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扫黑除恶工作汇报材料(共17篇)
第1篇:扫黑除恶工作汇报
三河市蔡官营小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工 作 汇 报
在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之后,我校迅速召开会议,认真部署,快速行动,严密摸排,扎实开展一场扫黑除恶的正义行动。
一、高度重视,认真安排。
我校组织召开了扫黑除恶动员专题研究部署会,全体教师均到场参加会议。会议上郑海荣同志对学校扫黑除恶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各教师对各自业务领域进行摸底排查黑恶势力,强调要把扫黑除恶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在工作突出位置。
二、强化领导,压实责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我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我校成立以郑海荣校长为组长,李云矿主任副组长,中层领导为组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扫黑除恶”日常工作及部门协调,确保扫黑除恶日常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活动期间,充分调动师生、群众,组织开展排查,及时发现黑恶势力犯罪苗头和线索,并将排查中发现的线索及时上报学校,摸清他们的活动规律和活动特点。学校通过班子会,橱窗等进行了有力的宣传,利用每周一升国旗的机会,进行国旗下的讲话大力宣传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提高师生、群众依法同黑恶势力斗争的认识和能力,激发全体教师及群众同和恶势力作斗争的决心和勇气,震慑和恶势力的犯罪行为。学校还开展了排查整治学生携带刀具进校园和拉帮结派欺凌学生的现象,净化了学校的环境,保证了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三、存在问题
1.教师对宪法、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认识不够。
2.学校宣传力度不足。
3.教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认识不足。
四、今后工作安排
1.对教师加大宪法、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
2.学校加大宣传力度。
3.加强教师思想教育,提高教师思想认识。
三河市蔡官营小学
2018.7.24
第2篇:扫黑除恶工作汇报
遂平一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汇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彻底扫除恶势力,根据《遂平县教育体育系统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遂教字〔2018〕42号)文件要求,我校早准备、早谋划、早落实、在全校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斗争
为切实加强对全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学校首先召开中层领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会,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处室、年级主任,各班班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成立扫黑除恶办公室。随后召开了全校教职工动员部署大会,制定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本次活动组长由校长李俊套担任,负责领导和协调全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副组长由副校长李冬梅担任,负责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统一部署和督促检查。成员有全校班主任、中层领导。
二、加强扫黑除恶的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收集线索。
(一)强化舆论宣传。
学校召开了全体教职工动员部署大会,传达了上级会议精神。大力宣传县委、政府扫黑除恶的决心、举措和成效,及时给广大教师报道典型案例,营造氛围。活动期间,学校南大门悬挂扫黑除恶的宣传横幅,在宣传栏内张贴扫黑除恶的文字资料和图片,在公示栏内张贴公告,学生教室、办公楼LED电子屏不间断播放扫黑除恶流动标语,向学生及家长发放扫黑除恶资料,全校各班举行扫黑除恶、平安校园、防欺凌等为主题的班会,多方面大力营造扫黑除恶的活动气氛,将扫黑除恶的活动落到实处。
(二)广泛发动师生和群众。
学校充分利用主题班会、微信群、校讯通、国旗下的讲话等形式广泛宣传,动员发动广大师生、学生家长、群众参与学校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鼓励检举揭发涉校黑恶犯罪行为和嫌疑人。学校利用每周一升国旗的机会,进行国旗下的讲话大力宣传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提高师生、群众依法同黑恶势力斗争的认识和能力,激发全体师生及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决心和勇气,震慑黑恶势力的犯罪行为
(三)全面收集线索,建立排查台账。
学校领导小组进行了走访、摸底排查,全面收集线索,同时制定了《遂平一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摸排工作统计表》、《遂平一高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教师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信息登记表》、《教师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转递单》、《教师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审批表》,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排查工作:
1、对学校安全和财产方面进行了三方面排查: (1)对侵占学校公用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2)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3)干扰教育项目建设、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的黑恶势力和干扰、阻挠学校建设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摸底排查(以上三方面基本没有发现可疑问题)。
2、对教师和学生人身安全进行了五方面排查: (1)在学校周边敲诈勒索学生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2)体罚、虐待、性骚扰等侵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3)使用非专用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及其它交通违法行为;(4)校园欺凌行为;
(5)严厉打击游荡在学校周围,长期以来骚扰学校学生,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和师生安全的不良社会少年(目前为止,没有发现以上五个方面的问题)。
3、对教师和学生参与社会黑势力进行了排查。排查教师中有没有勾结社会黑恶势力的,社会黑恶势力没有强迫本校学生参与非法活动。
通过一系列的活动,全校师生认清了形势,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了继续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责任感。侵害师生和群众利益的黑恶势力问题得到了有力地整治。在以后的工作中,我校继续加大集中摸排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县局扫黑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整改学校安全管理漏洞等问题,确保学校师生的安全。
遂平县第一高级中学 2018年09月09日
第3篇:扫黑除恶工作汇报
扫黑除恶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我街道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省、市、县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组织、精心部署、统筹安排、多措并举、迅速掀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高潮,全力维护了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一、活动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街道党工委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成立了以街道党工委书记为组长、街道办主任为第一副组长的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并成立了4个组,即综合协调组、联合指挥调度组、宣传组、情报信息组。并从街道干部中抽调精干力量,充分到各组明确了责任分工。各社区也成立了以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扫黑除恶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大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舆论,广泛宣传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的和意义。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一是召开街道、社区干部大会,由派出所所长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了详细解读与培训,二是在街道、社区主要道路和出入口张贴市、县、公、检、法、司《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500张,悬挂横幅60条、发放宣传单13000份,制作墙体喷绘标语55条、制作宣传栏12个、宣传车3辆、制作了磁卡、安装了喇叭、设立扫黑除恶举报箱12个,公布了举报电话,通过宣传活动,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真正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加强摸底排查,强化打击。
对辖区内的重点人群进行突击检查,坚决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我街道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由班子成员牵头,组织派出所人员社区、辖区、重点人员开展摸排,做到心中有数、目标清晰,切实为社会大局稳定“保驾护航”。行动期间共核查线索3起,经公安机关核查,均构不成黑恶势力。
二、目前存在问题
一是宣传形式和内容比较单一,宣传力度还不够大;二是摸排力度还有待于加强;三是与各部门联动机制不够健全。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在全街道范围内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喊打的氛围,设立举报信箱,加大群众监督和举报力度。
(二)继续加大摸排力度,对摸排出的涉黑涉恶线索进一步深挖,坚持对涉黑涉恶行为“零容忍”态度,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
(三)加强信息报送,严格执行“周报告”。对平时的摸排行动加强信息的报送,一经发现有涉黑涉恶的行为,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社区、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对不报、瞒报、谎报的社区、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加大力度、坚决打击对农村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横行乡里以及在农村组织从事涉“黄、赌、毒、抢”的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五)加大与各部门相互协作,加强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打好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2018年7月20日、扫黑除恶专项治理办公室
第4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总结(司法局)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总结(司法局)
今年以来,我局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周密部署,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仗,各项工作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重普法抓机制,法治建设稳步前行
一是落实“普法责任田”,助力扫黑除恶普法宣传。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全市推广创新亮点——“普法责任田”工作做法,已在13个县区全面铺开180多块“责任田”,通过开展送法进乡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单位等方式,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实施步骤、重大措施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受到打黑、除恶、治乱的教育和警示。二是拓展法宣阵地,搭建扫黑除恶普法新平台。充分利用法治文化广场(公园)、法治文化街、法治文化墙、法治文化橱窗、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线上线下宣传阵地,大力宣传中省市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和工作成效,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和认识,增强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黄龙县、xx区分别在全省率先建成法治宣传教育中心,先后有来自省内外各地的干部群众及游客1万余人参观学习,现已成为全省创新普法依法治理提档升级工程的示范点和知名的普法阵地。三是创新普法工作机制,补齐农村普法短板。总结推行“两个三”工作机制,全市共发放“三张卡”38万余张,确定村(社区)法治副主任1339名、法律顾问613人、“法律明白人”62105人。让广大百姓在家门口就能得到法律帮助,改善了全市农村(社区)普法工作相对薄弱的情况。四是制作法治影视精品,培育群众法治信仰。在全省首次拍摄了6集普法电视剧《司法所的故事》,弘扬基层一线司法行政工作者的先进事迹。xx电视台在春节期间播出后,赢得全市观众良好口碑,对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强服务保民生,法律服务惠及百姓
一是强化涉黑涉恶律师辩护案件管理监督。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和业务培训,以党建工作提升律师“四个意识”,以强化专业培训提高服务水平,更好主动配合刑事辩护工作。严格落实律师办理涉及扫黑除恶案件情况的请示报告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办案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今年有市区十二名律师为以闫宏伟为首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十二名被告提供法律援助辩护,市司法局积极引导律师做好专案辩护工作,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忠诚履行职责使命,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二是积极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我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已建成14个市、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其中两个县在政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173个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1784个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联系点和法律服务工作室,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提高群众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法治能力。三是全面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建设。推行“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为全市每个村(社区)配备法律顾问,实现了全覆盖。截止目前,村(社区)法律顾问共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意见件、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律体检和服务共计7000多人(次)、化解矛盾纠纷944件、开展法制宣传和讲座2800余场(次),取得显著成效。
三、定措施促规范,特殊人群管理到位
一是加强制度创新,培育工作亮点。xx区司法局通过与xx区关工委联系沟通,决定从退休的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教师、老模范(以下简称“五老”)中聘请15名志愿者担任社区矫正社会监督员,并于2019年4月12日召开了聘请“五老”志愿者担任社区矫正社会监督员会议并发放了聘书,为社会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新模式。二是加强线索摸排,提升管控力度。在社区服刑人员中开展涉黑涉恶、涉枪涉爆线索长期摸排工作,定期开展以“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为主题的场所安全稳定工作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活动,通过多次排查活动,发现了疏漏,整改了问题,提升了工作水平。三是加强规范管理,完善信息录入。对社区矫正管理系统信息进行补录工作,完成率达到百分之百。目前我市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6248人,累计解除5036人,在册1212人,累计再犯罪6人,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为0.096℅,远远低于全国的0.2℅的平均水平。
一年以来我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但是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2019年我们将理清思路、补齐短板,力争司法行政工作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现新的跨越新的发展。一是加大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力度。二是加强律师“双随机一公开”执业检查抽查制度,加强律师规范化建设活动,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提高社会公信力。三是加大社区矫正宣传,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第5篇:司法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各司法所,各律师事务所、各法律服务所,局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上级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切实保证我局专项斗争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局工作职能及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打击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文件,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源头预防、打早打小、综合施策、除恶务尽的总要求。
第三条 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日常排查机制,及时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坚持经常性打击与集中打击相结合。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线索、举报涉黑涉恶人员落实相应奖励。健全办案协作机制,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黑恶犯罪,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发展和蔓延。
第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的“三个结合”、“五个坚持”总要求。
第五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对象: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湖区河道等行业区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建筑霸”“折迁霸”“运输霸”“湖霸”“砂霸”“煤霸”“组织医闹”等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在城区、城乡结合部拉帮结派、盘踞一方,危害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
第二章 局机关科室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成立由局长张晶任组长,其他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对本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负总责,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一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基层工作科,由胡祖源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传达上级相关工作文件精神,部署和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行动,并及时上报各项工作资料和数据;对有涉黑涉恶问题线索进行专档记录,对年度扫黑除恶工作进行总结,收集相关资料整合成完整台账。
第八条 社区矫正工作科的工作职责:负责社区服刑人员、安置帮教人员的涉黑涉恶线索排查、举报、处理,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扫黑除恶专题教育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等工作;
第九条 局政工科的工作职责: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展情况督查督办、线索排查收集,对专项斗争工作人员执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局法治宣传教育科的工作职责: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扫黑除恶政策法律专题宣传活动,通过各级新闻媒体对专项斗争进行宣传报道,向县级以上新闻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对新闻信息进行严格把控等工作;
第十一条 局律师与公证管理科的工作职责:依法对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加强对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的管理和监督,传达上级部门关于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指导意见和相关通知,为律师依法开展辩护代理提供业务指导,研究讨论律师参与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或工作失职渎职导致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党纪、政纪、法律责任;其他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
(一)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黑恶势力线索置之不理的;
(二)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后未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的;
(三)对政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配合不力的;
(四)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为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便利条件、通风报信、纵容包庇、干扰阻挠办案、掩盖犯罪事实、开脱罪责,或以其他形式充当“保护伞”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在专项斗争中形成的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印章、帐册等必须做到专人管理;举行涉密重要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或决定事项,未经许可不得向外传达扩散;机要文电由办公室档案专管员负责保管,存放在固定的文档柜内。
第四章 督导考评
第十五条 市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督导考评办法的制定,负责组织、实施对系统各部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督导考评,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扫黑除恶责任督导考评由日常督查和年底考评相结合,年底考评采取专项考评或各镇、各成员单位提供自查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日常督查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扫黑除恶信访窗口设立在行政服务中心G栋二楼xx市司法局基层科,举报信箱:xx,举报热线:xx。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扫黑除恶工作情况汇报
扫黑除恶工作情况汇报
为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办事处统一部署,单位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现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领导,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效,部门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统一部署和督促检查,切实形成扫黑除恶整体工作合力,为该项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扫黑除恶工作落实
部门召开专题工作部署会议,及时传达相关会议精神,通报发现的问题。定期与民警进行走访,知民意、听民声,畅通多种渠道,广泛收集线索。在各项工作动员会上,大力宣传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要求单位严格对“两委”人选资格审查,坚决防止“村霸”、涉黑涉恶等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员进入“两委”班子。
三、广泛宣传,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通过悬挂扫黑除恶横幅、LED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张贴通告、居民微信群公众号发布等多种方式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参与方式,公开举报方式和奖励规定,打造强大声势,扩大线索来源,有效提升扫黑除恶效果,推动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工作氛围。
四、下步工作
下一步,将继续把扫黑除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做好资料收集与上报,使扫黑除恶斗争取得实效、形成常态。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深入调查、精准摸排,突出重点精准打击,促部门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018.8.30 靖江路社区
阿里山路管区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朱军 阿里山路管区书记 副组长:薛红霞宋广桀成员:李刚 王清林 段起军 薛超 安丰文 阿里山路管区主任
阿里山路管区干部
长江中路社区书记
玉山路社区书记 丁家河社区书记 井冈山路社区书记 濠北头社区书记
第7篇:乡长扫黑除恶工作汇报
乡长扫黑除恶工作汇报
5月17日,乡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会议,贯彻落实县5月16日会议精神,部署全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乡机关全体干部、全乡4个村两委成员、乡直各单位负责人共50余人参加会议。
会上,乡党委副书记同志传达了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思想站位,增强四个意识,深入扎实的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二要加大宣传力度,以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为指导,要坚持依法严打方针,集中打击整治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侵蚀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犯罪,坚决把黑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打下去。
三要全党动员、全民发动,集中精力,强化责任,党委主抓,做到上下协调,形成合力,打赢这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
当前,我乡将“扫黑除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继续保持“严打”整治高压态势,不断改进“严打”方式。现就我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乡长任副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综治办、纪委、党政办等部门的精干力量,组建了工作专班,负责日常工作,专班人员实行集中办公,确保领导力度到位,同时明确责任,加大打击力度。
二、加强舆论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打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舆论,广泛宣传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的和意义,在各村广泛张贴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做到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全乡共书写张贴“扫黑除恶”内容的宣传标语18条,悬挂大型宣传标语7幅,出墙报宣传栏6期,召开各级各类会议3余次,通过宣传活动,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真正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突出打击重点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我乡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打击对象,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治。
第8篇:扫黑除恶工作汇报0621
鱼台县交通运输局扫黑除恶工作汇报
县扫黑办:
2018年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之后,鱼台县交通运输局党委迅速召开会议,认真部署,快速行动、严密摸排、形成声势,扎实开展一场扫黑除恶的正义行动。
一、高度重视,认真安排。按照县扫黑办要求,分别与2018年3月29日、5月16日、6月5日等多次召开党委会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同时召开了全体干部职工的专题会议,对全系统的扫黑除恶工作进行在部署。
二、强化领导,压实责任。县交通运输局党委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扫黑除恶”日常工作及部门协调,一名副科级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为确保工作落实与各科室签订责任书,确保扫黑除恶日常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宣传标语、横幅、微信群等深入广泛宣传,全力做好“扫黑除恶”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氛围。在全县出租车和城乡公交车上张贴宣传标语,在湖凌二路等主要路段悬挂横幅,在局办公楼一楼电子屏、车站电子屏宣传,在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和王庙治超站横幅进行宣传。在县交通运输局大门口设置了扫黑除恶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畅通了信息渠道。
四、下步打算
1、继续加大摸排力度,发现涉黑涉恶线索及时上报县扫黑办,坚持对涉黑涉恶行为“零容忍”态度,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
2、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发现渎职、保护伞等线索及时上报县纪监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大与各部门相互协作,加强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打好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9篇:扫黑除恶工作情况汇报
XXX局“扫黑除恶” 工作情况汇报
2018年6月,*****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部门“扫黑除恶”会议精神和行动部署,现将现阶段“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
以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我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违法案例,制作宣传资料向辖区内经营者进行发放,告知出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以合法方式竞争,积极传播社会正能量,同时积极向消费者宣传健康文化消费的理念。
二是强化部门联合加强与公安部门配合,发挥工***部门点多面广的优势,配强执法队伍,保持监管高压态势,深入对交通枢纽、出租屋、大型商城、手机维修店、茶餐厅、酒店等非出版物经营场所以及游商地摊无证经营者的清查,严厉打击“欺行霸市”行为,构建联合执法常态机制,确保监管工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各类市场监管到位。
三是抓好重点领域整治
主要针对城交结合部、乡村以及集(夜)市等重点区域,加强对人员集中活动场所、涉黑涉恐涉暴的内容进行重点清查和整治。目前为止,执法人员暂未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商家。
****局通过抓好各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扎实有效开展“扫黑除恶”行动。我局单独或与相关职能部门一起,共出动执法检查2次,出动执法车辆2辆次,执法人员5人次,检查各类出租屋10户次,极大地净化我县社会环境,在今年的全区社会安全满意度调查中我县位列全区111个县市区之首,充分反映了我县安全的社会治安环境。
2018年7月2日
第10篇:扫黑除恶工作情况汇报
隰县第三小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调研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根据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及相关文件精神,我校积极开展了扫黑除恶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安全副校长为副组长,各中层领导和各班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活动期间,充分调动师生、群众,组织开展排查,及时发现黑恶势力犯罪苗头和线索,并将排查中发现的线索及时上报到学校,摸清他们的活动规律和活动特点。学校通过班会、LED等进行了有力的宣传,利用每周一升国旗的机会,进行国旗下的讲话大力宣传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提高师生、群众依法同黑恶势力斗争的认识和能力,激发全体师生及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决心和勇气,震慑黑恶势力的犯罪行为。学校还开展了排查整治学生携带刀具进校园和拉帮结派欺凌学生的现象,净化了学校的环境,保证了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学校还联合派出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齐抓共管,进一步形成扫黑除恶斗争合力。集中摸排黑恶“头目”和“骨干”,力争将其一网打尽。
学校利用LED滚动播出扫黑除恶宣传标语,利用黑板报大力宣传普法知识,多方面大力营造扫黑除恶的活动气氛,将扫黑除恶的活动落到实处。
通过一系列的活动,全校师生认清了形势,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了继续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责任感。侵害师生和群众利益的黑恶势力问题得到了有力地整治。
第11篇:司法局扫黑除恶调研报告一
司法局扫黑除恶调研报告一
司法局扫黑除恶调研报告一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xx县司法行政机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扎实推进专项斗争工作深入开展。近日,通过督查基层司法所、查阅台账、走访重点人群等方式,开展xx县司法行政机关扫黑除恶工作专门调查研究,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xx县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部署
xx县司法行政机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履行工作职责,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落实。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扫黑除恶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等工作,为专项斗争提够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制定工作方案。研究制定了《xx县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组织机构、工作重点、实施步骤、工作要求,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落到实处。三是及时安排部署。先后3次组织召开全县司法行政机关干部职工会议,及时传达中央、区、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司法行政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强化担当。
(二)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
xx县司法行政机关主动作为、强化担当、履职尽责,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扫黑除恶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1.牢记一条主线。采取有力措施,教育全县司法行政人员强化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党中央集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要有所作为。
2.打造宣传亮点。充分利用司法行政法治宣传教育的职能优势,创新设立流动法律服务站(点),组织流动法律服务团队聚焦重点时间、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广播等形式,广泛宣传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让人民群众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积极揭露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全民知晓、全民参与的扫黑除恶浓厚法治氛围。2018年,xx县司法行政机关结合“法律六进”开展扫黑除恶法律服务30场次,制作宣传板报4期,悬挂横幅11条,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
第12篇:某司法局扫黑除恶调研报告
2篇某司法局扫黑除恶调研报告
今年以来,区司法局切实肩负起政治责任,作为落实治本安全观的重要举措,将“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与社区矫正、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顾问等司法行政工作紧密相连、周密安排,严格对照专项斗争工作要求,扎实有序推进专项斗争工作深入开展。现将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组织部署
一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斗争重要指示精神,传达学习了全国、全省和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二是下发《关于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通知》和《区司法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成立了党组书记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司法所长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明确各科室职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落到实处。三是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推进会,听取相关负责人的工作情况汇报,为落实好专项斗争工作夯实基础。
二、抓好工作落实
(一)严格落实矫正制度,加强重点人员管控。将专项整治、隐患排查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相结合,着力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天罗地网”。一是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外出和居住地变更审批、请假、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对涉毒等社区服刑人员从严管控,坚决防止发生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人员因脱管失控而造成重大刑事案件和极端个人暴力事件。二是充分利用手机定位、每日核查等监管手段,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和心理疏导等方式,了解掌握其思想行为动态,积极化解不良情绪,消除再违法犯罪心理。三是以司法所为单位,对全区198名社区服刑人员和834名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排查,督促社区服刑和刑释解教人员遵纪守法,远离涉黄、涉赌、涉毒、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鼓励社区服刑人员积极向司法局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截至目前,我区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62人,正在社区服刑198人;新受理审前社会调查委托42件,到省内各监所衔接46人。现暂没有发现涉黑涉恶社区服刑人员。
(二)深化普法宣传职能,营造浓厚法治氛围。围绕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主动抢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利时机,利用“4.15国家安全教育日”“6.26国际禁毒日”等时间节点,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人群,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一是通过悬挂横幅、LED电子屏滚播、展出展板和举办讲座、现场实例解说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宪法、刑法、国家安全法、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密切相关法律法规,扶正祛邪,弘扬正气,努力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浓厚法治氛围。二是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利用各司法所辖区电子屏、宣传栏等载体,集中开展“扫黑除恶”主题宣传,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截至目前,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共开展扫黑除恶相关法治宣传教育活动42场,发放宣传材料8000余份。
(三)深入排查矛盾隐患,引导律师积极参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集中司法所、人民调解员、村(社区)法律顾问等资源,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一是聚焦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等行业领域,广泛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配合区公安派出所加大对涉毒、涉黑等重点人群、事项的摸排力度,及时发现并报告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线索,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大环境。二是结合“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着力组织引导驻村(社区)律师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利用律师专业优势,通过举办法律讲座、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等方式,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和参与扫黑除恶斗争积极性,引导群众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避免用上访、聚众闹事等情绪化的方式解决问题。截至目前,全区共排查矛盾纠纷724件,调解纠纷724件,成功调解724件,成功率100%。
三、加强责任督查
8月3日,我局对扫黑除恶工作再动员、再部署,对省市扫黑除恶工作部署进行梳理,查找自身短板和不足,要求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要站在维护社会政治大局安全稳定的高度,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工作。对重视不够、发现问题不及时、不处理不报告、工作不主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下一步,区司法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市、区委和市局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安排部署,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效果,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继续加强社区矫正管控,开展排查整治
“回头看”行动,避免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矫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继续深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注重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梳理总结在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司法局扫黑除恶调研报告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xx县司法行政机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扎实推进专项斗争工作深入开展。近日,通过督查基层司法所、查阅台账、走访重点人群等方式,开展xx县司法行政机关扫黑除恶工作专门调查研究,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xx县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部署
xx县司法行政机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履行工作职责,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落实。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扫黑除恶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等工作,为专项斗争提够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制定工作方案。研究制定了《xx县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组织机构、工作重点、实施步骤、工作要求,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落到实处。三是及时安排部署。先后3次组织召开全县司法行政机关干部职工会议,及时传达中央、区、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司法行政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强化担当。
(二)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
xx县司法行政机关主动作为、强化担当、履职尽责,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扫黑除恶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1.牢记一条主线。采取有力措施,教育全县司法行政人员强化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党中央集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要有所作为。
2.打造宣传亮点。充分利用司法行政法治宣传教育的职能优势,创新设立流动法律服务站(点),组织流动法律服务团队聚焦重点时间、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广播等形式,广泛宣传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让人民群众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积极揭露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全民知晓、全民参与的扫黑除恶浓厚法治氛围。2018年,xx县司法行政机关结合“法律六进”开展扫黑除恶法律服务30场次,制作宣传板报4期,悬挂横幅11条,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
第13篇:司法局扫黑除恶调研报告2
司法局扫黑除恶调研报告二
今年以来,区司法局切实肩负起政治责任,作为落实治本安全观的重要举措,将“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与社区矫正、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顾问等司法行政工作紧密相连、周密安排,严格对照专项斗争工作要求,扎实有序推进专项斗争工作深入开展。现将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组织部署
一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斗争重要指示精神,传达学习了全国、全省和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二是下发《关于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通知》和《区司法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成立了党组书记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司法所长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明确各科室职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落到实处。三是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推进会,听取相关负责人的工作情况汇报,为落实好专项斗争工作夯实基础。
二、抓好工作落实
(一)严格落实矫正制度,加强重点人员管控。将专项整治、隐患排查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相结合,着力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天罗地网”。一是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外出和居住地变更审批、请假、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对涉毒等社区服刑人员从严管控,坚决防止发生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人员因脱管失控而造成重大刑事案件和极端个人暴力事件。二是充分利用手机定位、每日核查等监管手段,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和心理疏导等方式,了解掌握其思想行为动态,积极化解不良情绪,消除再违法犯罪心理。三是以司法所为单位,对全区198名社区服刑人员和834名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排查,督促社区服刑和刑释解教人员遵纪守法,远离涉黄、涉赌、涉毒、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鼓励社区服刑人员积极向司法局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截至目前,我区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62人,正在社区服刑198人;新受理审前社会调查委托42件,到省内各监所衔接46人。现暂没有发现涉黑涉恶社区服刑人员。
(二)深化普法宣传职能,营造浓厚法治氛围。围绕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主动抢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利时机,利用“4.15国家安全教育日”“6.26国际禁毒日”等时间节点,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人群,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一是通过悬挂横幅、LED电子屏滚播、展出展板和举办讲座、现场实例解说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宪法、刑法、国家安全法、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密切相关法律法规,扶正祛邪,弘扬正气,努力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浓厚法治氛围。二是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利用各司法所辖区电子屏、宣传栏等载体,集中开展“扫黑除恶”主题宣传,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截至目前,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共开展扫黑除恶相关法治宣传教育活动42场,发放宣传材料8000余份。
(三)深入排查矛盾隐患,引导律师积极参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集中司法所、人民调解员、村(社区)法律顾问等资源,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一是聚焦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等行业领域,广泛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配合区公安派出所加大对涉毒、涉黑等重点人群、事项的摸排力度,及时发现并报告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线索,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大环境。二是结合“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着力组织引导驻村(社区)律师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利用律师专业优势,通过举办法律讲座、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等方式,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和参与扫黑除恶斗争积极性,引导群众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避免用上访、聚众闹事等情绪化的方式解决问题。截至目前,全区共排查矛盾纠纷724件,调解纠纷724件,成功调解724件,成功率100%。
三、加强责任督查
8月3日,我局对扫黑除恶工作再动员、再部署,对省市扫黑除恶工作部署进行梳理,查找自身短板和不足,要求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要站在维护社会政治大局安全稳定的高度,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工作。对重视不够、发现问题不及时、不处理不报告、工作不主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下一步,区司法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市、区委和市局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安排部署,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效果,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继续加强社区矫正管控,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行动,避免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矫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继续深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注重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梳理总结在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14篇:司法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情况汇报
区司法局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汇报
今年以来,区司法局切实肩负起政治责任,作为落实治本安全观的重要举措,将“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与社区矫正、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顾问等司法行政工作紧密相连、周密安排,严格对照专项斗争工作要求,扎实有序推进专项斗争工作深入开展。现将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组织部署
一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斗争重要指示精神,传达学习了全国、全省和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二是下发《关于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通知》和《区司法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成立了党组书记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司法所长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明确各科室职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落到实处。三是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推进会,听取相关负责人的工作情况汇报,为落实好专项斗争工作夯实基础。
二、抓好工作落实
(一)严格落实矫正制度,加强重点人员管控。将专项整治、隐患排查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相结合,着力打造
1 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天罗地网”。一是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外出和居住地变更审批、请假、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对涉毒等社区服刑人员从严管控, 坚决防止发生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人员因脱管失控而造成重大刑事案件和极端个人暴力事件。二是充分利用手机定位、每日核查等监管手段,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和心理疏导等方式,了解掌握其思想行为动态,积极化解不良情绪,消除再违法犯罪心理。三是以司法所为单位,对全区198名社区服刑人员和834名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排查,督促社区服刑和刑释解教人员遵纪守法,远离涉黄、涉赌、涉毒、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鼓励社区服刑人员积极向司法局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截至目前,我区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62人,正在社区服刑198人;新受理审前社会调查委托42件,到省内各监所衔接46人。现暂没有发现涉黑涉恶社区服刑人员。
(二)深化普法宣传职能,营造浓厚法治氛围。围绕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主动抢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利时机,利用“4.15国家安全教育日”“6.26国际禁毒日”等时间节点,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人群,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一是通过悬挂横幅、LED电子屏滚播、展出展板和举办讲座、现场实例解说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宪法、刑法、国家安全法、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密切相关法律法规,扶正祛邪,弘扬正气,努力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浓厚法治氛围。二是充分发挥基层司法 2 行政职能,利用各司法所辖区电子屏、宣传栏等载体,集中开展“扫黑除恶”主题宣传,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截至目前,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共开展扫黑除恶相关法治宣传教育活动42场,发放宣传材料8000余份。
(三)深入排查矛盾隐患,引导律师积极参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集中司法所、人民调解员、村(社区)法律顾问等资源,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一是聚焦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等行业领域,广泛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配合区公安派出所加大对涉毒、涉黑等重点人群、事项的摸排力度,及时发现并报告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线索,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大环境。二是结合“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着力组织引导驻村(社区)律师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利用律师专业优势,通过举办法律讲座、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等方式,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和参与扫黑除恶斗争积极性,引导群众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避免用上访、聚众闹事等情绪化的方式解决问题。截至目前,全区共排查矛盾纠纷724件,调解纠纷724件,成功调解724件,成功率100%。
三、加强责任督查
8月3日,我局对扫黑除恶工作再动员、再部署,对省市扫黑除恶工作部署进行梳理,查找自身短板和不足,要求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要站在维护社会政治大局安全稳定的高度,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工作。对重视不够、发现问题不及时、不处理不报告、工作不主动 3 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下一步,区司法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市、区委和市局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安排部署,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效果,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继续加强社区矫正管控,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行动,避免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矫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继续深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注重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梳理总结在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区司法局
2018年8月9日
第15篇:扫黑除恶院党组汇报材料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汇报材料
一、上半年刑事审判基本情况
2018年1-6月,刑庭共审结刑事案件198件(去年同期270件),结案率86.21%(去年同期82.95%),判处罪犯289人,上诉16件,改判3件,发回重审1件,发改率0.45%(去年同期改判5件,发改率0.37%)。
二、“扫黑除恶”工作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为切实加强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领导,我院成立了以院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分管纪检、人事、宣传、执行部门的院领导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由院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执行局、政治处、研究室、纪检监察组、刑庭等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组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专门合议庭,指派熟悉业务的同志担任联络员,专门负责情况掌握、信息反馈、重大案件督办和日常工作协调等事宜。
2.强化团队建设,提高审判水平。选派专人负责扫黑除恶案件的审理工作,确保办案质量,并多次选派有关同志参加省高院、市中院举办的扫黑除恶专题培训班。利用庭务会组织干警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及两高两部指导意见,掌握最新的刑事司法政策,不断提高审判 1
人员的办案水平。同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执行“三项规程”,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切实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及法律适用关,加强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沟通协调,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完善证据认定规则,确保案件质量,坚决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既实现从严从快打击犯罪,又不降低审判质量,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3.办案质效明显提升。根据省高院要求,对2018年2月1日以前受理的未结案件,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受理的未结案件进行摸底估算。积极采取定人、定案、定指标、定结案时间的“四定措施”,将办案任务落实到人。在上级法院的监督下,通过加强审判管理,更新刑事司法理念,积极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在严格执法同时兼顾办案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刑事案件质量、效率、效果都有了新的提升,发改案件数较去年同期下降1件,结案率较去年同期上升3.26%。
4.审判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2018年上半年,我庭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尚无案件被定性为黑恶势力性质犯罪。但与黑恶势力相关的案件主要是开设赌场案件28件,结案23件;故意伤害案件15件,结案14件;寻衅滋事案件9件,结案5件;强奸案件4件,结案3件;贩卖、运输、走私毒品案件3件,结案3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件4件,结案3件,窝藏、妨害公务、抢劫、破坏生产经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类型案件均 2
有涉及,案件数量较少,均已审结。我庭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对于人民群众关切的刑事案件,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突出打击重点,做到快审快结,依法严惩,打出成效。
二、“扫黑除恶”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1.根据以往司法工作经验,可能存在公安机关对部分案件取证不够细致,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存在把关不严的现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标准不统一,导致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无法正常判处刑罚。
2.现刑庭4名员额法官轮岗至刑庭工作时间不长,处置大案要案经验明显不足,特别是针对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审判。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坚持依法审理,保证办案质量。我院将围绕扫黑除恶的重点打击对象,确定打击重点,对检察院起诉的涉黑案件优先办理,依法从严、从快审理涉黑案件,严格执行审限要求,坚决杜绝超审限案件。
2.强化责任,切实加强庭审安全保障。强化司法警察、审判人员的相关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庭审安全保障合力,坚决杜绝犯罪分子脱逃、自残、自杀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3.加强司法宣传,营造舆论氛围。我院将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典型案件,通过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等方式依法公开审理过程和宣判结果,展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成果,积极营造扫黑除恶的浓厚社会氛围。
4.多管齐下,努力提高息诉服判率。加强向上级法院的汇报衔接,争取更多的支持。进一步做好判后释疑和回访工作;与监所机关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好疏导和教育工作,提高息诉服判率。我庭近期办理的一起25名被告人诈骗案,一审宣判后有6人提出上诉,承办人及时提审被告人,对被告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一一释疑,最终该6名被告人均撤诉,现该案被告人已交付执行。
5.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对于在侦查、起诉阶段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要提前谋划、提前介入,尽早熟悉案情,为后期的案件审理打下基础。
第16篇: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
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
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
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
《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
《2009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参考》第149 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
(1)存在时间认定。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实践中,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存续时间起点,“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其中,“标志性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2)组织纪律判断。根据《2015纪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例如,一些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往往是以公司、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对其成员提出“不许吸毒、不许赌博、不许随意殴打他人”等看似劝人向善的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帮规”“家法”存在一定差异。(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3)成员认定。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2015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2015纪要》指出,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实践中,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对于“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例如,在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汉龙公司财务人员刘某、赖某某因履行职务而实施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犯罪,但并未被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于“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以及“为维护或者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用、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由于这两类人员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管理,只是临时性的雇佣与被雇佣、收买与被收买、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因此,也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这两类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长期合作后已经相互渗透与融合,则另当别论。(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案例:(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特征:组织的目的性、成员的稳定性和内部的组织性、纪律性。《刑事审判参考》第1154号案例:(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仅指实施犯罪的方式具有组织性,更重要的是看该犯罪是否为了组织利益、按照组织意志而实施,以及犯罪能否体现该组织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图。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非只有那些直接体现组织利益和组织意图的违法犯罪活动才能构成,只要符合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或者客观上起到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作用的也可认定。但是,在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起点时,由于还没有所谓的惯例、纪律、活动规约可供参照,反映非法控制意图的事实尚不充分,如果作为判断依据的“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不能体现组织利益、意图,则会失去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5号案例:(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是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的犯罪组织。判断犯罪组织是否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较长时期”从何时起算、需要持续多久;二是“持续存在”应当如何认定。在确定犯罪组织的形成起点后,只要该犯罪组织以组织名义、为组织利益连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就可以认定犯罪组织持续存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脱离“打打杀杀”的初级阶段后,往往会以合法行业为主要经济来源,并会为逃避打击而自我“洗白”,有意减少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人造成犯罪组织已经“转型”或者“解散”的错觉。当需要打击对手、抢夺市场、攫取资源之时,便会恢复本来面目,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因某些具体的犯罪案件被公安司法机关查破,原有的组织成员或被抓或潜逃,被迫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形成组织“溃散”的假象。但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组织成员又会重新聚集,或者又有新的成员加入并继续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时,以上两种情况往往会引发争议。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暂停违法犯罪活动期间,组织成员、结构一般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故认定起来相对容易。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组织成员一般会有明显更替,甚至犯罪组织活动的区域、染指的领域也可能发生变化,故认定起来存在一定难度。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应当着重审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组织的核心成员是否具有延续性,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是否具有延续性。组织的核心成员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是稳定的;非法影响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发生根本变化。
(二)关于经济特征
《2009纪要》指出,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
对此,《2015纪要》解释到,“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
虽然《2009纪要》认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但《2015纪要》对此进行了扩张,指出“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 实践中,“一定经济实力”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资产,也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从事不法活动所确立的优势地位和影响力而获取的资产,还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资产后进行合法投资而获取的孳息、收益等等。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获取或者组织成员完全通过个人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排除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利益分配”既包括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等具体情形,也包括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承接项目、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间接的利益分配,或者授意、指使、帮助组织成员实施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5号案例:(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既可以通过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获取不法利益,又可以通过赌博、贩毒等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2.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
(三)关于行为特征
《2009纪要》指出,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并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的五种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强调,应准确理解“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违法活动,对此均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但如果仅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外,“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指出,涉案犯罪组织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结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综合判断,严格把握。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
属于《2009纪要》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
组织者、领导者明知组织成员曾多次实施起因、性质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予以禁止的,如果该类行为对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视为是按照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2号案例:(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仅有非法保护而没有违法犯罪的组织,不能以“黑”定性。但反之,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而没有非法保护的,只要具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8号案例:(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一定违法犯罪活动量的积累。没有量的积累,不可能“称霸一方”,也不可能“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组织者、领导者并非对所有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承担责任,纯粹由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视为组织犯罪。
(四)关于危害性特征 《2009纪要》指出,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1.对于“一定区域”的理解和把握。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等。对此,应当结合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等因素综合评判。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2.对于“一定行业”的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这些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符合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
3.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1种情形中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第2种情形中的“形成垄断”,是指可以操控、左右、决定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或者具有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20-50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给该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节之一;第3、4、5种情形中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情节之一;第6种情形中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包括以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纵容,或者多次对前述单位、组织中正常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第7种情形中的“获取政治地位”,是指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
根据实践经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2009纪要》规定的八种情形一般不会单独存在,往往是两种以上的情形同时并存、相互交织,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审判时,应当充分认识这一特点,准确认定该特征。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3号案例:(刘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实践中,各种批发、零售市场及娱乐、运输、建筑等行业,往往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和争夺的目标。
(五)组织特征、经济特征不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5纪要》明确,“四个特征”中其他构成要素均已具备,仅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模方面未达到本纪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较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方面同时具有《2009纪要》相关规定中的多种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种情形已明显超出认定标准的,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第17篇:小学扫黑除恶工作方案和扫黑除恶公开信
Xx小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营造扫黑除恶浓厚舆论氛围,深化教育系统扫黑除恶活动,依据省市县相关会议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宣传中央、省委和市委、县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坚持“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的原则,始终保持对学校附近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严打高压态势,对黑恶势力犯罪予以打击,切实保证学校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摧毁一批危害学生黑恶势力犯罪团伙,铲除黑恶势力“保护伞”;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工作长效机制,遏制新的黑恶势力形成,防止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教唆学生,实现社会治安持续稳定。
三、组织领导
成立碾沟小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组
长:xx(校长)副组长:xxx(副校长)
成员:xx/xx/xx/......(各班班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扫黑除恶日常工作
四、工作重点 扫黑除恶工作重点是:
(一)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敲诈勒索的村霸、地痞、寻衅滋事的社会黑恶势力;
(二)黑恶势力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行为;
(三)妨害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或者拉拢、胁迫在校学生参加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
(四)在学校周边敲诈勒索学生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干扰教育项目建设、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的黑恶势力;
(六)其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保护伞” ;
(七)加强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
五、工作措施
1.发现线索,深入摸排。要从现在开始开展深入、致的大摸排,力争把我校附近村民小组黑恶势力全部纳入视线,摸清黑恶势力的底数、成员及罪行。
摸排的重点主要是:一是师生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团伙犯罪;二是历年犯罪成员的现在表现、交往、经济状况;三是监控小学或初中未毕业、对学校有情绪的“小混混”。
2、村校联合,公安支持,集中打击。 积极联合镇派出所、碾沟村委会集中摸清“黑恶”头目和骨干,力争一网打尽。3.对学校附近的精神病患者,做好监控,谨防伤及学校师生。
六、工作要求
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继续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责任感。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齐抓共管,进一步形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合力。
Xx小学
2018年9月
Xx小学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的公开信
全校学生、全体家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根据省、市、县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而恶势力团伙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犯罪团伙。
为了维护我县社会治安大局的持续稳定,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以下 11 类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骗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捞取政治资本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乡霸” 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 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实施绑架、抢劫、滋扰等暴力威胁侨胞和损害我国形象的黑恶势力。
检举电话:
50xxxx3(x县公安局)53xxx10(x镇派出所)
Xx小学
201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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