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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务督察工作计划

作者:weiwei2008 | 发布时间:2021-11-20 18:06:5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审务督察工作报告

审务督察工作报告

【篇1:法制督察培训心得体会

通过参加市委举办的“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培训班学习,聆听了市

委领导所作的几场精彩的辅导报告,使我对“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的内涵和要求

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对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做一名“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更加提高

了认识、增强了责任感,更加明确了努力的方向。结合自己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岗位职责作

深入思考,最主要的就是要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这个“牛鼻子”,牢牢坚守党风

廉政建设这块“主阵地”,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推动全市法院

系统进一步形成正风肃纪反腐的整体合力,为实现“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体目标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以下就法院系统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

任谈几点认识和打算:

一、明确目标要求,强化责任担当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持之以恒地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十个不准”等铁规禁令,坚决整治法院队伍在纪律作风

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坚决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通过不懈努力,确保班子不出问题、队伍不出问题、案件不出问题,做到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切实担负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行分级管理,明确监管重点,加强责任追究。

认真履行对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协管监督责任,综合运用参加民主生活会、述职述

廉、责令检讨、廉政约谈等方式,切实加强对各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 协管监督。切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切实把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重心转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

工作,督促中院机关各部门(庭室)及基层法院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廉

政监察员在各部门尤其是办案一线的优势和作用,深入抓好协助落实、日常教育和监督检查

工作。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自身建设,恪尽职守,提高能力,作好表率。全体干警都要自觉

摒弃与己无关的思想、满不在乎的态度和麻痹侥幸的心理,牢固树立责任与权力并重、作风

与业务并重、纪律与实绩并重的理念,自觉增强全局意识、责任意识、规范意识、作风意识,严以律己,谨慎用权,防微杜渐,洁身自好,共同维护法院公正高效廉洁的整体形象。要完

善考评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对基层法院领导班

子和中院各部门(庭室)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考核。突出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考核在机关各部门领导绩效考核中的重要地位,加大考核评价意见在干部选任、表彰奖励工作中的权重。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对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违法

问题实行“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对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滋生蔓延或对屡屡出现问题不制

止、不纠正、不报告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坚持从严教育,始终警钟长鸣 把党风廉政教育作为首要环节、常规工作和必修课题,坚持不懈地对全体干警开展思想

理论教育、党性党风教育、党纪条规教育、形势政策教育、良知道德教育和警示诫勉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进一步认清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牢固树立宗 旨意识和群众观念,始终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严谨的职业操守、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人民法院的各项纪律规定,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法官荣誉,坚决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注重并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围绕廉政主题开

展一系列文化教育活动,以生动活泼的文化形式反映党风廉政建设这一主题,深入传播廉政

理念、弘扬廉政精神、培养廉政品格、营造廉政氛围,通过潜移默化的作用和影响,引导和

帮助广大干警思廉崇廉守廉,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在全市法院系统进一

步形成风清气正、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良好风尚。不断改进思想教育方式,高度关注广大

干警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在少数干警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有针对性

地开展纪律作风教育。大力倡导积极的思想斗争,引导广大干警大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要通过个别谈心、提醒劝诫等教育方式,帮助具有小毛病的干警及时纠正错误、改进不

足。

三、坚持从严管理,深化正风肃纪 秉持“严管就是厚爱”和“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理念,杜绝“重业务建设、轻队伍

管理”和“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切实把对干警的关爱融入到严格的管理之中。尤其要

克服消极抵触的情绪、盲目乐观的思想、时紧时松的现象和好人主义的风气,使每一位干警

都自觉成为司法尊严、法院声誉和法官形象的维护者、捍卫者。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议

事日程,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项内容,在抓好业务工

作的同时,也要管好纪律作风。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同审判业务、年度工作任务紧密结合,一

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紧紧抓住人、事、财、物、案等关键 环节,规范运行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形成长效机制。始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切实担负好用人责任,着力防范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形成风清气正的选人

用人环境。要完善以干部管理部门为主、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的用人监督机制。强化制度

约束,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进一步完善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完善会风文风和规范

表彰管理制度,完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完善公务接待、公务出差、公车管理制度,坚

决杜绝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八项规定”、“五

个严禁”、“十个不准”、“八小时以外行为禁令”、任职回避、防止内部干扰、防止利益冲突等

制度规定,确保制度刚性运行;着力解决“四风”和“六难三案四顽症”问题,坚决反对任

何形式的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打折扣、搞变通、走形式等

问题。建立、完善和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着力强化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和程序观念,时刻置个人于组织的监督管理之中。

四、坚持从严监督,促进廉洁司法 认真落实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在诉讼

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派出人民法庭等场所公布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规定、举报受理电话和

网址;坚持落实好廉政监督卡制度,在立案、送达、开庭等环节须向案件当事人发送廉政监

督卡,并作出相关事项口头说明;经常性开展案件廉政回访工作,重点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和当事人反映存在违反廉政作风规定的案件进行回访,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要记录在案、处置反馈和梳理分析。认真落实首办首问责任制,各办案业务部门对来电、来信或者来人咨询、办理业务,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当按照职责和程序,认真登记、及时办理 或引导、帮助联系、给予答复解释。认真落实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的暂行规定,建立和落实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规范和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和管理网络,形成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廉

政风险防范管理长效机制。深入落实廉政档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督对象尤其是领导干

部的廉洁自律情况,使其成为反映干警廉洁自律状况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日常性考核的重要

载体,为干部考核奖惩、评先评优、提拔任用提供真实准确的廉政审查意见。全面深化司法

公开,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外部监督。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着力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

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积极完善其互动功能、服务功能和便民功能,增进公

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深入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和审务督察工作的两个暂行

规定,将强化内部监督与促进审判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问题,定期、不定

期地对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司法业务建设、司法队伍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对基层法院及

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的情况进行督察,使巡

查、督察工作成为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有力抓手和有效载体。要突出经常性、针对

性和实效性,着眼于存在问题的发现和纠正,注重整改落实和通报,强化诫勉督导和警示。

五、坚持从严查处,保持高压态势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治预防腐败。认真履行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全面正确地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审判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和各类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坚决从严惩治发生在群众身 边的腐败问题,积极参与惩治和预防腐败综合治理工作,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加强对

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积极调配力量,确保案件审理工作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

社会效果。把党要管党和从严治院作为重要职责,尤其要严肃查处利用司法潜规则获取不义

之财以及在办案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充当诉讼掮客的法院干警,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完善对法院系统查案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通过组织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集中办

案、交叉办案等方式,加强对基层法院查案工作的统一指挥和指导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拓

宽线索来源,建好用好“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网站”;加强法院各内部监督部

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注意从涉诉信访、审级监督、审判管理、案件评查、司法巡查、审务督

察、专项检查、舆情监测等工作中发现法院干警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努力增强对违纪违法

行为的发现能力。规范举报受理及核查处置工作,明确举报线索与初核、立案、暂存、留存、了结的处置标准及程序,防止线索处置随意化,做到信访举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要

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惩前毖后的原则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治标与治本并重、惩治和预

防并举,注重抓早抓小,强化惩戒治本。高度关注并全面掌握机关干警的思想、工作、纪律、作风状况,对干警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并通过约谈、函

询等方式,提醒干警对自身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加以纠正,防止小问题发展为大问题。谨

记“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要自觉抓好自身建设,带头转变作风,带头廉洁自

律,带头执行规定,带头树立形象。要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深入落实党风廉 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重要精神和要求,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实际,积极改进工作方式方

法,不断提高监督执纪能力,努力发挥自身职能作用。要自觉坚持在院党 组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履职尽责,紧紧依靠广大干警和群众的支持参与开展工

作,积极创造各部门齐抓共管、各方面协调配合的工作局面。)篇2:国土资源局例行督察心

得体会

国土资源局例行督察心得体会按照北京督察局土地例行督察工作总体要求,2011年3月23日开始对北京市丰台区进

行例行督察。作为土地管理工作中的一名普通工作者,我很有幸参加了此次例行督察工作。

屈指算来,我们已经工作了20多天,在这段时间的工作中不论是工作上还是生活中作为第一

次参加例行督察工作的我都有很多深刻的认识和体会,下面谈一下我的感受与大家共同分享。

一、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的必要性土地例行督察工作是土地督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 “批、供、用、补、查”等方

法和手段对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和核查,土地例

行督察工作是发现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最有效、最全

面、最深入掌握地方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方式之一。记得北京督察局蔡可军专员在北

京市丰台区例行督察动员讲话中曾形象的比喻“土地例行督察是对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的全

面体检”,这个比喻形象而又深刻的反应了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来自内蒙

古自治区的首府呼和浩特市,2010年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我市进行了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通过对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的全面督查和落实整改意见等工作,从根本上提高了政府和市、县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各项土地政策的意识和能力,特别是市政府各级领导依法依 规用地的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中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而受到的效果是十分明显的。

二、工作中的感受和想法 (一)严谨的工作作风

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该项工作的专业性、严肃性。因为是对土地利用和管

理的全面核查,因此业务范围涉及土地征转、土地供应、地籍管理、土地登记、执法检查等

各个层次和方面,因此对督察参加人的业务素质和水平有很高的要求。因抽调的人员所从事的工作侧重点为不同的各个方面,所以很难对所涉及的各方面都有全面的掌握。因此工作开

始之初,蔡可军专员、韩琼处长、张靖和马曙光两位主任有针对性的对参加督察人员进行了

培训指导,另外将督察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做到了工作中的有法

可依、有章可循。另外在开展具体的每项工作之前都先进行沟通,研究具体的问题;工 作中所有人员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蔡专员、韩处长也亲自参加到工作中,经常对所有

人员的各项专项工作审核情况进行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能做到及时指出、使我们及时改正;

每一专项工作结束前,都组织召开情况汇总分析会,所有人员对问题进行总结、归纳、梳理。

感触最深的是在图斑核查中,蔡专员、韩处长都亲自带头,深入到小组中,与我们一起认真

核对每一个图斑,准确掌握每一个图斑的位置、变化情况,一天下来我们都跑的腰酸背痛,而蔡专员、韩处长还要掌握各组情况、安排布置其他工作,在领导认真、严谨工作作风的带

动下,我们的工作积极性也都有了显著提高,利用四天时间圆满完成了300多个图斑的外业

核查任务。

(二)精细的工作管理

细节决定成败、细节也能反映工作的好坏。参加此次例行督察工作让我对这句话有了更 深刻的认识,督察局几位领导工作认真,从各个细微的工作入手,充分谋划、统筹安排,使

工作取得了很好的阶段性成果。印象最深的有以下几件事:第一件就是小组组建之初,蔡专

员、韩琼处长亲自组织召开了临时党支部、临时团支部的成立大会,确定了两个支部的支部

委员和人员分工,虽然是临时抽调的短短一两个月,但使所有党、团员都能时时处在各自的组织中,能用组织的纪律和要求时时严格要求自己,而且还安排了很多具体的活动内容。第二件事就是学习韦寿增先进事迹的活动,按照统一安排,我们国土系统开展了学习韦寿增先

进事迹的活动。接到通知后蔡专员亲自收集相关材料,并亲自组织大家学习,在学习了韦寿

增先进事迹后,蔡专员又结合现在的工作谈了自己的认识和体会,并对我们提出了具体的要

求,使这项学习活动受到了很好的学习效果。第三件是我们抽调的人员来自华北五省,饮食

习惯各不相同,局里几位领导在每次吃饭中都征求每个人的意见,尽量安排适合所有人口味的饭菜,保证每个人都能吃好、休息好。虽然是看似普通的几件小事,但通过这几件小事可

以充分反映出督察局工作的认真程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几件小事可以以小见大反应出督察

局整体的工作风貌。

(三)精湛的业务素质和不断学习的工作态度 督察组抽调的十几位同志工作上各有专长,但是因为该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因

此大家都能取长补短、不断学习。既都能学习掌握各相关法律法工作还在继续,目前北京市丰台区的土地例行督查工作已接近尾声,我们为参加督察这一

光荣而又神圣的工作而感到自豪。“敢于自查,敢于得罪人、不怕碰硬”是例行督察的工作精

神,我想也是我们各项工作中都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我们参加这一工作获得的宝贵的人生

财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依法治国”专题 学习心得 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通过长期实践、探索与比较后得出的正确结论。唯有坚持依法治国,社会才能有序发展,国家才能长治久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才能得到保障。在全体政法干警中率先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

记的党中央在新的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特别是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积

极参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

执法、司法行为,是每一位政法工作人员的一项重大任务。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

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

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执法力量,肩负着推进依法治国 方略实施的重要使命,必须把依法从严治警作为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切实做到依法履

行职责、依法管理队伍、依法提供保障。全体公安民警要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如果我们公安民警不能严格依法履行职能,如果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能得到及

时有效地解决,将极大地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到法律的权

威和执法的效能。这就要求民警做到:一是准确把握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刻内涵,做到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二是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理念对政法工作 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提高法律素养,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公安民警依法治国理念的教育,应抓好“法制公安”建设。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

治的核心内容,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公安民警是执法主体,执法水平的高

低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

民群众安居乐业,抓好“法制公安”建设显得尤为重要。第一、建设“法制公安”,要在执法理念上求新。“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群众看公安,主要看执法;群众评公安,关键评执法。当前,导致公安执法问题突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一些领导和民警的执法理念摆位不正、认识不高、重视不够、抓法不力。要解

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牢固树立“三民”理念。一是亲民执法理念。在执法活动中,广大民

警不仅要把自己当作“警”,更要把自己当作“民”,对人民群众热情一些、亲和一些、友善

一些,时刻牢记执法为民,时刻做到不忘人民。二是护民执法理念。所谓护,不仅是指保护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伤害,也包括保护人民群众的精神、心灵不受到伤害。三是信民执法

理念。“信”在中国文化血脉里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对人民警察而言,信民就是取信于民,不仅是亲民、护民的策略问题,更是执法为民的战略问题。第二、建设“法制公安”,要在执法监督上求严。在建设“法制公安”的实践中,迫切需

要抓好执法监督工作,完善公安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一方面,要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检

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监督,把执法

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把评判执法质量优劣、执法水平高低的尺子交给人民群 众。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作为内部执法监督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以案件审核、听证、复

议、应诉和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执法检 查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要进一步理顺法制监督、党纪政纪监督、督察监督、审计监督、控告申诉监督等内部监督部门的关系,形成强有力的内部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

效。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各项制度,严肃监督纪律,把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纳入

法制化轨道。通过强有力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确保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严格、公正、文明

执法。

第三、建设“法制公安”,要在执法水平上求高。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社会对公安

执法工作的要求愈来愈高、愈来愈严,公安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事物层出不穷,执法队伍素质不强、执法水平不高已成为制约公安机关践行执法为民思想的一个瓶颈问题。

因此,要树立“学习为本”理念,让民警清醒地认识到不注重学习、不尽快提高自己的执法

【篇2:法院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xxx县人民法院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院督查督办工作,明确督查督办工作任务,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内容

1、县委、人大、政府、纪委、政法委等有关机关及上级法院明确要求上报贯彻执行结果的文件和工作部署;

2、上级督查机构直接下达的督查督办任务;

3、本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4、本院领导批办和交办的事项(案件);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及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6、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带有全局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7、院领导根据有关要求确定的督查督办事项;

8、各部门及全体干职工贯彻执行廉政制度、中央八项规定、机关纪律作风的情况;

9、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二、督查督办的方式

督查督办一般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查阅案卷、现场查看、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对重大事项的督查或经催办仍未报告办理情况的,必要时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督查。

三、督查督办的分工协作

1、办公室是督查督办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登记、转办、反馈、归档等。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办公室做好本职工作范围内的督查督办工作,各部门对自行收到的督查督办函件要及时向办公室进行登记,并将整理归档材料印制一份交办公室存档;

2、监察室负责廉政建设、中央八项规定、纪律作风、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或有关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特别要加强对机关纪律作风的督查督办,每星期对干警纪律作风进行一次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通报。

3、立案庭(信访办)负责县信访局、上级法院信访办及有关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

4、审管办负责全院案件质量及案件流程管理方面的督查督办;

5、督查督办工作涉及本院有关部门并要求配合的,各相关部门要如实汇报及提供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推诿和扯皮,对不按时汇报或不如实汇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xx法院2016年1至4月工作概况(定稿)】

xx法院2016年1至4月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全市法院面对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的形势,以“坚持为人民司法的思想,强化为大局服务的理念,锻造为历史担当的队伍,创造为圣地添彩的业绩”为总体工作思路,扎实开展各项工作。一是依法又快又好办案。截至4月13日,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1894件,分别达到2014年、2015年全年案件数量的71.55%、43.24,审、执结4737件,结案率为39.83%。其中,市中级法院受理案件1950件,达到2015年全年案件数量的43.24%,审、执结979 件。依法化解处理涉诉信访,全市法院1至3月份信访总量减少 件次,同比下降 %;市中级法院信访总量减少8件次,同比下降21.05%。二是扎实推进法院改革。指导、抓好基层法院改革试点工作,召开动员部署会,已制定试点方案和相关文件,待省法院审批后实施;深化“群众说事,法官说法”便民联动机制,将“两说”机制与诉前调解、诉调对接有机结合,预防和减少诉讼。统筹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人民陪审员制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家事审判试点等专项改革,促进司法公正。三是全力破解执行难题。部署开展“执行百日会战”和涉民生、涉金融、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常年开展执行“亮剑”行动,加大失信被执行人公开曝光力度,综合运用“五查”、“三限”“三惩”措施,强化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制裁,执行案件544件,标的额达2.15亿元,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447人。4月15日,我院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暨执行款兑现大会,介绍执行工作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

现场兑现执行款1233.72万元。四是全面加强审判管理。层层分解任务,倒排时间进度,加大对两级法院收结案、裁判文书上网和、判态势运行及每名法官办案情况通报力度,严格执行审判质效约谈制度,督促整改短板指标,明确规定两级法院院(庭)长办案数量,并以开展庭审视频直播为抓手,规定院(庭)长每人至少直播1件、每名法官至少直播2件。五是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扎实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活动,不断加强对法官干警的忠诚教育和廉洁教育,保持优良传统,坚定理想信念。夯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纪检监察工作紧紧盯住领导干部、贴近执法办案,加强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对两名违纪违法干部落实责任追究。

今后工作,一是多措并举,确保完成全年结案率达到90%以上的艰巨办案任务;二是不断强化执行措施,为同步够格实现两至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奠定坚实基础;三是扎实完成各项改革任务,重在收到实效;四是狠抓队伍建设,弘扬正气,严惩违纪违法行为,保持良好精神状态。

第2篇: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报告

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报告

【篇1:法院 审务督察周值班考勤表1】

xxx人民法院班子成员审务督察周值班考勤表

审务督察时间:年 月 日

注:本表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务督察暂行规定》和本院《考勤制度》制定,本表的作用是班子成员周值班、考勤、审务督察使用,周值班、考勤、审务督察时间为24小时,每名班子成员在本值周日内要切实履行好职责,根据表内所列内容进行督察暗访,对发现的违纪现象要根据情况填写在相应表格内,每日督察暗访情况要据实填写并签字,当日表格值班人员签字后应将此表于当日下午下班前转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于次日通报检查结果。通报分为日通报和月通报制度,每次因违纪被通报的部门和个人将纳入院绩效考核。(查岗时间、值班人员召集,由值班领导决定并通知,如表格过小后有附表)

周值班领导(签名):值班人员(签名): 1 2

【篇2:法院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xxx县人民法院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院督查督办工作,明确督查督办工作任务,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内容

1、县委、人大、政府、纪委、政法委等有关机关及上级法院明确要求上报贯彻执行结果的文件和工作部署;

2、上级督查机构直接下达的督查督办任务;

3、本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4、本院领导批办和交办的事项(案件);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及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6、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带有全局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7、院领导根据有关要求确定的督查督办事项; 8、各部门及全体干职工贯彻执行廉政制度、中央八项规定、机关纪律作风的情况;

9、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二、督查督办的方式

督查督办一般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查阅案卷、现场查看、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对重大事项的督查或经催办仍未报告办理情况的,必要时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督查。

三、督查督办的分工协作

1、办公室是督查督办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登记、转办、反馈、归档等。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办公室做好本职工作范围内的督查督办工作,各部门对自行收到的督查督办函件要及时向办公室进行登记,并将整理归档材料印制一份交办公室存档;

2、监察室负责廉政建设、中央八项规定、纪律作风、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或有关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特别要加强对机关纪律作风的督查督办,每星期对干警纪律作风进行一次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通报。

3、立案庭(信访办)负责县信访局、上级法院信访办及有关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

4、审管办负责全院案件质量及案件流程管理方面的督查督办;

5、督查督办工作涉及本院有关部门并要求配合的,各相关部门要如实汇报及提供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推诿和扯皮,对不按时汇报或不如实汇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法院六个到位做好督查工作】

法院六个到位做好督查工作

一是主动适应新形势,做到思想认识到位

即墨法院新一班党组提出“抓党建、强队伍、促廉洁,抓创新、提质效、促公正,抓服务、惠民生、促和谐”的新任务。任务的生命在于落实,落实的保障在于督察。即墨法院党组充分认识到督察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管理的重要方法,是改进司法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是作为接受外部监督、改进法院工作的重要手段,是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服判息诉的重要平台,是提升司法形象、增强司法公信的重要措施。为此即墨法院党组决心将督察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是强化工作措施,做到组织领导到位

做好督察工作,领导重视是前提。即墨法院在现有的体制基础上,整合工作资源,成立以院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的督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时成立9个督察组,院分管领导任督察组组长,纪检人员、政工人员和相关职能科室人员任督察组成员。即墨法院党组将督察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责任到人,分头实施,切实承担起抓督察工作的责任。督察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督察工作,听取督察工作汇报,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制定督察方案,协调督察组认真履行职责。

三是完善制度机制,做到建章立制到位

健全规章制度,是保证做好督察工作的关键。即墨法院出台了《即墨法院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明确了督察的对象为全院所有工作人员。督察内容为执法办案情况、纪律作风建设情况、服务大局和司法为民

情况、庭审纪律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人员形象情况、遵守工作和会议纪律情况等。督察方式是采用听取汇报、调查了解、明察暗访、调阅卷宗、走访当事人、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让督察工作走向了制度化轨道,做到了督察工作按制度办事,以制度管人。四是严格工作流程,做到规范管理到位

督察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方案、进行督察、反馈、通报等工作程序。每个督察组由4名人员组成,督察工作坚持集体督察原则,每次督察不少于3人。督察组不得干预被督察部门的正常工作,每次督察都做到客观公正的向督察领导小组反映情况。并要求督察组对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按照程序立即请示、汇报。对于督察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甚至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追究督察人员责任。

五是及时反馈情况,做到改进工作到位

督察组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对于一般性问题当场口头建议被督察部门整改。对于较复杂的问题,经督察领导小组研究,采取书面建议或督办的方式督促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制作督察通报,通报督察情况,表扬督察中发现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批评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被督察部门按照反馈和建议制作整改方案,认真整改。督察组检查其整改情况,并将整改情况记入档案。六是搞好督查分析,做到绩效考核到位

对于每次督察的情况,督察领导小组都进行认真分析,掌握工作动态,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督察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同时将督察工作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将督察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工作建立在督察工作的基础上,实现了月度绩效评估、季度绩效评估与年度绩效评估与督察工作达到时间与空间的有效结合,实现了绩效管理的多角度、多维度,绩效管理的效果更明。

第3篇:审务督察暂行规定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为加强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务督察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监察部门设置审务督察机构,同时选配审务督察员三至七名。暂不具备机构设置条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监察部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三至五名。

需要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再本院监察部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二至三名。第三条 审务督察员应当由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专职督察人员担任,同时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二)严守纪律,不徇私情;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参加工作五年以上;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六)经过审务督察专业培训。

第四条 最高人民的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组织开展审务督察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可以从下级人民法院抽调审务督察员参与本级人民法院的审务督察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建议;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及审务督察机构可以在报经本院分管监督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从本院各部门抽调人员与审务督察员共同组成若干督察小组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督察小组的组长应由审务督察员担任。

第七条 督察小组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通过开展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工作,推动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二)通过开展审务评议工作,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反映;

(三)完成本院领导及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督察小组在本院监察部门及审务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督察工作。

督察小组开展专项督察和审务评议工作,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与督察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审务督察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察小组应当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现场查纠的情况,及时填写《审务督察记录单》。

第十一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正在从事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应当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不便当场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事后提出纠正及查处意见。

第十二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存在管理松弛、作风涣散等问题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行为人所在的部门或者单位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

第十四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移交本院监察部门处理;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移送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不属于自身督察范围的人是法院工作人员具有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可以予以提醒、劝阻;对不听从提醒、劝阻或者妨碍督察小组执行任务的,可以讲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督察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督察小组对督察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督察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督察小组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三人。审务督察人员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应当向被督察对象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证件的样式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定制。

第十八条 督察小组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认为需要本院相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派员现场协助处理有关事项的,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可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等重大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本院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 督察小组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第二十一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督察小组开展督察工作。被督察对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督察小组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现场协助处理有关督察事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整改有关问题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打击、报复督察人员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

(六)具有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应当正确行使职权,自觉接受被督察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审务督察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时,可以向审务督察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督察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督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审务督察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一)在督察中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违反规定过问、干扰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督察任务的礼金、礼物、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四)擅自在被督察的人民法院报销费用的;

(五)泄露督察工作秘密或者其他审判工作秘密的;

(六)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依照本规定制定本院及辖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1年12月16日印发

第4篇: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优秀]

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为加强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务监督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监察部门设臵审务督察机构,同时选配审务督察员三至七名。暂不具备机构设臵条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监察部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三至五名。

需要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监察部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二至三名。

第三条 审务督察员应当由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其他 专职督察人员担任,同时必须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二)严守纪律,不徇私情;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参加工作五年以上;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六)经过审务督察专业培训。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和下级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 门组织开展审务督察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可以从下级人民法院抽调审务督察员参与本级人民法院的审务督察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下级人民法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处 理不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建议;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及审务督察机构可以在报经本院分管监督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从本院各部门抽调人员与审务督 察员共同组成若干督察小组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督察小组的组长应当由审务督察员担任。

第七条 督察小组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通过开展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工作,推动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二)通过开展审务评议工作,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反映;

(三)完成本院领导及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督察小组在本院监察部门及审务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督察工作。督察小组开展专项督察和审务评议工作,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与督察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审务督察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察小组应当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现场查纠的情况,及时填写《审务督察纪录单》。

第十一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正在从事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应当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不便当场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事后提出纠正及查处意见。

第十二条 督察小组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存在管理松驰、作风涣散等问题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

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 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行为人所在的部门或者单位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

第十四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 纪违法行为时,应当移交本院监察部门处理;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监察部门移送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不属于自身督察范围的人是法院工作人员具有违法连规或者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可以予以提晒、劝阻;对不听从提醒、劝阻或者妨碍督察小组执行任务的,可以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监察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督寨小组对督察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或者普遍性的 问题,可以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监察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国内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督察小组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三人。

审务督察人员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应当向被督察对象出 示督察证件。

督察证件的式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督察小组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认为需要本院相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派员现场协助处理有关事项时,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可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 益或者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等重大情况对,应当立即向本院监 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 督察小组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 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第二十一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督察小组开展督察工 作。被督察对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督察小组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协助处理有关督察事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整改有关问题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打击、报复督察人员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

(六)具有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应当正确行使职权,自觉接受被督察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审务督察人员有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时,可以向审务督察人员所

在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审务督察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一)在督察中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违反规定过问、干扰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督察任务的礼金、礼物、宴请 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四)擅自在被督察的人民法院报销费用的;

(五)泄露督察工作秘密或者其他审判工作秘密的;

(六)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致编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依照 本规定制定本院及辖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卫东法院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推荐]

卫东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为加强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根最高人民法院法[2011]34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务督察是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

第二条 按照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监察部门设臵审务督察机构的要求,在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设立审务督察室,纪检监察室与审务督察室合署办公,审务督察员由原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及庭室正式干警担任,同时,审务督察实行院领导周值班制度。

第三条 周值班领导开展审务督察工作时,除纪检监察室、院政治处各选配一名兼职审务督察员外,在各庭室抽调二至三名正式干警任兼职审务督查员,组成审务督察工作小组,协助院值周领导开展审务督察工作。

第四条 兼职审务督察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二)严守纪律,不徇私情;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系本院正式干警;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派出法庭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 督察小组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通过开展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工作,推动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二)通过开展审务评议工作,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反映;

(三)完成本院领导及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与督察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 审务督察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察小组应当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现场查纠的情况,及时填写《卫东区法院班子成员审务督察周值班考勤表》。

第九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正在从事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应当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不便当场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事后提出纠正及查处意见。

第十条 督察小组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存在管理松驰、作风涣散等问题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相关部门或者庭室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和庭室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行为人所在的部门或者庭室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

第十二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当移交本院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督察小组对督察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可以由监察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

通报。

第十四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可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等重大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主管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五条 督察小组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第十六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督察小组开展督察工作。被督察对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督察小组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协助处理有关督察事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整改有关问题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打击、报复督察人员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

(六)具有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应当正确行使职权,自觉接受被督察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审务督察人员有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时,可以向本院监察部门或院党组举报。

第十八条 审务督察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一)在督察中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违反规定过问、干扰本院各部门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三)违反“五个严禁”和“十条禁令”规定的;

(四)泄露督察工作秘密或者其他审判工作秘密的;

(五)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致编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本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第6篇:检务督察工作调研报告

检务督察工作调研报告免费文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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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督察工作调研报告2010-06-29 18:25:12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检务督察工作调研报告检务督察工作调研报告(2)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逐步加快,**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检察工作也随之不断发展,检察业务不断深化,任务也越来越重,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依法、公正、规范、文明办案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建立以规范检察内部执法办案和队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检务督察制度显得十分必要。对此,全市检察机关和全省检察机关乃至全国检察机关都为此作了不少的努力和探索,但目前还没有相对统一的制度和督察模式。近来,本人就检务督察工作,在本市范围内作了一些调研,并谈点初浅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必要性 督察工作并非新的名词,也不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和制度,各地各部门也早就开始探索过,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但对检察机关而言,检务督察工作还是一项新的机制。从调查表明,在检察机关开展这项工作,确有必要,而且条件和时机均已成熟。一是,从外部看,尚有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做法。如公安机关,对这项工作开展得比较早已有多年,并制订了警务督察条例,各级均成立了警务监察室或督察员,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地方政府部门,也建立督查室(督察室),加强对政府官员的督察和各项工作任务的督查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是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是上级院的要求。今年初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报告中强调要加强

对检察队伍的管理和案件质量督察工作,同时督察工作是今年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提出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工作的深化和发展。**检察机关早在三年前,就开展了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并制定了《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实施办法》,其监督的内容、程序、方法就类同现在检务督察工作,不过其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略有不同。检务督察与内部监督相比,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四是检察工作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的必然要求。开展检务督察是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城市人口快速增长,流动人口多,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各类刑事案件逐年上升,检察机关任务越来越重,同时,我国加入关贸总协定后,司法工作要与国际接轨,这些都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内部督察制约工作,必须同步发展,否则,在行使检察职能中

会出现偏坡。开展检察督察是检察工作现实的要求,当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执法不规范,办案随意性大,案件久拖不决,质量不高等问题仍然存在,有的甚至滥用检察权,违法办案。尤其是2002年以前,**检察系统干警违法违纪发案率在全省是最高的地市之一,因此,就如何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内部监督,建立科学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促进公正执法,开展检务监督势在必行。五是实践证明开展检务监督是切实可行,并具有实效性。为了积极稳妥、有效地开展这项工作,我们市院两年前就在三门、温岭两县市院开展不同模式的检务督察试点工作。在三门县院开展以检纪检风,案件质量等为主要内容的督察工作,在温岭市院开展以对案件质量实行网上流程监督管理的形式进行督察。通过两个基层院两年的试点实践,证明在全市检察系统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是切实可行,并具有一定的实效。试点

结果表明,该院的干警违法违纪明显下降,如三门县院以前是干警违纪高发院,现在连续三年零违纪。同时,树立了检察机关廉洁从检的良好形象,检纪、检风明显好转,执法办案进一步规范。三门县院检务督察工作还在全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介绍,得到了省院的充分肯定。

二、如何开展检务督察工作

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设立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目的是要确保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驶,树立法律监督权威,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因此,检务督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实行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1、正确界定督察范围。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督察范围是做好检务督察工作的基础,因此,督察的内容应相对统一。从目前全国检察系统搞的几个试点情况看,对督察的内容的定位不尽一致。如

河南省郑州市对检务督察工作开展也比较早,最高检有关文章刊登过他们的做法。就郑州市来说,主要是对检纪、检风作为督察的主要内容,但郑州有的县、市院还另外设立案件管理中心,对案件的质量监督管理为主题的督察工作。又如福州市检察院的督察工作,主要由研究室承担,其主要内容是以案件质量评查为主要内容的督察工作。本人认为,根据**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督察工作主要以监督各部门和检察干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院决议、决定情况,对检察干警检容、检纪情况和依法、规范、文明办案情况,以及执行扣押冻结款规定情况,检察长交办的事项完成情况开展督察。同时,也可根据情况开展专项督察活动和个案督察。

2、督察的方式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一是参加或到席有关会议。如参加院务、

第7篇:检务督察工作调研报告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逐步加快,**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检察工作也随之不断发展,检察业务不断深化,任务也越来越重,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依法、公正、规范、文明办案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建立以规范检察内部执法办案和队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检务督察制度显得十分必要。对此,全市检察机关和全省检察机关乃至全

国检察机关都为此作了不少的努力和探索,但目前还没有相对统一的制度和督察模式。近来,本人就检务督察工作,在本市范围内作了一些调研,并谈点初浅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必要性

督察工作并非新的名词,也不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和制度,各地各部门也早就开始探索过,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但对检察机关而言,检务督察工作还是一项新的机制。从调查表明,在检察机关开展这项工作,确有必要,而且条件和时机均已成熟。

一是,从外部看,尚有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做法。如公安机关,对这项工作开展得比较早已有多年,并制订了警务督察条例,各级均成立了警务监察室或督察员,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地方政府部门,也建立督查室(督察室),加强对政府官员的督察和各项工作任务的督查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是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是上级院的要求。今年初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报告中强调要加强对检察队伍的管理和案件质量督察工作,同时督察工作是今年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提出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工作的深化和发展。**检察机关早在三年前,就开展了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并制定了《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实施办法》,其监督的内容、程序、方法就类同现在检务督察工作,不过其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略有不同。检务督察与内部监督相比,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四是检察工作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的必然要求。开展检务督察是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城市人口快速增长,流动人口多,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各类刑事案件逐年上升,检察机关任务越来越重,同时,我国加入关贸总协定后,司法工作要与国际接轨,这些都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内部督察制约工作,必须同步发展,否则,在行使检察职能中会出现偏坡。开展检察督察是检察工作现实的要求,当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执法不规范,办案随意性大,案件久拖不决,质量不高等问题仍然存在,有的甚至滥用检察权,违法办案。尤其是2002年以前,**检察系统干警违法违纪发案率在全省是最高的地市之一,因此,就如何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内部监督,建立科学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促进公正执法,开展检务监督势在必行。

五是实践证明开展检务监督是切实可行,并具有实效性。为了积极稳妥、有效地开展这项工作,我们市院两年前就在三门、温岭两县市院开展不同模式的检务督察试点工作。在三门县院开展以检纪检风,案件质量等为主要内容的督察工作,在温岭市院开展以对案件质量实行网上流程监督管理的形式进行督察。通过两个基层院两年的试点实践,证明在全市检察系统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是切实可行,并具有一定的实效。试点结果表明,该院的干警违法违纪明显下降,如三门县院以前是干警违纪高发院,现在连续三年零违纪。同时,树立了检察机关廉洁从检的良好形象,检纪、检风明显好转,执法办案进一步规范。三门县院检务督察工作还在全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介绍,得到了省院的充分肯定。

二、如何开展检务督察工作

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设立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目的是要确保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驶,树立法律监督权威,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因此,检务督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实行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1、正确界定督察范围。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督察范围是做好检务督察工作的基础,因此,督察的内容应相对统一。从目前全国检察系统搞的几个试点情况看,对督察的内容的定位不尽一致。如河南省郑州市对检务督察工作开展也比较早,最高检有关文章刊登过他们的做法。就郑州市来说,主要是对检纪、检风作为督察的主要内容,但郑州有的县、市院还另外设立案件管理中心,对案件的质量监督管理为主题的督察工作。又如福州市检察院的督察工作,主要由研究室承担,其主要内容是以案件质量评查为主要内容的督察工作。本人认为,根据**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督察工作主要以监督各部门和检察干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院决议、决定情况,对检察干警检容、检纪情况和依法、规范、文明办案情况,以及执行扣押冻结款规定情况,检察长交办的事项完成情况开展督察。同时,也可根据情况开展专项督察活动和个案督察。

2、督察的方式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一是参加或到席有关会议。如参加院务、检委会、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会议和大宗物资采购等会议,必要时可列席检察长办公会议等开展督察。二是听取汇报、调阅文件、案卷材料,并开展调查。检务督察部门根据情况,要求被督察部门和人员汇报有关情况,必要时调阅案卷等材料,并有权决定对督察事项进行调查。三是组织检务专项检查,跟踪监督、回访、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等。如对“三不一撤案件”、扣押冻结款物、警车、枪支弹药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实行跟踪监督(案件质量和办案人员廉洁自律、规范文明办案情况);同时还可以不定期地到党委、人大、政协、政府等有关部门听取对检察人员的依法文明规范办案、检容、检纪情况的意见。总之,采取不同的方式对督察的内容开展调查、暗访,根据问题的大小,采取督察措施,提出督察意见予以纠正。

3、赋予督察部门一定的权力和督察措施:一是有权要求被督察部门和人员提供有关材料,必要时扣留、封存。二是对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规章制度,不依法、规范、文明、安全办案和违反检容、检纪的可当场责令立即纠正。三是扣留权。对违反枪支、警械、警车使用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扣留。四是对正在实施严重违法纪律行为、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形象或拒绝和阻碍督察人员执行任务的,有权制止或带离现场,按干部管理权限交相应检察院处理。五是可采取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作出相应的督察处理权。如责令纠正、限期改进;通报批语、责令检讨;对有关人员停职、追究纪律、刑事责任的建议权。

4、建立检务督察保障机制:各级检察院应设立检务督察室,并配备专职督察人员2名。督察室可与纪检监察室合署办公,督察室主任由纪检监察室主任兼任。督察部门必要的车辆经费使用应予保障。执行督察任务时,必须出示督察证件。督察证件可由市院或省院统一制发。

三、推行检务督察制度中值得思考的问题

检务督察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监督方式,检察机关没有现成模式和做法,各地在开展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认识不很一致。本人在调研中发现有的部门和干警,认为开展检务督察没有什么必要,平时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一系列内部监督制约工作,与督察工作基本相同,检务督察多此一举;有的认为对案件质量开展督察是否超越职权,从而引起对检务督察定位的争议;有的对督察的内容范围认识不一致。二是机构人员难以落实。**检察机关本身编制人数少,加上业务部门办案力量紧缺,不可能另外配备督察人员。如果人员无法落实,其督察工作也难以开展。三是督察工作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制度,更无实践经验,不便操作,工作难度大。四是对案件的督察,如何适用程序,监督纠正怎样提出等都没有明确的依据。

以上是本人对检务督察工作一点初浅意见,仅供大家参考,请各位提出批评指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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