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1篇: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
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
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
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
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施工
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
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
书面授权。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
案资料。
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检验
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建
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监
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离现场。
第三章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将书面
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三)签发工程开工或者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竣工报验单
等;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
(五)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六)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七)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工程延期;
(八)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
(九)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和监理工作总结;
(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竣工申请、组织竣工预验收并参
加竣工验收;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
(十四)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下列权力:
(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令;
(二)当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作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发布工程暂停令;
(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
(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
第十六条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
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
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第四章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九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
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
(二)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工作;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涉及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计划、方案和申请,并向总监理工程师
提出审查报告;
(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七)做好监理日记;
(八)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九)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
(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十一)对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安排旁站监理,检查督促旁站监理工作。
(十二)当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总监
理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下列权力:
(一)要求承包单位报送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二)禁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
(三)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绝签认;
(四)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
(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
第五章监理员
第二十三条监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四条监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
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二)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监理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和计量等具体监理工作;
(二)核查并记录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以
及施工人员的使用情况;
(三)签认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计量原始凭证;
(四)负责旁站监理工作,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五)收集整理相关监理资料;
(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七)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六条当发现施工活动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监理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总监理
工程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将不定期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监
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妨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
(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
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与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可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从事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或者设备监造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
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
定执行。
第2篇: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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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离现场。
第三章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将书面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三)签发工程开工或者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等;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
(五)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六)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七)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工程延期;
(八)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
(九)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
(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竣工申请、组织竣工预验收并参加竣工验收;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
(十四)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下列权力:
(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令;
(二)当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作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发布工程暂停令;
(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
(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
第十六条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第四章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九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第二十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
(二)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工作;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涉及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计划、方案和申请,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报告;
(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七)做好监理日记;
(八)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九)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
(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十一)对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安排旁站监理,检查督促旁站监理工作。
(十二)当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下列权力:
(一)要求承包单位报送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二)禁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
(三)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绝签认;
(四)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
(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
第五章监理员
第二十三条监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第二十四条监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二)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监理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和计量等具体监理工作;
(二)核查并记录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施工人员的使用情况;
(三)签认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计量原始凭证;
(四)负责旁站监理工作,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五)收集整理相关监理资料;
(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七)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六条当发现施工活动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监理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将不定期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妨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
(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与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可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从事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或者设备监造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3篇:基建人员岗位职责
基建人员岗位职责
【篇1:基建科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基建科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基建科日常行政事物,协助基建科科长协调内、外工作关系,督办决定事项。
2、负责基建项目现场配套工作及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3、在基建科科长领导下,协助作好基建财务工作,基建投资计划编制、上报及计划调整。负责基建项目的付款审核,登记及汇总各个单项工程总造价,及时向领导汇报各类资金运作情况。
4、负责基建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办理以及施工管理,负责施工阶段各方的协调、管理,在基建科科长领导下,组织施工图会审、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5、负责协助基建科科长对基建项目报告编制、上报、设计、勘探等工作,参与收集材料、设备的信息及提供材料、设备的价格核定工作,协调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材料及设备的善后服务工作,负责对乙方总包情况下材料、设备采购的监督。
6、按照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联系质监等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分部分项检查验收和评定工作。
7、负责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人员的监督和检查,经常巡视施工现场,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8、负责基建项目的档案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9、负责领
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2:基建部岗位职责及分工】
姓名:郝银林
工作职责:
1、在公司基建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新建土建、安装及维修、技改工程项目等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对工程技术监管、施工方案制定及审定、技术质量把控等管理工作;
2、施工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开工前设计交底;组织施工隐蔽验收、轴线和标高的复核、设计变更、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过程的技术和质量问题处理; 3、根据公司批准的土建工程项目施工审批书,严格监督控制土建工程项目施工成本,参加土建工程现场的经济签证、技术核定单,确保土建工程项目成本按控制目标的实现;
4、参加现场建设单位和土建工程承包商之间的信息交流、信息传递和信息处理的管理事宜;
工作分工:
1、负责公司新建土建、安装及维修、技改工程项目的工程技术监管、施工方案制定及审定、技术质量把控管理工作;
2、负责分管公司各企业单位及园区维修、技改及新增建等土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协调、工程技术、质量监管等工作;
3、负责分管公司土建、安装、防腐、保温等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4、负责公司土建、安装工程部分工程的结算审计以及全部工程的结算复审工作;
2013年10月21日 姓名:霍毛伟
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熟悉图纸、施工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艺标准及操作规程。 2、负责施工现场“三通一平”。负责施工监督管理,协助施工单位解决有关问题。
3、联系并组织图纸会审,严把工程技术、质量关,联系并办理设计变更、材料代用等手续,组织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的考察、选型。 4、安排(督促)工程进度,负责(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审查施工单位报表并如实上报。
5、负责办理施工现场经济签证工作。
6、对于项目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设备等质量进行检查;审核钢筋、砂、水泥、砖等化验报告单,检查砂浆、混凝土的配合比,检查发现不合格材料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对已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分项工程令其返工。
7、熟悉施工图纸,协助施工单位解决施工现场的技术问题。
8、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控,负责(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遵守先验收签字,再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及时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技术与质量问题,对不符合施工质量标准的分项工程令其返工并建议进行罚款。 9、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报表,为支付工程进度款提供可靠依据。
10、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分工:
负责公司新建无水乙醇项目、20万吨聚氯乙烯项目、水合肼项目土建、安装工程监理及现场协调工作; 2013年10月21日
姓名:马培星
工作职责:
1、能够熟悉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工程图纸,掌握工程预算定额及有关政策规定,为正确编制和审核预算奠定基础。
2、负责审查施工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依据其记录进行预算调整。
3、协助领导做好工程项目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
4、负责工程材料分析,复核材料价差,收集和掌握技术变更、材料代换记录,并随时做好造价测算,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进行竣工工程的决算工作,并报上级领导审批。6、全面掌握施工合同条款,深入现场了解施工情况,为决算复核工作打好基础。
7、完成工程造价的经济分析,及时完成工程决算资料的归档。 8、负责部分无设计图纸的工程项目图纸绘制完善工作。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分工:
1、负责公司新建土建、安装及维修、技改工程的验收预算及审算工作;
2、负责完善无设计图纸的工程项目图纸绘制工作;
3、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公司土建、安装、防腐、保温等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2013年10月21日
【篇3:基建岗位职责】
工程建设部岗位职责
一、工程部经理(工程总监)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本部门内部的各项日常工作;代表工程建设部参与公司内部及外部各项工作,合理调配部门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
2、负责制定完善工程建设部各种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奖罚激励措施、岗位职责,使工部门工作运转系统化、标准化。
3、制定风电和光伏发电工程建设风险分析分析预测书、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处理措施。
3、代表本部门审核签发各类文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文件。
4、编制本部门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并分配到各项目部,监督各项目部落实。
5、编制本部门年度资金需求计划、月度资金支付申请,审核各项目资金支付计划。
5、代表公司与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进行谈判、沟通工程建设事宜,代表工程建设部向公司领导汇报部门工作情况。
6、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事宜,为工程建设尤其现场施工提供最有力的支持配合。
7、配合资源开发部到拟投资项目现场考察投资环境,并将考察意见向公司进行汇报。
8、跟踪商务部对项目设计招标、设备招标、施工招标的进度,以满足现场施工进展需要。
9、跟踪财务按照各方审核的工程款进度支付申请,在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费用及时予以支付,以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10、参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以及善后处理的各程序,并分析其原因,制定标准化制度,加以预防。
8、组织讨论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的会议,其中包括对质量事故等问题进行分析并监督相关人员进行查改,对于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9、负责制订项目分阶段的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方案及明确工程管理人员的进度管理职责;
10、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总里程碑计划和项目工程进度计划,监督单位分部工程计划和月度进度计划及月度、季度、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督促监理单位和工程具体分管人员的工作;
11、督促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做好工程复核工作以及审核施工单位变更联系单。 12、控制好部门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防止资金使用分配不合理给公司造成损失。
13、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
二、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1、配合工程管理部经理管理本部门及各项目的工作,代表工程部
经理完成其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2、监督各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强
制性规范的执行落实情况。
3、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专业技术审查工作,包括设计文件审查,招标文件审查,可研报告中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审查。
4、监督各项目部内部和外部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及运行有效
性,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审查监理公司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
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组织各方对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
6、参加各项目分部工程验收,组织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代表公
司签署验收意见。
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监理规划、监理
细则的科学性和合理可操作性。
8、编制工程建设资料归档范围,制定资料编号编制规则,竣工后
组织审核各单位竣工资料质量并督促按期向公司文控中心移交。9、参加项目并网验收,组织相关单位整改验收中提出的各类质量
问题。
10、配合资源开发部商谈并网协议、购电协议、土地征用、环境保
护评估等项目许可手续。
11、不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部例会,对项目部近期的工作尤其质量情
况进行总结并点评工作绩效;
12、确认设计变更信息,监督监理单位组织组织图纸会审。 13、检查指导造价主管工作,对造价核算情况进行审核指导。14、参加质量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15、定期召开部门技术研讨会,对部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16、收集行业先进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信息,并将信息反馈给
公司和设计单位,以优化设计,降低投资。
五、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负责现场各参建单位之间关系协调,公平合理分配项目资源,为现场施工创造良好氛围。
2、做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及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代表公司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2、根据现场实际施工进度,向公司及部门领导提出设计、设备到货需求计划。
3、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工程进展顺利。
5、参加设计审查、招标文件审查、合同审查以及部门领导安排的(预)可研报告中施工组织审查,6、定期与不定期向公司及部门领导报告现场施工进展情况、突发事件以及需要部门领导或者公司协调解决的问题。
7、参加项目本项目建设中各相关单位组织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会议,并提出从公司大局利益为重的意见,并将会以精神向部门及公司领导
汇报。
8、在公司领导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参加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邀请的会议,并在授权范围内发言表态。
8、参加设计院组织的设计交底、施工单位组织的施工技术交底、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方案审查。
9、配合资源开发部解决好施工及消防生活用水水源事宜;施工及生产备用电源事宜;施工许可证办理。
10、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分包单位及供应商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11、组织监理单位、相应施工单位对甲方供应材料设备进行交接验收。并收集保管开箱资料。
12、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合同条款的执行落实情况,并提出整改要求。
13、督促项目助理对项目部内部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资料收集整理的正确性与及时性,保证项目竣工后按期移交文控中心归档。
14、指导项目部其他人员开展工作,监督项目部人员工作质量和工作纪律,对项目部资产保管负责。
六、专业主管岗位职责:
1、配合项目经理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全面协调管理。 2、参加本专业过程分部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对本项目专业技术、质量负责。
第4篇:建筑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质;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组织编制建立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旁站监理职责:
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检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检;
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志,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第5篇:建筑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监理人员岗位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质;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组织编制建立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旁站监理职责:
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检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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