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第1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本单位员工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预案为赛萨工厂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赛萨工厂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时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本单位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实行法人代表(总经理)负责制。由法人代表陈永新任总指挥。副总经理陈舟任副指挥。县质监局、专业抢险救援单位、相关的检验机构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第五条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检验机构、专业抢险队伍等各方面力量对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领导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落实指挥中心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第六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入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条副指挥长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第八条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及职责如下
(一)通信联络组 负责人:施仲芳
主要职责:在指挥组领导下,负责与医院、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确保通信畅通。
(二)人员抢救组:
负责人:朱凯华、俞文安、郁忠培、袁永平
主要职责:对事故现场被困人员实施解救或送至医院,听从指挥人员调动,观察分析事故现场情况,进行科学抢救,并组织群众不得擅自进入事故现场。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措施
第九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内容:(一)有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分布情况;
(二)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特大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三)进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抢险救援队伍;
(四)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理特大事故时的职责。
(五)委托具有电梯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对其电梯进行保养。应对其保养的电梯的日常安全运行有检查记录;
第十条 应根据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的特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习。
第十二条 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如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做到:(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立即拨打110报告,同时向县质监局、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各抢险救援工作小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贯彻执行本预案。当指挥长不在时,应按顺序由副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参加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
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六章 应急总结与奖惩
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和突发事故手玩忽职守等,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公布后施行。附件:
应急部门机构人员的联系方式: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69691052 崇明县堡镇人民医院:59410409 崇明县医疗急救中心:59616163 陈永新:59683030 俞文安:59689090 朱凯华:59688278
上海赛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第2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6.1总则
6.1.1为避免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和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6.1.2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6.1.3全体员工在公司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6.1.4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安全部和设备管理部门。
6.1.5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6.1.6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东方久乐汽车安全气囊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
6.1.7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6.1.8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6.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参照《东方久乐汽车安全气囊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中第三章《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6.3 应急救援措施
参照《东方久乐汽车安全气囊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中第四章《应急救援措施》
7、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1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2.1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2.2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2.3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安技、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6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7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8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责任的大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由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部门实施。
9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
存。
第3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迅速地处置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的重特大事故,及时控制和消除事故发展,加强对处理突发事件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引起的人民群众伤亡、对身体健康的危害及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特大人身安全和重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重特大事故:
(一)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大型游乐设施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三)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四)锅炉爆炸事故;
(五)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六)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七)客运索道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第三条 重特大事故的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一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第四条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会同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组成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报告、调查和统计,并作为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系统,明确职责,一旦事故发生,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处理系统,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预案涵盖的是瓯海区境内的特种设备所涉及的事故,是政府突发事件紧急预案的一部份。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应与相关联的应急预案保持协调,在操作过程中,应密切保持与区政府的消防、公安、环保、卫生、建设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遵循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接受统一的信息,接受统一的指挥。
第二章
事故预防的责任落实
第六条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应督促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督促各使用单位建立预警机制和预防机制。
1、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2、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加强安全检查,适时进行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要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整改,预防事故发生。
3、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杜绝、消除违章操作和错误操作,有效避免和防止事故发生。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4、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加强设备管理,定期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定期维护保养、依法安排定期检验,确保设备状态完好,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和不断完善自身的“应急救援预案”,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并进行定期培训、定期演练,提高实战抢险的能力,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5、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时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l00%,保证对检验中提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率达100%。
第七条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列入区政府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中。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在预防事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的作用,帮助各镇、街道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应督促和帮助各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章 事故指挥系统及救援队伍
第九条 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
第十条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成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小组。人员组成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由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承担。其职责是:
1、对全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形成有效的指挥体系。
2、针对不同事故组织和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4、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会同区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告知大众。
6、协调组织建立现代化的监督、控制、检查体系,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信息,提高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置的效率。
7、办公室事故报告及联系电话为88524178,88527452。
第十二条 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与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保持联系畅通。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质监员名单及联系电话见附见二。
各有关人员的手机应保持24小时畅通。
第十三条 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实施机构的设置、分工及职责。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实施机构设置二个单位,经协商,由市特检中心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移动式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事故救援;市南方游乐设备总厂负责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事故救援。区应急救援实施机构的职责是:
1、负责七大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则的编制、完善,明确规定分工和责任,确保各类具体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实施有章可循。
2、负责各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维护和保养,确保所有应急救援装备随时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3、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知识、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高应急救援水平和能力,不断完善应急救援措施,确保应急救援迅速有效的开展。
4、应急救援实施机构分为四个小组:锅炉事故救援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救援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事故救援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事故救援组。各救援组由相关的检测检验部门领导、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不同类别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各相应的应急抢险救援小组应立刻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组织救援人员和救援装备赶赴现场,科学处置事故,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遵循下列工作原则:
l、优先原则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一切工作以事故应急救援为优先。得到紧急救援的指令后,有关人员应立即携带相关的救援装备,赶赴事故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参加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周围环境安全和自身安全。
2、科学原则
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救援人员自身安全,所有参与救援的人员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应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平时应开展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培训,熟练掌握各种应急救援设备、仪器的使用方法,研究探讨各类事故所应采取的救援措施,并适时开展模拟训练和演练。
第四章 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事故紧急报告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知情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业主、主管部门和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报告,事故发生单位业主在知情后,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报告,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政府和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2、移动式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应在1小时内向出事地点的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也应当立即逐级上报。
3、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应同时向区人民政府汇报。必要时,应请求区政府启动区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七条 事故紧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时问(年、月、日、时、分);
3、事故发生地点;
4、发生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7、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应当将下列内容续报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事故情况及发生事故的初步原因;
2、事故处置和紧急救援情况;
3、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 关事宜;
第十九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应将事故和紧急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领导或业主应当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地点积极参与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应当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往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l、一次死亡2人(含2人)以下的严重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员调查处理,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领导一起参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负责事故调查处理。
2、一次死亡3至9人的重大事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或与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领导应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赴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带领相关处室和技术机构有关人员赶赴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领导与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出事地点,协助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分管领导在赶赴现场后,应当会同区政府,立即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和救援工作。由区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积极参加,协助做好事故原因的技术分析调查工作。
1、现场指挥小组在实施紧急救援时,应严密组织,加强联络,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鉴于特种设备事故情况各异、救援具体方案由救援实施人员根据情况确定并实施。
2、应及时将现场指挥小组的组成及联系方法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且必须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3、对需调用的救援力量,由事故现场指挥小组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或直接与有关单位联系;对需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出面联系的,由指挥小组提出请示建议。
第二十二条 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后,可根据事故情况,会同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下设:
l、现场协调组: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分工合作进行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抢险救灾组:应由相关专业人员所组成,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紧急处置,防止已发生事故进一步扩大。如遇有毒或易燃易爆气体泄漏,危及周围群众生命健康的,要及时组织群众撤离。
3、警戒保卫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持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人员离开事故现场,严格防止发生新的伤亡事故。
4、通讯联络组:负责保证现场指挥与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的通讯联络畅通,保证与各协作单位联络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
5、医疗救护组:负责开设现场救护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护器材与抢救药品的供应。
6、交通运输组:负责运送急需物资、器材、装备、药品;运送现场抢救人员,输送和疏散现场其他人员。
7、后勤保障组:负责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及时供应,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食宿安排,协助处理伤员的救护工作。
8、环境监测组:负责事故现场及周围大气环境的检测工作。
9、预备机动组:由指挥首长临时确定。机动组力量由指挥 首长调动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应对事故现场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设备、器材、物品、文件及其他操作凭证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及时摄像、拍照,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四条 未发生人员死亡但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事故及爆炸、泄漏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及时指派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事故迅速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五条 外地移动式特种设备在本区发生事故,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应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参与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救援工作纪律。各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必须把救援工作放在第一位,按规定应立刻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服从统一指挥,开展积极有效地应急救援。如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应急救援装备
第二十七条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实施机构根据不同类型特种设备配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装备:
1、工具:安全绳、救生气垫、灭火器材、防爆网罩、惰性保护气体、铜制常用钳工工具;
2、设备:排风机、低压强光照明设备、移动式发电设备、气割设备、电焊机、紧急堵漏装置、防滑力测定仪;
3,仪器:对讲机、摄像照相器材、全站仪、动静态应变仪、钢丝绳探伤仪、随行速度测试仪、安全防坠落测试仪、易燃气体监测仪、气体浓度监测仪;
4、车辆:有救援装置的专用车辆;
5、防护服:
防爆背心、防爆钢盔、防化服及防毒面具、防静电服、防静电鞋;
6、医疗急救箱及常用抢救药品、氧气呼吸器。
第二十八条 救援装备和材料应指定专人负责,使其处于完好状态,以适应发生事故、险情时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七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
(一)立即拨打110或119报告,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遇险人,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按第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要求紧急报告。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做好现场警戒和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物体的拍照和移动标志等工作;
(三)当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时,由现场总指挥及时向区政府以及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立即启动并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一条 预案的启动:
事故发生地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预案并赶赴事故发生现场指挥抢险。若遇事态可能进一步扩大等原因需启动本预案时,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必须立即向区政府报告请求批准启动区政府的紧急救援预案。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分管局长报告,根据事故情况及可能的发展态势,由局长决定是否向区政府报告。属重特大事故或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必须立即向区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第八章
后期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事故危险消除以后要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的要求进行处理。事故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织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发生严重事故时,如政府及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应派员参加。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携带必要的文书,并履行下列职责:
1、调查事故发生前特种设备的状况;
2.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
3、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进行技术鉴定);
4、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7、按“2号令”的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三十五条
事故的调查应按“2号令”的各项规定进行。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科学地查明事故原因,客观公正地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相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三十七条
事故的处理按“2号令”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并及时报告组织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在查明事故原因并按规定处理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制订整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落实。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应对整改措施的落实加强监督。
l、政府牵头调查处理的重特大事故,由政府决定处理意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可按法规、规章提出建议。
2,司法机关已立案的事故,可待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结论后再作处理。但对其中未列入司法立案的责任人,仍应按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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