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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护的责任“

作者:混迹人间 | 发布时间:2023-08-11 11:01:1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一、“保护的责任”的产生与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苏联的解体,两极对峙格局的不复存在,冷战时期所掩盖的各种矛盾逐渐显现。一些国家内部因民族矛盾、宗教纠纷、政治利益分歧等问题导致的严重暴力事件与武装冲突所引发的人道主义灾难在加剧本国局势动荡的同时,也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虽然人权保护早已成为当今世界普遍关注与共同推动的议题,但由于在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前提下缺乏行之有效的反应机制,国际社会在1994年卢旺达大屠杀与1995年波黑斯布雷尼察种族灭绝事件中表现得无所作为;1999年北约在科索沃以“人道主义干涉”为由采取的军事行动又因未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而广为诟病。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为此呼吁,国际社会应当就如何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些问题尽快达成共识,他在2000年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质疑:如果人道主义干涉确实对主权构成令人无法接受的侵犯,那么我们对类似卢旺达、斯布雷尼察的悲剧应作何反应呢?对于那些违背我们共有人类良知方方面面的野蛮而系统的侵犯人权的行为,我们又该做出什么回应呢?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01年,加拿大“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ICISS)向联合国提交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保护的责任“的概念,即”主权国家有责任保护本国公民免遭可以避免的灾难——免遭大规模屠杀和强奸,免遭饥饿。但是,当它们不愿或者无力这样做的时候,必须由更广泛的国际社会来承担这一责任。“2005年,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公报中,“保护的责任”被表述为:“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国际社会应酌情鼓励并帮助各国履行这一责任;帮助各国建设,保护人民免遭上述之害,并在危机和冲突爆发前协助处于紧张状态的国家;当有关国家当局显然无法保护其人民时,国际社会应根据《联合国宪章》,使用适当的外交、人道主义和其他和平手段,或通过安全理事会逐案处理,并酌情与相关区域组织合作,及时、果断地采取集体行动。”2009年,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第63届联大会议上的报告《履行保护责任》中提出了“保护的责任”所依赖的三大支柱:“国家的保护责任”、“国际援助和能力建设”、“及时果断的反应”。

二、“保护的责任“的国际法属性

作为一项发展中的国际规范,保护责任概念本身尚不构成国际法。然而保护责任包含了若干国际法因素,具有法律确信的倾向。

(一)“保护责任”的内容有强行法因素

强行法是国际法主体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强行法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国家交往和人权保护方面。国家交往方面应”坚持国家主权平等、互不干涉内政、不使用武力 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争端、民族自决以及善意履行义务”等原则。而在人权保护领域,国际法规范包括了保护生命权(包括免受任意屠杀的权利和免受种族灭绝的权利)、保护免受种族隔离权利、保护免受酷刑和其他有辱人格待遇的权利、保护免为奴隶的权利、保护免受奴役或强迫劳动的权利、保护妇女和儿童免受贩运的权利。

保护责任作为发展中的国际法概念,整体上,尚不符合强行法特征。但就其涉及的主权原则、国际人权法等内容来说,则具有强行法性质。国家对其公民在人道主义灾难下的保护责任,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应承担的公约义务、条约义务或国际习惯法义务。

(二)国际组织推动“保护责任”法律化

在保护责任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中,国际组织尤其是联合国起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虽然ICISS最先提出了 “保护责任”概念,但联合国无疑是保护责任理论形成的最重要因素。联合国两任秘书长都是这一理论的积极推动者。现在被广泛接受的“保护责任”概念,是2005年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达成的共识,在内涵上有别于ICISS报告的概念。联合国推出的这一国际规范,要求当事国先行行使保护义务。只有在“主权国家的保护责任”缺失情况下,国际社 会才能在联合国安排下,行使“集体保护责任”权利。安理会在保护责任实施过程中“判断和平与安全形势”的职能作用,限制了人道主义干涉的滥用。非洲联盟(非盟)是保护责任理论的积极倡导者和实践者,是第一个将保护责任纳人指导原则的区域性国际组织。非盟2002年7月由非洲统一组织改组成立,集政治、经济、军事等要素为一体,是继欧盟之后成立的第二个重要的区域性国家联盟,有53个会员国,几乎包括了非洲所有国家,最终目标是建立“非洲合众国” 高度一体化进程中的非盟对大规模人道主义犯罪采取“不漠视”态度。根据非盟宪章,非盟有权依据大会决定,在战争罪、种族灭绝及危害人类罪情势下以及成员国请求下,对其成员国予以干预。据此,非盟在化解地区战乱和冲突方面采取了积极行动,参与调解了非盟成员国一系列国内外冲突,包括在达尔富尔问题上做了重要工作,有效避免了这些国家安全局势进一步恶化,维护了地区安全。

三、“保护的责任“面临的困境

由于西方频频高举“人权高于主权”的大旗干涉他国内政,并动辄利用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以制裁或武力相威胁,使得“保护的责任”变相成为“改朝换代”的代名词,对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禁止使用武力等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因此,遭到了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质疑,最为集中的是以下方面。

(一)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

主权对一国来说具有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可侵犯的神圣地位,尤其是“在一个以权力和资源的绝对不平等为标志的危险世界里,对于许多国家来说,主权是它们最好的防线———有时像是唯一的防线”。作为履行“保护的责任”的第一支柱,政府负有保护本国公民的首要责任,国际社会所能提供的“保护的责任”只能是对国家不愿或无力履行该责任的辅助或补充,目的是为了帮助国家重建和加强其保护人民的主权能力, 保护该国平民免受冲突双方的杀戮,尽快恢复和平稳定的社会秩序。更何况一国内乱起因复杂,对判定一国政府是否有能力和意愿保护其国民应慎重,不应动辄加以干预。

(二)干涉他国内政的工具

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组织,假借“维护人道主义价值”之名所发动的科索沃战争,因其未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而遭到广泛批评。虽然有专门的国际委员会以 “外交努力均告失败,双方冲突将导致人道主义灾难,所以军事干预是不可避免的”以及“未决授权的行动虽然不合法,但却是合理的”等理由进行辩解,但显然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强制行动在程序上是非法的。随着有关国家参与地区冲突日趋频繁,仅仅从道义角度主张自己的合理性已经远远不能平息国际舆论的质疑,更不能改变自己未取得授权的行为的非法性质。况且,根据现行国际法,一国的合法政府有权通过武力手段消灭叛乱组织以恢复国内统一。因为该行为属于内战性质,并不受国际法有关在国际争端中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规定的限制。因此,由“干涉”到“保护”的措施转换,既能将原先“干涉的权利”变换名义后悄悄给予了那些“有权利履行保护”的国家,又可从合理性、合法性与正当性等多方面为自己的干涉行动进行辩解,从而赢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支持,最终迫使安理会授权。那些热衷于介入叙利亚危机的国家完全将“人道主义”绑架在其地缘政治与战略利益上了。他们所能够认真考虑的危机解决方案就围绕一个问题: 如何逐渐增加压力,以驱使现政权“有序崩溃”。美英法及其盟友一再声讨“阿萨德政权正在制造骇人听闻的人道灾难”;坚称“阿萨德政权已经无法维持”,鼓吹阿萨德下台将会标志着叙利亚的一个新开端。”保护的责任”,其根本目的并非尽快结束叙利亚境内的人道主义灾难,而是试图利用其道义制高点来干涉叙利亚内政,以便扶植一个亲西方的新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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