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细则(试行)
港口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主动参与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积极性,规范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资金发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及司法部、省司法厅等有关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文件精神和《中山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试行)》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案定补”,是指镇辖区内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民间纠纷,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根据调解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标准,按照“谁调解、谁受益”的原则,给予人民调解员的奖励补贴。对未成功调解但已为化解矛盾纠纷付出劳动的人民调解员,可参照本细则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
第三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所需资金纳入镇财政预算或在财政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予以解决,由镇司法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按照《中山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试行)》成功申领市奖励补贴的一类、二类调解案件,镇不再给予补贴;对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的三、四类普通案件,由镇给予办案补贴。“以案定补”资金不作为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以案定补”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补、专补专用,确保“以案定补”资金专款专用,统筹落实。
第四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审核、发放时间及适用范围(一)审核和发放时间 镇级补贴一般每半年审核、发放一次。对本年度审核完成后发生或办结的符合补贴条件的案件,可在下一年度的半年审核时一并提交审核。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1.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经镇辖区内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
2.适用对象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统计在册的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员以及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但属公务员身份的人民调解员,不得领取相关补贴。
3.“以案定补”实行一案一补,调解成功一件补贴一件,多人共同调解、跨镇区调解的同宗案件,按一件的补贴标准计算。
4.未能成功调解的特别重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需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或有相关材料证明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视为已为化解矛盾纠纷付出劳动,可参照补助标准相应类别的 50%进行补贴。
(三)下列纠纷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
1.行政调解案件; 2.司法调解案件; 3.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5.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五条 “以案定补”资金的发放条件。
(一)调解主体适格。
(二)调解的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三)调解程序内容合法。
(四)案件卷宗制作规范。
第六条 人民调解案件等级的认定标准。
根据人民调解员所调解矛盾纠纷的特点、类型及化解的难易程度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共分为四类:一类为特别重大案件、二类为疑难复杂案件、三类为普通案件、四类为简易案件。
(一)一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 30 人以上; 2.涉及争议标的在 20 万元以上; 3.因案伤残或死亡 3 人以上; 4.镇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纠纷案件; 5.到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7.其他经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二)二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 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 3.因案伤残或死亡 3 人以下; 4.经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依法由镇(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 5.其他经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认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
(三)三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 4 人以上、10 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 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 3.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按时履行完毕。
(四)四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 4 人以下且案情不复杂; 2.涉案标的在 1 万元以下; 3.经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的简易案件。
经调解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简易案件,本细则不予补助。
第七条 人民调解案件卷宗标准。
(一)卷宗所需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2.人民调解现场调查笔录和证据材料; 3.人民调解笔录; 4.《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 5.适用于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案件须提供司法确认相关材料。
(二)卷宗制作要求 1.案件卷宗材料应统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格式文书,填写规范,调解协议书须加盖人民调解员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2.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4.回访记录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5.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6.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第八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 一类特别重大案件每件补贴 1000 元。
二类疑难复杂案件每件补贴 600 元。
三类普通案件每件补贴 200 元。
四类简易案件每件补贴 50 元。
第九条 人民调解案件审核及补贴发放方式(一)评审机构 1、成立“港口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镇评审小组”),由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镇领导和司法所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镇评审小组职责:对司法所提交的“以案定补”案件进行审查,核定申报市司法局审核补贴的案件,并对属于镇司法所审核补贴的案件进行最终审定,核定补贴类别和补贴标准。
2、镇司法所负责本辖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初审工作。
(1)对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案件依照本细则第四、五、六、七、八条的规定进行初审,确保调解案件内容真实、程序合法、调解员适格、材料整齐,确定“以案定补”补贴类别和补贴金额。
(2)对属于市司法局审核补贴范围的案件造表上报,并根据市评审小组核定的结果,依照本细则规定的发放流程跟踪落实补贴发放工作。
(3)对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卷宗材料进行整理、存档及保管。
(二)案件的审核。
(1)“以案定补”案件的审核:6 月上旬、10 月中旬,由镇司法所对辖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送的调解卷宗先行全面审核分类,对补贴项目进行确定。属于第一、二类补贴案件的,由镇司法所初审后报镇评审小组会议确定,并将相应的初审材料上报市评审小组。属于第三、四类补贴案件或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由镇财政配套资金给予补贴的,由镇司法所审核后报镇评审小组会议最终审定。
上报材料包括:1.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汇总表;2.中山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申请表;3.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个人账户情况表;4.《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复印件。
(2)市评审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最终审定补贴金额。
(三)案件补贴发放程序。
(1)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将调解成功的纠纷案件,依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规范文书,认定标准,一案一档,装订成卷,并分别在每年的 6 月中旬和10 月上旬前向镇司法所申报案件补贴。
(2)司法所应召开镇评审小组会议,对本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符合补贴要求的调解个案进行初审、确定类别和补贴金额并及时制表统计上报。
(3)经镇评审小组审批,由司法所按照财政制度规定划拨“以案定补”经费到人民调解员个人账户。
第十条 工作纪律 镇司法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禁侵占、挪用补贴经费。
(一)严禁弄虚作假。对申报调解案件不真实的,取消该人民调解员当年度所有调解案件补贴,追究相关责任并予以通报。
(二)在每年 12 月 1 日前对本年度辖区内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逐件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市评审小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追回所发补贴经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侵占、挪用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的; 2.弄虚作假、编造卷宗的; 3.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4.当事人举报,调解员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本实施细则试行 1 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发生的人民调解案件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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