,在会上作自我批评多,在其他情况下作自我批评少;二是对同志的批评,也是会上批评得多,平时及时批评少;三是批评别人打不开情面,不够大胆,怕伤害同志间感情,不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工作方法有时不够恰当,不够策略,特别是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庭室负责同志的批评,有时不够讲究方法,结果使同志们有时候产生误解的情况,这样影响了同志们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同时也影响到个别同志工作方法的改进;带领全院干警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力度不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不强;对组织纪律方面制定规章制度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少。使得个别同志在有些时候组织纪律观念淡薄,遵守纪律不够自觉,有迟到、早退或超假的现象。
(五)勤政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坚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应用正反两方面的材料教育干警,因此对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产生自满现象,总认为我们做的不错,什么超标准和违纪的事我们从未敢,也没有条件去做,这样就不自觉地产生了自满情绪,以致在廉洁自律方面没有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于瑞丽属于旅游城市,往来调研、办案的本系统人员较多,在接待问题上放不下面子拒绝别人,害怕影响关系,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二、整改的措施
(一)针对思想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集中学和个人自学的方式,不断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把学习理论与改造思想结合起来,把所学理论转化为正确地观察社会发展和社会现象的立尝观点和方法,以理论武装为先导,用理论思维自我解剖和反省自己的不足,通过不断修正自己,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进一步加强世界观改造。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不懈努力,从现在开始。
(二)针对学习不够深入的情况,按照"学习、学习、再学习,提高、提高、再提高"的要求,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对照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要求和约束自己,认真整改,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具体学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知识、现代科技及业务知识,注重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激励全体党员的学习积极性,把他们调动到建设学习型法院,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的道路上来。
整改时限:中短期结合,力争成效早见。
(三)针对作风不够扎实的问题,从以下两个方面整改:
1、从倾听群众意见、改正自身不足做起,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多深入群众,多和群众联系,注意广泛搜集社情~,深入体察群众疾苦,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定格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和答应上,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协调解决一些具体的困难和问题。对于法院,结合“云岭先锋工程”,紧紧抓装人民法院为人民,公正司法树形象”教育活动的机遇,积极组织党员法官组成巡回法庭到乡镇、到案发地开庭,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律宣传;深入乡镇对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予以指导,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积极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
2、提高对批评与自我批评重要性的认识,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武器,从团结愿望出发,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既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又要注意对同志的批评方式,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批评,达到新的团结和统一。
整改时限:马上行动,决不间断,长期不懈地坚持一贯。
(四)针对工作方式不够恰当和领导方式不够艺术的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改进:
1、在思想上树立开拓、创新精神、锐意改革,以强烈的事业心和精益求精的责任感,把握工作全局,强化岗位责任,以高标准的工作要求,尽职尽责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我们的各项任务;
2、进一步加强对毛泽东同志《党委会的工作方法》和有关经济科学知识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提高领导水平,提高领导艺术。
3、加强自己和全体同志们的纪律意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我院新制定的《岗位目标管理规定》等十项制度,做到用制度说话,以制度管
第3篇:法院院长整改措施
根据市委“先教”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安排部署,好范文版权所有,文秘工作者共同的天地!为接受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确保达到修正错误,纠正缺点,提高觉悟,促进工作,特制定本人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根据第一阶段的学习和第二阶段的分析评议,我个人存在以下不足:
(一)在思
想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长期在法院系统从事审判工作,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关注研究不够,对新时期我们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和所面临的历史地位发生重大变化后,如何更好地保持党的先进性,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缺乏深刻思考。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还没有完全做到真懂、真信、真用,还不能得心应手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
(二)在学习方面存在的问题
平日的学习中,只注重于法律业务学习,对政治理论学习,只注重法律理论的研究不够,放松了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武装头脑,由于学习不系统,掌握不全面,理解不深刻,又缺乏主动性,所以,使有些问题试尝辄止,没有真正的全面理解透彻,以至于使自己成为学习上的实用主义和工作上的事务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自身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同时对法学理论内容研究得多,对市场经济理论、电脑知识、科学文化知识等钻研得少,结果使得知识面不够广。
(三)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私法自治、不受不理”法律思维的影响,导致与群众联系不够密切,法律服务处于被动,严重影响“司法为民”措施的深入落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得还不够。一是自我批评不够经常,在会上作自我批评多,在其他情况下作自我批评少;二是对同志的批评,也是会上批评得多,平时及时批评少;三是批评别人打不开情面,不够大胆,怕伤害同志间感情,不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工作方法有时不够恰当,不够策略,特别是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庭室负责同志的批评,有时不够讲究方法,结果使同志们有时候产生误解的情况,这样影响了同志们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同时也影响到个别同志工作方法的改进;带领全院干警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力度不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不强;对组织纪律方面制定规章制度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少。使得个别同志在有些时候组织纪律观念淡薄,遵守纪律不够自觉,有迟到、早退或超假的现象。
(五)勤政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坚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应用正反两方面的材料教育干警,因此对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产生自满现象,总认为我们做的不错,什么超标准和违纪的事我们从未敢,也没有条件去做,这样就不自觉地产生了自满情绪,以致在廉洁自律方面没有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于瑞丽属于旅游城市,往来调研、办案的本系统人员较多,在接待问题上放不下面子拒绝别人,害怕影响关系,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二、整改的措施
(一)针对思想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集中学和个人自学的方式,不断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把学习理论与改造思想结合起来,把所学理论转化为正确地观察社会发展和社会现象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理论武装为先导,用理论思维自我解剖和反省自己的不足,通过不断修正自己,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进一步加强世界观改造。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不懈努力,从现在开始。
(二)针对学习不够深入的情况,按照学习、学习、再学习,提高、提高、再提高的要求,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对照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要求和约束自己,认真整改,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具体学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知识、现代科技及业务知识,注重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激励全体党员的学习积极性,把他们调动到建设学习型法院,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的道路上来。
整改时限:中短期结合,力争成效早见。
(三)针对作风不够扎实的问题,从以下两个方面整改:⒈从倾听群众意见、改正自身不足做起,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多深入群众,多和群众联系,注意广泛搜集社情民意,深入体察群众疾苦,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定格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和答应上,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协调解决一些具体的困难和问题。对于法院,结合“云岭先锋工程”,紧紧抓住“人民法院为人民,公正司法树形象”教育活动的机遇,积极组织党员法官组成巡回法庭到乡镇、到案发地开庭,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律宣传;深入乡镇对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予以指导,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积极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⒉提高对批评与自我批评重要性的认识,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武器,从团结愿望出发,积
第4篇:法院院长整改措施
法院院长整改措施
法院院长整改措施
同志整改措施 根据市委“先教”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安排部署,为接受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确保达到修正错误,纠正缺点,提高觉悟,促进工作,特制定本人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根据第一阶段的学习和第二阶段的分析评议,我个人存在以下不足: 在思想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长期在法院系统从事审判工作,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关注研究不够,对新时期我们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和所面
临的历史地位发生重大变化后,如何更好地保持党的先进性,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缺乏深刻思考。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还没有完全做到真懂、真信、真用,还不能得心应手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在学习方面存在的问题
平日的学习中,只注重于法律业务学习,对政治理论学习,只注重法律理论的研究不够,放松了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武装头脑,由于学习不系统,掌握不全面,理解不深刻,又缺乏主动性,所以,使有些问题试尝辄止,没有真正的全面理解透彻,以至于使自己成为学习上的实用主义和工作上的事务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自身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同时对法学理论内容研究得多,对市场经济理论、电脑知识、科学文化知识等钻研得少,结果使得知识面不够广。
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私法自治、不受不理”法律思
维的影响,导致与群众联系不够密切,法律服务处于被动,严重影响“司法为民”措施的深入落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得还不够。一是自我批评不够经常,在会上作自我批评多,在其他情况下作自我批评少;二是对同志的批评,也是会上批评得多,平时及时批评少;三是批评别人打不开情面,不够大胆,怕伤害同志间感情,不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工作方法有时不够恰当,不够策略,特别是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庭室负责同志的批评,有时不够讲究方法,结果使同志们有时候产生误解的情况,这样影响了同志们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同时也影响到个别同志工作方法的改进;带领全院干警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力度不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不强;对组织纪律方面制定规章制度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少。使得个别同志在有些时候组织纪律观念淡薄,遵守纪律不够自觉,有迟到、早退或超假的现象。
勤政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坚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应用正反两方面的材料教育干警,因此对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产生自满现象,总认为我们做的不错,什么超标准和违纪的事我们从未敢,也没有条件去做,这样就不自觉地产生了自满情绪,以致在廉洁自律方面没有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于瑞丽属于旅游城市,往来调研、办案的本系统人员较多,在接待问题上放不下面子拒绝别人,害怕影响关系,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二、整改的措施
针对思想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集中学和个人自学的方式,不断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把学习理论与改造思想结合起来,把所学理论转化为正确地观察社会发展和社会现象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理论武装为先导,用理论思维自我解剖和反省自己的不足,通过不
断修正自己,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进一步加强世界观改造。整改时限:长期坚持不懈努力,从现在开始。
针对学习不够深入的情况,按照学习、学习、再学习,提高、提高、再提高的要求,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对照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要求和约束自己,认真整改,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具体学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知识、现代科技及业务知识,注重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激励全体党员的学习积极性,把他们调动到建设学习型法院,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的道路上来。整改时限:中短期结合,力争成效早见。针对作风不够扎实的问题,从以下两个方面整改:
1、从倾听群众意见、改正自身不足做起,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多深入群众,多和群众联系,注意广泛搜
集社情民意,深入体察群众疾苦,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定格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和答应上,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协调解决一些具体的困难和问题。对于法院,结合“云岭先锋工程”,紧紧抓住“人民法院为人民,公正司法树形象”教育活动的机遇,积极组织党员法官组成巡回法庭到乡镇、到案发地开庭,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律宣传;深入乡镇对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予以指导,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积极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
2、提高对批评与自我批评重要性的认识,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武器,从团结愿望出发,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既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又要注意对同志的批评方式,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批评,达到新的团结和统一。
整改时限:马上行动,决不间断,长期不懈地坚持一贯。
针对工作方式不够恰当和领导方式不
够艺术的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改进:
1、在思想上树立开拓、创新精神、锐意改革,以强烈的事业心和精益求精的责任感,把握工作全局,强化岗位责任,以高标准的工作要求,尽职尽责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我们的各项任务;
2、进一步加强对毛泽东同志《党委会的工作方法》和有关经济科学知识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提高领导水平,提高领导艺术。
3、加强自己和全体同志们的纪律意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我院新制定的《岗位目标管理规定》等十项制度,做到用制度说话,以制度管人,克服制定制度较多,具体落实不够的缺点,使自己的领导方式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 整改时限:立竿见影,马上见诸于行动。针对廉洁自律不够问题,从下面几个方面予以整改:
1、继续贯彻我院每周一的党性党风廉政建设学习,认真加强《党章》、《准则》以及有关纪律的学习,提高自身觉悟,把纪律上升到是关系党的团结,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来认识,使同志们思想上能自觉地用纪律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
2、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收支两条线”,严格管理财务收支,认真检查和督促对有关制度、有关纪律的落实情况,从制度上杜绝不正之风。
3、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模范作用,充分做好廉洁自律的表率。
4、抓好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克服在党风廉政建设上的自满现象,杜绝超标准和违纪的事件发生。
5、在接待问题上放得下面子,管得住小节,堵得住人情,经得起考验,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干事,老老实实工作。 整改时限:立即从我做起,见诸于行动,接受群众监督。
总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解决自身存在的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不相适应的问题,是一个长期的、与时俱进的过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强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坚定理想信念;积极学习党建知识,提高个人政治素质、模范执行政策,发挥带头作用;坚持正义正气,强化组织观念;严守职业道德,模范遵纪守法;乐于敬业奉献,富于自我牺牲;时刻不忘宗旨,全心全意服务;发扬主人翁精神,努力发展创新,努力贯彻州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五个标准”的具体要求,积极带领市人民法院全体干警为建设“诚信瑞丽”、“平安瑞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同奋斗!
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
第5篇:法院警示教育整改措施
警示教育整改措施
目前法院系统正在广泛深入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根据这一段时间的学习,结合自身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整改措施:
一、真正做到廉洁自律
作为法官应该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社会要求,通过自我反省、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我修养、自我监督、自我改造、自我调整、自我提高,从灵魂深处自重、自省、自警、自制、自励,从而选择正常的动机和目的,树立良好形象,达到司法为民、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目的。
二、真正做到司法独立、廉洁、高效
人民法官作为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应该做到清正廉明,一尘不染,让人民满意,让群众信任。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法官对贪赃枉法行为不愿为、不必为、不敢为、不能为的激励、保障、惩处和制约机制。不断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损害当事人利益、伤害人民群众感情的人和事。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司法的廉洁只是公正的保障,裁判人员不廉洁,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但廉洁的法官也不一定作出公正的裁判,因为裁判的公正还取决于法官的业务素质,是否遵循程序等多方面因素。司法的高效性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在裁判活动中必须讲究效率,尽量便民利民、努力消除各种不必要的延误
三、确保裁判结果公正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只有做到实体裁判公正,办案程序合法,裁判文书规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要实现裁判公正必须做到:
1、认定事实客观真实。事实客观真实,是裁判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事实失实,则无公正裁判可言。因而,我们在认定事实时,一定要依据证据判断规则,结合具体案情,力争使裁判事实客观真实,要坚决杜绝主观臆断,虚构甚至歪曲事实的现象发生。
2、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是裁判的依据,是判断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一般来说,适用法律正确则裁判公正,适用法律错误,则裁判不公。适用法律正确,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都适用正确。
3、自由裁量合情合理。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内,能否做到合情、合理,也是判断裁判是否公正的一个标准。在很多案件中,由于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较大,自由裁判选择不当也往往造成裁判不公。因而,审判人员一定要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力争使裁判合情合理。要坚决杜绝假借自由裁量权,进行不公正的裁判。
第6篇:法院警示教育整改措施
警示教育整改措施
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是提升法院干警司法为民能力的有力举措。在认真学习了司法作风警示教育典型案例,通过对活生生的典型案例的学习使我们时刻牢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更加坚定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在组织学习、对照检查的基础上,我未发现司法作风问题典型案例中列举的问题,但是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提升司法为民能力,具体的措施是结合近期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和“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在今后工作中我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工作中的一言一行都要体现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
在日常工作中要以最高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为准则,用规范的工作用语与案件当事人和相关业务单位进行沟通,提高文明用语水平,树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作为法院工作人员要摆正自己与人民群众的位置,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法院工作人员的一个重要工作职责就是为人民群众化解涉诉纠纷,提供司法服务。服务观念是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观念。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是要心里想着群众,感情亲近群众,言行尊重群众。警示教育典型案例
(一)、(二)、(三)中的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没有群众观点和不遵循人民法院文明用语规范。
二、在工作中一定要有责任心,认真做好每一件事,注重工作细节。
工作无“小事”,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定机关,每一项工作都是“大事”,都要认真对待。警示教育典型案例
(四)、(五)、(六)暴露出了缺乏责任心、缺乏群众观点所造成的损害司法权威、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研究室在宣传调研类文字材料的形成和发布、会议按排、公文的形成与发布等日常工作中都以充分的责任心认真地对待每个细节,力争为审判一线提供优质的服务,为上级领导提供有价值的调研材料。
三、对于反映违反审判执行纪律损害当事人权益、滥用司法职权随意采取强制措施等其它司法作风问题的典型案例,我部门也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对照检查。我部门不是审判执行一线部门,在工作中能认真遵守不干扰本院审判执行一线部门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规定。
总之,要把加强群众观念、改进司法作风、促进司法为民融入到部门每位工作人员的内心深处,融入到日常工作的每个细节中去,不断提升司法为民能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第7篇:法院警示教育整改措施
警示教育整改措施
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是提升法院干警司法为民能力的有力举措。在认真学习了司法作风警示教育典型案例,通过对活生生的典型案例的学习使我们时刻牢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更加坚定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在组织学习、对照检查的基础上,我未发现司法作风问题典型案例中列举的问题,但是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提升司法为民能力,具体的措施是结合近期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和“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在今后工作中我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工作中的一言一行都要体现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
在日常工作中要以最高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为准则,用规范的工作用语与案件当事人和相关业务单位进行沟通,提高文明用语水平,树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作为法院工作人员要摆正自己与人民群众的位置,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法院工作人员的一个重要工作职责就是为人民群众化解涉诉纠纷,提供司法服务。服务观念是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观念。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是要心里想着群众,感情亲近群众,言行尊重群众。警示教育典
型案例
(一)、(二)、(三)中的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没有群众观点和不遵循人民法院文明用语规范。
二、在工作中一定要有责任心,认真做好每一件事,注重工作细节。
工作无“小事”,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定机关,每一项工作都是“大事”,都要认真对待。警示教育典型案例
(四)、(五)、(六)暴露出了缺乏责任心、缺乏群众观点所造成的损害司法权威、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研究室在宣传调研类文字材料的形成和发布、会议按排、公文的形成与发布等日常工作中都以充分的责任心认真地对待每个细节,力争为审判一线提供优质的服务,为上级领导提供有价值的调研材料。
三、对于反映违反审判执行纪律损害当事人权益、滥用司法职权随意采取强制措施等其它司法作风问题的典型案例,我部门也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对照检查。我部门不是审判执行一线部门,在工作中能认真遵守不干扰本院审判执行一线部门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规定。
总之,要把加强群众观念、改进司法作风、促进司法为民融入到部门每位工作人员的内心深处,融入到日常工作的每个细节中去,不断提升司法为民能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第8篇:法院干警警示教育整改措施
警示教育整改措施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不断反省自己,慎独、慎微、慎权、慎欲,做到自警、自省、自重、自律,居安思危,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工作,提高拒腐防变能力。通过警示教育,在今后工作中我要做到:
一、要加强学习,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领导方法就无法改进。活生生的事实还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因此,在价值观上,我们也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要时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办事,既要讲贡献,也要讲回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要不断提高自身决策水平和执政能力,把握时代脉搏,时时刻刻与党中央和上级保持一致,求真务实,与时俱进。自觉实践过好权力利益关、思想道德关、监督管理关和廉洁自律关,要时时注重学习,处处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加强党性修养,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从思想深处筑起党纪国法和道德意识防线。
二、要坚定信念
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党员领导干部丧失了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少数领导干部在金钱、官位、名利的诱惑下,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等现象。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只有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省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立于不败之地。
三、要以案为鉴
通过他们的现身说法,在自己思想深处受到极大触动。对他们犯罪道路的过程、原因及教训作了反思,得出了“三点警示”:警示一: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党的宗旨必
将导致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放松党性修养和锻炼,面对市场经济大潮不能保持警惕、保持冷静、保持操守,更没有慎独慎微,忽视从根本上考虑人民的利益,不甘清贫,崇尚拜金,最终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警示二:党员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危害党的事业的同时,自己也必将遭到“身囚”之苦。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能正确的行使就能为人民办实事、谋利益,反之就会成为以权谋私的魔杖。从领导到囚犯往往是一步之差、一步之遥,人生没有后悔药,我们不能用自己的政治生命、青春年华、人生自由和完美的家庭去以身试法换取身外之物。警示三:法制观念淡薄,待人处事上没有保持应有的警惕性和纯洁性,必然导致行政行为的畸形,最终葬送身家性命。通过警示教育报告会上几位现身说法的罪犯,用他们声俱泪下的忏悔,用他们痛悔莫及的警醒,用他们对自由和生活的渴望,给我们实实在在地敲响了警钟。通过这些典型案件说明,领导干部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变成人民的罪人。从中也使自己清醒的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该时刻提醒自己,时刻牢记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勤政意识,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如果为人民谋利益之外的胆子大了,会出大事,轻则政治上的死亡、精神上的死亡,重则生命上的死亡。如果是这样,怎么能对得起党组织的精心培养教育,对得起上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信任和重托,对得起给予无限关爱的家人。通过学习对照,既提高了自己的认识水平,又从反面教材中汲取了教训,从点点滴滴处严格要求自己。
四、要以身作则,作好表率
在清正廉洁、勤政为民方面,要求大家做到的,自己首先带头,做到心不贪、手不长、嘴不馋,忠实地代表人民利益,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面前一尘不染,一身正气。对以权谋私的违纪现象决不姑息迁就,敢于动真碰硬。党的光辉形象靠党员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维护。我将以此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牢牢树立执政为民,做到常思贪欲之祸,常除非分之想,常修为官为德,常记公仆本色,真正做到上不负党,下不负民。
第9篇:法院干警警示教育整改措施
警示教育整改措施
今年,按照上级法院安排部署,开展干警警示教育。经过前阶段的动员和学习,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我深刻地体会到,党员领导干部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变成人民的罪人。究其原因,主要是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从中我也清醒的认识到,只有不断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才能坚定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各种诱惑,才能面对市场经济大潮保持警省、保持冷静、保持操守,立于不败之地。
作为一名党员我将牢记党的宗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正确对待和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断反省自己,慎独、慎微、慎权、慎欲,做到自警、自省、自重、自律,居安思危,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工作,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在今后工作中我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不断加强学习,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活生生的事实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因此,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要时时处处用党纪国法约束警示自己,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警醒意识,准确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实践过好权力利益关、思想道德关和廉洁自律关。要时时注重加强党性修养,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从思想深处筑起党纪国法和道德意识防线。
二、以案为鉴,坚定理想信念。《贪欲之害》警示教育片中的案例使我在思想深处受到极大触动。对他们犯罪的过程、原因及教训作了反思,得出了“三点警示”: 警示一: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党的宗旨必将导致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放松党性修养和锻炼,不甘清贫,崇尚拜金,最终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警示二:党员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危害党的事业的同时,自己也必将遭到“身囚”之苦。警示三:法制观念淡薄,待人处事上没有保持应有的警惕性和纯洁性,必然导致行政行为的畸形,最终葬送身家性命。通过警示教育中罪犯们声俱泪下的忏悔,给我实实在在地敲响了警钟。通过这些典型案件说明,领导干部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最终变成人民的罪人。从中也使自己清醒的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该时刻提醒自己,时刻牢记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勤政意识,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女色关,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立于不败之地。
三、勿以恶小而为之,拒腐蚀永不粘。在实际工作中,我要坚持把握原则,走出两个“误区”。一是权小钱少,没有腐败条件的误区。虽然自己身处“非领导职务”,不管钱、不管物、不管人,但依然不能放松警惕。实践证明,搞不搞腐败,最根本的取决于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无偏差,思想觉悟、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的高低强弱。二是不贪不贿,问题不大,侥幸过关的误区。坚决杜绝吃点喝点,拿点沾点,没什么大不了;只要不闯“红灯”,打打“擦边球”谁也奈何不了的错误观念。要清醒的认识不管是小打小敲,还是大捞大沾,虽然危害的程度有区别,但腐败的性质毫无二致。在实际工作中决不可放过一丝邪念,一个疵点,切实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党的光辉形象靠党员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维护。我将以此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以党风廉政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的实绩赢得上级领导信任,做到常思贪欲之祸,常除非分之想,常漠公仆本色,为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奉献自己的力量。
第10篇:法院作风建设与整改措施
xx中级法院明确整改措施 努力提高法官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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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先进性教育活动转入整改提高阶段后,xx中级法院进一步明确整改方向,抓住整改重点,提高法
官队伍廉政建设。
xx中院的具体整改措施是:
首先健全组织保障,在各支部配齐兼职纪检干部,明确职责。
其次是实行一网双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三是抓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改进和完善法院的廉政保证金制度,确保该项制度的长效运行。
四是落实干部任前谈话制度、戒勉谈话制度和财产申报制度。
五是将聘用人员纳入监督管理范围,保证监督不留死角。
六是要聘请义务监督员,加强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七、狠抓查处工作,及时消除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第11篇:提高执行力整改措施doc
乐昌市住建局“树立正确权力观,提高
执行力”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
按照市执行力办公室和市委组织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局召开了征求意见会议,各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服务对象共35人参加了会议。与会同志在肯定我局领导班子做出工作成绩的同时,提出了今后工作需要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点:
(一)理论武装有待加强。理论学习重视不够,对科学理论指导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干轻学。存在着为学习而学习的倾向,学习偏重实用,急用先学,不用不学,学习的针对性、目的性不强,或学习不全面、不系统,不善于结合本职工作去领会权力观的深刻含义,不注重带着问题去研究,不注重带着目的去学习借鉴先进发达地区的经验,不注重沉下心来深入钻研,没有把学习、思考、实践和推动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对自身分管业务深入钻研不够,对问题研究不深,理解不透,缺乏挤劲、钻劲和韧劲,使学习的效果打了折扣,制约了自身领导科学发展执行力的提高。
(二)群众观念不够强。宗旨意识不强,群众观念淡薄,深入基层不多,对群众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接触了解不多、对人民群众缺乏深厚感情,没有真正树立“权力就是责任,权力就是服务”的观念,未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 1
体作用和首创精神,没有很好地把市委、市政府描绘的宏伟蓝图和制订的富民惠民政策向群众宣传,动员群众、依靠群众推动城乡规划建设科学发展的措施不多、力度不大。
(三)机制体制有待完善。近年来,我们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总体上制度创新的力度不够大,还缺乏系统完善、科学有效的制度机制。制度创新往往会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存在着求稳怕乱的思想,存在畏难情绪,缺乏锐意改革的勇气和敢于冒险、奋发进取的胆识。尤其是在制度创新的有效途径上缺乏深入研究,相关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够完善,奖罚不分明,苦乐不均等,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能充分调动,导致有些很好的发展思路也未能有效贯彻落实,执行力没有真正得到提高。
(四)工作作风不够扎实。我们依然存在懒散现象,怕触及矛盾,怕承担责任,怕担当风险。甚至有个别部门未能正确处理好职责分工与协调配合的关系,职能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时有发生,推诿扯皮、有权无责等现象依然存在。在工作中被动应付急于求成多,潜心研究解决问题少;要求基层多、深入基层少;批评下面多,具体指导少;强调客观因素多,分析主观原因少;按部就班、被动等待分工多,主动研究思考、创造性开展工作少。近年来,市委市政府研究出台了多个实施意见,部署了不少重点工作,但有的项目却没能如期推进,督促检查抓得不紧,工作虽然明确了具体的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但是对不落实或没达到目标要求的,缺乏科学的监督机制,助长了浮躁等不扎实作风。
以上是我局领导班子以及部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并于7月28日召开了民主生活会,各位班子成员在查找本人和分管战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分析检查、剖析根源,着力围绕以下五个方面,切实加强整改: 一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我们要牢固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服务于人民”的正确权力观,不断强化忧党兴党意识、科学发展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公仆意识和纪律监督意识,把为民用权作为使用权力的基本准则,健全权力运行机制,制约不当用权,切实做到权力公开透明,真正为民掌好权、用好权。在运用权利的过程中,要追求公利,不谋私利,要理清功、利、名、情之间的关系,要自重、自省,要具有奉献精神,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的运用权力来为民谋利。进一步教育党员干部牢固树立不畏艰难、奋力拼搏、克己奉公、甘于奉献的事业心和使命感,用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引领执行力。
二要提高打好“三场硬仗”的执行力。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富裕魅力和谐“广东北大门”的目标,着力打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双转移”质量和推进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的“三场硬仗”,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立足岗位职能,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优化住房结构,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促进我市经济运行方式转变;二是提升管理功能,优化服务环境,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推动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三是落实帮扶责任,制订帮扶措施,进一步落实就业脱贫计划,帮扶治病脱贫计划,资助完成学业计划;指导车头园村切实加强“两委”班子建设,确保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有序开展。
三要提高“三服务”的执行力。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企业,不只是在口头上说说而已,应该注重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贯彻落实。一是积极推进规划建设行业的改革,促进我市建设事业均衡发展,缩小城乡、区域差距。二是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为基层干部职工创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三是积极推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制度,全面优化服务环境,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削减和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和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真正形成招商引资、产业和劳动力转移的绿色通道,努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四要提高厉行节约的执行力。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厉行节约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用好“一张纸、一度电、一滴水、一分钱”的目标,切实加强节约型机关的建设。一是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支出。严格控制会议次数和规模,反对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的“文山会海”工作模式,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合并开会,切实提高会议效率,切实落实会议管理规定,确保了会议开支零增长。二是规范公务接待管理,杜绝铺张浪费。严格按照乐办发【2005】14号文的要求,自觉控制菜肴和酒料,遵循从简节约的原则,同时按照乐建局字【2005】31号文件制定的标准,严格控制接待的范围,严格控制陪餐次数和人数。三是加强公务用车管理,降低运行成本。严格执行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调派的合理性、科学性,降低公务车辆开支费用。四是加强办公日常管理,节约办公经费。严格执行办公用品计划采购、领导审批制度,推行办公用品使用登记制度,压缩办公费用。五是严禁公款出国旅游,降低旅差费用开支。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带头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和外出规章制度,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不得用公款报销违反规定和解决出国(境)的费用,不得以评比达标表彰、晚会、展览、庆典、论坛等形式增加开支费用。
五要提高制度建设的执行力。按照开展“树立正确权力观,提高执行力”学习教育活动的要求,我们要认真抓好建章立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落实“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制度,完善主要领导与股室负责人谈心谈话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围绕提高执行力这个目标,建立健全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重点工作项目专责制、重大项目与重要工作“限时办结制”和严格的责任倒逼机制等。同时,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的监督机制,积极配合市委市政府采用日常督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抓好整改落实,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第12篇:强化制度执行年整改措施
“强化制度执行年”活动问题整改报告
按照大队党总支要求,我积极参加了机关党支部组织的“强化制度执行年”摆查季查摆活动,在认真参加学习季各项活动的基础上,围绕“四查”、“十到位”,查找本岗位在制度建设和个人制度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共摆查出四个方面的问题,对摆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一、学习意识不强,业务学习不够深入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存有不学习照样能够干工作、不愿意用心学习的想法和满足于一知半解、浅尝辄止的态度,有时以工作忙为借口不去学习,有时对学习敷衍了事,有把学习当作装点门面而不是用来推动工作的想法,不注重业务知识的全面性,等到问题出现再想办法去解决。
产生问题的原因:政治理论和本职业务学习不够重视,没有把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学习存在片面性、单一性,忽视了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业务方面满足于现状,自认为自己现有的知识,在现在的岗位上也够用了,未能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
整改措施:持之以恒地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借“强化制度执行年”活动的契机,进一步深入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学习与加强党性锻炼,改造主观世界,与落实整改,促进发展大局结合起来。充分有效利用时间,合理安排,工作再忙也要挤出时间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 1
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政治责任感,宗旨意识。
二、宗旨观念淡化,服务意识不够强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对待群众不能始终保持热情的态度,没切实做到为群众所想,为群众所急。深入细致地分析和掌握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不够,解决实际问题不多,工作中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没能做到始终置身群众之中,时刻心系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执行职务行为时淡化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
产生问题的原因:宗旨观念有所淡化,没有真正在思想上、行动上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为群众想的少做的少,无意中从思想上忽视了群众,忽视了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在工作中,有时产生了想松口气的念头,致使工作有时不够深入,疏远了与群众的联系,群众观念不强,全心全意为基层服务意识不牢固。
整改措施:牢固树立为职工服务意识的思想宗旨,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日常工作中,切实真正做到把党和职工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不管做什么事,都要切实把职工群众是否满意做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
三、工作要求低,开拓创新精神不够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对待工作有时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在工作中遇到难题,常常等待领导的指示,讲一下动一下,未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有时由于工作的重复性,图省事,照搬照抄,只要按时完成工作就行了。在工作中遇到繁琐、复杂的事情,有时会采取逃避的方法,认为“车到山前必有路,船到桥头自然直”,不是自己力求寻找出路和对策,而是等待办法自己出现,缺乏一种刻苦钻研的精神。
产生问题的原因:工作标准有所降低,由于思想进取意识淡化,工作标准也随之降低,有时在工作中有瞻前顾后、患得患失、得过且过。进取精神不强,满足于维持现状,缺乏钻研精神。对新形势下政治思想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使自己在某些方面的能力、水平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影响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整改措施:切实加强开拓进取精,打破“因循守旧”观念,牢固树立精益求精、开拓创新的信念,积极主动学习新知识,扩大知识面,放宽眼界,用心研究事物发展的规律,坚持与时俱进,从大局出发,积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一名党员所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纪律作风自律不严,落实不够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执行制度有时不够严格,有时对自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大胆地进行自我批评和剖析。
产生问题的原因:自我要求有所放松,忽视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提高。工作有时凭经验,按部就班,忽视了自我的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不能紧紧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降低了自我要求,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组织纪律方面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尤其在工作作风上有时不够严谨细致,工作责任心不强,总认为不出大问题就行了。
整改措施:提高标准严以律己,高标准、严要求,严格遵守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时
刻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克服自满思想,扎实工作,要有强烈的自觉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把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少说空话,多办实事,在职工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党员形象。牢固树立一盘旗的思想,以大局为重,团结协作,勇于进取。
第13篇:法院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
(2006年10月13日)
根据区委组织部《关于开好2006年度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通知》要求,院党组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广泛深入地开展谈心和征求意见活动;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结合实际查摆院党组及党组成员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党的建设以及干净干事、拒腐防变等方面的不足,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党组成员开诚布公地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并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开展了认真的讨论。为进一步加强党组班子建设,更好地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整改措施如下:
一、抓领导班子,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
1、树立改革创新观念,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班子要时时处处发挥法院“领头羊”作用,团结一致,率先垂范,树立开拓创新的意识,紧紧围绕特色提升战略,开拓思维,善于思考问题、发现问题,积极思考,多出新点子、开拓新路子,积极开创我院工作的新局面。要继续利用中心组和党支部学习等方式组织广大干警进行政治学习,重点学习胡锦涛同志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树立改革创新的时代观念,大胆探索实践;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学会用科学发展观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把科学发展观用来指导法院的各项具体工作,努力在建设特色法院方面有新作为。
2、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党组成员要做好分管的工作,加强对分管部门工作的指导,对分管的工作要有布置、有检查、[此篇文章来源于大-秘-书-网-www.xiexiebang.com-大*秘*书*网-帮您找文章,12小时内解决您的文章需求]有落实并注重实效;加强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更好地指导各项工作。
3、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全局性工作部署和干部任免等,必须经党组成员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出台、基建项目上马、重大经济开支及涉及干警切实利益的有关问题,要广泛征求全院干警的意见和建议。
二、抓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审判效率,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1、要加大调解力度,追求双赢效果。各分管立案、审判的院领导要加大对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狠抓调解工作,提高案件调解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要制定和完善标准化办案规范,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办案质量。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循上级法院的标准化办案意见进行裁判,确保办案质量。要对我院常见或者典型的案件进行分析、研讨,统一裁判标准,并定期总结被改判案件中所存在的问题,提炼成具有操作性的规范化意见。要提高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比率,提高当庭宣判率和结案率,达到数量与质量并重。
3、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办案能力。要加大培训力度,继续通过学习班、疑难案件研讨会、法官论坛、法官智囊团案件分析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的职业培训,努力提高法官的理论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
4、要完善案件跟踪、督办和审限监督制度,加大案件评查力度,充分发挥审判监督作用。要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制度,对相关案件进行跟踪、督办,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细则,落实案件的审限预警制度及其评查方案,明确具体的负责人。要抓紧评查被改判和重审的案件,定期检查已经生效的案件,及时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促进审判工作的规范化。
5、要继续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依法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继续加强立案信访、司法救助工作,继续完善各项诉讼便民措施,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
三、抓司法改革,巩固成绩,树立公正形象
1、要深化“主审法官负责制”改革,抓紧讨论、通过主审法官工作规程,明确主审法官办公室人员的职务分工和职权责任,根据案件数量或者各主审法官办公室的工作量决定是否需要调配或者增加人员,以期达到最佳的人员配备组合。
2、要完善审判管理机制改革,要逐渐完善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规程,进一步细化某些具体工作事项和工作程序,职责要更加明确;审判管理办公室要与业务庭室进一步衔接好工作,以达到互相配合、互相促进的良好效果。
3、加强执行机制改革,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要不断研究、探索执行工作的改革新举措和具体实施方案,加强与政府各职能部门如海关、公安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加大执行力度和执行威慑力,以体现执行工作的实际效果、提升司法权威。
4、要加快出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与制约”的改革方案,推出新制度,以巩固“主审法官负责制”的改革成果。
四、抓规范化管理,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
1、全面实现办公自动化。继续完善文件管理、指纹考勤、量化考核等自动化系统,抓紧对诉讼信息管理系统、法警管理信息系统和执行工作管理系统的开发、购置等工作,进一步提高我院的信息化管理程度,争取走在全市法院系统的前列。
2、实现日常管理规范化。抓紧修改和完善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要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梳理、修改和完善,增强制度的系统化和可操作性。根据用制度管人管事的原则,严抓制度的落实,明确责任人,加大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力度。
五、抓队伍建设,以良好的司法形象取信于民
1、加强党支部建设,落实支部学习制度,深入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专题教育活动,加强干警团结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
2、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和完善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深入开展谈心活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保证每位党员过好组织生活;继续开展党员示范岗活动,每位党员都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在各项工作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强化法官的职业荣誉感,提高法官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3、加大纪律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的力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从严治院、从严管人,加强与干警的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干警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说服、教育和引导,同时,针对部分干警对改革仍持消极或者观望态度的问题,要调动干警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激情,提高干警对各项司法改革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要认真抓好月度量化和考勤工作,不定期进行巡视,对各部门的人员在岗情况、工作状态进行抽查。要加强审判督查和庭审检查,对不按时开庭、不遵守审判纪律的,也要及时通报处理。要加强队伍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要继续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层层抓落实。
4、进一步加强文化建设,继续开展读书、演讲、辩论等活动,坚持登山、游泳等健身运动和比赛活动,组织各兴趣小组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扩大干警的参与范围,提升活动的层次,营造健康向上的法院特色文化。
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1、要在工作发现、捕捉、挖掘和提炼有价值的信息,及时报送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努力提高宣传工作的实际效果。
2、加强与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和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向社会传播公平公正的法律信念和价值追求,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同时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宣传报道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准擅自接受采访、不得私自发布有关法院的信息。
3、要拓宽宣传的渠道,除了报刊、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外,要多利用审判网加大宣传力度,及时补充、更新网页内容,提高宣传的实际效果,并注意对网上涉诉信息的阅评、跟踪和引导。对人大过问或者当事人投诉的案件要认真对待、及时答复,利用《与法同行》这一载体加强与区委、人大的沟通,争取区委领导和人大代表对我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XXX区人民法院
二OO六年十月十三日
第14篇:和龙法院五项措施争创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
和龙法院五项措施 争创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在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中,以不断破解执行难为主线,以实施科学、能动、联动执行为主导,全面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结合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执行监督年活动、司法公开促进年活动,从规范执行秩序、促进执行程序、践行执行为民、营造执行环境入手,通过改进办案理念、转变执行方式、创新工作机制等多种做法,案件结案率、执行和解率大幅度提高。
一是专题研究,制定方案。执行局每月召开两次局务办公会,由执行局长主持,执行各部门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参加,对重点信访疑难信访案件进行讨论研究,集中会诊,确定突破方案。
二是理清思路,重拳出击。分析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及信访案件的压力,认清形势,理清执行工作思路,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认真开展工作,改变“前清后积、边清边积”的被动局面,接受教训、奋发有为,扭转当前不利局面。
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实行“五定一包”责任制。在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中,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实行“五定一包”责任制(即对执行积案定承办人员、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重点案件领导包案解决),开展“四查”(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方法,使有执行条件的案件全部得到执行。通过“四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依法终结执行,作结案处理退出执行程序,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
三是排查摸底,筛选重点。针对当前影响比较大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逐案汇报案件的执行情况,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不能执结的原因,并鼓励大家畅所欲言,献计献策,提供可行的执行思路及具体执行方案。
四是讲究艺术,活用法律。要更加注重执行过程中法律条文的适用,创新执行方法,穷尽执行手段,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维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五是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借助开展此次活动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广造舆论,宣传法院开展活动的决心和力度,为活动开展工作打下基础。通过报纸、电视、网络、信息快报积极宣传活动开展情况,抓住活动中典型案件,做好引导和警示宣传,扩大活动效果。
一、以规范执行秩序为目标,健全科学的执行管理机制。市法院牢固树立“执新案、清积案”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思想,制定了科学、合理的执行案件体系,细化实际执结率、到位率、结案方式等考核指标,全力防止新的积案产生以及“积案——清理——积案——清理”的恶性循环。
二、以促进执行程序为核心,完善执行和解工作机制。该院树立“以人为本”的执行工作理念,以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财产执行为主,全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对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当事人,依法穷尽各项执行措施。同时,积极探索快速有力、高效的执行新手段、新方法,如听证执行、公告执行等,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以践行执行为民为宗旨,完善执行信访工作机制。该院对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解决;对当事人的无理诉求,做好解释说明稳控工作;对有可能信访的执行案件,认真进行信访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预防和减少新的涉执信访案件的产生;及时妥善地执行涉及就医、住房、劳动争议以及社会保障的案件,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最大限度地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营造良好执行环境为根本,健全执行联动协调机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该院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全力争取支持,形成执行工作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社会各界配合的综合治理工作环境;切实做好立案、审判、执行三个阶段的衔接。
第15篇:法院执行过程中的变卖措施研究
法院执行过程中的变卖措施研究
作者:融鹏 崔宏 发布时间:2007-10-25 13:41: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规定了拍卖优先适用,变卖为补充的变价原则,但在拍卖向变卖转化的条件以及变卖的程序上未作细化规定,加上对法律理解的偏差,往往导致变卖措施操作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引起了当事人的不满和上访,使法院执行工作陷于被动。因此,有必要对法院的变卖措施做全面、系统的探讨,以求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公正、高效的执结案件。
一、变卖法律规定的历史沿革
建国初期,我国没有颁布成文的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主要是依据宪法、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批复进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51年的一系列有关复函和批复中肯定和推介了沈阳市、广州市等地法院拍卖和变卖的做法和经验[1]。当时的拍卖实质上是法院组织下的竟价变卖。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如最高人民法院1979年2月制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和我国1982年3月颁布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只对变卖作了规定。198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由于适用对象为涉外案件,对扣押船舶的变价,国际通常做法是通过拍卖的方法实现,而当时我国拍卖市场和行业还没有形成,还没有拍卖法规[2],因此该规定设定的程序是由法院主持,借鉴拍卖的一些做法,进行竟价变卖。1991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拍卖和变卖以并列的方式作了规定,没有将拍卖作为优先适用的变价方法,以致在民事诉讼法实行后的相当一段时期,执行实务中对查封、扣押财产的变价主要是以变卖的方式进行。199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执行规定》,该规定确立了拍卖优先的原则,将变卖作为拍卖的一种补充。
二、变卖措施的性质和特点
变卖是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经拍卖程序自行出卖,或者交由有关单位出卖,以实现财产的变价,用所得价金清偿金钱债权的一种执行措施。它与民法上的买卖一样,都会涉及到不特定的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权利的得失与变更。然而,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对变卖性质如何确定,将直接影响到变卖的法律效果,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影响到变卖制度和程序的设计和构建,因此,研究变卖问题首先要从变卖的性质入手。
变卖究竟属于何种性质,学术界研究的并不多,但对拍卖研究的比较深入,也颇有争议,由于变卖与拍卖同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变价措施,对拍卖性质的争议也就是对变卖性质的争议,常见的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变卖是私法上买卖契约关系,被执行人为出卖人,即被执行人与买受人通过变卖而成立买卖契约,与民事上的买卖无本质的区别。第二种认为,变卖是公法上的处分行为,现代各国均将国家视为强制执行权的唯一主体,将强制执行视为国家基于公权力而实施的公法行为,变卖作为变价的一种方式和手段,与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一样,均为国家执行机构基于公权力而实施的执行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变卖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变卖具有公法上的强制处分性质,另一方面又具有私法上买卖的性质和效果,此观点是前两种观点调和折中的产物。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变卖的目的是为了清偿债权债务,这一特殊目的要求其应有自己特殊的规则和稳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将变卖等同于民事买卖,变卖目的的实现势必受到影响。被执行人虽然对变卖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但已经丧失了处分权,且未实际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将被执行人视为出卖人过于牵强。
变卖作为法院代表国家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变价措施的补充性。现代各国和我国均将拍卖作为强制执行程序中优先适用的一种变价措施,只有在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采用变卖的方式。因此,变卖在变价措施中处于补充的地位。
第二,国家意志的强制性。虽然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卖财产,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允许被执行人自行变卖,但是,这些都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进行的,体现国家意志对当事人意志的干预和强制。
第三,法律效力的稳定性。基于属于公法处分措施的变卖而引起物权变动,取得对物的所有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因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消或变更,也不因变卖物所有权存在瑕疵,更不因变卖单位违法操作而影响买受人因法院变卖的公信力而取得的所有权。
第四,变卖财产的非自有性。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变卖的不是法院自有财产,而是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因此,法院对变卖财产的非自有性,决定了强制变卖要遵守一系列不同于民事买卖的特殊规则,如保留最低限价等。
第五,目的的利他性。法院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其目的不在于通过变卖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是在于一方面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另一方面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法院与变卖单位之间不仅是一种委托关系,还是一种司法协助关系,二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执行法院有权对变卖单位的变卖行为进行监督,对变卖结果进行确认,有权中止、撤回变卖等。另外,法院与当事人、买受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均不是平等的法律关系。
三、变卖措施的适用条件
根据《执行规定》第46条关于“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组织变卖”的规定,借鉴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变卖措施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第一,依法进行了拍卖,但拍卖失败的拍卖以公开竟价的方式进行,具有公开、公平竞争的特点,这就要求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竟买。在实践中,除价值不贵重或者有市价的动产外,拍卖财产应当确定保留价。在拍卖时,如果无人参加竞买、竟买人少于两人或者竟买人所出的最高价低于保留价,就会导致流拍;在调整保留价后,进行第二次拍卖,仍然出现上述情况,导致第二次流拍,拍卖程序终结。
第二,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均申请或者同意变卖的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如果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均申请或者同意不经过拍卖程序,而直接对财产进行变卖的,执行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由于不当变卖对于被执行人来说是财产价值的减少,其损失是绝对的;而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如果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权益不会受到损害,因而不当变卖对于申请执行人造成的损失是相对的。因此,在有的情况下可以不必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如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卖,法院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准许:一是根据《执行规定》第48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能够按照合理的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变卖的;二是被执行人自行变卖的价款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当然,必须在法院能够控制变卖价款的状态进行。
第三,有市价的财产或双方当事人已协商确定财产价格的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财产,可直接依照该价格变卖,既能节省费用,又能节省时间,对当事人有利而无害,自然没有再行拍卖的必要。如上市股票、金银及其制品等。查封、扣押的财产虽然没有公开交易价格,但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了价格,亦可依该价格变卖。
第四,价值易减损或不宜保管的财产
价值易减损的财产主要有两类,一是因自身的性质极易变质、腐烂、消散的物品;二是季节性商品、价格可能急剧下降的商品。对于这些财产只有避繁就减,及时变价,才能保全其价值,避免双方当事人的损失。有的财产价值即使不易减损,但如果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也可予以变卖。
对于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由法院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四、变卖程序及有关制度的构想
变卖具有简便高效,费用低廉的优势,但是也有不可忽视的弊端,一是由于变卖措施缺乏公开性、透明度和法定程序,一方面给执行人员恣意行使权利留下相当大的空间,成为执行程序中滋生腐败的温床;另一方面,容易使当事人尤其是被执行人产生合理怀疑,认为法院暗箱操作,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矛盾转移到法院身上来。二是由于变卖缺乏竞争性,财产的价值难于最大限度的得到实现,不利于保护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为了充分发挥变卖的优势,将变卖的弊端限制到最小程度,设计和实施公开公正和操作性较强的工作程序是非常必要的。
(一)变卖的前置程序
1、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就以下问题寻求达成和解的可能:
一是被执行人有无以给付金钱或其他方法清偿债务的愿望。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或者拍卖失败后,被执行人往往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有可能提出新的清偿方案。
二是双方当事人有无以物抵债的愿望。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变卖,必然产生一定的费用,还存在不能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可能性,双方当事人有可能就以物抵债达成协议。以物抵债的价格,视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以市场价格、评估价格、拍卖保留价格或者协商价格抵偿债务。
被执行人提出自行变卖申请的,要看变卖价格是否合理,是否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于价格合理,或者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允许;对于价格偏低,且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法院交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
允许被执行人自行变卖的,应当指定变卖期限,同时,法院在得款后,才能将查封、扣押财产予以解除查封或者返还,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2、告知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即时进入变卖程序。
上述经过和内容应当记录在卷。
(二)变卖实施程序
1、确定实施变卖的主体
是由有关单位变卖,还是由法院自行组织变卖,由法院视情况而定。对于便于变卖,法院有精力组织变卖的,为了节省费用,可由法院自行组织变卖。对于难于变卖,牵扯法院精力较大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委托有关单位变卖的,法院应当与变卖单位签订委托变卖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变卖的标的、佣金、价款支付等必备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履行告知义务
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法院决定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变卖时,必须在实施之前书面通知上述人员参加变卖。上述人员无法通知或者经通知不到场的,不影响变卖的进行。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不到场,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确定价格
变卖时,当事人之间对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价格约定的财产,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按照公开交易价格变卖;当地市场无公开交易价格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变卖的起始价格。已经过拍卖程序有评估价格的,不再行评估。变卖价格以最后流拍的保留价格起价。
由于评估本身的缺陷和不足,评估人员受业务知识、经营利益和主观因素的影响,评估价格不能完全准确的反映市场价格;由于变卖公告的覆盖率,变卖信息传递的充分程度以及市场行情的变化和变卖所必须发生费用,必然影响变卖成交价格,往往以评估价格为变卖价格难于成交。因此,有必要确定最低限价。最低限价首先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以评估价格为基础,考虑财物的使用价值、市场需求、变卖费用、以及流拍的保留价格等因素加以确定。在实践中,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的二分之一,不得低与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卖的价格。最低限价对外应当保密。
4、发布公告,展示标的物
在变卖前发布公开变卖的公告,将变卖的原因、时间、地点、购买人登记手续和变卖物的种类、数量、品质及其存在的担保物权、优先购买权等公之于众,并展示标的物。
5、实施变卖
对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权,可以按照当日的交易价格直接在证券交易市场出售。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时,应当采取定向变卖的方法,首先通知该公司及其全体股东于三十日内指定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人为受让人。该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在指定的期限内指定了受让人的,应当将股权变卖给该受让人,购买价以评估价格或以三方协议价为准;逾期未指定受让人或者指定的受让人在同等条件下不同意受让的,应当对该股权进行拍卖。
对于一般财产的变卖,由变卖主持人与购买人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协商变卖价格。有两个及其以上购买人的,一律公开竟价变卖。以评估价格为起始竞买价格,由竞买人互相竞价。以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在评估价格以下,递减变卖,最终确定最高应价者为买受人,但最高应价不得低于最低限价,否则,不得成交。变卖时,应当允许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及其他优先权人在场并参加竟价,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权人享有有优先购买权。
对于按照最低限价仍无法变卖的财产,参照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302条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以最低限价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3],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以物低债的财产上有优先权或者担保物权,申请执行人应当首先补偿优先权人或者担保物权人的债权额,或者将其款额提存,优先权或者担保物权消灭,从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6、交付款物
根据《执行规定》第49条的规定,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应当即时向买受人交付财产,并收取价款。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由法院负责将财产占有人清除,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变卖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设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财产,买受人以优先权、担保物权继续存在的价格买受的,优先权、担保物权仍然存在;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额在变卖款中得到优先补偿的,优先权、担保物权消灭。
上述过程或内容应当有书面记载或者记入执行笔录。
鉴于变卖措施的特殊性、敏感性,应审慎研究。对变卖措施的实施、评估价格审核和最低限价的确定,均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并报庭、院长审批。
五、变卖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变卖佣金的支付标准
委托有关单位变卖,必然要支付佣金。对变卖佣金的支付标准,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我国《拍卖法》对拍卖佣金作了不高于拍卖成交价5%上限的规定,笔者认为,变卖佣金不得高于这个标准。在确定佣金时,原则上是佣金所占成交金额比例的高低与成交金额大小成反比。
法院自行组织变卖,不得收取佣金,但发生的实际费用应当在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2、中止变卖、撤回变卖委托及变卖无效的确认
虽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按照法学理论和实践,法院在强制变卖过程中享有单方中止变卖和单方撤回变卖委托的权利。法院行使这些权利应当具备严格条件,遵照完备的程序。
一般而言,在变卖成交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法院有权单方通知变卖单位中止变卖:(1)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进审查的;(2)法院发现执行依据确有错误,需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3)当事人有和解愿望的。法院决定中止变卖后,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变卖单位;当中止拍卖情形消失后,法院应及时书面通知变卖单位恢复变卖程序。
在变卖成交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法院有权撤回变卖委托:(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2)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对变卖财产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3)被执行人支付现金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义务的;(4)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变卖财产的;(5)变卖单位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中止、撤销变卖程序,法院应当在变卖成交前提出,如果在变卖后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则不存在中止、撤回变卖问题,而是如何进行执行回转或者确认变卖无效问题。
设定变卖程序,在追求变卖效力稳定的同时,还应当坚持“任何人不得基于自己的过错获得利益”这一古老的民法原则,在变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依当事人的请求,裁定变卖无效:(1)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变卖单位之间恶意串通,给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2)被执行人故意隐瞒变卖财产的重大瑕疵的。
3、变卖物的瑕疵担保请求权
执行中变卖的财产,一般都不是全新的财产,财产经过公开展示,以质论价,买受人以自己的判断做出选择。因此,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对变卖物没有物的瑕疵担保请求权。但是,变卖单位或者被执行人故意隐瞒财产重大瑕疵,买受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变卖无效,返还财产。给买受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其有权请求变卖单位或者被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4、变卖后的执行回转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或变更后,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裁定执行回转,当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申请执行人返还被变卖的原物时,如何处理?笔者认为,买受人通过变卖取得的财产,是合法、善意取得,受法律保护,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或变更而允许申请执行人赎回。如果买受人同意赎回,是买受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应当允许;如果买受人不同意赎回,则不得强制赎回。申请执行人应当将所得变价款返还给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由此给被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5、法院和变卖单位的法律责任
法院和变卖单位在变卖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如误将案外人的财产变卖;低于最低限价变卖等,给被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了损害,法院和变卖单位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法院强制变卖行为是公法意义上的国家司法行为,法院违法变卖给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根据国家赔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及有关人员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变卖单位基于法院的委托,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变卖单位违法或违约变卖,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是民事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
[1]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沈阳市院送来民事强制执行工作汇报中两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会议记录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2]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中提出“在若干中心城市试办拍卖市场,开展各类公物的拍卖业务。”《拍卖法》于1997年1月1日施行
[3]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302条的规定是“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因为以最低限价仍然不能将财产变卖,再行作价已无实际意义。以此价格抵偿债务体现了公平原则。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第16篇:法院执行担保书
执行担保书
【最新文书样本】
执行担保书
被执行人;
担保人;
诉 一案,经 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月 日提出申请执行。但
确有困难,愿提供财产担保,请求人民法院延期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担保人:
年 月 日篇2:执行担保书范本
被执行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担保人;x,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公司诉xxx公司一案,经xxx法院审理,作出(xxxx)x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书,上述民事判决书于x年x月x日生效。因xxx公司履行确有困难,故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执行期限,延至x年x月x日。x公司同意为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xxx公司 执行担保人:x公司
年 月 日篇3:执行担保书2013 执行担保书
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x市x区x街x号。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xx公司,住所地x市x区。
法定代表人: xx公司诉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xx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2)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2年x月x日生效,原告xx公司于2013年x月提出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确有困难。
担保人愿以担保人的财产作担保,至2013年x月x日止,被执行人仍然不履行义务时,愿以担保人的财产来抵还债务。请人民法院批准,并向申请执行人作疏通工作,以便达到延缓执行的目的。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担保人:xx公司
2013年x月x日篇4:如何写执行担保书
如何写执行担保书
执行担保书文书样式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即担保人),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履行,向人民法院提供某项财物作为抵押,从而换得暂缓执行的效果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担保书系指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过程中,对所执行的有给付内容的标的提供财产担保。担保财产属于抵押性质。担保人既可以是被执行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他公民。担保的目的,是为了延缓执行期限,给被执行人一个喘息的机会,以便既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又不使被执行人的生产、工作造成更大的损失。显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抵押财产的形式,对保证执行作出承诺,对本人和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都有实际意义。
担保申请应以书面形式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担保的形式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银行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以现金或实物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但银行或保证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担保的范围可以是部分债务,也可以是全部债务。但担保财产数额应大于被担保的债务;担保执行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需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人民法院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申请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受委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文书样式】
执行担保书
被执行人:。
担保人:。
诉 一案,经 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月 日提出申请执行。但
确有困难,愿提供财产担保,请求人民法院延期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担保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文书名称“执行担保书”或“担保书”。
二、正文 1.基本情况。本文书的这一项,可以分为两种写法:①由被执行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的,这一部分可采取书信式的写法。即在标题下,顶格写为“ 人民法院:”。但递送机关名称在此处写的,尾部的“此致”、“ 人民法院”就不要写了。②由其他人出具财产担保的,在标题下应首先介绍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和担保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担保人与被执行人有某种关系的,则应注明;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机关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2.案由。首先写双方当事人姓名和案由,即“ 诉(案由)一案。” 3.写清法律文书什么时间生效,对方当事人何时提出申请执行。即“经 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月 日提出申请执行”。在一般情况下,制作执行担保书是在对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执行之后。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在执行前应传询被执行人,询问其不及时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义务的原因,并声称在一定时间内强制执行。但在文书中,这些内容不必全写进去,只用何时对方当事人提出执行的申请来概括即可。4.提供担保延期执行的理由。在“但 确有困难,愿提供财产担保,请求人民法院延期执行”处写明被执行人目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内容确有困难。或者当前无钱归还;或者某种物当前无处购置;或者应当归还的物目前正在使用,立即归还会造成何种损失,等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必要时,可请人民法院的执行员予以审查决定。5.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延期执行的具体期限。6.写明担保的具体内容。主要应掌握以下几点:①对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看法。无非是两种:一种是服从法院的审理决定;一种是有不同意见。不论哪种看法,都要表示坚决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②所提供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是否属于个人所有,有何证据证明。这一项是执行担保的实质性的内容。被执行人所提供的作抵押的担保物,不能违法,不能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担保人对提供的抵押物必须有所有权。⑧提出要求延期执行的期间。即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时间必须明确,不能遥遥无期。④作出承诺。即如到期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即以抵押物抵还。⑤因担保执行必须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所以,要求人民法院作疏通工作,以便达到延期执行的目的。
三、尾部 下部由被执行人、担保人签名、盖章(或捺指印),注明时间。篇5:执行担保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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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担保的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68条、269条、27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4条和第85条等是执行担保这一制度的法律根据。
二、执行担保的效力
1、担保裁定书生效后,中止原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执行。
2、被执行人应按执行担保裁定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3、《意见》第268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4、《意见》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此外,《规定》第85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三、执行担保应具备的条件执行担保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担保申请必须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应提交书面申请,以便查证。
2、担保的方式。《意见》第26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担保。以财产作担保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d3d2d77afc4ffe473268ab1a?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9825e0f3d8c70face973599b9a0409d2&sign=95ebed0d76&zoom=&png=11065-&jpg=0-0" target="_blank"> 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提供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3、被执行人的担保申请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执行担保需要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取得其同意为条件,因为直接涉及到申请执行人权益。
4、须经人民法院的许可。执行担保成立以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或暂缓执行的期限。《意见》第268条规定,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规定》第8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17篇:法院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单位:
申请人诉被申请单位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于 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终结。该判决书明确规定了被申请单位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煤炭款人民币 元及自 年4月17日起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其利息损失,截止到 年4月30号为 元及案件受理费 元,并被申请单位继续支付给申请人自2015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其利息损失,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单位未能如实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单位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执行标的:
一、货款18400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4月17日起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其利息损失4022.24元和案件受理费131元及执行费;
二、继续支付给申请人自2015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其利息损失。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18篇:法院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女,2005年、月、日生,哈尼族,学生,现在***县一小四年级读书,暂住***县卫生小区。
发定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之母),女,1、、年、月、生,哈尼族,大专文化,农民,***县人,住***县大羊街乡新村村委会洛席村民小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哈尼族,中专文化,农民,***县人,住***县*********村民小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
2、、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三年的抚养费6000元。
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申请理由
法定代理人***与被执行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以(2011)红民一初字、、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双方所生的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年支付***生活费、、、元,住院费和教育费凭据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每年给付的费用从2011年8月17日起计算,并于每年8月17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给付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欠***、、年8月17日至、、年8月17日止三年的抚养费、、元。未尽应给付抚养费的履行义务。故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县人民法院
附(2011)红、、、、、号民事调解书一份。
申请执行人 ***
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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