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治安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治安管理规定 为确保国家文物和观众人身及财产的安全,维护院内正常的工作、旅游参观和治安秩序,凡进入院区的观众及其他人员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观众购票进入参观区后,须按照参观导览图或根据工作人员的疏导,按规定路线参观及返回,不得进入非参观区。
二、进入参观区的人员须自觉接受安检,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
三、严禁在院内寻蟒滋事、打架斗殴,进行扰乱公共秩序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若出现此类情况,公安科有权将当事人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四、经许可进院车辆须听从指挥,不得鸣笛,限时速 5 千米,并按指定地点停放(详见《人院车辆管理规定》)。
五、严禁游售、兜售、无证导游等扰乱我院良好参观秩序的人员进入参观区,一经发现,治安专干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带离,对于屡教不改者,公安科有权按照法律程序交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六、在参观过程中,观众需保管好自己的贵重财物,以免发生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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