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双减”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现向各校外培训机构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无证办学
1.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或教学点批复),并在登记机关进行法人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活动。
2.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增设教学点、开设分校,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3. 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二、严格规范办学
4. 不得擅自分立、合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名称、层次、类别及项目开展培训活动。
5. 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6. 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对学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严禁超标超前培训。
7. 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或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8. 严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1:00。
9. 严禁使用不当方式方法对学生进行惩戒,严禁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0. 严禁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活动。
11. 严禁培训教材违反《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中的相关规定。
三、严格规范收费
12. 校外培训机构须与学生家长签订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规范服务行为,为妥善处理有关纠纷提供依据。
13. 通过预收费监管账户收取学费并开具票据,不得账外收费,也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取培训费用。
14. 严禁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累计60个课时的费用。
15. 须在培训场所公示栏中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四、严格广告宣传
16. 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对培训结果宣称或暗示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宣传活动。
17. 不得借助各种媒介,包括墙面语言、单页宣传、LED视屏、报刊等,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培训成绩进行宣传。
五、严格安全管理
18.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并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时排查办学场所房屋及水、电、暖等设施设备方面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并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19. 严禁不具备食宿条件的培训机构,违规容留学生住宿或为学员提供就餐服务。
20. 要认真履行防控责任,明确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为疫情防控和安全第一责任人,坚持人物同防、多病共防,定期开展疫情防控应急演练,要动态精准掌握师生健康状况,建立人员健康情况摸排台账,加强来访人员登记,严格执行测温、亮码、问询、登记制度,坚持通风消毒,全面细致落实办学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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