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局食品科岗位职责
第1篇:药监科职责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标准、医疗机构制剂标准、中药材炮制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和;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特殊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承担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注销等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监督药品广告,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组织全县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和法律法规培训工作;负责药品从业人员职称评定材料初审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负责组织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规、政策、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监督医疗器械广告;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初审工作;依法监测医疗期器广告。
承担全县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上报工作;对全县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上报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2篇:食药监局工作职责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的通 知
各乡镇(街道)监督站、各股室:
随着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不断完善,为了进一步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体系,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XX办发【2014】6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经3月25日局务会研究决定,新组建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局机关有关股室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监督实施国家食品(含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组织和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治理整顿方案并组织落实。根据市局安排,依据标准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市场准入前进行现场检查、评价。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有关工作。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种植、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落实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制度。监督实施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四)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五)加强市场监管,落实重大违法案件移送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保持高压态势,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
(六)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企业进“黑名单”机制。
(七)组织管理和充分利用好本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协管员,加强教育培训,履行好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八)接受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完成市局和本 2
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局机关内设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印、来电、会议组织、机要档案、值班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公开、新闻宣传、来信来访、应急管理和行政后勤等工作,承担本局(含乡镇监督站)人员、劳资、财务和统计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行政审批股
监督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负责登记、受理、核发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方面许可证件;负责收集、统计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市场分布状况及产业规划的建议报告;负责接收群众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方面的咨询。
(三)药械综合监管股
指导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落实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种植、经营、使用等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落实;负责药械市场准入的初审工作;指导基层监督站依法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特种药械;监督审核药品、医疗器械广
告;指导乡镇(街道)监督站协助有关部门完成药品、医疗器械的年度抽检工作;协助有关股室完成药械方面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四)保化综合监管股
指导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落实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审核保健食品广告;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上报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工作;协助有关股室完成保化方面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五)食品综合监管股
指导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落实监督实施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掌握分析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工作建议,承担全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食品风险检测工作;组织落实区域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协助有关股室完成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3篇:食药监局食品卫生工作计划
2015年食药监局食品卫生工作计划
2015年,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及县两会精神,以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为根本,积极开展省级文明县城创建及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不断净化全县食品药品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全县食品药品监管
能力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指导思想
以人为本,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局“三抓一加强”的工作方针,“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以“两个工程”(食品安全工程、药品放心工程),抓重点,抓薄弱环节,坚持正面引导,加强指导,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确保安全。要立足于监督,强化市场规范建设;立足于指导,强化措施落实;立足于打假,强化质量管理;立足于科学,强化执法能力;立足于调研,强化决策能力。要大力宏扬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创建和谐的工作发展环境。
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四品一械”监管能力和水平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通过专题讲座、学习讨论、民主生活会等形式,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二)强化队伍能力建设。加大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综合素质,适应食品药品监管新形势需要。组织开展乡、镇级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培训工作,努力提升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
(三)严格推行依法行政。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各环节制度建设,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严格按程序执法,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和执法案卷评查。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实施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行政许可,严格开展药品行政许可初审工作,认真做好gsp认证和跟踪检查,不断强化源头监管防范。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组织开展“3.15”、“3.31”等街头咨询宣传活动,广泛宣传饮食用药知识,不断提高公众饮食用药知识知晓率,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监管氛围。加大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举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培训班,开展辖区内药品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上岗证培训工作,着力提升全县餐饮单位、涉药涉械单位安全意识、责任意识。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高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筑牢思想防线。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严明工作纪律,确保饮食用药和监管队伍“两个”安全。
三、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为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巩固国家卫生县城把好餐饮食品安全关
(一)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今年是我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巩固国家卫生县城的关键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年。要求餐饮服务单位监督覆盖率达100%,从业人员培训率达100%,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5%。严把市场准入关、进货查验关、加工操作关、餐炊具消毒关和健康查体关,加强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要求,认真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各项制度规定。
(二)突出重点、难点。小餐饮作为五小行业之一,监管点多、面积广、人手紧张,一直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我局要加大整治力度,指导和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餐饮服务单位布局基本合理、设施基本齐全、环境整洁卫生、人员健康合格、原料来源清楚、餐具洗净消毒、从业人员应知应会,辖区餐饮业全面提质达标。加大对城区“十乱”整治力度,配合县城管局积极开展,杜绝餐饮占道经营现象。加强对城区集贸市场日常管理。配合县工商局,加强对集贸市场尤其周边餐饮单位的监管,督促落实餐饮整治措施。
(三)扎实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及县委、县政府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搞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通过开展全县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饮食安全集中整治,一年2次;迎高考、中考食堂餐饮安全专项整治;全县餐饮服务行业全面集中整治等工作,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做到餐饮服务单位的自律意识显著增强,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规范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为全面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四、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规范市场流通秩序
(一)强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工作。严格核查质量管理人员、审方员资质证明真实性,严把关键岗位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准入关,坚决依法查处以虚假资料、人员资质证明文件等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加强日常监督力度,严查质量管理人员、审方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虚设、挂靠、兼职、不在职在岗等行为。继续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我县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进行gsp认证跟踪检查工作,进一步巩固gsp认证工作成果。
(二)强化专项检查,加强日常监督。将日常监督检查与义齿专项整治、中药饮片专项整治、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计生药械和精麻药品专项整治等专项专项整治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减少检查次数,统筹兼顾,提高监管效能,实现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三)进一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城乡一体化工作。
1、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督促县乡(镇)政府将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突出监管重点,确立监管目标,发挥职能部门和监管专干、协管员的作用,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支持保障到位。
2、落实农村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监管网络覆盖全县所有乡、行镇、村,实现全方位监管,在乡镇协管员、信息的帮助下保持保量完成全县“四品一械”监督检查任务,监督检查面达100%。
3、加强乡镇协管员、信息员培训。为切实提高乡镇协管员信息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常识,拟于6月份举办乡镇协管员、信息员培训班。
五、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夯实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基础
(一)强化生产经营监管。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实施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管理,构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有序地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二)加大对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集中开展保健品、化妆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一年2次,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和经营行为。加强对声称壮阳类及改善性功能、减肥、缓解体力疲劳类保健食品,以及美白、染发、祛斑类化妆品抽检工作。依法查处保健食品、化妆品冒充药品以及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品等违法行为。
六、加强稽查办案工作,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一)完善稽查办案工作机制。主动对日常监督检查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协查通报信息、检验检测信息的管理进行研判和整合,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规律性问题,增强稽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健全完善案件移送程序和方式。
(二)加大对终止妊娠药品、促排卵药品以及避孕药具生产、销售的监管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对违法生产、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促排卵药品以及避孕药具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一年开展2次专项检查。
(三)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稽查办案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突出问题。重点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购进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食品原材料,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第4篇:苏食药监稽〔〕114号转发国家食品药
苏食药监稽〔2012〕114号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严防不合格空心胶囊流入药品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无锡、淮安、盐城市卫生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严防不合格空心胶囊流入药品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通知》(食药监电〔2012〕7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地保健食品监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省局《关于开展胶囊剂保健食品专项检查的通知》(苏食药监保〔2012〕111号)要求,督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立即开展一次自查。各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部门应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及日常监管工作中掌握的信息,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并抽样检验,重点是空心胶囊来源、供应商审计、入厂检验、检验标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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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和检验结果于2012年4月26日12:00前(原定28日前报送结果时间节点提至当前时间)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二、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文件要求和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媒体曝光铬超标产品处置及空心胶囊和胶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稽〔2012〕110号)要求,对辖区内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药用空心胶囊生产企业、药用明胶生产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检查和检验结果于2012年4月21日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局。
三、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涉及下游环节的,应及时向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重大问题立即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严防不合格空心胶囊流入药品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通知》
(信息公开:不公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药品安全保健食品胶囊生产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2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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