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编制外聘用人员先进事迹(共5篇)
第1篇:事业编制外聘用人员劳务合同书
事业编制外聘用人员劳务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聘用单位)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受聘人员)
鉴于乙方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年。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至年月日终止。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第三条 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
第四条 乙方认为,根据已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工作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工作秘密主要包括:。
第六条 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第七条 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双方就解除本合同协商一致的;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条 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第十二条 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协商约定条款:....第十四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地方仲裁机构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教育处备案一份。
甲方(公 章)乙方签字:
甲方负责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2篇:日照市东港区编办摸清编制外聘用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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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东港区编办摸清编制外聘用人员情况 作者:
来源:《机构与行政》2012年第09期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机构编制核查年”主题实践活动,规范全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东港区编办对全区编制外聘用人员情况进行了集中摸底。专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督导考核细则》,针对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情况做出核查说明。将本次编制外聘用人员摸底工作与正在进行的机构编制核查工作、清理“吃空饷”工作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单位机构编制数和实有人员数等信息数据的审查和核实工作。认真核查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的统计底数表、人员工资发放表、年度考核表、日常考勤表等基础资料,深入了解在岗人员情况。经过核查,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共使用编制外聘用人员841人,其中政法系统聘用辅助人员68人,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以及社区工作人员聘用313人,卫生系统聘用技护人员432人。
第3篇:关于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
关于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有
关问题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7]57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在黔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含中央在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凡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未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到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手续。聘用人员属于农民工的,可按当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已经参加前述各项社会保险的,原参保关系不变。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照国家、省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聘用人员属于农民工的,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分别享受相应待遇。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统筹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统
筹地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国家、省和统筹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向统筹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并享受相关待遇。农民工可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人员,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按照国家、省和统筹地相关政策执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四)按照国家、省和统筹地或所在缴费地区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参加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在退休时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实际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本人应预留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预留费用标准由统筹地规定。
五、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高度重视,并以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落实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六、国家和省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
第4篇: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周 浏览次数:66 更新时间:2007-12-24]
黔劳社厅发[2007]58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各部门、事业单位、社保团体,中央在黔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含中央在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凡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用人单位要按属地原则依法到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缴费。v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以本人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如个人月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个人缴费基数只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三、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经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按照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四、对《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工作至今的编制外聘用人员,用人单位要求按照以下办法,为其补缴参保。补缴参保工作原则上2008年底以前结束。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以编制外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间为依据,1995年1月1日以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补缴最早时间为1995年1月1日;1995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补交时间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时。补交基数为历年本人工资收入,如本人工资收入超过同期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以上的,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同期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单位补交比例为20‰,个人补交比例为8‰。利息随同补交。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全省统一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人员参保后,其他相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按照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5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字号:小 中 大]
日政办发〔2005〕4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
管理工作的意见
日照市人事局
(二○○五年七月四日)
为加强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2003年第3次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关于市直事业单位计划外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金问题专题会议纪要》(〔2004〕47号)精神,现就加强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
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指在不增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由市直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编制外聘用人员实行人事计划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
市直用人单位原则上于上年末提出下年度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及所需人员的岗位安排意见,报送市编办。市编办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人员现状及经费收支情况,本着从严掌握、改善人员结构和优化人才配置的原则,于年初确定并下达用人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每年核定下达一次,跨年度自行废止,不累计使用。当年不申报或没有安排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用人单位不得聘用编外人员(包括原聘人员)。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一经下达,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不得超计划聘用人员。
二、编制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
1.聘用条件。编制外聘用人员原则上接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或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殊专业可接收专科以下学历人员,但要从严控制。首次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2.招聘方式。编制外聘用人员原则上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进行。考选工作要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证选人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对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紧缺专业的人才,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试、考察等形式选聘。
3.组织实施。编制外人员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事局予以指导。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考选工作方案,明确招考人数、学历层次和专业要求、考选方式和程序等,报经市人事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4.聘用手续办理。对符合考选工作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程序招考的拟聘用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用人员基本情况报市人事局审核,经审核同意聘用的人员,办理编制外聘用手续。
5.聘用人员备案。用人单位在年度编制外聘用人员工作结束后,及时填写"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备案表",报市人事局(编办)审核备案。
三、编制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以下各项代理业务:
1.人事代理手续办理。用人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签订手续,按照规定缴纳人事代理费。
2.聘用合同鉴证。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用人单位要按照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编制外聘用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并进行合同鉴证,确保被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3.年度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标准、程序进行。用人单位要将《年度考核实施方案》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连同《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并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
4.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用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的评聘程序和办法进行。
5.工资福利待遇。编制外聘用人员享受本单位在编在职同类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根据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档案工资和办理工资调整手续。经核准审批后的档案工资作为计算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依据。
6.社会保险金缴纳。经市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备案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同类人员的标准,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和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缴纳社会保险金,财政不拨款、不兜底。社会保险金转移按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办法执行。
市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严格界定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的范围,对未纳入市编办下达的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和未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的,不得纳入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金缴纳范围。市人事局要将每年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情况及时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确保编制外聘用人员社会保险金缴纳的顺利进行。
7.退休审批。编制外在聘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8.户口、党团关系和计划生育管理。编制外聘用人员的户口及党团关系,落在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日政发〔2003〕72号)有关规定,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9.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根据工作需要,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以续聘。市直用人单位与编制外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聘用合同。符合合同约定的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条款的,按合同约定办理。用人单位与编制外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15日内书面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编制外聘用人员因解除聘用合同获得的经济补偿,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四、其它事项
编制外聘用人员的流动。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在原单位解聘后1年内,市直其它有编制外聘用计划的事业单位拟聘用的,可简化程序,主要根据被聘人员的学历、专业、能力素质和聘用单位的条件要求,经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在原工作单位的聘用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后,无单位聘用的即为社会人员,到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可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个人人事代理,1年后其劳动保险关系转到企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被企业单位聘用的,按事业单位人员调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原经人事编制部门批准已
办理编制外聘用手续的人员按本意见完善相关手续。
200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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