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超限检测站岗位职责
第1篇:超限检测站检测人员岗位职责
检测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查处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章行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路、桥梁的安全。
二、熟练掌握微机及检测设备操作、步骤和程序,做到方法得当,操作规范。
三、按要求及时、准确地统计检测数据和信息,并如实汇总、逐级上报。
四、做好超限运输车辆的指挥引导、检测、超限货物的卸载、保管、超限违章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告知。
五、做好超限运输监控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六、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2篇:公路超限检测站外观形象
● 公路超限检测站外观形象
图1
图2 说明: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站区雨棚顶部等显著位置标注站名简称。站名简称分两部分,前部分是“公路超限检测”(字体相对大),后部分是“超限检测站所在地名称+站”,如“大同站”(字体相对小),字符统一使用白色黑体字型。站名简称前端设置超限检测专用标识。● 超限检测专用标识
图1
图2 说明:
超限检测专用标识是一种专业性形象标识,可以附设于各种与超限检测执法有关的设施、设备、标志上。当背景底色为浅色时,使用深色标识(见图1);当背景底色为深色时,使用浅色标识(见图2)。● 公路超限检测站专用标志
图1
图2 说明:
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专用标志采用绿底白字,设置2km、1km、500m预告标志和进口指示标志(见图1);其他等级公路超限检测站专用标志采用蓝底白字,设置1km、500m预告标志和进口指示标志(见图2)。专用标志的字符、图形、尺寸、反光性能以及设置要求,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 超限站执法工作流程示意图
第3篇:《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 第 7 号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0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四)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
(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
(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依照各自职责,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布局和作用,分为Ⅰ类检测站和Ⅱ类检测站:
(一)Ⅰ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跨省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二)Ⅱ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港口码头、厂矿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内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区域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第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Ⅰ类检测站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超限检测站的规划。
经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用途。
第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全称按照“公路管理机构名称+超限检测站所在地名称+超限检测站”的形式统一命名,其颜色、标识等外观要求应当符合附件
1、附件2的规定。
第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选址优先考虑公路网的关键节点;
(二)尽量选择视线开阔,用水、用电方便,生活便利的地点;
(三)以港湾式的建设方式为主,因客观条件限制,确需远离公路主线建设的,应当修建连接公路主线与检测站区的辅道;
(四)统筹考虑公路网运行监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等因素,充分利用公路沿线现有设施、设备、人力、信息等资源,增强检测站的综合功能,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 建设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车辆超限检测的需要,合理设置下列功能区域及设施:
(一)检测、执法处理、卸载、停车等车辆超限检测基本功能区;
(二)站区交通安全、交通导流、视频监控、网络通讯、照明和其他车辆超限检测辅助设施;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和生活设施。
对于交通流量较大、治理工作任务较重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在公路主线上设置不停车预检设施,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预先识别。
第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入口前方一定距离内按照附件3的规定设置检测站专用标志,对行驶车辆进行提示。
第十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其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数据交换标准,并满足远程查询证照和违法记录信息、站内执法信息化以及部、省、站三级联网管理的需要。
第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建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有经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将其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整体布局进行后评估,并可以根据交通流量、车辆超限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对超限检测站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参照附件4的规定规范检测、处罚、卸载等工作流程,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示有关批准文书、工作流程、收费项目与标准、计量检测设备合格证等信息。
第十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24小时工作制。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工作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加强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站长、副站长的选拔和考核管理工作,实行站长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第二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执法工作流程,明确车辆引导、超限检测、行政处罚、卸载分装、流动检测、设备维护等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并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部颁Ⅰ类和Ⅱ类检测站的标准配备相应的路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路段交通流量、车辆出行结构等因素合理配置下列超限检测执法设备:
(一)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有关车辆计量检测设备;
(二)卸载、分装货物或者清除障碍的相关机械设备;
(三)执行公路监督检查任务的专用车辆;
(四)用于调查取证、执法文书处理、通讯对讲、安全防护等与超限检测执法有关的其他设备。
第二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站区内设置监督意见箱、开水桶、急救箱、卫生间等便民服务设施,并保持站内外环境整洁。
第二十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对站内设施、设备的保管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站区交通疏导,引导车辆有序检测,避免造成公路主线车辆拥堵。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与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四章 执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路超限检测应当采取固定检测为主的工作方式。
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4 部门的有关规定,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开展流动检测。
第二十六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
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第二十七条 经检测认定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对运载可分载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经检测发现不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车辆,或者经复检确认消除违法状态并依法处理完毕的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二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停放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需要协助卸载、分装超限货物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相关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未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第三十一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利用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检测、执法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数据上报公路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超限运输违法信息进行整理和汇总,并抄送相关部门,由其对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进行超限检测和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在公路超限检测站从事后勤保障等工作,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参与拦截车辆、检查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三十三条 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时,应当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信息共享,严格执法。
第三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做到着装规范、风纪严整、举止端庄、热情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
(二)辱骂、殴打当事人;
(三)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四)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自处理卸载货物;
(五)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运输车辆予以放行;
(六)接受与执法有关的吃请、馈赠;
(七)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
(八)指使或者协助外部人员带车绕行、闯卡;
(九)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
(十)贪污、挪用经费、罚没款。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公路超限检测站公告栏等方式公示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情
6 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予以通报。
第三十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驻站其他部门执法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三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及其他人员采取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公路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文档附件:公路超限检测站外观形象.doc
超限检测专用标识.doc
公路超限检测站专用标志.doc
公路超限检测站检测执法工作流程参考示意图.doc
第4篇: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 第 7 号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0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四)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
(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
(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依照各自职责,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布局和作用,分为Ⅰ类检测站和Ⅱ类检测站:
(一)Ⅰ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跨省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二)Ⅱ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港口码头、厂矿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内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区域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第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Ⅰ类检测站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超限检测站的规划。
经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用途。
第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全称按照“公路管理机构名称+超限检测站所在地名称+超限检测站”的形式统一命名,其颜色、标识等外观要求应当符合附件1、附件2的规定。
第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选址优先考虑公路网的关键节点;
(二)尽量选择视线开阔,用水、用电方便,生活便利的地点;
(三)以港湾式的建设方式为主,因客观条件限制,确需远离公路主线建设的,应当修建连接公路主线与检测站区的辅道;
(四)统筹考虑公路网运行监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等因素,充分利用公路沿线现有设施、设备、人力、信息等资源,增强检测站的综合功能,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 建设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车辆超限检测的需要,合理设置下列功能区域及设施:
(一)检测、执法处理、卸载、停车等车辆超限检测基本功能区;
(二)站区交通安全、交通导流、视频监控、网络通讯、照明和其他车辆超限检测辅助设施;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和生活设施。
对于交通流量较大、治理工作任务较重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在公路主线上设置不停车预检设施,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预先识别。
第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入口前方一定距离内按照附件3的规定设置检测站专用标志,对行驶车辆进行提示。
第十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其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数据交换标准,并满足远程查询证照和违法记录信息、站内执法信息化以及部、省、站三级联网管理的需要。
第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建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有经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将其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整体布局进行后评估,并可以根据交通流量、车辆超限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对超限检测站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参照附件4的规定规范检测、处罚、卸载等工作流程,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示有关批准文书、工作流程、收费项目与标准、计量检测设备合格证等信息。
第十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24小时工作制。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工作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加强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站长、副站长的选拔和考核管理工作,实行站长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第二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执法工作流程,明确车辆引导、超限检测、行政处罚、卸载分装、流动检测、设备维护等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并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部颁Ⅰ类和Ⅱ类检测站的标准配备相应的路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路段交通流量、车辆出行结构等因素合理配置下列超限检测执法设备:
(一)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有关车辆计量检测设备;
(二)卸载、分装货物或者清除障碍的相关机械设备;
(三)执行公路监督检查任务的专用车辆;
(四)用于调查取证、执法文书处理、通讯对讲、安全防护等与超限检测执法有关的其他设备。
第二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站区内设置监督意见箱、开水桶、急救箱、卫生间等便民服务设施,并保持站内外环境整洁。
第二十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对站内设施、设备的保管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站区交通疏导,引导车辆有序检测,避免造成公路主线车辆拥堵。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与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四章 执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路超限检测应当采取固定检测为主的工作方式。
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开展流动检测。
第二十六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
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第二十七条 经检测认定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对运载可分载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经检测发现不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车辆,或者经复检确认消除违法状态并依法处理完毕的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二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停放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需要协助卸载、分装超限货物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相关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未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第三十一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利用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检测、执法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数据上报公路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超限运输违法信息进行整理和汇总,并抄送相关部门,由其对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进行超限检测和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在公路超限检测站从事后勤保障等工作,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参与拦截车辆、检查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三十三条 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时,应当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信息共享,严格执法。
第三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做到着装规范、风纪严整、举止端庄、热情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
(二)辱骂、殴打当事人;
(三)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四)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自处理卸载货物;
(五)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运输车辆予以放行;
(六)接受与执法有关的吃请、馈赠;
(七)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
(八)指使或者协助外部人员带车绕行、闯卡;
(九)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
(十)贪污、挪用经费、罚没款。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公路超限检测站公告栏等方式公示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予以通报。
第三十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驻站其他部门执法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三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及其他人员采取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公路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文档附件:公路超限检测站外观形象.doc
超限检测专用标识.doc
公路超限检测站专用标志.doc
公路超限检测站检测执法工作流程参考示意图.doc
第5篇:公路超限检测站工作总结
公路超限检测站工作总结
西**公路超限检测站2012年1—10月份工作总结
2012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又是分局“规范路政管理年”。今年,我站在分局的正确领导与支持下,一步一个脚印,以勇于创新的实践勇气,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的方针政策,以分局职代会精神为导向,以作风过硬、规范管理、执法文明为目标,以实现队伍建设正规化、日常管理规范化、超限治理责任化、站点建设标准化为重点,大力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成效显著,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高,管理工作全面加强,顺利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现将1—10月份治超工作总结如下:
1、主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超限检测情况:2012年截止10月10日,共检测车辆569218辆,查处超限车辆35辆,卸载139.47吨,收缴罚款47000元,超限率0.006%,做到检测率100%,查处率100%,卸载率100%。
2、安全生产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围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这一主题,建立和完善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组织了班组**全学习培训、开展了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了督查检查、隐患排查治理,重大节日领导值班带班制等防范措施,以卓有成效的管理手段,保障了全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治超检测安全。截止目前,未发生一起安全和治安事故。
3、治理公路“三乱”情况:落实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责任制,自上而下签订了治理公路“三乱”目标责任书,狠抓了治超“五不准”、执法人员“十条禁令”的学习,并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
4、内业资料规范完善情况:按照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相关要求,通过学习和借鉴,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内业资料,使其更精细,更规范,更完善,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基本达到合法、严谨、规范、完善。
5、超限检测规范化建设情况:按照分局要求,自安装不停车检测设备以来,达到了检测手段科技化,管理过程信息化,治超检测透明化,检测程序规范化目标。 6、普法教育工作:组织开展了依法行政及普法教育,学习教育活动有计划、有安排、有记录。
7、信息采编与报道工作:站综合办认真按照工作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单位重要活动情况,工作新思路、新举措、新进展和有借鉴意义的新经验等,编制信息简报共35期,在分局信息中心《**公路》报刊发18篇。
8、党的纯洁性学习教育开展情况。在分局党委的统一安排下,认真按照阶段性工作任务,边总结边提高。在活动过程中,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开展了“一个党员一面旗帜”和“共产党员先锋岗(示范岗)”创建活动。以建党91周年为契机,组织全体党员到红色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开展了“我为党旗添风采”等活动。
9、行风评议开展情况。按照**市2012年政风行风评议工作要求,从组织动员、行评调查、问题整改等方面入手,各阶段工作做到了有序开展。9月27日,组织参加了分局召开的行评听证对话会。目前,此项工作仍在有序进行中。
10、党建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在分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我站以创建先进党支部、市级文明单位为重点,组织开展了党的纯洁性学习教育、公路文化总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专项学习等活动,党风廉政建设及文明创建工作取得了新成效。党组织建设更加完善,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有力发挥,单位职工凝聚力和向心力不断提高,民主和法制不断加强,和谐单位建设水平不断提升,8月份接受了县文明办对我站创建和谐文明单位的验收检查。
二、主要做法
(一)注重规范,严格执法,下大力气抓好超限检测工作。
一年来,我站治超工作始终坚持“三个不变”即:依法治超、科技治超、长效治超的工作方法不变。“五个到位”即:严格组织到位、措施到位、执法到位、监督到位、处罚到位;严格治超责任追究制,严格治超“五不准”、“十条禁令”,严格岗位责任制,严格交通行政执法五个规范,并在实际工作中突出抓了以下七项工作:
1、为提高车辆检测效率,杜绝车辆排队和拥堵现象,我站安装了动、静两台磅,真正实现了快速动态超限检测,并且有效杜绝了争议的发生。
2、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站治超执法工作,提升执法水平,组织开展了“规范路政管理年”活动,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得到提升,提高了公路保畅通和保服务能力,于7月中旬顺利迎接了省交通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得到了上级的一致好评。
3、在内业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各类台账、资料和管理制度,做到规范统一;实行了财产购置计划审批制和领用审批制,基本做到了制度化、程序化;在办公文书管理上,对公文收发、传阅存档等,按规范标准要求进行运作;在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方面,通过分局专业培训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指导,文书趋于完善。通过抓上述工作,基础管理工作基本达到了程序化运作、规范化运行。
4、为准确掌握新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学习培训,并利用检测现场,向过往车辆司机行人散发宣传资料200余份,悬挂宣传标语3条,开展法律咨询15次,为优化治超环境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
5、组织开展了“利剑4号”治超专项行动。行动期间,重点对短途超限超载和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以及护送、放行超载车辆的行为和公路“三乱”问题进行了整治。6、为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组织开展了为期100天的“依法整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百日专项行动”。以严厉打击在建工程施工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严厉查处护送、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行为和发生公路“三乱”问题、严肃追究对群众举报、督办案件不认真落实、不作为等失职渎职的行为为整治重点,使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得到有效根治。
7、今年,我站以规范化建设为契机,大力整治站容站貌,进一步美化治超工作环境,对站区环境进行了全面整治,使该站整体面貌焕然一新,为过往司乘人员提供了温馨、美观、舒适、安全的行车环境。
(二)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下大力气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搞好超限运输检测,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展示公路超限检测执法队伍形象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为此,我们坚持把“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规范执法、提升水平”作为工作重点,在实际工作中,着重抓了五项工作:
1、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执法队伍管理,我站紧紧围绕提升执法质量这条主线,狠抓各项执法制度的落实。
2、认真开展政风行风评议。按照市行评办和分局行评工作的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以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特色站点为手段,积极开展政风行风评议活动,并于9月底参加了分局组织的政风行风听证会。3、组织开展了军事化训练。为打造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治超执法队伍,于今年6月上旬组织开展了为期半个月的步伐、队列、礼仪、行礼等为基本内容的军事化训练,并在分局2012年路政管理规范化建设观摩现场会暨军训汇报演练中荣获“优秀组织奖”。
4、开展了“五个规范”培训。按照交通运输部五个规范的新要求、新特点,结合具体案例,对新文书的制作进行了认真学习、模拟演练。5月底接受了省厅治超处的督导检查,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和治超检测两项工作均得到了检查组的一致好评。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学习了治超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于9月下旬参加了支队组织的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考核。
5、认真开展了“整治‘吃拿卡要’问题创优发展环境”专项行动。按照分局重点整治的九种行为,我站把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加强研究贯穿始终,与我站各项工作相结合,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三)积极开展治超安全管理,实现了安全无事故目标。
安全是发展的永恒主题。2012年我站继续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及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从班、股、室到个人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提高了一线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我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向分局做出了安全承诺;组织开展了消防安全应急疏散演练,锻炼了队伍,增强了应急处置能力;完善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安全制度,做到了安全管理不缺岗、不空岗;围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活动主题,扎实开展了安全生产活动,举办了班组**全生产知识培训和考核。通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举措,圆满实现了全年安全工作无事故目标。
(四)党建各项工作扎实开展,积极创建文明和谐单位。 党建工作是开展好一切工作的前提。首先,我站党支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健全党组织,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积极在治超一线发展党员,为党组织输入新鲜血液;组织党员开展党的光荣历史和奋斗历程的学习活动,积极参加分局组织的“身边人、身边事”演讲比赛。其次,深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我站按照分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方案要求,以“自我查找、自我教育、自我防范、自我保护”为重点,深入查找各个岗位的廉政风险点,制定了科学的防控措施,不断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廉洁执法意识;同时,聘请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为我站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并与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处,在全站积极倡导服务之风、创新之风、务实之风、廉洁之风,形成务实、干事、廉洁、为民的工作氛围,实现了党员干部违纪率为零的目标。再次,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和谐单位、青年文明号、文明示范窗口、文明股室、文明岗亭、文明检测员等活动;在院内安装了篮球架、健身器材,建起了活动室、阅览室,组织开展了拔河、跳绳、篮球、乒乓球比赛等健身娱乐活动,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以站为家的责任感,进一步构建了文明和谐的良好站风。
3、存在问题
结合治超工作实际,我站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短途超限超载车辆、车辆闯卡、绕行、上磅时踩磅、绕磅现象时有发生;二是部分治超人员的综合素质与岗位需要存在一定差距;三是治超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仍需健全。
4、下一步工作打算 1、完善管理机制,抓好队伍建设,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全面落实治超责任,巩固治超成果;
3、重点开展治超稽查和短途运输治理,确保治超成效不反弹。
治超工作困难多,责任大,不容懈怠和放松管理。今后,我们将牢记职责,以饱满的信心和坚定的决心,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治超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挖掘亮点,努力以“务实的作风、良好的形象、优秀的业绩、规范的管理”,变压力为动力,积极为**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2012年10月14日
第6篇: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年第7号
2011年07月06日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0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四)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
(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
(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依照各自职责,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布局和作用,分为Ⅰ类检测站和Ⅱ类检测站:
(一)Ⅰ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跨省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二)Ⅱ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港口码头、厂矿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内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区域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第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Ⅰ类检测站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超限检测站的规划。
经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用途。
第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全称按照“公路管理机构名称+超限检测站所在地名称+超限检测站”的形式统一命名,其颜色、标识等外观要求应当符合附件
1、附件2的规定。
第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选址优先考虑公路网的关键节点;
(二)尽量选择视线开阔,用水、用电方便,生活便利的地点;
(三)以港湾式的建设方式为主,因客观条件限制,确需远离公路主线建设的,应当修建连接公路主线与检测站区的辅道;
(四)统筹考虑公路网运行监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等因素,充分利用公路沿线现有设施、设备、人力、信息等资源,增强检测站的综合功能,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
建设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车辆超限检测的需要,合理设置下列功能区域及设施:
(一)检测、执法处理、卸载、停车等车辆超限检测基本功能区;
(二)站区交通安全、交通导流、视频监控、网络通讯、照明和其他车辆超限检测辅助设施;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和生活设施。
对于交通流量较大、治理工作任务较重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在公路主线上设置不停车预检设施,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预先识别。
第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入口前方一定距离内按照附件3的规定设置检测站专用标志,对行驶车辆进行提示。
第十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其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数据交换标准,并满足远程查询证照和违法记录信息、站内执法信息化以及部、省、站三级联网管理的需要。
第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建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有经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将其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整体布局进行后评估,并可以根据交通流量、车辆超限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对超限检测站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参照附件4的规定规范检测、处罚、卸载等工作流程,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示有关批准文书、工作流程、收费项目与标准、计量检测设备合格证等信息。
第十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24小时工作制。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工作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加强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站长、副站长的选拔和考核管理工作,实行站长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第二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执法工作流程,明确车辆引导、超限检测、行政处罚、卸载分装、流动检测、设备维护等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并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部颁Ⅰ类和Ⅱ类检测站的标准配备相应的路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路段交通流量、车辆出行结构等因素合理配置下列超限检测执法设备:
(一)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有关车辆计量检测设备;
(二)卸载、分装货物或者清除障碍的相关机械设备;
(三)执行公路监督检查任务的专用车辆;
(四)用于调查取证、执法文书处理、通讯对讲、安全防护等与超限检测执法有关的其他设备。
第二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站区内设置监督意见箱、开水桶、急救箱、卫生间等便民服务设施,并保持站内外环境整洁。
第二十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对站内设施、设备的保管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站区交通疏导,引导车辆有序检测,避免造成公路主线车辆拥堵。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与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四章 执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路超限检测应当采取固定检测为主的工作方式。
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开展流动检测。
第二十六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
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第二十七条
经检测认定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对运载可分载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经检测发现不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车辆,或者经复检确认消除违法状态并依法处理完毕的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二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停放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需要协助卸载、分装超限货物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相关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未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第三十一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利用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检测、执法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数据上报公路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超限运输违法信息进行整理和汇总,并抄送相关部门,由其对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进行超限检测和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在公路超限检测站从事后勤保障等工作,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参与拦截车辆、检查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三十三条
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时,应当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信息共享,严格执法。
第三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做到着装规范、风纪严整、举止端庄、热情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
(二)辱骂、殴打当事人;
(三)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四)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自处理卸载货物;
(五)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运输车辆予以放行;
(六)接受与执法有关的吃请、馈赠;
(七)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
(八)指使或者协助外部人员带车绕行、闯卡;
(九)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
(十)贪污、挪用经费、罚没款。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公路超限检测站公告栏等方式公示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予以通报。
第三十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驻站其他部门执法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三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及其他人员采取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公路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解读《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制定《办法》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国治超工作,自2005年开始,交通运输部组织各地有计划地开展了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工作。随着路面治超监控网络的逐步建成完善以及检测站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逐渐深入,急需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予以调整和规范。此外,受到卸载场地、装卸设备等因素限制,纠正违法超限行为的措施难以执行到位,一些地方出现了违规上路罚款、简单执法、以罚代纠等执法不规范的问题,不但损害了执法公信力和政府公共形象,更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公路“三乱”现象反弹。2011年3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管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并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为切实加强检测站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交通运输部将制定《办法》列入了 2011年的一类立法项目。
制定《办法》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规定:“
(三)加强监控网络建设。结合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一批标准化、规范化且通过计量检定的超限超载检测站,逐步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对超限超载车辆实行长期、有效的监控检测。”
《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规定:“
(二)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加强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在全国建设一批标识统
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治超检测站点和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全国治超路面监控网络。”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6章,共41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执法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及4个附件。总体看,《办法》主要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紧紧围绕超限检测站的规范管理,解决超限检测站怎么规划、怎么建设,建成后怎么运行以及驻站执法人员怎么开展工作的问题,是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
《办法》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办法》将公路超限检测站定位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专职从事路面治超工作,具体承担七项工作职责:一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是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三是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四是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五是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六是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确定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布局规划要求
《办法》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布局和作用,分为I类检测站和II类检测站。I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跨省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II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港口码头、厂矿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内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区域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I类检测站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超限检测站的规划。超限检测站的选址应当优先考虑公路网的关键节点,尽量选择视野开阔,用水、用电方便,生活便利的地点,并统筹考虑公路网运行监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等因素,充分利用公路沿线现有设施、设备、人力、信息等资源,增强站点综合功能,降低运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整体布局进行后评估,并可以根据交通流量、车辆超限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对超限检测站进行合理调整。
三、加强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信息化建设
《办法》要求,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其信息系统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数据交换标准,并满足远程查询证照和违法记录信息、站内执法信息化以及部、省、站三级联网管理的需要;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由公路超限检测站具体负责管理和维护。同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超限运输违法信息进行整理和汇总,并抄送相关部门,由其对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依法处理,通过治超信息化建设,着力构建超限运输信用管理体系。
四、明确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工作方式
《办法》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采取固定检测为主的工作方式。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同时要求,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开展流动检测。
五、建立了路政、交警等人员驻站执法的管理模式
考虑到地方管理模式的多样性以及国家建立治超长效机制的要求,《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依照各自职责,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在组织管理上,坚持公路管理机构是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部门,负责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在执法规范上,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驻站执法人员应以原派驻单位的名义依照各自职责对外行使执法权。允许有上路执法权的部门派员驻站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将有效避免重复设站和反复检查车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
六、提出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文明服务要求
《办法》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站区内设置监督意见箱、开水桶、急救箱、卫生间等便民服务设施,并保持站内外环境整洁。同时要求,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做到着装规范、风纪严整、举止端庄、热情服务。
七、建立了惩治和预防公路“三乱”保障体系
(一)《办法》规定,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有助于根本上消除“乱罚款”、“乱收费”的诱因。同时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实施罚款处罚应当实行罚款决定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此外,还要求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停放在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需要协助卸载、分装超限货物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相关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二)《办法》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布局规划及功能用途提出系统全面的要求,有助于完善路面治超监控网络,为切实落实卸货、分载措施提供了必要的执法手段保障,将有效杜绝“只罚不纠”、“以罚代卸”等现象。此外,《办法》还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加强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实行站长负责制和站长定期轮岗交流制;并加强检测站信息化建设,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实行联防联控,最大限度减少一线执法人员的主观臆断性。
(三)《办法》对执法纪律提出严格要求。首先,要求公路超限检测站规范和公示检测、处罚、卸载等工作流程,促进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工作动态的透明化。第二,要求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严禁下列行为:一是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二是辱骂、殴打当事人;三是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四是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自处理卸载货物;五是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运输车辆予以放行;六是接受与执法有关的吃请、馈赠;七是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八是指使或者协助外部人员带车绕行、闯卡;九是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十是贪污、挪用经费、罚没款。第三,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设立公开电话,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建立治超信访快速处置机制。对违反执法纪律“十条禁令”的检测站和执法人员,依法予以通报和严肃处理。
已经开展的相关工作
(一)开展公路超限检测站规范化建设工作。2005年12月13日印发了《全国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试点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北京、河北、山西三省开展检测站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6年2月7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设计指南(试点工程版)》、《全国治超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标准(试行)》等文件和技术规定,指导各地开展建设工作。
(二)开展信息系统联网工作。2009年9月27日,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超限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加快信息化建设,争取在两年内完成部、省、站三级超限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实现超限信息适时交换和全国共享,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全过程监控和联防联治。
(三)规范治超执法行为。2005年8月10日,印发了《关于加强治超站点管理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明确了执法纪律要求。2009年9月27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从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监控网络、强化路面执法、统一超限认定标准、推行违法处罚基准制、严肃执法纪律、加强安全管理等七个方面,加强和规范治超执法行为。
第7篇:超限站岗位职责
第二章 超限站岗位及职责
第一节超限站岗位
一、执法岗位
二、保障岗位
三、班站长岗位
四、监督岗位
第三章 超限站岗位职责及岗位人员职责 第一节超限站岗位职责
一、超限站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规定》,严格执行上级决定、指示。
2、组织路政人员实施超限运输现场管理。依法制止和
查处超限车辆,做好现场登记、处理、卸货及保管工作。
3、组织宣传《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本站的普法工作。
4、负责超限超载运输检测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5、负责协调、安排联合执法工作的具体事宜。
6、负责帮助解决过往车辆及司助人员存在的困难。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超限站岗位职责
第二节超限站岗位人员职责
一、站长岗位职责
1、负责本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2、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全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3、负责本站的人员调配,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严格执行路政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全站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查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并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汇报。
5、组织全站执法人员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执法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定期开展业务考核,提高全员整体素质。
6、抓好本站人员、票款、车辆、水电、检测仪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经常开展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站长岗位职责
1、协助站长抓好站内的各项管理工作,当好站长的参谋和助手。
2、负责站亭环境卫生和超限运输车辆检测工作,处理突发事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3、抓好票款、卸货场、门卫、后勤等管理工作,督促站亭工作人员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服务。
4、严格履行职责,抵制不正之风,督促落实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和各种禁令,做好稽查工作。
5、抓好本站人员、票款、车辆、水电、检测仪器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经常开展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班长岗位职责
1、在站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班的各项管理工作。
2、抓好超限车辆的检测和处理,注重工作方法,讲究工作艺术,克服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
3、认真执行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收费标准,做到严格执法程序,严格按规定操作,正确使用票证,遵守财经纪律。
4、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履行职责,杜绝“乱开口子”、“放人情车”,办“人情事”,自觉接受全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5、严格履行职责,抵制不正之风,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种禁令,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优质服务。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监控室主任职责
1、监控室必须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制度,监督值班人员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2、认真负责监控任务,及时掌握监控信息,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和上报。
3、爱护和管理好监控室的各项装配和设施,严格操作流程,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作,不得无故中断监控,监控录制的资料应妥善保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改、删除原有资料,对要求保留的录像进行另存,并做好日期标记。
五、综合办主任职责
1、要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服从领导统一安排,及
时整理各项内业资料,做好领导参谋和各种接待工作。
2、指导票据管理员做好票据领发及资金上解工作,做
到日清月结,查看各种报表是否填写规范、字迹是否清楚。
3、督促驾驶人员车辆要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按规定安
全出车。
4督促炊事员定期检查身体,保持个人、厨房及餐厅卫
生,严把食品质量关,严防食物中毒发生。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引导员职责
1、上岗前要着装整齐、仪表端庄,佩戴上岗证,拦截疑似超限超载车辆,在车辆有效停车视距内举手示意,停车分为徒手指挥和使用停车示意牌(灯)两种。夜间指挥一律使用停车示意灯进行,同时执法人员要求加着反光背心。
2、待车辆停稳后,执法人员应先向驾驶员敬礼、出示执法证件,明确表达检查项目。对空车和明显不超限的车辆立即放行。
3、指挥被检测车辆,并告知司机以每小时不超过5公里时速、平稳、准确地驶入检测台。
七、检测员职责
1、熟悉检测规程,做到输入数据准确,操作规范,2、做好检测车辆的证件登记工作及超限车辆检测单据的保管,记录备案工作。
3、负责解释司乘人员提出的疑难问题。
4、检测员负责使用检测设备和测量工具检测车辆外廓尺寸及总载质量、轴载质量,并将记录检测结果的《检测报告单》送交值班站长或队长。
八、财票员职责
办理有关检测费的收缴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负责收缴现金及发票的保管,做好结算工作。经检测的车辆,在做好检测登记后,按以下方式处理:(1)经检测未超限的,应交还有关证件,立即放行。(2)对检测超限总值在1吨以下和整车运输鲜瓜果、蔬菜、活的家畜家禽、水产品(不含加工品)、生鲜蛋、鲜奶(不含奶制品)等6类农产品的超限车辆,交还证件,立即予以放行。
(3)对检测超限总值在1吨以上的超限车辆,将车辆及证件暂扣,并由执法人员引导该车到卸货场地,按检测情篇2:超限超载站七项岗位职责(1)站 长 岗 位 职 责
一、负责本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全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三、负责本站的人员调配,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严格执行路政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全站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查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并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汇报。
五、组织全站执法人员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执法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定期开展业务考核,提高全员整体素质。
六、抓好本站人员、票款、车辆、水电、检测仪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经常开展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七、参与其他路政业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 站 长 岗 位 职 责
一、协助站长抓好站内的各项管理工作,当好站长的参谋和助手。
二、负责站亭环境卫生和超限运输车辆检测工作,处理突发事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三、抓好票款、卸货场、门卫、后勤等管理工作,督促站亭工作人员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服务。
四、严格履行职责,抵制不正之风,督促落实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和各种禁令,做好稽查工作。
五、抓好本站人员、票款、车辆、水电、检测仪器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经常开展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票 款 员 岗 位 职 责
一、严格履行票证领用手续,监督票证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汇报。
二、按时回笼各班票证存根,定期对票款进行清点盘存,并做好记录。
三、登记各种台账,核实票据起止号码,做好有关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存档工作。
四、准确填写各种报表,做到账、票、表、款相符。
五、及时办理票款存款手续,确保票款安全。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班 长 岗 位 职 责
一、在站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班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抓好超限车辆的检测和处理,注重工作方法,讲究工作艺术,克服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
三、认真执行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收费标准,做到严格执法程序,严格按规定操作,正确使用票证,遵守财经纪律。
四、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履行职责,杜绝“乱开口子”、“放人情车”,办“人情事”,自觉接受全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五、严格履行职责,抵制不正之风,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种禁令,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优质服务。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 勤 员 岗 位 职 责
一、负责本班超限运输车辆的拦截指挥和检测工作。
二、拦截车辆手式必须规范、标准,检查前先敬礼后说理,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三、严格执行检测处理程序,不准私自放行超限运输车辆。
四、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无违章违纪现象发生。
五、严守操作规程,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安全防范。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3:横沟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
横沟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
一、岗位职责类
1、站长岗位职责?4
2、副站长岗位职责5
3、工会主席岗位职责???6
4、综合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7
5、后勤管理员岗位职责??8
6、财务票证室主任岗位职责9
7、会计岗位职责?10
8、出纳员岗位职责11
9、票款员岗位职责12
10、带班班长(中队长)岗位职责??13
11、执勤员岗位职责、过磅计重员工作职责??14
12、检测室管理职责15
13、卸货场管理员岗位职责?16
14、驾驶员岗位职责17
二、工作制度类
1、票证管理制度19-20
2、安全管理制度?21
3、公物管理制度22-23
4、内务管理制度24-25
5、车辆管理制度?26
6、考勤制度???27
7、学习与会议制度28
8、廉政建设制度?29
9、交接班管理制度???30-31
10、食堂管理制度???32-33 第一类
岗
位
职
责
类
(转载于:超限站岗位职责)站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本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全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三、负责本站的人员调配,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严格执行路政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全站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查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并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汇报。
五、组织全站执法人员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执法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定期开展业务考核,提高全员整体素质。
六、抓好本站人员、票款、车辆、水电、检测仪器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经常开展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七、参与其他路政业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站长岗位职责
一、协助站长抓好站内的各项管理工作,当好站长的参谋和助手。
二、负责站亭环境卫生和超限运输车辆检测工作,处理突发事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三、抓好票款、卸货场、门卫、后勤等管理工作,督促站亭工作人员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服务。
四、严格履行职责,抵制不正之风,督促落实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和各种禁令,做好稽查工作。
五、抓好本站人员、票款、车辆、水电、检测仪器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经常开展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篇4:超限站规章制度 xxxxxxx超限超载检测站
规章制度及考评办法
站领导带班制度
1、认真落实站领导带班制度,使站领导及时掌握全站的执 法情况,监督各中队的执法行为;实行站领导(二十四小时)轮换带班(即每天八时随中队一起到岗至次日八时下班);站领导带班顺序一季度更换一次。
2、带班站领导应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带班时间及相关纪律,认真贯彻执行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3、负责对当班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执法工
作正常进行;杜绝各类违规行为发生。
4、及时解决出现的突发问题,遇有紧急事件、重大事情,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5、抓好当班人员安全生产,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票据管理制度
1、超限站统一使用规定的票据。
2、票据由中队专人负责领取。票据的领取须经检测站领导批准,领取人领取时应查验票号并履行签字手续。
3、票据使用做到内容完整,填写规范,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4、票据使用完毕,应核对票据与所交款金额是否相符,经
核对无误后,将票据存根连同现金上缴入库,不得坐支、挪用。
5、票据为有价凭证,如丢失,依据相关规定,由责任人赔偿,并给予处罚和通报,同时检测站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
6、站领导要加强对检测站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交接班制度
1、站领导要认真组织和督促落实交接班制度。
2、交接班人员应坚持列队上下岗,接班前由带班领导组织列队提出要求,并布置个人岗位,交班后应列队讲评小结。
3、交接班人员在交接班时应互致敬礼。
4、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员应交接清一切手续和执勤工具、办公用品等,并做好交接班登记。
5、因交接班不清造成工作失误或物品丢失、损坏的,应由接班人员负责。
6、交班人员在没有履行完毕交接班手续前不得离岗下班。
7、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将检测室、引导、放行岗亭内的卫生打扫干净
考勤制度
1、检测站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工作人员每天按规定的时间签到上班,下班签退。推迟签到按迟到处理;不签退按早退处理。
2、签到一律由本人填写,他人不得代签。
3、请假者,须填写请假条,请假一天以内由中队长签字,值
班站长审批,请假两天以上由站长审批,超过两天以上由局长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4、请病假应出具医疗证明。因患疾病不能及时请病假的,应在住院后,及时与站长联系请假,出院后,补办病假手续(应附住院证明),方可按病假登记,否则按旷工处理。
5、迟到10分钟者按旷工半日,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1天处理。
6、请假期间,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等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
7、考勤工作应有站领导具体组织实施,考勤要实事求是,严格制度,不得弄虚作假。 检测室管理制度
1、检测室工作人员要正确操作检测设备,爱护设备,保持检测设备清洁,使设备经常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检测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向领导汇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卸和维修。
3、检测室工作人员应确保所有记录信息的完整,不准私自更改或删除。
4、检测室内应经常保持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不得存放私人用品、报刊杂志等,严禁吸烟、吐痰、乱扔纸屑等杂物。.
5、向车主出示票据时应讲究礼节礼貌,回答车主问题时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6、检测室票据与现金要单独分开存放,妥善保管。
7、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未经站领导批准,谢绝外来人员参观(上级检查除外)。
监控室管理制度
1、监控室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监控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负责安全监控任务,及时掌握各种监控信息,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和上报。
2、早班接班人员接班后半小时内负责对机房环境进行清洁,每周星期二早班者进行大扫除,并对设备进行清洁擦拭。
3、监控室内不准吸烟,乱丢纸宵杂物以及大声喧哗,保持机房安静,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注意:水壶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4、严禁在监控室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在监控室内会客或进行娱乐活动;按照相关规定详细、规范地做好值班记录
5、严禁非监控室人员进入监控室;非监控室人员需查看录像的,必须经值班站长同意签字后方可进入监控室。外来单位需查看、调取录像的,必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经站长、书记签字同意后,才能进入监控室查看。非监控室人员进入监控室后,监控室工作人员必须做好记录,并要求前来查看、调取录像的人员进行签字。
6、交接班时,须将当班情况和未尽事项向接岗同志交代清楚;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接班的要提前通知在值人员,交班人在接班人未到岗时不能离开。超过一个小时后,交班者可联系监控室负责人,出现责任由原接班者承担。
7、监控人员须爱护和管理好监控室的各项装配和设施,严格操作流程,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作。不得无故中断监控;监控录制的资料应妥善保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改、删除原有资料,对要求保留的录像进行另存,并做好日期标记。
8、监控室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密切注意监控镜头,若发生特殊情况,马上调整监控镜头进行录像,事情处理完成后,监控镜头回归原位。货场镜头保证每半个小时对整个货场进行巡视一遍,若有车辆在货场进行装、卸货物活动,则监控镜头对准装、卸货物车辆。
9、监控室人员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传播有关监控录像的内容。
货场管理制度
1、对进入货场的超限车辆严格按规定卸货、装货,严禁违规多卸、不卸、少卸或多装。
2、货场内的货物要分类存放,并标示车号、品名、数量、卸货时间等。
3、对超过规定期限尚未运走的货物,应及时进行分类归集。
4、装卸货物时应妥善保管装卸凭证,认真记录。篇5:治超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站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贯彻上级有关工作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站落实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站人事、检测业务、组织纪律、站容站貌的全面管理。
三、负责本站人员的调配以及职工考勤,请销假的审核。
四、根据支队下达的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带领职工挖潜增收。
五、以人为本,不断对职工进行政治、业务、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队伍素质。
六、根据支队关于开展流动红旗竞赛的方案,以奉公守法,礼貌待人、热情服务、清廉执法为主要内容,建立竞争机制,组织职工开展争当优秀检测员、争创文明检测站的活动。
七、积极完成支队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支部书记岗位职责
一、协助检测站站长搞好人员及各项工作的管理。
二、组织检测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素质。
三、积极做好全体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做好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关心职工生活。
四、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五、负责起草超限检测站文字材料的审定工作,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六、积极做好与相关部门及新闻媒体的联系,为超限检测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
七、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站长岗位职责
一、协助站长搞好全站行政管理工作。
二、负责抓好检测人员纪律作风。搞好职业道德教育和军事化培训,要求检测人员在工作期间,认真做到:坚守岗位,风纪严谨,言行礼貌,举止规范,收证敬礼,挂牌服务,上下岗列队成行。
三、协助站长分管稽查工作。以检测为中心,组织引导职工积极参加争先创优竞赛活动。
四、深入实际,调查摸底,针对薄弱环节,抓思想、抓问题、定措施、堵漏洞,杜绝徇私舞弊、贪污票款等不正之风。
五、负责内勤和后勤管理,保证各种文件及时上传下达,办好职工食堂,关心职工生活。
六、负责环境卫生、站容站貌、综合治理工作,做到有布置、有要求、有检查。搞好治安防范,保证整洁美观的站容站貌。
七、完成站长交给的工作任务。
稽查队岗位职责
一、负责超限检测无“三乱”,重点是联号发放和票据使用,赔偿费追缴及逃避检测的超限车辆的稽查。
二、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搞好暂扣证件、车辆的管理。
四、坚持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不得擅自处理。
五、为加强超限执法中的责任追究,保护承运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管理,文明执法,对执法人员违反岗位规定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经领导研究决定,按下列办法处理: 1.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2.并对其公开通报批评和适当经济处罚。3.对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扣除个人执法纪律保证金。4.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造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队长岗位职责
一、遵照站领导的安排和要求,负责本中队人员的思想教育,人员调配,纪律作风整顿,清廉文明检测等全面管理。
二、负责组织本中队人员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各种会议,不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三、按照军事化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纪律作风和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做到遵纪守法,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依法检测。
四、以检测为中心,组织职工积极参加争当文明检测员,创建文明中队、文明检测站流动红旗竞赛。
五、做好交接班记录,组织搞好环境卫生。
六、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8篇:公路管理局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
xx 省公路管理局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和路政执法行为,切实把我省治超工作推向新台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九部委相关治超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治超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站长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及相关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负责检测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站内人员岗位调配和工作考核、审核治超站日常支出及工作人员工资补助等。
(三)负责和公安治安、交巡警等进行接洽,严厉打击滋事人员和冲岗车辆,处理站内日常工作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四)严格执行路政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全站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查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五)组织公路超限检测站全体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各种政治理论学习、执法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定期开展业务考核,提高全员整体素质。
(六)抓好本站人员、票款、车辆、水电、设备、设施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经常开展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七)参与其他路政业务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
(八)组织协调实施治超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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