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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廉租房工作汇报

作者:蓝冰爱 | 发布时间:2020-10-22 18:08:2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廉租住房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江津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申请人和家庭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的无住房人员。

(三)灵活就业及外地来津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四)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并复垦或被征地拆迁后,无住房的“农转非”居民家庭。经区住房保障中心审理,符合首批摇号条件的申请对象有1262户(人)。

为提高公租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确保住房保障公开、公正、公平,现将符合摇号条件的申请对象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若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反映,公示时间为公示期之日起7日内。

举报电话:47589177。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低保部份一)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试行)》(江津府办发[2011]120号)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162号)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城镇家庭,可以申请享受江津区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均取得本区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在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

(二)申请人必须是户口上具备条件的低收入人员,同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并履行义务);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不含400元)的居民家庭;

(四)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与户主为直系亲属关系)均无产权房屋或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不含13平方米)以下;

(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为提高廉租住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确保住房保障公开、公正、公平,现将部分镇(街)经初审后符合我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情况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若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反映,举报电话:47589177,公示时间为公示期之日起七日内。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

第2篇:廉租房租住申请书

廉租房租住申请书

尊敬的工会主席您好:

很有幸在2011年的时候我和我的女朋友被公司从学校招聘了进来,在这两年里我们两个已经适应了公司的环境和工作,并和同事建立了良好的人际关系,感觉能在公司有一个好的发展空间,于是我们决定定居在此。在2012年的时候我们领了结婚证,在XX这个大家庭里组建了自己的小家。现在我们一直住在职工宿舍,然而我的妻子现在已经怀孕X个月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宿舍的生活将越来越不方便,并且我们两个在XX除了XX的同事和领导外再无第二个亲人可依靠,希望公司能理解我们外地学生的艰辛,批准一套廉租房供我们居住。下面将我们两个的基本信息汇报如下:

XXX男本科学历XXX专业

XXX工作 XX省XX市人

XXX 女本科学历XXX专业

XXX工作XX省XXX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182XXXXXX7

申请日期:2013年6月6日

第3篇:申请廉租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条件及需提供材料

(银川市为例)

一、申请廉租住房具备条件(以下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银川市城镇户籍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保障标准(850元)

3、申请人本人无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

二、需要提供材料

1、廉租住房U补贴)申请书一份(主要说明个人家庭情况,生活困难状况介绍,满足申请条件)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注:离异的,需提供财产判决书或财产分割数以及有关子女监护权的划分)

3、收入情况证明材料(以下情况之一)

(1)有工作单位的(包括打零工),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证明;

(2)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出具收入证明;

(3)属低保户,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低保

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材料(以下情况之一)

直管公房租赁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或街道办事处、本人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一份。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家庭同住人(未婚成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残疾证、特困证、下岗证、失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三、材料递交:申请人执以上材料到户籍所在行政区住房保障所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

第4篇:市区廉租住房

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

(一)申报条件(下列条件需同时具备):

1、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

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盐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盐城市市区特困居民证》

3、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特困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报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盐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盐城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

3、租住私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复印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5m2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

4、社区受理申报材料对原件验证,并在上报的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5、工作单位或社区(无工作的申请对象)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6、申请对象为孤、老、病、残、急需救助等情况的应同时提供疾病诊断材料、残疾证等有关证明

(三)申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受理→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区房管局核查汇总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家庭所提供的要件进行核实→市房产管理局房改与住房保障处对申请人住房等情况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家庭审批后按程序轮候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四)办理期限:审批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实物配租时间根据房源情况组织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

(一)申购条件:

1、符合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

2、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1年以上,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9517元、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

3、城市建设拆迁项目中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1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9517元、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的被拆迁人

4、市区仅有一处房屋且拆迁补偿款低于15万元的家庭

5、在市区就业,与所在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已达3年以上的盐城市境内县城户口的家庭中,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无房户或已享受房改且未达标的家庭(由当地房管(房改)部门出具证明)

(二)申报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低保、特困家庭出具《盐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或《盐城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

3、租住私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或直管公房租赁证原件、复印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8 m2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

4、城市拆迁家庭提供拆迁协议原件、复印件

(三)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受理初审→街道办事处核查并公示→区民政局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后将审核意见反馈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家庭所提供的要件进行核实→市房管局对申请人情况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家庭审批后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证,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组织销售

(四)办理期限:审批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根据房源供应情况适时组织销售

第5篇:开封县廉租住房

开封县廉租住房办公室

关于中新河南网反映廉租房建设情况的回 复

5月18日,我办收悉中新河南网《河南开封县廉租房建设猫腻多》一文后,针对报道中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廉租住房的管理。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出售管理的指导意见》,借鉴外地建设经验,我县确定了“租售”并举的办法,对特困保障户出租,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愿意购买的出售。

二、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我县廉租住房出售均价为每平方米1200元,财政补贴资金每平方米355元直接补贴到购房户,实际购房均价为每平方米845元。五楼房价为4.89万元、一楼房价为8.28万元(含小院)。

三、廉租住房用地问题。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开封市2009—2011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规划》规定,新建廉租住房允许在商品住房中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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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帖子2 精华0 经验2 点 威望0 点 大河币0 枚 性别男 当前离线软座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5-19 08:22只看该作者

开封县廉租住房办公室

关于中新河南网反映廉租房建设情况的回 复

5月18日,我办收悉中新河南网《河南开封县廉租房建设猫腻多》一文后,针对报道中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廉租住房的管理。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出售管理的指导意见》,借鉴外地建设经验,我县确定了“租售”并举的办法,对特困保障户出租,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愿意购买的出售。

二、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我县廉租住房出售均价为每平方米1200元,财政补贴资金每平方米350元直接补贴到购房户,实际购房均价为每平方米845元。五楼房价为4.89万元、一楼房价为8.28万元(含小院)。

三、廉租住房用地问题。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开封市2009—2011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规划》规定,新建廉租住房允许在商品住房中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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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yong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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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1 精华0 经验1 点 威望0 点 大河币0 枚 性别男 当前离线躺椅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5-19 08:34只看该作者

我叫王永军,是一名残疾人(双下肢瘫痪)、低保户,感谢县政府和廉租办让我圆了从“有房住”到“有住房”的梦想。今年,从亲友的帮助下,我在“四季阳光安居小区”购了一套房,考虑到我身体不便,还让我要了一楼,总价是8.56万元,包括:7.68万元的房屋价格,2800元的天然气费、6000元的一个小院子,比同地段的房价每平方米要少 1000元,我非常满意

第6篇:廉租房租住购买申请

廉租房租住购买申请指南

根据《黔西县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黔西县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西县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对我县廉租房出租、出售申请要求如下:

一 申请廉租住房所需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须持有我县城市常住居民户口;

(二)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纳入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数);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城镇最低收入1.2倍(2013年为1.3倍)的家庭(2010年,2011年标准为876元/月,2013年标准为1079元/月)。

二 申请廉租住房所需提供资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户口首页及户口页复印件;(三)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五)申请人婚姻材料。申请人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申请人丧偶的,提供丧偶证明;申请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以上复印件需校核原件后留存。三 申请程序

(一)房产局张贴出租、出售通知后,申请人在所在社区领填申请表;(二)社区进行初审;

(三)办事处(乡镇)、民政局复核;(四)房产局审核;(五)公示审核结果;(六)抽签分房;(七)签订租、售合同。四 办理部门

办理部门:黔西县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中心 地

址:城关镇水西大厦(盛客隆)九楼 联系电话:4248300

第7篇:关于加强廉租住房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0〕523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保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

一、资格审核管理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具体材料如下:

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附件1)。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成员能够提供但未提供的,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三)家庭成员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前已经正式办理退(离)休手续,通过资格审核后,因职工退(离)休养老金统一上调而超出收入准入标准的,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后,可继续保留申请轮候资格。

(四)申请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后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时,申请家庭出售或赠与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须满三年,起始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日期(填发日期)或完税时间为准。

(五)家庭成员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定向安置协议中已明确作为安置对象予以安置的,安置住房面积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对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家庭进行定期复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830号)对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进行复核时,家庭年收入、资产和住房面积超出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七)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不予备案通知单》、《北京市保障性住房配租(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取消购房资格通知书》时,应加盖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二、摇号配售管理

(一)对子女年满10岁的单亲2人户家庭,家庭无原住房的可配售两居室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成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应纳入优先配售范围。区(县)公布的房源预登记截止日期,为确定申请家庭成员年龄界定时点。

(三)申请家庭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可向户籍迁出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提出保障资格跨区迁移申请,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由户籍迁出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系统中办理跨区变更登记,并填写《跨区变更证明》(附件2),将申请家庭材料送到申请家庭迁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迁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跨区变更证明》5个工作日内接收轮候家庭信息,将申请家庭材料转至户籍迁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向原户籍迁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馈接收回执。家庭备案日期按照原初次备案日期为准,原登记编号不变。

轮候家庭办理保障资格跨区迁移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办理保障资格跨区迁移手续。

(四)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配售住房时,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申请成员可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三、房屋退出管理

(一)购房人违反《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或《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规定,申请时户籍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家庭购房资格后,责令其退回已购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退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决定,书面通知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等材料。

2.已受理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前,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房屋销售单位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停止办理房屋登记等手续,并将书面决定抄送房屋登记部门停止办理后续手续。购房人与房屋销售单位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后,房屋销售单位按照购房原价退回购房款,并退回购房人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入住家庭须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贷款购房家庭,房屋销售单位与购房人先办理银行贷款解除手续后再解除购房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购房合同注销手续,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贷款银行已放款给房屋销售单位的,由房屋销售单位归还银行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和违约金由购房人负担。

3.已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撤销登记决定,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或公告房屋所有权证作废,房屋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组织回购,按购房原价退回购房款,并退回购房人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入住家庭须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贷款未还清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与购房人到贷款银行办理个人贷款合同终止手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归还购房人银行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和违约金由购房人负担。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由抵押权人到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房屋登记部门凭责令退回决定及其他相关材料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名下。

4.购房人拒不退回已购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房屋销售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购房人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合同后死亡,依下列情况办理:

1.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死亡的,购房家庭中没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房屋销售单位应终止购房合同,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结清相关款项;购房家庭中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由当事人与房屋销售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行处理。

2.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死亡,购房家庭其他成员可依据继承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房屋登记手续,产权性质不变。

(三)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新配售,配售价格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结合回购成本确定。

四、本通知自2010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承诺书

2.申请家庭跨区变更证明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承 诺 书

(街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承诺人)已了解我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 □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未缴纳过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未缴存过住房公积金、□未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本人有上述缴费情况的,本人同意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本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申请家庭跨区变更证明

编号:________

_____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申请人:____________(身份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家庭申请成员:_______(身份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家庭申请成员:_______(身份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家庭申请成员:_______(身份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家庭在我区(县)已通过(□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现家庭户籍迁移到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街道(乡镇)。

登记编号___________,配租配售方案:___________。

请予办理转移接收手续。

迁出区(县)经办人: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____年____月____日

迁入区(县)经办人: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证明一式三份,第一联户口迁出区(县)住保部门留存,第二联户口迁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第三联返回户口迁出区(县)住保部门留存。

附件3:

申 请 承 诺 书

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我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遵守国家和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同意按照有关的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并接受行政乃至刑事的处罚。若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同意退回已购住房,若构成犯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等已进行如实申报,不存在权属纠纷。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等发生变化的,在60日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并积极配合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承诺若获得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将按规定退出原住房或不退出原住房降低一个标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购买经济房后又购买商品房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住房的,同意将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住保部门回购。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向有关单位(如劳动、工商、税务、公安、金融等)和个人收集、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有关审查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及监护人):

①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②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③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④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⑤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⑥监护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申 请 承 诺 书

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我市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政策,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遵守国家和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现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同意按照有关的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并接受行政乃至刑事的处罚。若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同意退回已购住房,若构成犯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等已进行如实申报,不存在权属纠纷。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等发生变化的,在60日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并积极配合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承诺若获得批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将按规定退出原住房或不退出原住房降低一个标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向有关单位(如劳动、工商、税务、公安、金融等)和个人收集、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有关审查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及监护人):

①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②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③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④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⑤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⑥监护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申 请 承 诺 书

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我市申请廉租住房的政策,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遵守国家和我市廉租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

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同意按照有关的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齐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若情节严重同意按有关规定接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等已进行如实申报,不存在权属纠纷。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等发生变化的,在60日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并积极配合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承诺若获得批准配租廉租实物住房,将按规定退出原住房。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向有关单位(如劳动、工商、税务、公安、金融等)和个人收集、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有关审查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及监护人):

①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②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③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④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⑤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⑥监护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第8篇:廉租房借住证明

借住证明

兹证明,性别,身份证号,现借住在,该房房主,身份证号。该房主与

(借住人名字)系 关系。

特此证明。

社区居委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区住建局党建工作总结

区住建局2020年工作计划

住建局户外广告工作汇报

住建局审批工作汇报

住建局财务管理工作汇报

本文标题: 区住建局廉租房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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