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1篇: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11年10月16日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本
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减灾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2.2 专家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国家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民政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中央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中央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 中央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3.1.3 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3.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3.2 物资准备
3.2.1 合理规划、建设中央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3.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全国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加强中央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中央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商务、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中央、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3.6 社会动员
准备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3.7 科技准备
3.7.1 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卫星星座、环境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发展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3.7.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中科院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3.7.4 利用空间与重大灾害国际宪章、联合国灾害管理和天基信息平台等国际合作机制,拓展灾害遥感信息资源渠道,加强国际合作。
3.7.5 开展国家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国家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3.8 宣传和培训组织
开展全国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部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海洋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农业部的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测绘地信局的地理信息数据及时向国家减灾委办公室通报。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省(区、市)通报。4.2 灾情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民政部接到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4.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
4.2.3 对于干旱灾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5.2 启动程序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国家减灾委领导、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省份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减灾委设定四个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400万人以上。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6.1.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国家减灾委主持会商,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省份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国家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公安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总参谋部、武警总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卫生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民政部视情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国际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外交部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国家减灾委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1.5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6.2.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国家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及有关受灾省份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或民政部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国务院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民政部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6.3.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省份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部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指导受灾省份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省份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国家减灾委秘书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6.4.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卫生部指导受灾省份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6.4.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国家减灾委秘书长。6.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6.6 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财政部、民政部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民政部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民政部、财政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民政部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7.2.3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民政部、财政部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民政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国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民政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7.3.2 民政部收到受灾省(区、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部审核后下达。
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民政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2 国际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国际间的救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救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国自然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演练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5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6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民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8.7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2篇: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国家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国家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国家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国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国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减灾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国家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海洋、林业、农业等部门及时向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省(区、市)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国务院、国家减灾委负责人、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报后立即报告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民政部立即向国务院报告。灾情稳定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国家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2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万间或10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400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国家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国家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省(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国家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国家减灾委会商会,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省(区、市)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国家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国家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国家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公安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水利部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科技部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国家测绘地信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民政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国际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外交部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国务院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民政部、受灾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30万间或10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300万人以上、40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国家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国家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省(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国家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国家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省(区、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或民政部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国家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国家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测绘地信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民政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受灾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国家减灾委。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秘书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国家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省(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国家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省(区、市)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部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省(区、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民政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省(区、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国家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省(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国家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省(区、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省(区、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财政部、民政部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民政部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民政部、财政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民政部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6.2.3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民政、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财政部、民政部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民政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国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民政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民政部收到受灾省(区、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部审核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民政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测绘地信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中央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中央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中央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中央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中央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中央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中央、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卫星、环境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发展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利用空间与重大灾害国际宪章、联合国灾害管理与应急反应天基信息平台等国际合作机制,拓展灾害遥感信息资源渠道,加强国际合作。
7.7.5 开展国家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国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地方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 预案演练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民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民政部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3篇: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16年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解读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重。过去5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年均造成全国3.1亿人次受灾,1500余人死亡失踪,900多万人次紧急转移安置,近70万间房屋倒塌,直接经济损失3800多亿元。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断完善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法制,着力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基础设施、人员装备和基础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住房灾害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全力应对了四川芦山地震、甘肃岷县漳县地震、云南鲁甸地震、黑龙江松花江嫩江流域洪涝以及“威马逊”超强台风等重特大自然灾害,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1〕120号)要求,认真做好灾害救助各环节工作,有效保障了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轻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6〕25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中央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及应急响应程序。此次预案修订是为适应当前我国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新形势、新变化,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历次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经验和做法基础上完成的。
一、预案修订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首次印发由民政部牵头编制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2011年,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对《预案》进行了修订。按照《预案》要求,国家减灾委、民政部灾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高效联动,形成抗灾救灾工作合力,有效保障了灾害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最大限度降低了灾害造成的损失。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虽取得显著成绩,但《预案》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新问题。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呈现新形势、新变化。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强化灾害风险管理,公众防灾减灾意识进一步提升,国家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与“十一五”相比,“十二五”时期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人口和倒塌(或损坏)房屋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据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统计,“十二五”期间我国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数量较“十一五”分别下降93%和81%,但年均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基数仍然较大(约900万人),应急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不断健全“中央统筹指导、地方就近指挥,分级负责、相互协同”的抗灾救灾应急机制,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着力提高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保障水平,对完善《预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预案修订的主要内容
为更好地适应和应对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的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完善响应启动条件,优化应对程序和措施,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规范有序、科学高效开展,2014年以来,民政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有关要求,在认真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意见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四川芦山地震、甘肃岷县漳县地震、云南鲁甸地震、黑龙江松花江嫩江流域洪涝以及“威马逊”超强台风等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经验和做法基础上,重点对预案适用范围、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及响应措施等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提高了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更符合当前我国自然灾害形势变化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新版《预案》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了完善:
一是进一步完善应急响应启动条件。针对近年来我国灾情形势呈现的新变化,新版《预案》对国家层面四个响应等级的核心指标(包括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数量、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做了相应调整和完善,以便更符合当前救灾工作实际,提高《预案》可操作性,确保国家级预案与省级预案有序衔接。
二是进一步规范应急响应程序及措施。新版《预案》对应急响应启动程序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国家减灾委各有关成员单位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对灾情报告、灾情发布、灾害损失评估、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三是扩大了预案适用范围。新版《预案》增加了“当毗邻国家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国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国内应急救助工作”的表述,主要考虑到近年来尼泊尔、巴基斯坦、缅甸、俄罗斯等邻国发生地震、洪涝等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国造成较大影响,需要对我国边境省份受灾群众实施灾害救助的情况。
四是对预案中有关文字表述进行调整。根据行文习惯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对原《预案》中有关文字和专业术语进行修改和完善,如将“灾民自救”修改为“群众自救”、“非政府组织”修改为“社会组织”、“冰雹”修改为“风雹”、“过渡性生活救助”修改为“过渡期生活救助”等。
三、预案实施中需关注的有关事项
新版《预案》颁布实施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组织开展贯彻学习和专题培训。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将《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做好《预案》的宣传普及工作。
二是及时修订地方各级相关预案。各地区要结合本地灾情特点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尽快启动省级预案修订工作,做好调研论证,抓紧推进,切实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与国家预案有序衔接,避免出现国家预案启动后省级预案还无法启动的情况;同时,认真指导各市县抓紧做好本级相关预案修订工作。
三是适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活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救灾工作实际,针对潜在灾害风险和区域灾害特点,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应急救灾演练,让群众了解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熟悉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疏散路径,提高社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四是规范有序启动各级应急预案。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客观、准确、科学评估灾情,按照本级预案规定启动程序和条件,及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遵循“分级负责、相互协同”原则,切实落实灾害救助主体责任,强化区域协作和部门联动,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统筹做好灾害救助各环节工作,切实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第4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司全体职员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发生的水灾,台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及火灾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适用于本预案。
二、工作目标
1、加强自然灾害危害性的教育,提高广大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自然灾害事件的报告网络,做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不因自然灾害而危及员工安全和财产损失。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公司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3)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四、自然灾害事件的预防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自然灾害事件的领导和管理。将预防自然灾害事件的工作纳入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2、公司应经常性地对办公环境开展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公司应在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前做好员工的疏散安排工作。
4、公司应切实加强员工的应急意识,加固好自然灾害事件易发生的救援抢险设施。
五、灾后救灾措施
l、自然灾害发生后公司组织应急小组立即到受灾现场组织救灾工作,安排公司员工向安全地区撤离。迅速关闭输电、输气、供水系统,严控明火。
2、受灾后要在第一时间内向政府汇报灾害情况,同时拔打“110”、“120”或“119”报警。组织以抢救受伤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送至附近医院。
3、公司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和救济款的准备和发放。
4、灾害后期,及时通知保险机构进行现场勘察和理赔。
此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自然灾害应急措施
高楼避震措施:
策略一:震时保持冷静,震后走到户外。在地震发生的短暂瞬间,人们在进入或离开建筑物时,被砸死砸伤的概率最大。因此,室内避震条件好的,首先要选择室内避震。如果建筑物抗震能力差,则尽可能从室内跑出去。
地震发生时先不要慌,保持视野开阔和机动性,以便相机行事。特别要牢记的是,不要滞留床上;不可跑向阳台;不可跑到楼道等人员拥挤的地方去;不可跳楼;不可使用电梯,若震时在电梯里应尽快离开,若门打不开时要抱头蹲下。另外,要立即灭火断电,防止烫伤触电和发生火情。
策略二:避震位置至关重要。住楼房避震,最好找一个可形成三角空间的地方。蹲在暖气旁较安全,暖气的承载力较大,金属管道的网络性结构和弹性不易被撕裂,即使在地震大幅度晃动时也
不易被甩出去;暖气管道通气性好,不容易造成人员窒息;管道内的存水还可延长存活期。更重要的一点是,被困人员可采用击打暖气管道的方式向外界传递信息,而暖气靠外墙的位置有利于最快获得救助。
当躲在厨房、卫生间这样的小开间时,尽量离炉具、煤气管道及易破碎的碗碟远些。若厨房、卫生间处在建筑物的犄角旮旯里,且隔断墙为薄板墙时,就不要把它选择为最佳避震场所。不要钻进柜子或箱子里;躺卧的姿势也不好,被击中的概率要比站立大5倍,而且很难机动变位。
策略三:近水不近火,靠外不靠内。不要靠近煤气灶、煤气管道和家用电器;不要选择建筑物的内侧位置,尽量靠近外墙,但不可躲在窗户下面;尽量靠近水源处,一旦被困,要设法与外界联系,除用手机联系外,可敲击管道和暖气片,也可打开手电筒。火灾逃生紧急措施:
1、沉着冷静:根据火势实情选择最佳的自救方案,千万不要慌乱,而是根据火势、房 型冷静而又迅速地选择最佳自救方案,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
2、防烟堵火:这是非常关键的,当火势尚未蔓延到房间内时,紧闭门窗、堵塞孔隙,防止烟火窜入。若发现门、墙发热,说明大火逼近,这时千万不要开窗、开门,可以用浸湿的棉被等堵封,并不断浇水,同时用折成8层的湿毛巾捂住嘴、鼻,一时找不到湿毛巾可以用其他棉织物替代。另外,应低首俯身,贴近地面,设法离开火场,以避开处于空气上方的毒烟。
3、设法脱离险境:底层的居民自然应夺门而出。楼上的住户若楼道火势不大或没有坍塌危险时,可裹上浸湿了的毯子、非塑制的雨衣等,快速冲下楼梯。若楼道被大火封住而无法通过,可顺墙排水管下滑或利用绳子缘阳台逐层跳下。
4、尽快显示求救信号。
5、切不可因贪恋钱财而贻误脱险时机。 洪水灾害应对措施:
1、避难所一般应选择在距公司最近、地势较高、交通较为方便处,并有上下水设施,卫生条件较好。
2、将不便携带的贵重物品做防水捆扎后置放高处,票款、账本等物品可缝在衣物中。
3、扎制木排,并搜集木盆、木块等漂浮材料加工为救生设备以备急需;洪水到来时难以找到适合的饮用水,所以在洪水来之前可用木盆、水桶等盛水工具贮备干净的饮用水。
4、准备好医药、取火等物品;保存好各种尚能使用的通讯设施,可与外界保持良好的 通讯、交通联系。避雷措施:
1、雷雨天气应注意关闭门窗,以防侧击雷和球雷侵入。
2、在雷雨交加时,最好把室内家用电器的电源切断,并拔掉电话插头。
3、雷电天气时,员工在家中最好不要接触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以及各种带电装置。
4、不宜在雷电交加时用喷头冲凉,因为巨大的雷电会沿着水流袭击淋浴者。
风中行车安全措施:
1、集中精力驾驶车辆,尤其应注意低头骑车者,提防他们只顾行路而不顾机动车辆和突然闯入机动车道。同时坚持中低速度行驶,随时准备制动停车。
2、遇到不稳定的目标,要用力鸣笛。
3、过往交叉路口或在混合交通道路上行车时,更提防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突然闯入自己的行车路线。
4、对车上装载的物品要捆扎牢固,防止被大风吹走或散落。
5、在大风中行驶,尽量把车窗玻璃摇紧,防止沙尘飞进驾驶室影响驾驶员的呼吸和观察。
6、在大风伴有扬沙时,应打开雾灯,使其他车辆能提早发现你。
第5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岚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应急能力,规范救灾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洪法》、《防震减灾 法》、《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本县境内洪涝、干旱、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旱灾、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一次灾害情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人口1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3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500人以上。
(二)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三、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成立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如下: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员:县发改局、经贸局、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卫生局、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公路段、住建局、教体局、农业局、文广局、监察局、粮食局、扶贫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药监局、电力局、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岚皋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 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 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兼任
成员: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和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的联络员。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抢险救灾工作的指令,并监督落实;
2、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度;
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4、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
6、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县经贸局:负责协调工交、商贸系统的抢险救灾工作,协调救灾相关物资的储备和调拨。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调运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妥善安置灾民,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和安排社会各界提供的捐助款物及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本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款拨付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汛、旱情信息,组织指导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损毁修复,组织和指导抗旱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组织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开展环境卫生消毒及技术指导,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监测水源和饮水消毒,保证灾民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卫生,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组织公安干警积极抢险救灾。
县交通局:负责协调各物资、运输部门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及时组织因灾损毁公路、港口的修复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负责组
织指导救助打捞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后城镇、乡村恢复重建的规划编制、选址和勘察设计工作,组织建筑施工,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学校教育、教学以及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的工作。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灾害的核查、汇总和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
测、评估和预警,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指导各镇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灾后环境污染监测评估,处置因灾造成次生环境污染工作。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救灾通信畅通。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分析报告。县药监局:负责对向灾区调拨、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县文广局: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县监察局:做好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监察工作。县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县扶贫局:负责组织指导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电力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供电设施,保障灾区的电力供应和救灾指挥用电。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县消防大队:负责消防抢救、抢险工作。
四、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外,同时在县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事业费和救灾业务工作经费,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
1、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局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补充安排资金。
3、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提高灾民救助水平。
(二)物资准备。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划,建立县、镇办二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镇办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衣被、彩条布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生活物资。
2、每年入汛前,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及时购置补充救灾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物资储备种类、数量。
3、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三)救灾装备准备。加强救灾装备建设,县民政局应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各镇办要明确值班人员,公布值班电话,确保救灾通信网络畅通。加强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在灾害发生后,必须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并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四)人力资源准备。在交通、电力、电信、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救援队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助演练,灾害发生后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工作,确保灾后紧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五)社会动员准备。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宣传等各项工作。
(六)宣传、培训和演练。积极开展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加强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结合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五、灾害预警与信息管理
(一)灾害预警。气象、科技(地震办)、水利、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应及时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二)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镇办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三)灾情信息管理。自然灾害发生后,各镇办必须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灾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紧急转移安置、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救灾工作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要,以及下一步的通讯联络方式等。报告的形式分电话和文字两种,特殊情况可先用电话报告,再报送文字材料。
1、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镇办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镇办均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上午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各镇办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汇总灾情数据,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局报告。
2、灾情核定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国土、农业、民政、财政、水利、住建、气象等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定灾情。
3、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凡属全县的重大灾情,由县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或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
六、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县、镇办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抗灾救灾工作、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统一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在国家减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Ⅲ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灾害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Ⅳ级响应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灾害发生地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一)Ⅰ级响应
1、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1500人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3、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长。
4、应急响应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现场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具体负责实施抗灾救灾工作。(1)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灾区所在的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困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收集和汇总灾情,在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及县民政局报告。(2)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县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启动县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召开紧急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抢险救灾方案,统一指挥灾区的救助应急工作,全力组织开展人员抢险,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5、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长。(二)Ⅱ级响应
1、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3)倒塌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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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县长。
4、应急响应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各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1)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a迅速了解灾害情况,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县政府及县民政局。
b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级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力按照预案,紧急转移安置灾民。
c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同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d镇民政办在灾害发生后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查灾救灾工作,了解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发放救灾物资和救灾款,妥善安置群众生活。(2)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a县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大灾救助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救灾工作。
b县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救灾工作方案,向重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并请求支援。c县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和安排,按照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5、响应终止
灾害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县长。
(三)Ⅲ级响应
1、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8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3、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同时向县长报告。
4、应急响应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灾害发生地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民政局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1)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a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时了解灾情,研究确定救灾工作方案。
b迅速组织人力按照预案,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安排好灾民的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工作。c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镇民政办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同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d镇民政办要在灾害发生后迅速开展查灾工作,了解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发放救灾款物,妥善安置灾民生活。(2)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a县民政局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灾情,并抄报市民政局和市级有关部门,同时提出灾害评估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
b县政府领导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通报灾情,研究部署救灾工作。c县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工作组赶赴灾区,对灾害损失和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进行核查,检查指导群众生活安排工作。
d县政府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调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5、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同时报告县长。
(四)Ⅳ级响应
1、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0人以上、5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100间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500人以上800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0人以上、5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100间以下。
3、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4、应急响应
由灾害发生地各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人民政府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级有关部门应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2)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根据受灾地各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商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5、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
七、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救助
1、各镇人民政府每年9月开始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并上报县民政局。
2、县民政局要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3、制定冬令(春荒)救灾工作方案。
4、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民政局统一编制《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款物。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二)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民政、扶贫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灾民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积极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提高农村居民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1、灾情稳定后,各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倒损房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将房屋毁损具体情况上报县民政局。
2、制定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和本县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3、定期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4、卫生局负责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5、国土、城建、财政、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6、县计划、教育、财政、扶贫、城建、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各执其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搞好救灾资金、物资供应,加快灾区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八、新闻报道
(一)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精心组织,以正面宣传为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稳定受灾群众情绪、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二)凡公开报道的稿件,报道内容涉及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的,应以县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或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为准。(三)各新闻媒体应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不得炒作、夸大,对因虚假新闻造成灾区秩序混乱,贻误抗灾救灾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职责,或者阻碍、干扰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附则
(一)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县级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三)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6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1.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在我区境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自然灾害发生后,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二、基本情况
白塔管理处位于察北管理区的西北部,距察北管理区公里。
全处土地总面积平方公里(折合万亩),其中:耕地5500亩(含水浇地2810亩),退耕还林地12000亩;林地面积41600亩;采草区23000亩;水淖(湖面)面积5000亩,房屋占地7000亩,其他占地3700亩。
白塔管理处背靠山坡,6月到7月降水比较集中的时期,雨日多、雨量大、暴雨频繁,加上山高坡陡,流速快、汇流时间短等因素,极易发生洪水灾害,造成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雨季结束后,会出现高温干旱天气。
三、启动条件
(一)本处范围内,发生干旱、洪涝、风雹(包括冰雹、大风、龙卷风、雷暴等)、低温冷冻和冰雪(包括冻害、冷害和雪灾等)、地震灾害、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包括山体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等)、森林自然火害、病虫害和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因灾死亡1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
4、发生5级以上地震,造成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或倒损房屋50间以上。
(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三)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村(社区)和其他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四)管理处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救灾指挥机构和职责任务
管理处建立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周广文书记担任,常务副主任由贺海军主任担任,组长由苑志欣担任,成员由武装部、党政办、财政所、民政所、农服中心、派出所、卫生、供电、团委、妇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一)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责
组织、协调全管理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研究和分析全管理处灾害动态情况;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小组,现场指挥;检查督促救灾、抗灾任务落实情况;制定危险地段群众转移路线及安置措施。向区政府和区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情况;及时解决救灾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成员单位职责
(1)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小分队和专业抢险队参与抗灾救灾和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2)党政办:负责协调联络接待和其他重要工作事宜。
(3)财政所:负责救灾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督。
(4)民政所:负责全乡镇(街道)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依据水利、气象预报的雨情、水情综合分析研究,及时掌握灾情和发展趋势,并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报告灾情,做好救灾款、物的筹集和储备,加强使用和管理;及时制定救灾款物分配方案,开展救灾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抗灾、救灾和减灾的能力意识。
(5)农服中心:负责灾区房屋规划,重建和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地质自然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监测体系;负责各水库、溪坝等防灾设施的防控;协助民政办做好农业查灾核灾工作。
(6)卫生院:负责做好灾民的医药卫生和防疫防病工作,确保医务人员和药品及时到位,做好灾区饮用水的检查和水源保护工作。
(7)派出所:负责疏导救灾车辆,确保交通安全,加强治安防范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工作。
(8)供电:负责灾区各用电线路的抢修维护。
(9)妇联:协助做好妇女的安抚、调解工作。
(10)团委:号召团员青年投身于救灾工作中去,积极参与灾后民房重建及改水改厕工作。
五、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各级分担机制,加大区财政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管理处将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区财政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管理处根据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当地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二)物资准备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完善乡镇救灾物资存储点,储备必备的救灾物资;
2、避灾安置场所根据可容纳人员数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
3、教育灾民本人携带一些干粮、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在灾前与有资质的供应商预先签订供货协议,保证受灾时群众的食品和生活必须用品能够及时供应。
(三)人力准备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六、灾害预警
(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当地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区域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二)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乡镇、村(社区)两级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三)灾害信息共享,乡减灾救灾办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
七、信息报送
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管理处民政所(办)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民政部门报告;区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向民政部门报告。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民政所(办)每天8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报区民政局。
3.对于干旱灾害,民政所(办)要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区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八、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减灾委设定四个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区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九、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生活救助
受灾群众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时,各村(社区)应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管理处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镇民政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将本辖区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区民政局。
2、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管理处民政所(办)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区民政局。
十、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不幸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管理处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修订和更新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及时组织修订和更新。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管理处党政办负责解释。
(四)预案的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7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岚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应急能力,规范救灾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洪法》、《防震减灾
法》、《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本县境内洪涝、干旱、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旱灾、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一次灾害情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人口1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3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500人以上。
(二)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三、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成立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如下: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组成人员如下: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县发改局、经贸局、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卫生局、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公路段、住建局、教体局、农业局、文广局、监察局、粮食局、扶贫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药监局、电力局、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岚皋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
主 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
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兼任
成 员: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和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的联络员。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抢险救灾工作的指令,并监督落实;
2、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度;
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4、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
6、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县经贸局:负责协调工交、商贸系统的抢险救灾工作,协调救灾相关物资的储备和调拨。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调运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妥善安置灾民,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和安排社会各界提供的捐助款物及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本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款拨付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汛、旱情信息,组织指导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损毁修复,组织和指导抗旱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组织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开展环境卫生消毒及技术指导,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监测水源和饮水消毒,保证灾民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卫生,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组织公安干警积极抢险救灾。
县交通局:负责协调各物资、运输部门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及时组织因灾损毁公路、港口的修复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负责组
织指导救助打捞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后城镇、乡村恢复重建的规划编制、选址和勘察设计工作,组织建筑施工,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学校教育、教学以及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的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灾害的核查、汇总和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
测、评估和预警,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指导各镇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灾后环境污染监测评估,处置因灾造成次生环境污染工作。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救灾通信畅通。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分析报告。
县药监局:负责对向灾区调拨、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文广局: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县监察局:做好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监察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县扶贫局:负责组织指导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电力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供电设施,保障灾区的电力供应和救灾指挥用电。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消防抢救、抢险工作。
四、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外,同时在县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事业费和救灾业务工作经费,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
1、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局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补充安排资金。
3、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提高灾民救助水平。
(二)物资准备。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划,建立县、镇办二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镇办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衣被、彩条布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生活物资。
2、每年入汛前,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及时购置补充救灾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物资储备种类、数量。
3、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三)救灾装备准备。加强救灾装备建设,县民政局应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各镇办要明确值班人员,公布值班电话,确保救灾通信网络畅通。加强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在灾害发生后,必须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并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四)人力资源准备。在交通、电力、电信、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救援队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助演练,灾害发生后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工作,确保灾后紧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五)社会动员准备。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宣传等各项工作。
(六)宣传、培训和演练。积极开展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加强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结合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五、灾害预警与信息管理
(一)灾害预警。气象、科技(地震办)、水利、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应及时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二)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镇办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三)灾情信息管理。自然灾害发生后,各镇办必须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灾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紧急转移安置、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救灾工作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要,以及下一步的通讯联络方式等。报告的形式分电话和文字两种,特殊情况可先用电话报告,再报送文字材料。
1、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镇办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镇办均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上午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各镇办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汇总灾情数据,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局报告。
2、灾情核定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国土、农业、民政、财政、水利、住建、气象等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定灾情。
3、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凡属全县的重大灾情,由县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或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
六、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县、镇办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抗灾救灾工作、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统一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在国家减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Ⅲ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灾害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Ⅳ级响应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灾害发生地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一)Ⅰ级响应
1、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1500人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3、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长。
4、应急响应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现场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具体负责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灾区所在的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困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收集和汇总灾情,在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及县民政局报告。
(2)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县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启动县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召开紧急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抢险救灾方案,统一指挥灾区的救助应急工作,全力组织开展人员抢险,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5、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长。
(二)Ⅱ级响应
1、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3、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县长。
4、应急响应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各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a 迅速了解灾害情况,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县政府及县民政局。
b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级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力按照预案,紧急转移安置灾民。
c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同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d镇民政办在灾害发生后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查灾救灾工作,了解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发放救灾物资和救灾款,妥善安置群众生活。
(2)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a县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大灾救助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救灾工作。
b县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救灾工作方案,向重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并请求支援。
c县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和安排,按照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5、响应终止
灾害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县长。
(三)Ⅲ级响应
1、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8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3、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同时向县长报告。
4、应急响应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灾害发生地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民政局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1)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a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时了解灾情,研究确定救灾工作方案。
b迅速组织人力按照预案,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安排好灾民的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工作。
c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镇民政办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同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d镇民政办要在灾害发生后迅速开展查灾工作,了解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发放救灾款物,妥善安置灾民生活。
(2)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a县民政局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灾情,并抄报市民政局和市级有关部门,同时提出灾害评估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
b县政府领导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通报灾情,研究部署救灾工作。
c县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工作组赶赴灾区,对灾害损失和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进行核查,检查指导群众生活安排工作。
d县政府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调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5、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同时报告县长。
(四)Ⅳ级响应
1、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100间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500人以上800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100间以下。
3、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4、应急响应
由灾害发生地各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人民政府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级有关部门应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2)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根据受灾地各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商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5、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
七、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救助
1、各镇人民政府每年9月开始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并上报县民政局。
2、县民政局要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3、制定冬令(春荒)救灾工作方案。
4、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民政局统一编制《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款物。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民政、扶贫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灾民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积极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提高农村居民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1、灾情稳定后,各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倒损房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将房屋毁损具体情况上报县民政局。
2、制定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和本县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3、定期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4、卫生局负责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5、国土、城建、财政、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6、县计划、教育、财政、扶贫、城建、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各执其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搞好救灾资金、物资供应,加快灾区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八、新闻报道
(一)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精心组织,以正面宣传为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稳定受灾群众情绪、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二)凡公开报道的稿件,报道内容涉及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的,应以县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或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为准。
(三)各新闻媒体应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不得炒作、夸大,对因虚假新闻造成灾区秩序混乱,贻误抗灾救灾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职责,或者阻碍、干扰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附则
(一)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县级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三)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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