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恐怖融资工作岗位职责
第1篇: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
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指导和管理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参照本指引。
第三条
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人员履职提供所需的必要条件。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对管理层和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
第四条
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要求直接参与者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等法律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依法配合其反洗钱工作,加强对间接参与者反洗钱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中国银联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中国银联境外分支机构实施本指引的,中国银联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
在与直接参与者建立业务关系时,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审核直接参与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了解其经营活动基本状况。对于境外的直接参与者,中国银联在建立业务关系前,还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该直接参与者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以书面方式明确中国银联与该直接参与者在反洗钱方面的职责,预防银联卡相关业务被用于洗钱和恐怖融资。
第七条
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要求直接参与者,在与间接参与者建立业务.关系时,审核间接参与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了解其经营活动基本状况。
第八条
对于直接参与者中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中国银联及其分支机构发现其所涉及的交易异常,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应在交易发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由中国银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格式和报送方式另行确定。
第九条
除第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外,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发现直接参与者相关交易存在异常情况,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直接参与者相关交易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应在交易发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业务相关的直接参与者发出预警通知,提示直接参与者依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经核实后,直接参与者认为不存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应在收到预警通知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预警通知的机构提交情况说明。如果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认为直接参与者所述理由不足以解除疑点的,应在收到情况说明的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格式和报送方式另行确定。
第十条
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直接参与者的身份资料和各类交易记录,以提供调查可疑 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要求直接参与者妥善保存间接参与者的身份资料和各类交易记录。
第十一条
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的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如下:
(一)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5 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保存5 年。
上述资料和信息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告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十四条
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反洗钱调查,并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做好对间接参与者进行的反洗钱调查。
第十五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接入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业务处理系统办理资金清算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参与者以外的、委托直接参与者利用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的业务处理系统办理资金清算业务的机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
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指导和管理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参照本指引。
第三条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人员履职提供所需的必要条件。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对管理层和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
第四条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要求直接参与者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等法律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依法配合其反洗钱工作,加强对间接参与者反洗钱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中国银联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中国银联境外分支机构实施本指引的,中国银联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在与直接参与者建立业务关系时,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审核直接参与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了解其经营活动基本状况。对于境外的直接参与者,中国银联在建立业务关系前,还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该直接参与者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以书面方式明确中国银联与该直接参与者在反洗钱方面的职责,预防银联卡相关业务被用于洗钱和恐怖融资。
第七条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要求直接参与者,在与间接参与者建立业务.关系时,审核间接参与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了解其经营活动基本状况。
第八条对于直接参与者中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中国银联及其分支机构发现其所涉及的交易异常,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应在交易发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由中国银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格式和报送方式另行确定。
第九条除第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外,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发现直接参与者相关交易存在异常情况,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直接参与者相关交易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应在交易发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业务相关的直接参与者发出预警通知,提示直接参与者依
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经核实后,直接参与者认为不存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应在收到预警通知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预警通知的机构提交情况说明。如果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认为直接参与者所述理由不足以解除疑点的,应在收到情况说明的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格式和报送方式另行确定。
第十条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直接参与者的身份资料和各类交易记录,以提供调查可疑 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要求直接参与者妥善保存间接参与者的身份资料和各类交易记录。
第十一条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的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如下:
(一)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5 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保存5 年。
上述资料和信息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的规定报告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十四条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反洗钱调查,并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做好对间接参与者进行的反洗钱调查。
第十五条本指引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接入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业务处理系统办理资金清算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参与者以外的、委托直接参与者利用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的业务处理系统办理资金清算业务的机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
第十六条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十七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融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融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融资部经理岗位职责
1、协助公司总经理建立并完善公司的投融资管理体系,致力于提高公司的投融资管理水平; 2、负责分析、制订公司投融资需求、投融资策略和计划,进行投融资成本管理,配合资产负债指标及现金流指标达成;3、负责拓展公司自身融资资源,获得适合公司运作所需的各项融资资源,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4、负责对项目初选和前期可行性建议书进行审核;5、负责组织公司的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商业计划书的撰写;6、负责管理和维护公司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机构、投资基金等客户的公共关系,建立、维护支撑公司融资的统一平台
7、负责组织公司重大项目展开风险评审、方案制定和实施; 8、完成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融资部副经理岗位职责
1、协助部门经理负责组织收集、研究与项目融资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方针及金融信息,并提出对公司项目融资相关的对策与建议。、协助部门经理负责研究拟定公司项目融资战略,组织起草具体项目2 的融资战略、融资方案,开展相关课题的研究工作。
3、负责寻找融资资本,规划项目融资,对项目融资方案进行编制和实施。 4、负责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财务评估,完成项目建议书中财务可行性分析部分。5、负责对具体项目进行成本分析、现金流测算、敏感性分析、利润点分析,提出投资项目现金流进、出方案。
6、负责组织开展投资项目财务后评价,并提出具体的后评价意见。 7、负责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投资项目的进资款的审查和拨付工作。8、负责维护并拓展与金融机构合作关系,创新融资渠道,引入外部资金,设计合作模式,建立融资合作伙伴信息库。
9、协助部门经理进行本部门人员的管理与开发工作,以及内外部工作关系的协调。
10、负责识别本岗位和部门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并进行日常检查。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融资部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1、维护融资营销渠道,开发融资新业务及新客户。 2、参与融资商务谈判,起草相关报告和文件。3、落实项目财务可行性分析中相关具体事务。4、协助完成各项融资业务。
5、拓展融资渠道,协助起草项目融资方案。 6、归档管理各类融资合同及法律文件。
7、负责识别本岗位和部门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并进行日常检查。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4篇:林安物流集团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考核制度(推荐)
林安物流集团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考核制度
现的,视情节按相关制度规定作严肃处理,并处罚500-1000元;被外部监督机构检查发现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二、反洗钱考核的奖励办法
(一)能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导小组提供质量较高的反洗钱工作调研信息的,每篇奖励100-200元。
(二)对年度反洗钱工作完成较好,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导小组反洗钱专项审计中没有发现违规行为的或年度反洗钱专项审计评分最高的部门给予奖励500元。
(三)对认真做好可疑交易的上报工作,严格把关并协助有权机关破获洗钱案的部门,给予奖励1000—2000元。
第5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9]29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加强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引》结合支付清算业务的特点,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第1号发布)等4个反洗钱部门规章,细化了对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的操作要求。
《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清算组织),包括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要求进行登记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等。
二、支付清算组织应根据《指引》要求尽快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启动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对于在本通知发布前与其建立了业务关系且业务关系仍在持续的客户,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的两年内补充完成《指引》所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三、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4个反洗钱部门规章的规定,对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此4个部门规章有关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参照《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175号文印发)的规定,对支付清算组织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按照《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银发[2007]254号文印发)的规定,对支付清算组织实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
四、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的支付结算部门在办理完登记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反洗钱部门移送登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的支付结算部门每半年向反洗钱部门通报一次登记机构变更登记的情况。
五、鉴于支付清算行业监管现状,对支付清算组织的反洗钱现场检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有必要开展现场检查的,应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银发[2009]107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登记机构。
附件: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支付清算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清算组织)。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支付清算组织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接收并分析支付清算组织报告的可疑交易。
第四条 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依照监管要求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应保障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人员履职所需的必要条件。
支付清算组织应对管理层和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
第五条 支付清算组织总部或集团总部应当制定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统一政策。
支付清算组织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的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指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指引,支付清算组织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 支付清算组织吸收境外机构加入服务网络或者与境外机构建立代理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并以书面方式明确本机构与境外机构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职责。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七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在遵守实名制等支付清算业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八条 支付清算组织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支付清算服务时,应遵守实名制的相关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对于下列客户,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应通过合理手段审核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了解其经营活动基本状况:
(一)要求与清算组织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
(二)要求利用支付组织的业务处理系统或服务网络收款的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方,但个人非经常性转让物品且当月累计收款金额在2万元以下或者外汇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除外。
(三)现金交易金额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汇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个人。
(四)进行现金交易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 对于委托清算组织的客户通过清算组织的业务处理系统办理资金清算业务的机构,清算组织应要求客户审核该机构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该机构的身份基本信息,留存该机构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了解该机构的经营活动基本状况,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执行实名制有关规定。
对于采取利用客户自身业务处理系统与支付组织业务处理系统对接方式进行网上支付的客户,支付组织在与其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取得来源可靠的资料信息,充分了解其经营活动状况。
第十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建立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制度,按照客户的特点,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客户的风险等级,加强对高风险客户的管理。
支付清算组织应提醒客户及时更新身份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但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支付清算组织应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第十一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预防利用假名交易、匿名交易进行的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未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的客户,其当月资金收付金额累计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外汇等值5000美元的,支付组织应通过合理手段审核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二条 支付清算组织可委托境内或境外机构代为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并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
支付清算组织应确认受托方具有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所需的能力和条件,并可在必要时从受托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 交易资金直接在银行账户间流动时,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或交易主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应在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相关的客户发出预警通知,提示客户依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经核实后,客户认为不存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应在收到预警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预警通知的机构提交情况说明。如果清算组织认为客户所述理由不足以解除疑点的,应在收到情况说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格式和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除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支付清算组织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或交易主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应在发现相关情况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格式和报送方式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在勤勉尽责的基础上,对异常交易进行分析、审核和判断。如果确定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或者不能排除交易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在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格式和报送方式另行通知。如果某一交易客观上具有异常特征,但支付清算组织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这些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异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客户当月资金收付金额接近但未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外汇等值5000美元的,已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的客户除外。
(二)客户姓名或名称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监管部门、联合国安理会所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犯罪嫌疑人名单相同或类似的。
(三)客户经常性发生单笔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外汇等值2000美元以上的整数交易。
(四)客户的交易频率、交易金额或交易时间,与其所经营的业务明显不符的。
(五)短期内,客户或他人通过相同IP地址为多名客户办理网上支付业务,累计金额较大的。
(六)短期内,有单笔或多笔累计金额较大的资金注入客户在支付组织开立的账户,但该账户并不发生任何支付行为,或者发生交易金额相对注入资金金额明显较小的支付行为的。
(七)短期内,有单笔或多笔累计金额较大的资金注入客户在支付组织开立的账户,又单笔或分多笔将与所注入资金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出的。
(八)客户使用来自于反洗钱监管薄弱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卡进行网上支付,且当月累计交易金额较大的。
(九)两个或少数几个支付组织的客户,相互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交易金额较大的。
上款所称的“金额较大”,对于个人客户的交易,是指交易金额接近或超过人民币10万元或外汇等值1万美元;对于机构客户的交易,是指交易金额接近或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外汇等值2万美元。
第十六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支付清算组织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支付清算组织发出补正通知,支付清算组织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第四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十七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十八条 支付清算组织在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时,应当尽可能全面地登记交易双方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码、关联银行账号、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目的等信息。
支付清算组织应向直接接入支付清算业务系统的金融机构提供交易对方金融机构名称,交易双方姓名或名称、金融账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如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支付清算组织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支付清算组织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式,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其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反洗钱调查。
第二十三条 支付清算组织违反反洗钱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支付清算组织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清算组织”指依法从事银行票据跨行清算、银行卡跨行清算等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清算组织的“客户”指直接接入清算组织业务处理系统办理清算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支付组织”指清算组织以外的其他依法开展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国籍、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经营、开展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文件的名称、号码。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16日 实施日期:2010年01月01日
中央法规)(
第6篇:反恐工作岗位职责
2、负责防恐反恐例会的组织工作,整理防恐反恐会议纪要或办理下文事宜。对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组织调研并提出报告。
3、负责组织开展员工背景和身份审查及核对。
4、在组长领导下对全体员工进行防恐反恐防范技能培训和反恐意识教育,要定期摸排医院内部不稳定因素,并对不稳定因素采取防范措施。
5、负责制定防恐反恐预案并针对防恐反恐预案内容定期组织演练。
6、负责检查相关人员是否熟悉防恐反恐应急措施,每日检查防恐反恐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建立与属地公安机关的报警联运机制,对职工开展防恐反恐防范宣传教育。
7、负责在医院明显位置设立防恐反恐公告、标示等防恐反恐警示标志。
8、配合各部门及时处置恐怖袭击事件。
9、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调集各种交通工具,保证疏散人员,救援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10、人事部要负责对员工进行分析排查,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并对员工宿舍区以及疏散通道进行不间断的检查,确保患者和员工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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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
国元证券青岛辽宁路营业部反洗钱岗位职责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及《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范证券交易资金报告行为,防范利用证券交易系统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我营业部实际情况,特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组长:杨念新,成员:严根荣(营业部副经理)、马献礼(财务部)、王磊(综合部)、张艳(电脑部)、邵贺春(交易部)、田亦惠(营销部)。
为明确各岗位责任,特制订以下工作职责。
一、各部门涉及反洗钱工作的岗位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徇私情,不断提高反洗钱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二、营业部负责人应当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实施负责;
三、营业部副经理为本部门反洗钱信息报告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落实以及反洗钱实施细则的制定,在履行内控职责的同时,负责分析、识别和报告本部门的可疑交易信息,每日登录以洗钱监控系统,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甄别、报告与反馈等工作;
四、交易部工作人员在客户开立证券资金账户时,负责审查其提交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为客户办理规定的业务时,按规定核对客户的身份证和有关的身份证明材料,对于持公证书继承取款的,留存有关公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对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有疑问的,由营业部工作人员登录交易所的开户系统查实或电话核实公证处或派出所、银行,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准确;
五、交易部、综合部应建立健全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保存客户账户的信息资料,包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信息和个人资金帐户的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的同时;严格坚持人民币大额交易审批登记制度,建立完整的大额交易记录。
六、信息报告员严密关注相关个人与单位在短期内(指10个营业日以内)利用银行账户大量的将资金进行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行为,认真分析,对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人之间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帐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存取、客户保证金的内转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50万元以上的划转,作好可疑交易记录,填制《大额支付和可疑交易报告表》向公司总部及人民银行进行报告;发现客户有《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三)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大额现金交易和标准的保证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四)没有交易或客户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用途;
(五)客户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地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六)开户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证券交易;
(八)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十)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十一)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有业务联系;(十二)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十三)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十五)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可疑交易数据的甄别分析主要考虑无交易户资金的大额划转、无交易户资金的频繁收付、频繁变更客户信息资料、无交易户突然启用监控、短期交易开销户监控及对股份、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监控、转托管、指定交易监控等情形,应记录、分析该以上可疑支付交易,逐户、逐笔进行调查、分析,认真作好评估,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及时向公司总部及中国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进行报告;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电脑部工作人员协助交易部及信息报告员加强系统识别与监控。
八、报账员负责报送反洗钱季报、年报等相关报表,与反洗钱监管机构保持经常性联络,协助营业部负责人、信息报告员加强与人行反洗钱部门的协调。
九、综合部、营销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日常培训与宣传。
十、严格操作,严守秘密。对记录和分析的大额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柜台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严格按规定办理反洗钱的其他工作。
200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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