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国省控断面水质及空气自动监测站人为干扰行为工作的实施方案
预防国省控断面水质及空气自动监测站人为干扰行为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预防和惩治人为干扰国、省控自动站环境监测,切实保障我县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安全稳定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预防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保护范围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水质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原则上至少覆盖站房和站点采水口周边区域,河流站点采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湖库站点500米范围内;空气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原则上至少覆盖站房、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空气自动站采样器20米范围。
三、工作内容
(一)水质自动监测站方面:主要检查是否存在以下6种人为干扰监测数据的行为
1.伪造、篡改或者指使伪造、篡改监测数据;
2.实施或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修改参数,或者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3.实施或参与干扰采水设施和自动监测设施、破坏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4.在河流或湖库站点的采水口周边范围内,采取设置人工喷泉、曝气等增氧措施或投放生物、化学药剂等措施,强行改变水体理化性质,导致采集水样异常;
5.针对水站采水环境实施人为干预,造成河流改道或断流,故意绕开站点采水口,导致站点失去污染监控作用;
6.其他破坏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情形。
(二)空气自动监测站方面:主要检查是否存在以下2种人为干扰监测数据的行为
1.非运维人员进入空气自动监测站站房、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
(站房周边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栅栏为界;未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距离采样器20米为界);
2.以雾炮车等装置或其他方式喷淋空气自动监测站站房、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的行为。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监测监管协同工作机制。将国省市控断面水质及空气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纳入“双随机”执法监管,全年对辖区内国省市控水气自动监测站进行至少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预防人为干扰监测工作巡查,巡查范围覆盖辖区内所有国、省控和市控站点,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发生干扰监测的相关问题。
(二)健全异常数据处理机制。创建微信、QQ工作群,加强与运维人员的沟通协作,密切关注监测数据状况,一旦发现数据异常,排除仪器故障,加快异常数据的响应处理,组织力量开展排查,尽快查明异常原因,必要时启动应急监测。
(三)完善人为干扰干预发现机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全方位、多层次的开展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从思想上筑牢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红线意识。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受理范围。及时做好各类举报线索的调查核实。对涉嫌人为干扰行为的,果断移交查处,决不隐瞒包庇。
(四)加强日常巡查。采用人工徒步与无人机高空巡检、专项巡查与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巡查,确保日常巡查无盲区,并记录现场巡查情况(《国省控站点巡查记录表》见附件)。加强与公安、城管、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防范各类施工、作业影响或人为因素,干扰自动监测站的正常运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运维单位及时对接,最大程度有效预警、处置可能存在的干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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