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被撤并学校校舍处置的建议
关于农村被撤并学校校舍处置的建议
尊敬的汤局长:
您好。
很冒昧给你去信,打扰您的工作,请您见谅。
我是一名在农村工作三十多年的老教师,对农村小学比较有感情。目前全市农村教学点大都撤并了,这对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提档升级、对于农村孩子的培养是非常好的举措。但是关于撤并后的教学点校舍如何处置,市教育局可能没有统一规定,这容易导致个别学校的校舍被村干部以村委会的名义非法侵占,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危险。
一、撤并后的校舍该如何处置的政策依据。
目前,我市所撤并的教学点虽然原来由村集体出资兴建的,但是后来被国家出资翻修或者重新兴建,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校舍应该属于国家所有。建校所占用的土地,也都是有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使用证。1995年5月1日施行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进行了规定,即:“《六十条》(指一九六二年公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①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③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④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⑤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⑥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凡符合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归国家所有。根据上述法规,撤并后校舍产权明晰,归国家所有,村集体无权非法占有。
200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要“因地制宜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后的校舍等资产要保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2006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确需调整的学校,调整后的教育资源应主要用于举办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等机构;确实闲置的校园校舍,应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处置,处置所得应用于当地发展义务教育。”以上文件对被撤并学校应该由谁来处置、撤并后的用途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基层在具体处置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1.某些村委会甚至是村干部为了一己私利抢先作为,导致被撤并学校资产被非法侵占、变卖或出租。乡、镇政府对此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地方还偏向村委会,导致被撤并学校资产无法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2.在学校被撤并后,由于缺乏科学严谨的资产处置程序,一些管理人员没有保护撤并后校园校舍的政策依据,保护无力;也一些管理人员抱着“做老好人”的思想,刻意讨好乡村干部,对侵占撤并校舍的行为听之任之,造成部分教育资产被无偿侵占。
3.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校的直接管理者,理应对被撤并学校的校园校舍的继续使用和保护有所作为,但由于对“调整后的校舍等资产要保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政策规定认识不清,或是对校产处置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所以放弃了管理责任,有的甚至明确指示乡、镇中心小学把撤并后的校舍移交当地乡、镇政府,导致乡、镇的教育资源大量流失。
三、本人的两点建议。
目前,财政对乡、镇义务教育的投入本就捉襟见肘;乡镇中心小学、普惠性幼教机构、社区教育中心硬件建设存在较大的缺口;特别是乡、镇社区教育中心,大多乡镇无专用培训教室,社区教育只停留在报表上。
针对上述情况,本人建议:
1.调整后的校舍应主要用于举办学前教育、社区教育等机构;确实闲置的校园校舍,也应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处置,处置所得纳入基础教育建设专项基金,用于发展乡、镇义务教育事业。
2.为确保教育资产不流失,保证学校资产继续“归教育所有”,用于教育事业,市教育局应尽快出台相关文件,保护好、利用好撤并后的校舍。同时也能使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在保护和使用这些校园校舍工作上有了明确的政策指导。
以上仅是我个人的一点浅见,不当之处请领导批评指正。耽误您宝贵时间,向您致歉!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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