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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汇报

作者:我是猫科动物 | 发布时间:2020-09-12 07:08:2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鄯善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鄯善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鄯善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卫生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遵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基本标准,在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为切实解决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于2008年9月在传染病医院生活区房屋的基础上改造成鄯善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基本情况

中心核定编制14人,现已到位12人。下辖社区卫生服务站13个。城镇9个、火车站镇4个,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2—3名,服务人口约69800人。公立性社区卫生服务站5个,即:庭子路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县疾控中心承建)、滨沙路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县医院承建)、木卡姆路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妇幼保健院承建)、鸿雁路社区卫生服务站(由辟展乡卫生院承建)、双水磨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双水磨卫生院承建)。私立性社区卫生服务站8个,即:沙园路社区卫生服务站、蒲昌路社区卫生服务站、蝴蝶泉社区卫生服务站、石材园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火车站镇友好社区卫生服务站、火车站镇金桥社区卫生服务站、火车站镇振兴社区卫生服务站、火车站镇兴业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现业务开展情况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版)》的要求,主要做好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健康宣教、计划免疫、传染病的防治、0—6岁儿童保健、孕产妇管理、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人员管理、65岁以上老年人保健等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1、健康教育工作。一是采取健康讲座的方式宣讲防病保健知识。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备课、居民签到、每次培训完进行小结。二是利用主题教育宣传日在单位或商场门前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发放主题健康教育宣传单,同时开展义诊活动。三是人员不定期地入户开展健康宣教,针对老年人、妇女、儿童和慢性病人采取不同的宣教方式和发放宣传资料,使其懂得家居卫生和个人卫生对自己和家人健康的影响。四是在卫生服务机构显要位置悬挂相关健康知识的健康宣传牌,通过来就诊和保健可以阅读相关健康知识,起到公开宣教的作用。

2、慢性病管理。通过入户建立家庭健康档案,筛查出高血压、糖尿病以及精神疾病患者,进行重点管理。每季度进行跟增随访一次,开展一般体格检查和饮食、用药、锻炼指导,尽量减低对药物的依赖性。

3、母婴保健工作。积极开展0—6岁儿童和孕产妇的保健工作。对0—3岁儿童建卡建证,及时接种疫苗。在接种的同时给以生长发育体格检查,对非正常发育儿童给以家长喂养指导,加强新生儿的访视力度,进行母乳喂养指导。给以儿童体格发育检查。对怀孕的妇女进行孕期保健5次,产后访视3次,在孕期内给以保健知识宣传,胎儿发育监测,认真筛查高危孕妇,切实降低孕产妇的死亡率。

4、老年人保健工作。积极开展65岁以上老年人保健工作,每年给以免费体格检查一次,认真筛查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

5、计划免疫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积极开展适龄儿童的计划免疫和15岁以下儿童的乙肝查漏补种工作,做到档案信息齐全,无假接种、漏种现象发生。积极配合疾控部门开展辖区传染病人的流调和管理,确保无疫情蔓延。

6、目前私立性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针对常见病、小病已开展基本诊疗工作。

三、存在的问题

1、中心人员人事关系于今年7月中旬才得以办理,现没有工作经费。

2、诊疗设备不全,为居民检查和诊疗带来极大不便。

3、人员编制不足,专业医疗人员缺乏。绝大多数社区卫生服务站目前还无法开展诊疗工作,只能开展预防保健工作。

4、社保网络还没有建立,无法为城镇社保人员提供方便。

5、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房屋紧张,面积不足,布局不合理,私立性社区卫生服务站还要承担房租、水、电、暖等大额开支费用。

四、今后打算

1、争取政府投入力度,完善社区服务机构功能。

2、为方便社区居民健康保健,积极协调各居委会争取房屋支持,将社区卫生服务站设入各居委会。

3、协调建立健全服务网络。

4、加强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监督管理,实现人、财、物一体化管理。

鄯善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第2篇:卫生院医疗卫生 机构服务环境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

环州卫生院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环境规范化建

设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提高卫生院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提高卫生院服务能力,推进我乡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武定县卫生局《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服务环境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使我乡卫生医疗环境和医疗条件有了显著改善,综合服务能力有了大幅度提升,对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健全机构,落实责任,确保我卫生院服务环境规范化建设顺利开展

为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我卫生院成立了“惠民政策落实”行动领导组和专项督导组,高度重视“惠民政策落实”行动之一的卫生院服务环境规范化建设,专门成立了卫生院服务坏境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并落实专人负责具体工作,把卫生院服务环境规范化建设作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性工作,提出高起点,高标准,全面推进的工作要求,将我卫生院服务环境规范化建设纳入目标管理。成立领导小组,各负其责。有力地推动了我卫生院服务环境规范化建设的进程。

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高质量地开展卫生院服务环境规范化建设工作

为使我卫生院服务环境规范化建设工作达到高质量、高标准的要求,我院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按照《武定县乡镇卫生院服务环境规范化建设工作考核细则》要求,逐一就卫生院的房屋改建和科室设置进行指导。使卫生院在业务用 1

房的布局及科室设置上做到明确功能分区、科室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在人员配置上,按《乡镇卫生院服务环境规范化建设标准和实施方案》要求,对卫生院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工勤人员、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人员等的配置提出具体规划,使人员配置与科室设置尽量相适应,以满足公共卫生、妇幼保健、医疗卫生的基本服务功能。在我卫生院规范化建设过程中,我院强化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职能出发,对卫生院防保站作了重点规划建设。促进了我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职能,提高了医院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加强督导检查,全面推动卫生院服务环境规范化建设

为全面推动我卫生院服务环境规范化建设工作,落实了具体的责任领导、责任股室、责任人,明确了督导检查的内容、标准和工作完成时限。成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组织、动员卫生院全体职工全力以赴投入到我卫生院服务环境规范化建设中,尽全力克服财力、人力、物力等各方面困难,共投入大量资金对卫生院进行改建、装修、美化绿化,添置必要的医疗仪器设备,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基本上完成了服务环境规范化建设的目标任务,达到了科室布局合理,基本设备设施齐备、院容院貌整洁、管理制度健全、软件资料完整、规范、标准、统一的要求,同时也使我卫生院以崭新的面貌更好的为广大农民群众服。

2011年8月25日

第3篇:社工志愿服务工作汇报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以来,举国关注,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也快速回应,第一时间组办各类专业培训,并积极组织相关会员单位人员赴四川广元、德阳开展两会(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的“四川抗震希望学校社工志愿服务项目”,社工志愿服务工作汇报。

在各学校的大力支持下,在参加会员单位的全体努力下,第一期(2008年9月—12月)抗震希望学校社工志愿服务项目已经圆满结束,并取得了极为突出的成绩,获得了当地政府和受益学校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评价。民政部以及相关部门也高度肯定了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及其会员单位在抗震救灾中的中肯作用和突出表现。

贵校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作为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长期以来给予协会工作大力的支持,是深受协会倚重的专业力量,工作汇报《社工志愿服务工作汇报》。为配合开展本项目,贵校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先后抽调了 郑飞北、黄晓燕、吴帆、许冰、阿依古丽、何聪、闫晓娟、文雯共 3 位老师 5 位同学参加了本项目。

他(她)们在项目点不辞辛苦的工作,通过他(她)们开创性、超常性的努力,成功地将社会工作“利他主义”和“助人自助”的理念植入服务对象之中,并初步总结出一套灾区学校社会工作模式,所做的工作极有成效、极富意义、极具感染力,受到了服务学校师生的热烈欢迎和真诚接纳!可以说,他(她)们所做的一切是中国社会工作教育界在此次抗震救灾中的直接体现和精华浓缩,开创了社会工作教育直接介入服务重大自然灾害的历史。他(她)们不仅为中国社会工作教育界争取了赞誉,更是为所在学校争取了荣誉。不少高校在服务过程中还和服务学校之间建立起了深厚的友谊。

社会工作直接服务是专业教育极为重要的一部分,是践行专业价值观最重要的平台。同时,本着尊重劳动,褒扬先进的态度,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以全国性行业协会和专业协会的名义,建议贵校认真考量各参加师生在灾区所做的工作,将其分别纳入到年终工作量统计和学生实习时间统计中。

第4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工作制度讲解

花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工作制度——公共卫生部分 疾病预防控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是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具有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区卫生体系。疾病预防控制是社区公共卫生的重要内容,“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这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位在疾病预防控制的网底位置。另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提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的十二个方面的要求,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见附录提出的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社区健康信息管理

1.社区卫生诊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和行为危险因素的监测工作,了解和掌握本社区存在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主要疾病及其危险因素的流行状况、高危人群分布规律,并针对社区卫生诊断中发现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社区居民中存在的主要行为危险因素有的放矢的开展各种干预活动,注重效果评价。

2.社区健康信息管理主要包括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家庭健康档案、社区健康档案、情报资料管理、药品管理、收费划价系统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统计工作等方面内容。应根据不同目的和具体工作要求,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相应的资料,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安全、可靠和信息的有效传递。

3.由社区全科医师负责收集记录辖区居民健康档案,统一编号、统一归档,一户一档,并在开展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中及时更新。应确保健康档案管理责任到人、制度到位、硬件落实、管理达标,逐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

4.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后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分析有关内容,及时发现个人、家庭和社区的主要健康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辖区街道办事

处及有关部门提供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充分发挥健康档案在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中的作用。

5.辖区公共卫生信息的收集与报告工作主要包括: (1传染病管理:及时收集和报告传染病疫情,建立法定传染病管理对象的档案,实现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

(2计划免疫管理: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管理。

(3慢性非传染病管理:慢性非传染病对象的档案管理,健康指导计划和干预方案的管理,慢性非传染病高危人群监测资料的管理。

(4居民出生死亡信息管理:收集居民出生、死亡以及人口数据,及时完成死亡信息的报告与核实工作,并定期进行死亡漏报检查。

(5掌握辖区食物中毒、职业危害及饮用水污染、出生缺陷、精神病患者、残疾人群和外来人员等方面的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传染病管理

1.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法定责任单位,负有传染病首诊报告责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旦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要迅速开展传染病网络直报或以其他通讯方式以最快的速度向本辖区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2重点传染病及时转诊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传染病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传染病(另案制定,及时将病人转入传染病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诊治或确诊。确保病人能够及时接受住院隔离治疗或居家隔离治疗。

3.传染病个案管理和病人追踪随访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传染病病人个案登记卡,登记内容包括病人的个人信息、诊断意见、诊断医院、诊断时间、住院时间、病休情况、出院时间、转归情况以及复学(工情况等。要掌握其动态情况,做好追踪随访。避免疾病复发,造成传染病扩散。

4.常见传染病消毒隔离及预防控制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旦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要在当地疾病控制中心的 指导下,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应急救治、转院治疗等各项措施;必要时还应对传染病病人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进行预防性消毒,对传染病病人的接触者,尽快实行医学观察,必要时对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用药以防止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5.传染病预警监测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传染病监测方案的要求,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症候群(如发热、腹泻、因病缺勤、缺课等监测工作。并建立监测资料档案,开展监测资料分析等工作。

6.结核病病人管理

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与报告,配合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手册》和《肺结核病诊疗规程》的要求,做好辖区内恢复期结核病病人的送药和访视工作。

7.性病、艾滋病管理

(1低流行地区: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艾滋病高危人群行为干预,以及必要的咨询服务;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度、常规、考核标准、岗位职责等;保管好各种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档案和原始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2局部流行地区: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艾滋病高危人群行为干预,以及必要的咨询、检测、转诊服务;协助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部门开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与医学随访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度、常规、考核标准、岗位职责等;保管好各种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档案和原始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3高流行地区: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艾滋病高危人群行为干预,以及必要的咨询、检测、转诊服务;协助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部门开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完成辖区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医学随访、医疗救助;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度、常规、考核标准、岗位职责等;保管好各种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档案和原始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8.责任追究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治疗管理过程中,对发现传染病疫情后隐瞒不报、谎报、漏报、缓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大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单位和责任人,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9.辖区传染病防控能力建设制度

要积极改善社区卫生条件,按国家卫生标准指导当地街道居委会,改造和修缮社区公共卫生设施;并协助爱国卫生委员会,指导居民定期开展灭鼠、灭蟑螂、灭蚊蝇

等活动。使社区经常性地保持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消除病媒生物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1.制定应急预案

结合本辖区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及时制订与更新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服务中心内应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流程。组织全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学习,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做到职责明确、程序清楚,同时要做好物资储备。

2.疫情报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日常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发现发生或可疑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可疑发生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或可疑发生食源性污染、水污染、预防接种群体性反应、医源性感染和职业中毒等事件,要立即启动本卫生服务中心的应急预案并同时向本区的卫生局和疾控中心报告。

3.做好隔离消毒,杜绝续发,协助上级行政及业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做好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对病人采取就地治疗和隔离措施;立即划定检疫的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对其他就诊病人做好登记与卫生宣传和安抚工作;对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和其他可追查疾病原因的样品要妥善保存;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开展病因调查宣传组织和控制措施的落实。

地方病管理

1.根据地方病流行特点和分布情况以及病区自然、社会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将对群众危害比较大、防治效果比较好的地方病作为防治重点,因地制宜地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

2.在各级政府的指导下,以当地地方病防治机构为技术支持,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地方病监测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各种病情上报工作。

3.对于地方病的登记、统计与上报工作,要求有明确负责领导与责任人,结合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地方病各种病情信息的上报工作。

4.各地针对本地区地方病的发病情况和严重程度,由社区配合当地地方病防治机构加强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的监测,特别是针对疾病重点人群的监测。

5.配合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一步完善地方病病情信息网络,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地方病病情及流行趋势,为调整防治策略、制定防治规划、开展防治工作并考核评估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6.结合本地区病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并主动配合当地地方病防治机构,做好本社区地方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管理

1.建立职业病基础资料收集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收集职业卫生基础资料,掌握本辖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与监测情况、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发病情况、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情况等相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

2.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业卫生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职业病危害和防护知识咨询、教育和培训,使劳动者掌握相关的职业病危害、安全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卫生防护等知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3.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并向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送职业卫生档案材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辖区职业卫生档案目录,统一编号,实

施计算机管理;每年检查核对档案的内容,记录变动的情况;并定期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工作进行检查。

免疫规划管理

1.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1要加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

(2做好预防接种信息登记报告,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登记、录入和更新,及时将个案信息上传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并查询掌握流动儿童接种信息。尚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上报。

(3对未建立预防接种电子档案的适龄儿童,应及时将儿童的基本信息和疫苗接种信息录入到接种点客户端软件系统,并及时补充上传到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并及时统计分析。

(4儿童预防接种电子档案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长期保管。儿童预防接种个案的基本信息未经儿童监护人同意,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

2.疫苗和冷链管理制度

(1所有疫苗有专人管理,做好疫苗领发登记。为保证疫苗来源正规渠道,应从本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领取时要索要疫苗批签发或批检验证明文件复印件、进口疫苗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过期疫苗要登记并上交。

(2每年及时正确地制定下一年的疫苗需要量计划及时掌握疫苗使用量及耗损量。

(3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均按照冷链要求操作。

(4冷链应有经培训的专人管理,建立冷链设备档案,做到账物相符、专物专用。(5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充足冷链设备,并对其使用、维修、报废和更新严格按上级规定执行。

3.免疫接种服务管理制度

(1根据辖区接种对象数量,合理安排接种门诊周期。根据具体情况可设立周、旬或半月接种门诊,并设成人接种日,向成人提供疫苗接种服务。

(2通过多种渠道全面掌握接种对象。

(3对接种对象及时建立接种卡、接种簿与接种证。及时预约接种通知,并宣传免疫预防知识。

(4免疫接种场所、接种人员、消毒、体检及接种均应严格按要求进行。4.接种率监测和评价制度

(1按统一要求做好接种率监测,做好常规接种月报表统计,每月评价疫苗接种情况。

(2开展常规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活动。

(3建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管理制度,对疫苗接种后的各种反应做好登记、调查,填写异常反应调查表,采取适当措施对患者及时救治,异常反应要及时上报。

(4防止各种预防接种差错与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要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避免更严重的不良后果发生。

儿童保健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的相关规定,做好辖区内0-6岁儿童保健工作。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婴幼儿、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以及生命监测等工作。

2.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

3.每年第一季度做好上年度工作总结并制定年度散居和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4.完成各项儿童保健工作指标,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 5.按时参加上级的工作例会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6.及时、准确完成儿童保健信息的统计和上报工作。7.配合上级部门,完成好儿童保健科研工作。8.做好0-6岁儿童的健康宣教工作。新生儿访视工作制度

1.有专人负责居住在辖区内新生儿的访视工作,及时掌握新生儿出生情况、出院时间,及时访视。

2.新生儿访视用品齐全,功能完好,符合卫生消毒要求。

3.访视内容完整,认真做好新生儿体检,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发现新生儿异常情况,及时给予处理或转诊。

5.对具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增加访视次数,一般不少于三次。 6.访视后,规范填写“新生儿访视记录”,做好信息统计、上报工作。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制度

1.按照0岁4次、1岁2次、2岁2次、3-6岁每年体检一次的体检原则,对每名儿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对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2.6个月以上儿童每年至少测查一次血红蛋白,对结果异常者进行登记管理和治疗。

3.8-12月龄儿童进行一次智力测查,对具有智力高危因素的儿童全部进行智力监测。对智力可疑、异常儿童进行登记、转诊和追踪。

4.对0-6岁儿童进行口腔检查和听力筛查,4岁以上儿童进行视力测查,发现的听力、视力异常者和患龋儿童及时登记、转诊和治疗。

5.按照体弱儿管理常规,对在儿童定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小儿营养性缺铁性贫血、营养不良和肥胖儿全部进行登记和管理。

6.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和体检结果,有针对性地对家长进行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智能发育、疾病预防等方面知识的宣传。

7.规范填写“儿童保健体检记录”及相关登记表、册,认真做好儿童健康体检资料的信息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

托幼机构管理工作制度

1.掌握社区托幼园所儿童数、园所性质等基本情况,定期深入园所进行传染病预防、卫生消毒、五官保健等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2.了解园所中儿童定期体检、膳食营养等工作,定期对托幼园所儿童的体格

发育和营养状况进行评估。

3.做好托幼园所儿童计划免疫接种、传染病报告与管理工作,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做好托幼园所信息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 生命监测管理工作制度

1.对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进行生命监测工作。

2.掌握辖区内常住儿童数,所有管理儿童均在“0-6岁儿童保健花名册”上登记。 3.掌握辖区内出生活产、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及死亡原因。

4.对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儿童死亡报告卡和儿童死亡登记册,并及时上报。

5.定期与居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派出所等相关单位核对出生活产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

6.协助上级部门,及时核对外区医疗、保健机构横转来的《儿童死亡报告卡》,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7.定期上报本辖区出生活产数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据。 妇女保健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妇女保健工作。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1.社区卫生中心应有专人负责孕前与孕产期保健管理与指导、妇女多发病防治与管理、妇女保健相关信息收集与管理、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等妇女保健工作。

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妇女保健各项工作规范和考核标准开展工作,做好阶段性和年终工作总结。

3.掌握辖区内人口、育龄妇女、孕产妇等基本情况,掌握辖区内人口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等情况,掌握妇女病防治开展情况,定期与相关部门进

行核实。

4.开展相关内容的健康教育,提高服务对象主动保健的意识。 5.完成各项工作指标,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考核评估。

6.定期参加工作例会、参加专业技术与管理培训,完成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7.做好妇女保健相关基础信息的采集、登记、统计与管理。 8.配合上级业务指导单位开展专项调查和适宜技术研究。9.做好社区卫生中心妇女保健日常工作。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制度

1.为辖区内户籍与流动人口妊娠妇女建立“母子健康档案”(母子保健手册,并进行早孕期检查与指导。

2.对本辖区户籍与常住人口孕产妇和围产儿情况按要求进行登记、追访,并定期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统计上报。

3.按高危孕产妇管理要求,对建册的孕妇进行高危筛查,并对筛查出的高危孕妇按要求进行登记、追访与管理。

4.对辖区内的产妇(包括户籍、常住、仅产褥期居住的产妇及其新生儿按规范要求进行访视和指导,并将访视结果进行记录和登记。

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制度

1.在为孕妇建立“母子保健健康档案”(母子保健手册时,进行高危因素的初筛工作,发现高危孕妇,不论是固定高危因素还是动态高危因素均要随时登记,在“母子保健健康档案”上做高危标记,并按要求及时转诊。

2.配合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妇定期进行追访至妊娠终止,对追访结果进行记录、登记。

3.督促辖区内高危孕妇定期到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孕期检查,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孕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动员不宜妊娠者终止妊娠。

4.对高危产妇按要求至少产后访视3次,并对访视情况进行记录、登记,发 生异常及时处理或转诊。

5.对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进行定期汇总、统计、上报。 孕产妇、围产儿生命监测与管理制度

1.按照孕产妇与围产儿监测工作要求,做好本辖区户籍和常住人口孕产妇与围产儿生命监测与管理工作。

2.掌握本辖区户籍与常住人口孕产妇与围产儿数。

3.定期与居委会、计划生育、疾控生命统计、儿童计划免疫、公安等相关部门核对活产数及孕产妇死亡数。

4.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按要求进行核实、登记,填写相应的死亡报告卡,及时上报。

5.定期上报本社区户籍与常住人口活产数、孕产妇死亡数、围产儿死亡数。 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其辖区内发现孕产妇死亡(含外地户口及外区户口,于3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区妇幼保健机构,并尽快进行入户死亡调查、核实工作。

2.调查、核实内容应包括孕妇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职业、户口地址、现住址、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孕初期保健情况、医疗及孕期管理情况等,调查核实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妇幼保健机构。

3.协助妇幼保健机构核实本辖区户口但常住在外区县并发生死亡的孕产妇情况。

4.定期与CDC生命监测部门核实孕产妇死亡情况。 5.接受妇幼保健机构对该专项工作的质量检查。围产儿死亡报告、核实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其辖区内现现围产儿死亡(含外地户口后,要进行入户死亡调查、核实工作。

2.调查、核实内容包括母亲孕期基本情况,分娩情况,死亡时间、地点、原因,将核实内容及时上报区妇幼保健院。

3.协助做好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围产儿的户口核实。地址不详或核实有出入的死亡卡,要以卡上的家属单位、电话等为依据,与街乡计划生育、居委会、派出所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及时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4.协助区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外区医疗保健机构横转来的死亡围产儿情况 5.定期与CDC生命监测部门核实孕产妇死亡情况。6.接受妇幼保健机构对该专项工作的质量检查。妇女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开展妇科常见疾病预防工作,按规范要求为妇女提供宫颈癌及乳腺疾病筛查服务。

2.掌握辖区内已婚妇女(包括离异、丧偶的基本情况及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情况。

3.对进行妇科疾病筛查情况进行登记,对筛查出的高危妇女按规范要求进行随访或转诊。

4.对辖区人群进行预防常见妇科肿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定期对辖区内妇科常见疾病普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与上报。6.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精神卫生预防工作

为落实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加强社区精神卫生工作,特制定社区精神卫生管理工作制度,供参照。

精神卫生管理工作制度

1.在区(县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共同成立地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精神卫生三级管理网络(街道、居委会、监护人,定期召开工作例会。

2.根据上级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规划、计划。

3.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内容,设专人负责。

4.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社区人群精神健康水平。在社区人群中开展精神疾病的防治康复工作,对精神疾病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

5.准确掌握本地区总户数、人口、精神病人总数、发病率、患病率、重点病人数、疾病分类及精神病人的动态变化,包括疾病分期、治疗情况和去向,实行精神病人微机管理。

6.识别不良精神和心理行为问题,早期发现精神疾患病人,上报或转诊到本地区负责社区精神卫生的管理机构。

7.对辖区无工作、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无抚(扶养人的精神病人要登记在册,填写相关的报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按要求为病人定期发放免费治疗药物。

8.开展社区情感障碍的危机干预、精神疾病康复、心理卫生咨询、家庭病床及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工作,方便患者就医。

9.指导全科医生、居委会和监护人开展精神疾病的康复治疗,向精神病患者或其监护人、近亲属传授康复方法,普及康复知识。

10.与公安、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做好重大节日和会议期间重点精神病人的管理,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11.做好本地区精神卫生流行病学调查,使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三级网络管理,以减轻患者家庭负担,维护社会的稳定。

精神卫生工作例会制度

1.实行辖区定期召开精神卫生工作例会制度。 2.例会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推迟或提前召开。

3.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管主任主持,街道残联、公安派出所、保健科长及精神科专职医生等相关人员参加。

4.例会内容包括: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总结工作,沟通信息,部署任 务,开展业务培训等。

5.详细做好例会记录(如: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单位、参加人员的签名、会议内容、发言记录等。

精神卫生工作登记、统计制度

1.为加强精神疾病管理,实行精神卫生工作统计报表工作制度。

2.做好精神病人资料的各种登记,如:新发现、新发病、迁出、迁入、人户分离、死亡、走失、当年住院病人等。

3.登记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如季度、年度报表及重点病人管理报表等。

4.本辖区精神病人出现动态变化时,及时在病人档案及随访表上做好记录,按病人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及时上报。

5.统计资料与报表均以病人档案及随访表数据为准,做到登记表、档案资料与病人数相符,数字准确,不空项。每逢季度、半年及年度的第一个月将报表上报区(县精神卫生保健所。

精神卫生预防门诊工作制度

1.参与精神科门诊工作的医生应当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并取得一类精神科用药处方权的专职医生方可开展门诊就诊精神病人的诊断治疗工作。

2.对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精神疾病诊断标准、诊疗规范。

3.精神科门诊以诊治本辖区慢性或服用维持剂量药物的精神病人为主,对新发现的疑似病人应及时转诊至所在区精神卫生保健所或精神病医院确诊。

4.病人就诊时,应有家属或监护人陪同。患者独自门诊,要慎重接诊。5.注意识别不良精神和心理行为问题,早期发现精神疾患,根据需要及时转诊。6.发现患者病情严重、难于处理时,应立即转院至上级精神卫生专科机构。7.对待病人要礼貌、热情、周到,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接诊医生要耐心解答家属及病人提出的问题或治疗中注意事项。

8.做好门诊登记。认真书写病历,保证病历质量,实行保护性医疗。对要求出诊者,要有家属或社区监护人陪同。

9.正确使用精神科药物,对患者定期做化验检查和其它必要的检查。 10.对不能及时住院治疗的波动期、疾病期患者建立家庭病床,按要求书写病历。

随访制度

1.专职医生(专职医生设置不足时由社区医生承担,下同要定期走访居委会,至少每3个月入户走访一次辖区登记在卡的精神病人,按要求填写“精神病患者随访记录”,及时掌握病人变化情况,见面率达到90%以上。

2.对新出院患者的第一次随访,确定疾病的分期,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康复治疗指导,完整填写随访记录。

3.对疾病期、波动期、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的精神病人及时随访,了解病人的病情变化、治疗情况、去向,并填写随访记录。

4.指导监护人督促患者按时服药、观察患者可能出现的药物副反应和精神症状,动员患者参加社区组织的康复活动。

5.随访期间发现生活困难、符合免费服药治疗标准的患者,要填写免费药物治疗申报登记表,并与有关部门协商,使患者能够享受免费药物治疗。

6.入户随访前应了解患者家庭的基本情况,提前与所在地区的居村委会干部联系,并通知患者家属,尤其对病情不稳定患者的随访要注意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门诊精神病患者开证明、开假制度

1.重性精神疾病的诊断应当由具有二年以上精神疾病诊断、治疗工作经验的精神科医师作出。

2.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门诊医生应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向作出诊断的医疗机构申请诊断复核。

3.要求开诊断证明的患者、其家属或有关人员须持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介绍信说明开诊断证明的目的和要求。需开诊断证明者均须建有正式门诊病历(不包括

病历手册),对符合开诊断证明条件的患者要认真负责、严格掌握,诊断证明须 复写一份,粘在病历中保存,并在病历中有文字记录。4.当诊断明确的复诊病人要求出具检查结果证明和有关的医疗建议时,需注 意凡涉及一些社会问题(如恢复工作、调换工作、改变环境等一般责任问题等)或新确诊病人,原则上一般不开此类证明,必要时应请上级医生检查会诊,并向 患者及其家属解释清楚不开此类证明的原因。5.对外省市病人及取药者概不开诊断证明。6.不出具有关刑事责任类的证明,不做精神病的司法鉴定。7.门诊一般取药或外地的病人不开假。8.按时来门诊或接受家庭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根据病情或精神状态,每次 开假不得超过一个月。9.轻性精神疾病原则不开假,疾病发作时开假一般不得超过七天。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社区档案管理制度 1.为居住在本辖区内、有本地户籍、且已确诊为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建立健 康档案或登记卡片(包括一般资料、简要病史和随访记录)。认真填写“精神病 随访记录”。2.各类精神疾病分类明确,统计数字准确、清楚。患者档案以居委会为单位 分类保管、使用。3.为新发现、新发病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及时建立档案立卡,并将有关情况 上报区(县)

精神卫生保健所(或主管当地社区精神卫生工作的机构)。4.迁出、迁入、死亡等要及时做档案资料的变更。注明时间、地点、原因,并上报区(县)精神卫生保健所(或主管当地社区精神卫生工作的机构)。5.患者档案要结合半年普查,每年核对一次基数,不得有遗漏或丢失。附录: 需登记建卡的重性精神疾病病种如下:(伴有精神病症状的)痴呆; 癫痫所致 精神障碍 ; 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 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 症;持久性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

冲动行为;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自杀行为;复发性抑 郁障碍(伴有持续和严重社会功能损害;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及以上不伴发精神 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肇事肇祸及关锁病人登记上报制度 1.对本辖区的重点病人要重点监护(了解病人的病情、治疗情况,必要时 转诊等),重大节日期间会同居委会干部、管片民警等一起逐一走访,防止肇事 肇祸事件的发生。辖区内登记在册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率控制在规定指标之内。2.发现已经发生了严重肇事肇祸事件的病人,要及时通知所在地区居委会 和派出所。专职医生应立即到现场,同有关人员一起,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件 扩大,并做好记录。3.在事件发生后的 24 小时内通知区(县精神卫生保健所(或主管当地社区 精神卫生工作的机构),并填写报表及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及处理 结果。4.发现关锁精神病人现象,要立即与监护人沟通,同街道办事处民政科、管片民警等人员一起上门为病人解除关锁。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做好监护人 的工作,防止再次发生关锁现象。老年保健 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优势,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为银龄事业提供基本医 疗保健技术支持,规范老年保健工作,制定社区老年保健工作制度,供参考。老年预防保健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预防保健机构,中心设专人或(站)设兼 职人员负责老年保健管理工作。2.建立社区 60 岁以上老年人的基本健康状况档案。

3.为辖区 60 岁以上老人提供基本健康体检服务;对于高危老人,进行健康指 导、行为干预及规范化管理;对于患有慢病的老人,进行用药、饮食、运动以及 合理就医指导。4.通过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指导老年人疾病的预防、保健及咨

询。5.讲授并指导意外伤害的预防、自救和他救知识与技能。6.针对老年人开展规律的生活起居、合理的膳食营养、适度的体能锻炼及健 康的情智心态的教育和指导。老年医疗服务制度 1.为老年人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医疗服务。2.为老年人提供双向转诊工作。3.建立家庭卫生服务合同,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病床、家庭 护理等上门医疗服务。4.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籍、舒缓治疗等临终关怀服务。5.完善医疗救治流程,为社区老人提供专业、安全、便捷的医疗服务。老年健康管理制度 1.制定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和定期健康体检制度。2.制定并实施老年人群整体自然疗法健康管理运营流程和管理办法。3.根据老人的体检结果和各类问卷调查作出健康状况评估,并制定个性化健 康管理计划。计划应包括医疗、护理、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及功能训练等。4.定期组织健康知识讲座,倡导居民自我健康管理。定期提供综合健康体检 评估和营养膳食处方、运动处方(有氧运动、养生操及心智训练)。5.定期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健康管理计划作出调 整。居家养老保健指导工作制度 1.对本辖区内各种养老形式的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进行摸底、登 记造册工作。

2.制定居家养老医疗保健服务需求评估标准和服务量化标准; 制定各项服务 流程及管理制度。3.对以家庭自我照顾和社区居家养老形式为主、有需求的老年人进行服务需 求评估并签订医疗护理、康复、保健服务协议。4.根据不同项目的服务流程提供上门医疗服务(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以及康 复指导)。为有需要又符合条件的老人建立家庭病床。4.制定每年为居家养老的老人进行健康体检计划,并依据体检结果进行个体 化保健训练与指导。

第5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

(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一定数量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网上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六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独立完成职业卫生评价、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由于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自行检测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应征得被服务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甲级机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30%,乙级、丙级机构委托检测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20%。

第七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体系文件应覆盖检测、评价的主要作业活动,满足有效控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的要求,并有可操作性。

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明确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等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维护和管理,不断加强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及实验室、仪器设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的建设与提高。

第九条 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与被服务单位签定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约束各方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前,技术服务机构应组织开展合同评审,合同评审记录应按要求归档保存。合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服务单位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标准要求;

(二)本机构是否具有承担此项技术服务的能力,其资质条件、人员专业能力、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检测方法及标准物质、技术服务期限等是否满足检测、评价要求;

(三)技术服务报价是否符合有关收费规定或标准。 第十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向被服务单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

(二)所有参与本项目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格证书和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第十一条 建立资料收集与审核管理制度,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确认,确保被服务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开展技术服务时,应按要求做好职业卫生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按照工种(岗位)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整个工作日内的各种活动及其时间消耗连续观察、如实记录,并进行整理和分析。现场调查应满足:

(一)现场调查内容和过程依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实施;

(二)使用受控的记录表格实时记录,记录信息应全面、完整、填写规范,并经被服务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

(三)现场调查人员应包括相关行业工程技术人员;

(四)在被服务单位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通过职业卫生调查、工程分析、资料分析、检测检验等方法,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劳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分布及其影响人员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包含:

(一)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

(二)国家(或国外)已颁布职业接触限值的;

(三)国家已颁布相关职业卫生检测标准方法的;

(四)其他可能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第十四条 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前,应明确检测任务的目的、性质、内容、方法、质量和经费要求等,评估能力和资源能否满足检测需要,拟订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应包括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检测项目、采样方式、检测方法、检测时间、检测地点、采样对象、采样数量、仪器设备等内容。

第十五条 现场采样除按《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要求实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应优先采用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介质为液体的除外);采用定点、短时间采样方法采样的,应在有害物质不同浓度的时段分别进行采样,不得将在同一时段平行采集的样品记录为不同时段的采集样品;

(二)对于成分不明的粉尘或含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应进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确定粉尘性质;

(三)对成分不明的有机物应进行成分分析,确定毒理性质;

(四)如实记录现场采样时的工况条件;

(五)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涂改,需要对某个数据更正时,应按要求进行划改;

(六)现场采样原始记录应实时填写,并经被检测单位陪同人签字确认。原始记录需要誊写的,原件不得销毁,须与誊写件一并保存;

(七)现场采样应绘制采样点设置示意图,并经采样人、复核人及被检测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八)在现场采样点进行拍照或摄影留证。

第十六条 应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样品运输、接收和流转、保存应符合规定。

(一)样品运输过程中应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污染、损失和丢失;

(二)样品接收、流转各环节均应受控;样品交接记录、样品标签及包装应完整。样品有异常或处于损坏状态,应如实记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必要时重新采样;

(三)对于不稳定的样品,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保存,样品应在有效保存期限内完成测定。

第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除按《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16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8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192)等标准实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检测方法选用准确;

(二)实验环境、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满足检测要求;

(三)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试验用水等应满足检测方法要求,使用、配制、标识和记录应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检测过程中的各种记录信息应全面、清晰、完整,按照要求书写、审核、签字;

(五)应按要求对检测数据进行处理,数据转换过程应有记录,不得随意剔除有关数据,人为干预检测结果。当出现可疑数据需舍弃时,应分析原因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除应严格执行检测方法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控制措施外,应建立和实施充分的内部质量控制计划,采取空白分析、重复检测、比对、加标、控制样品分析、质量控制图编制应用等方法,确保并证明检测过程受控以及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并应尽可能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等外部质量控制措施以验证其能力。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评价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实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未作检测或未作评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说明理由,并将其可能对劳动者产生的健康影响告知用人单位。

(二)对于标注致癌性标识、(敏)标识、(皮)标识的化学物质,应重点提示用人单位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以有效地减少或消除接触,尽可能保持最低接触水平。

(三)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用工、外协用工)均应纳入评价范围。

(四)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时,检测工作必须由本机构完成。需要委托检测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五)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时,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测,评价其防护效果。

第二十条 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外,技术服务机构还应通过下列(不限于)措施对评价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一)在对所收集资料进行研读与初步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按规范要求编制评价方案并对其进行技术审核。评价方案应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指定审核人)审核并签字。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编制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应全面完整、用语规范、表述简洁,报告格式应统一规范,报告有关资料性附件应详实、准确。

(三)应制定评价报告审核程序文件,明确报告审核的职责与分工、程序与内容,并按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价报告实施审核。

评价报告审核实行分级审核制度,至少包括非项目组成员审核、技术审核(由技术负责人或指定审核人实施)和出版前校核。必要时,质量监督员应对评价报告实施质量监督审核。

评价报告审核所使用的记录表格应当受控,审核记录应按要求填写、签字及确认,所有审核记录和修改痕迹应保留。

(四)评价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按要求打印和签发。

(五)评价报告及原始资料应完整归档,并按要求保存。

(六)委托单位对评价报告持有异议的,技术服务机构应认真了解委托单位申述的理由,做好记录,及时对评价报告进行分析和复查,并做好分析和复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应按照合同期限要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并出具技术报告。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评价检测除外)除列出检测结果外,应按照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汇总检测结果,并给出是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的结论,分析超标主要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建议。检测报告内容应完整、规范、信息全面,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标题(例如“××××检测报告”或“××××检测与分析报告”);

2.受检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检测的地点;

3.检测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识别该页是属于检测报告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检测报告硬拷贝应有页码和总页数);

4.所用标准或方法的标识; 5.检测类别;

6.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唯一性标识; 7.采样日期、样品接收日期和检测日期;

8.检测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的名称及唯一性标识; 9.检测结果和建议,结果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10.检测人员、复/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等效的标识;

11.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样品有关的声明;

12.未经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测报告的声明。

(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章节、内容组成以及报告书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技术服务档案应依法定期限进行保存。技术服务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服务委托文件(合同、协议或委托书);

(二)合同评审记录;

(三)评价、检测的方案、计划及审核记录;

(四)相关原始记录(现场调查记录、采样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及原始谱图等);

(五)技术服务过程影像资料;

(六)技术服务所需的技术资料(设计文件、类比检测资料等);

(七)技术报告及审核记录;

(八)其他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的记录、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帮助被服务单位做好整改工作,指导被服务单位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建议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汇报

社区卫生工作汇报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师(家庭医生)服务协议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汇报

本文标题: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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