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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诉状优秀(热门7篇)

作者:桐桐 | 发布时间:2024-05-13 14:26:4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大文斗范文网会员为你整理了“再审申诉状优秀”7篇范文,希望对你有参考作用。

篇1:再审申诉状优秀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或申请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电话。

被申诉人(或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住址。 被申诉人(或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住址。

申诉人(或申请人)因________一案,对__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年___月___日所作的( )____字第_____号 不服,或者是对_______人民法院于__年___月___日所作的(年度)____字第___号的一审(或二审)刑事(或民事、行政)判决书(或裁定书)不服,特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现将申诉的请求(或申请事项)和理由分述如下: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论证,请求(以下写明具体请求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或申请人):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 2006年6月22日作出的(2006)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的(200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飞通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1999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飞通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飞通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合江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

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飞通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飞通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飞通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飞通公司何干?

显然,飞通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飞通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飞通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飞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合江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

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

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飞通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飞通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 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篇2:再审申诉状优秀

2016最新的再审申诉状优秀模板

民事申诉状:

申请人:甲公司

住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沈康,女,1967年2月1日生

住深圳市

联系电话:

申请人甲公司对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年12月8日(2010)字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请求再审。 申请事项: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指令相关法院进行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审理查明2010年2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载明“……续签劳动合同于2010年2月5日到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甲方与丙方决定于2010年2月6日不再续签,同时用工关系一并解除”。至此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该通知虽名为解除通知,但其法律上的意义却是“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原审判决在“审理查明”部分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但在“本院认为”部分却又认定为劳动关系解除,前后矛盾。另外申请人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也佐证证明双方劳动关

系并非提前解除,而是于到期终止。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导致使用法律错误。因双方系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故申请人仅应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2月5日的'终止经济补偿金。而申请人已经足额支付了该费用,并超额支付了年休假待遇,故申请人不应当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导致使用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法裁定再审,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甲公司

年 月 日 附:

工资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民事申诉状:

申请再审人:金祎纳,女,汉族,1982年4月6日生,住无锡市南 长区扬名镇扬名村盛北许巷85号301室,身份证号: ***023。

被 申请 人:许建德,男,汉族,1955年12月27日生,住无锡市 南长区畅舜苑44号402室,身份证号:

***31X。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做出的第(2011)南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依法改判鉴定费8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2年3月2日做出第(2011)南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业已生效,但申请人认为原判有误,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许建德于2002年7月29日将其位于无锡市南长区前夹城48号房屋中的一部分(前夹城48-1)出售给申请人金祎纳,后许建德于2012年3月10日冒充金祎纳代理人身份将35万元拆迁补偿

款领走,一审过程中,许建德辩称代为领取补偿款是事前就已经获得金祎纳同意的,并出具证据《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金祎纳自愿解除与许建德的购房合同,将前夹城48-1所有权返还给许建德。但是申请人金祎纳对该份《情况说明》是如何形成的毫不知情,只是在许建德的指示下曾在一张空白纸上签过自己的名字,至于该份签名用于何处却毫不知情,于是申请人向一审法院申请对该《情况说明》中的签名与内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该《情况说明》落款处签名字迹形成于内容字迹之前。据此可以得知该《情况说明》是由被申请人许建德进行伪造的,所以被申请人许建德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鉴定费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不应承担该笔鉴定费。特向贵院提起再审申请,恳请贵院进行再审,依法改判。

此致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3:再审申诉状

再审申诉状

以下是一篇行政再审申诉书,文章内容包含申诉人、申诉原因、事实与理由等,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1份

篇4:再审申诉状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相关阅读-行政再审申诉书写作技巧【3】

一、什么是行政再审申诉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书面请求,即为行政再审申诉书。

二、行政再审申诉书的写法

1.写清楚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范文《行政再审申诉书写作技巧》

2.案由。

写明申诉人对哪个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诉。

3.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法院再审,撤销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4.申诉事实和理由。

写明客观事实,列示证据,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根据的事实是虚假的;或者指出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作出的。

最后依据上述理由,得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错误的结论,使申请再审理由无懈可击。

5.写清呈递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6.附项。

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附后;写明有关证据的名称和件数。

篇5:再审申诉状

再审申请人:石XX,男,汉族,住德庆县朝阳东路1号原中行宿舍201房,联系地址:德庆邦民中介。电话:***

被诉再审人(单位):德庆县人民法院。

本人因德庆县人民法院违法执行、申请确认一案,不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肇中法确字第3号裁定和省高院(2009)粤高法确申字第12号裁定,现依法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撤销(2009)肇中法确字第3号裁定和(2009)粤高法确申字第12号裁定;

二、依法确认德庆县人民法院违法查封和违法拘留;

三、依据国家赔偿法作出赔偿决定。

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

德庆县人民法院调查不清、认定事实不清:本人没有存款的原因(见附件8);现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认定(“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人在德城镇有五处房产,本人名下就有四处(见附件9),任何一处都足以清偿本案纠纷价额。也就足以证明德庆县人民法院查封朝东路201单元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则存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德庆县人民法院提供的评估报告的证据失实:

德庆县人民法院查封“东豪东路52号商铺”,而提供的照片却是“东豪东路17号商铺”;更令人不解的是:“商铺每平方米只值1000元”。就在其提供照片的正对面现价是:每平方米4000元(有售,可调查)。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不具备执行的要件:

由于原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裁定仅凭“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对赫然写着“全权委托石XX代理楼房买卖行为,已包括石XX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新证据却没有审理;本人诉状上所提出的问题也没有回答;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的证据未审;存在着不答问题、答非所问、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严重错误。违反法律的文书,显然就不是“法律文书”,更不能称:“生效法律文书”。也就是不具备执行的要件,所以不予执行。

4、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该项解释:“拒不执行…是在执行阶段妨害诉讼的行为。比如,明明有财产,却声称‘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背地里却隐藏、转移财产;或者外出躲藏,以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我却没有该项规定的任何一种行为,法院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我有该项规定的情形。可见,原裁定认定为“拒不履行”缺乏证据证明。即:本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情形。

然而,“对我拘留”则存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显而易见,对我拘留是违法的错误拘留。所以,原裁定认定“不予确认”没有法律依据(详见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确认德庆县人民法院违法查封和违法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以及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赔偿决定。

此呈:

再审申请人:石XX

2009年11月17日

篇6:再审申诉状

申诉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市府路西段五号

法定代表人:候XX

被申诉人: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2号

法定代表人:石XX

联系电话:024-86892339

申诉人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中行终字第347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定,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申诉请求: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中行终字第347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定,发回重审,维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两级法院都在官官相护互相的扯蛋,哪里有任何的地方像一个法官说的话做的事?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中行终字第34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院认为”,沈阳中院认为“上诉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一般债权人,对本案涉及的股权并未取得针对性的物权担保,且被诉行政批复的做出时间早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涉案股权的裁定做出时间,故上诉人与涉案批复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本案申诉人不否认该涉案的股权没有担保,股权是否担保与本案没有任何的关系。如果本案股权设定了担保的话,别说省国资委就是国家国资委也不敢调动有担保物权的股权。但是,因为没有担保的国有资产就可以随意的划拨吗?被划拨股权应该属于债务人的资产。这些资产构成了债务人用于偿还企业债务的基础。况且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划拨国有资产必需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规定。

两审法院都强调“被诉行政批复的做出时间早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涉案股权的裁定做出时间“这样的说法简直就是胡闹。别说法律知识就是正常人的一般水平都没有。按照两级法院的说法,因为国资委调拨的时候你法院没有查封所以行政行为的对错都与你无关。这是法官的观点吗?这只能是行政法官的错误谬论。我们起诉的理由是由于被申诉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导致了人民法院无法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涉案的股权)。而不是研究封不封的问题。研究的是你无尝划拨国有企业财产行为的合法性。两级法院对申诉人起诉的事实故意偷换概念。我们只能说令人遗憾。

二、关于行政相对人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解释第十三条第四项具体规定了那些可以起诉的具体情况,即“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该规定赋予了行政相对人的债权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也是人民法院必须受理本案的法律依据。我们从以下几点可以看出本案原告的适格性和合法性。

第一,本案原告的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债权。系借款合同之债。

第二,本案申诉人的债权在2008年形成,而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国资委的批复在2010年,原告的债权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形成。这说明原告不是以行政行为作出时尚未形成的债权将受到影响为由提起诉讼。

第三,本案的债权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是处于确定的状态,不是处在一个变态的状态中。生效裁判及仲裁所确认的,均可视为是确定的权益。

第四,同时本案行政相对人凌源鸿凌热电厂,债务人的资产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是确定的。

第五,况且本案的债权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早已到期。债权人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之所以能够提起诉讼,是因为行政行为对其债权的实现产生了实际影响。有了影响就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研究担保人的执行说明自己本身也认为行政行为和上诉人的执行有利害关系。只是又认为可以执行担保人所以又否定了自己。依据行政诉讼法4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第四款:“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第六,二审法院沈阳中院认为“上诉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一般债权人,对本案涉及的股权并未取得针对性的物权担保,且被诉行政批复的做出时间早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涉案股权的裁定做出时间,故上诉人与涉案批复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的观点是极其错误的'。因为虽然本案涉及的股权并不是针对性的物权担保,但是,原告发放贷款的原因看中的是借款人将来有可以偿还贷款的财产的总量,其中包括本案被告无偿划出的财产,即使没进入执行阶段,被告的行为也是对原告的一种侵害。凌源鸿凌热电厂是一种逃债的行为,本案的被告起到了帮助的作用。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都是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对象,本案被告的行政行为在此时批准划出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一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所有说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原告主体适格的。

第七,凌源鸿凌热电厂现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有的锅炉、热水管道不可分割不可执行,担保人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被告说凌源鸿凌热电厂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依据是凌源鸿凌热电厂2008年的审计报告,现已时过境迁。凌源鸿凌热电厂现已濒临倒闭的边缘,其场地及设备已租给凌源市人民政府,目前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其对外投资。

上诉人与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们相信二审法院会维护我们的诉讼请求,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裁定。

尊敬的省法院行政审判庭各位领导,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上下级互相勾结偷逃企业债务的案件。我们相信省法院,也相信最高法院乃至国家的相关部门会对此事做出一个正确的客观的评价。我们不会放弃我们的追求。请维护我们的合法的权利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当代宪法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保护是平等的。国家机关对国有企业逃废债的支持。必须得到法律的撤销。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篇7:再审申诉状

再审申诉状范文【模板一】:

申请人:石文平,女,1948 年 10 月 14 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 区七里河村 7 组 98 号。

申请事项:

[xxxxx]诉[xxxxx]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事实与理由:

[xxxxx]x 诉 xx 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12 月 10 日作出(2011)豫法民一终字第 64 号民事判决。

申请人[xxxxx]不服, 认为该判决对“资地互偿合作建房协议”是否有效,认定事实不清,于 2011 年 1 月 7 日向贵院申请再审。

贵院立案二庭于 2011 年 2 月 21 日作出(2011)民 申字第 214 号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通知立案审查。

现石文平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望准。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申请人:[xxxxx]

再审申诉状范文【模板二】: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女,汉族,个体,XXX

年XX月4日出生,现羁押于银川市女子监狱。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XXXX年X

月X日出生,个体,住XXXXXXX号,电话:XXXXX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嘴山

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请求撤销(2013)XXX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

二、本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系合伙关系,以申

请人至今示履行约定的合伙义务,已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合伙协议,但是本案的事实是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与XX及XX三.人共同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申请人占有总股权的50%,.

被申请人雷刚与李红伟各占总股权的 25%,所以合伙人应为申请人、被申请人XX、XXX三人。

原审判决在另一个合伙..

人李红伟即必要共同诉讼人不知情的情况,却判决解除了三人的合伙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

但是在没有经过合伙清算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就判令解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雷刚的合伙关系,实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二、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本案涉案标的额为243万元,按照相关规定,本案的一审审理法院应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不应当是XXX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判决程序明显违法。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再审授权委托书

再审抗诉申请书

再审授权委托书范本

民事再审授权委托书8篇

民事再审抗诉申请书

本文标题: 再审申诉状优秀(热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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