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实施方案
第1篇:医保实施方案
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参保患者的投诉。在医院显要位置公布医保就医流程、方便参保患者就医购药;设立医保患者挂号、结算等专用窗口。简化流程,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参保职工就诊时严格进行身份识别,杜绝冒名就诊现象,贯彻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无伪造、更改病历现象。积极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对诊疗过程及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审核并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及有关资料。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自立项目收费或抬高收费标准。
2.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以科室为单位经常性组织学习各种医保文件,使每位医护人员更加熟悉目录,成为医保政策的宣传者、讲解者、执行者。
三、强化管理,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质量保证
1.严格执行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落实首诊医师负责制度、医师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制度、病历书写制度、会诊制度、手术管理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
2.是在强化核心制度落实的基础上,注重医疗质量的提高和持续改进。普遍健全完善了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及激励约束机制,实行院、科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制,把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将检查、监督关口前移,深入到临床一线及时发现、解决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重新规范了医师的处方权,经考核考试分别授予普通处方权、医保处方权。
1 医务人员熟记核心医疗制度,并在实际的临床工作中严格执行。积极学习先进的医学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为患者服好务,同时加强人文知识和礼仪知识的学习和培养,增强自身的沟通技巧。
4.把医疗文书当作控制医疗质量和防范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对于以前住院医生已经给患者进行过检查或者治疗而在病程记录中未做详细记录这一现象进行整改。定期对住院病历进行评分,科主任审核初评,医保科再次审核。同时积极开展病历质量检查和评比活动,病历质量和运行得到了有效监控,医疗质量有了显著提高。
5.强化安全意识,医患关系日趋和谐。我院不断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规范医疗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病人的交流,耐心细致地向病人交待或解释病情。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病人就医。通过调整科室布局,增加服务窗口,简化就医环节,缩短病人等候时间。门诊大厅设立导医咨询台,配备饮水、电话等服务设施。设立门诊总服务台为病人提供信息指导和就医服务,及时解决病人就诊时遇到的各种困难。实行导医服务、首诊负责制,规范服务用语,加强护理礼仪的培训,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对患者护理服务热心,护理细心,操作精心,解答耐心。
四、严格执行自治区、市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
医疗费用是参保病人另一关注的焦点。我院坚持费用清单制度,每日费用发给病人,让病人签字后才能转给收费处,让参保人明明白白消费。
五、系统的维护及管理
2 统障碍,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根据州市医保的要求由计算机技术专门管理人员负责,要求医保专用计算机严格按规定专机专用,遇有问题及时与医疗保险处联系,不能因程序发生问题而导致医疗费用不能结算问题的发生,保证参保人及时、快速的结算。
总之我们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为出发点,努力做到建章立制规范化,服务理念人性化,医疗质量标准化,纠正行风自觉化,积极为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价廉的医疗服务和温馨的就医环境,收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013年1月28日
第2篇:医保实施方案
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时间:2011-04-02 14:03:43 作者:
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险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坚持以家庭为单位、群众自愿,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协调管理。市、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拟定、实施、管理和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核拨工作,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市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基础医疗服务;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和入托幼儿参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市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市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低收入人员身份认定,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特困人群的数据统计和参保登记工作;市残联部门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残疾人员的参保登记工作;市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县(市)上述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工作。桃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相关部门的工作,具体组织好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学校、幼儿园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具体承办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信息审核、信息录入和医保病历本、IC卡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由市本级、县(市)两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同时启动,同步推进。桃城区、开发区参加市本级统筹,其余县(市)统一执行本实施方案,并根据方案的主要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
(一)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职业技能学校、技校学生和入托幼儿)、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二)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七条 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
(一)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等。
第三章 筹资标准和补助办法
第八条 市本级参保人员(不含大学生)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外,剩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补助50%。
第九条 除中央、省财政对各县(市)补助外,市财政不再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县(市)补足。第十条 各类学生、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含大额医疗保险费10元)。个人缴纳50元,其余部分由中央、省、市和县(市、区)财政补足。
上述人员中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1-2级)居民,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补助资金负担,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补助。在校大学生所需政府补助资金,除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市财政补助。
第十一条 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含大额医疗保险费50元)。个人缴纳190元,其余部分由中央、省、市和县(市、区)财政补足。
上述人员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1-2级)居民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补助资金负担,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补助。
第十二条 属于市开发区所辖的各类居民的补助,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外,市财政和开发区财政各负担50%。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四章 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
第十四条 各类学生、入托幼儿由所在学校和幼儿园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学校、幼儿园应及时将参保人员基础信息、代收的医疗保险费,统一报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城镇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到所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为参保居民打印缴费单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参保居民将医疗保险费缴至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
下列人员需同时持民政或残联等部门出具的低保证、重残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由参保登记部门张贴公示无异议后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一)低保对象;
(二)重度残疾的城镇居民(含各类学生);
(三)年人均收入不足本市、县(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分之一的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凡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同时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新生儿自户籍落户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一年一次性预缴费制,一年为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
(一)各类学生、入托幼儿按学年缴费,每学年初办理参保登记和变更相关参保信息、缴纳本学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
(二)除学生和入托幼儿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均按年度缴费。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办理参保登记、预缴费及变更居民医保信息。2009年征收半年医保费并报销下半年医疗费,2010年1月征收2010年度医保费,以后每年9月至10月征收医保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参保居民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列入下年度预算。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纳入统筹基金后不予退费。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标准等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儿童用药品种和范围。住院发生的费用除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外,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二条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支付非学生类城镇居民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发生的门诊费用;
(二)支付各类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缓解期的血液病发生的门诊费用。 第二十三条 城镇参保居民每次住院需自己负担一定额度的医疗费,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不同等级确定: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
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
统筹基金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30000元。第二十四条 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以及使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的,个人先自付10%,其余90%再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各类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缓解期的血液病)需要门诊治疗的,持本人医保证(IC卡)、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期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验、化验报告等资料随时申报,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医疗证》,持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门诊治疗可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每年起付标准5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累计最高不超过9%。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再次参保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第二十七条 参照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运作方式,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员住院及门诊费用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甲类由大额医疗保险支付75%,个人自付25%,乙类先自付10%后,再按此比例支付。大额医疗保险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
第六章 医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居民因病需要就医时,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险IC卡、医保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
第二十九条 参保居民因病住院确需转外治疗的,须由转出医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因急诊需在非定点或非选择医院住院的,应于入院后3日内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到外地住院或非定点医院治疗的,出院后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手续、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收费明细表和有效费用单据按规定结算。未按程序自行入院治疗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治疗的;
(二)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的;
(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伤害(学生除外)、工伤或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
(五)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监督管理。违反协议规定的,追回违规资金并处以违约金,违约金可用于奖励、宣传等支出;情节严重的,终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财政、卫生、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部门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第三十三条 参保居民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居民医保基金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基金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各级财政的补助基金、基金利息和增值收入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第三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监管制度。第三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各种税费。
第三十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居民收入的提高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财政补助办法和医疗保险待遇等做出相应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居民人数按比例增加人员,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工作。第四十条 每个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使用再就业公益性岗位指标配备1-3名医疗保险协管员。各级财政对每个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拨付开办费10000元,并按参保居民人数对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学校、幼儿园给予经费补助,补助标准2元/人年,开办费及补助资金属于市本级管理的由市、区(桃城区、开发区)财政开支,属于县(市)管理的由县(市)财政开支,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市本级开办费的补贴由市、桃城区各拨付5000元,经费补助由市、桃城区各补1元。属于开发区所辖社区的补助由市、开发区各负担50%。第四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保险协管员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提供办公场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和工资发放,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及突发性事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方案的内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实施方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3篇:医保实施方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我院已进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医保局签订了协议。为严格遵守有关医保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医保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现将落实方案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医保管理责任体系 基本医疗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我院要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工作,建立内部管理机制,明确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成立专门的管理小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相应的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定期对医师进行医保培训。医保工作年初有计划,定期总结医保工作,分析参保患者的医疗及费用情况。
二、规范管理,实现医保服务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1.我院要在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险局的正确领导及指导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医疗保险工作制度、就医流程、收费票据管理制度、门诊管理制度。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投诉箱”;编印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公布咨询与投诉电话2516723;热心为参保人员提供咨
1 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参保患者的投诉。在医院显要位置公布医保就医流程、方便参保患者就医购药;设立医保患者挂号、结算等专用窗口。简化流程,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参保职工就诊时严格进行身份识别,杜绝冒名就诊现象,贯彻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无伪造、更改病历现象。积极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对诊疗过程及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审核并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及有关资料。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自立项目收费或抬高收费标准。
2.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以科室为单位经常性组织学习各种医保文件,使每位医护人员更加熟悉目录,成为医保政策的宣传者、讲解者、执行者。
三、强化管理,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质量保证 1.严格执行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落实首诊医师负责制度、医师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制度、病历书写制度、会诊制度、手术管理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
2.是在强化核心制度落实的基础上,注重医疗质量的提高和持续改进。普遍健全完善了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及激励约束机制,实行院、科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制,把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将检查、监
2 督关口前移,深入到临床一线及时发现、解决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重新规范了医师的处方权,经考核考试分别授予普通处方权、医保处方权。
3.医务人员熟记核心医疗制度,并在实际的临床工作中严格执行。积极学习先进的医学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为患者服好务,同时加强人文知识和礼仪知识的学习和培养,增强自身的沟通技巧。
4.把医疗文书当作控制医疗质量和防范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对于以前住院医生已经给患者进行过检查或者治疗而在病程记录中未做详细记录这一现象进行整改。定期对住院病历进行评分,科主任审核初评,医保科再次审核。同时积极开展病历质量检查和评比活动,病历质量和运行得到了有效监控,医疗质量有了显著提高。
5.强化安全意识,医患关系日趋和谐。我院不断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规范医疗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病人的交流,耐心细致地向病人交待或解释病情。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病人就医。通过调整科室布局,增加服务窗口,简化就医环节,缩短病人等候时间。门诊大厅设立导医咨询台,配备饮水、电话等服务设施。设立门诊总服务台为病人提供信息指导和就医服务,及时解决病人就诊时遇到的各种困难。实行 3 导医服务、首诊负责制,规范服务用语,加强护理礼仪的培训,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对患者护理服务热心,护理细心,操作精心,解答耐心。
四、严格执行自治区、市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 医疗费用是参保病人另一关注的焦点。我院坚持费用清单制度,每日费用发给病人,让病人签字后才能转给收费处,让参保人明明白白消费。
五、系统的维护及管理
医院重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及时排除医院信息管理系统障碍,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根据州市医保的要求由计算机技术专门管理人员负责,要求医保专用计算机严格按规定专机专用,遇有问题及时与医疗保险处联系,不能因程序发生问题而导致医疗费用不能结算问题的发生,保证参保人及时、快速的结算。
总之我们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为出发点,努力做到建章立制规范化,服务理念人性化,医疗质量标准化,纠正行风自觉化,积极为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价廉的医疗服务和温馨的就医环境,收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013年1月28日
第4篇:医保体检实施方案
三河市中医院
2008年医保体检实施方案
为巩固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使参保群众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我院配合医疗保险中心对参保群众进行健康体检。
一、体检对象:
所有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群众(漏保、断保的除外)。
二、体检时间:
2008年7月8日至2008年10月31日
三、体检项目:
内科:包括血压、心肺听诊
外科:包括腹部、四肢关节、淋巴结、甲状腺、脊柱、泌尿生殖系统 妇科:包括乳透、生殖系统、宫颈刮片等(宫颈刮片由司机班负责送至东杉医院并取回检验结果交医务科)
功能科:包括全腹彩超、静态心电图检查
检验科: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血脂全项、血糖、肝功加奥抗(奥抗阳性者查乙肝五项)。
放射科:包括胸透
四、体检组织:
(一)领导小组
组长:李清华
组员:吴景林、孙福栋、金殿宏、贺杰、张宝山、张月云、韩雪英、戴冬梅、高星
(二)体检科
体检科主任:张月云(负责体检具体工作)
孙福栋组:负责各科体检、出终检报告
成员名单:
内科:、王云(副主任医师)、马洪玲(主治医师)、王连清(主治医师)舒晓媛(医师)、高淑芹(主治医师)、杨秀云(主治医师)外科:高连中(主治医师)、钱鑫(医师)、屈广新(医师)妇产科:李冬辉(医师)、朱琳凤(医师)
放射科:冯建华(主治医师)
功能科:王海江(医师)、曾建华(医师)
检验科:陈细文(主管检验师)、吴娜(检验师)
张月云组:负责登记、刷卡、开检验单、发放体检表、收取体检表、检验单与体检表合并、将化验结果抄在体检表上、体检表分类汇总、发体检报告
成员名单:刘春玲、郑红丽、孙玉红、康军英、曹艳霞、朱亚静、实习学生4人等
冯宁组:打印体检报告
成员名单:胡永红、李阳
韩雪英组:导医5名
五、具体要求:
(一)准备工作:
1.后勤准备工作:
(1)对原口腔科、眼科进行清洁整理,口腔科用屏风隔断,作为内科、外科体检处,眼科做为B超体检检查室。
(2)设立体检科,牌子钉在原耳鼻喉科门诊外面,做为体检电脑存放处,并将便民服务处封顶,安装空调,收拾干净。
(3)其他检查科室标识由后勤负责安排制作,于7月8日前与医务科协商粘贴在适当的位置(其中内科、外科体检处在原口腔科门诊,B超体检处在原眼科门诊,妇产科、五官科、放射科、心电图、检验科在本科室门诊,乳透在妇产科)。
(4)在大厅设立举报箱、公示栏,公示栏内容由医务科撰写。
(5)后勤印制体检表及发放体检人员一封信。
2.器械科准备工作:
(1)电脑、宽带、刷卡器安装在便民服务处,保证设备完好,迎接2008年度医保体检。
(2)申请购买乳透仪一台,安装在妇产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3.医务科准备工作:
(1)体检组织(凡抽调的人员不应以任何借口拒绝参加体检组织)
(2)体检工作开始前再次召开参加体检工作人员为主的专题会
议,演练部署体检工作程序。
(3)安排专职人员熟练掌握电脑操作程序
4.护理部准备工作:
(1)抽调专职导医人员并作好培训。
(二)体检过程中具体要求:
(1)各科应认真、细致、按要求检查,不要走过场,不要给体检人员留下不负责任的印象,另外尽量减少某些疾病的漏诊。
(2)要求全天开放
(3)体检科人员要细致登记: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卡号。体检后化验单粘帖、分类汇总、上传,尽量作好、作细。体检结束后,3天内将体检表终检写好,体检建议打印好,3天后交给体检人员。
(4)对体检人员耐心解答,尽到告知义务,避免发生吵架现象。如抽血后检验医师应提醒体检人员按压5分钟以上,超声检查应空腹憋尿,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体检人员或家属。
(5)2008年内住过院的,有过体检的人员,想换药的要出具相关的证据(出院证及诊断证明或检验、检查报告单的复印件),由张月云主任开具处方并签字才能到药房取药。
(6)导医人员导引工作热情、周到,不能敷衍了事。
总之,医保体检是对医院能力的考验,还是医院外树形象的宣传,各科室配合好工作,圆满完成今年体检任务。
医务科
2008年7月1日
第5篇:医保方案
XXX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院医保工作的管理,更好的履行我院与XXX市区县医保局签订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承诺,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医保的目的和意义
1、着力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切实减轻群众个人支付的医药费用负担。方便群众就医,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降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努力解决群众“看好病”问题。
2、逐步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3、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医药卫生体制全面改革的关键环节。目的是从根本上改变城乡居民没有医疗保障和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长期薄弱的状况,为全面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指导思想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早日实现中国梦。根据协议要求,结合我院院情,不断以满足全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健需求,从整体上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三、原则和目标
原则:自愿交费,以收定支,就近就医、方便群众、自主选择,科学管理、民主监督、互助共济,科学补偿,合理利用,普遍受益。
-1办法,医保办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健全与医保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措施。
3、建立医保管理系统网络,在医院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落实相关的医保规章制度。形成由医保办牵头,临床科室负责人、护士长、住院及门诊收费处负责人,以及医务、药剂、信息、财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管理网,负责定期对医保业务和医疗行为进行规范、协调、考核、监督,对门诊处方、出院病历、出入院标准掌握以及出院带药情况进行定期的自查、抽查、考核、监测和分析。
4、规范医疗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医保各项政策规定,按时与全市市区县医保中心签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5、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病案管理和相关业务政策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6、明确医保门诊特定项目、转院、特殊医疗等相关审批手续;采取措施杜绝如交通肇事、工伤、职业病、计划生育等非医保支付费用的划卡结付;落实为参保病人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医疗费用自费告知制度。
7、落实医保住院费用控制标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杜绝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控制并降低住院药品占比、自费率占比,提高医保药品备药率,将医保各项考核指标纳入医院整体考核管理体系之中。
8、做好医保收费项目公示,公开医疗价格收费标准。规范药品库、费用库的对照管理,规范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管理。
9、严格协议要求,确保医保数据的准确及时传送和网
3、对医保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4、对违反《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三)义务。
1、按规定期限交纳医保个人费用。
2、遵守医保实施方案、制度、章程及相关的政策规定。
3、配合医疗服务机构做好医保服务工作。
六、组织管理
1、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医保管理工作,做到合理住院、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和合理收费,为医保病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特成立以下组织并明确其职责。
(一)、成立我院医保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 副组长:XX、XXX 成员:XXX及各科室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医务科,由XXX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医保政策咨询及投诉台设在医保收费处,由XXX负责病人的医保政策咨询及投诉工作。
(二)、我院医保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在市区县医保中心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医保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院医保医疗日常工作。
2、加强我院医保宣传工作,提高参保人员对医保制度的认识。
3、定期向市区县医保中心报告全院医保运行情况和群
-5医保制度健康发展。
18、遵守医保政策规定,接受全市市区县医保中心的年度量化考核。
19、负责解答群众对医保制度及相关政策及《实施办法》咨询。
20、落实全市市区县医保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成立我院医保监督委员会。
组长:XXX 成员:职能科室负责人
(四)、我院医保监督委员会职责:
1、检查监督贯彻执行医保医疗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2、检查监督医保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3、检查监督定期公示医保费用报销情况。
4、检查监督院内提供医疗服务的规范情况。
5、检查监督定期组织对医保政策的相关培训。
6、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五)、成立我院医保工作医疗领导小组及其成员职责 医疗领导小组: 组长:XXX 成员:XXX XXX XXX XXX 医疗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组长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市、县医保医疗工作的有关政策,遵守全市市区县医保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医保医疗专业知识的业务培训。
-7(4)、负责外科人员对医保病员的医疗工作,完成医疗任务。
(5)、认真执行医保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及时处理差错事故。
(6)、参加门诊、会诊、出诊,决定外科医保病员的转科转院和组织临床病例讨论。
(7)、领导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
(8)、配合市区县医保中心对本院的考核和各种检查工作。
2、XXX (1)、认真贯彻执行市区县医保中心的有关政策,遵守县合管办的各项规章制度。
(2)、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内科系统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及医保管理工作。
(3)、制定内科医保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4)、负责内科人员对医保病员进行医疗工作,完成医疗任务。
(5)、督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医保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防并及时处理差错事故。
(6)、参加门诊、会诊、出诊,决定科内医保病员的转科转院和组织临床病例讨论。
(7)、领导内科系统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
(8)、配合市区县医保中心对本院的考核和各种检查工作。
3、XXX
-9(7)、按照医保报送要求于每月
日将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区县医保中心进行复审。
(10)、与市区县医保中心保持动态联系,及时撑握医保政策动态和医保网络更新动态。
(11)、配合医院作好物价管理和物价检查工作。配合市区县医保中心对本院的考核和各种检查工作。
二、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基本医保诊疗项目》、《基本医保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标准》等有关规定。
2、对参保人员诊疗时应先采用常规诊疗方法及《药品目录》的药品,对特殊诊疗用药必须经病人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否则,其费用由开方者承担。
3、严格执行物价政策,不准多收少收费用,否则,其误差金额有责任人承担。
4、划价收费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确保处方药品量、价格与电脑相符,否则,不符金额有责任人承担。
5、收费室工作人员,每月按医保核算方法的要求,做好费用统计、帐目核算工作,做到数字准、手续全后交市区县医保中心管理负责人。
6、我院医保工作人员每月将所有参保人员的药品费、治疗费等费用帐目进行认真地审查核算,确保无误。将审核后的统计表、帐目表等有关资料送交市区县医保中心。
7、门诊医生对参保人员要建立门诊病历,认真书写病历及处方,书写字迹要工整。
8、医务人员按时上、下班,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9、根据医保管理有关规定,医生开具处方、处方药一
-11分解收费等行为。
十、严禁误导消费、开大处方、重复检查。
十一、病区要认真学习、贯彻各级医保各项政策。主动、耐心地做好参保病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取得病人的理解、支持。全心全意为参保病人服务。
十二、入出院科室要认真核对参保病人的《医疗证》、卡,防止冒名顶替,弄虚作假。
十三、科主任必须掌握各项政策,熟悉本科室参保病人的基本情况,在参保病人住院3日内应审查诊疗方案,督查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四、每个病区必须建立参保病人住院情况凳记本,由病区负责医师及时登记参保病人的费用与用药情况,科主任每周审查一次,医院医保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进行监管、抽查。
十五、严格掌握参保病人的住院指征及出院标准,杜绝小病大养和挂床现象。
十六、严格控制参保病人的医疗费用,不得滥用药物,不得开人情处方、开“搭车”药。
十七、严格掌握大型设备检查的指征,能够用常规检查明确的不得用特殊检查,不得使用与诊疗无关的特殊检查。因病情需要作自费或部分报销的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的,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
十八、对参保病人采取的治疗措施应当在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超出基本诊疗项目的自费诊疗项目或部分报销的诊疗项目,应当告知医保病人或其家属,并经
-13出院带药需符合病情及相关规定。门诊处方及住院病历应妥善保存备查,按《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保管,住院病历永久保存。
8、病人住院期间需转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应告知病人事先办理转院手续。科室主管医师先填写转院申请表,科主任、主管院长签字,医保办审核盖章,由病人到市区县医保中心办理批准手续。
9、严格按照《XX省医疗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立项,抬价、巧立名目。
10、特检特治审核表、申请单及特材单据须留存备查。 医保用药管理制度
1、严格按《XX省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有关备药率的要求,根据医院实际情况配备好医保目录内中、西药品,满足医保病人就医需要。
2、及时向市区县医保中心提供医院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
3、严格按照急性病人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人不超过7日量,规定疾病不超过一个月量,并应在处方上注明疾病名称。患者出院带药,与病情相关药品不超过半月量,辅助用药限带一般剂量的原则掌握处方量,并在医保病历中作好记载。治疗项目不属于出院带药范围。
4、医务人员应熟悉《药品目录》的有关内容,使用蛋白类制品应达到规定生化指标,并经审批方可使用,有效期最长为5天。门诊病人使用营养类药品一律自费。
5、使用中药饮片应严格按规定剂量控制,严禁开变相复方滋补类中药饮片。
-15时,按统一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使其符合规定,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
2、要妥善维护市区县医保中心提供的终端软件,不得出现人为原因导致数据篡改、丢失或设备损坏。医保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向市区县医保中心信息处报告,并限期排除,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每天检查上传下载的进程是否正常,及时排除系统故障。
4、医院上传下载的时间间隔不能设置太长(一般为30分钟),更不能关掉上传下载进程,导致数据不能及时上传下载,影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严禁修改数据库中的索引和触发器。
5、每月对账产生不符时,数据修改要根据发票如实修改,数据修改要严谨,不得随便修改明细和总账数据。
6、认真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7、所有计算机设备为公有财产,严禁搬出单位使用,严禁随意调换配件。
8、我院所有医保工作人员必须掌握计算机操作知识,熟练应用医保信息系统软件。
9、严禁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
10、医保计算机实行责任管理,每台计算机维护责任到人。
门、急诊管理制度
1、参保病人来院就诊应持医保卡和证,各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询问是否为参保人员,校对医保卡与证是否相符。
2、就诊医生应按照医保有关规定,对就诊人员进行身
-17特殊病种是指:市区县医保中心规定的一类疾病。符合特殊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医师给予出具基本医保特殊病种注明,提供病历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医保经办机构核准。患有特殊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专用病历》就诊,就诊时应由经治医生在《专用病历》中详细记载诊断、用药等情况。进入特殊病种程序的仅限于与该规定病种相关的检查、治疗用药,如属特殊病种以外的治疗、用药等,按普通医保门诊收费。
卫生材料审批管理制度
1、医用卫生材料的临床使用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2、审批流程:
(1)由临床医生填写“卫生材料采购申请表”,表中材料名称、规格、用途、需要数量等项目需填写完整,科主任签署意见。
(2)财务科根据《XX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由物价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3)医保办根据《XX省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相关规定,由医保经办人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4)后勤科审核并签署是否采购意见。(5)分管领导审批同意购置并签署意见。
3、未经医保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卫生材料在临床使用后所产生的不能列入医保支付等情况由申请科室负责。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转院转诊管理制度
因病情需要转往上级医院或非定点医院诊治的病人,请
-19院带药不超过15天量;
2、对控制使用的药品,按《XX省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
3、根据病情需要使用医保规定以外的药品应告知病人或家属,经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按自费处理,未经同意而超范围费用由开单医师负责。
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制度
参保人员就医过程中检查、治疗、住院床位费等,均按照《XX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需超范围使用医保不支付的项目,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未经同意而超过支付范围的由开单医师负责。
费用审核报销制度
一、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的报销手续,方便患者,不给患者造成报销过程中的费用负担。
二、参保患者医疗费用报销,根据《XX省医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传入医保系统确定报销数额。
三、参保患者必须按规定要求报销住院费用,该住院的住院报销,不该住院要求住院的坚决不予报销。
四、凡参保患者在本院住院,须将所开药品及所作检查、治疗项目全部记录在病历及住院医嘱上。
五、凡参保患者凭医疗证、卡住院,出院时按规定结清个人应负担部分医药费,其余部分由医院垫付。
六、医院于每月凭出院证、医保系统数据打印当月报表等向市区县医保中心申报垫付的住院医药费用。
-21标准等最基本的相关政策,使就医患者提前做到心中有数、及早办理。
补助审批制度
一、我院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按“即付即补”的原则,患者住院过程中所使用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国产或进口)单项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医院医师填写审批单,经科主任签字业务院长审批后直接审核兑付,配合市区县医保中心随机抽查。血液制品,意外伤害、特殊材料(国产或进口)单项费用在500元以上的,须经市区县医保中心审批后补助,末审批或审批不同意支付的由患者自付。
二、在本院住院需要到上级医院做检查的,由主管医师开据特殊检查申请单经科主任签字院领导审批后,到住院部收费处登记盖章,经市区县医保中心审批同意后,可到上级医院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经本院所在科室护理人员将所有检查项目录入本院系统,到出院时直接参与医保结算,同时必须持上级医院门诊发票、检查报告单、检查项目清单由收费处核对后按发票金额给予报销。
三、上级医院检查费用补助必须按程序逐项审批,各种票据、凭证必须真实、有效、齐全,审批必须执行统一标准,补助仅限针对病情相关的检查费用和检查过程中所的检查用药。
财务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财经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按财经制度办事,严禁贪污、挪用公款。
二、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医保工作财务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八、医保基金不予补偿的范围
一、未列入医保的服务项目费用;未列入《医保用药目录》的药品费。
二、在其他保险和其他赔付责任范围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病人住院用的生活用品费、伙食费、营养费、护工费、住院陪护费(含陪护床位费)、非医院规定的护理费、个人生活料理费;产妇卫生费(卫生纸、棉垫等)、新生婴儿所用的一切费用(含保温箱费);医疗单据费(记帐单费、病历费、病历证明费)、保健档案袋费;门诊中药煎药费、药引子费。
四、就医差旅费、救护车费、出诊费、会诊人员的差旅费、点名手术的额外费用。
五、心理咨询费、营养咨询费、健康咨询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需服务及优质优价病房)、特约上门服务费、代请专家诊治费、气功费、食疗费、体疗费、各种保健按摩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性功能检查、治疗费、避孕药品及用具费用。
六、减肥、戒毒、性病治疗等费用。
七、整容(烧伤、创伤整容除外)、美容、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检查、治疗的医疗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费用,包括治疗粉刺、雀斑、痤疮疤痕、色素沉着、黑斑、口吃、打鼾、兔唇、鞍鼻、对眼、斜视矫治、单眼皮改双眼皮、脱痣、穿耳、平疣、液臭、护肤、面膜、植发、染发、洁牙、牙列不齐矫治、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全口义齿)、种植牙、色斑牙治疗、镶牙、验光配镜、装配假眼、假发、假肢、助听器、助行器、各种治疗鞋、各种家用治疗
-25卫生、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的药品费用。
二
十、不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及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医药费用;擅自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的医药费用。
二十
一、未经物价、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医院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和非协定处方的自制药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国家定价的药品,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
二十
二、《医保IC卡》遗失未挂失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无特殊原因跨年度一月内未报销的医疗费。
二十
三、各级医保部门规定其他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
九、“特殊病种”范围及报销、结算
1、特殊病种必须是经医保部门部门规定的病种。进入统筹基金报销的特殊慢性疾病门诊费,应是本年度内未住过院,而且其慢性病门诊费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住院的,由单位凭接诊医院有关证明三日内向市区县医保中心报告备案,待医疗终结凭XXX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工伤的医疗费用全额报销,由市区县医保中心审核并报销其个人按规定承担的住院费用。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职工生育所发生的费用实行包干报销,即剖宫产在1600元;顺产1300元,超过包干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不足包干标准的按实际报销。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凭医院治疗证明及收费收据到市区县医保中心报销。
-27或将不可以记账的医保范围内项目记账的;
(5)使用医保目录范围外项目之前,未向患者或家属征询意见并经患者或其亲属同意确认的;
(6)电脑录入的参保人基本信息、收费项目等与病历记录不相符的,或因医院电脑系统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等引起的录入数据与实际费用不相符的。
5、各级各类医保审核中剔除的违规费用,按实际扣款额度作以下责任处理:
⑴、药品费用扣到医生个人;
⑵、检查、治疗、护理、材料等扣到科室,冲减科室收入;⑶、处罚结果在院内网的每月扣款明细表中公布。
6、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除对直接责任人或科室处罚外,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给予科室负责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给予持非本人医保卡的人员使用、享受医保住院医疗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由市区县医保中心检查发现的住院冒卡就医,除将记账改为自费外,直接责任人或科室承担市区县医保中心下达的全部经济处罚);
(2)做假病历:在病历上编造参保人的基本情况和诊疗情况,使病历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相符;
(3)疾病诊断、治疗转归等方面弄虚作假;
(4)利用电脑系统盗取医保统筹基金或盗用社会保险信息,将医疗费用记入他人名下;
十二、管理与监督
(一)管理
1、与市区县医保中心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
-29内协调和相关科室的全面工作(病房、药房、计算机房、财务科等)。
4、认真贯彻执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规定。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组织好各层次人员的培训工作。
5、结合医院总量控制,指导临床科室做好医保病人医疗费用的监督审核管理。定期检查相关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6、负责审批有关转诊、特殊病、特殊检查及特殊用药等事宜,做好医保政策的宣传、咨询、解释工作。
7、积极响应医院号召,参加医院的各种医保会议和活动。
8、热情服务,周到细致,耐心解答患者的问题,礼貌待人。
9、熟悉本岗工作流程,对业务精益求精,增强为参保患者服务能力。
二、财务科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医保部门的财务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做好医保统筹资金、支付、结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科目,准确及时记录各种帐务,编制财务报表。
(三)、按电脑自动生成的上月实际补助费用报表,扣除违规补助费用后,逐月向市区县合管办申报拨付补助基金。
(四)、每月公示一次本单位住院补助兑付情况。全方位接受职能部门审计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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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医保工作专项整顿实施方案
医保工作专项整顿实施方案
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对全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整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要求,在我院启动医保专项整顿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医保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郭 明 副组长:陈 立
成 员:王海琴 张 坡 沈迎春 王常红
杨晓红 王娜欣 康小会 雷 明
二、工作目的1.推进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学习贯彻,促使我院的医 疗保险执业行为更加规范。
2.加强相关科室管理,使职工自觉遵守医疗保险政策,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指导参保者规范使用医疗保险卡。
3.加强社会监督,增强参保人员规范使用医疗保险卡 的意识,提升医保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三、整顿内容
1.是否存在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情况。
2.是否存在盗用参保人员信息,虚开门诊处方等诊疗 费用或伪造住院病历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3.是否存在病人住院期间,扩大、伪造病人病情,串 换诊疗项目及药品,或以虚开诊疗项目、虚假延长诊疗时间以增加诊疗费用的行为。
4.是否存在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医药项目变通记入 医保基金支付的行为。
5.是否存在利用门诊特殊疾病的患者超量购药、搭车 开药、从中牟利的行为。
6.是否存在非诊疗需要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 治疗的,或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及联合用药规范,超剂量、超品种用药的,使用非本病种治疗药物的,医嘱外滥用药的行为。
7.是否存在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收费标 准、分解收费项目收费的行为。
8.是否存在违反医保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工作要求
各科室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通过这次整治达到规范管理、规范操作的目的,共同参与管理医疗保险基金,保护参保者的利益。
第7篇:绵阳医保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绵人社发〔2011〕1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城劳动保障局,各园区劳动保障中心,市级各参保单位:
现将《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中央、省驻绵阳城区和市直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市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驻各县(市、区)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本县(市、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简称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条 《医疗保险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在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时,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文,企业需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全部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三)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等变更事项时,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信息变更手续。
(四)参保单位发生破产、撤销、解散、合并、转让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时,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以上上一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上年市平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以用人单位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低于上上年市平工资的,按上上年市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上年市平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按上上年市平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二)个体参保人员以上上年市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为9%。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率为7%,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率为2%;个体参保人员缴费率为9%。
第六条 用人单位每年应及时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未及时按规定申报当年缴费工资的,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可按上上年市平工资作为在职职工的最低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经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按核定后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个体参保人员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足额缴纳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七条 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减少或职工退休(职)人员发生的变化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申报表和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原则上按月申报,从次月起相应调整单位缴费工资总额。
第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参保人数、工资总额、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总额进行核定,按月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计划,参保单位于每月末前按照核定的缴费金额足额缴纳,其中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应缴清结算年度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跨年度欠费,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征单位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本金、利息和滞纳金。
第十条 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不得计算为缴费年限。按规定补缴了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计算缴费年限。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领取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二十年的,从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之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二十年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以清偿当年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按7%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趸缴补足二十年的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内的实际缴费年限(含《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剔除中断时间累加计算。
《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可以与《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内的缴费年限接续累计计算,但在《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内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十年。
第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每年1月10日前,按《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为参保人员结转上年度个人帐户余额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当期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按《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划入缴费同期个人帐户资金,最小划账时间段为月。
个体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了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一次性按《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比例划入全年个人账户资金。
按规定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职)人员,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核定的上年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作为基数以4%的比例按季划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由退休审批部门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与按国家、省相关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构成。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资金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一般情况下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工作原因调离《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或出国(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办理领取个人账户余额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领款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领款人与参保人员的关系证明材料;
(三)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及长期在《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外工作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由社保经办机构拨给职工所在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或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随基本养老金发放给个人。单位办理拨付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二)单位开具的非经营性收据;
(三)本人领取个人账户金余额的申请;
(四)领取个人账户金余额的人员名单;
(五)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在市级统筹未实行统筹基金统收统支之前,建立市级风险统筹调剂基金。2011年起,各县(市、区)应从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总额中提取5%的金额建立全市风险统筹调剂基金。
第二十条 县(市、区)的统筹基金当期缺口的处理。县(市、区)的统筹基金当期产生支付缺口时,可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市级风险统筹调剂金,经市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复核审定后,小于当年上解的风险调剂金,支付缺口由市级风险调剂金全额解决;支付缺口超出当年上解的风险调剂金,超出部分市级风险调剂基金承担30%,县(市、区)财政承担70%。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市级统一管理后,按以下规定实施操作。
(一)基金上解 县社保经办机构当月征收的医疗保险基金全部存入同级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其中个人账户基金于次月5日前按会计报表数全额划转市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统筹基金按原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划转同级财政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二)基金支付
1、县社保经办机构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额按会计报表数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汇总。
2、次月10日前,市财政局依据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的全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额划入市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3、次月25日前,市社保经办机构将上月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划入各县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4、各县(市、区)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市级统一管理前一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出月平均数3倍的标准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周转金,并由县(市、区)财政专户划入县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仍按原渠道每月由同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县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
(三)个人账户积累基金的管理
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设立个人账户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在个人账户基金市级统一管理前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暂留存县(市、区)管理,需要使用时,由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留存的积累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周转金的不足。
(四)基金核算
实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市级统一管理后,医疗保险基金仍实行分级核算。
1、各县(市、区)上解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的个人账户基金,市社保经办机构、县社保经办机构分别按“下级上解收入”和“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核算;市社保经办机构下拨县社保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市社保经办机构、县社保经办机构分别按“下拨下级支出”和“上级下拨收入”科目核算。
2、各县社保经办机构按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以及市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编制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月报、季报、年报,按规定报送市社保经办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患病应按就近就医原则,在《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就诊购药。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费、药品费实行单次住院结算和划卡结算。《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内跨县(市、区)住院费用暂按各县(市、区)原结算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因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不得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每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500元,退休人员依次降低1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无等级医院)200元;转诊到《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外就医的起付标准1000元。
第二十五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三级医院88%(退休人员92%)、二级医院92%、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转诊到《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外就医的个人先自付符合基本医疗报销范围总费用的10%,再按《医疗保险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计算方法为:统筹基金支付金额=【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个人首先负担的特殊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所在医院级别的报销比例。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内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往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不再承担当次起付线;因病情需要由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入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只负担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当次起付线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外社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需按规定另计起付线。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按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绵阳市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保险办法》所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含进口、合资、国产),进口材料个人先自付25%,合资材料个人先自付20%,国产材料个人先自付15%后,再按《医疗保险办法》相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报销执行《绵阳市医疗服务价格》C级病房标准,专科医院或专科病房可在此基础上按规定上浮。参保人员实际住院床位费未达到报销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个体参保人员中的女性取得生育指标后因生育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报销范围的统筹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
单位未按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欠费3个月以上的,欠费3个月后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实行全额垫支,当年单位按规定缴清欠费后,按规定在统筹基金中报销其医疗费。跨年度补缴的,不享受欠费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经用人单位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当地政府批准后的特殊情况欠费,欠费期间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实行全额垫支。单位按规定足额补缴欠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利息后,按规定在统筹基金中报销其医疗费。
第三十四条 已参保的个体人员凡在当年内缴清医疗保险费的均视为连续参保。因病住院的,必须缴清当年医疗保险费,方能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可持医保卡到《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除急诊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必须办理社保住院审批手续后,住院医疗费用才能按规定支付,未办理社保住院审批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住院凭入院证、医保卡、单位介绍信(个体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复印件)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入院时应按定点医疗机构要求预交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出院时按照多退少补原则结清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间达3个月以上、一个医保结算年度结束时不能出院的,医保结算年度结束时必须办理出院结算,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可重新办理入院手续,并付一个起付线;住院时间3个月以内、一个医保结算年度结束至次年1月医保结算时间不能出院的,必须在次年1月医保结算时间办理出院结算,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可重新办理入院手续,并付一个起付线。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因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处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
在抢救结束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一)财政或税务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原件);
(二)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三)死亡证明;
(四)门诊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因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可并入当次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各种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移植手术,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须由所在科室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病情诊断证明,科主任签字并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登记后再持病情摘要,病情诊断证明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符合规定的一年只计算一次最高级别起付标准。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内转院治疗的,须由科室副主任以上医师和科主任会诊诊断,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登记后再持病情摘要、转诊转院申请书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经《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患者,因条件限制不能在《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或治疗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市外转诊。市外转诊需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和科主任会诊后填写转诊转院申请单,定点医疗机构签字后报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病情危急者可在转院后3天内补办上述手续。
办理市外转诊转院的应是《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市外转诊转院治疗的医疗费先由参保人员垫付,治疗结束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一)转诊转院审批表;
(二)出院证或死亡证明;
(三)住院费用明细清单(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四)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五)财政或税务制作或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原件)。 未经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自行转诊转院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急症在《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办理了异地安置在安置地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于入院后3天内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已办理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的住院起付线标准按统筹区域内相应级别医院的标准执行。
治疗结束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一)异地住院备案审批表;
(二)出院证或死亡证明;
(三)住院费用明细清单(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四)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五)财政或税务制作或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原件)。
(六)所住医院等级证明(不能提供医院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院对待)
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准假外出在《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外患急症住院治疗的,只能报销其中一所医院的医疗费,如出现多所医院的医疗费单据,必须有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的转诊证明。患者须在入院后3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于入院后5日内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住院备案手续。病情允许后,应及时回《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治疗结束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一)异地住院备案审批表;
(二)出院证或死亡证明;
(三)住院费用明细清单(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四)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五)财政或税务制作或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原件)。
(六)所住医院等级证明(不能提供医院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院对待)
第四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汇总表;
(二)住院医疗费用社保结算单;
(三)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单;
(四)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
(五)出院病情证明。 第四十八条 定点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个人账户费用时,需提供费用结算月报表。
第四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每月结算一次。社保经办机构从受理结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工作,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依照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点进行协议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8篇:医保医保工作计划
医保医保工作计划
篇1:医保XX年工作计划
医院医保办公室XX年工作计划
医保工作是政府管理职能的延伸,是医院中解决诸多社会矛盾的集中的地方,是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的核心。我院作为医保定点医院,不仅是医疗服务场所,而且是医保运行的载体,是医、保、患三者的核心,是国家政府保障医保工作的桥梁,是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纽带,医保工作意义重大。
为了进一步提高医保管理质量,创新医保管理体制,确保医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订XX年度工作计划,具体事项如下:
一、定期进行政策宣传
对医护人员进行医保政策宣传,及时传达新政策。
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医保工作反馈,让医护人员知晓医保局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医疗质量的内容。
二、强化业务培训
组织对相关医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要求医护人员全面掌握医保医疗政策、制度。
三、提供优质化服务
建立积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结算工作程序。
制订相关医保流程图,并上墙张贴,让医患者对流程一目了然。
强化医保政策的宣传。
四、加强监管力度
成立由院长牵头的医保管理委员会,由医保管理委员会制定医保管理处罚制度。每季度召开医院医保管理委员会,总结分析近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
定期考评医疗保险服务(服务态度、医疗质量、费用控制等)。
加强对医保工作的日常检查:
加强病房管理,经常巡视病房,进行病床边政策宣传,征求病员意见及时解决问题,查有无挂床现象,有无冒名顶替现象。
加强医保普通门诊病人费用控制,适度增加均次门诊费用,及时降低大处方率。进一步加强医保处方管理,杜绝出现医保不合理处方。特别加强对于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切实降低住院病人的均次费用。
加强对科室的病历书写质量要求,减少在收费和记账工作中存在错误的可能。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过程,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乱检查,大处方,人情方等不规范行为发生,并将不合格的病历及时交给责任医生进行修改。
五、当好领导参谋
围绕医院年度工作计划,突出重点,当好领导参谋和助手,使医保中心、医院和患者三方达到共赢。
六、加强与医保局的联系、沟通
政策、业务事项多请示,多学习。
方针、政策及要求及时、认真落实。
各项指示认真执行。医保科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篇2:医保科工作计划
医保科工作计划
XX年我院医保、新农合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得到了市医保中心、合管办领导的大力支持,加上医院领导以及全院医务人员的大力配合,使得我院医保和新农合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有不足之处,如:因新农合、医保的各项规定掌握的不够明确,问题琐碎,人员紧张,导致我们在工作中比较被动,沟通协调阻力偏大,全院医保工作反馈会偏少。下一年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继续做好与市医保中心、合管办、医院等三方协调和上传下达的工作;
2.围绕医院年度工作计划,突出重点,当好领导参谋和助手,使医保中心、合管办,医院和患者三方达到共赢;
3.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宣传。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
保、农合工作反馈,每季度末对各临床科室的各项指标控制情况进行反馈。重视培训工作,举办业务培训,培训出一批懂政策、懂管理、会操作的业务股干,不断提高全院职工的自身素质,以适宜基本医疗制度建设的需要。
4.加强就医补偿各项服务管理优质化,建立积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结算工作程序,方便于民、取信于民。
5.带领全科工作人员,求真务实,一如既往地努力工作,绝不辜负领导和大家的期望。
医保、新农合是维护广大干部职工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我们已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证明:只要我们坚决贯彻上级的各项政策,我们相信,在政府高度重视,在劳动保障以及合管办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全院各科室的密切配合下,明年的医保和农合工作一定能顺利进行。我们的工作人员也将振奋精神,扎实工作,积极探索,开创我院医保事业的新局面。
篇3:XX医院医保工作计划
一、搞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涉及面宽、广,情况复杂,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我们要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顺利启动和实施。二、抓好医保基金征收工作,完成劳动保障局下达的目标任务 医疗保险基金是否按时到位,关系到我局医疗保险工作是否能正常运转,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是否能落到实处,住院医疗费用是否能得到及时报销。XX年在巩固去年征收方式、征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银行、财政等部门代扣代缴医保基金,彻底取消上门征收。(一)目标任务 基金征收3800万元(含清欠306万元)。(二)落实措施: 1、及时做好全县乡(镇)政府、中小学校参保人员核对、工资调整、缴费基数确认。2、做好全县各级各类参保人员医保基金征收预算,并积极协调财政落实好乡(镇)政府、中小学校、国有企业大病统筹移交人员、三类人员20XX年医疗预算补助。3、积极主动做好财政医疗预算补助的划拨工作,力争按时间进度拨回。4、进一步加强非国库直接划拨医保基金的参保单位基金征收、催收工作:①坚持缴纳医保基金与享受医保待遇平等原则;②采取电话催收、按月发征收通知单,定期发催收通知单;③做好国库、支付中心协助催收医保基金的协调工作;④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动员一切可动员的力量,做好基金征收工作。三、做好扩面工作 加大对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工作,动员符合对象和有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扩大医保覆盖面,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一)继续深入到有意向要参保的单位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动员,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扩面任务。(二)做好新参保单位的人员工资、缴费基数、年龄和缴费年限等稽核工作。(三)做好新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严把关口。(四)继续搞好大病统筹移交医保管理工作。四、严审核、强管理,保证基金合理使用 一是增强责任心,提高审核质量,确保执行医保政策公平合理;二是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审核、审批、报帐手续;三是对县级及以上定点医院的住院费用按1020%的比例抽审,对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的费用全面审核,对费用异动的医院重点监控;四是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审查和费用管理工作;五是做好《医疗服务协议》的签订、执行、监督履行协议工作;六是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和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
篇4:医保定点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医保定点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我店在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医保定点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医保定点药店工作的管理,规范其操作行为,努力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XX年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安排如下:
一、为了构建莆田市医保定点药店诚信自律的长效机制,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作为定点零售药店应该比质量、比服务、比管理,自觉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创造公平、有序、和谐的竞争环境,给广大参保职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产品。
二、建立健全了药品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管理人员、营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三、坚持“质量至上,诚信为本”的服务宗旨,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规,严格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提倡货真价实,质优价廉,为参保人员提供放心药,良心药。
四、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分工到位责任到人,对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时整改到位。
五、严格遵守《莆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执行医保有关政策,履行相关协议,加强管理。
XX年的工作计划
在这一年里,我们的目标更加确切及肯定,要认真做好医保人员消费的审核、把关工作,自觉履行药品明码标价,控制药量,严格执行好医保有关用药规定(急三慢七)杜绝冒名(卡)就医等违规行为,不断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争取早日参与全省医保联的定点资格,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我们坚信在XX年里,在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大力支持下,我们一定会将医保定点这个工作发挥得更出色,更好地我区参保人员做好医保服务。
篇5:XX年度医保工作计划
巴州康达医院
XX年度医保工作计划
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项惠及广大城乡居民、职工利益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它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以及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大民生问题,根据《巴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如下工作计划: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内部管理
为认真执行关于医保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各项标准,切实为参保城乡居民、城镇职提供优质服务,一是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做到职能职责明确;二是建立和完善合作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三是公开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用药范围、收费标准等内容;四是规范医疗服务流程。
二、强化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以及市、区医保局下发的有关财务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使医务人员知法、懂法,依法办事。进一步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与管理,严格按照《四川省病历书写规范》认真实施。
三、严格依法执业,照章办事
严格执行医保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服务设施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物价政策,确保药品质量,实现使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记录相符,实行出院立即结算,决不能超范围、变通、重复或分解收费。
四、强化宣传
充分利用板报、传单、宣传栏广泛宣传国家实施医保的方针政策,使广大城乡居民、职工对费用报销范围、比例、诊疗项目做到心中有数。
五、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一定要进一步改变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为参保农民服好务,确保让病员满意。2014年1月25日
篇6:XX年医院医保办工作计划
XX年医院医保办工作计划
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凝聚人心、树立形象”,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做到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争当解放思想的排头兵,着力形成“谋发展、比实干、争先进”的浓厚氛围,以务实的作风和务实的举措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特制订明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做好与市、区医保局、农医中心、医院三方
协调和上传下达
工作。认真传达并贯彻执行医院周会及其他相关会议精神。
二、围绕医院年度工作计划,突出重点,当好领导参谋和助手,使三
方达成共赢。
三、加强与医保机构的相互协作,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农保工作
反馈,每季度对各临床科室的各项指标控制情况进行反馈。
四、实行主任责任制,加强科室管理,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五、加大对医保、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的宣传力度,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学习与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全院职工的自身素质,以适应基本医疗制度建设的需要。
六、加强就医补偿各项服务管理优质化,建立积极、科学、合理、简
便、易行的结算程序,方便于民、取信于民。
七、带领全科工作人员,求真务实,一如既往地努力工作,绝不辜负
领导和大家的期望。
八、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做好数据字典和医保、新农合报销字
典的对应,并有专人负责。
九、积极配合医、农保络中心进一步加快医、农保各类查询功能的完善,使医、农保管理科学化、数据化,并做到有据可查、有据可依,及时、准确、真实的提供相关数据。
医保办
XX年11月23日
篇7:医院医保工作计划
医院医保工作计划
一、搞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涉及面宽、广,情况复杂,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我们要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顺利启动和实施。
二、抓好医保基金征收工作,完成劳动保障局下达的目标任务
医疗保险基金是否按时到位,关系到我局医疗保险工作是否能正常运转,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是否能落到实处,住院医疗费用是否能得到及时报销。XX年在巩固去年征收方式、征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银行、财政等部门代扣代缴医保基金,彻底取消上门征收。
(一)目标任务
基金征收3800万元(含清欠306万元)。
(二)落实措施:
1、及时做好全县乡(镇)政府、中小学校参保人员核对、工资调整、缴费基数确认。
2、做好全县各级各类参保人员医保基金征收预算,并积极协调财政落实好乡(镇)政府、中小学校、国有企业大病统筹移交人员、“三类”人员XX年医疗预算补助。
3、积极主动做好财政医疗预算补助的划拨工作,力争按时间进度拨回。
4、进一步加强非国库直接划拨医保基金的参保单位基金征收、催收工作:①坚持缴纳医保基金与享受医保待遇平等原则;②采取电话催收、按月发征收通知单,定期发催收通知单;③做好国库、支付中心协助催收医保基金的协调工作;④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动员一切可动员的力量,做好基金征收工作。
三、做好扩面工作
加大对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工作,动员符合对象和有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扩大医保覆盖面,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一)继续深入到有意向要参保的单位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动员,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扩面任务。
(二)做好新参保单位的人员工资、缴费基数、年龄和缴费年限等稽核工作。
(三)做好新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严把关口。
(四)继续搞好大病统筹移交医保管理工作。
四、严审核、强管理,保证基金合理使用
一是增强责任心,提高审核质量,确保执行医保政策公平合理;二是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审核、审批、报帐手续;三是对县级及以上定点医院的住院费用按10—20%的比例抽审,对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的费用全面审核,对费用异动的医院重点监控;四是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审查和费用管理工作;五是做好《医疗服务协议》的签订、执行、监督履行协议工作;六是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和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
篇8:XX年医保工作计划
阆中xxx医院
二0一四年医保工作计划
XX年要在阆中市市委、市政府及市卫生局和市医保办的领导下,以党的十九次全代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结
合《阆中市新型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精神,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推进我医院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一、加强和完善医保的制度建设。
根据我医院实际,在已出台的《阆中市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尽快完善医疗保险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定:通过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构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稳运行的保障机制。
二、注重学习先进经验,开展技术指导。
加强学习,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分类指导和经验交流。注重对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研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大信息系统开发和建设力度。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基本规范》的通知精神,逐步完善我医院医疗保险信息络。加强信息管理,完善信息统计制度。及时了解络运行情况,进行数据汇总,为政策调整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加强对医保保险工作的监管。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服务行为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服务收费和服务行为监管机制。努力降低医疗费用。
五、加大对医保管理人员及医护人员的培训力度。
制定详悉的培训计划和内容,通过集中培训、络培训、专题讲座等方式,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人员和医护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开展对培训工作的专门督导检查和效果评价,保证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六、加强药品的管理。
配合市药品监督局和卫生局,狠抓了药品质量监督络和药品供应销售络建设,为病人提供质量安全可靠、价格比较低廉的药品。
七、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医疗保险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的关心和爱护,我们要加强宣传,使居民都知道这项制度的内容、要求、原则和方案。用典型事例现身说法,使居民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才能使更多的居民体会到这项制度的优越性。不仅在媒体上增加宣传内容,还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发动,宣传这项制度的基本特点和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既要加大政策的力度,又要加大宣传的力度,使更多的居民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XX年12月18日
篇9:医保工作计划
医保办下半年工作计划
根据医院XX年医保工作安排和业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
工作计划,力争完善医保工作内容。
1、制定完善医保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2、成立医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
3、组织1-2次医保政策、指标培训和相关医保文件的解读,及时上传下达;
4、加强对科室收费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合理用药的监督管理,每月点评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跟踪改进情况;
5、加强病房管理,经常巡视病房,进行床边政策宣传,征求病友意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查看有无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现象;
6、做好与虹口区医保局的协调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及医保一般性日常管理工作。
7、完善医保转诊、审核手续。 医保办
篇10:XX医保工作计划0
电力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保险工作计划
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我门诊正式开始使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卡,在我门诊全体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下,按照市社保局的工作安排,遵循着“把握精神,吃透政策,大力宣传,稳步推进,狠抓落实”的总体思路,认真开展各项工作,经过全体医务人员的共同努力,我门诊的医保工作渐渐步入正轨,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重视医保工作,加大宣传力度。
为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以低廉的价格,优质的服务,保障医疗管理健康持续发展,我站全体医务人员,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成立了负责人具体抓的医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医保工作的全面管理。
为使医务人员对新的医保政策及制度有较深的了解和全面的掌握,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和学习活动,加深大家对医保工作的认识。宣传医保政策,让广大医保人员,城镇居民、学生等真正了解到参保的好处,了解医保的运作模式,积极参保。
二、措施得力,规章制度严格
为使医保病人“清清楚楚就医,明明白白消费”,我站公布了医保就诊流程图,医保各种标识,使参保病人一目了然。监督电话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制定了医保管理奖惩制度,每季度召开医保管理会议,总结近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开展星级服务,刷卡制度,以文明礼貌,优质服务,将医保工作抓紧抓
实。我站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医疗保险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定期考评医疗保险服务(服务态度、医疗质量、费用控制等)工作计划,并定期进行考评,制定改进措施。
三、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
新的医疗保险制度给我站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正因为对于医保工作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全院干部职工都积极投身于此项工作中,任劳任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要求全体医务人员熟练掌握医保政策及业务,规范诊疗过程,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人情方等不规范行为发生,规范运作,净化了医疗不合理的收费行为,提高了医务人员的管理、医保的意识,提高了医疗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了良好的就医环境。
电力社区卫生服务站
XX-01-01
电力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工作领导小组
为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以低廉的价格,优质的服务,保障医疗管理健康持续发展,我站全体医务人员,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成立了以负责人具体抓的医保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王 建(总体负责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及报送工作)成员: 王 萍(负责参保人员的就诊和处方的书写)
马英华(负责对医保刷卡软件的维护,以及日常刷
卡工作)
谭晓雨(负责对医保刷卡软件的维护,以及日常刷
卡工作)
电力社区卫生服务站
XX-01-01
电力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保险工作
半年总结
XX年1月1日,我站获得医保刷卡资格,由于这项工作从未接触过,我站工作人员积极学习相关医保政策,并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学习了各项操作,认真掌握医保刷卡政策,全天候为患者提供刷卡服务,加强各项服务,完善管理措施,渐渐步入正轨。半年收治医保病人502人,总费用万余元。其中在职职工435人,退休人员67人。
我站医保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得到了市医保局、卫生局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大力支持下,再加上我站工作人员的大力配合才使得医保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在XX年上半年的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需严把政策关,从细节入手,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制度,认真处理好内部运行机制与对外窗口服务的关系,规范业务经办流程,简化手续,努力更多更好地为医保人员服务,力争把我站的医保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为全市医保工作顺利开展作出贡献。
电力社区卫生服务站
XX-06-30
1、加强就医、补偿等各项服务的管理优质化,建立积
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报销工作程序,方便于民,取信于民。
2、做好与医保局的协调工作。
3、加强对医院医务人员的医保政策宣传,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保工作反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