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通市残疾人社会救助现状的调查报告
关于南通市残疾人社会救助现状的调查报告
1 选题背景和意义
1.1 背景
目前,我国残疾人人口基数庞大,结构复杂,残疾人口数量仍然在不断上升。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的各类残疾人数共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其中:城镇残疾人2071万人,占24.96%;农村残疾人6225万人,占75.04%,涉及2.6亿家庭人口。但是,我国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逐渐被社会边缘化,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等权利得不到充分实现,生活面临困境。
1.2 意义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专门针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体系,残疾人特殊群体的保障需求只能通过社会救助得到满足。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的目标是解决残疾人贫困问题,实现残疾人的正常生存,促进其全面发展。因此,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对于促进残疾人自身发展、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2 研究方法
2.1概念界定
2.1.1 残疾人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定义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2.1.2 社会救助定义
社会救助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予以补助,保障处于最低生活水平以下的社会成员得到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
2.1.3 残疾人社会救助定义
残疾人社会救助指的是对于无法依靠自身的能力为自己提供生活所需费用或者由于特殊生活状况而导致无法自助,同时无法从其他方面获得充分救济的人,为了能够有能力自助,并且参与社会生活,具备获得在人身和经济方面与他的特殊需要相适应的帮助的资格,从而能够对他合乎人道的生活予以保障。
2.2 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是南通市残疾人。从南通市城镇和农村各抽取了50名残疾人,其中包含47位男性和53位女性,年龄主要在18岁至60岁之间。
2.3 资料收集与分析
本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法,前期先设计调查问卷,设计结束后将问卷导入问卷星,然后将生产的问卷链接或者二维码进行发放,共发放100份。其中包括76份电子版问卷和24份纸质版问卷,回收100份问卷,回收率100%,调查数据真实可靠。资料分析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建立SPSS数据文件,运用SPSS中单变量频数分布等分析工具对问卷中被调查对象进行分析。
2.4 抽样方案
由于南通市残疾人人数太多,只有采用随机抽样的抽样方法。南通市港闸区共有5476名残疾人,从5476名残疾人中随机抽取50位残疾人发放问卷。然后,再从通州区五接镇天后宫村261名残疾人中随机抽取50位残疾人发放问卷。
3 分析与结果
3.1 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在调查对象中,男性占47%,女性占53%,接受调查的对象中女性数量较多。各年龄段的人数分布为:18岁以下人数为1人,18—30岁的人数为23人,31—40岁的人数为29人,41—50岁的人数为25人,51岁—60岁的人数为13人,60岁以上的人数为7人,接受调查的中青年居多。视力残疾的人数为21人,听力及语言残疾的人数为13人,肢体残疾的人数为46人,智力残疾的人数为7人,精神残疾的人数为9人,多重残疾的人数为4人。由此可见,肢体残疾的比例将近占到了调查总数的一半。一级残疾人数为11人,二级残疾人数为44人,三级残疾人数为27人,四级残疾人数为18人。由此可见,重度残疾的人数多于轻度残疾的人数。
3.2 调查对象生活救助情况
表3.1 生活自理情况 | |||||
频数 | 百分比 | 有效百分比 | 累积百分比 | ||
有效 | 完全可以自理 | 19.0 | 19.0 | 19.0 | |
基本可以自理 | 53.0 | 53.0 | 72.0 | ||
需要别人帮助 | 21.0 | 21.0 | 93.0 | ||
完全不能自理 | 7.0 | 7.0 | 100.0 | ||
合计 | 100.0 | 100.0 | |||
表3.2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情况 | |||||
频数 | 百分比 | 有效百分比 | 累积百分比 | ||
有效 | 是 | 34.0 | 34.0 | 34.0 | |
否 | 66.0 | 66.0 | 100.0 | ||
合计 | 100.0 | 100.0 | |||
表3.3各项生活补助能否满足需要 | |||||
频数 | 百分比 | 有效百分比 | 累积百分比 | ||
有效 | 完全可以 | 13.0 | 13.0 | 13.0 | |
基本上可以 | 45.0 | 45.0 | 58.0 | ||
难以满足 | 34.0 | 34.0 | 92.0 | ||
完全不能 | 8.0 | 8.0 | 100.0 | ||
合计 | 100.0 | 100.0 | |||
残疾人生活救助方面涉及三个问题,生活能否自理方面,从表3.1可知,19%的调查对象生活完全可以自理,53%的调查对象生活基本可以自理,21%的调查对象需要别人帮助,7%的调查对象完全不能自理,说明大部分调查对象的生活自理情况还比较好;是否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方面,由表3.2可以看出,有34%的调查对象有低保,有66%的调查对象没有低保,低保覆盖面较低;各项生活补助对需要的满足方面,从表3.3可知,13%的调查对象完全可以满足,45%的调查对象基本上可以满足,34%的调查对象难以满足,8%的调查对象完全不能满足,说明生活补助对调查对象的满足程度有限。
3.3 调查对象就业救助情况

图3.6 接受部门救助帮助情况
残疾人社会支持方面涉及三个问题,对残疾人政策了解方面,由表3.7可知,12%的残疾人很了解,18%的残疾人比较了解,31%的残疾人一般了解,32%的残疾人不太了解,7%的残疾人很不了解,可见残疾人对政策了解的比例不高;遇到困难首先哪里求助方面,从表3.8可得,63%的残疾人会选择家人、亲戚和朋友求助,8%的残疾人会选择求助社区,28%的残疾人会选择民政部门和残联,家人、亲戚和朋友还是大部分残疾人遇到困难时的首选求助对象;向接受过哪些部门帮助方面,由图3.6可知,62%的残疾人接受过残疾人联合会的帮助,61%的残疾人接受过民政部门的帮助,22%的残疾人接受过社会组织的帮助,21%的残疾人接受过其他政府部门的帮助,大部分人都接受过残疾人联合会和民政部门的帮助。
3.6 南通市残疾人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
3.6.1 残疾人贫困问题仍然严重
通过这次调查可以发现,在残疾人及其家庭中,经济困难还是他们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被调查的100人中,只有49%的人领取低保,而54%的残疾人月收入低于1000元。残疾人由于生理、心理的残疾,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像健全人一样参加社会生活。因此,他们获得的经济收入的途径很少甚至没有,这就导致其经济收入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甚至是在贫困边缘徘徊。
3.6.2 救助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
南通市残疾人救助工作在系统性和连续性方面还有待提高,在经济补贴方面能够做到向救助对象持续发放补贴金,但是其他救助尤其是服务救助方面持续性不足。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南通市的一些培训机构会不定期的对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但是该培训是一次性的,既没有前期的需求调研,也缺乏后期的跟踪反馈,救助对象通过这样的职业培训很难真正学习就业的技能,因而对他们的求职就业帮助很有限。康复处也为有需要的残疾人进行功能训练、康复治疗、康复知识普及等,但同样是面临难以持续的问题。这样的救助工作没有层次性和系统性,虽然能够让残疾人获得一定的帮助,但是效率不高,无法让残疾人享受到持续性的救助。
3.6.3 救助主体依赖政府部门,社会各方参与不足
通过这次调查可以发现,南通市目前主要依靠南通市残联看展与残疾人相关的服务,对接受过哪些部门的救助帮助这一问题,选择残联的人位居第一,说明了残联参与残疾人事物的情况比较多,位居第二位的为民政部门,说明残联、民政部门等政府部门在残疾人工作中还是处于主体地位的,社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个人的参与明显不足。且在对南通市残疾人的抽样调查中,只有35%的调查对象认为公众对残疾人比较关注。
4 对策与建议
4.1 建立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分级救助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帮助处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以下的人群解决基本生存问题而设立的专门救助制度,对贫困残疾人有重要的作用,残疾人在我国贫困人口中占了很大的比例,因此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移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残疾人的社会救助水平。由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面向全体贫困人群,因此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生存权利的过程中,应结合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建立适用于残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分级救助制度,充分考虑残疾人在残疾等级、家庭收入等方面的差异,将残疾人家庭生活水平根据收入支出等情况划分最低生活保障等级,对不同最低生活保障等级的残疾人家庭制定不同的保障标准,对特别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可考虑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例如对于重度残疾人,可以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范畴并执行较高的最低生活保障等级标准:对于轻度残疾人以及处在贫困边缘的残疾人,可以结合残疾人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尽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范畴并执行一般的最低生活保障等级标准:对于家庭生活水平处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标准以上的残疾家庭,可以执行较低的最低生活保障等级标准或定期不定期给予一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提高残疾人家庭抵御生活风险的能力。
4.2 完善医疗康复、就业等残疾人专项救助制度
在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方面,首先要建立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残疾人的医疗救助范围,坚持“普惠加特惠”的模式,坚持一般制度与专项制度相结合的原则,降低门槛费用和自付费比例,扩大残疾人医疗报销范围并简化报销程序,对于经济条件不足以参保的残疾人家庭应由政府出资投保,同时应将残疾人的特殊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加强对残疾人的康复保障,例如将残疾人的白内障复明手术,支架轮椅等康复器具、精神残疾患者的医药费用等项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帮助残疾人获得良好的康复与治疗,其次可以设立专门的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免费为残疾人发放医疗康复器具,帮助残疾人解决医疗康复困难。依托医疗机构开设残疾人医疗康复医院以及残疾人康复训练中心,帮助残疾人进行医疗恢复以及康复训练。提高医疗康复训练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到康复医院、社区等残疾人集中的地方开展康复指导,普及残疾人医疗康复知识。
在残疾人就业救助方面,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并逐步完善职能,在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中登记残疾人的劳动能力以及就业情况,建设和完善残疾入求职信息网络,随时发布企业招聘信息和培训信息。对于有劳动能力的中青年残疾人,应对他们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深入了解就业群体的基本诉求,根据残疾人的身体状况、爱好特长以及市场需求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结合岗位要求对残疾人进行针对性培训;对于有劳动能力的中老年残疾人政府应为他们安排劳动强度小的工作岗位;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政府应直接予以发放就业救济金。政府还应创新残疾人就业模武,大力扶持福利企业,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调节作用,鼓励引导企业安排残疾人岗位,增加残疾人比例。
4.3 推动政府部门协作与社会广泛参与
4.3.1 明确残联在残疾人社会救助中的地位
残疾人联合会作为承担残疾人相关工作的主要政府部门,在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中扮演着主要的角色,但是与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还包括民政局等众多部门,它们都在某一方面参与残疾人的社会救助工作,由于这些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之间是平行的组织关系,因此明确残疾人联合会在残疾人社会救助中的地位就尤为重要。残疾人联合会既不能成为残疾人所有社会救助工作的负责人,将所有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大包大揽,也不能只成为残疾人救助信息的传达者和维护者,只做看望慰问的表面工作。它一方面要成为残疾人利益的代表部门,深入了解残疾人的相关诉求,为政府部门制定实施残疾人社会救助政策提供依据,另一方面要积极调查反馈残疾人救助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残疾人相关需求的政策提出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政府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政策。残疾人联合会要成为统筹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部门,将涉及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众多政府部门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做好残疾人信息的收集汇总等基础工作,为各部门工作的开展莫定基础,同时做好政府和残疾人之间的沟通传话筒。将各项政策以及各部门工作及时传达给需要帮助的残疾人。
4.3.2 发挥社会组织在残疾人社会救助中的作用
政府要动员社会资源参与公共服务,因为社会组织能够提供多元化的、贴近公众这个公共服务顾客所需求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可以充分借助广泛的社会资源,在自身擅长的领域开展公共服务,因此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由于残疾人社会救助是一个涵盖各种类型残疾人以及各种救助类型的服务,需要结合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救助服务,社会组织在这方面具有很强的优势。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行为将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鼓励有资格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公共服务中去,将本应由政府完成的事情交给社会组织,政府充当管理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完善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主办、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政府还应鼓励社会组织发掘社会资源,积极开拓市场,借助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力量筹集资金,依托康复医院、特殊教育学校等专业化的残疾人救助部门,培养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以及志愿者团队,将残疾人社会救助服务持续开展下去。
参考文献
[1] 胡务.社会救助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2] 张丹阳.残疾人社会保障现状与对策分析[J],现代交际,2019,02,23-25.[3] 任德华.徐州市残疾人社会救助问题研究[D],徐州:中国矿业大学,2017.[4] 白菊.阿拉善盟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内蒙古:内蒙古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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