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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监理岗位职责责任追究倒查

作者:甘美甜如饴 | 发布时间:2020-09-20 07:01:3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农机事故责任倒查制度_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农机事故责任倒查制度_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为切实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管,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和其它农业机械操作手的技术水平,发送农机安全生产技术状态,遏制农机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规范农机工作人员的职责,强化服务、岗位责任意识,特制定《**镇农机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望自觉遵照执行。

一、农机事故概述

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作业、行驶和停放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倒查内容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入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内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申领的驾驶证是否经过农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

4、申领驾驶证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

1 /

2 __来源网络整理,仅作为学习参考

5、申领驾驶证各项登记、申领人信息记录是否真实有效。

6、申领驾驶证各科考试成绩录入情况。

7、超越权限、违法违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入户和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的。

8、擅自增加行政审批、许可条件者或实施已经取消的审批、许可项目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

10、超越权限和范围实施检查的。

年月日

2 / 2

__来源网络整理,仅作为学习参考

第2篇:农机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及岗位责任制度

西华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农机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及岗位责任制度

各二级单位及局属各股室: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农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维护正常的农机安全生产秩序,加强源头管理,消除农机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及农机监理机构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机安全生产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定义

是指本局农机监理工作人员、农机推广培训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导致农机事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农机局组织对其进行责任倒查、追究。按受理、培训、考试、发证等顺序,对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并划分责任。

二、责任倒查、追究的方法和要求

(一)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由局农机监察室负责查明事故原因,县农机局负责任倒查和追究,并将责任倒查和追究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

(二)事故中,肇事农机驾驶人取得驾驶证时间不足3年的,应组织倒查小组开展责任倒查、追究工作。

(一)未按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培训课时培训的;

(二)培训机构和教学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驾驶证的;

(四)为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申请人核发驾驶证

(五)未按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考试标准进行考试核发驾驶证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七、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导致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的,由县农机局视其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造成重大农机事故的,应对相关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应免除相关领导职务。对直接责任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二)发生特大农机事故的,应免除相关领导职务。对直接责任人应采取调离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处分。

八、相关岗位责任

(一)登记审核岗:认真查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件和证明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并按要求准确、清楚地填写相关表格,预约科目一考试及初始资料的收存整理工作。

(二)检验岗:严格按照相关检验技术标准对机车进行

-3工作,并对每项业务办理过程进行监督审核,把好最后审批关。

3.熟悉、掌握各类牌、证核发的程序和工作内容,及时总结、分析监理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二○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第3篇:县农机局事故责任倒查及追究制度

靖远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农机事故责任倒查及追究制度

一、为了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农机安全责任制,惩处农机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从源头上消除农机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农机事故是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转移、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三、县农机监理机构、县农机驾驶培训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存在导致农机事故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渎职行为,应当由县农机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制度。

四、全县辖区内农机事故由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并将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报市农机主管部门。

五、发生农机事故后,有下列情形的启动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一)事故中,肇事农机驾驶人驾驶人取得驾驶证的时间不足二年的;

(二)农机事故的责任被认定为是因机车安全运行技术状况不良所导致的。

六、对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过程的责任倒查要通过查阅档案、询问当事人、知情人等形式,查明在办理相关业务时,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对机车进行了安全技术检验、机车安全的安全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七、对驾驶培训的责任倒查,要严格按照《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1号令)的有关要求进行,通过查阅《培训记录》、存文当事人、知情人等形式,查明是否按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培训课时进行培训、培训机构和教学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八、对驾驶证申领过程的责任倒查,要通过查阅档案、询问当事人、知情人等形式,查明驾驶人在驾驶证申领、考试等过程中,是否存在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情形以及考试人员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考试标准进行考试的情形。

九、经县农机主管部门核查,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农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培训及驾驶证申领等工作过程中,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给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经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办理注册登记或者签注定期检验合格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培训课时进行培训的;(三)培训机构和教学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四)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驾驶证的;(五)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申请人核发驾驶证的;

(六)未按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考试标准进行考试核发驾驶证的。

十、县农机监理机构、县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或者渎职行为并导致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的,由县农机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并按照以下原则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造成重大农机事故的应当对相关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逾期不进行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免除相关领导的职务、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造成特大农机事故了,免除相关领导职务。对直接责任者应当调离工作岗位。

第4篇: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附件:

锦宏煤业安全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公司所属各科队: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回头看”活动》的通知(郑煤„2013‟2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5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2‟33号)、《郑新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监控治理及责任倒查追究规定(试行)》(郑新办【2013】22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推进锦宏煤业安全隐患排查监控治理工作,不断增强安全主体责任,现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倒查追究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曾建彬

副组长:周晓东 王建锋 丁发亮 王遂平

成 员:郭伟敏 王建党 孟旭辉 冯阳 张海涛 王唯一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倒查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科,主任:孟旭辉(兼)。负责日常的隐患排查

治理、跟踪落实,收集整理、通报牵头、信息的上报下传、责任的倒查追究。

二、严格管理,强化责任意识。矿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安全生产活动地点存在的各类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监督指导工作,“五职”矿长、部门负责人是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研究解决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职责对各施工地点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三、严格制度,促进排查治理。分管各系统的副矿长、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倒查追究制度规定,坚持每周一全矿安全自查,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排查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隐患闭环管理“五定”原则,定隐患整改责任、定人员、定资金、定时间、定措施,根据职责分工,责任逐项分解到人,对上级来矿检查出的问题,及“三评价、一评定”问题,要纳入安全监控重点,召开安全隐患平衡会进行分解,建立台账,上报郑新公司、新密市煤炭局,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对经平衡筛查出暂时不能解决的隐患,要召开专题会,分析、倒查、剖析隐患产生的根源及深层次管理原因,研究对策,制定专项治理方案,下督办牌,从根源上避免隐患的产生。

四、责任倒查范围

1、凡在上级部门检查时被罚款处理的;

2、矿井应排查而未排查、应完善而未完善、应建立而未建立的缺项部分,经上级部门、郑新公司排查后未及时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被上级机关查处的;

3、有重大隐患或触及安全红线的隐患,矿井无及时治理无采取措施、被上级机关给予停产整顿的;

4、有“三违”行为不采取措施被上级部门直接查出的;

5、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指示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它隐患。

五、隐患倒查追究调查的程序

安监科经审核认为符合安全隐患责任倒查条件的,报告安全矿长,由安全矿长提出,矿长同意。并授权安监科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成立调查组进行倒查追究。

六、调查小组的主要职责

1、查明当时所查隐患的人员,矿井隐患归口分管副矿长,整改落实隐患的负责人(签字人员),验收落实人员(签字人员),整改隐患的科、队;

2、追查进行隐患整改、验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提出对发生隐患所牵连的科室及其负责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

4、隐患倒查追究时,形成倒查追究纪要。隐患倒查追究纪要由矿长审签后存档;

5、隐患倒查追究工作组在5日内向矿长提交调查报告;

6、各科、队在收到处罚单后5日内,将整改落实结果报安监科,并在下周一安全办公会上向全矿通报。安监科按月将罚款单交财务科,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七、隐患倒查追究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应对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1、凡在上级部门检查时被罚款处理的;

(1)被罚款50万元以上给予隐患责任单位全矿通报,给予分管副矿长经济处罚3000元、科室正职经济处罚2000元,分管技术员1000元处理;

(2)被罚款10-50万元给予隐患责任单位,全矿通报,给予分管副矿长经济处罚2000元、科室正职经济处罚1000元,分管技术员500元处理;

(3)被罚款1-9万元给予隐患责任单位,全矿通报,给予分管副矿长经济处罚1000元、科室正职经济处罚500元,分管技术员300元处理;

(4)年度内第二次被上级部门检查时被罚款处理的给予以上经济处罚加倍和警告处理。

(5)年度内第三次给予1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分管副矿长降级处理,主管科室科长、分管技术员免职处理;

(6)年度内第一次被上级部门罚款1万元以下的,给予隐患责任单位相对应的科室和分管副矿长经济处罚500元,(7)年度内第二次被上级部门罚款1万元以下的,给予煤矿隐患责任单位相关的科室和分管副矿长,经济处罚1000

元和全矿通报批评;

2、各科队应排查而未排查、应完善而未完善、应建立而未建立的缺项部分,经排查后未及时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又被上级机关查处的;第一次给予隐患整改责任人、验收人经济处罚500元,第二次给予分管副矿长、隐患整改责任人、验收人经济处罚1000元和警告;

3、有重大隐患或安全红线的隐患,被上级机关给予停产整顿的;年度内第一次停产整顿的,给予分管副矿长记大过处分,罚款3000元,给予隐患单位科室正职降级处分,责任单位队长免职处分;第二次给予给予副矿长、主管科室科长免职处分。

4、一个月内有“三违”行为不采取措施被上级部门直接查出的;第一次分管副矿长经济处罚500元、主管科室科长经济处罚300元,单位队长处罚500元;第二次给予分管副矿长处罚1000元,主管科室科长处罚500元,单位队长处罚1000元;第三次给予分管副矿长记过处分,罚款2000元,科室正职降级处理,单位队长免职处理;

5、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指示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它隐患。第一次给予隐患整改责任人、科室、验收人经济处罚500元,第二次给予分管副矿长、隐患整改责任人、科室、验收人经济处罚1000元和警告,第三次给予隐患整改责任人、验收人降级处理;

6、同条隐患符合两项处罚条款的,按最高罚则处罚。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定稿

隐患责任双倒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增强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力度,把不安全隐患当做事故处理,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消灭重复隐患,切实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保障煤矿企业安全发展,提升矿井管理水平。经矿上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则

本制度适用于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所有科室、队。第三条 隐患责任倒查范围

1、凡在上级部门检查时被罚款处理的;

2、安监科已上隐患登记表,而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3、有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人为致使产生隐患的;

4、矿井产生重大隐患,有关人员漏查的;

5、上一级别单位和人员查出的安全隐患,下一级应查而没有查出的;

6、有重大隐患或触及安全红线的隐患的;

7、有“三违”行为不采取措施被上级部门直接查出的;

8、因隐患整改不力,控制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隐患扩大的;

9、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指示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它隐患。 第四条、隐患责任双倒查启动程序

矿上的隐患责任双倒查制度执行负责单位为安全监察科(安监科)。隐患产生查出后,首先由安监科会同相关科室或区队对原因进

行分析,若原因属非人为原因造成,要制定整改方案,经矿长审批后限期整改,重大问题由各系统专业人员进行论证,然后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若隐患产生原因属人为责任,由安监科牵头,相关科室参加,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1、安监科经审核认定符合生产安全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范围条件的,矿内查出的一般隐患报安全矿长批准,由安监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隐患原因和责任的“双倒查追究”;

2、矿级以上查出的隐患,经分析属人为因素造成的,由矿长主持,安全矿长协助,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隐患责任倒查原因和责任的“双倒查追究”;

3、重大隐患和触及红线隐患立即停产整改,由矿长亲自负责,挂牌督办,并落实隐患原因和责任的“双倒查追究”。

4、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由班组长或跟班人员查出的追究作业人员(岗位)责任;

5、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科长查出的,追究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

6、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跟班矿长查出的,追究科长、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

7、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矿长查出的,追究跟班矿长、科长、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

8、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上级部门或主体公司查出的,追究矿长、跟班矿长、科长、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

9、矿井隐患倒查及追究工作由安监科负责组织工作。

10、隐患责任倒查隐患内容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矿长及分管科室和相关人员责任。

(1)矿井存在重大隐患的;(2)矿井有触及安全红线的;(3)矿井违反“三非十六违”的;

(4)矿井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5)矿井安全投入不足的;(6)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安全矿长及分管科室和相关人员责任。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建立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记录、演练报告的;

(2)采掘修作业地点无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无审批、无会审、无贯彻组织施工的;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生产列会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不符合矿井实际及落实不到位的;

(4)井上、下炸药库布置位置不符合要求的;(5)煤矿爆破材料的贮存、运输、发放管理以及井下爆破作业,严重违犯《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的;

(6)放炮安全距离不够或未按要求设安全警戒的(7)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8)炸药箱、雷管箱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的;(9)雷管未编号或未导通的;(10)从业人员未实现全员培训,持证上岗;(11)安全费用无按照规定提取的;

(12)矿井无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培训档案、自查记录的;

(13)查出的重大隐患在限期内未彻底整改到位的;(14)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15)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16)其他认定为严重的隐患。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生产矿长及分管科室和相关人员责任。

(1)工作面及安全设施未经矿验收合格而生产的;(2)采掘修作业地点无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无审批、无会审、无贯彻组织施工的;

(3)过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4)工作面缺梁少柱的;(5)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架棚支护巷道连续两棚及以上空顶(帮);(6)掘进工作面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7)掘进工作面顶板及两帮存在活矸没有处理而继续作业的;

(8)交岔点及巷道开口处巷道加固未按设计施工的;(9)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10)施工过特殊地段未采取特殊措施的;(11)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程要求的;(12)工作面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13)架棚巷道腰帮接顶材料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的;(14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采煤机、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掘进机急停开关失灵的;(15)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采煤机与工作面刮板输送机不闭锁的;(16)严重失修巷道未及时修护的,巷道修护时未从外向里逐棚进行的;(17)没按规定使用瓦斯断电仪的;(18)瓦斯断电仪不能正常使用的;(19)各类传感器未按规定调校的;(20)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机电矿长及分管科室和相关人员责任。

(1)电气失爆(含电缆线路的“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2)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缺失、失灵、损坏或整定不合格的;(3)局扇风电闭锁不合格的;(4)井下各类运输和提升设备无按规定安装、使用、检修的;(5)主提升系统闸瓦磨损、过卷、紧急制动安全保护试验不合格的;

(6)提升或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不按规定进行试验和更换,主提钢丝绳漏检的;(7)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的;(8)斜巷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可靠,未按规定装备的;(9)井下主皮带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综合保护或综合保护现场试验不合格的;(10)接地装置不合格,接地系统没形成接地网或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的;(11)开关内保护装置(JDB、JR)不用或整定不合格,用铜(铁、铝)丝当保险的;(12)机头、机道消防器材、消防管路没按规定配置的;(13)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没有按规定设置压柱或地锚,压柱或地锚不符合要求的;(14)胶带运输机落煤点后部没有设置下层胶带清扫器的。(15)主提升系统过速保护未按规定整定校验的;过卷保护不符合要求的;方向闭锁不符合要求的;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不合格的;井筒内各类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6)主排水泵没有备用控制电源、未按规定做水泵全负荷试验、主排泵房设备能力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17)地面供电系统电气设备有放电、超温,油浸设备有渗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的;主扇等重要负荷供电线路油“T”接用户的;导线有严重断股、烧伤、垂度严重超限的;)导线交叉跨越、离障碍物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杆塔横担开裂、扭斜、变形、缺少螺丝、连铁、瓷体闪络放电、烧伤、裂纹、损坏、积尘、油污较多的;电缆挤压变形的;

高低压电气设备及其带电的裸露部分没有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牌的;防雷、接地系统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校验的。

(18)锅炉、压力容器(包括空压机)等要要害场所防灭火装置不齐全可靠的;安全部件未按期校验的;空压机气缸使用不合格的压缩机油的。

(19)运输设备的各种连接装置(勾、环、销、绳)磨损超限,钢丝绳断丝、断股超标,或有严重锈蚀、扭曲、打结的;绞车基础不牢、“四压两戗”不符合要求或制动及信号装置不合格的;没有坚持“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的;(20)其他认为比较严重的隐患。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技术矿长(总工程师)及分管科室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风的;(2)井巷风速不符合规程要求的;(3)瓦斯积聚未按规定进行处理或盲巷未及时封闭的;(4)一台局扇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扇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局扇无计划停风的;(5)采掘修作业地点无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无审批、无会审、无贯彻组织施工的;

(6)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7)采掘机外喷雾的喷头有3个(含3个)以上堵塞的;(8)防尘、消防火管路未按规定设置三通阀门的;(9)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超期封闭的;

(10)井下温度超限作业或入井风筒空气温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11)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12)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指单道风门控制风流,采掘工作面采用角联通风,采区主要巷道一段作进风,一段作回风)的;(13)局扇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局扇出现循环风的;(14)局扇供风不符合规定,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的;(15)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消防管路系统,煤尘堆积(指长度超过5m,厚度超过2mm的未湿润煤尘),煤尘飞扬严重,打干眼的;(16)无计划贯通或贯通后未及时进行通风系统调整造成风流紊乱的;(17)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18)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19)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20)主扇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反风,备用扇风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启的;(21)技术管理不到位,无规程、无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或施工的;(22)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技术矿长(总工程师或地质工程师)及分管科室和相关人员责任。

(1)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2)接近断层或可疑采空区的采掘工作面没有实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

(3)有明显透水征兆而未撤出井下现场作业人员的;(4)未按照防治水设计进行打钻注浆的;(5)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6)其他认为较为严重的隐患。

所有隐患责任倒查完成后必须经矿长同意,并在矿安全办公会上通报结果,由安监科备案存档。隐患符合上报的,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五条、执行隐患责任双倒查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倒查期限

1、安监科查明隐患产生的具体原因,进行分析。隐患归口分管副矿长、科室,整改落实隐患的负责人,验收落实人员,整改隐患的科室及有关责任人参加,同时要制定出再次整改的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2、划分隐患责任倒查涉及隐患整改、验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主要隐患整改责任人的责任不得超过70%,验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不得小于30%;

3、提出对发生隐患所牵连的科室及其负责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连带责任不得超30%;

4、隐患责任倒查由安监科负责记录和整理,主管矿长把关,并经矿长同意后(盖章或签字有效),安监科存档;

5、每次隐患责任双倒查工作,安监科要在5日内向矿长提交调查报告及分析处理意见;

6、各科室收到处理决定在3内,将处理决定的落实结果报安监科,安监科将处理决定送达质量达标办或财务科落实,安监科形成处理决定,经审签后(盖章或签字)2个工作日内通过各种方式向全矿

通报。

第六条、隐患责任双倒查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或科室)给予以下处理:

1、重大问题或重复隐患被上级部门查出一条,扣除矿长当月绩效分1分;当班带班矿长当月绩效分5分,当天值班矿长1分,当班跟班科长当月绩效分3分,分管矿长5分,分管科长3分,有关负责人2分。

2、凡是被上级部门查出重大隐患,扣除矿长当月绩效分5分,分管矿长10分,当班带班矿长当月绩效分10分,当天值班矿长5分,分管科长10分、扣除责任人10分;

3、公司排查出的隐患,矿上没有按时整改到位,被上级部门查出,扣除矿长井当月绩效分2分;分管矿长5分,分管科长3分,隐患整改责任人2分;

5、矿上排查出的隐患,没有彻底整改到位,被上级部门查出,扣除矿长当月绩效分2分,分管矿长10分,分管科长8分,隐患整改责任人5分;

6、同条隐患符合两项处罚条款的,按最高罚则处罚。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登电集团新玉煤矿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隐患责任双倒查制度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第6篇:郯城县农机局事故责任倒查及追究制度

郯城县农机局事故责任倒查及追究制度

一、为了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农机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从源头上消除农机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县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农机监理机构、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存在导致农机事故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渎职行为,应当由农机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制度。

三、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由肇事机车注册登记地和肇事农机驾驶人驾驶证核发地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并将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报市农机主管部门。

四、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一)事故中,肇事农机驾驶人取得驾驶证的时间不足二年的;

(二)农机事故的责任被认定为是因机车安全运行技术状况不良所致的。

五、对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过程的责任倒查,要通过查阅档案、询问当事人、知情人等形式,查

明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是否对机车进行了安全技术检验、机车的安全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六、对驾驶培训的责任倒查,要严格按照《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1号令)的有关要求进行,通过查阅《培训记录》、询问当事人、知情人等形式,查明是否按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培训课时进行培训、培训机构和教学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七、对驾驶证申领过程的责任倒查,要通过查阅档案、询问当事人、知情人等形式,查明驾驶人在驾驶证申领、考试等过程中,是否存在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情形以及考试人员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考试标准进行考试的情形。

八、经市农机主管部门核查,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农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培训及驾驶证申领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给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经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机车办理注册登记或者签注定期检验合格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培训课时进行培训的;

(三)培训机构和教学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驾驶证的;

(五)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申请人核发驾驶证的;

(六)未按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考试标准进行考试核发驾驶证的。

九、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或者渎职行为并导致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的,由农机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并按照以下原则追究直接责任者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造成重大农机事故的,应当对相关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逾期不进行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免除相关领导的职务。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再次发生被追究其责任的农机事故的,调离工作岗位。

(二)造成特大农机事故的,应当免除相关领导职务。对直接责任者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再次发生被追究其责任的农机事故的,给予其开除工职的处分。

第7篇:红头文件因工伤亡事故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规定

永诚焊接新材料有限公司

冀永诚安字(2012)3号文件

------全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秩序,有效防范和控制伤亡事故,保障员工在生产作业活动中的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市、(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永诚焊接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永诚焊接新材料有限公司所属各分厂、处室。

第三条:伤亡事故的认定及分类、分级标准,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由永诚焊接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第二章 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第五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按下列要求的时间和程序上报:

1、发生轻伤、重伤事故,事故发生所在岗位的负责人(班长、值长、工长或其他名称的岗位当班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汇报给分厂调度室(分厂未设调度室的或公司技改等部门立即向总调度室汇报)和事故发生所在车间的车间主任、分厂厂长。最长呈报时间的延时不得超过20分钟。

2、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抢救,并通知分厂安全科,重伤以上事故保护好事故现场;另一方面向分厂厂长(总调向主管公司副总经理)汇报情况,并向总调度室汇报。接汇报后对上汇报的时间延时应在1小时之内。

3、安全科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了解事故经过、原因等基本情况,在接通知后1小时内向安全处简明汇报情况。事故厂必须在16小时之内上报书面事故分析,报公司安全处。安全处接到汇报后,立即向主管安全副总理、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情况。

4、死亡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安全处、安全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乡政府、安监局、工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事故发生所在岗位和调度室应做好有关事故的各种详细记录。

第三章 事故调查的权限与标准程序 第七条:当事故发生后,要按规定和权限及时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全权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的责任、事故责任人和处理意见进行调查确定,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1、事故调查的权限: 1)发生两人(含两人)以下轻伤事故,由分厂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组应有主管安全的厂长(副厂长)组织生产、安全、设备、技术人员组成,分析事故时必须有当班调度员、和事故所在岗位的所有当班人员及事故发生车间的负责人参加。

当发生轻伤事故时,事故调查组由所在分厂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对事故各类责任者按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进行严肃的处理。

2)当发生重伤或三人以上轻伤事故时,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组织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和处理,事故单位领导和部门必须认真配合公司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死亡事故以上的调查,按国家规定由公司全力配合政府各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工作。

2、事故调查标准程序

发生重伤、死亡和三人(含三人)轻伤以上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也可参照执行。

1)、现场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的位置等;

(2)在场搜集到的所有物证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包括:(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4)、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施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适用范围

(6)出事前受害人与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5)、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为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6)、现场摄影

(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所有照片和摄像。

(2)可能被消除或残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伍的空间等。

(3)事故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第八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原因。

3、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提出类似事故再发生的技术措施和事故教训。

7、今后需要研究的课题。

8、对有关规章制度和规程修改意见。

9、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章 事故调查方法执行标准

第九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包括现场勘察、写实、描述、实物取证等。

第十条:技术鉴定:技术鉴定通过鉴定现场物证,残痕等进行技术研究、分析,必要时要进行模拟实验,已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第十一条:问询及谈话笔录:对当事人的问询和谈话笔录,了解当时工作状态和发生事故的经过。第十二条尸体检查:尸体检查了解遇难者的死因,为进一步查找事故的直接原因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救护报告:救护报告是现场的第一手资料,主要内容包括死亡人员的位置及状态、设备和设施的状态和破坏情况,为现场勘查和分析打下基础。

第十四条:管理方面的调查。

1、事故分厂和事故部门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的执行情况。

2、安全管理组织的建立与运行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4、各种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核实施情况。

5、对员工的培训教育情况‘

6、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7、历年来的安全情况。

通过全面调查为事故原因的分析提供依据。

第五章事故原因分析执行标准 第十五条:事故原因分析是调查事故的关键环节。事故原因确定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事故的处理结果。事故原因的确定是在调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1、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1)不安全行为包括:(1)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3)使用不安全设备。(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7)攀、坐不安全装置。(8)在起吊物下作业。

(9)机械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10)分散注意力。

(11)未用个人防护用品。(12)不安全装束。

(13)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2)不安全状态包括:(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个人防护品用具,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2、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建、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的安全操作技术知识。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性错误。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7)其他。

分析事故的时候,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在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事故调查报告撰写标准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报告是事故调查后必须形成的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事故经过。

3、事故原因。

4、事故性质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6、今后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7、对法律、条例、规程、标准的修改意见。

8、附件、技术鉴定、笔录、图纸、照片、录像带等。

第十七条:调查报告一经调查组讨论通过,每位调查组人员均应签字。

第六章 事故责任的确定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调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并根据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依据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确定事故责任人,依据事故责任人在事故中负的责任和追究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在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要尊重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按事故发生的条件和规律,把事故原因全面的分析清楚,不得就事论事,事故的责任人真正的受到教育,接受处理。

第二十条:由于生产组织不严密,生产组织失误,发生巨大危险,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强令指挥生产而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主管生产的领导、生产部门领导及公司生产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由于设备管理不严密,设备安全性能不合格,设备存在缺陷未及时消除;安全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不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安全性能差、不稳定、不可靠;电气设备设施性能差,不符合国家标准,防护装置不齐全,电气设施不合格等原因而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主要设备领导、设备部门领导及公司的设备部门、能源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由于工艺不合理,对工艺存在不合理的缺陷未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和整改,而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主管技术领导、技术部门领导及公司技术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由于工程建设存在的缺陷,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

1、工程建设未按设计施工,随意变更原设计,而且在竣工验收时已被使用单位和验收部门提出来整改的而未及时的整改而导致对人员的伤亡,按照责任倒查的原则,追究公司工程管理部门领导的责任。

2、因工程竣工后,未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使用单位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后未及时组织整改,而导致的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公司主管工程部门领导的责任和使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3、工程竣工后,因参加验收的单位和部门人员不负责任,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未提出来而在验收表签字通过验收,而在生产运行中因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导致对人员的伤亡的,要追究使用单位和公司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设备、备品备件未按计划采购供应,致使带病的设备未能及时修复而导致对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公司物采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1、设备、备品备件未按计划采购供应,致使带病设备未能及时修复而导致对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公司物采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2、设备、备品备件采购未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而将安全性能低、防护设施不完善,淘汰落后的设备、备品备件采购进厂,而使用单位提出问题后,又未主动采取措施,强迫使用单位使用不合格设备、备品备件而导致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公司物采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3、物采部门采购的设备、备品备件,使用单位未进行验收和确认,将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备品备件直接投入生产使用而导致人员伤亡的,要追究使用单位主管设备人员的责任,但具体责任,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而确定。

4、对未按计划购进原材物料,而导致在生产过程中继续使用有问题的原材物料,导致人员伤亡的,要追究采购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5、因采购的原材物料质量不合格,安全性能低,而使用单位提出意见后,物采部门未及时采取措施,而被迫使用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物料导致人员伤亡的,要追究采购部门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6、因采购进厂的原材物料质量不合格,安全性能低,使用单位未进行质量验证和验收,直接投入生产使用而导致对人员伤亡的,要追究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责任,但具体责任,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

第二十五条:因为厂区环境不良,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而导致对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公司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和区域管理单位领导的责任,具体责任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

第二十六条:由于职工安全素质低,遵章守纪自觉性差,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而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要追究事故单位主要领导、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安全部门的领导及公司安全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由于领导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导致人员伤亡的,要加重对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者的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免职处理。第七章 对事故责任人的追究: 第二十八条:凡发生轻伤事故不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的,不影响按国家规定时限给政府有关部门呈报的,一次罚责任者200元,影响上报的,该工伤事故所产生的一切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由不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的责任者承担,公司概不负责。

第二十九条:凡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发现后按规定严肃处理,且受伤害者的一切善后工作和所发生的一切治疗等费用公司概不承担。

第三十条:单位发生一人次死亡事故或一起事故造成多人受伤故,事故原因为责任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给予追究:

1、给予事故单位正职5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主任4000元处罚;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部门正职3000元处罚;给予负事故主要管理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正职3000元处罚。

2、给予事故单位负有主要责任的主管副职4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负有主要责任的副主任(副段长)3000元处罚;给予事故单位负主要责任的主管部门副职3000元处罚;给予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副职或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科长2000元处罚。

3、发生责任事故除对负主要责任单位正职和车间(工段)正职给予经济处罚外,并给予诫勉谈话;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死亡事故的单位,给予单位正职、负有连续两次主要责任的单位副职,负两次事故责任的单位部门或公司部门正职在一个车间(工段)连续发生两次事故的车间(工段)正职给予免职处理;对于其他负有责任的副职给予降职处理。

4、对在事故中负直接责任的事故单位主管副职给予3000元处罚;给予车间(工段)主管副职2000元处罚;给予公司负直接责任主管部门副职1000元处罚。

5、对在事故中负间接责任的事故单位主管副职给予2000元处罚;给予车间(工段)主管副职1000元处罚;给予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副职1000元处罚;给予公司负间接责任主管部门副职500元处罚。

第三十一条:单位发生一人次死亡事故或一起事故造成多人受伤的主要为个人违章的,管理为直接责任,按下列规定对事故人员给予追究:

1、给予主要责任人5000元处罚,事故主要责任人已死亡的,不再追究。

2、给予事故单位正职4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主任(工段长)3000元处罚;给予负主要责任的单位部门正职2000元处罚;给予负事故直接管理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正职2000元处罚。

3、给予事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副职3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负有直接责任的副主任(副段长)2000元处罚;给予事故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部门副职2000元处罚;给予负事故直接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副职或负有直接责任的科长2000元处罚。

第三十二条:单位发生一人次死亡事故或一起事故造成多人受伤的,事故原因受伤者为直接责任者,管理和其他人员为间接责任的,按下列规定对事故人员给予追究:

1、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4000元处罚;

2、给予事故单位正职3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主任(工段)2000元处罚;给予负有间接责任的单位部门正职10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间接管理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正职1000元处罚。

3、给予事故单位负有间接责任的主管副职2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负有间接责任的副职1000元处罚;给予事故单位负间接责任的主管部门副职10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间接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副职或负有间接责任的科长1000元处罚。

第三十三条:单位发生重伤一人次,一起事故造成一重一轻或多人轻伤害事故,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给予追究:

1、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或多人事故,根据在事故中所负有的责任给予处罚。管理为主要责任的,给予单位正职30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有主要责任的副职2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正职2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负有主要责任的副职10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有主要责任的主管部门正职20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有主要责任的主管部门副职10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主要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正职10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主要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副职或主管科长500元处罚。

2、事故受伤者为主要责任的,给予主要责任者3000元处罚。

3、事故直接责任为管理责任的,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给予如下处罚:

给予正职20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直接责任的副职1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正职1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负有直接责任的副职5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有责任的主管部门正职10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部门副职5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直接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正职5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副职或主管科长300元处罚。

4、事故受伤者为直接责任者的,给予2000元处罚。

5、事故间接责任为管理责任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给予如下处罚: 给予事故单位正职10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间接责任的副职5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正职5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负有间接责任的副职3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有间接责任的主管部门正职5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有间接责任的主管部门副职3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间接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正职3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间接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副职或主管科长200元处罚。

6、事故受伤者为间接责任者的,给予1000元处罚。

第三十四条:轻伤事故一人,由事故所在单位处理。各单位必须制定轻伤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事故追究的规定要科学、合理、公正公平,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确定事故的责任,并根据事故伤害程度对事故责任者,使应负责任的人员必须受到处理。各单位制定完轻伤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上报公司安全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条款,执行上级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第8篇:采煤技术员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

采煤技术员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

一、岗位职责:

1、负责采煤队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的督促、审查、落实、考核、复审工作。

2、抓好综采工作面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达到州级以上等级。

3、负责定期组织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自检,确保工作面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

4、负责采煤专业资料收集整理建档工作,保证资料齐全。

5、负责采煤工作面现场指导工作,确保工作面安全生产。

6、抓好科技创新项目的落实和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7、负责督促采煤队定期组织进行采煤工作面的设备检修,确保设备完好率达标。

8、负责采煤工作面矿压观测仪器、仪表管理工作。

二、责任追究:

1、采煤队出现无规程、措施施工,罚款100元;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罚款50元。

2、工作面质量标准化验收达不到州级标准,罚款100元。

3、工作面每旬自检一次,无自检资料,罚款50元。

4、采煤专业资料不齐全,影响达标,罚款100元。

5、现场出现技术安全事故,视情况给予罚款。

6、采煤专业不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罚款50元。

7、设备不定期检修、带病运转,罚款50元。

8、矿压观测仪器仪表管理不善,影响观测,罚款50元。

岗位职责与责任追究

农机监理站岗位职责

在农机监理岗位职责

农机监理岗位职责分工

行政办公室岗位职责责任追究

本文标题: 农机监理岗位职责责任追究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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