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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作者:人生如梦87730 | 发布时间:2023-05-19 14:13:1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广州市建筑集团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集团系统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从即日起在集团系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六十五条硬举措”,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党政领导责任、企业全员安全责任,突出企业生产经营生产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兼顾新业态新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管理和监督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守牢兜住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增强企业党委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推动企业员工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企业排查整改治理重大事故隐思的质量明显提高;各单位要对照“三个必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提升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精准严格管控,增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实现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杜绝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克保全集团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架构

集团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梁湖清和总经理张宇江任组长,郭佑雄副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集团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集团总部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和各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集团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治理行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生产安全管理部。

三、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突出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治理的责任主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进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基础上,要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学习研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组织研究部署开展对事故隐患实施自查自改;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对检查过程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对不能立即 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各单位要及时吸取专项行动期间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每月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针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和短板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组织对危大工程、起重机械、特种作业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和违章及不按方案作业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严格履行危大工程、起重机械、电气焊等专家论证和前置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组织对起重机械、气瓶、焊接设备及配套件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设备。举一反三组织对危大工程、起重机械、特种作业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 的管理制度。

4、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领域事故特点,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岗位危险和应急处置及安全避灾应知,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二)狠抓日常检查巡检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进一步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发现并治理企业日常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的漏洞和隐患问题,坚决整治解决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宽松软虚”问题,要通过精准严格的检查巡检倒逼企业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重点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明确和大力宣传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标准要求。各单位要制定并印发本单位的专项行动方案,方案要重点突出、简洁实用,对已列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生产经营领域,可从判定标准中进一步聚焦提炼出本次整治的重点隐患;对尚未出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生产经营领域,可结合有关事故案例特点和教训,先行在方案中明确本次整治的重点事项,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

2、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专题培训。各单位要利用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集中对全员开展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专题培训。培训要结合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明责知责、履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要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检查事项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切实提升全员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3、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各单位要建立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监督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岗位、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名”机制,对排查整治不力的项目、场所、工区要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实施约谈通报;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

4、创新监督管理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管理效能。各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外聘检查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日常监管质量,避免走形式、走过场;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加强对外地、偏远项目实施互联互通实时监管。

5、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治理领域及重点范围。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治理是有效防止造成群死群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 营活动范围,列举了房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消防、建材、机械、有限空间、物业、特种设备、医疗卫生、民政服务等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范围,具体详见附件:《广州市建筑集团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治理领域及重点范围》。请各单位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际制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治理领域及重点范围,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治理工作落实到各项目和场所的日检、周检、月检中。

(三)压紧压实企业党、政领导责任,切实强化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

各单位党、政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落实好企业领导责任,严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亲自带头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统筹推动各项工作,为排查整治取得实效提供坚实保障。切实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始终牢记和坚决贯彻“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把好安全生产关,不得降低安全门槛,自觉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专题学习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六十五条硬举措”,逐条对照狠抓落实。要大力实施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工程治理、科技强安等治本之策,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2、全面做好排查整治动员部署。各单位要迅速研究制定本企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和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各单位主要负责领导要亲自组织召开本企业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促推动本单位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企业其他党、政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现场督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3、发挥宣传组织优势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组织开展好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专题活动,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治理和应急演练作为重要内容;在各项目、各场所设置安全生产专题栏目,及时宣传排查整治工作中典型经验做法,加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公开曝光力度。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鼓励“内部吹哨人”和社会匿名举报,查实奖励。

4、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保障。各单位要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对重点问题隐患加大治理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实施物防技防等安全生产工程治理措施,切实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查处能力。

5、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和考核。各单位要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治理制度;各单位领导要结合日常安全生产带班检查,深入一线基层项目加强督导检查,每半年通报整治进展情况,做到动态掌握、心中有数。各单位要把排查整治开展情况作为2023年度安全生产考核重点内容,对存在安全检查走形式走过场、管理“宽松软虚”、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见而不查、查而不改的项目、场所和个人,一律不得评为“优秀”。

四、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各单位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压实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下旬前)。制定印发专项行动方案,细化明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等,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

(二)企业自查自改(2023年6月)。各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完成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专题培训,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部门检查监督(2023年7月至11月)。各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各项目、各场所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各项目、各场所一线开展监督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推动各项目、各场所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负责牵头抓总,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集团安委会办公室将建立提示建议、提醒约谈等工作机制,定期了解各单位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请各单位于2023年5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集团安委会办公室,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于2023年8月底、2023年12月底前报送集团生产安全管理部。

附件:

广州市建筑集团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治理领域及重点范围

房屋市政工程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五、基坑工程: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六、模板工程: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七、脚手架工程: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九、高处作业: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十、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十一、有限空间作业: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十二、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十三、暗挖工程: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十四、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十五、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

水利工程

一、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延期承揽工程。

二、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未按规定编制或未按程序审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或新工艺、新工法的专项施工方案。

四、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五、临时工程:

(一)施工驻地设置在滑坡、泥石流、潮水、洪水、雪崩等危险区域。

(二)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或其他危险品仓库的布置以及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不符合规定,或消防设施配置不满足规定。

(三)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作业区未分开设置或安全距离不足。

(四)没有专门设计,或没有按照设计或方案施工,或未验收合格投入运行。

(五)土石围堰堰顶及护坡无排水和防汛措施或钢围堰无防撞措施;未按规定驻泊施工船舶;堰内抽排水速度超过方案规定。

(六)未开展监测监控,工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措施。

六、专项工程;

(一)深基坑(槽)

1、深基坑未按要求(规定)监测。

2、边坡开挖或支护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开挖未遵循“分层、分段、对称、平衡、限时、随挖随支”原则。

4、作业范围内地下管线未探明、无保护等开挖作业。

5、建筑物结构强度未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时回填土方或不对称回填土方施工。

(二)高边坡

1、未按规定进行边坡稳定检测。

2、坡顶坡面未进行清理,或无截排水设施,或无防护措施。

3、交叉作业无防护措施。

(三)降水

1、降水期间对影响范围建筑物未进行安全监测。

2、降水井(管)未设反滤层或反滤层损坏。

(四)施工用电

1、没有专项方案,或施工用电系统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2、未按规定实行三相五线制或三级配电或两级保护。

3、电气设施、线路和外电未按规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4、地下暗挖工程、有限作业空间、潮湿等场所作业未使用安全电压。

5、高瓦斯或瓦斯突出的隧洞工程场所作业未使用防爆电器。

6、未按规定设置接地系统或避雷系统。

(五)起重吊装与运输

1、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且无方案及检测。

2、未按规范或方案安装拆除起重设备。

3、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起重设备。

4、同一作业区多台起重设备运行无防碰撞方案或未按方案实施。

5、起重机械安全、保险装置缺失。

6、吊笼钢结构井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不满足安全要求。

7、起重臂、钢丝绳、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间允许最小距离不满足规范规定。

8、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或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符合规范规定。

9、船舶运输时非法携带雷管、炸药、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危险品;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用船上,吸烟和使用明火。

(六)脚手架

1、脚手架未进行专门设计,无专项方案。

2、脚手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3、吊篮未经检测、验收或无独立安全绳。

(七)地下工程

1、施工方法不符合设计或方案要求。

2、未按要求进行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

3、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对作业面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监测。

4、瓦斯浓度达到限值。

5、开挖前未对掌子面及其临近的拱顶、拱腰围岩进行排险处理,或相向开挖的两端在相距30米以内时装炮作业前,未通知另一端停止工作并退到安全地点,或相向开挖作业两端相距15米时,一端未停止掘进,单向贯通的,或斜(竖)井相向开挖距贯通尚有5米长地段,未采取自上端向下打通。

6、未按要求支护或支护体材质(拱架、各类锚杆、钢筋混凝土)等不符合要求。

7、隧洞内存放、加工、销毁民用爆炸物品。

8、隧洞进出口无防护棚;隧洞进出口及交叉洞未按规定进行加固。

(八)爆破作业

1、无爆破设计,或未按爆破设计作业。

2、地下井挖,洞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未停止爆破作业的。

3、未设置警戒区,或未按规定进行警戒。

4、无统一的爆破信号和爆破指挥。

5、装药、起爆作业无专人监督。

6、起爆前未进行全面清场确认。

7、爆破后未进行检查确认,或未排险立即施工。

8、爆破器材库房未进行专门设计,或未按专门设计建设,或未验收投入使用。

9、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人药混装运输。

10、爆破器材库区照明未采用防爆型电器。

(九)模板工程

1、支架基础承载力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

2、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安装或拆除沉箱、胸墙、闸墙等处的模板(包括翻模、爬(滑)模、移动模架等)。

3、支架立杆采用搭接、水平杆不连续、未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扣件紧固力不符合要求。

4、采用挂篮法施工未平衡浇筑;挂篮拼装后未预压、锚固不规范;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要求或恶劣天气移动挂篮。

5、各类模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转序施工。

(十)拆除工程

1、无专项拆除设计施工方案,或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拆除施工前,未切断或迁移水电、气、热等管线。

3、未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安全隔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4、围堰拆除未进行专门设计论证,编制专项方案,或无应急预案。

5、爆破拆除未进行专门设计,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专项方案作业,或未对保留的结构部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十一)危险物品

1、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区、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小于规范的规定。

2、油库、爆破器材库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未专门设计,或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3、有毒有害物品贮存仓库与车间、办公室、居民住房等安全防护距离少于100m。

4、未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5、油库(储量:汽油20t或柴油50t及以上)、炸药库(储量:炸药1t及以上)未按规定管理。

(十二)消防安全

1、施工生产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不满足规范规定,金属夹芯板材燃烧性能等级未达到A级。

2、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且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未釆取安全防护和隔离措施。

3、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且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未釆取安全防护和隔离措施。

4、加工区、生活区、办公区等防火或临时用电未按规范实施。

5、未独立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6、重点消防部位未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的。

(十三)特种设备

1、使用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

2、特种设备安装拆除无专项方案,或未按规范或方案安装拆除。

3、特种设备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使用的。

4、特种设备未按规定验收。

5、特种设备安全、保险装置缺少或失灵、失效。

6、起重钢丝绳的规格、型号不符合说明书要求,无钢丝绳防脱槽装置,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或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符合规范规定。

三、其它

(一)水上(下)作业

1、通航水域施工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2、无专项施工方案,或无应急预案,或救生设施配备不足。

3、运输船舶无配载图,超航区运输。

4、工程船舶改造、船舶与陆用设备组合作业未按规定验算船舶稳定性和结构强度等。

5、水下爆破未经批准作业。

6、潜水作业未制定专人负责通讯和配气或未明确线绳员。

(二)有限空间作业

1、未做到“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或通风不足、检测不合格作业。

2、在贮存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车辆容器等的库区内从事焊接作业。

3、人工挖孔桩衬砌砼搭接高度、厚度和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三)安全防护

1、建筑(构)物洞口、临边、交叉作业无防护或防护体刚度、强度不符合要求。

2、垂直运输接料平台未设置安全门或无防护栏杆;进料口无防护棚。

(四)液氨制冷

1、制冷车间无通(排)风措施或排风量不符合要求或排(吸)管处未设止逆阀;安全出口的布置不符合要求。

2、无应急预案。

3、制冷车间无泄漏报警装置。

4、制冷系统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运行。

5、压力容器本体及附件未按规定检测或制冷系统的贮液器氨贮存量不符合规定。

消防

一、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二、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四、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

五、总平面布置:

(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二)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GA703的规定。

六、防火分隔:

(一)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

(二)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

七、安全疏散设施及灭火救援条件:

(一)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

(二)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四)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30%;其他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

(五)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超过其设置总数的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50%。

(六)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GB50222的规定。

(七)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

(八)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八、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

(二)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三)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四)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六)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九、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十、消防供电

(一)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级别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 消防用电设备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三)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自动切换。

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三) 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十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

十三、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

十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或采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消防配电线缆和其他供配电线缆。

十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建材行业

一、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制定包含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措施清库方案的;

二、进入筒型储库、预热器旋风筒和分解炉、竖炉、磨机、破碎机、篦冷机,以及各种焙烧窑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对高处坠落、坍塌风险采取控制措施的;

机械行业

一、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车间内燃气使用设备区域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燃烧系统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二、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和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或燃爆措施的。

三、涂装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和通风设施或者电气设备设施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有限空间

一、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二、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四、未根据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警仪器、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物业服务

一、未按照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二、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未制定实施与岗位相匹配的操作规程。

五、未制定电梯故障、火警火灾等突发性紧急事件应急预案,未按照要求组织应急演练。

六、未建立门岗值班守护制度,主要出入口人员值守不到位,发现和发生紧急事件未立即报告社区居委会和相关部门。

七、未按法规及合同约定维护保养道路、绿地、照明、电梯、消防、电气、空调、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设施设备故障属于物业服务费支出范围的未及时维修;需要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未报告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

八、未按要求对公共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占用消防通道、违反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或上报有关部门。

九、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腐蚀性药剂配置等特殊作业未检测相应设备工具、防护装置,委托外包作业未选择有资质的服务单位,作业过程中未采取防护措施或未设置醒目的安全及作业标志。

十、未经批准擅自改动既有建筑物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

十一、当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生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未立即实施应急抢险修缮。

十二、既有建筑结构改造,未进行抗震鉴定和设计。

特种设备

一、设备类:

(一)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取得许可进行设计、制造装、改造、重大修理的。

(二)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三)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已经报废的。

(五)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必须停用修理的超标缺陷。

(六)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七)在用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八)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缺少、失效或失灵。

(九)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或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使用的。

(十)在用特种设备是已被召回的(含生产单位主动召回。政府相关部门强制召回)。

二、管理类:

(一)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二)使用被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三)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五)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六)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的。

医疗卫生

一、未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未得到有效落实。

二、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问题;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未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等。

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岗位不相匹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四、未按要求编制符合实际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五、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标识不健全,消防安全通道不疏散,消防设施带病运行,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六、未制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位置、用量或储备量、存放和使用环境等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具体要求,未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的程序、要求。

七、未定期检查燃气管道及器具,定期更换胶管;未定期校验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

八、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值班人员操作消防设施设备不熟练;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及各种联动控制设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九、供氧站与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场所的距离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供氧站内的氧气空瓶和实瓶未分开存放。采用管道供氧时,未经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发现漏气未及时修复或更换。

十、未按照要求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和审批制度,或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一、特种设备、医学装备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者使用检测检验不合格的设备设施。

民政服务

一、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建立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的风险隐患未及时整治到位。

三、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室内电动车和电动椅充电,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四、未落实每月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要求,未按照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未定期进行保养,设施器材运转不正常。

五、燃料用油储存库建设、管理不符合消防要求,输油管道设置于地下或通过密闭空间,未设置明显标志。

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未定期维修保养。

七、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和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私接“三通”。

八、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准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

九、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暗埋燃气设施等风险隐患私自使用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等。

十、房屋外观存在构件变形损伤、墙体裂缝、地基沉降、屋面塌陷、地质灾害隐患、无抗震构造措施等问题,房屋结构存在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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